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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问题详解在我国,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与过去几十年来一直沿用的定额加费用计价办法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调整工程量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经过三年多的应用,现在大部分地区都在使用清单招投标。多数造价人员已经对清单编制非常熟悉而且对如何投标报价及相关策略都有所了解,本期就清单编制及清单投标报价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流,希望这些问题的解释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的问题:1、清单是编的越细越好吗?答:不一定。主要应以相应的文件依据、规范为标准编制即可。达到只用清单不用图纸就可以完全组价的效果。2、本人是房产公司做安装预算的,一直比较郁闷,工程量清单到底要多细,打个比方工程量清单有一项直径为159的消防管道,包括内容很多,是否需要详细列出各种沟槽式配件数量,各种套管数量?答:图纸统计量不会准确的。因为很多水管、风管、桥架、梁等经常发生打架现象,所以管道返弯现象非常多,最好让投标单位根据图纸报出各种规格管件的单价,待中标施工时,按实际发生量进入结算。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避免甲乙双方的争议。
3、清单项目中各工序的施工做法是否应进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答: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序施工做法描述是不进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清单项目特征一般只描述形成项目实体的技术特征或技术要求,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项目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特征描述根据自己企业的施工方案进行投标报价,但是有一种情况下是招标人对清单项目的施工做法有特殊要求的,可在清单项目描述中规定工序做法,如挖土方项目招标人对开挖方式有特殊规定要求,就可以在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开挖方式的这一工序做法。4、在清单规范中,钢筋的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纸计算,那还是否要计算钢筋的搭接长度,还是把搭接长度计入报价中,此问题在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答:钢筋的搭接、弯钩等的长度,招标人均应按设计规定计算在钢筋工程数量内。5、现正编制,搅拌桩之间有搭接,工程量如何计算呢,是不是要分空桩和实桩,单位按米编制可以吗?空桩和实桩如何区分?重叠部分在编制清单是否要考虑?答:编制工程量的原则应以计价规范中的计算规则执行。按投影面积×
实际深度(投影面积是要扣除两圆交叉重叠部分),一般按双头或三头为一组来计算。投影面积应该是一组的面积。一组与一组间的交叉重叠部分是不扣除的,这部分在定额里面考虑了。有原位复打的,只计算一次体积。不能重复计算。要按水泥掺量的不同,分别计算。比较麻烦的就是如何区分是原位复打还是重叠交叉了,很多边角转弯的地方,重叠相交的面积相当大,但是,施工单位坚持不是原位复打!附【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7、我是浙江的,在编清单时,定额里阳台、雨篷、沿沟抹灰归为零星这一块,而清单指引又没有相对应的,遇到这种情况请问应怎么编?答:自行补充清单编号。也可以将阳台、雨蓬、檐沟抹灰放在构件项目、防水项目等内容里考虑组合进去,只要描述清楚,就好报价了。8、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最好不引用,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应考虑什么因素?答:清单计价规范中的依据即可。“计价规范”规定“项目名称”应以工程实体命名。这里所指的工程实体,有些是可用适当的计量单位计算的具有简单完整的施工过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也有些项目是分部分项工程的组合。不论是上述的哪一种,项目名称的命名应规范,准确、通俗,以避免投标人报价的失误。10、编制钢筋清单项目时,是否要求将不同种类和规格的钢筋分开列项?答:招标人在编制钢筋清单项目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将不同种类、规格的钢筋分别编码列项:也可分Φ10及以内和Φ10以上编码列项。11、编制混凝土清单子目时,除应按项目特征的不同分别列项外,不同楼层标高的混凝土量是否要分开列项?答: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清单编制人决定。如不同楼层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差异较大,则应分别列项。二:投标人怎样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清单投标?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当投标人拿到清单时,要与图纸核实,如与图纸施工内容不符,可以提出质疑。在没有图纸和项目特征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就看合同文件怎样签订的,如果合同文件没有明确,结算时按时调整。