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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考前辅导-一案例分析第三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1总则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泄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2术语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英的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利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Z间出现的量差。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屮为保证安全施工、文叨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釆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
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8预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进度款: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屮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3—般规定3.1计价方式2.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木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2.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2.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
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计价风险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屮明确计价屮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冈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4.2由于下列因素岀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冃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04.3措施项目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其他项目4.4.1其他项R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4.5规费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屮列岀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岀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稈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3投诉与处理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5.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屮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岀的要求自主确定。5.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7合同价款约定6.1一般规定6.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2约定内容(略)
8工程计量&1一般规定&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秒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岀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9.2法律法规变化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泄调整合同价款。9.3工程变更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己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口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屮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稈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尸(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二(1-报价/施工图预算)X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岀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解析】某工程招标控制价8413949元,中标价7972282元,施工中增设卷材防水,原清单无此项目。造价站信息卷材单价18元/m2.定额人工费3.78元/m2;除卷材外其他材料费0.65元/m2;。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m2;问: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是多少?该项目综合单价应为多少?【答】1、报价浮动率=(1-7972282/8413949)*100%=(l-0.9475)*100%=5.25%;2、综合单价二(3.78+18+0.65+1.13)*(1-5.25%)=22.32(元)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木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牛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口费的权利。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屮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岀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4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丁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成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日,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洲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赞调减。9.7计日工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釆用计日工计价的仟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己被发包人认可。9.8物价变化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斟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口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F1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暂估价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秒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屮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阻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
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己经包插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赞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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