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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年5月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1
目次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2计价依据3.3计价费用构成与计算3.4计价风险4工程量清单4.1一般规定4.2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4.3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5最高投标限价5.1一般规定5.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5.3最高投标限价统一格式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2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6.3投标报价统一格式7工程成本价的界定2
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8.1一般规定8.2合同价款约定8.3工程计量8.4合同价款调整8.5合同价款期中结算与支付8.6竣工结算8.7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8.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9工程造价鉴定9.1一般规定9.2取证9.3鉴定9.4工程造价鉴定统一格式10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0.1一般规定10.2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1规范用词说明附录:一.条文说明二.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建筑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3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3.安装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4.市政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5.园林绿化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6.仿古建筑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4
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进行修订,形成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发承包及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4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1.0.5承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5
1.0.6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和税金组成。1.0.7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1.0.8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宜采用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1.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6
2术语2.0.1工程量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分项工程的数量。2.0.2工程量计算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和本省标准、计价规范、定额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简称计量。2.0.3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项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和相应工程量,或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工作内容、计费基础和费率等内容的明细清单,用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综合费项目、不可竞争费项目和税金项目清单。2.0.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分部工程项目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项目;分项工程项目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7
不同施工方法、工序、材料、规格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项目。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6综合费由企业管理费、利润、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组成的费用。2.0.7不可竞争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排污费等组成的费用。2.0.8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水利建设基金。2.0.9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8
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2.0.10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等自身计价特点和自身价值有关的特征。2.0.11工程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12工程费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费用(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应计取的百分比数(或比率)。2.0.13风险费用隐含于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4最高投标限价9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定额、办法等计价依据,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上限价。2.0.15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结合企业定额和企业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所做出的报价。对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汇总后的总价,简称投标价。中标人的投标价简称中标价。2.0.16计价定额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社会平均水平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费用标准。2.0.17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消耗量和费用标准。10
2.0.18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及其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税金等。2.0.19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分析和测算所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20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或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指数。2.0.2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11
确认等的费用。2.0.22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估价的金额。2.0.23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4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和方法的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等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25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的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偏差。12
2.0.26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7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8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出事件。2.0.2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提前竣工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补偿费用。2.0.30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不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13
2.0.31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招标阶段又称为招标人。2.0.32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投标阶段又称为投标人。2.0.3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34工程设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35清单项目计价指引按照国家、本规范的项目设置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结合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来确定工程单价的计价定额编号或项目计价方法的说明。14
2.0.36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简称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属于国际惯例,采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编制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报价的方法进行投标报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款约定的主要依据,据此进行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从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2.0.3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38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工程单价(包括工程费率)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39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40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15
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41工程计量进入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所进行的工程量计算,习惯简称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2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价款。2.0.43工程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44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45单价项目16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乘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6费率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费率计算的项目,即根据本规范规定的计费基础,乘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工程费率(或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7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8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49工程造价鉴定17
工程造价鉴定又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一般规定18
3.1计价方式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计价3.1.5不可竞争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计价依据3.2.1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主要由以下组成: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包括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3.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4.工程造价信息。3.2.2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条文,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各方主体必须遵守。3.2.3本规范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是编制与审核工程设计19
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3.3计价费用构成与计算3.3.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构成。3.3.2分部分项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机械费和计价风险费用构成。3.3.3措施项目费由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和计价风险费用构成。3.3.4综合费由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和计价风险费用构成。3.3.5不可竞争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排污费构成。3.3.6税金由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构成。3.3.7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1.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公式:工程单价=规定计量单位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机械费+风险费用”20
分项工程费=工程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工程项目费=∑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工程项目费2.措施项目费计算公式: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计费基数×工程费率3.综合费计算公式: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计费基数×工程费率利润=利润计费基数×工程费率其他费用=其他费用计费基数×工程费率或按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4.不可竞争费计算公式: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基数×规定费率工程排污费按规定计算。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排污费5.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规定费率6.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计算公式: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3.3.8计价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21
1.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工程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计算。2.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工程单价可按照企业定额或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结合企业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3.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的项目构成与计费基数应根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确定。措施项目费、综合费的工程费率可按照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或企业定额,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不可竞争费、税金的费率应按照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统一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3.4计价风险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8.4.2条第二款、第8.4.8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22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8.4.8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施工机械、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8.4.12条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4.1一般规定4.1.1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3
4.1.2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完整和诚实信用原则。4.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工程结算等的依据之一。4.1.4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或单项工程进行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综合费项目清单、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4.1.5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4.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审核: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其计算规范;3本规范;4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计价办法;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答疑、纪要;8拟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地质勘察水文资料、工程特点24
及常规施工方案;9其他相关资料。4.2.2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到本清单计价规范缺项的,由编制人自行补充,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描述该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于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4.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与审核。4.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1.项目编码的前九位阿拉伯数字按本规范“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的项目编码填写。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01—建筑工程;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03—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仿古建筑工程;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后三位阿拉伯数字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根据拟建25
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设置,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单位或单项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2.项目名称应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按本规范“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相应名称填写。3.项目特征应按本规范“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相应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进行描述。项目特征描述应简洁、完整、准确。4.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相应项目的计量单位填写。5.工程数量应按本规范“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进行计算。工程数量的有效数应遵守以下规定: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公斤”为单位,应保留小数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台”、“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6.对于自行补充的清单项目编码应以“W××B×××”表示,“××”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为缺项项目顺序码,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其项目特征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予以描述。4.2.6本规范的措施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夜间施工增加费;26