2、报综合单价时是按特征描述来报还是按工作内容来报?答:两者均要考虑,有疑问可采取答疑形式解决。3、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4、请问当接到一份工程量清单后,怎样鉴别其是否漏项?答: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这种方法一般比较耗时间,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先识别此项工程的建筑类型,以同类典型工程的历史工程数据进行比对,这种方法只能进行大项的比对,对于某些细节项目就要以看图纸来进行确定是否漏项了。5、在工程量清单中,“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6、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分?答:根据招标文件对此问题的要求。7、甲方购买的材料,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请问专家,既然甲购材料费列入综合单价,那么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指的是什么,我不明白,请专家指点。答:首先应明确的是,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了材料购置费的金额,就是指由招标人购置的材料费,这与甲供材料费用进入综合单价并不矛盾,投标单位编制计价文件时要将材料购置费按照甲供材料表分到综合单价中,计取材保费、检验试验费、管理费用和利润、风险等,同时将投标文件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购置费计为零。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体现。8、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中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9、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m2(或暂定一个数量)?答:不可以。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10、如果具体的实际技术措施与投标不符,但形成实体的实际工程量未发生变化时,措施费用是否应该增加,比如投标采用机械挖土,而实际由于地下管线不明采用人工挖土,但挖土工作量未增加,此处是否需调整单价,如果是固定单价那么是否调整。答:这个问题实质是上是问当施工技术方案发生变化与投标报价采包含的原施工方案不同后,且在工程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价是否可以更改的问题,按照一般的情况,施工技术方案是施工企业自主的,在没有特殊原因(不可抗力、其它法规要求)或业主要求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能自己承担对于更改施工方案后的费用增加,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11、清单工程量中有梁板的工程量少了,竣工结束后给予量的调整,那么相应的模板等措施费也给予调整吗?(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若不调整,有说服力的依据是什么?尤其是有无法律法规方面的文件解释。答: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现实中有以下做法可以参考。①甲乙双方有无补充协议,且协议上有无明确该项。如果没有:双方协商解决。②承包人在中标后应一定时间内同发包方核对工程量,竣工后不论当时核对清单工程量是多是少,不予调整。12、清单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和零星工作费怎么处理,要减掉吗?答:其他项目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报价,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招标人承担。13、在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为一个具体的数字,但他的清单是分好几个工程的,请问这些预留金是分摊到各个清单中呢?还是一次性在一个清单中报价,其他清单报价均为零呢?
答:你指的是一个招投标工程一般包含若干专业工程(土建、装饰、安装等),这里的预留金一般都是整个工程项目的费用,由于清单规范将预留金放在了其它项目清单中,所以一般都把这部分费用放在一个清单工程中,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部分费用是属于招标人部分,投标人是不能擅自更改的,因此,招标清单中预留金放在什么工程文件中,投标文件中就放在什么位置。总之,不做更改即可。14、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15、在施工中遇到设计变更时,有增项,增项是否也要编清单编码?答:取决于招标方是否要求编制清单项。一般最后都是以定额做结算。16、在施工中清单项目因施工变更导致其中一项或多项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此时清单综合单价该如何调整,比如,挖土方中,因设计变更,其中土方外运工程量加大或本来无凿桩项目后因设计变更增加了凿桩等情况;答: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定,仍有异议,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解决。17、清单编制说明上写到:由于工程做法复杂,项目特征不能详细说明,请对照图纸做法报价。那么是不是编清单人就这样说明了,那它有什么样的责任?项目特征上不说明会不会导致每个投标人都会有不同的报价范围呢?
