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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豫建标定〔2009〕1号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各专业总说明中都有“本综合单价各分册、章说明或附注中允许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现作以下解释:1、在各专业、各分册、章说明或附注中涉及到子目乘以系数、定额乘以系数或基价乘以系数的情况时,应理解为综合单价乘以系数,即不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作调整,管理费和利润也随着系数进行相应调整。2、在各专业、各分册、章说明或附注中明确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应理解为仅相应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而管理费和利润不调整。3、安装专业《C.9通风空调工程》分册中,涉及制作与安装子目分列,需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别乘以不同的系数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作相应调整,管理费和利润随着调整。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调整后定额工日+调整后机械工日)调整后管理费(或利润)=-------------------------------------------------×调整前管理费(或利润)调整前综合工日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E园林绿化工程”总说明第十六条的解释对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2008)的总说明第十六条中“如采用商品混凝土或与设计不同时,可将子目中的的混凝土进行换算,扣减定额中的混凝土搅拌费用26.74元/m3。”解释如下:设计混凝土与本综合单价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不同时,只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其他不变。如采用商品混凝土时,除按商品混凝土调整外,仍按以下规定扣减定额中的混凝土搅拌费:1、定额子目中的机械费为0时,混凝土搅拌费用26.74元/m3不扣除。2、定额子目中的机械费以其他机械费表示的,则每m3混凝土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1)人工费12.47元(0.29工日)(2)机械费3.30元(0.033台班)。其他机械费小于3.30元,扣完为止。(3)管理费和利润按综合工日0.323×相应子目系数进行计算。3、定额子目中的机械费以机械台班表示的,则每m3混凝土按以下规定进行扣除:(1)人工费12.47元(0.29工日)(2)混凝土搅拌机械费3.30元(0.033台班)。如定额子目中混凝土搅拌台班小于0.03台班/m3的,扣完为止。(3)混凝土运输机械费10..99元(0.09台班)。如定额子目中不含混凝土运输机械台班,则不扣。(4)管理费和利润按综合工日0.413×相应子目系数计算。如定额子目中不含混凝土运输机械台班的,按综合工日0.323×相应子目系数计算。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C安装工程”C.6工业管道工程说明分册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C.6工业管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厂区范围内的车间、装置、站、罐区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生产用介质输送管道,厂区第一个连接点以内的生产用(包括生产与生活共用)给水、排水、蒸汽、煤气输送管道的安装工程。其中给水以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煤气以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锅炉房、水泵房以墙皮为界。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87。4.《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8。5.《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6-88。6.《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1.单件重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管道预制钢平台的摊销均执行《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2.管道和安装支架的喷砂除锈、刷油、绝热执行《YC.1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3.地沟和埋地管道的土石方及砌筑工程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四、本定额内不包括下列内容:1.单体和局部试运转所需的水、电、蒸汽、气体、油(油酯)、燃气等。2.配合局部联动试车费。3.管道安装完后的充气保护和防冻保护。4.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在施工现场范围以外的运输费用。五、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1.脚手架搭拆费作为施工措施项目计算,详见《YC.15施工措施项目》分册。2.厂外运距超过1k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3.车间内整体封闭式地沟管道,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管道安装后盖板封闭地沟除外)。4.超低碳不锈钢管执行不锈钢管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焊条消耗量不变,单价可以换算。5.高合金钢管执行合金钢管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焊条消耗量不变,单价可以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三、安装工程量除依据本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m3”。2.以面积计算的为“m2”。3.以长度计算的为“m”。4.以重量计算的为“t”。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五、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据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六、本定额管道压力等级的划分:低压:0<P≤1.6Mpa;中压:1.6<P≤10Mpa;高压:10MPa<P≤42MPa。蒸汽管道P≥9MPa、工作温度≥500℃时为高压。七、定额中各类管道适用材质范围:
1.碳钢管适用于焊接钢管、无缝钢管、16Mn钢管。2.不锈钢管除超低碳不锈钢管按章说明外,适用于各种材质。3.碳钢板卷管安装适用于16Mn钢板卷管。4.铜管适用于紫铜、黄铜、青铜管。5.管件、阀门、法兰适用范围参照管道材质。6.合金钢管除高合金钢管按章说明计算外,适用于各种材质。八、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凡注明“设计用量”者应为施工图工程量,凡注明“施工用量”者应为设计用量加规定的损耗量。九、本定额是按管道集中预制后运往现场安装与直接在现场预制安装综合考虑的,执行定额时,现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不作调整。十、本定额的管道壁厚是考虑了压力等级所涉及的壁厚范围综合取定的,执行定额时,不作调整。十一、直管安装按设计压力及介质执行定额,管件、阀门及法兰按设计公称压力及介质执行定额。十二、方形补偿器弯头执行本册定额管件安装相应项目,直管执行本册定额管道安装相应项目。十三、空分装置冷箱内的管道属设备本体管道,执行《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十四、设备本体管道,随设备带来的,并已预制成型,其安装包括在设备安装定额内;主机与附属设备之间连接的管道,按材料或半成品进货的,执行本定额。十五、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排水、蒸汽、煤气输送管道,执行本定额;民用的各种介质管道执行《C.8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十六、单件重100kg以上的管道支架,管道预制钢平台的搭拆,执行《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十七、管道刷油、绝热、防腐蚀、衬里等执行《YC.1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十八、地下管道的管道沟、土石方及砌筑工程,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 C.6.1低压管道(030601)说明一、本章包括低压碳钢管、不锈钢管、合金钢管及有色金属管、非金属管、生产用铸铁管安装。二、管道安装均包括直管安装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管件的管口连接工序。管件安装执行本册C.6.4低压管件连接项目。三、衬里钢管预制安装,管件按成品,弯头两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定额中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全部安装工作内容(二次安装、一次拆除),但不包括衬里及场外运输。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相应定额:1.管件连接;2.阀门安装;3.法兰安装;4.管道压力试验、吹扫与清洗;5.焊口无损探伤与热处理;6.管道支架制作与安装;7.管口焊接管内、外充氩保护;8.管件制作、煨弯。五、定额增补Y030601021低压玻璃管清单项目。项目设置说明见下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0601021低压玻璃管1、材质2、连接方式3、接口材料4、规格5、套管形式、材质、规格m1.安装2.套管制作、安装3.脱脂4.压力试验5.系统吹扫
6、压力试验、吹扫设计要求7、绝热及保护层设计要求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长度,遇弯管时,按两管交叉的中心线交点计算。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按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管道安装按压力等级、材质、焊接形式分别列项,以“10m”为计量单位。二、各种管道安装工程量均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及各种管件所占长度;遇弯管时,按两管交叉的中心线交点计算;主材应按定额用量计算。三、有缝钢管螺纹连接项目已包括封头、补芯安装内容,不得另行计算。四、伴热管项目已包括煨弯工序内容,不得另行计算。五、加热套管安装按内、外管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六、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按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 C.6.2中压管道(030602)说明一、本章包括中压碳钢管、螺旋卷管、不锈钢管、合金钢管及有色金属管安装。二、管道安装均包括直管安装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管件的管口连接工序。管件安装执行本册C.6.5中压管件连接项目。三、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相应定额:1.管件连接;2.阀门安装;3.法兰安装;4.管道压力试验、吹扫与清洗;5.焊口无损探伤与热处理;6.管道支架制作与安装;7.管口焊接管内、外充氩保护;8.管件制作、煨弯。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管道安装按压力等级、材质、焊接形式分别列项,以“10m”为计量单位。二、各种管道安装工程量均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及各种管件所占长度;遇弯管时,按两管交叉的中心线交点计算;主材应按定额用量计算。三、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按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 C.6.3高压管道(030603)说明一、本章包括高压碳钢管、不锈钢管、合金钢管安装。二、管道安装均包括直管安装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管件的管口连接工序。管件安装执行本册C.6.6高压管件连接项目。三、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相应定额:1.管件连接;2.阀门安装;3.法兰安装;4.管道压力试验、吹扫与清洗;5.焊口无损探伤与热处理;6.管道支架制作与安装;7.管口焊接管内、外充氩保护;8.管件制作、煨弯。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管道安装按压力等级、材质、焊接形式分别列项,以“10m”为计量单位。
二、各种管道安装工程量均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及各种管件所占长度;遇弯管时,按两管交叉的中心线交点计算;主材应按定额用量计算。三、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按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 C.6.4低压管件(030604)说明一、本章定额与本册C.6.1低压管道安装配套使用。二、管件连接中已综合考虑了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管接头等管口含量的差异,应按设计图纸用量,执行相应定额。三、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部件,由管道安装专业负责安装。1.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一次部件,执行本章管件连接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0.7。2.仪表的温度计扩大管制作安装,执行本章管件连接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5,工程量按大口径计算。四、管件制作,执行本册C.6.14管件制作的相应定额。五、定额增补Y030604016低压玻璃管清单项目。项目设置说明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0604016低压玻璃管件1、材质2、连接形式3、接口材料4、型号、规格个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种管件连接均按压力等级、材质、焊接形式,不分种类,以“10个”为计量单位。二、现场加工的各种管道,在主管上挖眼接管三通、摔制异径管,均应按不同压力、材质、规格,以主管径执行管件连接相应定额,不另计制作费和主材费。三、挖眼接管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工程量;在主管上挖眼焊接管接头、凸台等配件,按配件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四、管件用法兰连接时,执行法兰安装相应项目,管件本身安装不再计算安装费。五、全加热套管的外套管件安装,定额按两半管件考虑的,包括两道纵缝和两个环缝。两半封闭短管可执行两半弯头项目。六、半加热外套管摔口后焊在内套管上,每个焊口按一个管件计算。外套碳钢管如焊在不锈钢管内套管上时,焊口间需加不锈钢短管衬垫,每处焊口按两个管件计算,衬垫短管按设计长度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50mm长度计算。 C.6.5中压管件(030605)说明一、本章定额与本册C.6.2中压管道的直管安装配套使用。二、管件连接中已综合考虑了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管接头等管口含量的差异,应按设计图纸用量,执行相应定额。三、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部件,由管道安装专业负责安装:1.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一次部件,执行本章管件连接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0.7。2.仪表的温度计扩大管制作安装,执行本章管件连接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5,工程量按大口径计算。四、管件制作,执行本册C.6.14管件制作的相应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种管件连接均按压力等级、材质、焊接形式,不分种类,以“10个”为计量单位。二、现场加工的各种管道,在主管上挖眼接管三通、摔制异径管,均应按不同压力、材质、规格,以主管径执行管件连接相应定额,不另计制作费和主材费。三、挖眼接管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工程量;在主管上挖眼焊接管接头、凸台等配件,按配件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四、管件用法兰连接时,执行法兰安装相应项目,管件本身安装不再计算安装费。
C.6.6高压管件(030606)说明一、本章定额与本册C.6.3高压管道的直管安装配套使用。二、管件连接中已综合考虑了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管接头等管口含量的差异,应按设计图纸用量,执行相应定额。三、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部件,由管道安装专业负责安装:1.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一次部件,执行本章管件连接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0.7。2.仪表的温度计扩大管制作安装,执行本章管件连接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5,工程量按大口径计算。四、管件制作,执行本册C.6.14管件制作的相应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种管件连接均按压力等级、材质、焊接形式,不分种类,以“10个”为计量单位。二、现场加工的各种管道,在主管上挖眼接管三通、摔制异径管,均应按不同压力、材质、规格,以主管径执行管件连接相应定额,不另计制作费和主材费。三、挖眼接管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工程量;在主管上挖眼焊接管接头、凸台等配件,按配件管径计算管件工程量。四、管件用法兰连接时,执行法兰安装相应项目,管件本身安装不再计算安装费。 C.6.7低压阀门(030607)说明一、本章适用于低压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安装。二、阀门安装项目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内容。三、调节阀门安装定额仅包括安装工作内容,配合安装工作内容由仪表专业考虑。四、安全阀门包括壳体压力试验及调试内容。五、电动阀门安装包括电动机的安装。六、各种法兰阀门安装,定额中只包括一个垫片和一副法兰用的螺栓。七、定额内垫片材质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实调整。八、阀门壳体压力试验介质是按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其他介质,可按实计算。九、仪表的流量计安装,执行阀门安装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0.7。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种阀门按不同压力、连接形式,不分种类以“个”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定额。二、各种法兰、阀门安装与配套法兰的安装,应分别计算工程量;螺栓与透镜垫的安装费已包括在定额内,其本身价值另行计算,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量计算;螺栓的规格数量,如设计未作规定时,可根据法兰阀门的压力和法兰密封形式,按本定额附录中的“法兰螺栓重量表”计算。三、减压阀直径按高压侧计算。四、电动阀门安装包括电动机安装。检查接线工程量应另行计算。五、阀门安装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包括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内容,执行定额时,不得因现场情况不同而调整。六、阀门壳体液压试验介质是按普通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用其他介质时,可作调整。七、阀门安装不包括阀体磁粉探伤、密封做气密性试验、阀杆密封添料的更换等特殊要求的工作内容。八、直接安装在管道上的仪表流量计执行阀门安装相应项目人材机乘以系数0.7。 C.6.8中压阀门(030608)说明一、本章适用于中压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安装。二、阀门安装项目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内容。三、调节阀门安装定额仅包括安装工作内容,配合安装工作内容由仪表专业考虑。四、安全阀门包括壳体压力试验及调试内容。五、电动阀门安装包括电动机的安装。
