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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的强制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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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的强制力研究姓名:李彪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技术经济及管理指导教师:尹贻林201202 摘要由于招标人通过不合理转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价款风险,并最终通过合同形式将本该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承担,导致了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又因为其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非法律与行政法规,所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本身属性问题,以及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和其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一直备受争议。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效力,以及在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款的有效性,以及相应情况出现后应该承担何种法律或合同后果。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两部分来进行研究,分别使用了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中的比较研究方法、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基于中国问题的对策研究和连接理论与实践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来进行论证。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建设法规体系进行了综述,总结出国内外建设法规体系的共同特征,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属性。然后对我国建筑行业标准化体系和强制性条文进行了研究,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属性提供依据。在研究设计中通过研究得出了强制性规范的识别原则和效力来源。尤其是对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进行了区分,为确定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后果提供理论基础。在问题解决部分,主要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本身属性、《建筑法》与《标准化法》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影响、以及强制性条文是否为效力性强制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最后在确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属性和其强制性条文的属性之后,寻找到具体的可以适用的处理规定,确定了拟定问题的处理方式,解决本文欲研究的关键问题。关键词:清单计价计价规范强制性规范效力性强制法律后果 AbstractThecontradictionsbetweenthecontractclausesand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amongcontractingpartiesaremainlycausedbyfromunreasonablepricerisktransferfromrenderersonconstructionprocesstocontractorswhichshouldbeundertakenbyrenderers.Inaddition,duetolackofspecificregulationsaswell鹪notqualityandsafetyissue,thesecontradictionscannotbesolvedbyMandatoryProvisionsinQualityManagementR“胞西theConstructionProjectandManagementRuleofSafetyinProductionoftheConstructionProject,furthermore.as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isiustaannouncementofconstructionministryotherthanalaworregulation,itsstatus,mandatoryprovisionsandlegalforceoncontractarealwaysundercontroversy.1histhesisanalyzestherealefficacyoftheCD如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especiallyitsmandatoryclauses,anddiscussestheavailabilitywhencontradictingwithspecificcontractclauses.Thepossiblelegalandcontractualconsequencesofdifferentsituationsarealsopresented。InthiSstudy,the08edition咖ecD如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isdividedintogeneralclausesandmandatoryclauses,applyingthecomparativeresearchmethodbasedonwesterntheoriesandinstitution,andlawresearchmethodbasedonthecountermeasureresearchandtheconnectionbetweentheoryandpracticetowardsChinesemainlandiSSUesT0bespecific.thisthesisfirstlyreviewsandsummarizesthesimilaritiesincurrentconstructionregulationsystemsathomeandabroadinthehopeofdefininglegalpropertyof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thentheanalysisofstandardsystemandmandatoryclausesin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isproposedforprovidingreferencetothepropertiesofmandatoryclausesin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肋麻.Thirdly,thispaperdevelopstheidentificationprinciplesandeffectSOUrCeSformandatoryclauses,distinguishingtheeffectmandatoryregulationsandmanagementmandatoryregulations,whichestablishthefoundationfordeterminingthelegalconsequencesofthemandatoryclausesin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Astothesolutionsection、thispaperdiscussesthepropertiesoftheC0deofValuation埘珈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theefficacyinfluencesfromConstructionLawandStandardizationLawonthemandatoryclausesin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andtheeffectstrengthofmandatoryclauses.Atlast.thisthesispresentsavailablesolutionsforaddressingthecriticalresearchproblemsafterdeterminingthelegalpropertiesandmandatoryclausepropertiesKeywords: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CodeofValuation,EffectForced,LegalConsequence 第一章绪论1.1问题提出1.1.1现实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发包的,在招投标环节,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由于工程量清单错误或漏项、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l】。因此,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可以省去大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在招标人提供的共同基础下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使所有可能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完成相同的工程项目、相同的工程实体数量和质量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因此每一个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所掌握的信息和受到的待遇是客观、公J下和公平的,此举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和技术进步。对于此类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3.1.2条规定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方式下,工程量清单必须包含在招标文件中,并且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文件的发布人——招标人负责,此规定体现了风险共担,公平公J下的原则弛J。但是承包商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清单工程量进行核对13】,并据此做出对自己有利的报价方案,此举为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及结算索赔埋下了伏笔【4J。为了防范承包商利用此项规定进行不平衡报价和索赔,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或“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或“工程量清单中任何误差、缺项、漏项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列明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工程量清单中任何误差、缺项、漏项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干总价不做任何调整”等字样。招标人主要是为了规避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清单有漏项可能;二是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往往约定固定总价且不随物价波动做任何调整,即将无限风险都有承包人承担。此举显然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但是对于该约定的效力,尤其是写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有效性和归责历来存在较大争议【5】。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条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定,是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条款。但是对于如何准确适用该项条款的争议和探讨,则至今方兴未艾l引。此类问题产生过程及解决途径如图1.1所示。 第一章绪论图1.1现实问题矛盾的产生Fig.1.1ContradictionOccurredofthePracticalproblems资料来源:自绘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非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以该规范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结论。因此本文选取工程建设实践中的两个现实问题作为本文的研究问题,即:发包人通过招标文件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以及将工程计价中的无限风险由承包人承担。1.1.2科学问题分析与凝练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是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并对其负责。业主就可以利用招投标中的优势地位转移所有工程量风险【71。 第一章绪论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业主不切实际和不公正地转移风险。导致合同约定与规范不符,但是对于这种情况,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并未明确提出处理方法。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数为45条,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数增加到137条,并且增加了“条文说明"的内容【8j。但仍存在以下不足:(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法律效力不够清晰,强制性条款的范围不清晰。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标准代号是GB50500.2008,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有的条文是否都具有强制性,或者仅前言中明确列出的15个条文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历来存在争议。(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其他国家标准的法律关系未得到明确。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8条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该规范本身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等文字表述不够清晰,范围界定尚未明确。故本文的研究问题的实质是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1350500.2008)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对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效力影响,并确定违反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法律后果。其背后的科学问题实质是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公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私法规范下的结果进行干涉的强制力来源和正当性。1.1.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相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发承包双方均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相互博弈,导致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约定与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不符,解决冲突的途径即为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关系,即明确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合同条款效力的约束力。按照效力强制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可以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本文即从这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研究。