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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说明2012年哈尔滨某市政工程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2)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3)执行黑建造价【2010】5号文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4)依据黑建发[2010]11号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逐项计算并汇总出投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且将总额进行单列,计入总投标报价。对于不按规定计取并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标文件,其商务标不得参与评标;(5)执行黑建造价[2011]12号《关于发布二O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6)黑建发【2010】6号文件,《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7)《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哈建发〔2010〕173号);未将预拌砂浆价格计入,将被视为该部分报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上;(8)混凝土施工应执行哈建发[2005]167号文件;(9)依据黑建招【2006】1号文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0)黑建造价【2010】8号文件,《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11)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0〕12号文件的通知 (哈建发〔2010〕275号);(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第77号);(13)省、市现行有关工程计价规定;(14)各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函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一致;(15)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每一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目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有价款的单价和合价中;(16)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顺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否则按废标处理;(17)其它承诺:投标人必须承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其费用专立帐户专款专用;投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的承诺,用文字予以说明;(18)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3、工程结算方式3.1总的原则3.1.1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结算方式,确立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3.1.2本工程结算执行总包负责制,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代扣代缴费用(主要包括:劳保统筹费、农民工保证金、职工意外伤害险、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均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结算时,对各自应承担部分对总包单位缴纳;3.1.3本工程执行年度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当年完成工程当年结算。建设期间因工程跨年度发生的计价依据、结算文件等政策性调整时,已结算工程不再找补。文件有追溯期的除外;3.1.4招标人有改变原设计的权利,如遇重大变更,在签约前,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不蒙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推迟或终止所有招标;在签约后,招标人有权根据重大变更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工期及由此产生的费用。3.2分部分项工程结算3.2.1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则规定,按实际发生计算;3.2.2清单单价调整:3.2.2.1因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调整:清单单价不因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差异而调整;3.2.2.2因物价变动(材料、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引起的单价调整:本次招标中主要材料调差的品种包括①商品混凝土②沥青混凝土、二灰碎石、三灰碎石③钢筋、钢材,除特殊说明外。当施工当期(非材料购买期,以三个月为调整期,按三个月平均值为当期价格,下同)的《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涨落超过招标基准期(工程开标日期的上个月份,下同)《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3%(含3%)时,结算时按施工当期发生工程量对前述3%以外部分(不含3%)材料差价进行找差(不计取任何费用,直接进入总价,适用于当年竣工工程)。投标当年(2012年)施工当期《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涨落超过招标基准期《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5%(含5%)时,结算时按施工当期发生工程量对前述5%以外部分(不含5%)材料差价进行找差(不计取任何费用,直接进入总价,适用于跨年结转工程)。计算公式如下:施工当期《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A招标基准期《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B
浮动系数:±P(+为涨价-为降价)投标当年(2012年)P=5%,其他年份P=3%①当[|A-B|/B]×100≥P时进行调差②投标人承担或所得部分:B×±P③招标人承担或所得部分:(A-B)-B×±P·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暂估单价,按建设过程中二次招标后确定的价格与清单给定暂估单价之差进行调整(不计取任何费用,直接进入总价)。·其余材料因价格变动引起的单价浮动均不再调整;·机械台班或设备价格波动不予调整。3.3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3.3.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3.3.2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投标报价中有类似项目的,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为基础,由投标单位提交变更报价,由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工作内容,发生诸如下列所述变化之一者视为类似项目,结算时仅对主材价格差额进行调整,其余不变:(1)原有工艺不变,仅主材种类变化;(2)原有工艺有局部变化,主材种类发生变化;(3)其他与之类似情况;·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中标单位按地方现有计价规范及依据形成新的报价清单,经监理单位初审、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及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后执行。新的清单单价组价依据同投标报价。·清单中已给出、但实际未发生的项目,结算时扣回。3.3.3残土(渣)、泥浆等废余材料外运距离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取;3.3.4材料价格执行结算价格,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现场签证取费仅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和税金);3.3.5材料差价执行第14.2.2.2条规定。3.4措施费及安全生产措施费结算3.4.1措施费结算3.4.1.1因所报措施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统一产生的措施费调整:投标人所报措施费内容及费用应与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一致,凡施工组织设计中已列出的方案或措施,但费用报价中未含者,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所报的其他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对技术措施方案审慎研究,如中标,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等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标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当,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改正,以达到标准为止,但修正的措施费部分不予调整(如发生经建设单位书面审批确认的方案调整除外);3.4.1.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化产生的措施费调整:本措施费为完成全部给定清单项目(含以暂定价给定的材料,不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给定的招标人部分)所需的措施费。因工程量变化(含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使措施费中相应子项所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增减在10%(含10%)以内的,结算时措施费不予调整;超过10%时,每一子项调整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HF-2007-0201)中“通用条款”
第72.3条规定调整办法,对应子项单价不变;如发生设计变更,产生经建设单位确定的新的子项措施费条目时,新增加部分措施费按实计取,报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原措施费中不再使用的措施费对应扣除。3.4.1.4是否需要冬季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如发生进行冬季施工,费用另计。3.4.4其他项目清单的结算方式:3.4.4.1如工程量清单中给出“招标人给定材料暂估价”按建设期组织的二次招标、采购条件中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建设期组织的二次招标中规定的结算办法不得存在与上述结算方式相抵触的条款。3.4.4.2;“总承包服务费”按二次招标确定的“专业工程”的金额之和计取,费率执行中标率数。3.5奖罚措施:如果延误工期,每日赔偿5000元,最高赔偿10万元。(我方另有其他严重延误行为造成恶劣质量不在此列)。3.6合同履行及监督指挥部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对已签订实施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情况、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经甲方允许的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涉及工程投资及经济结算进行管理。4、其他说明4.1词语和定义4.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4.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4.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4.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4.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4.1.6规费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4.1.7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4.1.8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1.9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4.2工程量差异调整4.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4.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4.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4.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4.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4.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4.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4.4其他补充说明
4.4.1因本工程为改造工程,直接涉及原有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保障,所以施工单位应做好宣传和摸底工作,现场勘察维护,施工期间的稳定工作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4.4.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4.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4.4.4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4.4.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4.4.6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和项目特征描述为准。4.4.7本工程暂列金额随工程量清单发给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不允许更改,需参与正常取费,如不按此填报暂列金额予以废标,竣工后按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金额进行结算。4.4.8人工费差价按哈建发[2010]275号文件执行。4.4.9本工程设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最高限价在开标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下发给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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