六、各种法兰阀门安装,定额中只包括一个垫片和一副法兰用的螺栓。七、定额内垫片材质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实调整。八、阀门壳体压力试验介质是按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其他介质,可按实计算。九、仪表的流量计安装,执行阀门安装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0.7。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种阀门按不同压力、连接形式,不分种类以“个”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定额。二、各种法兰、阀门安装与配套法兰的安装,应分别计算工程量;螺栓与透镜垫的安装费已包括在定额内,其本身价值另行计算,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量计算;螺栓的规格数量,如设计未作规定时,可根据法兰阀门的压力和法兰密封形式,按本定额附录的“法兰螺栓重量表”计算。三、减压阀直径按高压侧计算。四、电动阀门安装包括电动机安装。检查接线工程量应另行计算。五、阀门安装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包括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内容,执行定额时,不得因现场情况不同而调整。六、阀门壳体液压试验介质是按普通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用其他介质时,可作调整。七、阀门安装不包括阀体磁粉探伤、密封做气密性试验、阀杆密封添料的更换等特殊要求的工作内容。八、直接安装在管道上的仪表流量计执行阀门安装相应项目人材机乘以系数0.7。 C.6.9高压阀门(030609)说明一、本章适用于高压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安装。二、阀门安装项目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内容。三、高压对焊阀门是按碳钢焊接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其他材质,其电焊条价格可换算,其他不变。本项目不包括壳体压力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如发生时应另行计算。四、各种法兰阀门安装,定额中只包括一个垫片和一副法兰用的螺栓。五、透镜垫和螺栓本身价格另计,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量计算。六、定额内垫片材质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实调整。七、阀门壳体压力试验介质是按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其他介质,可按实计算。八、仪表的流量计安装,执行阀门安装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0.7。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种阀门按不同压力、连接形式,不分种类以“个”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定额。二、各种法兰、阀门安装与配套法兰的安装,应分别计算工程量;螺栓与透镜垫的安装费已包括在定额内,其本身价值另行计算,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量计算;螺栓的规格数量,如设计未作规定时,可根据法兰阀门的压力和法兰密封形式,按本定额附录的“法兰螺栓重量表”计算。三、减压阀直径按高压侧计算。四、阀门安装综合考虑了壳体压力试验(包括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解体研磨工作内容,执行定额时,不得因现场情况不同而调整。五、阀门壳体液压试验介质是按普通水考虑的,如设计要求用其他介质时,可作调整。六、阀门安装不包括阀体磁粉探伤、密封做气密性试验、阀杆密封添料的更换等特殊要求的工作内容。七、直接安装在管道上的仪表流量计执行阀门安装相应项目人材机乘以系数0.7。 C.6.10低压法兰(030610)说明一、本章适用于低压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上的各种法兰安装,以“副”为计量单位。二、不锈钢、有色金属的焊环活动法兰安装,可执行翻边活动法兰安装相应定额,但应将定额中的翻边短管换为焊环,并另行计算其价值。三、透镜垫、螺栓本身价格另计,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计算。四、定额内垫片材质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实调整。五、全加热套管法兰安装,按内套管法兰径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0。
六、法兰安装以“个”为单位计算时,执行法兰安装定额乘以系数0.61,螺栓数量不变。七、在管道上安装的节流装置,已包括了短管装拆工作内容,执行法兰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八、各种法兰安装,定额只包括一个垫片和一副法兰用的螺栓。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低压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上的各种法兰安装,应按不同材质、规格和种类,分别以“副”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定额。二、法兰安装的垫片是按石棉橡胶板考虑的,如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可作调整。三、法兰安装不包括安装后系统调试运转中的冷、热态紧固内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四、用法兰连接的管道安装,管道与法兰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五、配法兰的盲板只计算主材费,安装费已包括在单片法兰安装中。六、焊接盲板(封头)执行管件连接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6。 C.6.11中压法兰(030611)说明一、本章适用于中压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上的各种法兰安装。二、透镜垫、螺栓本身价格另计,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计算。三、定额内垫片材质与实际不符时,可按实调整。四、全加热套管法兰安装,按内套管法兰径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0。五、法兰安装以“个”为单位计算时,执行法兰安装定额乘以系数0.61,螺栓数量不变。六、在管道上安装的节流装置,已包括了短管装拆工作内容,执行法兰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七、各种法兰安装,定额只包括一个垫片和一副法兰用的螺栓。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中压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上的各种法兰安装,应按不同材质、规格和种类,分别以“副”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定额。二、法兰安装的垫片是按石棉橡胶板考虑的,如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可作调整。三、法兰安装不包括安装后系统调试运转中的冷、热态紧固内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四、用法兰连接的管道安装,管道与法兰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五、配法兰的盲板只计算主材费,安装费已包括在单片法兰安装中。六、焊接盲板(封头)执行管件连接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6。 C.6.12高压法兰(030612) 说明一、本章适用于中压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上的各种法兰安装。二、透镜垫、螺栓本身价格另计,其中螺栓按实际用量加损耗计算。三、全加热套管法兰安装,按内套管法兰径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0。四、法兰安装以“个”为单位计算时,执行法兰安装定额乘以系数0.61,螺栓数量不变。五、在管道上安装的节流装置,已包括了短管装拆工作内容,执行法兰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六、各种法兰安装,定额只包括一个垫片和一副法兰用的螺栓。工程量计算规则一、高压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上的各种法兰安装,应按不同材质、规格和种类,分别以“副”为计量单位。压力等级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相应定额。二、法兰安装不包括安装后系统调试运转中的冷、热态紧固内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三、高压碳钢螺纹法兰安装,包括了螺栓涂二硫化钼工作内容。四、高压对焊法兰包括了密封面涂机油工作内容,不包括螺栓涂二硫化钼、石墨机油或石墨粉。硬度检查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五、用法兰连接的管道安装,管道与法兰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六、配法兰的盲板只计算主材费,安装费已包括在单片法兰安装中。七、焊接盲板(封头)执行管件连接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6。
C.6.13板卷管制作(030613)说明一、本章适用于各种板卷管制作(包括加工制作全部操作过程,并按标准成品考虑,符合规范质量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板卷管制作,按不同材质、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主材用量包括规定的损耗量。二、各种板卷管制作,其焊缝均按透油试漏考虑,不包括单件压力试验和无损探伤。三、各种板卷管制作,是按在结构(加工)厂制作考虑的,不包括原材料(板材)及成品的水平运输、卷筒钢板展开、分段切割、平直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C.6.14管件制作(030614)说明一、本章适用于各种管件制作(包括加工制作全部操作过程,并按标准成品考虑,符合规范质量标准)。二、各种板材异径管制作,不分同心偏心,均套用同一定额。三、煨弯定额按90°考虑,煨弯180°时,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5。四、成品管材加工的管件,按标准成品考虑,符合规范质量标准。五、中频煨弯定额不包括煨制时胎具更换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板卷管件制作,按不同材质、规格、种类以“t”为计量单位,主材用量包括规定的损耗量。二、成品管材制作管件,按不同材质、规格、种类以“个”为计量单位,主材用量包括规定的损耗量。三、三通不分同径或异径,均按主管径计算,异径管不分同心或偏心,按大管径计算。四、各种管件制作,其焊缝均按透油试漏考虑,不包括单件压力试验和无损探伤。五、各种管件制作,是按在结构(加工)厂制作考虑的,不包括原材料(板材)及成品的水平运输、卷筒钢板展开、分段切割、平直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六、用管材制作管件项目,其焊缝均不包括试漏和无损探伤工作内容,应按相应管道类别要求计算探伤费用。 C.6.15管架件制作(030615)说明一、一般管架制作安装定额按单件重量列项,并包括所需的螺栓、螺母本身价格。二、除木垫式、弹簧式管架外,其他类型管架均执行一般管架定额。三、木垫式管架不包括木垫质量,但木垫的安装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内。四、弹簧式管架制作,不包括弹簧价格,其价格应另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一般管架制作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适用于单件质量在100kg以内的管架制作安装;单件质量大于100kg的管架制作安装应执行相应定额。二、有色金属管、非金属管的管架制作安装,按一般管架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1。三、采用成型钢管焊接的异形管架制作安装,按一般管架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3,其中不锈钢用焊条可作调整。 C.6.16管材表面及焊缝无损探伤(030616)说明一、本章适用于工业管道焊缝及母材的无损探伤。二、本章定额内已综合考虑了高空作业降效因素。三、本章不包括下列内容:1.固定射线探伤仪器使用的各种支架的制作。2.因超声波探伤需要各种对比试块的制作。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管材表面磁粉探伤和超声波探伤,不分材质、壁厚以“10m”为计量单位。二、焊缝X光射线、γ射线探伤,按管壁厚不分规格、材质以“10张”为计量单位。三、焊缝超声波、磁粉及渗透探伤,按规格不分材质、壁厚以“10口”为计量单位。四、计算X光、γ射线探伤工程量时,按管材的双壁厚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五、管材对接焊接过程中的渗透探伤检验及管材表面的渗透探伤检验,执行管材对接焊缝渗透探伤定额。六、管道焊缝采用超声波无损探伤时,其检测范围内的打磨工程量按展开长度计算。七、无损探伤定额中不包括固定射线探伤仪器适用的各种支架的制作,因超声波探伤所需的各种对比试块的制作,发生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八、管道焊缝应按照设计要求的检验方法和数量进行无损探伤。当设计无规定时,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比例应符合规范规定。管口射线片子数量按现场实际拍片张数计算。 C.6.17其他项目制作安装(030617)说明一、管道压力试验、吹扫与清洗的各项目中均包括了管道试压、吹扫与清洗所用的摊销材料,不包括管道之间的串通临时管,以及管道排放口至排放点的临时管。二、管道液压试验是按普通水考虑的,如试压介质有特殊要求,介质可按实调整。三、管道系统清洗定额按系统循环清洗考虑。四、管道油清洗项目适用于传动设备,按系统循环法考虑,包括油冲洗、系统连接和滤油机用橡胶管的摊销,但不包括管内除锈,需要时另行计算。五、冷排管制作与安装定额已包括煨弯、组对、焊接、钢带的轧绞、绕片工作内容,不包括钢带退火和冲、套翘片,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管架制作与安装可按本章所列项目计算。六、分气缸、集气罐和空气分气筒的安装,定额内不包括附件安装,其附件可执行相应定额。七、空气调节器喷雾管安装,按《全国通用采暖通风标准图集》以六种形式分列。可按不同形式以组分别计算。八、预热与热处理:1.预热与热处理项目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和中高合金钢各种施工方法的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2.电加热片或电感应预热中,如要求焊后立即进行热处理,焊前预热定额人工应乘以系数0.87。3.电加热片加热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局部热处理中,如要求增加一层石棉布保温,石棉布的消耗量与高硅(氧)布相同,人工不再增加。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管道压力试验、吹扫与清洗按不同的压力、规格,不分材质以“100m”为计量单位。二、定额内均已包括临时用空压机和水泵作动力进行试压、吹扫、清洗管道连接的临时管线、盲板、阀门、螺栓等材料摊销量;不包括管道之间的串通临时管口及管道排放口至排放点的临时管,其工程量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三、调节阀等临时短管制作装拆项目,使用管道系统试压、吹扫时需要拆除的阀件以临时短管代替连通管道,其工作内容包括完工后短管拆除和原阀件复位等。四、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已包括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工作内容。五、泄漏性试验适用于输送剧毒、有毒及可燃介质的管道,按压力、规格,不分材质以“100m”为计量单位。六、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时,如管道的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设备的试验压力,则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如管道试验压力超过设备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时,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七、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按不同材质、规格及施工方法以“10口”为计量单位。八、热处理的有效时间是依据《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所规定的加热速率、温度下的恒温时间及冷却速率公式计算的,并考虑了必要的辅助时间、拆除和回收用料等工作内容。九、用电加热片或电感应法加热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局部处理的项目中,除石棉布和高硅(氧)布为一次性消耗材料外,其他各种材料均按摊销量计入定额。十、电加热片是按履带式考虑的,如实际与定额不符时可按实调整。十一、冷排管制作与安装以“100m”为计量单位。十二、套管制作与安装,按不同规格,分一般穿墙套管和柔、刚性套管,以“个”为计量单位,所需的钢管和钢板已包括在制作定额内,执行定额时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选用项目。十三、管道焊接焊口充氩保护定额,适用于各种材质氩弧焊或氩电联焊焊接方法的项目,不分材质,按不同的规格和充氩部位分管内、管外,以“10口”为计量单位。执行定额时,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选用项目。
YC.6.18其他调整费用(Y030618)说明一、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是指改建、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时,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空间狭小、通风不畅等)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是指在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而增加的降效费用。三、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若工程中不发生则不计取。四、本章增补的清单项目设置说明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061800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人工降效Y03061800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人工降效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额项目中的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数计算,以“100工日”为计量单位。二、清单项目Y03061800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Y03061800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以“项”为计量单位。 附录附录一主要材料损耗率表序号名称损耗率(%)序号名称损耗率(%)1低﹑中压碳钢管4.013承插铸铁管2.02高压碳钢管3.614法兰铸铁管1.03低﹑中压不锈钢管4.015塑料管3.04低﹑中压不锈钢管3.616玻璃管4.05高压不锈钢管3.617玻璃钢管2.06不锈钢板卷管4.018冷冻排管2.07高﹑中﹑低压合金钢管3.619预应力混凝土管1.08无缝铝管4.020螺纹管件1.09铝板卷管4.021螺纹阀门DN20以下2.010无缝铜管4.022螺纹阀门DN20以上1.011铜板卷管4.023螺栓3.012衬里钢管4.0 附录二平焊法兰螺栓重量表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2.50MPa(25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010410×350.18212410×400.19712412×200.28114412×250.30016412×500.3191510410×350.18212410×400.19712412×400.28114412×450.30016412×500.3192012410×400.19714410×400.19714412×450.30016412×500.31918412×500.3192512410×400.19714410×400.19714412×450.30018412×500.31918412×500.3193212412×400.28116412×500.31916416×500.60118416×550.63520416×600.6694012412×400.28116412×500.31918416×550.63520416×600.66922416×650.702
