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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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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第六条项目编码4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第十二条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综合单价计价。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第十五条现场签证46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第十六条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第十七条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第十八条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第十九条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二十条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二十一条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二十五条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46 第二十六条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二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第三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细则;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3.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46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三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第三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三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第三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第四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第三节措施项目清单第四十一条46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四十二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附件一(定稿后排在文字后面)措施项目费一览表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二、施工措施项目费1.通用措施项目(1)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措施费);(2)二次搬运费;(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5)施工排水费;(6)施工降水费;46 (7)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2.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第一篇建筑工程(1)高层建筑增加措施费(2)脚手架搭拆费(3)垂直运输机械费。(4)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1)高层建筑增加施措费(2)脚手架搭拆费(3)垂直运输机械费。(4)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第三篇安装工程(1)组装平台费(2)高层建筑增加施措费(3)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琶费(4)高压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费(5)焦炉施工大棚费46 (6)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7)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费(8)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9)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10)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费(11)长输管道施工便渭逼道费(12)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13)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费(14)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干遣奏费(15)格架式桅杆增加费第四篇市政工程(1)围堰(2)筑岛(3)脚手架、支架、工作平台搭拆费(4)施工便道(5)临时便桥(6)驳岸块石清理费(7)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8)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管路、动力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46 (9)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费(10)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11)临时用地占用费第五篇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1)施工因素增加费(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2)苗木养护费第四节其他项目清单第四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零星工作费);4.总承包服务费。第四十四条出现本细则第第四十二条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五节规费项目清单46 第四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6.职工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出现本细则第四十四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湖南省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六节税金项目清单第四十七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第四十八条出现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第五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6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第五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第五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彝率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五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细则第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计价。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第五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应根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五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一节招标控制价第五十八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46 第五十九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六十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细则;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第六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六十二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计价。第六十三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零星工作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第六十四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第六十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编制并应46 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资料应包括: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2.编制说明;3.工程总造价;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5.措施项目费;其中: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其他项目费;7.综合单价的组成;8.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9.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第六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第六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1.工程总造价;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3.措施项目费;其中: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4.其他项目费;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46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投标价第六十九条除本细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七十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第七十一条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细则;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取费标准、计费程序;3.企业定额,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七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细则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46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七十三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第七十四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第七十五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第七十六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第四节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七十七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七十八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七十九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46 第八十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第五节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第八十一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八十二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第八十三条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第八十四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八十五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46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八十六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八十七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第八十八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索赔与现场签证第八十九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九十条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一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46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第九十二条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第九十三条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四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第九十五条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七节工程价款调整第九十六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九十七条46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第九十八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第九十九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一百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第一百零一条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第一百零二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6 3.承包人带入现场用于本工程设备损坏、周转材料损坏、施工临时设施损坏及因灾害停工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因灾害停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灾害停工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一百零三条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第一百零四条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八节竣工结算第一百零五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一百零六条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第一百零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细则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46 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第一百零八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第一百零九条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条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第一百一十三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6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第一百一十五条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第一百一十六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九节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条46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一百二十一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记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控制价投诉过程中,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6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第一节计价表格组成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以表格组成。1.工程量清单封–12.招标控制价封–23.投标总价封–34.竣工结算总价封–45.编制说明表–016.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7.