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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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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下 招标投标、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实务与操作陶学明西华大学教授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经济专委会副主任2011.03 主要内容一、基于08《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招投标实务二、基于08《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管理 一、基于08《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招投标实务 (一)08《规范》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08《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03《规范》停止使用。 工程招标投标:(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文本与《工程量清单》。(2)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与商务标(经济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商务标:《投标报价》。 对国家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即必须使用08《规范》。对非国家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计价方法(工程定额计价方法)。但四川省建设厅2010年4月已明确通知停止使用2000定额,所以目前四川省内的工程招投标都只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招标文件(1)2007年,国家九部委颁布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简称《标准文件》(2007年版) (2)四川省十一厅局发布[2008]666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2008年版)自2008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3)《省进一步要求》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规定对国家《标准文件》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操作性与实用性更强,所以目前我省的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必须使用《省进一步要求》。简称《省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标准文件》与《省进一步要求》本身都规定了强制性使用的要求。 (4)2010年6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2日联合发布川建发[2010]45号文《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意见》简称《行业标准文件》(2010年版) [2010]45号文件规定:本《意见》与《省进一步要求》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使用,非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省进一步要求》的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六章“图纸”、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做调整,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 全文引用《行业标准文件》的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以及第七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相应内容。[2010]45号文件对《省进一步要求》中涉及房屋建筑行业的部分内容按照《行业标准文件》进行了“细化、补充、修改、完善”,并规定“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 2、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步设计完成后的招标(备案有问题)施工图完成后的招标(正常招标)EPC总承包招标(设计施工一体招标) 3、招标方式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 4、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两种:自行招标、委托招标。(1)自行招标(自主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自行招标条件: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有自行招标能力,但招标人不准备自行招标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人进行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5、招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按照《省进一步要求》:(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 说明:购买招标文件证件查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需要的证件,除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章,加盖的投标单位章应是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应是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与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的人(即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案例】某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招标,其《招标公告》要求的报名条件为: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购买的,购买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及本单位购买社保证明;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3、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5、投标单位近三年已完成3个类似工程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此《招标公告》与《省进一步要求》不符,备案时被主管部门要求改正。 (1)资质分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令)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6、招标中的资质问题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规定: 为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设立四个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为: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60类施工专业承包资质;13类劳务分包资质;4类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的关系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其承包范围内总承包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七)条规定: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1、地基与基础;2、机电设备安装;3、建筑装修装饰;(4、钢结构)5、高耸构筑物;6、园林古建筑;7、消防设施;8、建筑防水;9、附着脚手架;10、起重设备安装;11、金属门窗;12、土石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1、城市及道路照明;2、土石方;3、桥梁;4、隧道;5、环保;6、城市及道路照明;7、管道;8、防腐保温;9、机场场道。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1、公路路面;2、公路路基;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4、隧道;5、土石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1、水工大坝;2、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4、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5、水工隧洞;6、土石方;7、河湖整治;8、堤防。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1、火电设备安装;2、送变电;3、土石方;4、防腐保温;5、无损检测;6、管道工程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其承包范围内总承包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可以自行施工。但如果要参加单独的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招标时确定资质等级应注意的问题:(1)要求的资质类别要与工程内容相对应;(2)不能过高要求资质等级;(3)不能过低要求资质等级;(4)不能过多要求资质等级;(5)不能以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作为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案例】某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案例】某政府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控制价为560万元)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而根据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只能承担60万元以内的装饰装修工程。 【案例】某办公楼工程投资约4000万,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后审条件中约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案例】某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招标,建设规模为2万吨/日,其中机电安装部分造价为2700万元。