5012412×400.28116412×500.31918416×550.63522416×650.70224416×700.736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2.50MPa(25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7014412×450.30016412×500.31920416×600.66924416×700.73624816×701.4728014416×500.60118416×550.63520416×600.66924816×701.47226816×701.47210014416×500.60118416×550.63522816×651.40426816×701.47228820×802.71012514816×501.20220816×601.33824816×701.47228816×751.54030822×853.55615016816×501.20220816×601.33824820×702.49828820×802.71030822×853.55617518816×501.20222816×651.40424820×702.49828820×802.710321222×905.33420020816×531.27022816×651.40424820×702.498301220×854.380321222×905.334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2.50MPa(25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22522816×601.33822816×651.40424820×702.498301220×854.380341227×1009.981250221216×652.106241216×702.208261220×753.906321222×905.334341227×1009.981300221220×703.747241220×703.747281220×804.065321222×905.334361627×10514.076350221220×703.747261220×753.906281620×805.420341622×957.620421630×12018.996400221620×704.996281620×805.420301622×857.112381627×10514.076441630×12018.996450241620×704.996281620×805.420302022×858.890422027×11518.560482030×12024.930500241620×704.996301620×855.840322022×908.890482030×13024.930522036×15041.450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2.50MPa(25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600242022×757.932302022×858.890362027×10517.595502030×14026.120----700262422×809.900322422×9010.668------------800262427×8518.804322427×9519.962------------900282427×8518.804342427×10019.962------------1000302827×8521.938362827×10524.633------------1200303227×9025.072----------------1400323627×9529.943----------------1600324027×9533.270----------------附录三榫槽面平焊法兰螺栓重量表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2.50MPa(25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010410×400.19712410×450.21012412×450.30014412×500.31916412×550.338
1510410×400.19712410×450.21012412×450.30014412×500.31916412×550.3382012410×450.21014410×500.22314412×500.31916412×550.33818412×600.3572512410×450.21014410×500.22314412×500.31918412×600.35718416×600.3573212412×450.30016412×550.33816416×600.66918416×650.70220416×650.7024012412×450.30016412×550.33818416×650.70220416×650.70222416×750.7705012412×450.30016412×550.33818416×650.70222416×700.73624416×750.7707014416×500.31916412×550.33820416×700.73624416×700.73624816×751.5408014416×550.63518416×650.70220416×700.73624816×751.54026816×801.60810014416×550.63518416×650.70222816×701.47226816×801.60828820×852.92012514816×551.27020816×651.40424816×751.54028816×851.74230822×953.81015016816×601.33820816×651.40424820×802.7102882×902.92030822×953.810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2.50MPa(25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7516816×601.33822816×701.47224820×802.71028820×902.920321222×1005.71520018816×651.40222816×701.47224820×802.710301220×954.695321222×1005.71522520816×651.40222816×701.47224820×802.710301220×954.695341227×10510.557250221216×702.208241216×752.310261220×854.380321222×1005.715341227×10510.557300221220×753.906241220×804.065281220×904.380321222×1005.715361627×12014.848350221220×753.906261220×854.380281620×905.840341622×1058.132421630×13019.944400221620×755.208281620×855.840301622×957.620381627×11514.848441630×13019.944450241620×805.420281620×905.840302022×959.525422027×13019.520482030×14026.120500241620×805.420301620×905.840322022×1009.525482030×14026.120522036×15041.450600242022×858.890302022×908.890362022×11017.595502036×15041.450----700262422×8510.668----------------800262427×9018.804----------------公称直径(mm)2.5MPa(25kgf/cm2)4MPa(40kgf/cm2)6.4MPa(64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75281222×955.715361227×13011.713421230×15016.386200301227×959.981381227×14012.289441230×16017.105225321227×10510.557401230×15016.386461230×16017.105250321227×10510.557421230×15016.386481236×18027.951300361627×11514.848461630×16022.807541636×19040.008350401630×12018.996521630×17024.725601636×20040.008400441630×13019.944581636×20040.008661642×22061.386450462030×14026.120602036×20050.010----500482036×15041.450622042×21076.710----600542036×16043.160--------700582442×17080.856--------
800602442×18080.856--------附录四对焊法兰螺栓重量表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010410×400.19712410×400.19712412×450.30014412×500.3191510410×400.19712410×400.19712412×450.30014412×500.3192010410×400.19712410×400.19714412×500.31914412×500.3192510410×400.19714410×450.2114412×500.31914412×500.3193210412×400.30014412×500.31916416×600.66916416×600.6694012412×450.30014412×500.31916416×600.66916416×600.6695012412×450.30014412×500.31916416×600.66916416×600.6697012416×450.30014412×500.31918416×650.70218416×650.7028014416×500.60116416×600.66918416×650.70220816×701.47210014416×500.60116416×600.66920816×701.47220816×701.47212514816×551.20218816×651.40422816×751.54022816×801.60815014816×501.20218816×651.40422820×752.60422820×802.710公称直径(mm)0.25MPa(2.5kgf/cm2)0.60MPa(6kgf/cm2)1.00MPa(10kgf/cm2)1.60MPa(16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7516816×601.33820816×701.47222820×752.60424820×802.71020016816×601.33820816×701.47222820×752.604241220×804.06522518816×651.40420816×701.47222820×752.604241220×804.065250201216×702.208221216×752.310241220×804.065261222×855.334300201220×703.747221220×753.906261220×854.380281222×905.334350201220×703.747221220×753.906261620×855.840321622×1007.620400201620×704.996221620×755.208261622×857.112361627×11514.848450201620×704.996221620×755.208262022×908.890382027×12018.560500241620×808.250242022×808.250282022×908.890422030×13024.930600242022×808.250242022×808.250302027×9516.635462036×14039.740700242422×809.900242422×809.900302427×10019.962482436×14047.688800242427×8518.804242427×8518.804322430×11027.072502436×15049.740公称直径(mm)2.50MPa(25kgf/cm2)4.00MPa(40kgf/cm2)6.40MPa(64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016412×550.33816412×650.37618412×700.3951516412×550.33816412×650.37618412×700.395
2016412×550.33816412×650.37620416×800.8042516412×550.33816412×650.37622416×850.8713218416×650.70218416×750.7724420×951.5654018416×650.70218416×750.7724420×951.5655020416×700.73620416×800.80426420×1001.5657022816×701.47222816×851.74328820×1103.3458022816×701.47224816×851.74330820×1103.34510024820×802.7126820×1003.1332822×1204.32112526822×852.55628820×1103.34536827×1408.19315028822×903.55630820×1103.34538830×15010.924公称直径(mm)2.5MPa(25kgf/cm2)4MPa(40kgf/cm2)6.4MPa(64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75281222×955.715361227×13011.713421230×15016.386200301227×959.981381227×14012.289441230×16017.105225321227×10510.557401230×15016.386461230×16017.105250321227×10510.557421230×15016.386481236×18027.951300361627×11514.848461630×16022.807541636×19040.008350401630×12018.996521630×17024.725601636×20040.008400441630×13019.944581636×20040.008661642×22061.386450462030×14026.120602036×20050.010----500482036×15041.450622042×21076.710----600542036×16043.160--------700582442×17080.856--------800602442×18080.856--------附录五梯形槽式对焊法兰螺栓重量表公称直径(mm)6.4MPa(64kgf/cm2)10MPa(100kgf/cm2)16MPa(160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0~1522412×800.43322412×800.43326416×950.9392024416×900.87124416×900.87132420×1101.6732524416×900.87124416×900.87134420×1101.6733226420×1001.56530420×1101.67336422×1202.1604028420×1101.67332420×1101.67340424×1302.9015030420×1101.67334422×1202.16044824×1406.1076532820×1103.34638822×1304.57650827×1608.9628036820×1203.55642822×1404.83254827×1709.73010040822×1404.83248827×1608.96258830×18012.36212544827×1508.57852830×17012.36270836×21021.37315048830×16011.404581230×18018.543801236×23034.115
200541230×18018.543661236×21032.060921242×26051.625250621236×22030.006741236×23032.0601001248×29078.315300661636×22047.747801642×24065.101附录六焊环活动法兰螺栓重量表公称直径(mm)0.25、0.6MPa(2.5、6kgf/cm2)1MPa(10kgf/cm2)1.6MPa(16kgf/cm2)法兰螺?栓法兰螺栓法兰螺?栓δ孔数Lkgδ孔数Lkgδ孔数Lkg1010410×550.23612412×600.35714412×650.3761510410×550.23612412×600.35714412×650.3762010410×550.23614412×650.37616412×750.4142512410×600.25014412×650.37616412×750.4143212412×600.35716416×800.804184116×850.8714012412×600.35718416×800.80420416×900.8715012412×600.35718416×800.80420416×900.8717014412×700.39520416×900.87122416×1000.9398014416×750.77022416×1000.93924816×1001.87810014416×750.77024816×1001.87826816×1102.01312514816×751.54026816×1102.01328816×1152.14915016816×801.60826820×1103.34528820×1203.55620018816×901.74226820×1203.556281220×1205.334250201216×1002.817281220×1205.334----300241220×1105.019301220×1305.651----400321620×1307.535--------500381620×1508.380--------附录七管口翻边活动法兰螺栓重量表公称直径(mm)0.25﹑0.6MPa(2.5﹑6kgf/cm2)法兰螺栓δ孔数Lkg1510410×450.2102010410×450.2102512410×500.2233212412×500.3194012412×500.3195012412×500.3197014412×550.3388014416×600.66910014416×600.66912514816×601.33815016816×651.40417518816×701.47220018816×701.472