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8.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9.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10.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1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14.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9~215.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01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117.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1–118.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1–21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1–320.计日工表表–11–421.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1–522.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1–623.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1–724.现场签证表表–11–825.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226.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346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咨询人:(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46 封—1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招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咨询人:(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46 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封—2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46 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封—3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标价(小写):(大写):结算价(小写):大写):发包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46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咨询人:(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封—4编制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46 编制:复核:核对:【说明: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均应填写此表】表—0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46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46 合计【说明: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表—0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46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46 合计【说明: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0346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11.21.31.41.52措施项目费2.1安全文明施工费2.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3施工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3.1暂列金额3.2专业工程暂估价3.3计日工3.4总承包服务费4规费4.1工程排污费46 4.2职工教育经费4.3养老保险费4.4其他规费5税金合计【说明: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汇总表。2.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表—0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46 合计表—0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第46 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合计46 表—0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11.21.31.41.52措施项目费2.1安全文明施工费2.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3施工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3.1专业工程结算价3.2计日工3.3总承包服务费46 3.4索赔与现场签证4规费4.1工程排污费4.2职工教育经费4.3养老保险费4.4其他规费5税金合计【说明:1.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2.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表—074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46 本页小计合计【说明: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本表列项计价】表—0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清单编码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元)46 消耗量标准编号工程内容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分析(元)计费基价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和利润风险系数合计人工费机械费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价备注综合单价=合价÷清单项目工程量46 【说明: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本表列项计价】表–09–14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序号工作内容名称单位单价消耗量合价(元)1人工费46 22.1材料费33.1机械费合计【说明: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本表列项计价】表–09–246 施工措项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23456789101112合计【说明:本表适用于以“项”138 计价的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表–08、表–09–1~2列表计价。】表—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1—1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1—2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1—3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11—4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138 表—11—5合计【说明: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12138 34567891011合计【说明: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1—1材料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标段:138 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说明: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138 表—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元)备注138 合计【说明: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1—3计日工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合价(元)一人工1234人工费小计二材料12138 3456材料费小计三施工机械1234施工机械费小计合计【说明: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1—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工程名称服务内138 序号项目价值(元)容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合计【说明: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1—513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签证及索赔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索赔及签证依据138 本页小计—合计—【说明:签证及索赔依据是指经双方认可的签证单和索赔依据的编号。】表—11—6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标段:编号:138 致:(发包人全称)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由于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附:1.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2.索赔金额的计算:3.证明材料: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日期复核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不同意此项索赔,具体意见见附件。□同意此项索赔,索赔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日期复核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第条的约定,你方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经复核,索赔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造价工程师日期审核意见:□不同意此项索赔。□同意此项索赔,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日期【说明: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138 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表—11—7现场签证表工程名称:标段:编号:施工单位日期致:(发包人全称)根据(指令人姓名)年月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或监理人)年月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2.附图及计算式: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日期复核意见: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申请经复核:□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复核意见:□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138 监理工程师日期造价工程师日期审核意见:□不同意此项签证赔。□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日期【说明: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表—11—8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38 1规费1.1项~1.9项合计1.1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1.2职工教育经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总额1.3工程排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1.4失业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总额1.5医疗保险费1.6工伤保险费1.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8住房公积金1.9工会经费2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表—1213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工程名称:标段:编号:致:(发包人全称)我方于至期间已完成了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价款为(大写)元,(小写)元,请予核准。序号名称金额(元)备注1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额5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8本周期应扣减的质保金9本周期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章)承包人代表日期复核意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监理工程师日期复核意见: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周期已完成工程价款为(大写)元,(小写)元,本期间应支付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造价工程师138 日期审核意见:□不同意。□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发包人(章)发包人代表日期【说明: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表—13第二节计价表格使用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采用统一格式。第一百二十九条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均应按以下相关内容填写本表,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计价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或承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或计价编制依据。138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工程总造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费)、税金等费用组成。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一百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表—08、表—10、表—11、表—11-1~表—11-5、表—12。2.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第一百三十一条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1、表–09~2、表–10、表–11、表—11-1~表—11-5、表–12。(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1、表–09~2、表–10、表–11、表—11-1~表—11-5、表–12。(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1、表–09~2、表–10、表–11、表–12、表–13。2.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第一百三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第一百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附件二: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略。按330号文标准未作变动)138 附件三:安全文明增加费(略。按403号文标准未作变动)附件四:规费: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1工程排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0.42职工教育经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总额1.53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3.54其他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总额18.9说明: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附件五:税金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138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3.461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3.397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3.26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