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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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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实务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1.1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自从1979年国家建委发布《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等调整工程建设合同的法规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合同法治建设和科学管理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已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建筑业正逐步走上合进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尽管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与以前相比取得巨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并有待解决的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筑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和主要内容之一。然而目前在我国,合同意识薄弱、合同管理水平较低仍是建筑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合同的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同签订和实施问题很多,合同管理的成效不显著,水平还不高;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性行为经常发生。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人迫于生计在多数情况下,只得接受发包人在合同中提出的苛刻条件。由于在合同中处理弱势地位,加之缺少合同管理人才,承包人为迎合发包人而无法认真、严格地执行合同,难以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由此导致了合同约束力不强,合同管理效果不显著等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之外,承包人也面临着尚不规范的建筑市场运行环境。由此可见,工程管理整体水平低,合同意识薄弱,缺乏合同管理人才,很难严格履行合同是建筑业进一步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工程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有重大的影响。这些现象正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要加强合同管理需要有更科学的方法、更合理的思路和更有效的手段。要加强合同管理就必须建设索赔机制,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的市场,而这两个方面也是相辅想成的。其次,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理论研究与国外有一定差距。近年来,工程合同管理已受到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普遍关注。国内合同研究现状要点如下:1)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合同管理研究是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进行的,对国内的合同管理研究较少。这与我国施工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方面的合国管理工作开展得较早有很大关系。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使得国内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实施中遇到许多合同管理问题,迫切需要理论指导,而当前在这些方面的研究力度明显不够。2)注重合同法律和合同条款的介绍、解释与分析研究,而忽视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在操作层面的指导作用,尤其缺乏对项目现场所必需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方法的研究。3)目前对合同条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FIDIC合同条件,许多研究是通过案例分析来阐明的。国内大多数合同研究缺乏对合同内容的系统性分析,缺乏对案例本身的理论性探讨,缺乏对合同管理过程的介绍,所以这些研究对于合同管理操作的指导意义不大。4)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合同文档管理。当前尚属有限的研究工作都是主要针对某一合同文本(如FIDIC合同条件)的条款检索和合同文本辅助撰写进行的。国内目前尚无成熟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合同管理信息子系统和施工索赔信息系统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反观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工程管理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国外越来越重视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研究。在发达国家,上世纪80年代前人们比较偏重于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较多地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合同管理问题。近十年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下面从六个方面对国外合同管理研究现状进行介绍。1、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合同管理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的影响,合同确定了各方的项目实施目标(见图)进度管理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索赔管理安全管理2、合同战略管理研究合同战略是项目管理经营战略和项目管理战略的综合体现。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业主的合同战略对其项目控制有着深远的影响。目前,合同战略研究最多的专题是合同类型的选择,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管理方式、激励措施、双方的目标与动机和选择的决策方式。3、合同风险管理研究工程风险分析的理论研究是伴着国际工程建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的。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以及在实践中的初步应用,业界已对工程风险管理的理论基本达成了一致的看法,认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风险的辩识、评价、控制和管理。4、合同的索赔管理研究国外承包人在合同管理中非常重索赔管理。许多建筑公司和项目咨询公司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项目文档保管和审查制度、索赔工作程序、索赔预防措施等。而且,众多的建筑公司将多年来项目合同索赔案例加以整理归档,建立了公司内部的索赔案例库。很多索赔管理的研究文献对引起合同索赔的原因及索赔的预防措施进行了分析。5、合同纠纷的解决最近几年,ADR在欧美国家合同纠纷解决中应用较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ADR是英语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它指一系列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就是一种传统的ADR方式,除了仲裁之外,还有谈判、调解、微型审判、争端评审委员会、争端审查专家等。目前,国外还提倡利用相互之间建立的伙伴关系来解决纠纷。上述争议解决办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其给合同双方提供了一个非对抗的环境来解决合同纠纷,从而使合同双方免于将合同纠纷提交诉讼。6、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外着手开发管理软件,合同管理专家系统的开发研究成为计算机辅助合同管理软件开发研究的热点。在合同管理专家系统开发研究中,研究最多的是合同索赔管理专家系统,其他一些合同管理专家的研究包括合同类型选择专家系统、承包人预选专家系统等。由此,可以总结出我国工程领域合同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和理论、实践领域应当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1)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首先要完善的是法制体系。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要加强建筑市场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法制体系,保证建筑市场依法有序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加强对工程合同的法律调整和管理。2)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合同价格中包含的利润越来越少,合同风险加大。建筑企业必须通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来增强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而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只有进行有效的合同管事,才能避免亏损,取得工程盈利。3)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的工程项目逐步与国际接轨,逐渐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按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三个核心内容,即按国际通用的程序进行招投标、采用国际工程合同条件和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按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就是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这对建筑企业是一种压力。如果不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工程中双方整体管理水平就不平衡,承包人就会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的外国工程设计公司和承包人进入了中国建筑市场,他们凭借强大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将对国内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使国内竞争更加激烈。这也要求我们必面加强合同管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1.2合同管理的必要性为寻求解决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并具有重大意义的。1、研究和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是约束双义务和权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合同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及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合同管理应是项目参与各方合作的主要内容。