22520816×751.540250201216×752.310300241220×854.380350281220×904.380400321620×1006.260450341620×1056.692500381620×1106.692附录八不锈钢翻边短管加工制作计量单位:个项目单位管外径(mm)2025323845577689108133159219人工综合日工日工0.150.150.150.200.200.200.250.250.300.350.400.45材料不锈钢胎具费其他材料费m元元0.181.000.060.181.000.060.191.000.060.191.300.060.191.300.060.201.600.060.201.600.060.201.600.060.212.400.060.223.200.060.235.000.060.236.800.06机械台班车床压力机60t压力机160t台班台班台班0.0140.012-0.0140.012-0.0140.014-0.0140.021-0.0160.021-0.0160.021-0.020-0.0200.023-0.0200.030-0.0200.050-0.0330.070-0.0450.090-0.058附录九铝翻边短管加工制作计量单位:个项目单位管外径(mm)2025323845577689108133159219人工综合日工日工0.010.010.010.130.130.130.170.170.20.230.270.3材料铝管胎具费其他材料费m元元0.180.680.060.180.680.060.190.680.060.190.880.060.190.880.060.201.060.060.201.060.060.201.060.060.211.600.060.222.140.060.233.340.060.234.520.06机械台班车床压力机60t压力机160t台班台班台班0.0100.012-0.0100.012-0.0100.012-0.0100.014-0.0100.014-0.0100.014-0.014-0.0140.016-0.0140.020-0.0140.034-0.0220.047-0.0300.060-0.040附录十铜翻边短管加工制作计量单位:个项目单位管外径(mm)2025323845577689108133159219人工综合日工日工0.120.120.120.150.150.150.190.190.230.270.310.35材料铜管胎具费其他材料费m元元0.180.780.060.180.780.060.190.780.060.190.820.060.190.820.060.201.240.060.201.240.060.201.240.060.211.860.060.222.460.060.233.860.060.235.240.06机械台班车床压力机60t压力机160t台班台班台班0.0110.014-0.0110.014-0.0110.014-0.0110.016-0.0130.016-0.0130.016-0.016-0.0160.018-0.0160.023-0.0160.039-0.0250.055-0.0350.070-0.045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C安装工程”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说明分册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一、《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的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钢制压力容器》GB150-89。2.《钢制塔式容器》JB4710-92。3.《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7-92。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5.《石油化工钢制塔类容器现场焊接施工工艺标准》SH3542-92。6.《钢制焊接常压设备技术条件》JB2885-82。7.《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8.《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4-92。9.《U型管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92。10.《固定管板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5-92。11.《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98。12.《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J512-90。13.《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6.《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5-83。17.《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19.《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脚手架搭拆费作为施工措施项目计算,详见《YC.15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三、安装工程量除依据本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m3”。2.以面积计算的为“m2”。3.以长度计算的为“m”。4.以重量计算的为“t”。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五、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C.5.1静置设备制作(030501)说明一、本章定额是以施工企业所属的设备制造厂的加工条件为基础编制的。二、本章定额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Ⅰ、Ⅱ
类)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整体、分段、分片制作,以及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人孔、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地脚螺栓、设备法兰等的制作与装配。三、本章定额内的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制作主体项目均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接管、人孔、手孔、鞍座、支座的制作与装配;2.各种角钢圈、支承圈及加固圈的煨制。3.地脚螺栓制作。4.胎具的制作、安装与拆除。5.设备附设的梯子、平台、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6.压力试验与无损探伤检验。7.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四、下述内容可按外购件另计: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弯头、异径管、标准紧固件、液面计、电机、减速机等。2.塔器浮阀,卡子。3.未列入国家、省、市产品目录,以图纸委托加工的铸件、锻件及特殊机械加工件。五、金属材质是分别以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的制造工艺进行编制的。超低碳不锈钢按不锈钢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调整。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六、设计结构与定额取定的结构不同时,按下列规定计算:1.金属容器制作:(1)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定额项目。(2)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定额项目。(3)蝶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4)矩形容器按平底平盖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1。(5)金属容器的内件已按各类容器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不得调整。(6)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项目,并按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1。(7)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质量并入到容器本体内计算。(8)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项目。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1。2.塔器制作:(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9。(3)当塔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按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1。(4)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质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3.热交换器制作:(1)定额中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φ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当管径<φ25时,乘以系数1.1;当管径>φ25时,乘以系数0.95。(2)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按胀接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15。(3)当热交换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按相应定额人材机乘以系数1.08。工程量计算规则一、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金属净质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二、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质量,以金属净质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质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质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质量。三、外购件和外协件的质量应从制造图的质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四、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质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五、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六、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七、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八、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C.5.2静置设备安装(030502)说明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质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设备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清洗、钝化、脱脂,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二、本章定额包括范围:1.容器类: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2.反应器类:各种形状的内有复杂装置,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起化学反应的设备。3.热交换器类: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4.塔器类: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整体吊装设备。5.催化裂化再生器、催化裂化沉降器。6.空气分馏塔。7.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8.污水处理设备。9.焊缝热处理、整体热处理。10.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2.无损探伤检验。3.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4.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5.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6.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7.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8.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9.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板的制作。10.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11.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四、有关定额项目的说明: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执行一次整体安装定额。(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乘以系数1.35。(4)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按下列系数调整: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调整系数表材质合金钢低温钢复合板碳钢不锈钢人工费1.151.21.151.2
材料费1.021.121.021.1机械费1.121.21.121.2注:1.合金钢、低温钢设备以碳钢设备为基数。2.复合板设备只计算复合板部分。2.整体设备安装:(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定额项目。(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3)容器抽芯检查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4)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5)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6)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还是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7)设备填充材料与定额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8)整体设备吊装的质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质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质量。(9)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质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执行定额项目,不得计取超高费。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定额。3.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1)除各个项目标注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施工准备、场内运输及清理现场等。(2)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水压试验定额内包括的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与材料摊销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3)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时的措施费用。(4)常压设备注水试漏:如在基础上试漏,按1MPa的基价乘以系数0.6;在道木堆上试漏乘以系数0.85。(5)容器、热交换器水压试验是按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测算的;其他结构型式的容器、热交换器按下列系数调整。容器和热交换器(除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外)调整系数设备名称调整系数设备名称调整系数带搅拌装置的容器0.9蛇管式热交换器0.95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1.1U形管式热交换器浮头式热交换器1.3套管式热交换器螺旋板式热交换器0.85排管式热交换器(6)设备水压试验定额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在道木堆上进行水压实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7)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次”摊销计算;定额内的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后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8)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9)设备清洗定额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汽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调整。(10)设备脱脂定额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调整。4.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5.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质量综合取定。(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5)设备吊装加固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6)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6.液化气预热与后热按板材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适用于设备和球形罐的焊缝预热与后热。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二、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三、“设备金属质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质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质量。四、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五、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六、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七、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质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八、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到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九、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质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质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质量。十、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质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质量达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装质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但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十一、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质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十二、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十三、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十四、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十五、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十六、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质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十七、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十八、再生器、沉降器整体吊装,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质量按设计图纸质量计算,除现场组装质量外,应包括钉头、端板及龟甲网、保温、内衬、附设备管线、平台、梯子等一次性吊装的总质量。十九、钉头、端板、龟甲网安装,按种类、材质以“m2”为计量单位。二十、整体安装的分馏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质量包括全部内件及一次性吊装的总质量,执行相应定额。二十一、空气分馏塔组对安装按设计图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设备总质量包括冷箱结构架、壳体、平台、栏杆、梯子、冷箱内设备(上、下塔,热交换器等)、管道、管件、阀门、支架、吊架、联接板、等冷箱内全部金属件质量;但不包括冷箱第一个法兰外管道、设备以及电气、仪表工程,内部填充物(如珍珠岩硅胶类)的质量,应执行相应定额。二十二、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质量按以下规定计算: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质量。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质量。二十三、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二十四、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质量包括: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质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质量。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质量。