2.二次搬运费;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5.工程定位复测费;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7.其他措施项目费。4.2.7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与审核应符合本规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措施项目清单编码应依据本规范或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进行编制。2.措施项目名称应依据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常规的施工方案进行列项。3.其他措施项目除第4.2.6条列明的措施项目外,可根据本规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出的有关措施项目进行扩展或添加。遇本规范或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缺项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补充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清单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W××B×”表示,“××”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为补充的措施项目序号,自“1”起按顺序编制。4.工作内容按“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规定填写,也可直接填写“同清单项目计价指引规定的内容”或“同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内容”。27
5.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执行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或“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的规定。4.2.8综合费项目清单主要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其他费用等项目。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4.2.9综合费项目清单编制与审核应符合本规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综合费项目名称应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2.暂列金额的数量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拟定招标文件的要求列出,一般不超过单位或单项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5%。3.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省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单位或单项工程暂估价合计的金额一般不超过税前工程造价的5%。。4.计日工的暂定数量应按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估算。5.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项目价值均应按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和招标要求进行确定。28
4.2.10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排污费等项目。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等。4.2.11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编制与审核应符合本规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对本规范缺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根据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列。4.2.12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增值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5水利建设基金。4.2.13税金项目清单对遇本规范缺项的应根据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列。4.3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4.3.1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工程量清单封面(见附表4.1);2.工程量清单扉页(见附表4.2);29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见附表4.3);4.措施项目清单(见附表4.4);5.综合费项目清单(见附表4.5);6.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见附表4.6);7.税金项目清单(见附表4.7);8.暂列金额明细表(见附表4.8);9.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表(见附表4.9);10.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见附表4.10);11.计日工表(见附表4.11);12.总承包服务费表(见附表4.12);13.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见附表4.13);14.需评审的材料清单(见附表4.14);4.3.2工程清单统一格式填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填写的单价或合价不能空缺,否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附表4.1工程量清单封面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年月日附表4.2工程量清单扉页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造价专业人员专用章)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审核时间:年月日附表4.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32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注:需评审项目工程单价在该项目编码后面加注“*”号。附表4.4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33
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号1夜间施工增加费2二次搬运费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5工程定位复测费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7费8其他措施项目费附表4.5综合费项目清单综合费项目清单34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金额或数量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元)1.企业管理费-2.利润-3.其他费用3.1暂列金额3.2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附表4.6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35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1.安全文明施工费1.1环境保护费1.2文明施工费1.3安全施工费1.4临时设施费2.工程排污费附表4.7税金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36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1.税金1.1增值税1.2城市维护建设税1.3教育费附加1.4地方教育附加1.5水利建设基金附表4.8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37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暂定金额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备注(元)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附表4.9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计量暂估暂估单价序号合价(元)备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元)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用在清单何个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中。附表4.10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38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专业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元)备注合计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附表4.11计日工表计日工表39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工程单价(元)合价(元)一人工123人工小计二材料123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123施工机械小计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工程单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由编制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后计入投标总价中。附表4.12总承包服务费表40
总承包服务费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项目价值计算基础或费率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金额(元)号(元)计算方法(%)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提供材料合计一一一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费率及金额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由编制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在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计入投标总价中。附表4.13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材料(工程设备)单位数量单价(元)交货方式送达地点备注号名称、规格、型号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附表4.14需评审的材料清单41
需评审的材料清单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特殊要求单位备注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在此列。5最高投标限价42
5.1一般规定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5.1.2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招标工程的造价上限,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5.1.3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1.4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与审核,不应上调或下浮。当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5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或审核投标报价。5.1.6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同时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43
造价管理机构备案。5.1.7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人应采用书面投诉,其投诉书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规定,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1.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于受理的投诉应立即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5.1.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日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工程所在地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5.1.10当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超过±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其重新公布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应少于15日,否则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44
5.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5.2.1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审核: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其计算规范;3.本规范;4.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计价办法;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拟定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关文件、答疑、纪要;8.拟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地质勘察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和常规施工方案;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对于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参照市场价格信息;10.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11.其他相关资料。5.2.2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尚未明确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45
5.2.3建设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应由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各单项工程造价组成。各单项工程造价应由组成各单项工程的各单位工程造价组成。各单位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组成。5.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依据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结合相应项目的未计价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等,形成工程单价。计算公式如下:∑组价定额(人工、材料、机械费)+价差(人工、材料、机械费)+未计价材料费+工程设备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单价=工程量分项工程费=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项工程费5.2.5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计费基数,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计费基数×工程费率5.2.6综合费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2.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6
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4.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5.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和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6.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进行估算。5.2.7不可竞争费应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5.2.8税金应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5.3最高投标限价统一格式5.3.1最高投标限价统一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最高投标限价封面(见附表5.1);2.最高投标限价扉页(见附表5.2);3.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表(见附表5.3);4.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见附表5.4);5.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见附表5.5);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见附表5.6);47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见附表5.7);8.综合费项目清单计价表(见附表5.8);9.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计价表(见附表5.9);10.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见附表5.10);11.主要材料价格表(见附表5.11)。5.3.2最高投标限价统一格式填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相一致。48
附表5.1最高投标限价封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年月日49
附表5.2最高投标限价扉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专用章)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审核时间:年月日50
附表5.3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表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元)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暂估价不可竞争费合计51
附表5.4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元)序号单项或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暂估价不可竞争费合计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52
附表5.5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其中(元)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暂估价人工费1分部分项工程费2措施项目费3综合费3.1企业管理费3.2利润3.3其他费用3.3.1其中:暂列金额3.3.2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3.3.3其中:计日工3.3.4其中:总承包服务费4不可竞争费4.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4.2其中:工程排污费5税金最高投标限价合计=1+2+3+4+5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53
附表5.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金额(元)序项目编计量工程项目名称号码单位数量其中其中工程单价合价暂估价人工费一一本页小计一一一一一合计一一一54
附表5.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费基数费率(%)金额(元)一一合计一一55
附表5.8综合费项目清单计价表综合费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数费率(%)金额(元)1企业管理费2利润3其他费用3.1其中:暂列金额3.2其中:专业暂估价3.3其中:计日工3.4其中:总承包服务费一合计一一56
附表5.9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计价表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数费率(%)金额(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1.1其中:环境保护费1.2其中:文明施工费1.3其中:安全施工费1.4其中:临时设施费2工程排污费一合计一一57
附表5.10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数费率(%)金额(元)1税金1.1增值税1.2城市维护建设税1.3教育费附加1.4地方教育附加1.5水利建设基金一合计一一58
附表5.11主要材料价格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规格、型号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名称单位单价(元)等特殊要求59