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而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只能承担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只能承担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下的机电设备安装。 【案例】某单位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主项资质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7、业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拟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限定在三年之内;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案例】某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定义为“2007年以来承担过至少1个建筑面积在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须具有放射科和手术室)”。 【案例】某高校学生公寓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定义为“2007年以来承担过至少2个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高校的单体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8、招标范围问题招标范围的约定须准确,应与工程量清单、图纸的内容及后面的分包内容相对应。一般可写为:本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或:本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除×××外)。不宜写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案例】某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装饰(不含二次装修)和安装工程。但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为: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 9、招标工期问题(1)招标的计划工期必须是日历天,不能约定为该工程必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竣工。(2)必须约定计划开工、计划竣工日期。若中标后由于招标人原因延期开工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补偿要求。 【案例】某工程的《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及格式”一章中规定:“本工程计划工期330天(应扣除5.1劳动节1天,10.1国庆节3天)。”该规定与日历天的要求不符,容易产生歧义。正确的规定是:本工程计划工期334天。 10、标段划分问题: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段划分原则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各类城市管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桥梁工程等,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专业工程中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发包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案例】某办公楼工程,地上23层,地下2层。招标人计划将地下部分划分为Ⅰ标段,将地上部分划分为Ⅱ标段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被备案主管部门发现并要求改正,该工程地下与地上部分无法完全分别施工,从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不能分标段招标。 11、投标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1)项目经理证停止使用的期限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考核认定为建造员工作的通知》规定:为确保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全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使用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地震后又延长至2008年8月底,所以现在招标文件中就再不能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证书了。 (2)建造师、建造员证书的问题《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补充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建设部统一颁发,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考核认定为建造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以建造员名义担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目前建造师、建造员执业证书有以下几种: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临时执业证书;建造员执业证书. (3)建造师专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造师专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所以,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要求“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12、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A)、项目负责人(安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C)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求建造师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14、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扣除招标人部分)的百分之十。当评审后的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时,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招标控制价×85%)-中标价]。 【案例】一招标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923.45万元,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12.47万元,经评标专家评审,该投标人中标,中标价即投标报价。由于该中标价仅为招标控制价的77.1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按5倍缴纳差额履约担保金,该保证金为:差额履约担保金额=5×[(923.45×85%)-712.47]=362.31万元加上基本履约保证金(712.47-60)×10%=65.25万元,该中标人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427.56万元。 (二)08《规范》下招标文件与评标方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10月23日发布《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以下简称“省60号文”)。从2009年12月1日施行。 国家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评标办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规定: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因技术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重点设防类的工程、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大型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施工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应经招标备案主管部门审定。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投标人资质条件满足,都能完成施工。(2)简化评标程序,提高评标效率;(3)有效避免评标专家的主观意志,使评标更公平、公正。 对初步评审,可采用检查判断方法,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结论。对详细评审,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注意评标无效的情况:(1)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2)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3)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认定部门:项目审批部门 【案例】某工程采用的有标底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的3%或低于标底的8%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按照现行文件规定,若按照上述办法评标,评标结果无效。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问题;标底的保密问题。 中标人的确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川府发〔2007〕14号规定: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08《规范》下暂列金额的规定及招标建议按照08《规范》的规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计算,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计入招标控制价总价中,但并不是属于承包人(中标人)所有或一定要发生。 对国家投资项目,为合理控制造价,打足投资,严格预算制度,招标人都应计算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一般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计取。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时,直接将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即可。中标后,暂列金额也应计入合同价。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使用暂列金额,若未发生或暂列金额未用完,竣工结算时仍归招标人所有。 (四)08《规范》下暂估价的规定及招标建议按照08《规范》的规定:暂估价是指招投标阶段直至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分材料暂估价与专业暂估价两类。暂估价也由招标人提供或估算。 招标人在实施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将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达到招标限额的专业工程,因设计等其他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招标的,由招标人估价并作为暂估价进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及总承包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招标或比选。 若招标人提供了某种材料暂估价,则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时应使用该材料暂估价;投标人在报价时,也应按照该材料暂估价计算综合单价。对招标人提供的某种专业暂估价,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时,直接将该专业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即可。中标后,该专业暂估价也应计入合同价。 【案例】某市政工程招标,施工图规定雨水检查井采用“塑料井筒”,但出售《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时,不能确定其单价,因此,招标人将其单价列为材料暂估价。名称:塑料井筒单位:个暂估价:280元投标人报价时,应以此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实际施工时,再按真实价格调整。 【案例】某工程项目基础工程,施工图仅注明采用CFG桩,由于CFG桩施工属专业工程,所以施工图上无具体详细说明。某造价咨询公司编制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时,既未说明CFG桩是否分包,也未将CFG桩列入专业暂估价,该工程招标后施工时,招标人与承包人为此发生重大争执。正确的做法是: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于CFG桩不能同时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应由招标人(或造价咨询公司)估价,以专业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后,再根据该专业暂估价的高低,进行专业分包招标或比选。 【案例】某工程基础采用CFG桩,由于CFG桩属于专业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时,将其列为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施工总承包工程一起招标。根据市场调研,招标人暂估该CFG桩施工需120万元,计入投标报价及合同价。在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完成后,再根据CFG桩工程造价的数额,采用比选方式确定CFG桩的专业施工单位。 (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公告 发布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定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国家计委4号令对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四川省对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发布公告的媒介《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 成都市政府规定(成办发[2009]48号):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其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资格审查及投标保证金的规定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以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2、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1)数额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0年)按照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基本账户”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的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案例】某工程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的基本账户转出。评标时,评标专家发现某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账支票(复印件)中的开户银行与《投标文件》中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开户银行不符,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废标处理。 (七)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1、行政监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2、社会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审计监督审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招投标的条件与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4、招投标监管政策规定(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发改、监察、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活动的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必须责令招标人修改。 要认真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建立与监察机关、项目审批等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 (2)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家九部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规则统一,提供制度保障。推动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高效。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要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期限要求,不得任意缩短法定期限。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3)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联合发布川办发[2011]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缺失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和体制、职能不作大的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到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强化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发展改革委增设“招标投标管理处”,对外挂“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强监管力量,强化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察。在监察厅内设“招标投标监察室”,与省招监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切实解决省招监办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依法加强对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 试行国家投资项目规模标准以下随机比选办法。在我省现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对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服务50万元以下、监理服务5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后随国家新的招标规模下限进行调整)采取随机比选的办法,实行资格后审,确定中标人,当即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必选已采用合格法、评分法 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平台逐步实现网上投标、电子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等,切实解决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人为因素干扰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操纵招标结果等突出问题;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即“网上超市”),实现通用货物政府采购“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的目标,切实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周期长、价高质次、过程不够透明以及容易产生腐败等问题。 搭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招标(采购)信用记录平台,逐步将现有的“四川建设网”招标公告发布系统、中标候选人公示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四川日报比选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规模标准以下项目比选系统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实行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违规处罚信息等统一发布、及时公开。 建立工程项目评标复审机制。当前评标不公、评标环节监管难、责任虚化等问题已成为招投标各方投诉的热点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难点。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的评标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探索建立工程项目评标复审机制,成立项目招投标复审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和结论进行复核和审查。参与复审的人员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实行严格的廉政承诺制度,明确纪律责任。 