二十五、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质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质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质量。二十六、电除尘器的设备质量包括: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质量。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质量。二十七、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二十八、在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定额中“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二十九、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三十、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三十一、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三十二、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10m”为计量单位。三十三、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10m2”为计量单位。三十四、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三十五、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三十六、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三十七、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三十八、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三十九、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四十、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四十一、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质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四十二、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四十三、焊缝预热后热,应根据板厚不同按实际热处理焊缝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四十四、液化气焊缝预热、后热器具制作,应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容器、塔器类设备,如容积大于300m3时,可执行球罐定额。四十五、设备整体热处理,应根据设备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四十六、焊后局热处理,应根据设备板厚以焊缝“10m”为计量单位。 C.5.3工业炉安装(030503)说明一、本章适用于裂解炉、转化炉、化肥装置加热炉、芳烃装置加热炉、炼油厂加热炉的安装及废热锅炉的制作、安装工程。二、本章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1.钩钉金具的制作安装。2.托盘、管路衬里、刷油、防腐、保温、绝热、砌筑、耐火衬里、烘炉。3.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和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4.钢板组合型钢的制作、金属构件预组装以及卷板平整与切割。5.排管制作安装中不包括阀门、法兰安装。6.炉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配管及其附属设备安装。7.化工炉试压用水及试运转时水、电、汽的费用。
三、化工炉的墙、顶、底是按成片到货,炉管按成组成排散装到货,废热系统的烟风道、烟囱均按分段到货,零部件按成品、半成品到货考虑,均未包括制作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化学工业炉:1.炉体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炉体结构包括支座、构架、墙板、底板、顶板、内隔板、紧回件等总质量。2.烟道、风道包括本体段、弯头、附件、加固件、补偿器、支架、吊架、支座等总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3.炉管包括本体、管件、预热器、联箱、集管箱、支架、吊架等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4.烟囱包括本体、孔门、附件、加固件、安装在烟囱上的爬梯等质量,但不包括盘梯、平台、栏杆、消防喷淋装置等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二、炼油厂加热炉:1.炉架包括框架(立柱、横梁)、炉底、炉体或筒体、炉顶、侧墙、对流弯头箱框、对流顶及横梁、保护罩等金属结构质量,按构造形式以“t”为计量单位,但不包括梯子、平台、门孔等附件质量。2.金属烟囱包括烟囱本体、支架、风缆绳、门孔附件、加固件和安装在烟囱上的爬梯总质量。3.烟囱包括直管、弯头、附件、加固件、补偿器及支吊架等质量。4.箱门盖板包括对流箱门及炉顶盖板质量。5.活动平台包括吊栏、轨道、护栏、起重索具、卷扬机及平衡装置等质量。6.管板包括两端及中间管板等质量。7.排管安装包括对流、幅射排管、过热蒸汽排管及横竖布置的光管和钉头等质量。8.其他附件安装包括各类管组、法兰、定位管、吊管、管卡及吊架等金属附件质量,按不同材质,以“t”为计量单位。9.炉管安装不包括焊接。炉管焊接分别不同管径按实际焊口以“10个”为计量单位,执行炉管焊接定额。10.加热炉管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但不包括急弯弯管质量。急弯弯管按弯管形式及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三、工业炉现场焊接防风、防雨棚及组装焊接转胎等辅助性工程,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四、工业炉炉管的原材料超声波探伤检查、焊前预热与焊后热处理、无损探伤检验等,按设计规定计算。 C.5.4金属油罐制作安装(030504)说明一、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灌的制作安装及油罐附件、加热器的制作安装、油罐水压试验及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钢卷板开卷平直等工程。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4.本章定额的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的对接式拱顶罐。二、本章定额均按地上油罐编制,不适用于半地下储罐或洞内储罐。三、本章定额内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四、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油罐的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2.防雷接地。3.无损探伤。4.基础工程。5.油罐的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6.机加工件、锻件的外委加工费用。五、油罐制作安装定额是按一个工地同时建造同系列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考虑的,如果只建造一座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六、整体充水试压是按同容量的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连续交替试压考虑的,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人工、材料、机械均乘以系数1.4。
七、内浮顶油罐与拱顶油罐的水压试验同列为一个定额子目,但内浮顶油罐水压试验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八、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的费用。九、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十、油罐施工方法已做了综合考虑,如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作调整。十一、油罐的胎具未包括在罐本体制作定额内,是按摊销量分别列有项目的。胎具均能重复使用,因此每套胎具的制作定额按一个工地同一时期安装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一次摊入,并规定胎具的周转次数,即同一工地建造的同结构、同容量的台数在周转使用次数范围以内,按配置一套计算,批量超过周转使用次数范围时,可增加一套计算。胎具的周转使用次数详见本册附录三。十二、不锈钢储罐的配件安装均执行本册碳钢油罐配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不含加热器制作安装)。十三、不锈钢储罐的胎具、加热器和压力试验执行碳钢油罐的相关项目,无损检验执行本册定额C.5.10相应项目。十四、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C.5.7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相应项目。十五、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C.5.7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相应项目另行计算。十六、卷板开卷平直项目的计算,除实际净用量外,还要包括定额规定的制作损耗量。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二、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质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质量。三、金属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面积。四、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五、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为计量单位。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六、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10个”为计量单位。七、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八、加热器连接管主管长度以“10个”为计量单位。九、加热器制作按不同构造以“10个”为计量单位。十、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十一、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量单位。十二、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十三、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十四、钢卷板开卷与平直按平直后的金属板材质量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 C.5.5球形罐组对安装(030505)说明一、本章适用于设计压力等于和大于0.1MPa且不大于4MPa的橘瓣式、以支柱支撑的碳钢和合金钢制球罐组对安装工程和球形罐整体热处理。二、本章定额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三、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球壳板制作和预组装。2.支柱制作。3.梯子、平台、栏杆的制作安装。4.喷淋、消防装置的制作安装。
5.防火设施。6.防雷接地。7.球罐的无损探伤检验。8.球罐的防腐、保温和脱脂。9.锻件、机加工件、外购件的制作或加工。10.预热和后热。11.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四、水压试验是按一台单独进行计算的,如同时试压超过一台时,每台试压定额乘以系数0.85。五、球罐焊缝预热和后热见本册定额C.5.2中相应项目。六、球缸组装胎具及球缸焊接防护棚定额内的钢材用量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七、球罐整体热处理采用超细玻璃棉保温,如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保温厚度不同时,可按实换算调整保温材料,但人工和机械用量不变。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球形罐定额以罐体分片到货现场拼装、就位、焊接为依据。罐体拼装就位,按罐体不同容积、板厚计算,其质量包括球皮(球壳板)、支柱、拉杆及接管的短管、加强板等全部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人孔、接管孔面积所占质量。罐体上的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二、球罐的人孔、接管孔开孔现场组对安装,应根据不同孔径与板厚,以“套”为计量单位,执行相应定额。三、球罐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不同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四、球罐的水压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了临时水管线敷设与拆除的工作内容。五、球罐的气密性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和设计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六、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按防护棚的构造形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考虑了防护棚的回收利用率。七、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按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八、球罐局部预热、后热执行本册C.5.2相应项目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九、球罐无损检验执行本册C.5.10相应项目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 C.5.6气柜制作、安装(030506)说明一、本章适用于低压湿式直升式、螺旋式气柜制作安装工程。二、本章定额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导轮、法兰及特种螺栓、配重块的制作和加工。2.无损探伤检验。3.除锈、刷油、防腐。4.基础工程及荷重预压试验。5.防雷接地。6.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三、胎具主材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四、如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换算主材价值,但定额内其他消耗量不得调整。五、导轮、法兰及特殊螺栓制作应按外委加工件计价。六、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版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面积所占质量。二、计算气柜质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质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的质量。三、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四、螺栓气柜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五、气柜型钢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4×(N-1)计算。六、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水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材料摊销量。七、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铸铁块按实际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换算配重块的主材费,其余不得调整。 C.5.7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030507)说明一、本章定额为工艺安装工程有关的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不适用于建筑工程。二、本章适用于工艺金属结构、烟囱烟道、火炬、排气筒、漏斗、料仓等的制作安装及钢板组合工字钢与型钢圈的制作工程。三、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除锈、刷油、防腐衬里和防火层。2.无损探伤检验。3.胎具和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4.烟囱、火炬等的防雷接地。5.烟囱揽风绳地锚的埋设。6.预热与后热。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8.锻件、机加工件的外购费用。9.火炬点火装置、自控装置的安装。四、本章定额系综合测算取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调整。五、角钢擗八字按角钢圈煨制定额乘以系数1.1。六、格栅板按原材料供货,需在现场下料制作,若格栅板系成品供货时,定额乘以系数0.90,主材格栅板的质量不得计算损耗率。七、金属结构的格栅板连接,是按比例综合取定其螺栓连接和焊接的工程量,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八、火炬、排气筒的筒体制作组对是按钢板卷制计算的,如采用无缝钢管时,除主材外均乘以系数0.6。九、火炬、排气筒是按金属抱杆整体吊装计算的。有变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十、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定额内,除包括引火管预制安装外,如有其他配管应另行计算。十一、型钢煨制项目是以现场施工条件取定的,若超出本章型钢煨制规格以外的型钢煨弯的项目,按外委加工计价。一个工地同时煨制同样材料、同样规格、同样直径的型钢圈,不论煨制批量多少,只能计算一次胎具。胎具用料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摊销。十二、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分段安装需要增加加固件时,可执行本册定额的“设备整体安装加固件”的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各类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二、多角形连接筋板质量以图示最长边和最宽边尺寸按矩形面积计算。三、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内已考虑安装时焊接或螺栓连接增加的质量,不得另行计算。四、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分段安装需要临时加固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加固件的工程量,执行本册定额“设备整体安装加固件”相应项目。五、联合平台是指两台以上设备的平台互相连接组成的便于检修使用的平台,计算工程量时应包括平台上的梯子、栏杆、扶手的质量。单台设备操作平台,包括单台设备上不同空间的几个平台,应分别计算其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等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六、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综合考虑了金属结构件内的型材、板材和管材的比例,定额不得调整。七、格栅板工程量计算时,不论是焊接或螺栓连接,定额均不得调整。定额中格栅板考虑原材料供货、现场剪切制作。若系成品供货,除按定额调整外,格栅板不得计算损耗率,主材价格按定额调整。
