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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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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局部。为了加强和规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平安,提高路网效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修养护规?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平安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构造的耐久性和平安性。第四条..word.zl. ..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展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平安。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公路桥修养护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平安运行。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平安运营。..word.zl.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费用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那么,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根据养护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当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平安事故,由管养单位承当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当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及时安排投资,不断加大危桥改造力度,确保桥梁不发生平安事故。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word.zl.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方案,提出须进展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视、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工作,定期对辖区桥梁技术状况进展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word.zl.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视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方案,并监视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辖区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盟市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盟市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下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可适度放宽。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word.zl. ..自治区公路局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展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修养护规?的规定。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所有桥梁建立“桥梁根本状况卡片〞,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展,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到达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工程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方案提供依据。检查完毕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展。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及专用公路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定期检查要现场校核桥梁根本数据,并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作业完成后,应按要求汇总,撰写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公路桥梁监管单位。..word.zl.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修养护规?所列情况及时开展。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检查期间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并由自治区公路局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对形成的检查报告进展评审确认,根据评审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展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展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局部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局部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局部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平安。..word.zl.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局部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平安。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展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平安。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构造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构造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公路局,由自治区公路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构造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墩高10米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构造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展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展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展特殊检测。..word.zl.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康监测系统。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展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平安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平安。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平安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方案地进展技术改造。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并制定日常巡视和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细那么,保证该项工作的规化和制度化;大修、改建工程由盟市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自治区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桥梁大修、改建工程..word.zl. ..设计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当,要增加设计施工科技含量,提高加固改造效益。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桥梁设计,要进展多方案比选,并经专家会审后确定。第二十八条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工程的质量监视。情况特殊不进展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展审查。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展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公布绕行路线和封闭时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自治区公路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平安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平安,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word.zl.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根底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三十四条桥梁根底资料包括以下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构造计算分析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构造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立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根底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根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根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第三十六条..word.zl.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方案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根本资料。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书〔复印件〕等。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书〔复印件〕等。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三十九条根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四十条..word.zl.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第四十一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四十二条桥梁一旦发生坍塌等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及监管单位应立即按照制定的公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做出快速处置。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单孔跨径40米及墩高10米以上大桥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预案要求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报监管部门核备。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自治区公路局:〔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word.zl.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平安的。〔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展。第八章 监视检查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承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视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容:〔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的执行情况。〔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养护方案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情况。..word.zl.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七〕公路局规定的其它监视检查工程。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视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视检查完毕后,应向有关单位反应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平安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那么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word.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