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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座培训与
1、为何出台新规范?新规范的出台解决了旧规范什么问题?2、新旧规范有何异同?3、执行新规范的注意事项。4、重要条文的解释。问题提出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一、公告3
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项目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招标控制价4.3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二、规范架构4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计价表格组成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6附录A–F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6.1实体项目6.2措施项目7规范用词说明8条文说明*特别要注意的是:条文说明是对本规范的正文相关条文的说明和解释,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本规范,其法律效力与本规范的正文是相当的。二、规范架构(续)5
宏观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1.0.4条)。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三、目的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令第56号)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9、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原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四、法律依据7
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等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五、适用范围8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平、公正。这既是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六、原则9
七、工程造价组成(清单计价)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费A.建筑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B.XXX……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其他:索赔、现场签证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金规费其他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0
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八、管理机制11
宏观主体是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或备案的管理体制。微观主体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九、管理主体12
十、主要变化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13
相同处: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4.工程量清单计价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6.附录十一、新旧规范异同14
不同处:1.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2.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3.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十一、新旧规范异同(续)15
4.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5.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十一、新旧规范异同(续)16
十二、条文对比旧规范新规范序号内容总数序号内容总数1总则6,强制11总则8,强制12术语82术语233工程量清单编制143工程量清单编制21,强制83.1一般规定33.1一般规定5,强制1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6,强制5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强制73.3措施项目清单23.3措施项目清单23.4其他项目清单33.4其他项目清单23.5规费项目清单23.6税金项目清单24工程量清单计价104工程量清单计价72,强制64.1一般规定9,强制44.2招标控制价94.3投标价8,强制1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4.6索赔与现场签证74.7工程价款调整94.8竣工结算14,强制1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5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6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317
【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要条文18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要条文19
【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十三、重要条文20
【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十三、重要条文21
【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释义】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改变的是:一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新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具体球队,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而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l,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10302001003,并各自列出其工程量。十三、重要条文22
【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每一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由于旧规范没有明确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引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时常出现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掌握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的内容及构成的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引发合同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推进。因此,准确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要环节。1.项目特征是划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既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也是用于区分规范附录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对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划分。十三、重要条文23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成果确定。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必然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导致合同造价纠纷。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会缺乏生命力。比如购买汽车,我们首先就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经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已了解。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建筑产处于模拟状态,而且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这就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就需要对建筑产品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这跟购买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一样。因此,准确描述清单项目特征对于准确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对于不同的编制人,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清单项目特征和对综合单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十三、重要条文24
【条文】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释义】本条规定补充清单项目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避免出现的新项目。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补充清单项目时应注意: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及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3.补充的项目,应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十三、重要条文25
【条文】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释义】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本规范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并且可以精确计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十三、重要条文26
且【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需要说明的是,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十三、重要条文27
【条文】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这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本条与新规范第3.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十三、重要条文28
【条文】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十三、重要条文29
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自由竞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因此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十三、重要条文30
【条文】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承包人不能自主确定,更不能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随着深化改革开放,国力增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的社会保障是当前的一次重要的国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规费和税金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十三、重要条文31
【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旧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的时期,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即使是招标工程,其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旧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实施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一时出现了许多的不适应。因此,必须对风险进行定义并规范管理。可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正常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十三、重要条文32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十三、重要条文33
【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释义】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施工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使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逐渐淡化,无法发挥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个别省市出现了工程招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对招标人投资带来了困扰。因此,为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交易的最高价格。十三、重要条文34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因为我国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施工招标时,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进行招标投标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因此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的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十三、重要条文35
【条文】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招标控制价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十三、重要条文36
【条文】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不能违背以下原则:1.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因此,本文的“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就是指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必须执行。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一规定制定的。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投标价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十三、重要条文37
【条文】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一致。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投标人填写投标报价出现差错,新规范已将旧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要求投标人宜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报价。十三、重要条文38
月【条文】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1.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文件描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描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的报价)。当施工图纸发生设计变更与描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2.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确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的报价)。3.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改变,工程价款不得调整。十三、重要条文39
【条文】4.3.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报价的原则。由于投标人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以及施工方法有差异,而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正常情况确定的,不可能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费,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费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十三、重要条文40
【条文】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投标总价的报价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十三、重要条文41
【条文】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十三、重要条文42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依据: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时限: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3.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形式:书面合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规定,鉴于在实际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不一定由承包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再依据施工图预算,也不管由谁编制。当然,只有发、承包双方认可,也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形式。十三、重要条文43
【条文】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时常出现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现象,为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实行招标的工程,从法律层面来说,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十三、重要条文44