本文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有条文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分别研究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确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属性和其强制性条文的属性,寻找到具体的可以适用的处理规定,确定对于合同约定的影响,以及处理方式。 第一章绪论1.2研究背景1.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行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接轨等要求、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不断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部规定的施行确立了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量价合一和政府定价带来的弊端,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环境【l训。2003年2月17日,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建设部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作为国家标准。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过程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此模式下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形成了社会全面监管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机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1。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实现了我国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这种国际通用模式的转变。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有效推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一次在国内建设领域颁布实行,存在不成熟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12】,因此而暴露了许多问题【l3’141。从2006年开始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制定并发布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比,除了条文具体内容的改变,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将管理范围,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l51。1.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工程建设产品的买方(业主)和卖方(承包商)在建设市场上,根据建设市场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争与博弈,主要通过建设市场定价,最终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16】。定额计价模式与清单计价模式对比如图1.2所示。4 第一章绪论定额计价模式广——~一——————一]|按照定额子目的划分原则,将图纸设计!l的内奔划分为计算造价的基本单位,即i;进行项目的划分,计算确定每个项H的:-1.氍最,然后选套相应的定额,再计取.工稃的各项费用,最后汇总得到整个工l程造价清单计价模式j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照业主在招标文件计价原理ql规定的T程晕清单和自.关说明,由投—————一标方根据政府颁布的仃关规定进行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然后进行清单填报的Ij计价模式⋯.一I厂————一~——一计价依据厂一一⋯一一⋯一——一一]i国家、省、有关专业部门制定各种定额I一一⋯一⋯一叫《建设工程工程类清单计价规范》L⋯————一——————。—..一【,—..。—.....—..———,.———..一——.一一————..———...—.——.—————.。.......——JI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分别由招标人与投标叁制rT程晕主馇lT程最由招标人统一计算或委托有丁程{1人按设计图纸计算{’。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统’。计算F}采用综合单价形式,-T程鼍清单计价的‘:单价包括人_T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1.单价组成.报价除包括定额计价的报价外,还包括.属于小完全单价-⋯一—..顶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i等,属于完全单价,一一一一~——、合同价格,一.一⋯⋯一—,l价格的主要调整方式有变更签证、定额.调整方式.1在一般情况下单价足相对同定下来的。{·解释、政策性调整l。减少了在合同实施过程lfJ的调整因素。;投标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评标方法I投标散采用合理低报价巾标法,既要’H对总价进行评分,又要对综合单价进行lI坌堑塑坌【...—。....。..—.—,—.............,......,...............—————..—......——......—...一【——...........................,—....————.—.。.——.—...——..........................J匡瓦磊赢磊赢赢磊Ⅳ型塑+厂—丽赢磊赢■]【....—....———————...—.—.—————.............—.。。,....,.—.....。....。。.———.—....———一【,.——————...,..................。...——...—..,。—....——..—....—。...................一图1.2定额计价模式与清单计价模式对比Fig.1.2Thecomparisonofthef.ⅨedpricingmodelandBQpricingmodel资料来源:根据文献『24伯绘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一份以一定计量单位说明工程数量的文件。工程量清单通常对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要实施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一个个表格内,既有工程部位和该部位需要实施的各个细目,又有每个细目的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以及计价要求(单价或总额)等【17J。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由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持编制并批准实施的关于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国家标准,体现并反应了我国宏观经一,范编,计区~离的则算额质~分争舰计定本一一行竞算寸是的一一进了计尺这则一~日入鼍净,规一~项纳程的耗算一体并T体损计一实列的实理最一程单范程合程一T耗舰T帚T一与消价以程价一施施计般丁计一一措措单.含单一一TT清则包清一一施施。原有与一一把把畴制没价别一『-:【性算一髓肘删~T耗期~施消一]01一损一性一施一措一工一施一与一耗一损一性一物一实一T一施一分一区一~未耗一 第一章绪论济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建设特色,满足了我国建设改革中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具有强制性、实用性、竞争性和通用性的特征,如图1.3所示。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现形式丁程晕清单计价作用图1.3工程量清单计价特征、表现形式及作用Fig.1.3Thecharacteristics,manifestationsandtheroleoftheBQpricingmodel资料来源:根据文献【17】自绘1.3研究对象界定1.3.1名词界定本文研究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另有说明外,均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编号为GB50500.2008的国家 第一章绪论标准,本文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本文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般性条文"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除了强制性条文以外的其他条文。本文关于发承包双方与工程量清单的有关文件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其界定如表1.1所示。表1.1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文件名词界定T{lble1.1TermasdefinedofBQandcontractdocuments序号名词界定参考出处建设工程载明分部分项:I=程、措施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建设:【程工程l:I:程晕清单量清单计价规范》量以及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的明细清单2.O.1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标准施上招标3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文件》(2007)(或称合同)标价:[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1资料来源: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自绘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又可以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二者对比如表1.2所示。表1.2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r:程量清单对比Table1.2ThecomparisonbetweentenderBQandpricedBQ名称界定性质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要约邀请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要约组成部分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资料来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审稿).2011.1.3.2研究范围界定按照效力的强制性,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可以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本文即从这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研究。本文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有条文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分别研究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对于合同约定的影响,以及处理方式。本文研究仅限于结算阶段,不考虑结算后,因为结算以后,如果合同无效,会伴随着返还、修复等责任,这些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因为本文目的仅在研究合同约定与《建设 第一章绪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相冲突时的后果及处理方式。1.4研究方法1.4.1常见法学研究方法常见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3种:(1)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2)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3)连接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其具体的研究内容和子方法如图1.4所示。r⋯]!常见fl法学i}研究lI方法JU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研究方法连接中国ll从LfI薹萎薹囊H三曩与法学理H炼论的研究}I理论方法皇塑罂论需型l,一’。⋯~实证研菇‘一一1人前提,以中{:L⋯⋯.一~⋯一一.j理爨眢盘尘薯}一{一一一一试验方汀——]结论是按照两}‘『1蛩磐盘垮~.一一j犁瘩黧嚣善改Il,』一塞手。-},园问题的对隶面习中国的制度I。_至!!鬯掣里旦对策研≯J图1.4法学研究方法Fig.1.4Researchapproachofjurisprudence资料来源:根据文献[7】绘制1.4.2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本文拟采用第一种方法中的比较研究法、第二种方法中的基于中国问题的对策研究和第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主要用来研究国外建设法规体系与国内体系的对比,第二种方法主要用来寻找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强制力的影响,第三种方法主要用来寻找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依据相应的规定产生的后果。-8.辨一|}二~竺i一组一究一学一学一一鳓蝴懈愀一淝~比_法一的一二一一象~二~硒|}||{~一方范~一的究径一一体研路一一具种究一一种一研一一一是、一一是,式一一不法一广J1.叫jIL 第一章绪论1.5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本文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如图1.5所示。现实问题业主通过招标文件约定承包商承担I:程里g-I.恫’4i单中。r程量的完整性帚呱确件风险或要求承包商承担I:程计价中的无限风险,合同条款约定与《建设-[程一l: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小同’E、—,}抽象的科学问题‘建设I:程T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对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影响,违反《建设上程上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厂]—之、>关键研究问题将《建设.I:程I: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有条文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分别研究。。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对于合同约定的影响,以及处理方式问题提出问题解决文献调查研究一~-一数据库——!相关书籍l——一:我同再类法律靶相关j{!I!范性jL~.——I强制性规范的制力来源1.................一⋯]取川比强州髓m此人厂l效力性强制规范l一酬撇删舭酬H瑟瑟㈣的确定叫效力性强制规范特征卜几叫效力性强制规范识别r几资料来源:自绘图1.5本文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Fig1.5TheResearchandtechnologyroadmapofthisthesis;j二件,| 第一章绪论1.6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1.6.1研究目的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以及在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款的有效性,以及相应情况出现后应该承担何种法律或合同后果。1.6.2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效力,推动我国建设工程标准化体系的完善与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地位的明确,从而规范建设活动,明确此类争议处理方式。同时由于本文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所有条文分为一般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两部分作为研究对象,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两类条文中各自条款之间的区别,并作出一般处理程序。(2)现实意义本文以两个实践中常见问题,即:发包人通过招标文件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以及将工程计价中的无限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通过合同约定将此类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但是其相关规定的有效性及责任承担尚未明确,本文旨在明确此类问题,此类问题的明确将作为相关争议的处理依据,指导工程价款争议处理。 