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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城市道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三条市政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责任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市政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建成区内市政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三)不定期对建成区内除高速城市道路以外的市政
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四)检查、监督和指导建成区内市政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五)负责辖区内市政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六条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定期检测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五)负责市政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六)办理涉及市政桥梁的许可;(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七条依法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市政桥梁的行为;(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市政桥梁的行
为;(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市政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城市道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城市道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政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第九条市政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零星工程支出,市政桥梁加固维修专项养护资金以桥梁检测报告为依据申请县财政安排后使用。第十条市政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桥梁检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市政桥梁养护经费。第四章检测与评定规定第十二条桥梁的检测与评定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财政实际安排资金安排情况开展。第十三条桥梁的检测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
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标志的监管、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第十五条加强对市政桥梁的日常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第六章养护工程管理第十六条根据日常巡查记录、检测报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对检测评定技术状况不同等级的桥梁有计划地进行日常保养、小修、中修或大修以及改造或改建。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及日常养护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市政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市政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
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市政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单位具体负责。第二十条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市政桥梁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三条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保障车辆能够顺利通行。第二十四条要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技术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应建立健全市政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市政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市政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二十七条市政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竣工验收资料;(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市政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二十八条市政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测报告、养护对策建议、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第二十九条市政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造、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相关资料。第三十条市政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三十一条基本资料缺失的市政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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