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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就08版工程量清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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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08版清单规范解读一:08版清单规范约束力一、08版清单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而属于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08版清单规范,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虽然,08版清单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并经其批准,但其并非是行政规章,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而是属于国家标准。因此,不具有法律所特有的约束力。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08版清单规范。08版清单规范1.0.3款特别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08版清单1.0.2款又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3 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08版清单规范。三、08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必须适用。但合同双方的约定违反强制性条文并不导致约定无效。08版清单规范系国家标准,该规范中有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规定,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如果违反,政府部门将会责令改正。如不改正,则可能无法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手续。但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时未发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形,怎么办呢?特别是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与08版清单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怎么办呢?是不是强制性条文可以否定双方的约定呢?回答是否定的。正如上所述,08版清单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双方的约定如果与强制性条文相冲突,约定仍然有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采用了定额计价而没有采用清单计价,但是施工合同已经签订且实际已经开始履行,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定额计价的约定仍然有效,并不因为违反了强制性条文规定而无效。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3 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在审查后不补充、完善,则视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系准确的、完整的,如有没有单列的项目也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上述规定,同样并不因为招标人违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强制性条文而无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