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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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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设局文件 泰建价〔2009〕3号  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文件精神,就我市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贯彻08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一)贯彻08规范,是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08规范按照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针对建设市场出现的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问题,完善了工程计价机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贯彻08规范,是深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规范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重要举措。08规范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新增加条文92条,包括强制性条文15条,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从侧重于工程招投标拓展至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体现了工程造价阶段性、多次性计价的要求,使得工程实施各个阶段的计价工作都有章可循,这对于全面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贯彻08规范,是推动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当前,部分国有资金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未能得到根本扭转,造成投资失控、投资浪费等不良后果。为此,08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增加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必将推进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不断完善,为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努力提高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是贯彻08规范的首要环节  08规范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各市应努力提高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发挥其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2.招标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的,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和奖罚措施。  3.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价。按市场价计取的主要材料应在材料价格表中注明规格、型号以及能准确反映质量要求的技术参数等内容,需标注品牌的,不应少于三种。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材料价格采集网络,不断拓展材料价格采集渠道,提供市场询价服务。   4.招标控制价中的措施费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措施费按“费率”计价的,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按“项”计价的,应根据江苏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组价,计价表中没有的项目参照市场价。  5.除因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等客观原因,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外,不得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列入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参照市场价计取。  6.为了使招标控制价合理地反映拟建工程市场价格水平,我市设置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范围为0-7%。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所占比例,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发布及备查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一般为投标截止日10日前)通过网络或电子光盘等形式发给投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将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书面资料或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通过网络形式发布的,无需再进行备查。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1.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一般为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确有错误的,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一般为投标截止日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2.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核实的,或招标控制价经核实确有错误但招标人未调整的,或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向工程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提交的投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不予受理。  3.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或“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专家委员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复核费用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三、工程实施各阶段贯彻08规范的要点  (一)工程招投标是核心。招投标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方法,其竞争是否充分、评标定标机制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控制水平。各市应按08规范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同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的原则,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改进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综合单价作为经济标评审的重点,提高评标定标的科学性,确保中标价完整、合理。   (二)合同管理是重点。为避免因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密引发的造价纠纷,发承包双方应按08规范的要求,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计价事项,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投标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各市应按照《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泰建价〔2007〕5号)文件精神,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合同备案工作,积极推行网上备案,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完整、科学。  (三)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工程价款调整是保障。由于施工周期长以及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一直是难点。一些工程项目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招标内容不完整,或暂估价项目较多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随意调整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08规范关于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规定。发包人或委托的监理单位不具备造价专业能力的,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应在实施前确认原因、部位、时间、调整内容以及调整价款等,经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有权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杜绝“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价格;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也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确定合理价格。  (四)竣工价款结算是关键。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30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未及时办清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泰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实行网上备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登陆“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tzzj.com)“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将工程价款结算数据录入系统。  四、以贯彻08规范为契机,努力提高国有资金项目的造价控制水平  (一)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提倡成立国有资金项目规划储备机构,对额度以上的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论证和经济技术分析,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积极培育项目管理公司或成立国有项目管理机构,推行集中代建制,由代建单位统一实施国有资金项目。鼓励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机构开展国有资金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将控制关口向项目前期的决策、设计阶段前移,以适应现代工程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需要。  (二)加快建立国有资金项目造价监控体系,以“三价一费”即招标控制价、合同价(中标价)、结算价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重点,用系统记录各阶段的造价数据并实时向社会公布,使工程造价始终置于公开透明。同时,还应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各类工程的指标指数和典型项目造价实例,为国有资金项目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参考。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积极探索通过招标或集中预选的方式择优选择国有资金项目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与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加大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个人,要严肃予以处理。  五、贯彻时间及要求  (一)自200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08规范。工程计价执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09〕107号),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2007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等计价依据。  (二)《关于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泰建定〔2004〕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08规范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