答:招标人不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上做这样的规定,因为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负责,招标人需为他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由于投标方对清单项的描述有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投标方有不同的报价范围。、清单编制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1.土方运距问题,如果是业主指定的取土、弃土地点给出运距,否则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取土、弃土地点由投标方自己定。项目特征不用描述。2.砌筑要分清不同砂浆标号、砖的品种3.混凝土如有超高,要将超高项目按不同标高列明,便于投标单位将超高费计入综合单价。4.钢筋计量单位是小数点后3位,门窗按樘、其他按小数点后两位。5.地沟按米(盖板另列)、窗台板按米、保温按平方米、压顶按米。6.商品混凝土项目标明含泵送、运输.7.上人屋面的楼面、保温、防水要分开列项,不能图简单列成一项8.对于一些非甲方供料的材料,材质不能确定的,要列暂定材料价格表,(主要是装饰材料、安装工程的主材等),但要明确待实际施工时由甲方认质认价予以调整。这样便于投标单位计取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及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等。具体怎么调价可以和业主商量,价格变化是否只调价差还是相应调整(利润、管理费、规费等)9.清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能改的(比如钢丝网按吨,不能按平方米;压顶按米不能按立方米)
10.项目特征描述要分行显示,比较好11.表单输出要按清单顺序、要有A、B、C等,比较规范.12.不可以因为麻烦自己编制清单项目13.三级钢钢筋要注明,和二级钢筋不同,要注意。14.所有会影响清单项目报价的因素均要考虑。二、措施项目清单1.最好把通用项目列在一起,同时要注意把该补的补上(冬雨季施工费等)2.然后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各列一个,便于衡量各专业的平米造价3.考虑建办【2005】89号文中规定的安全、文明、环保和临时设施费等措施项目最低金额计算方法。三、编制说明要明确工程的质量标准、土方运距、混凝土运距的说明四、其他问题1.发出清单文件要和电子文件一致。2.清单文件名称要和招标文件名称一致(有时图纸名称和项目名称不一致,那就加个括号注明。3.和招标人定的问题最好写个会议纪要,让招标人(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因为责任问题,有时定好的事情,招标人代表不敢承认。2.、合理低价...究竟是如何衡量其合理性?谁来衡量?
如何判定是否合理?对于招标方(或评委)需要通过质疑和澄清、说明、补正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方法,来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价格。衡量合理低价是指不低于成本前提下,越低越好。成本价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招标方着力对构成投标价格的每一个价格要素是否合理的评审。合理低价一般对于投标方,为了中标而采取低价策略。投标方本身就要衡量自己的报价是否低于自己的成本。招标方主要对投标方的低价策略的合理性需要进行评审。3、清单编制中错误的处理方法?对于招标方的清单错误,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需要给招标书的变更文件或发新的招标书;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招标方的错误进行变更。对于投标方的错误,在招投标阶段,评标过程中对于一些非主观因素的错误可以进行错误修正,但错误修正不能影响唱标时的总报价。主观因素的错误可能就废标了。4、我发现许多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也有许多同行对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作用不理解,能给出一些解释吗?零星项目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未行成工程实体的项目。零星项目的种类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出,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按一个单位报价,招标人可设置零星项目的报价上限值,同时评标计分方法中考虑零星项目的权数。
零星项目一般提供人工、机械单价,主要作用是在施工过程,甲方可能委托施工单位做一些零星工作(不在合同范围内),以此计价,从而避免造价控制中出现漏洞。5、清单招标后的工程审计方面是如何进行的呢?首先澄清一个概念工程审计和工程审核是两个概念,实施的主体也不同。审计人员一般是财会人员进行,是在工程进入企业的成本的决算之前进行的。工程审核一般是造价人员进行的,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均有审核,只是重点不同。施工过程中,一般甲方自己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计量支付的报量(包括过程中的洽商变更情况)进行审核。结算时的审核主要是对原合同清单执行的情况,施工过程的洽商变更情况逐一进行审核。6、我做了一个清单计价招标,但是图纸工程量有些不明确,就暂定工程量,结算与实际有差别,结算调整时分部分项以实际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规费和税金是否相应调整,如何调?请指教!规费与税金按政府规定和税法规定如实调整。措施项目费必须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只能是按中标预算的比例调整。如果有问题只能找仲裁部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7、我碰到一问题:某一工程实行清单报价,原设计图纸中基础挖土深度为2米.施工企业按此报价,当挖到设计深度时.地基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设计修改增加挖深1米.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将原报价取消,另外将已挖的土方工程量与设计修改后增加的工程量合并重新报价.这样是否合理.