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投标报价应遵循客观自主、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6.1.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3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应当被否决。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6.1.5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6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2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审核: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其计算规范;3.本规范;4.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计价办法;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60
改的文件;8.拟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地质勘察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9.企业定额和以往投标报价文件;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包括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租赁等方面价格信息);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12.其他相关资料。6.2.2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或划分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和特征描述分析计算确定。6.2.4措施项目的工程费率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自主确定。6.2.5综合费中的工程费率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企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情况,以及市场经营和企业发展情况61
进行分析计算确定。6.2.6其他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变;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工程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变;4.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工日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7不可竞争费、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8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报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在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报价而作出调整。6.2.9投标总价(即投标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62
6.3投标报价统一格式6.3.1投标报价统一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投标报价封面(见附表6.1);2.投标总价(即投标价)扉页(见附表6.2);3.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见附表6.3);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见附表6.4);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见附表6.5);6.分部分项工程费计价表(见附表5.6);7.措施项目费计价表(见附表5.7);8.综合费项目计价表(见附表5.8);9.不可竞争费计价表(见附表5.9);10.税金项目计价表(见附表5.10);11.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单价分析表(见附表6.6);12.其他费用计价表(见附表6.7);13.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表(见附表6.8);14.需评审的材料、工程设备表(仅投标用)(见附表6.9)。6.3.2投标报价统一格式填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删除、涂改均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漏填或少填均视为此项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63
附表6.1投标报价封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年月日附表6.2投标总价扉页64
投标总价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总价(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年月日附表6.3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65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元)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暂估价不可竞争费合计附表6.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元)单项或单位工程序号金额(元)名称暂估价不可竞争费合计注:本表中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附表6.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6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其中(元)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暂估价人工费1分部分项工程费2措施项目费一一一一3综合费一一3.1企业管理费一一3.2利润一一3.3其他费用一一3.3.1其中:暂列金额一一3.3.2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一一3.3.3其中:计日工一一3.3.4其中:总承包服务费一一4不可竞争费一一4.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一4.2其中:工程排污费一一5税金投标报价合计=1+2+3+4+5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附表6.6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单价分析表67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项目名计量单工程量码称位工程单价组成明细单价合价定额编定额项定额单材料费材料费数量号目名称位(工程(工程人工费机械费人工费机械费设备设备费)费)人工单价小计元/工日未计价材料费(工程设备费)项目工程单价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名单价合价暂估单暂估合单位数量材称、规格、型号(元)(元)价(元)价(元)料(工程设备)费明其他材料费细材料费(工程设备)小计注:1.如果不适用省计价定额,可不填定额编号、名称。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暂估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附表6.7其他费用计价表68
其他费用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列出,投标人将暂列1暂列金额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见附表4.8)2暂估价明细详见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附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4.9)明细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表2.2专业工程暂估价4.10)3计日工明细详见计日工表(附表4.11)明细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附表4总承包服务费4.12)合计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项目工程单价,此处不汇总。附表6.8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表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材料(工程设备)名称、序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提供方备注规格、型号注:此表也可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用。附表6.9需评审的材料、工程设备表(仅投标用)69
需评审的材料、工程设备表(仅投标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材料(工程设序号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备)名称注: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在此列。7工程成本价的界定70
7.0.1对于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或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其进行工程成本价界定。7.0.2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有: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3.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4.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5.各有关的有效投标报价等。7.0.3工程成本价界定有以下主要因素:1.投标报价;2.计价费用构成;3.工程项目;4.工程单价;5.工程费率;6.规定的费率;7.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标准和单价。7.0.4工程成本价界定的方法:71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a%(a一般取10~25)以上者且低于有效投标平均报价b%(b一般取10~15)以上者。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规定范围,又不能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被评标委员会否定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2.投标报价的计价费用构成不完整或不合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综合费之合计费用漏计或错计占整个投标报价的c%(c一般取6~10)以上者,其中错计中多计与少计两者不能相抵;不可竞争费或税金漏计或少计低于招标控控制价中的d%(d一般取6~10)以上者。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费用超出规定范围,不能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被评标委员会否定的,均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3.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工程项目遗漏计价项目,工程数量,合价或费用,或计算错误累计投标报价缺漏项总额(多算或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项目费)占投标报价e%(e一般取3~6)以上者,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被评标委员会否定的,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造价组成应当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又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如果已在计价费用中认定为不完整或不合理的费用时,此处不再计算为缺漏项目费。72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占工程量清单项目的f%(f一般取5~10),且必须提供该项目的工程单价分析表。对于评审项目的50%项目,工程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相应项目工程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5b%且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工程单价的1.5a%以上者,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费率不符合要求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1)综合费的工程费率,当投标人所报的工程费率低于各投标人综合费的工程费率算术平均值的2b%且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费的工程费率的2a%以上者;(2)投标报价的利润工程费率低于0%者(3)不可竞争费的工程费率低于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4)税金的费率低于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6.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1)人工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需评审的p种材料、73
工程设备单价(p一般取20~40),50%种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均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20%且低于各投标人所报相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的算术平均值10%以上者。7.人工、材料、工程设备的消耗量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1)当投标人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之和低于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分析计算的人工总量30%或低于各有效投标相应项目人工总量的算术平均值20%以上者。(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文件要求需评审的p种材料、工程设备的消耗量,p一般取20~40,存在1/2p种材料、工程设备的消耗量均低于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分析计算的消耗量的3%且低于各有效投标相应种类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的算术平均值2%以上者。7.0.5工程成本价界定应在开标进行投标报价清标后进行,并按表7-1、表7-2的表格填写工程成本主要界定因素和界定意见。表7.1总价或费率因素界定表74
主要因素界定依据界定内容界定意见最高投标限价总各有效投标投标报价总投标报价价平均报价价1.分部分项工程费计价2.措施项目费费用3.综合费构成4.不可竞争费5.税金1.安全文明施规定工费费率2.税金1.措施项目费工程费率2.管理费3.利润表7.2项目及单价、用量因素界定表界定依据界定内容界定主要因素最高投标限各有效意见投标报价总价价投标平均价项目数工程项目项目数项目数漏项错项抽取抽取项抽取项目数__个工程单价项目数__个目数__个超出规定__个1.人工单价1.材料抽取__个(工程设抽取__个抽取__个超出规定__个备)1.人工消耗2.材料量(工程设抽取_个抽取__个抽取__个备)超出规定__个7.0.6投标人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且能充分说明低75
于第7.0.4条规定者,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可不按低于成本处理:1.提供该投标人在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其他影响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文件内容相近似,且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该工程的造价审核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此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2.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专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3.能提供企业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能提供材料、工程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可信证据,以证明其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消耗量或单价低于第7.0.4条规定范围以外的。5.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必须得到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8.1一般规定76
8.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发承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全过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8.1.2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包括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8.1.3提倡施工阶段全过程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咨询服务,发包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8.2合同价款约定8.2.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8.2.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对于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77
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对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8.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不可竞争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8.2.4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8.2.3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8.3工程计量8.3.1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78
8.3.2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8.3.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3.4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8.3.5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3.6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3.7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79
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3.8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8.3.9承包人完成投标报价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10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本规范第8.3.2条、第8.3.5条至第8.3.9条的规定计算。总价合同的计量还应遵循以下规定:1.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80
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审核。8.3.11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4合同价款调整8.4.1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工程量清单缺项;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0.误期赔偿;11.不可抗力;81
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8.4.2发生法律法规变化,发承包双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下列规定: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8.4.2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8.4.3对于工程变更,发承包双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下列规定:1.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调整按本规范“工程计量”要求进行,其工程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本规范第8.4.6条的规定82
调整。(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结合该工程投标报价的浮动率或参考省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确认后,作为调整的依据。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产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采用工程单价计算的有关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遵循本规范第8.4.3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单价。(2)采用工程费率计算的有关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并参考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浮动率,确定实际调整金额。(3)不可竞争费和税金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的规定计算。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83