第二章文献研究2.1国内外建设法规体系2.I.I国外(地区)建设法规体系(1)美国建筑法规体系美国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国家,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一般都受综合性的经济法规的制约,专门针对某一市场领域或者某一行业的法规很岁埔j。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建筑业的部门,并不存在独立的技术法规类别,也没有专门针对建筑业管理的法律【19】。美国建筑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综合性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来进行管理,有约350个社会组织,其中约50个社会组织获得政府授权可编制、批准相应的国家标准【20’36】。美国建筑法规体系如图2.1所示。I:建筑技术规范与标准,‘、娑,)\、丫1矗一7一蕊l、)了—————"7、⋯一7/、,————————一./一一(商业职业法)(其他法规)图2.1美国建筑法规体系Fig.2.1BuildingcodessystemofU.S.资料来源: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Lawlibraryofcongress,http://loc.gov./law/guide),Findlaw(http:llwww.Findlaw.com).美国政府网站(http://firstgov.gov)在美国的建筑业管理中,美国政府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建设活动的干预很少【2l】,其作用多体现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方面。因此行业协会和学会在此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统一建筑法规》(UniformBuildingCode,简称UBC),在美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影响重大。是由国际建筑工作者联合会、国际卫生工程和机械工程工作者协会及国际电气检查人员协会共同发起、联合制定的【221。该法规是指南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联邦各州、市、县都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UBC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美国的建筑法规具有以下特点【2习:1)建筑业的管理基本都有法可依,但是专门的建筑法规却极少,因此建筑活动中的各个方面都是由相应的综合性法规进行规范的。2)对建筑业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建筑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241。(2)英国建筑法规体系 第二章文献研究英国的建筑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如图2.2所示。....。--.----—..----—.....—--...——--—.--i-.---——----------—------—-----—-·--—.--—--—-·-----—-------------------—·—-.......................-----....-.-—--—-—-.-.---.-------------------------一————’。+—L———————‘—‘一一—+‘睚西蘸蒜际婉薹涧厂——11行业协会和学会制定图2.2英国建筑法规体系Fig.2.2BuildingcodessystemofUK资料来源:根据Lawlibraryofcongress(http://loc.gov./law/guide)、Findlaw(http://www.Findlaw.com)、美国政府网站:Firstgov(http://fn"stgov.gov)自绘1)第一层次英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是法律(Act),法律一般由议会制定,有些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社团机构制定,最后由议会审议通过,在所有建筑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251。2)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是实施条例(Regulation),一般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制定,并经过议会审定。为便于法律(Act)的实施,这些条例是根据法律(Act)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的授权制定的,对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Regulation)可以由政府机构制定,也可以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制定。3)第三层次第三层次是技术规范与标准。技术规范与标准的编制主要是由建筑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也可以由政府委托其编制的。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的效力有所不同,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的则是指南性的,仅供建筑业参与各方参考。建筑业参与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和情况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3)日本建筑法规体系和美国建筑法规体系一样,日本建筑法规体系,不存在独立的技术法规类别。有些按照产品安全、工业安全、环境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人类健康等方面法规制定的有关产品“技术基准"或者“规则"才是技术法规【2引。日本的建筑法规体系的层次是:法律、政令、省令、通告【l引。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建筑法律制度。它包括《建筑基准法》、《建设业法》、《建筑师法》等基本法律。日本的建筑法规体系大体上如图2.3所示。 第-二章文献研究(《建筑基准法》)/7————————————————、1。--....................,.,一,.—........--,...../匦多一砂一币掣币痉◇∈砸墨f砸面-蓼面垂亟画茎塞啦!蓬i.每≥图2.3日本建筑法规体系Fig.2.3BuildingcodessystemofJapan资料来源:根据文献【26】自绘1)《建筑基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基准法》是日本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26年制定颁布,共分7章102条,其中包括:总则;建筑物的用地、结构及建筑设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的用地、结构及建筑设备;建筑协定;建筑审查会;杂则和罚则等内容。该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有关建筑物的用地、构造、设备及用途的最低标准,实现保护国民生命健康及财产,从而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共福利。2)《建设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日本《建设业法》于1925年5月24同以法律第100号颁布。其目的是该法的第一条“为提高建设业经营者的素质,谋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合理化,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施工、保护发包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增进社会公共福利”。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业的许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对建设业者经营事项的审查监督等。3)《建筑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日本《建筑师法》于1926年5月24同颁布。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从事建筑物设计、工程监理等技术人员的资格,保证其正当开展业务,促进提高建筑物质量。其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证书、考试、业务、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审查会、杂则和罚则等。4)其他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土地收用法》、《城市规划法》、《住宅地开发限制法》等。(4)中国香港特区建筑法规体系中国香港特区房地产建设工程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建筑物条例》及其一系列附属规划而得以实现的,其建筑法规体系大体上如图2.4所示。图2.4图中国香港特区的建筑法规体系Fig.2.4BuildingcodessystemofilK资料来源:根据: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info.gov.hk/justice/index.htm)自绘 第二章文献研究中国香港特区的建筑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作用:1)对建筑工程专业人员的资格管制,有关建筑工程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制度。2)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制。3)对有关建筑物的具体技术限制。上述三方面是大量技术性的要求,体现在《建筑物(股计)规程》、《建筑物(建造)规例》、《建筑物(卫生设施、水管、水渠及厕所标准)规例》等一系列的规例当中。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建筑物的规划及设计;②房屋结构标准;③对各种用途的房屋供水;④其他具体规定,例如电梯、自动扶梯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等。香港特区具体有关建筑物方面的主要技术立法如下所列:1)《建筑物条例》。其中包括下列部分,如图2.5所示。(《建筑物(拆卸T程)规例》厂。,7jj-j{’、、(《建筑物(储油装置)规例》)、~_,——一一——一二、.//\\,一’一-==~=—二一⋯⋯、7f《建筑物(电梯)规例》/\Y《建筑物(上诉)规例》)、、_:=========-:=_:二、/\,—二∑==二二====一一_77,7———————————————————⋯一一,\,~一~⋯—一(《建筑物(升降机)规例》yI《建筑物(能源效率)规例》)\、。、、.................。..............一——⋯—。——一/’、——————一.——.——.——..——,,’7图2.5香港《建筑物条例》及相关组成Fig.2.5BuildingRegulationandelementinHK资料来源:根据香港立法会网站(http://www.1egco.gov.hk)自绘2)《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3)《已拆卸建筑物条例(原地重新发展)》。本条例对破损楼房的审查、拆除、重建、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如同内地预算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样,香港建筑工程工程量标准计算规则(SMM)是香港地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法规,是法定性文州271。2.1.2我国大陆建设法规体系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在我国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法律是行为准则,有强制性。属于建设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文件权威性大,但条款较原则,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使其具体化,以便操作。此外,在建筑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建设法规也必须与相关法规配合使用,如 第二章文献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2引。(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行政法规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办法”等,它们是建设法律的配套法规【291。条例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办法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它是“法"和“条例”的具体补充或具体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30J。(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3¨。(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它的名称是“规定”、“办法’’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321。下面层次发布的法规不得与上层次法规抵触。若有些条款与上层次法规有矛盾:如地方法规或行政法规与法律抵触,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地方规章与行政法规或法律抵触,须报国务院处理。2.1.3各国(地区)建设法规体系的共性经过上面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各国(地区)虽然在建筑法规体系上由于其自身特点各自存在其特点,但也有其共有特性【331。各国(地区)的建筑法规基本上都分为三个层次:从法律到实施条例再到技术规范与标准【341。如图2.6所示。 一IIo侵2-∞Q薯骞oQ∞no焉>曩_3B嚣u—pIInq%∞一竽a1∞“.嚣I‰区簧是匿专赵§爿妒牛谁l|l醛.上藩馊靶蝼伍兴匠.『I戥娶冥裹≮撂淋星掣茛基R斟卜删器销盎爿。落裂越偻督太敬叫爿妒.1lI蠼秫薄球星≈筌嚣裂槲愍喽囊燃螺裂星^区嗣v圃谁心“盈一晷冬督0偻督一划星基掣J,删婆剥~替鹕水罢梏援堪一,掣已旱f星叫耀惑粤la!《耐寒警一嚼铼末娘馊饔℃封世醛幡埔螺裂靛越§.心鼷星鲁≮辩胀双,熏辎孟j|I昏,醛g星£话神销鑫爿≮,肇困销衽,蜒暑偻餐霞卜制蕈蚺≮旺世碾言藿戗料¨扶 第二章文献研究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建筑法规体系基本上都是以某几部主要法律为核心,再加上其他具体的法规、规范、标准等为补充,规范建筑业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大体上都可以概括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制、对建筑工程专业人员的资格管制,以及对有关建筑物的具体技术限制这三个主要内容。2.2我国建设行业标准化体系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对行业的管理同趋合理【”j。在部分可以由市场来调节的领域,政府已经放开管制,而更多的是履行监督的职能。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管对于市场重要性有所降低,相反,对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需要从繁琐的、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中退出来,代之以合理、有效的法规体系和监管模式,在行业内建立公平、公正、有利于竞争的游戏规则。但罗马城并非一日建成,行业制度也不是一朝就可以完善的。为加快这一进程,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制度很有必要【36】。建筑业行业管理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市场自身调节和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又可分为法律约束和行政监管。理想的行业管理模式应该是:在完善合理的法规体系下,各市场主体之间开展自由、充分的竞争,并根据法律调解相互之间的矛盾;但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此时政府要行使其执法权限,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调节。因此,政府立法是市场的保护伞,政府监督则是市场的监护人【l引。我国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转轨。标准是强制性的或自愿采用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3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情况的变化,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工程技术标准标准化的许多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和深化改革。