不合理,只能就变更1米的土方工程量,增加费用。8、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内容需要在签订合同中进行说明。9、请教一个关于清单作标底的问题,清单作标底是否需要算两个量?一个是清单量,另一个是用于方便组价的定额量?“清单”标底,实际上就是招标人按照清单自己也做一个“清单计价”,这样也可以对清单编制时存在的问题、投标人报价中会产生的问题等有个预先的发现,也可以作为招标人的控制参考。是一个可取的办法。但就是要求该标底计价人要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计价。为了便于标底的计算,需要计算两个量。10、能说一些取措施费的经验吗?第一、措施项目费组价可以针对不同的措施项目采取不同的方法。
可以采取消耗量定额或企业定额计算,也可以采取费率形式计算。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可采取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提供的费率计算;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参照有关省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或采用企业定额进行综合计价。第二、竞争费与不可竞争费要分清。在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时,要分清哪些是政府规定的费用,哪些是企业自主竞争费用。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89号文),此文件中所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中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由此可见,上述四项措施费用,是政府规定计取的,是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如何计取这几项措施费用?89号文中的第六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都要求承发包双方要按规定执行,不可将这几项费用作为竞争的费用。第三、措施项目费的计取管理。一项措施项目费用,如何计算、何时支付等问题,承发包双方都应在施工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按完成工程的比例法予以支付,还有按施工的进展阶段来支付等。11、我想知道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风险的概念,如何使用这一栏目,它和间接费,其他直接费有何联系?是否有范围的概念?范围是什么?在规范中提供的表格是没有“风险”
这一栏的,按照规范的精神,是报价人在报价是应该在工、料、机、费等计算取值时,应考虑风险,比如材料所报的价格与市场波动引起的差异风险等,而有的地方在推出计算表格时,弄了一个单独的“风险”费一栏,这样在报价时就要由计价人自己结合工程具体内容和市场情况确定了,因每个清单项目的风险因素是不同的,有的可能是材料(比如钢材),有的是人工(比如装修项目等),而且会随着工程进展,发生变化,主要是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比较大。而具体计算的范围,只能是计价人自行确定,这也是一种风险。关于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有一部分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有一部分进入措施项目费中。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在计取综合单价时考虑风险,进入措施项目费的则在措施项目费计取时考虑。具体的划分形式参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12、在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专业分包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出现,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是否应计规费和税金?一般来讲工程总包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规费和税金的计取。专业分包是否还单独招标(交易中心进行),若进行则总包企业不宜计取。13、我想了解在清单模式下,施工企业的风险承担的改变在哪里?具体的风险承担还有看合同签署的形式:如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等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
一般来讲,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商承担的主要是价的风险。价的风险不仅指材料的价格变动,更涵盖了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报价的风险。14、清单计价总价可以下浮吗?我认为清单计价不能下浮。因为清单价就是市场价,竞争费,并且要求综合单价要和合价相符,如果下浮把规费和税金也下浮了。但是有人认为,清单报价自主报价,总价下浮,结算价也按同比例下浮,有什么不可以呢。现在我想说服他们没有依据,他想说服我也没有依据,尽管我有专家答疑说不能下浮,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下浮不应该超过利润率,否则是低于成本价,应视为无效投标。15、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甲供材料如何结算?甲供材为甲方自行采购材,规范第7页倒数第3、4行,“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也就是说甲供材是在总说明中体现,与预留金是一个档次,是由招标人给出数量及价格的不要求投标人为此进行报价。报价时可以将招标从给出的金额一并计入总报价就行了,结算时的量按图及洽商计算,价按招标清单价,两项相乘得总数扣除就行了。16、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排水、降水是否包含深基础中的井点抽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规定:“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所以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排水、降水应包括深基础中的井点抽水。17、在项目特征中描述的特征但在工作内容中未描述(如:项目名称:池底项目特征:C25泵送商品砼C1O素砼垫层20厚C15细石砼工作内容:混凝土制作、运输、浇捣、养护),投标人认为其工作内容中没有垫层浇筑和抹找平层,投标时出于策略未报价,中标后向招标人提出索赔是否合理?不能提出索赔,投标人应该对其报价的完整性负责,垫层的浇注和抹找平层应该包含其中,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从以上的叙述中看到这一点。工作内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项目名称”所包括的内容的补充,任何工程同一项目的工作内容都是相同的;而“项目特征”才是对具体项目工作内容的解释。