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的权利。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8.4.4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缺项的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新增项,应按照本规范第8.4.3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项目若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8.4.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8.4.5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8.4.3条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并调整合同价款。8.4.6对于任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应予调84
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应予调高。当工程量出现上述变化时,且该变化引起有关措施项目相应变化时,按工程费率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8.4.7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日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对于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的项目工程数量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计日工单价,提出应付价款。如果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无相应项目的计日工单价,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8.4.3条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所有计日工金额汇总后,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8.4.8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等物价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抽料补差调整法、调值公式法:85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合同价款。(2)抽料补差调整法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进行计量补差,调整合同价款。(3)调值公式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约定的付款方法,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采用以下调值公式对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及其合同价款进行调整:X=X0(a0+a1A/A0+a2B/B0+a3C/C0+…)式中:X——调值后的合同价款中的实际结算价款;X0——原合同价款中的工程支付款;a0——固定要素,表示合同价款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a1,a2,a3……——表示各项可调费用(如人工费、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其中:a1+a2+a3+……=1;A0,B0,C0,……——合同价款确定前28日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A,B,C,……——工程款支付提前28日与a1,a2,a3……对应86
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若可调因素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二款的规定。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本规范第8.4.8条第一款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8.4.8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8.4.9暂估价因素,影响合同履行期价格调整,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如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87
应以此为依据替换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如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替换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2.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1)如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承包人参加专业工程的投标,则应由发包人作为专业工程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的投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款中。上述两种情形均应以专业工程发包的中标价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2)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8.4.3条相应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8.4.10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标准,此88
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8.4.11因承包原因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标准。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价款中扣除。8.4.1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等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8.7.1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89
8.4.13索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文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日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索赔程序: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90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日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逾期未作答复,则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4.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8.4.14现场签证,应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现场签证要求: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91
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2.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3.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4.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日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5.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8.4.15已签约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8.4.16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下列程序:92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日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上述事项不含工程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日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上述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日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日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日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日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4.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93
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8.5合同价款期中结算与支付8.5.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8.5.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8.5.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8.5.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日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8.5.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日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5.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8.5.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日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94
8.5.8不可竞争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日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可竞争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在承包人催告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不可竞争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8.5.9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8.5.10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8.5.1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项目,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工程单价计价;工程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单价计算进度款。8.5.12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费率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费率项目的金额中。8.5.1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8.5.14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95
8.5.15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8.5.16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1)本周期已完成的单价项目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费率项目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不可竞争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合同价款;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8.5.17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日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96
度款支付证书。8.5.18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日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5.19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5.20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8.5.17~第8.5.19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日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8.5.21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审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8.6竣工结算8.6.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8.6.2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审核: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其计算规范;97
3.本规范;4.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计价办法;5.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7.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结算合同价款;8.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9.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10.投标文件;11.其他依据。8.6.3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下列规定: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工程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单价计算。2.措施项目和综合费项目应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项目工程费率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费率和金额计算。3.不可竞争费项目按本规范的第3.1.5条规定计算。4.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8.4.9条规定计算。5.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98
7.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8.现场签证和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9.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8.6.4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8.6.5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日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6.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日内审核。发包人经审核,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在接到审核意见后的28日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99
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后批准。8.6.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到承包人,并应遵循以下规定:1.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应在7日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审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8.6.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日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6.9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的28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6.10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日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100
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8.6.7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审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8.6.7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8.6.11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审核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审核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8.6.12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8.6.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101
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相关规定进行。8.6.14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照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的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8.6.15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生效,由发包人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8.6.16竣工结算款支付应遵循下列规定: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日102
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日内,应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日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日后的14日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4.发包人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日后的56日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6.17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竣工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8.6.18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03
8.6.19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日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日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8.7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8.7.1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应遵循下列规定: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日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日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104
支付下列费用:(1)省清单价计价规范第8.4.10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8.7.2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有以下方式:1.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暂定结果,由发承包双方认可解决;2.由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解决;3.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和解;105
4.由调解人调解;5.仲裁、诉讼解决。8.7.3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暂定结果,由发承包双方认可解决的,应遵循下列规定: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误、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争议,根据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应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提交件后14日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人。发承包人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2.发承包人在收到暂定结果通知后14日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认可该暂定结果。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己方认为正确的结果,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8.7.4发承包双方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106