我国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是符合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计价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表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及条文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改革和完善工程价格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面部份。它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是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或者说是一种市场定价模式,是建设产品的买方和卖方根据建设市场供求情况理行的自由竞价,从而使双方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对于这一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的研究和实施有利于计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制定与之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体系,有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合同管理水平。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意义 1)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凤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使之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市场需要,能够更好地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模式已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价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由于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这种方法进行计价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进而更加不利于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研究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能够促使合同双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移稳定发展。2)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合同管理法制、完善我国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的风险管理有重要作用。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建筑业科技含量比较低,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将有助于我们吸收一些先进的项目管理、风险管理理念,对加快合同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促进建筑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3)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FIDIC合同条件的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FIDIC条款的认识,更好地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1.3合同管理的内容这里主要讲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索赔的处理等较为重要的三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的订立对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计价规范”;不采用清单计价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其计价活动也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1)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使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形式,而“计价规范”建议采用单价合同。“计价规范”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且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中,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政府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企业定额进行编制确定的投标中标价。(2)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的计价方式明确了工程量的计算错误和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对投标所报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的界定和计算因风险所致的责任分担和费用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对于较大型复杂且工期又较长的工程,建议采用较为合理的可调单价合同。同理,合同中也应明确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而遵循和采用的计算调价原则和计算方当等内容,如采用调值公式的计算方法。(3)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可否认,部份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和施工的保护措施的调整等方面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手段。2、合同的履行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履行的内容如下:(1)工程变更计价工程变更计价一般做法见本章1.4节第5条内容,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时需要调整时,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合同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的,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调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2)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工程师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完面项目工程量和对应的清单单价计算的价款额,再计入确定的变更金额、索赔金额、工程价款调整额以及应抵扣的预付款等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清单项目实际完面的工程量和结应单价,并考虑变更金额、确定的索赔金额、调价以及其他合同规定应计入款额,计算出竣工结算价款。3、索赔的处理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较多关注的内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下,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机会。然而,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机会将增加:1)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可能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而且还可能提出索赔。2)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甚至升级为索赔事件。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在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可能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容易升级为索赔事件。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又有利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目标的控制。1.4合同管理的实施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实施合同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工程量清单类别常用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和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两类。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和完整的清单。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一般应当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鉴于任何工程量清单都不可能绝对准确,为保证投标报价具有共同的和可比的基础,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两个互补的修正途径:1)在招投标阶段修正,即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提醒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规定有关澄清和修正的程序。工程量清单中不准确的内容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开标前若干天修正。投标人自己应当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适当的复核,以便在投标答疑时澄清或在报价时考虑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分摊。应当指出的是,不可竞争性费用除外。2)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需要约定错、漏项的处理办法。原则上,执行计价规范的,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按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有有关工作内容而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或错误的项目按变更项目处理。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为近似工程量或列项并不完整(但不是招标人故意的行为所致)的清单模式。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一般适用于在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基础上的招标,或在实行总价合同时,为了满足计价规范的要求、为使评标有一定的可比基础和变更计价等目的考虑而提供的。对以近似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工程量一般不需要投标人进行复核。