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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未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不计入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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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未计入工程竣工结算的,不计入工程款(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造价应以结算结论为准,因材料差价在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时已被扣减,故材料差价不再计入工程款,而作为违约损失处理。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三初字第5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56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5年7月,电力分公司中标鸿瑞公司的集中供热项目锅炉房动力施工安装工程,双方于同年8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同年8月10日至9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为1570000元。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其他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业主实际增加工程量的通知、现场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双方在该合同中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为: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以投标文件中清单为准,并根据现场经济签证采购变更部分材料。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由电力分公司承包鸿瑞公司厂区动力、清水泵房、沉渣池泵房及厂区照明等安装施工,竣工日期为10月15日,补充合同的价款暂定为1590000元,以业主最终审核的价格为结算依据,全部线路照明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双方在补充合同中订立补充条款,内容为:根据工程建设要求,作为动力安装政府采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每道工序应由业主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现场对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工程完工时以跟踪认证为依据,材料价格待业主与政府采购部门调查后业主的材料签证为准。  2008年6月10日 ,电力分公司向鸿瑞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和一份《锅炉房动力电电缆差价明细》,主要内容为:由于相关设备到货及安装不到位,致使其应在2005年8月完成的主材购置及安装工作到2006年12月才能进行及完成,请发包方确认;招标时电缆价884197.56元与实际采购价1424357.82元之间差价为540160.26元。鸿瑞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在《差价明确》上加盖工程部资料专用章,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公司也在《情况说明》和《差价明确》上盖章。同年9月17日,经工程结算审核,鸿瑞公司锅炉房、厂区动力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378962.43元,其中招标电缆补差部分送审价540160元全部减扣。  后电力分公司向鸿瑞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双方就2005年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欠款1119122.43元(壹佰壹拾壹万玖千壹佰贰拾贰元肆角叄分),其中无争议的陆拾柒万元、有争议的伍拾肆万余元达成以下协议:一、无争议的陆拾柒万元给付时间:2009年11月6日给付叄拾万元、余款叄拾柒万叁仟玖佰肆拾玖元玖角伍分在2009年12月20日给付;二、有争议部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电力分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鸿瑞公司支付电力分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工程欠款达成了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上,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的合计金额为1210000余元,与欠款总额1119122.43元不一致,鸿瑞公司认为无争议部分670000余元为笔误,而电力分公司认为欠款总额为笔误。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对有争议部分即为工程结算审核时被扣减的电缆差价540 160元不持异议,故有争议部分金额应按双方认可的540160元予以确定;还款协议上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分期给付无争议的金额均为大写,鸿瑞公司提出该无争议部分金额为笔误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法院多次通知后也未提交已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故对于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应按还款协议上的大写金额予以确认,即673949.95元。对于有争议部分电缆差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同时也约定,承办人采购材料设备执行合同专用条款,以投标文件中清单为准,并根据现场经济签证采购变更部分材料。电力分公司在工程造价审核前提出电缆差价,但在送审后被扣减,而该差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无签证等相关证据印证,故对于电力分公司主张鸿瑞公司给付有争议部分电缆差价673949.95元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鸿瑞公司支付电力分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剩余的173949.95元鸿瑞公司应当给付。对于鸿瑞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月息4.875‰自双方还款协议中的最后给付期限即2009年12月20日起一年予以确定。综上,判决鸿瑞公司给付电力分公司工程款173949.95元、违约金10176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上诉人主张的材料差价是否应计入工程款。对此,法院认为,该材料差价在涉案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时已被扣减,工程造价应以结算审核结论为准,故该材料差价不应再计入工程款 。但该材料差价确有由被上诉人确认的《情况说明》及《差价明细》为证,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中也涉及此款,证明该材料差价确实存在,仅是双方当事人对该材料差价应如何处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审判决认为该材料差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无签证等相关证据印证的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但该材料差价形成的原因及责任,属对合同违约事实的审查,该材料差价的性质应为违约损失,而非工程款的性质,在本案中上诉人将材料差价主张为工程款不妥,对此上诉人应另行主张,在本案中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lawyernew@163.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