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不同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8.7.5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后,任何时候双方都可以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此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8.7.6发承包双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应遵循下列规定: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不能单方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随即终止。2.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调解,并抄送另一方。3.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日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均应遵照执行。4.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日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107
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5.当调解人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日内均未发出异议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8.7.7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任一方可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若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8.8.1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见附表8.1);2.工程单价调整表(见附表8.2);3.工程费率调整表(见附表8.3);4.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调整表(见附表8.4);5.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表(见附表8.5);6.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见附表8.6);7.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附表8.7);8.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附表8.8);9.竣工结算书封面(见附表8.9);10.竣工结算总价扉页(见附表8.10);108
1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见附表8.11);1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见附表8.12);1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见附表8.13);14.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附表8.14);15.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见附表8.15)。8.8.2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填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但可以结合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和工程实际发生情况予以添加,其数据来源应依据充分,计算准确。附表8.1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109
序计量承包人发包人发承包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备注号单位申报数量核实数量确认数量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日期日期日期日期附表8.2工程单价调整表工程单价调整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110
投标报价工程单价(元)调整后工程单价(元)序项目其中其中项目名称号编码工程工程人材机单价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工料械费费费费费费造价专业人员:承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日期:日期:注:工程单价调整应附调整依据。附表8.3工程费率调整表工程费率调整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111
调整后工程调整后计费金额工程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费率金额备注基础(元)费率(%)(元)(%)合计:造价专业人员:承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日期:日期:注:1.计费基础:“定额基价”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或“定额人工费”;2.若无“计费基础”或“费率”的,也可以填“金额”数值,但应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附表8.4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调整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调整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112
数量暂估(元)确认(元)差额±(元)备注材料(工程设备)计量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估确认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合计附表8.5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表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暂估金额结算金额差额±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备注号(元)(元)(元)合计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附表8.6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113
计量单价合价索赔序号索赔项目名称数量单位(元)(元)依据本页小计—合计—注:签证及索赔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索赔依据的编号。附表8.7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编号:114
致:(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方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序号名称申请金额(元)复核金额(元)备注1已签约合同价款金额2其中:不可竞争费3应支付的预付款4应支付的不可竞争费5合计应支付的预付款承包人(章)造价专业人员____________承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应支付预付款件。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___________元)。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日期日期审核意见:□不同意□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4日内。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附表8.8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编号:115
致:(发包人全称)我方于_____至_____期间已完成了_____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周期的合同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请予核准。实际金额申请金额复核金额序号名称备注(元)(元)(元)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费率项目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不可竞争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合同价款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上述3、4详见附件清单承包人(章)造价专业人员__________承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周期已完成合见附件。同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小□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写__________元),本周期应支付金额为(大造价工程师复核。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造价工程师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审核意见:□不同意。□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4日内。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附表8.9竣工结算书封面11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竣工结算书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年月日附表8.10竣工结算总价扉页1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小写):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竣工结算价(小写):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审核时间:年月日附表8.1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118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其中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不可竞争费(元)合计附表8.1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119
其中序号单项或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不可竞争费(元)合计附表8.1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120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2措施项目费3综合费4不可竞争费4.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4.2其中:工程排污费5税金竣工结算价合计=1+2+3+4+5注: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附表8.14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编号:121
致:(发包人全称)我方于_______至_______期间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工程已经完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请予核准。申请金额复核金额序号名称备注(元)(元)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承包人(章)造价专业人员__________承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你方提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经复附件。核,竣工结算款总额为(大写)________元□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小写__________元),扣除前期支付以及质价工程师复核。量保证金后应支付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造价工程师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审核意见:□不同意。□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4日内。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附表8.15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编号:122
致:(发包人全称)我方于_______至_______期间已完成了缺陷修复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最终结清合同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请予核准。申请金额复核金额序号名称备注(元)(元)1已预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增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修复金额应扣减承包人不修复缺陷、发包人组织修复3的金额4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上述3、4详见附件清单承包人(章)造价专业人员____________承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最终应支付金见附件。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写______________元)。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造价工程师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审核意见:□不同意。□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4日内。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9工程造价鉴定9.1一般规定123
9.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9.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9.1.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遵循合法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9.1.4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9.1.5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日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9.1.6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9.1.7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9.2取证9.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124
不限于)鉴定资料:l.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范、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9.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l.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9.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9.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9.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25
9.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9.3鉴定9.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9.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9.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9.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9.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126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9.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9.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9.4工程造价鉴定统一格式9.4.1工程造价鉴定统一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见附表9.1);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见附表9.2)。127
附表9.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编号:×××[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资质专用章)年月日128
附表9.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及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专用章)年月日10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29
10.1一般规定10.1.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与计价规则应执行本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简称“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0.1.2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共分为6个专业工程,分别为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详见“附录二、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实施中应结合工程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专业工程。10.1.3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均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综合费项目、不可竞争费项目和税金项目计价指引。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价指引由下列内容组成:(1)项目编码;(2)项目名称;(3)项目特征;(4)计量单位;(5)工程量计算规则;(6)工作内容;(7)组价定额编号等。2、措施项目计价指引由下列内容组成:(1)项目编码;(2)项目名称;(3)工作内容及其包含范围;130
(4)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5)组价定额编号等。3、由于综合费项目、不可竞争项目和税金项目在各专业工程中组成内容相同,实际使用均执行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不再具体规定。10.1.4清单项目计价指引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又适用于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鉴定等。10.1.5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如果与所指引的计价定额规定不同时,组价中应自行换算调整,统一口径后确定单价。10.1.6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项目编码为一至九位,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10.1.7附录的项目编码依据国家标准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和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加“WB”者为我省新补充或调整的项目,执行时项目编码不得改变。10.1.8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10.2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31
10.2.1建筑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土石方工程;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3、砌筑工程;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5、金属结构工程;6、木结构工程;7、门窗工程;8、屋面及防水工程;9、保温、隔热、防腐蚀工程;10、构筑物工程;11、措施项目和其他。10.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楼地面装饰工程;2、墙、柱面装饰工程;3、天棚工程;4、幕墙工程;5、门窗工程;6、油漆、涂料、裱糊工程;7、其他装饰工程;8、拆除工程;132
9、措施项目和其他。10.2.3安装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3、电气设备安装工程;4、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5、建筑智能化工程;6、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7、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8、通风空调工程;9、消防工程;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1、工业管道工程;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13、措施项目和其他。10.2.4市政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土石方工程;2、道路工程;3、桥涵工程;4、隧道工程;5、管网工程;6、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133