标准是衡量各种客观事物的客观准则【37】。标准化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时所制定的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应用于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计价,故属于经济标准。主要用以规定或衡量工程的经济性能和造价等。《标准化法》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将标准划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按其性质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必须执行的条文【381。标准体制的这项改革,虽然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产物,但对我国标准化工作却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它从根本上打破了几十年来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就必须遵照执行的指导思想,一方面为标准化工作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深入发展开拓了视野,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为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虽然《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范围作了界定,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但是, 第二章文献研究由于它们的适用面很广,涉及到全国成千上万个标准,因此,也只能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结合到不同的领域,在这个笼统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其内涵也必然存在着差异。就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而言,对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研究是在《标准化法》发布施行前就已经开始了。当时,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推荐性标准的作用、范围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而且,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看来,当时对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范围的研究是不完备的,其出发点建立在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不变的基础上,所以,其指导思想也就成了推荐性标准如何成为强制性标准的补充,把那些没有及时或尚不具备纳人强制性标准条件的技术要求,作为推荐性标准制定的范围,例如当时提出的有些技术性较强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还不具备马上制定成国家标准和部(专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可考虑先制定推荐性标准等。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所说的推荐性标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荐,与国外自愿采用的标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与《标准化法》所规定的推荐性标准的内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充分考虑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扩大了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工程量在招标和结算时的不同概念【391,补充和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强制性条文的增加与修改是其主要特点【加1。但是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文本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其法律效力的表述上也存在一定的歧义,造成了文本歧义或漏洞,最终导致计价规范在实践应用中出现问题。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其应用操作的相关规则制定模糊不清,相关条文还需要进行相关改进,不但要充分考虑工程造价、结算、赔偿等建筑专业问题,并且要全面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握好规范的法律效力和效力范围。防止出现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或第三方监理等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争议。防止应用者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规则混乱,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进行适用。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特别是要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修正文本歧义、补充条文漏洞,或更正条文中出现的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或矛盾的内容。 第三章研究设计3.1强制性规范的强制力来源强制性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法和任意法(亦称强制法与柔性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通说认为,把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依据是法律规范是否能为当事人的意志加以排除适用【4扎45、46’删。任意性规范是指只有当事人之间无特定约定时适用、当事人的特定约定得排除或改变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4引。强制性规范是指不容当事人以自己意思任意变更的、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规范,涉及的往往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43删。强制性规范干预法律行为的正当性是由于这些规范背后存在高于契约自由的利益或目的【4引。本文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实质上是为了寻找强制规范与私法上的制裁后果之间的关系,也即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强制性规范包括三个层次,如图3.1所示。强制性规范的三个层次表现形式特点强制规范应当表现出I规范的接受肯是否可以对法律规范{1允论哪国立法,其民法范畴内的强制}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1予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用r—?规范,都有这·基本特征一————.,一.』⋯—.一—J!⋯——一一一一0二,一强制规范可以用在意思表fI有时是主要为了直接调整意思表示行l这些事实行为的禁If:都可能间接地与示行为上也可以用在事实卜,|为,有时足为了直接调整非意思表示}_?意思表示行为相关,从而间接的被强制行为上事实行为t之上一『可以足公法上的制裁,也可以是私法上】任何违反强制规范的行为都必定会受I的制裁,或者二肯同时使用。没有制钱强制规范直接表现在违反l.|到法律的制战,即要求行为人承担卜一就不具有强制性特征,正足制裁体现之后的法律后果上不利后果出了强制性图3.1强制性规范的层次Fig.3.1Thelevelsofinjunctivenorm资料来源:根据文献【43l自绘综上所述,强制规范与任意规范相对,是指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加以变更抑或排除,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的规范。如果当事人所为行为违反了相应的强制规范,其结果必然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但是法律、法规的制裁不一定必然是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被否定【4们。不同于公法利用公权力进行国家管理,民法属于调整社会生活的私法。作私法代表的合同法,首要的特征便是彰显私法自治的特色。私法自治是指市民社会的个人可以依 第二章研究设计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形成法律关系,实现自己所欲追求的私法效果。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在合同法中私法自治便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规范所谓的“强制”,是指它们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该规范总是适用。但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从事这些法律行为。因此,就其功能而言,这些强制性规范并非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反而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支撑私法自治【4丌。由于私法主要属于赋权法律,因此私法中的法律规范大多数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合同法中的规范,只有少数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为了私法世界中的弱者利益的保护,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维系,仍然设置了部分强制性规定。但是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对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只会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不一定产生公法上基于国家管理的惩罚。强制性规范突破私法自治的限制,干涉私法行为,从其立法目的上可以分为两类:(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2)实行行政管理、实现国家自身利益(如保护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后者的价值实现是基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而非与交易的效力有直接关系【49】。由于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干涉属于特殊情况,因此要严格限制在合法范围之内。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不仅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由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没有将违反第二类规范性文件的合同规定为无效,为了鼓励贸易、促成交易,将强制性规范的法源限定在立法水平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上,以减少对合同效力的不当影响,是必要的。那么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难题。从法院司法实践上看,虽然在判决书中不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确认某些合同无效,但其实质依据仍然是这些规定。有学者从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典型案例"作出统计:适用行政规章的终审判决有三十二例之多,几乎每一年每一期都有【4引。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行政规章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于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地位,但是按照司法惯例,其功能已经得到了事实上的认同,法院仍然是在有选择地适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效力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这些规范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由此类规范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二是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或者对已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正是根据授权作出的规定或解释。总体来说,无论何种情况,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都是来源于上位法,是依照立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这些规范通常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制定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管理规范,对这些规范的违反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一概否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并不适当,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们也会迂回地运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来肯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或者通过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认定合同效力。 第三章研究没计3.2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识别在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但法院并不会因此而必然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对判定契约效力依据的法律法规范围进行过两次限缩:第一次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的限缩,第二次是对法律适用程度的限缩。第一次是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合同法》52条规定的“法律”范围缩小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范围缩小为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契约效力的影响,避免了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无效依据的过宽解释,防止了法院确认无效民事行为问题上的随意扩大。第二次限缩是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在原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使得契约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契约效力的约束力加以区别。《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通过对据以认定契约效力的法律范围的两次限缩,标明了现行合同法立法上的立场,即尽量不使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通过民事立法赋予了交易主体更多地行为自由,在私法中体现了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是法制进步的重要表现【491。《合同法》对判定契约效力依据的法律法规范围的限缩过程如图3.2所示。