【条文】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的原则。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签订合同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十三、重要条文45
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是否具用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则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表示内容为准,发生图示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均赋予合同约束力,应以合同变更予以工程计量和计价。当然,本规范仅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采用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对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需作出具体规定,如:有的省规定为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十三、重要条文46
【条文】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十三、重要条文47
【条文】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规定,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十三、重要条文48
【条文】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比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与我国国情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计入工程造价,这理当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十三、重要条文49
【条文】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释义】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4.3.4条相呼应的。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十三、重要条文50
【条文】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1.直接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2.可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照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综合单价;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十三、重要条文51
【条文】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即: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十三、重要条文52
【条文】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出现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综合单价怎样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要求,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十三、重要条文53
【条文】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P66)(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十三、重要条文54
2.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依据。本条条文说明实质上与第2种“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一致。即:(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上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第1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2种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太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十三、重要条文55
【条文】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未作约定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作规定时,本条条文说明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十三、重要条文56
【条文】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十三、重要条文57
【条文】4.8.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十三、重要条文58
2.若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若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4.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归还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十三、重要条文59
【条文】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三、重要条文60
【条文】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释义】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秉承货物交易这一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甩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的条款。十三、重要条文61
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按表2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完成核对。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2.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等现象,本条第二款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为: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十三、重要条文62
【条文】4.8.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中的责任。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十三、重要条文63
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人就应当办清竣工结算,结算时,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由发包人核对,而有的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五)项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0条就根据建设部令的这一规定制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本条的规定,与上述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十三、重要条文64
【条文】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释义】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最终成果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工程所在地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供法律依据。十三、重要条文65
【条文】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解释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解释流程、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十三、重要条文66
【条文】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本条规定了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方法是: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发、承包一方或双方申请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十三、重要条文67
【条文】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解决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十三、重要条文68
十四、表格使用(封面1)1.工程量清单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69
十四、表格使用(封面2)2.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70
十四、表格使用(封面3)3.投标总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71
十四、表格使用(封面4)4.竣工结算总价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由承包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72
十四、表格使用(投标报价汇总表1)1.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注意:投标报价汇总表与投标函中投标报价金额应当一致。就投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而言,投标函是最重要的文件,其他组成部分都是投标函的支持性文件,投标函是必须经过投标人签字画押,并且必须在开标会上当众宣读的文件。如果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填报的投标总价不一致,应当以投标函中填写的大写金额为准。实践中,对该原则一直缺少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可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给予明确,用预先明示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73
十四、表格使用(投标报价汇总表2)2.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同上)74
十四、表格使用(投标报价汇总表3)3.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同上)75
十四、表格使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也是调整综合单价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该分析表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标质疑时尤其需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据的来源。该分析表实际上是投标人投标组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文件,借助计算机辅助报价系统,可自动生成。该分析表一般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竞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即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需要就该分析表提交的方式作出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该分析表的合同地位给予定义。一般而言,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通常做法是,通过评标过程中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不但解决综合单价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将合理化的综合单价反馈到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的最终成果,从而使综合单价分析表真正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76
十四、表格使用(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在本规范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本表要求招标人将暂列金额与拟用项目明细列出,但如确实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77
十四、表格使用(材料暂估价表)材料暂估单价表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在本表备注栏给予补充说明。本规范要求招标人针对每一类暂估价给出相应的拟用项目,即按照材料设备的名称分别给出,以便材料设备暂估价能计入项目综合单价中。还有一种是给一个原则性的说明,原则性说明对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而言,比较简单,能降低招标人出错的概率。但对投标人而言,就很难准确把握招标人的意图和目的,很难保证投标报价的质量,轻则影响合同的执行力,重则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最终双方均受损失。可见,这是一种不可取的方式。78
十四、表格使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表内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79
十四、表格使用(计日工表)计日工表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填写并计算合价。3.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80
十四、表格使用(填表约束)填表约束【条文】5.2.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视为此笔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施工过程中此笔费用不予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此笔费用不能计算。81
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释义】“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本条改变的是:一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在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中,又可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十五、注意事项82
2、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释义】本条改变的是:一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二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此外,风险因素一词是无限制性规定,应改为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本条所指“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但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中定义综合单价的做法是一致的。十五、注意事项83
3、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释义】“暂列金额”是对旧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归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使用的一笔款项。2.用途: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定金额的做法是一致的。十五、注意事项84
4、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释义】“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这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估价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十五、注意事项85
5、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释义】“计日工”是对旧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该项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2.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3.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计日工的做法是一致的。十五、注意事项86
6、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释义】“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控制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十五、注意事项87
考虑我国工程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至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期间,各省市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或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这一做法,要求标底必须保密,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予以确立。但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后,各省市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的做法,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一些工程在施工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价,招标人也不能接受。这种招标人不接受最低价投标人的现象,又给招标的合法性提出新的问题,急需解决。针对这一问题,为遏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哄抬标价,许多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名称不一,有的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有的命名为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形势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基本形成共识。因此,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本规范将其定义为“招标控制价”。十五、注意事项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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