7、钢筋工程;8、拆除工程;9、其他工程;10、措施项目和其他。10.2.5园林绿化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绿化工程;2、园路、园桥工程;3、园林景观工程;4、措施项目和其他。10.2.6仿古建筑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砖作工程;2、石作工程;3、琉璃砌筑工程;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5、木作工程;6、屋面工程;7、地面工程;8、抹灰工程;9、油漆彩画工程;10、措施项目和其他。134
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目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35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136
目次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2计价依据3.3计价费用构成与计算3.4计价风险4.工程量清单4.1一般规定4.2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4.3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5.最高投标限价5.1一般规定5.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5.3最高投标限价统一格式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2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6.3投标报价统一格式137
7工程成本价的界定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8.1一般规定8.2合同价款的约定8.3工程计量8.4合同价款调整8.5合同价款期中结算与支付8.6竣工结算8.7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8.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9工程造价鉴定9.1一般规定9.2取证9.3鉴定9.4工程造价鉴定统一格式10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0.1一般规定10.2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总则138
1.0.1本条阐述了修订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有关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意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各种计价文件的内容和编制原则。1.0.2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价活动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与索赔、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争议解决等活动。1.0.3本条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无论招投标人或发承包人,还是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以及参与活动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循“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和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基本准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不仅影响工程建设投资的效益,也影响到建设各方主体的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要体现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这个原则贯穿整个建设工程计价活动。1.0.4本条对计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要求专业资格的人员才能承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包括建设工程计价活139
动)必须具有专业资格。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1.0.5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文件的“三性”,也是对文件质量负责的要求。1.0.6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我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造价均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0.7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所包括的专业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六大专业工程。暂不包括但今后可以扩展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抗震加固工程等。1.0.8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格式要求。为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质量,规范计价行为,须统一成果文件的主要格式,且要求严格执行,其他表格可根据需要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编制人自行设计补充。140
1.0.9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141
2.0.1工程量是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的专用名词。表示工程各具体分项的计量单位和数量。有时强调数量则称之为工程数量。2.0.3“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业名词。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本规范对“工程量清单”这个专业名词从内涵上进行了定义。工程量清单从表象上定义是表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措施项目、综合费项目、不可竞争费项目、税金项目的明细清单。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没有标价,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包括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称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11“工程单价”是本规范的专用名词,表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规定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机械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工程单价是合同价款签订的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调整,这也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特征。2.0.12“工程费率”是本规范的专用名词,表示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费用应计取的百分比数(或比率)(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清单项目计费费率即工程费率,是合同价款签订的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调整。2.0.14“最高投标限价”是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人根142
据有关计价依据和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对工程造价的构成,关键项目的数量和费用作出分析,主要作用是用于对招标工程的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2.0.16“计价定额”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发布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费用标准,广义地包括各类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概算指标、估算指标、综合单价表、费用定额等,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依据。2.0.17“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编制的规定计量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量标准和费用标准,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2.0.18“工程成本”是承包人完成某个工程所需的基本费用,不包括企业利润。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承包人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施工中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及其管理费用,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应缴纳的费用和税金。2.0.19“工程造价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分析、测算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工程造价信143
息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是合同争议处理和工程造价鉴定的参考,也是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2.0.20“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数值,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2.0.24“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和施工措施等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改变。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项,对施工工艺、顺序、时间和施工方法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2.0.25“工程量偏差”是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2.0.27“现场签证”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事项不符的情况,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并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2.0.28“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出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承包人双方谁都144
不能预见、客服的,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出事件和非发承包双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风、雨、雪、洪、震等发生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依据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2.0.2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2.0.30“误期赔偿费”是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从而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2.0.34“工程设备”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令第56号)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2.0.35“清单项目计价指引”是为帮助造价专业人员正确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而作出的引导。2.0.41“工程计量”是指发包人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是施工阶段计价活动的专用名词,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工程量计算。2.0.45“单价项目”是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量乘工程单价计价的项目。145
2.0.46“费率项目”是工程量清单中以计算基础乘工程费率(或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本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无计量单位,也无工程数量,如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等项目。2.0.47“工程结算”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年、季、月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工程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146
3.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范围。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而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地方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标准规定不一致,作为地方标准可执行更严格的规定,为此本条规定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资金。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147
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3.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采用工程单价计价,其工程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11条规定;措施项目、综合费项目采用工程费率计价,其工程费率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12条规定。承包人所报的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中除特殊规定外,不得改变。3.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不可竞争费和税金计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其项目名称、组成、计费基础、费率执行本规范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改变。1.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排污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其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可竞争。本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要求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工程排污费是根据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148
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本规范将其列入不可竞争费中。2.税金包括建设工程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均根据国家税法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列入工程造价中,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计价依据3.2.2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各方主体执行工程造价计价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3.2.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和其他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作用。3.3计价费用构成与计算3.3.1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构成。3.3.7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如何计算,有些费用计算列出了公式,有些费用计算作出了计算方法的规定。3.4计价风险3.4.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49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工程招标投标或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施工是一种生产活动,导致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所能预测、辨识、评估和控制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要求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因此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3.4.2~3.4.4根据我国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要求,投标人对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应完全承担,如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对市场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如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本规范关于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中所包含的风险是分项工程项目风险,也是有限度的。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应纳入风险,材料价格(工程设备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不可竞争费和税金要求不应纳入风险。150
4.工程量清单4.1一般规定4.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由招标人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潜在投标人。为防止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责任转嫁到潜在投标人或其他人,此处强调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151
4.1.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应遵守的原则。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要求做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符合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招标范围、工程图纸内容相一致,清单内容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准确,工程量计算在合理的误差幅度内。4.1.3本条说明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的作用。4.1.4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4.1.5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4.2.1本条规定了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的依据。4.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4.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与审核。4.2.6、4.2.7明确了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组成,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与审核的要求。152
4.2.9本条规定了综合费项目清单项目组成,以及编制与审核的要求。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其他费用将按以下规定进行确定:1.暂列金额在本规范已经定义为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相接近。但实际上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和建设项目管理等要求很难做到这一点。我国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采用设计概算控制工程投资,而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建设单位(业主)需求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而发生变化,加之工程建设过程中还会存在一些不可预见和不确定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考虑这些因素而设立的,通过暂列金额设立,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之目标。2.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估价金额。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Cost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单价中的153
暂估价应只是材料、工程设备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这也属于国际惯例,以发挥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来完成。公开透明、合理地确定这类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是通过总承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3.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4.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甲供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4.2.10、4.2.11规定了不可竞争费项目清单组成和编制与审核要求。154