法律法规具体条文条文含义I·⋯,H若翥黼一,一●限缩限绵“法律”专指由伞困人违反法律、行政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法规的强制性规律,所谓的“行政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特指由困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10I违反令围人大及其常委I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制定的法律及陶务院l的合同无效f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合同lP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卜一《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的解释(二)};纠纷案件菪十问题的指导意见》具体执行图3.2《合同法》对判定契约效力依据的法律法规范围的限缩过程Fig.3.2Limitprocessofthefoundationtojudgethecontractinvalidincontractlaw资料来源:根据文献【64】自绘根据强制性规范是否会对私法上行为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可以将强制规范分为两类: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又称取缔性强制规范。其不同点如表3.1所示。按照强制力划分及责任承担如图3.3所示。 第三章研究设计表3.1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对比Table3.1Thecomparisonbetweeneffectperemptorynormsandmanageperemptorynorms对比项效力性强制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以否认其法律行为效力为目的,着重丁.违法着重于违法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目的立法目的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为禁I卜或防j卜此类行为的发生如果非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不能达到该如果没有必要定要否定行为效力,仅在否定原因于防止此类行为,则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法规的立法目的,则该法规就为效力规定规范或称取缔性强制规范对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私法行为,人民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后果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不一定判定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相关约定无效合同约定无效资料来源:根据文献【50】自绘一任意性条文L.⋯一———一选择适用,使用后具有强制力if-⋯一一一1一.一........JL一一⋯一一.ji法律条文按照强制力划分H⋯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L~⋯一⋯一———j},一一,p管理性强制条文.-违反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强制性条文H_一二二二⋯—一=二—__=__二二一一⋯⋯。:p效力性强制条文‘p合同无效图3.3法律法规按照强制力划分及责任承担Fig.3.3Lawsandregulationsdivided州ththecoercivepowerandtheresponsibility资料来源:自绘因此,在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应首先区分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关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要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多数学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标准【5l】:(1)当然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法律、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如果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则此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2)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于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虽无法律、法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定(取缔性规定)。(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就五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 第三章研究设计同,如表3.2所示。但对于众多的其他强制性条款并没有明确作为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思想被《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吸纳并执行。表3.2法释[2004]14号中就无效合同认定的规定Table3.2Theidentifiedofinvalidcontractrequirementsin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2004】No.14条款编号内容原冈违反建筑企业资质第1条第1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管理制度违反建筑企业资质第1条第2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T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旌上企业名义的管理制度第1条第3项建没一翻譬必须进行招标而朱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投标制度第四条承包人1卜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jI:程违反建筑法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I:企业名义与违反建筑企业资质第四条他人签订建设jI:程施.J:合同管理制度资料来源:根据法释[2004]14号自绘(2)违反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第三人利益是否成为阻却契约有效的理由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多数学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3)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的每部法律,均在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在商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宗旨”所指的相关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别法,并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保险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个兜底性判断标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适用前两个标准均不好衡量的时候,则可采用该标准加以综合判断。 第三章研究设计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发包方违反该规定调整承包地的,则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故可以认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合同约定效力判断流程如图3.4所示。c.是否一致,隔意旨。一一,一—一一<-。法律规定是否为强制性一::二二一否资料来源:自绘图3.4合同约定效力判断流程Fig.3.4Thejudgmentprocessofcontracteffectiveness 第二章研究设计3.3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的后果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是基于私法自治的特性而制定的,其强制性规定的存在目的不是“强制"建设工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而是指导其行使自治的权利的『F确性,赋予建设工程中相关主体以行为自由的能力,界定其民事活动的范围。因此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建设工程合同行为违反建设工程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一律的无效,而是呈现出多种情形,主要包括不生效、部分无效、待定的无效、待定的有效和狭义的无效情形等。而这些效力的情形,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往往已经对行为的效力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私法领域内,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效力的最终确定因素一般自于《合同法》的相应规定。除了《合同法》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做出规定外,其他的私法中也存在着许多类似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具有~般私法规范的特征:(1)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假定、行为规则和制裁三个方面的要素组成的假定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产生的条件和原因。行为规则是法律规范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实施的行为。建设法规规定在建设活动中,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哪些是法律不允许的、禁止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都予以制裁。制裁是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2)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产生一定要具备下述三方面的条件:1)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如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义务或基本建设中的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所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失)负责,对于并非自己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是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3)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当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都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组织、管理基本建设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不管是管理者、被管理者发生行政过错,如基本建设决策,基本建设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都要负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3)所有的法规都有制裁措施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制裁方面,常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仲裁方式制裁,不服制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律制裁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办理。 第三章研究设计刑事法律制裁则比照刑法规定办理。建设法规中的法律监督,通常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照建设立法的规定,对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办理。我国被授权执行建设法规监督的机关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计总局、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以上机关在地方的相应机关也执行建设法规的监督权。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都在增大。要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绝不能单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应当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使建筑业得到更快的发展。 第四章《建没‘r程‘1: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第四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4.1l: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属性4.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521。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形式。标准的定义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定义,而是由“国家标准’’来定义的。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83)1.2.3对“国家标准”的定义: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1983年出台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83)在1996年进行修订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2002年,我国在《标准化工作指南第l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对标准定义如下: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有关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该标准的定义等同采用了ISO/IECl996年第2号指南中对标准的定义。根据上述定义,在我国凡是正式批量生产和交换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都必须制定《标准》,并贯彻执行。1989年4月我国颁布了《标准化法》,为各类标准确立了法律地位,明确了依法执行标准的义务,以及违反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和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531。如图4.1所示。标准类别使用范围制定原因厣本厂I磊r1黎蔫萎磊1国家标准H全国范围卜善罢言蕊磊L办l御交丁,工巾。酉落萌丙孬i丽通用技术要求■苡厕的基宣垫查塞鲞—————I匿鲋二互岱需椠姜掰薹易猫耀甥两ri赢赢1翟鬻}IL毋¨现一陋霹乒i五研誓鬻t_.afJ}企业标准啼某一企、事业单位范围内p;、j,幽胁-Jl,_。巴资料来源:根据文献[7l】自绘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一地区范I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也可制定严于这些标准的图4.1标准分类Fig.4.1ClassificationofStandard柔墨竺]标准 第四章《建设]:程:r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第七条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并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监局令第12号,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在不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了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标准定义,中国入世前夕,即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并在该规定的编制说明中宣称“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541。该规定相当于确定了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地位【551。