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发生投诉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实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由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对省政府和省级部门制定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上位法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下发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省政府名义统一发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省法制办复核后由省政府公布;没有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5、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案例】某工程《招标文件》对外墙的装修要求是:采用外墙乳胶漆,并规定乳胶漆的品牌为“立邦”。《招标文件》备案时未获通过。要求改正即不能采用“特定商标的生产供应者”。该工程《招标文件》后改为:采用外墙乳胶漆,乳胶漆的品牌可使用“立邦”、“华润”、“大师”等任一种。 6、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7、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面进行认定。 8、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9、弄虚作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某工程的《招标公告》对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是:近三年已完成3个以上,楼层在30层以上的类似建筑工程。由于这条规定,大部分施工企业都无报名资格,仅有三家施工公司报了名。招标人对此产生怀疑,经复查,这三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都是伪造的。 成都市关于串通投标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8.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9.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10.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11.其他串标、围标情形。 10、关于工程分包与转包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和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应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关于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筑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工程转包,不仅违反合同,也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下列行为均属转包:①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②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③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④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 (八)建设项目比选的要求与操作实务对于工程投资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第197号令《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必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比选办法》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省政府规章,旨在加强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通过比选方式选择承包方有利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管及预防腐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1、比选的概念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比选人:比选人是按照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提出比选项目、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比选的规模标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比选公告的发布媒介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申请人自愿报名。比选公告应在《四川日报》电子版(www.sichuandaily.com.cn)上发布。 4、比选程序比选人确定2个至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5、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进行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二、基于08《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管理 (一)08《规范》下避免清单编制错误的 方法与技巧08《规范》下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个要素: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特征计算规则 清单编制常见错误:(1)漏项、错项;(2)项目特征不描述或描述不清;(3)计量单位错误;(4)工程量计算错误。 1、重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因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闭口清单,投标单位只能遵照执行,不能作任何改动。是投标单位报价的主要依据,也是今后施工中造价管理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措施项目清单属开口清单,若投标单位认为不完善,可以自行增加或补充。其他项目清单内容固定,编制容易掌握。规费项目清单与税金项目清单属政策性规定,出错的概率较小。 2、充分熟悉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的完整性。如发现施工图纸不完整、设计要求不明确,尺寸标注不清或有误,应及时与招标人或设计单位联系改正,切不可自作主张将错就错。3、明确编制范围和招标范围。应书面要求招标人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范围与招标范围。 4、项目特征描述是关键必须正确描述项目特征,这是投标单位综合单价组价的直接依据。(1)必须描述的内容①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必须描述,如砼强度等级。③涉及施工难易程度的必须描述,如抹灰的墙体类型(砖墙或砼墙)④涉及材质要求的必须描述,如油漆品种、管材的材质。 (2)可不描述的内容①对项目特征或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如砼高度、断面大小。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内容。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确定的可不描述,如砼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砂的种类。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不描述,如砼梁、板的标高等。(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如土壤类别等。②施工图、标准图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③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要求投标人自定,如挖基础土方的土方运距等。 5、计量单位应细心如规范中有些计量单位有两个,如门窗,规范单位是“樘/m2”,编制时,只能选其一。6、工程量计算必须正确掌握和理解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二)08《规范》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避投诉的对策与应用《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对招标控制价的投诉问题进行相关规定。 投诉的主要问题:(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5%;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4%;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避免投诉的措施:1、重视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总说明》的编写。应全面、客观、真实。特别对材料单价的来源、人工费调整的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值、规费是取值等作出明确的说明。2、对使用的施工图做好记载,避免编制的施工图与施工用的施工图不一致。3、计量与计价,细心、耐心、精心。4、把好编制质量关,做好“三审”的工作。 (三)08《规范》下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范 围和幅度划分应合理设置风险分摊,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指导意见设置风险范围、风险系数和调整方法。投标报价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政策性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共同承担。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材料价格风险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确定。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 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案例】风险系数(幅度)的应用实例:钢筋价格的风险分担(风险系数3%)某种钢筋投标时基准价(或信息价)为4200元/t,施工中若钢筋涨价(或信息价)为4300元/t,涨价幅度为100/4200=2.38%,小于3%,不调价,仍然按照4200元/t进入结算。(即涨价100元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若钢筋涨价(或信息价)为4500元/t,涨价幅度为300/4200=7.14%,大于3%,应调价。