编制人对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未包括的不可竞争费项目,在编制时应根据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2.12、4.2.13规定了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4.3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4.3.1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需统一的格式。4.3.2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填写的要求。5.最高投标限价5.1一般规定5.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金155
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本条强调的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要求。5.1.2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主要作用。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是最高投标限价,而非最低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前者肯定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和明确要求,后者要求招标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竞争,这与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不相矛盾。5.1.3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合规”是指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依据选择正确,编制内容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是指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执行的造价政策正确,取定的价格合理。“诚实信用”是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的行为实事求是,内容准确完整。5.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本条规定不应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最高投标限价如超项目审批的概算,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5.1.5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156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编制和审核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得在接受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或审核的同时,就同一工程又接受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或审核投标报价。5.1.6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决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不同于招标标底,无需保密,而且要公开。为体现招标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5.1.7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投诉的权利,要求投诉人投诉目的正确,且采用书面投诉,不得虚假、恶意投诉。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履行监管职责并负责处理投诉。5.1.8、5.1.9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间要求。5.1.10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去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持一致。5.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5.2.1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应执行的计价依据和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特点:157
1.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发布缺项的可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工程造价计价中采用费率或执行费用标准的,应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4.工程造价计价中考虑拟建工程特点、建设实际情况、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等。5.2.2为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相接近,工程单价和工程费率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内产生的风险费用。5.2.4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单价计算的依据和方法。5.2.5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费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方法。5.2.6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中综合费的计价依据和要求: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进行计算,其费率不得改变。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完全一致。3.暂估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计算,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完全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一致。4.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158
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要求,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5.3最高投标限价统一格式5.3.1本条列明了最高投标限价需统一的格式,尚未列入的格式可以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规定,也可以由编制人自行补充。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原则。6.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159
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法章等,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6.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6.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一致。6.2投标报价编制与审核6.2.1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守的计价规定。6.2.2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中应考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160
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结算时,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6.2.3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单价确定的依据和原则。6.2.4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工程费率确定的依据和原则。6.2.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综合费中的工程费率确定的依据和原则。6.2.6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费用投标报价的原则。1.暂列金额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其他费用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变。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工程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其他费用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变。3.计日工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其他费用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工程单价并计算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以及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6.2.7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不可竞争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不可竞争费和税金计取标准是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确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161
6.2.8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费用的单价和合价中。6.2.9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中。6.3投标报价统一格式6.3.1、6.3.2本规范为实现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信息化,要求投标报价实行统一格式,这既是方便统计,也是便于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为此,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有关表格作出统一,对填写作出统一要求,投标人不得随意改变。7工程成本价的界定7.0.1本条规定了对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或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应进行工程成本价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162
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7.0.2本条规定了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体现了工程成本价界定的原则。工程成本反映的是某个时期某个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化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工程成本价应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较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装备,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企业个别成本,并结合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界定。7.0.4本条规定了工程成本价界定的方法。从七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成本价的界定。投标报价、工程单价、工程费率均为企业个别成本的主要内容,某个工程企业利润允许为零,其他均有最低要求。不可竞争费、税金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应按规定缴纳。7.0.5本条对工程成本价界定表填写作出了规定。163
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8.1一般规定8.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发承包的工程,在实施阶段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进行各类计价活动。这与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2条规定相一致。164
8.1.2本条规定了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内容。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4条规定,结合施工阶段全过程计价内容和特点作出明确。8.2合同价款约定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8.2.2本条规定不同工程特点应采用的合同形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165
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2)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即工程总造价不得随意改变,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也不予调整。(3)紧急抢险、救灾的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8.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8.2.4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解决争议。8.3工程计量8.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3.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166
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而不是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8.3.4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界限的划分。8.3.5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中的工程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3.10本条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本规范第4.1.1条、第8.3.1条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3.2条、第8.3.5条、第8.3.6条、第8.3.7条、第8.3.8条、第8.3.9条的规定计量。8.3.11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与单价合同有着本质区别。8.4合同价款调整8.4.1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二是工程变更类,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偏差和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包括物价变化、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包括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不可抗力和索赔;五是其他类,如167
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根据现场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8.4.2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在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当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价款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权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8.4.2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8.4.3本条规定了工程变更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和原则。第8.4.3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工程变更后的项目工程单价的确定和有关费用计算作出了规定。工程变更是由于施工材料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的,往往会发生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变动。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工程量按本规范的规定计算,工程单价按第8.4.3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是承包人的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相比变化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有关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按第8.4.3条第二168
款规定计算。有关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同上述。第8.4.3条第三款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完成,从而使得总承包人遭受损失。对于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完成既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8.4.4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应按照本规范第8.4.3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再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8.4.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8.4.3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8.4.5项目特征是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价值的高低与其有必然联系。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应被认为准确完整,且与实际相符合,否则,直接影响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如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本规范第8.4.3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169
项目的工程单价或工程费率,调整合同价款。8.4.6本条规定了出现工程量偏差时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量偏差是工程实际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差异。差异原因较多,有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勘测等因素导致,也有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清单编制人的专业水平所造成,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实际工程量增大按原工程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实际工程量减少,仍按原工程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对于任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偏差量超过15%时,对于偏差量增加15%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应予调低,对于偏差量减少15%以上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上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工程单价;P0————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工程单价。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费和综合费、不可竞争费、税170
金的变化,工程量增加的费用调增,工程量减少的费用调减。8.4.7本条规定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的程序。合同工程外的零星工作,零星项目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价款结算较为方便。8.4.8由于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第8.4.8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如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抽料补差调整法、调值公式法计算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费。对于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区分责任,选择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按本规范第8.4.8第四款规定进行计算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费。8.4.9本条规定了确定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四种情形:1.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替换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2.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替换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3.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其中:(1)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171