投标方的报价主要应依据该项目“工程特征”报价,既然工程特征已经包括了上述工作内容,作为承诺报价应包括上述项目的价格。故不能索赔。 一、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我省实行以下两种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2、计价表计价方式:按照江苏省计价表和费用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其中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材料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私人资金都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3、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计价表计价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的作用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2004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是编制标底、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结算审核的参考。
编制标底时,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为指导依据,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为参考依据,材料价格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时,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自主报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用都可以自主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也可作适当调整,但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措施费用划分以及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表规定执行。 结算审核时,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2004年计价表的规定执行。 四、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详见附件。其内容填写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在全省统一执行。凡在本省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必须与之一致。 1、附件第11页为附件第9、10页的合并表格式样,适用于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装订的投标文件。 2、“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第4项规费应列出各项规费的名称和金额。 3、“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设备是按照有关规定应列入建安工程费的设备。 4、附表第19、20页表格可采用横排格式打印输出。
5、投标人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的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格式必须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数据标准》。所提供的数据必须细分到定额子目的人、材、机的消耗量组成。 五、合同与结算 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①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②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调整。 ③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2、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和投标单位应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时的价款调整方法。
3、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量清单实施的相关问题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价格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取定。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费应进入综合单价。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的采购保管费的承担办法。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抵扣或扣回甲供材料款。 2、招标人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按计价规范和计价表中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列出措施项目,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应按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3、同一标段包含多个单项(单位)工程时,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应按各单项(单位)工程报价。 4、计价规范附录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时,发包人应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予以明确。 本专业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编码,可使用其他专业附录的相应项目编码。附录中缺项项目应补充在计价规范附录各章节后。 5、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人工降效系数应计入相关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高层建筑垂直运输机械降效应计入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作为单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列项。