八、桁架、框架、管廊等构件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九、烟囱以直径范围、烟道以构造形式分别按设计排版图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十、烟囱、烟道的金属质量包括筒体、弯头、异径过渡段、加强圈、人孔、清扫孔、检查孔等的全部质量。十一、定额不包括缆绳地锚的埋设,也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烟囱、烟道衬里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十二、漏斗、料仓制作安装,应根据设计排版图所示尺寸,按不同材质和构造形式,分别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质量。定额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擗八字的工作内容。十三、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根据不同直径,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所占面积及其配件的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十四、型钢塔架与钢管塔架制作安装,应根据塔架的质量范围,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塔架上的平台、梯子、栏杆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十五、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区分不同形式,按火炬、排气筒的高度以“座”为计量单位。十六、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的加固件,应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执行“设备吊装加固件”定额。十七、火炬头安装应按其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十八、钢板组合工字钢(H钢)的制作,应根据板厚和高度,按图示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质量。十九、型钢圈制作,应根据型钢种类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二十、型钢圈煨制胎具,应根据胎具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C.5.8铝制、铸铁、非金属设备安装(030508)说明一、本章适用于铝制、铸铁、陶制、塑料、搪瓷及玻璃钢容器、塔类和热交换器等设备安装。二、本章包括的范围:1.容器类:各种形状的铝制、铸铁、陶制、塑料、搪瓷、玻璃钢容器;2.塔器类:铝制、铸铁、陶制、塑料、玻璃钢冷却塔。3.热交换器类:包括铸铁排管式、石墨列管式和石墨块孔式热交换器。三、本章定额包括以下工程内容:1.容器、塔器及热交换器整体安装。2.铸铁、陶制、塑料、搪瓷及玻璃钢容器、塔类设备试漏。3.指导二次灌浆。4.玻璃钢冷却塔的风机、电机安装。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1.水压、气密性试验。2.设备清洗、钝化及脱脂。3.设备除锈、刷油、保温、保冷及绝热。4.吊耳及加固件的制作,吊装加固措施及各种胎具的制作、安装及拆除。5.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6.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7.塔内固定件、塔盘及填充物的安装。8.电机的抽芯检查、干燥、电源接线,传动系统的注油。五、塔盘、塔内固定件及设备填充,按本册C.5.2说明执行相应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设备整体安装,按设备类型、设备质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质量范围包括整体设备本体、附件、吊耳、绝热、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质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填充物的质量。
二、玻璃钢冷却塔质量,包括设备本体、支架、内部构件、风机以及联接各部件的螺栓等全部质量。三、热交换器安装,按设计图纸的质量计算,包括设备内件及附件等全部质量。 C.5.10无损检验(030510)说明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无损探伤检验。二、无损探伤检验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探伤固定支架制作。2.被检工件的退磁。工程量计算规则一、X(γ)射线焊缝无损探伤,应区别不同板厚,以胶片“10张”为计量单位。拍片张数按设计规定计算的探伤焊缝总长度除以定额取定的胶片有效长度计算,胶片有效长度为250mm。二、超声波、磁粉、渗透金属板材对接焊缝探伤,以焊缝长度“10m”为计量单位;金属板材板面探伤,以板材面积“10m2”为计量单位。 YC.5.12辅助项目(030512)说明一、本章定额适用于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实验、组装平台铺设与拆除、钢材半成品运输等。二、钢材半成品运输项目是指金属预制场至安装位置之间的运输,不适用于场外长途运输。三、定额增补Y030512001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试验,Y030512002钢材半成品运输清单项目。项目设置说明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0512001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试验1.名称2.部位台或项按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计算1.机械性能试验2.技术鉴定并填写报告Y030512002钢材半成品运输1.运输机械2.运距t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1.装车、运输2.缷车、堆放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焊接工艺评定以“台”为计量单位,产品试板以“项”为计量单位,不分设备容积和质量,每台计算一次。二、钢材半成品运输应按运输方式,以“t”为计量单位。定额内的“每增加1km”是指超出定额范围所增加的运输距离,不包括二次装卸。 YC.5.13其他调整费用(Y030513)说明一、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是指改建、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时,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空间狭小、通风不畅等)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是指在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而增加的降效费用。三、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若工程中不发生则不计取。四、本章增补的清单项目设置说明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051300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人工降效Y03051300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人工降效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额项目中的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数计算,以“100工日”为计量单位。二、清单项目Y03051300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Y03051300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以“项”为计量单位。
附录附录一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各结构组成部件主材利用率表筒体(常压)筒体(常压)圆形平底盖伞型顶盖椭圆封头锥形封头管板折流板管箱隔板法兰<φ500法兰>φ50094%93%75%70%60%50%30%31%88%30%55%塔板组合件基础模板换热管束拉杆定距管螺旋盘管接管裙座鞍座其他结构 72%62%86%98%98%92%90%85%84%90% 注:1.金属容器按设计压力分常压容器与压力容器,分别执行“筒体(常压)”利用率和“筒体(压力)”利用率,塔器﹑热交换器的筒体均按“筒体(压力)”的主材利用率计算;2.外购件(外协件)价格另计,不再另计算主材利用率;3.塔板组合件是指塔盘﹑受液盘﹑支承板﹑降液板等及其连接件,除外购件外与塔盘组合的零配件;4.换热管束是指列管式热交换器和U形管热交换器的管束;5.人孔﹑手孔﹑接管补强板按筒体主材利用率计算;6.短管按接管制作的利用率计算;7.设备法兰制作按法兰外径的尺寸和金属净重分别计算主材利用率;8.其他结构是指随设备制作的内部梯子﹑平台和栏杆等;9.各部件材料毛重=各部件金属净重量/该部件主材利用率;10.主材费=各部件金属材料单价×该部件材料毛重?附录二油罐制作安装的主要材料损耗率表主要材料及名称供应条件损耗率(%)碳钢平板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6.2非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按实际情况确定毛边钢板 按实际情况确定型钢 5钢管 3.5卷板卷筒钢板按钢板卷材开卷平直定额规定执行不锈钢钢板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7.4非设计选用的规格钢板按实际情况确定附录三胎具的周转使用次数序号胎具项目适用储罐容量(m3)周转使用次数1立式油罐壁板卷弧具制作100~30000一个工地一套2拱顶﹑内浮顶油罐临时加固件制作100~1000053拱顶﹑内浮顶油罐临时加固安装﹑拆除100~10000每座罐计算一次4拱顶﹑内浮顶油罐顶板预制胎具制作100~10000一个工地一套5拱顶﹑内浮顶油罐顶板组装胎具制作1000~10000106拱顶﹑内浮顶油罐顶板组装胎具制作﹑拆除1000~10000每座罐计算一次7拱顶﹑内浮顶油罐桅杆倒装吊具制作100~10000108拱顶﹑内浮顶油罐桅杆倒装吊具安装﹑拆除100~10000每座罐计算一次9拱顶﹑内浮顶油罐充气顶升装置制作100~100001010拱顶﹑内浮顶油罐充气顶升装置安装﹑拆除1000~10000每座罐计算一次11拱顶﹑内浮顶油罐钢制浮盘组装胎具制作1000~100001012拱顶﹑内浮顶油罐钢制浮盘组装胎具安装﹑拆除100~10000每座罐计算一次13浮顶油罐内脚手架正装胎具制作3000~300001014浮顶油罐内脚手架正装胎具安装﹑拆除3000~30000每座罐计算一次
15浮顶油罐船舱预制胎具制作3000~3000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2007】015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原则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4 工程结算的编制4.1 编制依据4.2 编制要求4.3 编制程序4.4 编制方法4.5 编制内容4.6 编制时效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5 工程结算的审查5.1 审查依据5.2 审查要求5.3 审查程序5.4 审查方法5.5 审查内容5.6 审查时效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6 质量和档案管理6.1 质量管理6.2 档案管理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本规程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1.0.3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1.0.4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 术语2.0.1 工程结算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2.0.2 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2.0.3 分阶段结算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2.0.4 专业分包结算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2.0.5 合同中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2.0.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单位。2.0.7 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或有关专业人员。2.0.8 结算编制和审查委托人委托他人编制工程结算的总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审查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或投资人。2.0.9 结算编制和审查受托人接受结算编制人或结算审查人的委托,承担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0.10 结算编制和审查的内部审核制度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在编制或审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该项目工作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以保障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质量而建立的内部审核制度。
2.0.11 结算审查对比表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2.0.12 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 3 基本规定3.1 一般原则3.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3.1.2 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3.1.3 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3.1.4 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3.1.5 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3.1.6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3.1.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3.1.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3.2.2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3.2.3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2 编制范围3 编制依据4 编制方法5 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6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3.2.4 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3.3.1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以及结算内容审查说明等组成。3.3.2 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可根据该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1 概述2 审查范围;
3 审查原则;4 审查依据;5 审查方法;6 审查程序;7 审查结果;8 主要问题;9 有关建议。3.3.3 结算审定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填制,并由结算审查委托单位、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签字盖章。当结算审查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建设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3.3.4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3.3.5 结算内容审查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1 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2 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3 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4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4 工程结算的编制4.1 编制依据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4.1.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4.1.3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4.1.4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4.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4.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4.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4.1.8 工程预算书。4.1.9 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4.1.10 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4.2 编制要求4.2.1 工程结算一般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方可进行。4.2.2 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4.2.3 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4.2.4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4.2.5 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4.2.6 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4.2.7 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4.2.8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4.3 编制程序4.3.1
