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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核权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负责。15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照招标文件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编制控制价的规定编制。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包括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及相应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要求应当随招标控制价一并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放弃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招标控制价,依法重新招标。第九条投标报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编制投标报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第十条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签法和综合评估法,具体采用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最低投标15
价法。土石方等简易、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工程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直接以最低投标价中标。(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详细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以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三)抽签法。政府投资的应急或保密工程以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抽签法。招标人应当在公布发包价格的前提下,在所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投标报名企业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施工发包价由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下浮的百分比由招标人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合理下浮区间,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四)综合评估法。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按招标文件的计分规则对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标进行计分,再按招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分值权重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章投标报价的评审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十一条评审准备评标专家在开始评审前,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完成相应的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对投标文件的合格要求;(三)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四)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15
评审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审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准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专家完成。第十二条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第十三条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十四条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公章的;(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三)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的;(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六)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七)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或招标文件对规费明确了固定金额并要求按固定金额填报而填报错误的;(八)投标人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招标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确了固定金额并要求按固定金额填报而填报错误的;(九)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15
(十)材料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十一)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十二)不符合投标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重大偏差。第十五条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三)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正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按上述第十六条修正方法修正投标报价,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才能进入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投标报价15
详细评审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以下投标报价均指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第十八条当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章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第二十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第二十一条有无漏项的评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该单项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不能从招标人得到相应费用。第二十二条有无明显不平衡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平衡报价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供招标人签订合同参考。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确认。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税金(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以下所称投标总价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后的报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时,评标专家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15
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时,评标专家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的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三)材料单价的评审;(四)总承包服务费和计日工的评审。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凡经上一评审程序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第二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一)评审及询问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100项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100项时,所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评标专家应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15
3、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单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二)评估及判断1、当投标人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10%以上(不含10%)的项目(当有小数时,应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100项时最低不少于3项(含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单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或综合单价中人工费低于工程所在地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的人工费时,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第二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一)评审及询问1、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2、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措施控制价的8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措施费算术平均值的8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15
(二)评估及判断1、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措施控制价的8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0%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第二十六条材料单价的评审: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一)评审及询问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50种(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需评审的材料单价;当该工程材料种类少于50种时,所有材料(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需评审的材料单价。2、当投标人的需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材料单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二)评估及判断1、当投标人需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10%以上(不含10%)的项目(当有小数时,应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当材料种类少于50项时最低不少于3项(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材料单价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材料单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15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服务费和计日工的评审(一)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二)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人工单价,否则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第二十八条询问形式及原则: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九条评估及判断原则: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投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15
第三十条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继续进行评标。第五章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及评审报告第三十一条当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技术标是否可行进行评审。对技术标可行并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直接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第三十二条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三条当采用抽签法定标时,招标人可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投标人也不需要报价,但招标人必须事先确定并公布发包价。招标人在所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投标报名企业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为招标人事先公布的发包价。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应当由招标控制价下浮百分比后组价确定。下浮的百分比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合理下浮区间,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发包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规费、税金以及相关说明等。第三十四条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专家对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分别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计分规则对商务标进行计分,15
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分值权重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计分规则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综合评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60%。第三十五条投标报价计分规则(一)投标总价(60分)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投标总价计分的基准值。投标总价计分基准值=招标控制价×95%×30%+投标人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70%。计分办法:以投标总价计分基准值为合理报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的报价得60分。其余报价与合理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分)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分的基准值。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分基准值=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95%×30%+投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70%。计分办法: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计分。投标人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未低于该项目综合单价计分基准值90%的综合单价得分,投标人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该项目综合单价计分基准值90%时,该投标人的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得分。等于和低于需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分基准值但未低于计分基准值90%的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为1分。其余相应综合单价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分基准值每高1%扣0.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三位。15
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的最后得分为所有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分之和乘以20/N(N为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5分)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计分的基准值。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计分基准值=招标控制价措施费×85%×30%+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算术平均值×70%。计分办法: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计分基准值为合理报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但未低于合理报价80%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5分,其余报价在5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合理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三位。(四)材料单价(12分)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需评审的材料单价计分的基准值。需评审的材料单价计分基准值=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95%×30%+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70%。投标人需评审材料单价未低于相应需评审的材料单价计分基准值90%的材料单价得分,投标人需评审材料单价低于相应需评审的材料单价计分基准值90%时,该投标人的该项材料单价不得分。计分办法:等于和低于需评审材料单价计分基准值但未低于计分基准值90%的每项材料单价得分为1分。其余相应材料单价比需评审材料单价计分基准值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三位。投标人材料单价评审的最后得分为投标人所有需评审的材料单价的得分之和乘以12/N'(N'为需评审的材料单价的数量)。(五)总承包服务费报价(2分)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报价15
计分的基准值。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计分基准值=招标控制价总承包服务费×80%×30%+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70%。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未低于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计分基准值70%的得分,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低于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计分基准值70%时,该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报价不得分。计分办法: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报价等于和低于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计分基准值但未低于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计分基准值70%的得2分。其余总承包服务费报价与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计分基准值相比,每增加1%扣0.05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当招标工程无总承包服务费时,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得分均按2分计算。(六)计日工报价(1分)投标人计日工报价未低于各投标人计日工报价算术平均值80%的得分,投标人计日工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计日工报价算术平均值80%时,该投标人的计日工报价不得分。计分办法:投标人计日工报价等于和低于各投标人计日工报价算术平均值但未低于各投标人计日工报价算术平均值80%的得1分。其余计日工报价与各投标人计日工报价算术平均值相比,每增加1%扣0.02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当招标工程无计日工报价时,投标人计日工报价得分均按1分计算。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的编制:投标报价评审报告至少应载明:(一)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及该依据的出处;(二)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及该依据的出处;(三)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说明;15
(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得分及其详细情况;(五)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有无明显的不均衡报价、漏项情况以及合同签署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评标报告由评标专家签字。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何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当二者不一致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对另一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二○○九年月日起施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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