6、在遵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可自主确定乙供混凝土的供应方式(现场搅拌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 7、工期定额仍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件规定。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几个问题的剖析●李跃水王延树-------------------------------------------------------------------------------- 自2003年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各地大多在去年开始在建设工程中逐步深入地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一段时间来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还承包商以报价自主权,使工程价格和市场价值更趋于一致,改变了过去定额计价的诸多弊端,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但相对于我国尚不成熟的建筑市场环境,清单计价毕竟还是新生事物,在实行过程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工程合同价的确定与控制过程中,有些总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本文拟就此做一剖析与探讨。
一、合同价确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范围与清单范围不一致 1)清单范围和图纸范围不一致 实行工程量清计价后,规定业主(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提供工程量清单。由于编制清单的时间一般较紧促,再加上编制人的技术水平、责任心等问题,造成清单编制较粗糙,使清单内容和图纸内容不一致,实务中出现清单漏、错、多项现象也屡见不鲜。 目前业主给投标人的编标期普遍较紧,投标人确实也难以将清单和图纸进行详细核对,一般也就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和中标人很可能会就清单工程量和图纸工程量有出入这一问题产生争议。中标人认为清单工程量有误应为业主风险,理应按相应的调整报价来确定合同价;而招标人可能认为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次序中规定图纸是优先于清单的,因此这属于投标人的核查风险,投标人在报价中应考虑此风险,故报价不予调整。 探究一下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①合同选型过于单一。我国的业主一般偏好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喜欢“包死”价格,而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前提考试较少。一般来说,固定总价合同是针对投资额不大、工期不长、工程范围明确且有充足编标期的情况不使用。对工程内容不够细化、投标期紧的项目不宜盲目采用,否则可能是“包而不死”、“欲速不达”
,给工程实施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②招标文件不具有针对性。目前招标文件中关于清单工程量的确认及清单工程量发生错误时的调整方法等规定的不够明确,对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约定模糊。就清单工程量和图纸工程量不吻合这一总是来说,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单工程量确认的时间,是开标前还是中标后。当然投标人也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截标前提出修改调整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次序,如可以约事实上本工程中清单的解释优先等级高于图纸,这就明确了投标人的报价范围就是清单内容,把清单有误的风险完全推给了业主。否则双方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2)图纸范围和合同范围不一致 有时清单内容和图纸内容基本一致,但图纸内容可能有误或不满足规范要求,造成了图纸内容不满足合同要求,此时业主和中标人也可能就此发生争议。中标人认为图纸有误完全是业主方风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这无可厚非。但招标(业主)认为图纸内容有误或违反规范要求,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风险,因此属于承包商风险,至少投标人应事先向业主提出图纸有误,征求业主答复。 分析一下争议的原因可以发现,我国承包商有着根深蒂固的“按图施工”的观念,缺乏合同意识,认为只要按照图纸施工,哪怕“将错就错”
也与自己无关。实质上业主的合同目标是想获得一人满意工程,而图纸仅仅是一种实现手段而已,因此很容易理解承包商仅仅按图施工是很难满足业主的合同要求的。上述争议中,招标人的理解应该是符合合同精神的,但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图纸有误或违反规范要求必须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的。比如,结构构件中钢筋的设计锚固长度小于规范要求的长度,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是熟悉本工程所使用的规范,这种设计错误承包商是可以且误码该发现的,这就属于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风险,承包商应在报价中予以考虑,而不能在中标后提出调整。又如某构件的钢筋配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裂缝控制要求,这就不属于承包风险,因为这需要设计人同采用复杂的专业方法进行验算才能得出的结论,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一定肯定能发现的,不属于“合理预见”,因此属于业主风险。 综上,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后,无论是在投标报价不是在合同价确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工程量清单,而且还还要了解工程图纸,更要深刻理解工程合同(招标文件)的精神。 2.报从合理性的评审存在问题 1)总价的合理性评审不够规范 我国的招投标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都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否则应为废标。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投标人可以自主报价,但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主体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企业的定额和报价系统尚未完善,因此经常会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比较容易发生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目前很多地区在处理低于成本报价的总是上存在有不正确、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①以标底从或有效报价的均价作为基准价,若报价低于基准价一定幅度就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易于操作,节省评标分析时间。 ②以去掉有效标价中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或平均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基准价),然后按报从和基准价的偏离程度打分,接近者得高分。实际上采用这种方法和以前采肜标底作为评标基准本质上是相同的,是经不起推敲的,但目前在很多地区或行业清单招投标中使用较为普遍。 ③错误理解低于成本的概念,有一些人(不乏个别评标专家)只要一发现投标人某个(些)分项工程报价过低,就认为低于成本报价,甚至有些未中标的投标人还就此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实际上此处的成本是指总成本,不是具体某分项成本,不能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2)报价构成合理性的评审不够深入 上面提到某分项工程报价过低并不能界定总报价肯定低于总成本,有时经常会出现投标人总报价具有竞争力但其中某些分项工程价格过高或过低,这就涉及到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中如何评审衡量投标人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目前很多地区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相纪出台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这些办法中大多都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做了相应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报价构成合理性的评审工作没能有效落实,很多项目甚至根本就没有对报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①招标代理机构职业责任感不强。目前市场上招标代理取费相对刚性,由于报价构成的合理性评审过程复杂、繁琐,增加了代理机构的成本,加上某些招标代理机构缺乏应有的职业责任感,就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动力去完善招标投标评标过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评标过程中总是追求易于操作、节省成本,而对过程的合理性、结果的最优性考虑不足,最终代理机构可能获得了自身的“小利益”而损害了业主的“大目标”。 ②部分业主缺乏专业性。招投标作为一个系统工作,业主一般非常关注系统结果;总是希望尽快能够选择一个满意的承包商,而对系统过程的关注不够。由于对建设工作技术经济知识的缺乏,通常业主对投标人具有竞争力的总报价比较感兴趣,对报价构成合理的关键性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孰不知构成不合理的报价对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与结算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③评标委员会“能过则过”。由于报从构成合理性的评审涉及到对报价构成不合理部分的甄别、对投标人的质询、对投标人澄清的判断等多个环节,这需要评标委员会专家投入较多精力和时间。如果招标文件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方法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详细,评标专家一般不喜欢“节外生枝”地就报价合理性进行深入的分析评判,但这确实影响了评标结果最优性。 总之,不管是对总价合理进行评审还是对报价构成合理与不时进行评审,都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招标工作的“三公”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报从合理性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所涉及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点特别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深思,那就是评标时间太短。目前很多项目评标时间仅为半天,即使一些大项目也不过数天,而要评审的投标书数量都不少,评标专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很难发现标书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因此往往停留在程序性检查的层面,评标环节没有充分发挥其把关作用,实际上是节省了最不该节省的时间! 3.甲供材量价的确定不够明确 1)甲供材数量易生争议 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下,不管是在报价中还是结算中甲供材的数量确定都是按照(或参照)定额消耗量来确定的,一般双方对此争议较少。但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关于甲供材的数量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不太明确,容易产生纠纷。根据规定清单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甲供材费用应计入相应综合单价的材料费中。但往往综合单价的材料费不仅包括甲供材费用还包括一些乙购材费用,而投标人在综合单价分析中一般只明确该项清单的总材料费,并没有细分甲供材费用和乙供材费用。因此即使业主要求甲供材按指定价格进入报价,却仍然无法明确报价中甲供材的消耗数量。 比如:某工程地砖分项清单工程量100m2,地砖(500×
500)为甲供材(业主指定价10元/块),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为60元/m2,其中人工费8元/m2、材料费48元/m2、机械使用费1元/m2、管理费2元/m2、利润1元/m2。仔细分析上述报价可以发现,这时每平方米地面地砖的消耗数量是不确定,最低可以是4块/m2(损耗率为零)、最高可以是4.8块/m2(损耗率为20%,乙供材费用优惠不计),既然清单计价承包商具有自主报价权,那么在甲供材结算时承包商可以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因此笔者建议,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的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报价中必须明确材料的消耗数量,特别是甲供材料及可能会变更的乙供材料(如施工中业主可能会更换材料品牌)。在评审中应注意投标人是否把甲供材的消耗量报得较高而在别的分项中压低报价,当然应事先在评标规则中对这种不平衡报价规定一些限制性的办法。 2)甲供材指定价格可能较低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有时承包商在报价时会某工程地砖分项清单工程量10?说明该工程材料费优惠××%,但其材料费并未剔除甲供材费用,这实际上是投标人钻招标文件不完善的空子,影响了公平竞争。在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的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甲供材的价格必须按业主指定价格进入报价,否则视为废标。但业主的指定价格有时可能过低,这样在计取工程税金可以少计。因此有的地区规定甲供材的指定价必须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住处价或市场价确定,但这也要求招标主管部门或审计机构在审查或审计招标文件及合同时应严格把关。
