• 27.50 KB
  • 3页

连云港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连云港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连政规法〔201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全国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的省级养护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参与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目标。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各区养护资金规模,制定养护资金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做好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等养护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处于正常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根据用途分为日常保养小修经费、中修、大修经费和应急抢修、养护管理等专项经费。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与管养农村公路里程相对应,补助标准为县道公路且达到三级公路标准1.3万元/公里/年,未达标县道公路、乡道公路0.5万元/公里/年,村道0.12万元/公里/年。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基数根据省主管部门审定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和补助标准确定,如省调整补助标准或养护专项资金基数,从其规定(专项资金基数确定由省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予以解释)。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第七条 各区根据省市主要考核目标和农村道路管养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各区资金规模,制定资金拨付计划。以市为实施主体的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以区为主体实施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区财政部门。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等因素,省厅公路局下达年度养护计划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级资金到位情况先拨付养护专项资金的80%,剩余20%专项资金根据省市年终考核结果再进行拨付,考核不达要求的按比例扣减相关补助资金,扣减资金根据各单位整改情况再进行拨付。达不到拨付条件的,结转下年度待考核后进行拨付。第九条省级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省级养护专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