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学界共识,标准是强制性的或自愿采用的,而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因此《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相当于确定了强制性条文作为技术法规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如图4.2所利56J。图4.2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范围Fig.4.2Therangeofmandatorystandardsorclause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自绘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故该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早在1988年12月29日(早于立法法12年)一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范围一 第四章《建设1:程+T: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工程建设标准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具有标准的各类特性,同时,工程建设标准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包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故1990年4月6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住建部由法律规定或授权代表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颁布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同样具有“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性质。因此,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住建部的行为代表国家,08版清单规范不仅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参加建筑领域活动所有人均有拘束力。(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标准1992年12月30同建设部第24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木料:一木水术;(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一,lc料。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号是“GB50500.2008”,故从标准的编号上可以判断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说明其是国家标准,住建部的行为代表国家,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仅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参加建筑领域活动所有人均有拘束力。4.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部分条文具有强制性1998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关于条款强制的设想:对已经过去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对其具体内容作进一步分析,选出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条款,采用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基于以上设想,建设部于2000年8月25日出台《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中第三条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定义为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一规定是工程建设领域由强制性标准到强制性条文的重大改革。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000年以后陆续发布了13个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等。由此可见,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进入了弱化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条文的历史阶段。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三类,第一种是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具有代表性的规范如《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种是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它条文则为非强制性条文,具有代表性的规范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三种是全部条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具有代表性的规范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对 第四章《建设工程一I: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于强制性标准执法原则主要包括:(1)违反强制性条文,必然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2)违反非强制性条文,原则上不会追究责任,但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除外。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如表4.1所示。表4.1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Table4.1FormulationmanacleofMandatorystandards是否全部强制表述方式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X条、第×根据具体情况,比推荐性条文多时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对于条文强制在标准“前言”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的第一段以黑体比推荐性条文少时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形式的标准字并采用下列方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式之一写明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上火致相同时资料来源:根据文献1571《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自绘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令关于发碲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08版清单规范中第1.O.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此可见,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属于第二种,即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它条文为非强制性条文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是所有条文都必须执行,对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需要严格执行,但对于其中的除了前言中明确的强制性条文以外的非强制性条文,只要能保证08版《清单计价规范》总则所强调的“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能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且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的,是允许不执行的。4.1.3小结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从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号是“GB50500.2008”,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方式可以看出: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又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仅限于前言中规定的15条,即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 第四章《建设工程工程餐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对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对合同有约束力,需要严格执行,即如果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强制性条文规定为准。如果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得非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但如果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不能保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的,还是必须执行相应的非强制性条文。同时,如果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还可能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制约。4.2<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影响4.2.1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规范“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58】。若要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必须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约束力及其关系。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机关。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其次就是各种法律。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4)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最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4.2.2《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影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运用在建筑领域,用于规范建筑领域的计价行为,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此类国家标准、规范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建筑行业的部分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图4.2所示。 第四章《建设工程jT: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图4.2建筑法关于建筑行业违法行为的规定Fig.4.2IllegalactivitiesinconstructiontradesettedbytheBuildingAct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绘由图可见,《建筑法》对于维持建筑业的J下常运作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是建筑业的国家标准、规范的上位法,如果违反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可能同时违反了《建筑法》。违反《建筑法》就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十八条是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唯一的规定。该条对我们理解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地位意义重大。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显然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国家有关规定”,在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后实际上该十八款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该同该规范冲突。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可能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无疑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4.2.3小结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赋予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约束力,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合同可能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而无效。《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计价规范,其地位显然属于“国家有关规定",即《建筑法》相当于规定了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了《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 第四章《建设jr程:r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可能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追求,体现了国家对“客观、公正、公平”的价值追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业计价行为认可的最低限度。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国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最低要求,否则不利于规范各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计价行为以及建设市场“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因此,违反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可以视为违反《建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4.3建设工程标准化体系对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影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而建设部作为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第81号令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正是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效力是由其上位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由建设部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故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可以由《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赋予,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效力是由其上位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又是《标准化法》的具体实施条例,因此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标准化法》,是依据《标准化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是建设部在标准化法下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的计价的具体规范,其效力来源于《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而我国工程计价模式正处于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国际上通行的计价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关乎能否建立一个完整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进而完成这一改革的关键因素,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应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故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强制性条文"这一概念,由于强制性标准中的内容分为强制性条文与一般性条文,而强制性条文远比一般性条文重要,其规定也远比一般性条文严格,因此强制性标准中的重要部分即强制性条文必须适用《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否则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毫无意义。