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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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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招标文件无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7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人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签字权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工作时限。鼓励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采用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的咨询费支付方式。咨询工期三个月内的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咨询费;三个月至一年的可实行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方式;一年以上的可实行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可确定为咨询合同金额的20%-30%,进度款可确定为咨询合同金额的40%-60%。第八条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应保证合理的编制、审核时限。具体时限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其承担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具体责任在咨询合同中约定。因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责任导致工程发、承包方利益受损的,可书面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任人(包括单位及个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妥善保管造价咨询过程中形成的成果文件、过程文件和其他文件。具体保管期限按相关行业规程规定执行。第二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及本《细则》相关规定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编制原则。清单计算规范有一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选择与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一致的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规范》一致。第十二条 7 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状况、环保要求等);工程发包、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采用的标准、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等);使用材料设备、施工方案、施工的特殊要求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答疑期间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规范》中的表格本工程项目不发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可不设置。但“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均应设置,设置内容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五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数量可视具体情况按未来可能发生数量的经验数据进行暂定。暂列金额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取。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规范、施工图纸、标准图集,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等,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并且与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相吻合。项目特征可不重复《规范》对应项目已表述明确的工作内容,按便于报价的原则可选择采用问答式或简化式表述,必须明确以下内容:1、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如各种尺寸、规格;2、涉及结构标准要求的,如混凝土强度;3、涉及施工难易程度及部位的,如抹灰的基层类型;4、涉及材质要求的,如材料的等级、档次、规格等;5、以成品编制的项目,项目特征取消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6、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7 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第十七条 若出现《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项目,应按《规范》相关要求编制,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补充项目备案格式参见《规范》。第三章 招标控制价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以经济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案,依据《规范》、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现行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材料价格应按最新发布的综合信息价组价,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暂估价或采集市场同类材料的价格并附询价记录单;取费执行相应定额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发包、分包范围;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基准日期;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来源;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项目备案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开标。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项目批准的工程概算金额。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工程公布内容包括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税金。采用《规范》附录中的B.2《招标控制价封面》、C.2《招标控制价扉页》、附录D工程计价总说明、E.1《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E.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及E.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格式公布。第二十三条7 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包括各单位工程的计价表,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计量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相关费用按相应定额的费率及计费基数计取。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发出后投标单位有异议的,可针对具体内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由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对有异议部分的审查,情况复杂的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审查。审查结果误差在备案的招标控制价±3%内时,继续开标,时间顺延,由投诉人承担审查发生的费用。审查结果误差超过备案的招标控制价±3%时,责成招标人改正,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当年综合检查评分结果扣10分,并承担审查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投标报价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报价可参照现行计价定额、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根据《规范》、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自身的施工方案、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及市场风险预测等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发包、分包范围;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来源;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精心制定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不完整、错漏项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风险费用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相应定额费率执行,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第二十九7 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第五章 施工合同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订立,条款内容不得违背《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定标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补充备案。补充协议不得违背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的实质性内容(对合同内容补充细化的除外)。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得办理补充备案,结算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发生设计图纸重大调整等影响原合同正常履行的问题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格式签订。定标后,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协商合同专用条款内容,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第六章 合同价款调整、支付及结算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施工中计量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第三十四条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采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基准单价不得填写暂估价。第三十五条进度款支付应包含当期完成合同工程价款、变更签证费用、索赔应增加或扣减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已签发的支付款支付证书的错误修正及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第三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7 工程结算时若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时,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可参考《规范辅导》9.6.2的方法进行。第三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推行分段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第三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竣工结算文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项目结算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