工程结算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4.3.2 结算编制准备阶段1 收集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原始资料;2 熟悉工程结算资料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3 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工程结算预备会议,对结算内容和结算资料进行核对与充实完善;4 收集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4.3.3 结算编制阶段1 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2 按既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需调整的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工程量;3 按招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4 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5 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6 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表格,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7 编写编制说明;8 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9 提交结算编制的初步成果文件待校对、审核。4.3.4 结算编制定稿阶段1 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2 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结算编制文件。4.4 编制方法4.4.1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4.4.2 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2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4.3 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1 综合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2 工料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费汇总后另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结算价。4.5 编制内容4.5.1 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包括:1 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4.5.2 工程结算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包括: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工程量和其他项目,以及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和其他项目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4.5.3 采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还应包括:1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2 索赔费用;3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6 编制时效4.6.1 结算编制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4.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参照本规程5.6.2条结算审查时效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4.6.3 结算编制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4.7.1 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形式1 工程结算书封面,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和印章、日期等;2 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3 目录;4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5 工程结算相关表式;6 必要的附件。4.7.2 工程结算相关表式1 工程结算汇总表;2 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3 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4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结算汇总表;5 必要的相关表格。4.7.3 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向结算编制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5 工程结算的审查5.1 审查依据5.1.1 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5.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5.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5.1.4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5.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5.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5.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5.1.8 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5.1.9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5.2 审查要求5.2.1 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5.2.2 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5.2.3 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5.2.4 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5.2.5 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5.2.6 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5.2.7 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查。5.2.8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5.2.9 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5.2.10 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5.3 审查程序5.3.1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5.3.2 结算审查准备阶段1 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3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5.3.3 结算审查阶段1 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2 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3 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4 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5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6 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7 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查对比表。5.3.4 结算审定阶段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5.4 审查方法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4.2 结算审查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本规程4.4.2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办法实行。5.4.3 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5.4.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办法。5.5 审查内容5.5.1 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1 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2 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5.5.2 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3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4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5 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6 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7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8 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5.6 审查时效5.6.1 结算审查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查期限。5.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查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5.6.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结算审查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5.7.1 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形成1 审查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查单位名称、审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2 签署页,包括功成名称、审查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3 结算审查报告书;4 结算审查相关表式;5 有关的附件。5.7.2 工程结算审查相关表式1 结算审定签署表;2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3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4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5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6 其他相关表格。5.7.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向结算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6 质量和档案管理6.1 质量管理6.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将确保成果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精度要求。6.1.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所引用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编审范围的完整性负责。6.1.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6.1.4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结算或结算审查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6.1.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和归档等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6.2 档案管理6.2.1 对与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主要过程和现状、具备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整齐,整理立卷后归档。6.2.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6.2.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6.2.4 归档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6.2.5 归档文件应包括本规程第4.1、4.7、5.1、5.7节所列内容,且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6.2.6 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6.2.7 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6.2.8 归档文件应必须完整、系统,能够反映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活动的全过程。6.2.9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6.2.10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6.2.11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本规程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条文说明1.0.5 本条规定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就同一工程标的,既接受承包人编制结算的委托,又接受发包人审查结算的委托。2.0.2 本条“竣工结算”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2.0.7 本条“有关专业人员”是指除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外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其他专业从业人员,且必须与编制或审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1.4 本条规定旨在原预算价格基础上,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调整。3.1.8 本条非常原因指委托方、结算编制人中任何一方不配合、不发表意见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签署等情况。4.2.4 多个单位工程结算可汇总为一个单项工程;多个单项工程结算可汇总为一个建设项目。应按照约定的结算方法分别形成不同的结算。4.3.3 本条规定指结算一般应以竣工图为依据,如遇竣工图尚未完成,也可按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及各类有效的变更资料进行编制。5.2.10 本条“结算审查受托人”指审查机构或具体当事人与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该机构或当事人应予回避。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金属结构、屋面、防水防腐保温A.6金属结构工程说明一、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清单项目组合单价,应由本定额不同分部和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
金属结构构件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构件制作安装、运输、探伤(如设计要求)、刷油漆等。二、一般说明1.本分部钢构件子目中的制作安装费用相对独立,构件运输子目在本分部中单独设置。2.制作安装子目适用于现场、企业附属加工厂制作的构件;如外购商品构件,安装可执行同类构件子目中的安装费用,外购构件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3.构件子目内的制作内容包括:分段制作、整体预装配和制作平台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用量,整体预装配用的螺栓及锚固杆件用的螺栓,涂刷一遍防锈漆的工料。4.金属构件油漆按B.5分部另列项目计算。金属构件如设计要求喷砂除锈和探伤时,另执行安装定额。5.本分部除注明者外,均包括现场(或加工厂)内的材料运输、加工、组装及成品堆放、装车出厂等全部工序。6.所有构件制作均是按焊接编制的。7.钢柱、钢吊车梁定额子目中不含刨边及其费用,如发生时,每吨构件增加刨边机台班数量为:钢柱、钢吊车梁、制动梁0.13台班,其他钢构件为0.03台班。8.构件制作内容中的各类钢材、螺栓、铁件的种类、规格、用量和价格均可按设计要求换算,但其他不变。9.球节点网架设计钢球含量与定额子目含量不同时,用量和价格均可按设计要求调整。10.球节点网架制作和安装方式不同时,不允许换算。对于面积在1000m2以上的网架,设计要求进行高空拼装者,仍执行本分部的网架子目;但可以按设计要求或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方案,另增加网架拼装、安装、刷油的费用。11.型钢混凝土柱、梁浇筑混凝土和压型钢板上浇筑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A.4分部中的相关子目列项。12.钢墙架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和连接杆件。13.制动梁包括制动梁、制动桁架和制动板。14.小型钢盖板和加工铁件等小型构件按本分部零星钢构件子目列项,执行A.4分部铁件子目。大型钢盖板执行本分部钢平台子目。15.圆弧形构件按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并增加零星材料费100元/t。三、构件子目内的安装费用:1.构件安装是按单机作业考虑的。2.构件安装是按机械起吊点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的距离计算的。如构件就位距离超出15m时,其超过部分可增加构件就位运输费用,该费用可按相应构件运输0.8km计算。但已计取构件运输的构件,均应一次到位,不能再计算就位运输费。3.每一工作循环中,均包括机械的必要位移。4.本分部安装机械是综合取定的,除有特殊注明者外,无论机械种类、台班数量、台班价格均不得调整。5.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起重机械、运输机械行驶道路的修整、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和机械。6.钢屋架单榀重量在1t以下者,执行轻钢屋架子目。7.单层建筑物屋盖系统构件必须在跨外安装时,相应构件子目安装部分的人工、机械台班乘以系数1.15。8.钢柱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其相应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9.钢梯、平台、栏杆扶手的安装高度是按距设计地面(±0.00)5m以内取定的。超过5m时,相应子目安装部分的人工、机械费用乘以系数k。15m以内,k=1.25;30m以内,k=1.55;50m以内,k=1.9;50m以上,k=2.5。10.铁栏杆制作,仅适用于工业厂房中平台、操作台的钢栏杆,民用建筑中铁栏杆等按装饰装修工程B.1分部有关项目列项。