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即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关于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这种观点此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因此可以得出结论:08版《建设工 第四章《建设jF程T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即违反了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由于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且明确命名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可以理解为此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业合同行为认可的底线。08版清单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中有些条文更被强调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该规范,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如果违反,则有两个后果,一是政府部门将会责令改正。如不改正,则可能无法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手续,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一是同该规范特别是同强制性条文相冲突的约定应属无效。建设工程标准化体系对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影响机理如图4.3所示。 熟四¨熊鬃案杈暑Q_鹭∞口。召对N弓鲁勺_罱锡芑Q一2口IIo召Q层∞IIoQo鲁ho∞名0_参IIo譬QnJ钫IIou-o扫口口时jo暑∞专_事盘。专nl搴-oo勺oUo君-o口。薯勺Q∞oQ暑o_譬3昌雹衄n寸.嚣Id蜃醭R糕g仪礤掣器震《:操餍$基斟瘿斑蒌一醛一魁锻:》骚∞o莨峨埝甚掣蜷醛H魁徽£.寸匦器憩《:波纂靼翻磐蜷魈磊暇秘做驰H耀林:》《:器礤蠼冰燃基始爆¥森燃晕磐蜂v聪嚣世燃g《:挺餍§砖褂蜒.軎醛一娶一赵馊:》将目捺 第四章《建设:[程J: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由以上可得,《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由建设部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故其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可以由《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赋予,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效力是由其上位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又是《标准化法》的具体实施条例,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也就是违反了《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建设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组织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我国工程建设技术管理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技术法规的雏形。明确命名为“强制性条文”,是国家对建筑行业合同行为认可的底线。08版清单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中有些条文更被强调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该规范,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必须执行的规定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标准化法》,最终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4.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属于效力性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第一,当然的效力性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第二,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规定。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故其不能作为判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或管理性强制的标准。《建筑法》虽然要求“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但是未对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造价规定的合同行为作出是否有效的具体规定,《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以上三条判断标准的第一条不能判断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条文。 第四章《建设上程上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渊源现从第二、三条标准研究来判断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条文。理由如下:(1)实践中,虽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投标人对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或者错误,承包人往往会就漏项或者错误的部分,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若果得不到调整,承包人会就遗漏的项目或错误的项目不组织施工,若遗漏项目或错误项目已经施工完毕,承包人会停止下一步施工,直到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此时,对发包人而言,工期延误已成事实,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对承包人而言可能需要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均需要对纠纷的解决付出代价。故此,如果投标须知中没有改变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发生了工程量漏项或者错误,则发包人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当事人也不会产生纠纷,更不会停工,也不会起诉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由于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且此条为强制性条文,大型国家建设项目必须使用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如果不使用则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集体利益。(2)我国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转轨。标准是强制性的或自愿采用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根据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并在该规定的编制说明中宣称“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当于技术法规”。该规定相当于确定了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地位。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学界共识,标准是强制性的或自愿采用的,而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因此《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相当于确定了强制性条文作为技术法规的强制执行效力。(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是国家对建筑项目计价行为的最低要求与基本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业计价行为认可的最低底线。强制性条文不仅仅在于约束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反应了国家对工程建设行为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有效、公平竞争的秩序追求。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情况的发生,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体现了国家对“客观、公正、公平”的价值追求,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初衷。因此,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无效。4.5本章小结通过以上研究,可以总结出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来源如图4.4所示。 式。!艘疆骤辅水仨姬掣g是嚣谜礤淼七三累龟9∈∞芒01事IIo口Qj扫∞IIouJo参一_磊譬。一II∞专一事IIo口对j一罗J0o它ouo专J082jos.1p享。盘笋一9800吨寸.嚣E器;}∈R暴暖g《:张累$舞斟澳瓤蒌一娶rl魁艘:》吨寸固一磊嘱芒R荣。,溪=.R磊嗳廷瘿≮冀仪媾芒蕃骠熟缸~嘴*案钕‘。。。。。——一1。。。。。。。————一⋯—p‘!器褰=纂簿翊目.是卜噪冒乓冬f窨耀∞蕃岱,I鞋孽薯釜墨要;婆钗越限卜婶半牛权辽娶;j氍!憾媾舞鬈智;H=≤罨挥搽l=.鑫≮§丑-口十Ⅻ_g钗嘤窨爿卜i。媒誊子铬寓j蜓≤:固卜肇蓑暑翌接耀.$嘎露掣卜罨七S晕卜罨琴·疟=串廷司沼婆弭硬妖堇露血=g状<譬窨.础<壬羹.$*:卜肇乏晕摹登趔!掣篷七卜1耧壬遥;卜-2剞联S书$赵≤嚣鞠寒硬窨:裂豁,.磐零:”识嚣权篮J兰争骚p蓑礤墨状愈兽暑,≤鞭世,墨oo卜’喇$S贳.七每最篝爿砖.秘。魁星权器剑蚤媒剞犁划篁篙卜$再※{曼∈睿蠼丑蠹状窨瑙‘o导.≮搭。长g剞裂静g丧。累堇七搽餐$略钗互翻七g媒卜也垂状≤零誉奘。罨翟窨薛$强脚鸯稚l七。喇怪卜苴gS滔驰哥型醇钡卜滔g謦■籍剞专引靛锼莨5.撩。聪氓状既掣繇。累蛋蠹埔$磐乓$七舀S"rr翟罄彗:班L罾如涎鉴靛裂曙趟”琛笛翌烈墨四罾q魁落议窨描钡蒙躲璨画一黧章篷.兽嚣蜷嚣耀掣三鞲_<瓮慕至《*卜Ⅱ星求疆盎魁菩箍g≮烈“.棼锚搽‘哥辎.翌鑫餐识卜哥曝七K,楹K一议一^挺菩囔拳R袋最愀媒晕蓦嘎一$七鞋廷.眚磊!I.上裂.上秘娥:》一一令妒c9瑶冒8N一一鼹魁裂p签担一娶足《呶<释乎.馊露L‘f箍舡叫瞽。水年涅嫩一《:篁累敬翻瓢呈稍[‘一艟驵。一督f{魁裂箧采z+L姑羹≤器曝魁悟爿礤蛆器曩菇簟蝥翻^|,一搽置剞裂.上橙墨v罩.悄罨。一_犀A警兰≠一I薹瓢哪斟髅一一童怒捌薄ILj|]l一副矿黔_。棼毒怒馁|:林燃皋搏器v懈曼隧烂簟i,魁捌嚣11。.一一儿一颦制姑鼍单一、lLlI毒暑f『一罨曩繁足磐嚣暑裂簟<登肇A蠼S磐嚣v餐裂蠹$鞋《:鼙皇倒堪髦{÷翻寰鹫辐茄鬟÷群.星≮童迎群瘿米倒一心<:.帮÷o拶年鬟曼疑《g量型:三={蒜盎馏术乏皿鼙皇鲻一三去窭R“年}划,量盏掣:乏畚至蠢住俩司t硼司越_一_麓鬟兰鼍鼙暴划.鍪翼刘垡礤琵?毒.。议倒。裂蠹甚基<蜷墨匈删删蠹⋯罐刈g磐:乏or粤。曩孽g疆娶.麟谗≥蓦$。恻t墓翼删卜型^础翕’·曝燃唇茎翥螽滔铡V嚣垂:馨=恬牧匝锰疆鄙戳蹦:掣..蜒.粒靼笛,■枯单。,≤靶f秦议,锓翼芝聚船翅。毯螺‘td:幂爱殿审g疆羹暑台暴嚣{j苎寅{g|最芸笨审tt最磊俪惫毒螂“鬯寸蜒{求J-掣廿o●斗’瓣t疆量长,捌d。,比{掣’’善暑一羹骠蔷§杈掣粤剥鄹,g鼍嚼馨搽搽菇≮星g剞毒蛆爿H一式■氰】搽t墨嚣建蓦堪普塞*强磊,g”,lf;权{皿。壬译’..迭酗S强剞磊“岬一磺lt!|芒’铽嚣状椭驰8妪。足强趟‘≈‘掣1..擘鹰犀累’翌。H罟却≤磐,嘲一。,纂J懈掣星兰L骠掣:}悠1姑磊蠢船槌,;一矮‘星皴掣鳘《=窖址t删喇监臻荨喀俪t“●农I媾筚童g窿是颦0型杖。星噩皇一’撮“‘犀搽是r葺o#疆骠磊攥型岩赵j瓣搏墨誊型俪J昌兽g爆容器翻**瓣矗麓茁t磐蜒丑|嚣a蜒牲R蜷鍪董蓑{掣议球喜蕃:暴累鼹!嚼嚼。鹱-一。世.n甜4‘’删镖蜒科~搽A蠡萋蓑最S卜累如雹燃磐案划割翟!敬一割魁S《H彩担删七钗。瓣。始。:卧礤冀嚣≈燃星《:诬屦$本斟蜒疆醛’上稚|上魁裂:》褂目拣 第五章违反《建设工程j1: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第五章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5.1违反一般性条文的后果由前文结论可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部分条文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规范,其非强制性条文不具有强制性,即为任意性规范。如果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同,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只有当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时,才能作为合同的补充。尤其是现在多数合同会使用标准合同条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等签订合同。这些合同条件中往往规定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在此合同条件中,显然技术标准的效力低于合同协议书及投标函和专用合同条款,因此,合同中做出不同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约定是有效的,双方必须执行。虽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强制性标准,但在内容上保留了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如果不执行这些技术与管理内容,同样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是允许的,除非明确该规定具有强制性。但是,如果因为没有执行这些技术与管理规定而造成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或事故,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俗的讲,只要违反强制性条文,就要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非强制性条文,只有在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下,才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5.2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后果《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身并没有关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规定,违背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不仅仅需要看与标准、规范配套的相应法律之规定,还要看我国对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于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不符时,如果判定合同条款无效,则必须证明其与效力性强制条文相抵触,如果对其进行处罚,则必须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规定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规定。