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4.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的第8.4.3条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8.4.10本条规定了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因素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人应当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对于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由此承担提前竣工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8.4.11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因发生误期进行的赔偿。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合同工程延误工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172
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为合同价款的5%。8.4.12本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8.4.13本条规定了因索赔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索赔是发承包双方维护正当权利的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索赔。8.4.14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施工过程往往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需要双方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签证有多种情形:一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二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三是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需要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工程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173
五是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等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纳数量及其单价,以便发包人核实后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六是其他由于施工条件、合同条件变化需现场签证的事项等。8.4.15暂列金额虽已列入合同价款,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结算价款中。8.5合同价款期中结算与支付8.5.1~8.5.7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据此,本规范第8.5.1条至第8.5.7条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若干事项。8.5.8本条规定了不可竞争费的支付与使用。不可竞争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排污费组成,其中主要费用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方便计算与管理,本规范将其他不可竞争费视同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样支付与使用。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本条对不可竞争费的内容和使用范围作出要求,同时对支付与使用作出规定。尤其是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关联了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8.5.1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按单价合同签订的工程费率项目和总价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形成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在投标时提交,非招标工程在合同洽商时提交。8.6竣工结算174
8.6.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竣工结算。8.6.2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应采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承发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不必全部重新计量、计价。8.6.3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应遵循的计价原则和规定。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2.措施项目费、综合费、不可竞争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如有权部门进行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进行计算。3.对于下列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1)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的,按中标价调整;非招标的,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的,按中标价计175
算;非招标的,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2)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若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4)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工程的合同价款中。(5)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现场签证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的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8.6.4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六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或审核竣工结算。8.6.5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编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竣工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6.6、8.6.7竣工结算的审核是件重要工作,要做到钱、货两清,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必清价款、结算完毕。176
8.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审核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时间。8.6.15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文件应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6.16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支付的方法和要求。8.6.17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为发包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完成缺陷修复提供资金保证。8.6.18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日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8.6.19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工程的财务账目需要结清,因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直至最终结清价款。177
8.7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8.7.1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8.7.2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几种方式。8.7.3本条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关合同价款争议处理的流程和职责权限。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及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8.7.4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8.7.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因此,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明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由约束力;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8.7.6本条规定了调节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在工程建设领域实际上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的司法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成本较高,行政调解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影响,其调解效果178
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规范提出约定相关工程专家作为合同争议调解人,即所谓的专业调解,这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充分利用专业人才的优势,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8.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明确了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8.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8.8.1、8.8.2规定了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格式的组成,并列明格式式样,要求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未列的表格可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补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作补充的,编制人自行补充。179
9工程造价鉴定9.1一般规定9.1.1本条规定了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鉴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9.1.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9.1.3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80
1.合法性是指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活动主体,鉴定资料,鉴定程序,鉴定范围、方法、标准和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2.独立性是指鉴定活动必须独立、中立进行,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科学、公正。其独立性体现在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工作、鉴定机构之间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操作技术独立。3.公正性是指立场、行为、程序、方法公正和鉴定意见实体公正。鉴定公正原则是鉴定结论意见和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4.客观性是指鉴定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鉴定是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既然有鉴别和判断,也就有了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因此对鉴别和判断除了应具有公正性以外,还应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9.1.4鉴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要求高、工作较复杂,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9.1.5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证据材料判断能否胜任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如不能,应不接受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在接受181
委托后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9.1.6本条规定了鉴定人员回避原则。9.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文)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9.2取证9.2.1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的鉴定资料,且不限于本规范规定的资料。工程造价确定应当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计价依据有密切关系,这是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基础。9.2.2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所需鉴定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9.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释[2001]33号)。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需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9.3鉴定182
9.3.1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9.3.3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9.3.5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包括的内容。9.3.6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9.4工程造价鉴定统一格式9.4.1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程计价活动,其质量要求高,责任大,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的质量,增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责任性,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封面、扉页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的多样性,其他内容未作统一。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统一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可结合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自行设计格式。183
10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严格执行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0.1.2本条明确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由6个专业工程组成。专业工程的划分沿用了我省传统做法,这种划分已被社会各界、专业人员所接受,同时结合当前施工承包方式的改变,清单项目计价具体组成作了调整。各专业工程之间的界限通过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和有关计价依据做了明确。各专业工程的含义和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184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建筑工程又指房屋建筑工程,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学校、商场、医院和住宅等工程。建筑工程又可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中的一个专业工程。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密切相关,是现代建筑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建筑工程的延伸、深化和完善,本规范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列出来,作为建设工程中的一个专业工程。3、安装工程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通常包括:工业、民用设备,电气、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设备,自动化控制仪表,通风空调,工业、消防、给排水、采暖燃区管道安装等。4、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隧道、管网、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广场、停车场,路灯等公用事业工程。185
市政是城市的行政管理,从事务来讲市政为道路交通、卫生教育、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市政建设、城市公用事业及其管理。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不是城际之间的公路、桥梁、隧道,市政管网与安装工程管道也应区分,市政园林绿化将划分到园林绿化专业工程中。5、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是园林工程和绿化工程的合称。园林工程: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构筑)物、铺设园路、设置小品和水景等,从而实现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领域,对园林各个要素进行设计、施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园林包括庭园、宅园、小游园、花园、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随着园林科学的发展,还包括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的游览区以及休养胜地。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坪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绿化工程与园林工程密切相关,本规范将其列为建设工程中的一个专业工程。6、仿古建筑工程为新建、扩建、改建仿古建筑所进行的设计、施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仿古建筑是仿照古建筑式样而运用现代结构材料及技术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本规范中将仿古建筑工程单列,作为独立的一个专业工程。186
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仿古建筑工程项目除依据国家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列出外,还结合古建筑通用项目、营造法原作法项目和徽派做法项目等列出清单项目。10.1.3本条规定了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的组成内容。综合费项目、不可竞争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清单构成与计价,各专业工程基本相同,在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未作具体规定,实际使用中执行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价指引是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的主要内容,每个项目(包括能计量的措施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组价定额编号等组成。措施项目计价指引主要包括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施工组价措施项目,其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每个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其包含范围、计费基础或计算方法、组价定额编号等组成。10.1.4本条规定了清单项目计价指引的作用。10.2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计价指引10.2.1~10.2.6规定了各专业工程分部组成。本规范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原则上保持与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187
范》结构一致,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等除个别项目作出调整外,其他基本一致。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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