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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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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补充: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第七节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管理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本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原则和方法。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本条还规定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和抵扣的原则和方法。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5、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支付的方式。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量。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量计量的要求以及得到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程序和依据。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对;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款比例,依据发、承包双方都确认的正确计量结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1.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2、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3、计量结果: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2)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3、计量结果:4)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某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5)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6)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定,或将其修改。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外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申请的原则。承包人应在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申请,申请中应附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和批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核对、批准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比例作未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发包人应在接到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14天内核对、批准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视为被批准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或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与承包人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的权利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更加具有操作性.4.6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七章工程索赔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4.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承包商-----三个“28天”1、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应将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2、如果索赔事件是延续性的,且延续时间超过28天,则承包人应该按照要求的时间间隔,每隔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备忘录。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终止后28天之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索赔账目。业主--—也有--“28天”:索赔时效工程索赔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件,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更具有操作性。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4.7工程价款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原则。本条是与4.3.4条相呼应的。例如:如招标时,某现浇混泥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混泥土强度是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混泥土价格不一样。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1.直接采用适用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2.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可就仅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单价;3.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叫“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的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施工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本条规定了当出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当发包人变更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原则调整。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后,原措施费中的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1、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2、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工程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叫:“人、材、机单价的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条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叫“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当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当合同或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未对工程价款调整的提出和确认的时间以及程序进行约定或规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4.8竣工结算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强制性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后边有规定)。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承包人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承包人的委托编制竣工结算。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规范2.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3.工程竣工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2.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5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调整确认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1.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6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分包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当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确定的金额计算。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6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的竣工结算办理要求:4)索赔事件发生产生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7规费和税金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1.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中应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3.当施工过程中国家以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时,规费和税金应作相应调整。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原则: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作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本条按照交易结束时钱、货两清的原则,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8竣工结算4.8.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竣工结算的核对主体:发包人——发包人可自行直接核对竣工结算,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委托核对竣工结算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核对竣工结算2.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限要求: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本条规定的时限完成。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第六章工程合同争议及解决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9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9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9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规范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4工程量清单计价4.9工程造价争议及纠风处理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