二、造价控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1)变更价格议定 以前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关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确定相对比较明确,按照定额的规定计算即可。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变更工程价格确定的原则一般为: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可以看出,对于第①、②种情况相对来说还容易处理,但对第③种情况中“适当”的变更价格容易产生曲解。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那么变更工程就按照相关的配套消耗量定额来确定价格,这听起来好象挺有道理。但这种方法实质上是把一个工程按两种结算原则来处理,原来未变的工程按清单报价水平进行结算,变更的工程按定额的水平来结算,显然这是违背清单计价的基本精神的,也是违背合同精神的。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第③种变晚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机费用)可以按定额确定或按实测定(变更新增工程属定额中没有的分项),而
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清单报价的费率水平来确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变更新增的工程确实给其来额外的费用增加,可以按照索赔的实际损失原则来处理,但承包商必须提出卟够证据。即便如此,按国际工程惯例承包商也不会得不高于原清单报价水平的额外利润补偿。 2)工程量变更涉及到的单价调整问题 应该说工程量发生变更涉及到的价格调整在国际工程中已有非常成熟的处理方法,但在我国的某些项目上却时常因此而产生争议。比如工程量变更增加了,业主认为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增加工程量其单价应适当调减;而承包商确却坚持认为其原来的单价已经非常低了,增加的工程量必须调增单价,两者观点截然相反。这种现象看起来来点荒唐,但实际上却反映了一些非常本质的问题,市场主体不成熟、非理性报价、缺乏合同意识、合同管理水平不够等等。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必须明确提出工程量变更涉及到的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不可笼统提一下“知当调整”,这样既可以提高承包商报价时的风险意识,又可以适当地避免纠纷。 2.措施费的调整 1)措施费调整范围 实行清单计价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体性费用与措施费的分离,措施费更要能体现企业实际水平。因此措施费的范围完全由投标人决定,而措施费的报价具有包干性。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0.10条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子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这一条款表明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其他适当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措施费的损失可以给予补偿,实质上这给措施费的价格带来较大的弹性,甚至可能使原来措施费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 如砼工程量发生变更,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措施费中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甚至大型机械进退场、临时设施等费用,这其中有些费用很难准确测定,针对措施费的调整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应明确工程量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约定范围外措施费在结算时不得调整,属承包商报价风险。上述砼工程量变更,合理可以约定模板、脚手架费用作相应调整,其他措施费不得调整,这样结算起来比较方便。 2)施工措施的约束力 工程建设实施前,承包商一般要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工程门徒这程中承包商可能会改变施工措施,由此会带来费用的变化,此时需要进行合同责任分析来决定措施费的调整与否。 有时承包商会主动选择新的施工措施,如某工程包商原先的方案是使用两台塔吊,后来承包商选择使用一台塔吊的方案,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报批,并附有详细说明文件论证其可行性,业主(或工程师)批准了此方案。工程结算时,业主要求扣减措施费中塔吊进场费的一半,承包商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业主认为工程变更减少,应该扣减相应费用;承包商认为措施费具有包干性质,只要顺利完成工程目标,措施费不应减少。实质上该问题的核心在于施工方案和措施是不是合同文件,
有没有约束力按照国际工程惯例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但具有约束力。 经批准的施工措施的约束力对业主来说主要是业主相关配合责任,而对承包商来说就是安全、稳定、高效地完成工程目标的责任。承包商有权选择更加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除非业主有足够证据证明施工方案的改变会影响到工程目标的实现,否则业主拒绝新方案会被视为一个工程变更。显然,承包商使用经批准的新方案所带来的费用节省应为其实力强和水平高的回报,业主没有理由扣除。 三、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推行时间还较短,存在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只要我们重视这些问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机制,相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一定会为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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