2、实行工程量清计价的合同形式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单价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宽,风险可以得到合理分摊。而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深度较高,预计变更较少或工程范围明确的项目。相比较单价合而言,总价合同对承包人的风险较大。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分为:1)固定周期支付,通常按照月为周期。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发、承包双方按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再考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就可以计算出本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据此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措施项目部份的费用支付可以根据措施费用类型,即将其按时间相关、成本相关、前期或后期固定费用四种费用进行分解,计算出本期发生的费用。或者在措施费用额较不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进度,由发、承包双方商定各个项目的支付比例。2)按里程碑支付。里程碑支付也称阶段付款,是招标人提出或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将工程进度计划部分里程碑作为进度款付款标志的一种付款方式。相邻付款不宜超过45天,也不宜过短。里程碑方式是一种现代付款方式。4、工程变更与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的定义是在合同条款中确定的。不同合同文本的工程变更定义可能有差异。不同合同形式的工程变更定义有所不同,如在单价合同下,工程量的增减一般不属于变更,但是在总价合同下,却是工程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5.1条,变更定义如下: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5、变更计价方式变更计价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可以计量的变更计价方式。可以计量的变更是指变更工程量能够按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计算求出。可以计量的变更计价方式如下:①以报价形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形成变更价格。②按“计价规范”的计量,按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计价,适用于同样的或类似的工作。③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形成变更价格。2)不可计量的变更计价方式。不可计量的变更是指变更工程量很难或不能按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计算得出,如拆除和修补工作。这种变更可以报价、计日工或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做变更计价。所谓实际成本加酬金,即是在合同中约定酬金比例,投标时给出百分比和计算基数,而确定实际成本的依据可以是经发、承包双方签认的用工、用料、机械台班的使用记录和购货发票,合同中应当约定确认有关记录和费用的程序及时间要求。3)在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6、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的调整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调整:工程量变化的价格调整、其他可调因素的调整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综合单价的强制性调整。1)工程量变化的价格调整。当工期不变或非发包人原因延期时,按承包人在一项承包合同价格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额相对固定的原则调整综合单价。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为保证合同价格中包括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额相对不变,而向下或向上调整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合同中设定一个工程量变化的幅度,幅度之内的不调整,幅度之外的按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当工期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延长工期的原因区别对待。承包人在合同价格中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额可以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工程量变化和工期变化的影响。非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延长工期的,承包人的有关措施项目(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将可能发生额外费用。此外,还有承包人的机会成本问题和工期缩短时的收益分享问题等。这类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2)其他可调因素一般有暂列金额、物价上涨或下落,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等。如果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作为调价的因素时,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调价公式。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整公式时,可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综合单价调整有强制规定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例如,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按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5合同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当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评标标准有不合理之处。目前国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基本上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标准法。综合评分法即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报价、工期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企业实力及社会信誉等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先进行资格后审和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再由各评标委员根据每一合格投标人投标书中的主要数据评定各项指标的分值,以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与得分相乘,然后汇总即得加权综合评分,得分高者中标。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即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资格合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符合性条件,并明确以招标控制价(标底)在降幅内随机确定一个降分值为评标最低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最低价为不合理报价,高于但最接近评标最低者中标。然而,以上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不能使企业实现自主定价权,即无论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都不能保证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在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或接近评标最低价,而决定于标底和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等外部因素。其次,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致使施工合同双方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约的意识淡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由于是买方市场,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即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来约束承包人,而承包人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却无能为力。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国内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而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完全没有,诉讼解决纠纷在时间上拖之又拖。因此,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数以承包人让步而达成和解,否则承包人将限入工程款拖欠泥潭。最后,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施工合同签定后,发包人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调查,发防止合同违规、违法及明显有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目前这一环节往往因种种缘由“备而不审“,有少部份合同中存在明显违法条款也能顺利备案,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此产生了”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实施中依“合同”履行,从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发、承包双方很少设置和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合同签定后往往将其束之高阁,很少向合同的执行者进行交底,致使现场的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不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更谈不上依据合同履行职责,完全依靠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个人经验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少数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施工合同除一本包括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合同外,还有一本通用条款。由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违约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了。对于上述问题可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加以应对:(1)规范评标方法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