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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材料价差的规范 篇一: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1)预算价格:1.主要材料:a.定额价格:见附录《主材表》 b.预算价格:由市定额站发布,一年六次 .2.次要材料:a.定额价格:见附录《次材表》 b.预算价格:由市定额站按调整系数发布,一年二次 .3.新增材料:a.定额价格:报由定额站确定 (2)材料价差:1.主要材料:a.根据预算价格对每种材料进行单项调整 b.实购价与预算价有出入时:经合同双方签证认可,报定额站可按实调整 .2.次要材料:a.次材价差总额占定额直接费1%以上:可按新增材料调整 b.次材价差总额占定额直接费不足1%:a.根据定额直接费与其它直接费之和以系数综合 调整 .b.单独执行土石方工程不执行次材调价系数 .3.新增材料:a.根据定额站审批后的定额价格对每种材料进行单项调整 (3)合同价格:1.
预算价格一次定死:对开六个月以内非跨年工程,合同中可将主材预算价格一次定死 .2.预算价格按实调整:对开六个月以上或跨年工程,应按定额站规定对价格进行同期调整(4)拔交材料:1.拔交条件:a.甲方上级拔给的材料 b.甲方在未开工前准备的材料 c.工程设计特定的材料 2.允拔材料:除地方材料(砖.瓦.砂.石.灰)以外的材料 3.计算时间:a.可直接使用的材料,按交货时间计算 .b.须经测试.化验后才能使用的材料,从测试.化验完成后计算 4.拔交价款:作为工程拔款抵减工程总造价,不能抵减直接费 5.计算价格:按预算价格计算 6.材料规格:因材料不符定额编制材料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a.串换费:按拔交材料运杂费计算 .b.加工费:按实计算 .c.改制费:按实计算 7.采运摊销:a.甲方交提货单,乙方在市内生产厂或供货点提货:a.运杂费.运损费.采保费划归乙方b.甲方按发货单,在市内车站码头拔交材料给乙方:a.运杂费.运损费划归乙方b.采保费70%划归乙方
c.甲方在市内车站码头按实物拔交给乙方:a.运杂费.运损费划归乙方 b.采保费50%划归乙方 d.甲方在距建筑物300m以上的自身仓库发货给乙方:a.运杂费.运损费划归乙方b.采保费50%划归乙方 e.甲方在距建筑物300m以内的自身仓库发货给乙方:a.运杂费.运损费.采保费50%划归乙方 f.甲方指定在外省市购买的材料:a.原价经甲方核实 b.运杂费:按运输部门规定计算 c.运损费.采保费:按规定计算 (5)备注:1.市内运距道路终点:a.东:马坡岭以东两公里处(泉塘与朗梨公路交叉处) 107、319国道靠近市区收费站 花桥桥西、奎塘 b.南:大托铺机场口、靳讧河桥、左家垅、洞井铺往南三公里处 c.西:望城坡(长宁路与雷高公路交叉处) d.北:三叉矶以北两公里处(湖南商业学校) 捞刀河(捞刀镇范围及煤制气厂范围) 彭家巷、土桥(液化气贮灌瓶厂) 2.预算价格的组成:a.采购原价: b.包装费:
c.运输费: d.运损费=[采购原价+包装费+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费率 2 3 篇二: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 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XX〕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XX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XX〕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XX〕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XX〕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XX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XX年6月25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XX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XX年10月1日~XX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XX〕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XX年6月1日~XX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XX〕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来自:小龙文档网:调整材料价差的规范)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XX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XX)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风险幅度系数:1、钢材、油料,r=±3;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 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参考值2:ΔC=Ca-Co。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元/计算;(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元/计算;(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五、本指导性意见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篇三:调整材料价差计算表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XX)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XX)》“A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XX)》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臵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臵,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臵。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十一、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XX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 十三、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XX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四、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 十五、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六、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七、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八、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112+顺序号”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 十九、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 二十、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二十一、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 3.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二、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 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三、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十四、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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