按照4200+〔4500-4200×(1+0.03)〕=4374元/t进入结算。即3%以内风险126元由承包人承担,(7.14%-3%)的风险174元由发包人承担。 (四)08《规范》下的施工阶段造价 控制主要问题1、以合同为依据,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程建设实施、工程变更、工程进度结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合同时,应遵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现阶段工程招投标执行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2007年版)和四川省《省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施工合同》的签订应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执行。(但缺合同专业条款) 2、施工合同主要类型(1)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对工程造价总价包干。施工期间不作调整。在总价合同中,业主对总投资有数,在施工中可控制投资。承包人在总价合同中承担主要风险。若设计图纸或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使工程变更,则根据合同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也可做相应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般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设计深度要达到要求,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准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工程规模较小,工期不长,工程条件稳定,施工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项目。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价格中不可预计的费用较高,故其工程项目报价一般也就比较高。 (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固定,不作调整。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按实计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对价格要有充分把握,但工程量确定要双方确认。固定单价合同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使工程风险基本合理分担。适用各类工程项目,风险由双方分摊。 (3)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方法和范围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范围宽,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双方争执多,变化多,不宜控制投资。 施工合同应对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应以合同价作为控制目标。(合同价已包含暂列金额,解决合同外发生的费用)4、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注意现场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是否发生实质性修改。5、做好进度款的及时批复。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按月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 6、加强现场跟踪,及时办理签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按照08《规范》的规定:施工签证涉及到合同价款调整的,除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须签证外,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也应签证。7、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做好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工作,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以防留下隐患。做好现场施工过程的跟踪检查。 8、中标后的清标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00%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五)08《规范》下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及实务投标报价决定了中标与否,一直受到投标单位的高度重视。1、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09〕67号文的规定: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计价定额》规定计算。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措施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均应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2、注意投标报价总价与评标价的差别评标及中标排序,均按照评标价进行,应特别注意评标价的报价。按照《省进一步要求》和60号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折算价格:即《省进一步要求》规定的按照“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后的一种对投标总价进行增减的价格。 3、关于“报价唯一”《省进一步要求》规定: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二)规定: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4、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协调管理,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5%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并提供配合服务及资料整理等,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3%~5%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甲供材料,按甲供材料价值的1%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5、研究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是工程净量,不包括任何损耗以及因施工方案或工艺不同而造成的工程量增减。要认真研究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结合施工图纸、施工规范确定施工方案,还要对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进行研究。投标人应重点研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最终结算及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结合施工图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清单每一项的内容和范围,并做出正确的报价。 6、准备投标资料及确定投标策略投标报价之前,必须准备与报价有关的所有资料。投标人在报价之前需要准备的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资料,是任何工程都必须使用的,如规范、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定额及价格系统等;另一类是专用资料,只能针对某一项投标工程的,如设计文件、环境、竞争对手的资料等。确定投标策略的资料主要是专用资料,因此投标人对这部分资料要格外重视。投标人要在投标中展示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有不同于其他投标竞争对手的优势。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全面掌握设计文件,二是实地勘察施工现场,三是分析招标信息,四是进行投标项目风险分析。根据项目信息的分析结果,做出包括经济效益预测在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便进行科学、合理的投标决策。 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投标人准确报价的重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应考虑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的配置、施工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及工期保证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不仅关系到工期,而且与工程成本和报价也有密切关系。如果投标人同时能向招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招标人降低工程造价,那么对降低投标报价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8、询价和清单投标报价计价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询价问题是投标人面临的新课题。投标人必须建立价格信息体系,积累一部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价格。除此之外,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进行多方询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计价特点主要表现在:量价分离,自主定价。招标人提供清单工程量,投标人除了要审核清单工程量之外还要计算施工工程量,并要按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计价依据由以往固定化的定额模式变为多样化。定额由规定性变为参考性,企业可自主编制、管理自己的定额并参考政府颁布定额;价格则由政府指导预算基价变为根据市场自主确定的价格体系。 (六)08《规范》下的施工阶段工程价款支付实务1、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款的数额和抵扣方式。预付款支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逐步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3、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08《规范》下竣工结算实务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保修范围: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 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