主要法律后果包括t警告、责令改正、行为无效、暂停项目执行、承担损害赔偿、罚款、处分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或降低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建筑法规关于违法责任的相关规定如表5.1所示。 幕堪状憾、7>1}>、≯■,碉怖餐斌漂髦峰■,、7>’7、,>7釜逝擎蠼贬>’≯。≯都赠送求堪√’,氧幅气巡辎’7>7>—≯>’,褪露泄燃靶备缸迎>憾辎畿迦皿Q7靴臀霜状接姑限◇q’≯>懈怒对Ⅱ轴趟1h趔g咪蠼星七g瓣制撒ok璃娅魁H坷删星蠼砸{彀峰lh蠼晒累啦赠口邈枢醛捌=”皿g星燃黑哥测辂镫H磐靶辇回幡锚_硭怖延肇窭掣礤越呕寝qH剞:卧逝剞蓑峰盛删蝰悄,4.磷心列斌型椰馁埋群螺魁樊餍伥毯谨笠镫Ih滔星裂璃蜷捌q畸一掣爿Ⅱ罂Hu一铡需莨裂剞峰二:,赵忙螺驰蜷g蟹榷制筠销裂啦■h骥H咏捌’1蛊妪同似镫辽删黼,呕求k嬖辍耸逛蜱迥躲餍.咖{螺粹虫删憾目丑醛蚩斟g1{|Il燃删峰捌鼎Lj谥螂捌瞄幡餍醛堑镫司累巅瞧崩越燃凇蕊dg导铡路粹呕g趟一辎矗.骥将螟贬辑翘回玎烈餐捌篷将辐R妊H呕翅甾_憾毯H故爿涎哒裂逻H嬖蜊辽酃d婆口斟髦爿d§划蟋:噩卜耀趟粑啦1mU毯固剐篷塔Hf"卜g蜊七靶哥镫祷蔫耀:卧g然翱,裂耀耀:田卜爿魁甾圃.瑙搽添圃圃:Ⅲ裂髫赵滔靶螂d螺怖*粼g辋§嫂懒求H世烩馊警锼卜删星避餍倒塥燃燃媳苦矗II受一nq奎鲁一姿∞IIod∞2一盛Q_lQ暑Jo∞簋oIs墨2三磊吝一盘暑。一声盘删累彩罂g壬}褪鼯燃卜状餍燃螺馊磊琳畎峰靶燃星《:挺餍$墨舛蜓.軎醛二1.醛.J惑锼:》哒鼎褂旧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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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违反《建设1:程j_『: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由表可以看出,对违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明确法律后果最常见的形式主要为责令改正、罚款和取消或降低资质。《建筑法》规定的进行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具有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构成安全隐患的情况,并未对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做出具体处罚措施,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进行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串通投标、行贿、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谈判、违法分包、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也为对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做出具体处罚措施,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未对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做出具体处罚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规定,在此也不适用。唯一可以适用的是《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载明: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规定表明,该监督规定适用的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第四章中,已经论证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定的强制性条文属于此类强制性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定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和行为作出处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具体规定如图5.1所示。.46. 第五章违反《建设丁程jlj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建筑材:id}恒运匦画匦词i违反工jL⋯⋯⋯——一一⋯⋯⋯~1设计的。一责令改II:,并处以10⋯f责令停业整顿,降低r-销资质证书:造成损设一I:程照合格一—’●—’——一一。⋯一—‘一‘。’●‘●一一万元以.I: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资质等级:情节严莆的,吊I失的,健法孳型壁堡堂堡一-责令改d:,处jI:程合同价款2%以k4%以下罚款l:——⋯.一r负责返f.、修理,并赔偿冈此造成的损失:情节}._严蓖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I资质证·伟。⋯——’——一一责令改JF,处50万元以f100万冗以F罚款,降l一-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lS:有违法所得的,Ii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图5.1违反:翻鼙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规定Fig.5.1Thepunishmentregulationsaboutviolationoftheconstructionprojectsthemandatorystandards资料来源: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自绘另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分别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都相应做出了处罚规定13引。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的,即在其未执行完毕之前是无效的,由于本文仅研究工程结算之前的部分,对于结算之后的内容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定的强制性条文都是计价规范,不直接涉及质量问题,所以对于建设单位未有处罚规定,因为建设单位只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才受到处罚。但是对于施工单位,并不一定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后果的出现,只要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要受到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3本章小结由以上两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不 第无章违反《建设jr程T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后果符时,处理情况如图5.2所示。/是否造成\、、建设f: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冈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资料来源:自绘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图5.2合同约定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果Fig.5.2TheconsequencesofcontractviolatedtheC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 结论与展望研究结论与展望本文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强制性标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仅限于前言中规定的15条。对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对合同有约束力,需要严格执行,即如果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强制性条文规定为准。但对于其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只要能保证总则所强调的“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能在计价活动中贯彻实施,且不执行非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冲突,是允许不执行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赋予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约束力违反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合同条款可以视为违反《建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合同可能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而无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追求,体现了国家对“客观、公正、公平”的价值追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业计价行为认可的底线。(3)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由建设部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故其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可以由《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赋予,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效力应等同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标准化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也就是违反了《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规定。08版清单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规范中有些条文更被强调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该规范,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般性条文可以不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部分条文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规范,其非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即为任意性规范。如果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般性条文不同,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非强制性规定,只有在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下,才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定的强制性条文而导致的合同是无效的,对于建设单位未有处罚规定,但是对于施工单位,只要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结论与展望制性标准,就要受到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本文尚有如下不足:(1)本文未对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分类分析,未明确违反哪些条文可能引发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加以明确。(2)本文的研究范围仅仅界定为竣工结算之前,因为竣工结算之后如果认定合同约定无效会涉及不当得利返还等其他责任,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在后续的研究中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3)由于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本文对于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明的强制性条文是否为效力性强制的研究主要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角度进行研究,未能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此角度是最为明确的,本研究的角度可能会以其判断标准具有弹性而存在争议。本文对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后续修改提出如下建议:(1)在修改建筑法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合同效力和要承担的行政责任等。(2)鉴于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建议国务院单独出台《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处罚办法》,对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应该承行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保障08版清单规范的严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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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发表的论文:尹贻林,李彪.基于产业链的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盈利模式研究,综合运输,2011.04.参与的科研项目:[115.12地震灾后援建项目管理模式研究及绩效评价.2009.12—2010.03.主要参与人.【2】北京地铁四号线PPP特许经营模式效果评价.2010.7—2010.12.主要参与人.【3】赴上海、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威宁谢咨询公司调研.2010。11~2011.4.主要参与人. 致谢致谢蓦然回首,两年半前的我,懵懵懂懂的闯进了学术的殿堂,现如今,即将悄悄地黯然离去。之所以黯然,不是因为失落,而是因为不舍;不是因为前途黯淡,而是因为即将失去指引;不是因为一无所获,而是因为收获太多,怕自己稚嫩的肩膀,担负不起老师们太多的期许。而我今天所有的收获,都离不开我敬爱的导师——尹贻林教授的悉心指导和谆谆教诲。是导师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是导师“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学术追求,是导师严师慈父般的指导风格,是导师耳提面命的叮嘱,深深地感染着我,鞭策着我,使我不敢松懈,昼夜兼程。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赵老师为我提供了巨大帮助,对我的论文的写作思路及具体内容都进行了悉心指导。柯老师、严老师、陈老师、钟老师、杜老师、范老师也对我的论文写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每每思及,心中隐隐不安,因为老师们的通宵达旦和我的懒惰懈怠,因为老师们的渊博和我的肤浅。但同时也感到一丝丝欣慰,J下是身在这样一个团队,我的青春才没有浪费,正是身在这样一个团队,昨天的汗水取代了未来的泪水。想当初,大学毕业的我,跌跌撞撞走进来,现如今,昂然挺首走出去。相当初,只知道读书,却不知书从何来,现如今,在导师们的指导下,书从我们手中付梓;想当初,只知道文献,却不知文献从何来,现如今,在导师们的指导下,文献在我们笔下流淌;想当初,只知道国家标准,却不知标准从何来,现如今,在导师们的指导下,标准也由我们参与修订。在这里,我们的知识在拓展,在这里,我们的视野在开阔。我们随着IPPCE的前进而成长,我们随着导师的指点而成熟,我们随着集体的项目,走遍大江南北,掌握各项专业技能。我们走进略阳,评价天津对口援建,为民族灾难分忧;我们走出国门,参加PAQS年会,为中国造价界呐喊;我们北上,北京地铁四号线,有我们的足迹;我们南下,湛江中量,有我们的成绩;我们为国内公司做手册,深高速的汗水可以证明;我们到国际企业去借鉴,威宁谢的调研为我做证。虽然尚未取得任何可喜的成绩,但是自身的能力在不断提高,当然这一切离不开各位老师的教导,尤其是尹老师的学术规范,柯老师的深入浅出,严老师的科学严谨,陈老师的和蔼可亲。还有以乔璐师姐为代表的师兄师姐们、与我一起成长互帮互助的同学们,聪明刻苦的师弟师妹们,都是我在天津理工读研期间最宝贵的收获。我的不断成长最应该感谢的,是生我养我、教我育我的至亲,还有我的姐姐和妹妹,是他们的百倍付出换来我的一丝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