五、构件运输:1.本分部子目适用于由构件堆放场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的运输。2.本分部构件安装是按机械起吊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的距离计算的,如构件就位距离超过15m时,可执行构件就位运输子目。3.金属结构构件运输子目运距按5km和每增减1km设置,运输范围取定在1~40km,超过40km时,由当地定额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价格另行测定。4.构件分类按构件的类型和外形尺寸划分。金属结构构件分为三类,见下表:金属结构构件分类类别项目1钢柱、屋架、托架梁、防风桁架2吊车梁、制动梁、型钢檩条、钢支撑、上下档、钢拉杆、栏杆、盖板、垃圾出灰门、倒灰门、箅子、爬梯、零星构件、平台、操作台、走道休息台、扶梯、钢吊车梯台、烟囱紧固箍3墙架、挡风架、天窗架、组合檩条、轻型屋架、滚动支架、悬挂支架、管道支架 A.7屋面及防水工程 说明 一、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清单项目组合单价,应由不同分部(或本分部)和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如:瓦屋面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檩条、椽子制作安装、基层铺设、铺防水层、安顺水条和挂瓦条、安瓦、刷防护材料等。卷材防水、涂膜防水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基层处理和找平层、卷材防水或涂膜防水、涂膜防水嵌缝、铺保护层等。二、本分部未包括屋面木基层(檩条、椽子制作安装、基层铺设、安顺水调和挂瓦条等)、屋面保温层,该内容分别列在A.5和A.8分部内。三、屋面、楼地面和墙面找平层子目列入本分部。四、各类防水卷材的附加层、接缝、收头、冷底子油、基层处理剂等工料均已计入相应子目内,不另计算。五、各种瓦屋面中瓦的规格与本分部不同时,瓦材、挂瓦条数量可以换算,其他不得调整。琉璃瓦屋脊处的走兽、合角吻,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六、卷材屋面中除干铺聚氯乙烯防水卷材、防水柔毡、SBC120复合卷材外,均包括刷冷底子油一道。如设计规定不刷冷底子油时,按本分部地面涂膜防水子目,减去刷冷底子油的工料数量。油毡收头的材料,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不另计算。七、屋面防水如设计要求单独刷冷底子油或增加道数时,可执行本分部地面涂膜防水中的相应子目。八、屋面上做块料防护面层时,执行装饰装修工程B.1分部中的相应子目。九、小波玻璃钢瓦的厚度与定额子目不同时,综合单价不变,瓦材价差在材差中调整。十、氯丁冷胶“二布三涂”项目,其“三涂”是指涂料构成防水层数并非指涂刷遍数;每一层“涂层”刷二遍至数遍不等。十一、本分部中沥青、玛蹄脂均指石油沥青、石油沥青玛蹄脂。定额子目中玛蹄脂的用量,仅适用于室外昼夜平均气温在+5℃以上的施工条件,低于上述气温时,另行处理。十二、防水层表面刷丙烯酸涂料,执行B.5分部中的相应子目。十三、卷材子目中卷材厚度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按设计要求厚度进行换算。十四、墙、地面卷材防水子目内附加层含量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十五、屋面、地面找平层和防水子目内未包括与墙交接处弯起面积的费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该费用可采用与平面面积的比例调增相应子目的单价。
十六、变形缝分别按单项做法和05YJ图集中的综合做法编制。变形缝子目中的断面如与设计断面不符时,材料可按比例调整,其他不变。十七、通风道屋面出风口子目材料用量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以按设计要求换算,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瓦屋面、型材屋面(包括挑檐部分)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亦不增加面积。但天窗出檐部分重叠的面积应并入相应屋面工程量内计算。屋面斜面积可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乘以下表中的坡度系数计算。 注: 1、两坡排水屋面面积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延尺系数C; 2、四坡排水屋面斜脊长度=A×D(当S=A时); 3、沿山墙泛水长度=A×C。 (C:延尺系数;D:隅延尺系数)表7-1 屋面坡度系数表坡度B(A=1)坡度B/2A坡度角度(α)延尺系数C(A=1)隅延尺系数D(A=1)11/245°1.41421.73210.75 36°52ˊ1.25001.60080.7 35°1.22071.57790.6661/333°40ˊ1.20151.56200.65 33°01ˊ1.19261.55640.6 30°58ˊ1.16621.53620.577 30°1.15471.52700.55 28°49ˊ1.14131.51700.51/426°34ˊ1.11801.50000.45 24°14ˊ1.09661.48390.41/521°48ˊ1.07701.4697
0.35 19°17ˊ1.05941.45690.3 16°42ˊ1.04401.44570.25 14°02ˊ1.03081.43620.21/1011°19ˊ1.01981.42830.15 8°32ˊ1.01121.42210.125 7°8ˊ1.00781.41910.1001/205°42ˊ1.00501.41770.083 4°45ˊ1.00351.41660.0661/303°49ˊ1.00221.415注:①两坡排水屋面面积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延尺系数C。②四坡排水屋面斜脊长度=A×D(当s=A时);③沿山墙泛水长度=A×C。二、屋面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及找平层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1.平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找坡)按斜面积计算,斜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水平投影面积乘以上表中的相应坡度系数。2.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的面积。3.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按图示尺寸计算并入屋面工程量内。如图纸无规定时,伸缩缝、女儿墙的弯起部分可按250mm计算;天窗弯起部分可按500mm计算。4.卷材屋面的附加层、接缝、收头、找平层的嵌缝、冷底子油已计入定额内,不另计算。5.涂膜屋面的油膏嵌缝、玻璃布盖缝、屋面分格缝,按设计图示尺寸另以长度计算。三、屋面刚性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等所占的面积。四、屋面排水管分别按不同材质、不同直径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雨水口、水斗、弯头、短管以个计算。五、屋面天沟、檐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铁皮和卷材天沟按展开面积计算。六、琉璃瓦脊、瓦檐口线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七、楼地面防水、防潮层和找平层按设计图示主墙间的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与墙面连接处高度在500mm以内者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平面工程量内;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八、墙面(墙基)防水、防潮层和找平层按设计图示外墙中心线、内墙净长线长度乘以高(宽)度度以面积计算。九、变形缝(伸缩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外墙伸缩缝如内外双面填缝者,工程量按双面计算。十、通风道屋面出风口按图示数量计算。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说明 一、耐酸防腐。1.整体面层、隔离层适用于平面、立面的防腐耐酸工程。2.块料面层以平面砌为准,砌立面者按平面砌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8,踢脚板人工乘以系数1.56,其他不变。3.各种砂浆、胶泥、混凝土材料的种类、配合比及各种整体面层的厚度,如设计要求与本分部不同时,可以换算。但各种块料面层的结合层砂浆或胶泥厚度不变。
4.耐酸胶泥、砂浆、混凝土材料的粉料,除水玻璃按石英粉比铸石粉等于1︰0.9~1外,其他均按石英粉计算。实际采用粉料不同时,可以换算。5.花岗岩板以六面剁斧的板材为准。如底面为毛面者,水玻璃砂浆增加0.38m3;耐酸沥青砂浆增加0.44m3。6.本分部的各种面层,除聚氯乙烯塑料地面外,均不包括踢脚板。整体面层踢脚板按整体面层相应项目执行。7.防腐涂料面层的水泥砂浆基层执行A.7分部中找平层子目。二、隔热、保温。1.本分部包括屋面、天棚、地面、墙柱面的隔热保温,适用于中温、低温及恒温的工业厂(库)房隔热工程,以及一般保温工程。2.附墙铺贴板材时,基层上应先涂沥青一道,其工料消耗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得另计。3.保温隔热墙的装饰面层,应按装饰分册B.2分部内容列项。4.柱帽保温隔热应并入天棚保温隔热工程量内。5.池槽隔热保温,池壁、池底应分别列项,池壁执行墙面保温隔热子目,池底执行地面保温隔热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防腐项目应区分不同防腐材料种类及其厚度,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1.平面防腐,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面积。2.立面防腐,砖垛等突出墙面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积内。3.踢脚板防腐,扣除门洞所占面积并相应增加门洞侧壁面积。4.平面砌筑双层耐酸块料时的工程量,按单层面积乘以系数2计算。5.防腐卷材接缝、附加层、收头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在定额子目中,不再另行计算。6.烟囱、烟道内表面隔绝层,按筒身内壁扣除各种孔洞后的面积计算。 二、保温隔热屋面应区别不同保温隔热材料,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或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体积或面积。三、保温隔热天棚、墙柱、楼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1.保温隔热天棚、楼地面工程量不扣除柱、垛所占面积。2.保温隔热墙,外墙按隔热层中心线、内墙按隔热层净长乘以图示尺寸的高度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需做保温时,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内。3.保温柱按设计图示以保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以保温层高度以面积计算。4.楼地面隔热层按围护结构墙体间净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体积。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砼及钢筋砼、木结构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一、一般说明:1.本分部不包括现浇构件和预制构件的模板费用,模板应另列在措施项目中。2.除外购商品构件外,现浇和预制构件内的钢筋、螺栓、铁件均应按本分部中的项目单列。3.混凝土子目中采用的是常用强度等级和石子粒径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如和设计不符时,可以调整;现场搅拌混凝土可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直接进行换算(不得先换算为定额附录中的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4.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出厂价格和运输费之和,运输价格按本分部的相应子目计算。5.商品混凝土出厂价格如包括泵送者,不得再重复计算泵送费。
6.使用非商品混凝土需泵送时,除混凝土配比和价格可按定额附录中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调整外,另计算泵送增加费。7.混凝土构件单件实体积在0.1m3以内者,执行零星构件子目。二、现浇构件:1.毛石混凝土子目中的毛石掺入量是综合考虑的,使用该类子目时不予换算。2.箱式满堂基础,应按满堂基础底板、柱、梁、墙、顶板分别列项,执行本分部有关子目。3.框架式设备基础,应按设备基础、柱、梁、墙、板分别列项,执行本分部有关子目。楼层上的设备基础按有梁板定额项目计算。4.桩承台剔凿桩头超过500mm的,满堂基础做桩承台的,可按A.1分部的截桩子目另行计算凿截桩头费用。5.满堂基础底面向下加深的梁或承台,可分别按带形基础或独立承台计算。满堂基础顶面仅局部设梁的(主轴线设梁不足1/3者)不能视为有梁式满堂基础应执行无梁式满堂基础子目。该部分梁按基础梁计算。6.相邻两个独立柱之间的带形基础,如宽度小于独立柱基的宽度时,柱基可执行独立基础子目;如柱基与带基等宽,则全部执行独立基础子目;否则,仍执行带形基础子目。7.独立柱之间悬空基础连系梁可执行连续梁子目。脖高大于1m的高脖子杯形基础应分别执行基础、柱的相应子目。有梁式带形基础的梁高与梁宽之比在4:1以内的按有梁式带形基础计,超过4:1时,梁套用墙定额,下部套用无梁式带形基础子目。8.异形柱是指柱面有凹凸或竖向线脚的柱、截面为工、十、T形或正五边至正七边形的柱。截面七边形以上的正多边形柱执行圆柱子目。截面为L形或变截面的矩形柱(如底600×600,顶400×400)可按平均周长执行相应矩形柱子目。9.变截面梁按异形梁子目执行。10.短肢剪力墙执行墙的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025,其他不变。11.框架梁、单梁突出墙面的钢筋混凝土挑口(作装饰用),突出宽度在12cm以内者,挑出部分与梁合并,仍执行梁子目,宽度在12cm以上者突出墙外部分执行挑檐子目。12.挑出墙面(外墙皮)长度1.5m以上的现浇带梁大雨篷执行有梁板子目;柱头支承的无梁大雨篷执行无梁板子目。压入墙的端梁另列项目计算,执行圈梁或过梁子目。挑出墙面(外墙皮)长度1.5m以上的现浇有梁板阳台,执行有梁板子目;有柱者不论挑出多少,均执行有梁板子目。13.大坡现浇屋面有梁的板,执行有梁板子目;无梁的板执行平板子目。14.以投影面积或长度为计算单位者,设计图示计算的混凝土用量和定额子目含量不符时,按设计用量调整,人工、机械可按比例调整。15.屋顶水池和利用地下室混凝土墙为壁的消防水池,其用于水池的部分可套用构筑物中水池子目。16.预制钢筋混凝土板补现浇板缝时,当板缝宽度(指下口宽度)在2cm以上15cm以内者,执行预制板间补缝子目;板缝宽度超过15cm宽者,执行平板相应子目。17.基础垫层采用非混凝土时,可执行装饰装修工程B.1分部中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三、预制构件:1.预制构件分为现场预制和外购构件,施工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加工厂生产的构件视为外购构件。2.预制构件就位运输:本分部构件安装是按机械起吊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的距离计算的,如构件就位距离超过15m时,可执行构件就位运输子目。3.构件安装及接头灌缝:本分部的构件安装和接头灌缝在预制构件子目内单列,可以相对独立使用。⑴构件安装是按单机作业制定的,实际采用双机抬吊时,按相应子目中的安装人工及机械乘以1.20系数(包括影响涉及的构件)。吊装檐高20m以上屋面构件时,单机作业按相应定额中安装人、机费乘以1.30系数,双机抬吊时安装人、机费乘以1.50系数(使用塔吊者不乘系数)。⑵每一工作循环中,均包括机械的必要位移。⑶安装机械是综合取定的,除本分部有特殊注明者外,无论机械种类、台班数量、台班价格均不得换算。
⑷构件若需跨外安装时,安装部分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⑸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起重机械、运输机械行驶道路的修整、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和机械。⑹构件单体重量超过40t时,可另行计算。⑺预制空心板的堵头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子目内,不另计算。⑻因抗震设计要求,空心板端头留有80mm宽现浇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应按空心板子目中的接头灌缝部分乘以系数1.2计算,不得再执行其他子目。⑼基础梁、单梁、板和零星构件安装需要焊接者,每10m3构件按下表人、材、机数量增加费用。构件安装焊接增加人、材、机数量表构件名称增加人、材、机数量焊工(工日)焊条(kg)垫铁(kg)交流焊机32kV(台班)基础梁0.913.81 0.47单梁2.783.9519.221.44 构件名称增加人、材、机数量焊工(工日)焊条(kg)垫铁(kg)交流焊机32kv(台班)空心板、平板等2.3811.2913.111.16V形板2.4911.2913.111.29零星构件2.8915.3126.431.50四、构筑物:1.贮水(油)池:应按池底、池壁、池盖分别列项。有壁基梁的,应以壁基梁底为界,以上为池壁,以下为池底;无壁基梁的,锥形坡底应算至其上口,池壁下部的八字靴脚应并入池底体积内。无梁池盖的柱高应从池底上表面算至池盖下表面,柱帽和柱座应并在柱体积内。肋形池盖应包括主、次梁体积;球形池盖应以池壁顶面为界,边侧梁应并入球形池盖体积内。2.贮仓:贮仓立壁和贮仓漏斗分别列项,应以相互交点水平线为界,壁上圈梁应并入漏斗体积内。圆形仓滑模筒壁高度超过30m时。按高度30m以内的筒壁子目乘以系数0.95。3.烟囱、烟道:烟囱基础,包括基础底板及筒座,筒座以上为筒身。烟囱的钢筋混凝土集灰斗(包括分隔墙、水平隔墙、梁、柱等),执行本分部相应子目。轻质混凝土填充及混凝土地面,执行装饰装修工程B.1楼地面分部相应子目。钢筋混凝土烟道,可执行本分部地沟子目,但架空烟道不能套用。烟囱的铁梯、围栏及砖烟囱紧箍圈的制作、安装,执行A.6金属结构分部相应子目。刷油执行B.5油漆分部相应子目。4.水塔:水塔基础、塔身、水箱分别列项,筒式塔身应以筒座上表面或基础底板上表面为界;柱式(框架式)塔身应以柱脚与基础底板或梁顶为界,与基础底板连接的梁,并入基础体积内。塔身与水箱应以箱底相连接的圈梁下表面为界,以上为水箱,以下为塔身。依附于塔身的过梁、雨篷、挑檐等应并入塔身体积内;柱式塔身应不分柱、梁合并计算。依附于水箱壁的柱、梁,应并入水箱壁体积内。水塔基础执行烟囱基础子目。五、钢筋、铁件制作和安装:1.钢筋以手工绑扎、部分焊接及点焊编制,实际施工与定额不符者不得换算。8度地震区要求箍筋等焊接增加的费用可另计算。2.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规定需冷加工者,加工费及加工损耗另行计算。3.预应力钢筋的张拉设备已综合考虑。但未考虑预应力钢筋人工时效因素,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时,每吨预应力钢筋增加人工时效费7个工日。4.预应力钢筋子目中的锚具、承压板、垫板、七孔板设计用量与定额子目含量相差±10%以上时,可换算数量并计入1%的损耗。锚具的价格差异可调材差。
5.本分部中所列钢筋为低碳钢,设计要求采用特殊钢材(Ⅳ级以上钢材及进口钢材)时,由于技术性能不同所发生的差异另行调整。6.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伸出构件用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7.本分部钢筋、铁件子目中,已包括钢筋、铁件的制作、安装损耗,不得另行计算损耗量。各种钢筋铁件损耗率为: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Φ10以内3%,Φ10以上2.5%,Ⅱ、Ⅲ级钢3%;桩基钢筋笼2%;砌体内加筋3%;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Φ10以内4.5%,Φ10以上2.5%,Ⅱ、Ⅲ级钢3%;预应力钢丝9%;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6%;后张预应力钢筋13%;其他预应力钢筋6%;铁件1%。8.冷挤压套筒连接、墩粗罗纹普通型、变径型机械连接接头均执行锥螺纹接头子目。9.后张预应力钢筋、钢丝用于现浇构件时,相应钢筋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构件:1.现浇基础垫层与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和伸入承台的桩头所占体积。2.现浇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柱高按以下规定计算:⑴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的高度计算。⑵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的高度计算。⑶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⑷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并入柱身计算。⑸依附柱上的牛腿和升板的柱帽,并入柱身体积计算。3.现浇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梁长计算和相关规定如下:⑴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 ⑵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⑶圈梁与过梁连接时,过梁应并入圈梁计算。4.现浇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体积,墙垛及突出墙面部分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墙身与框架柱连接时,墙长算至框架柱的侧面。5.现浇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各类板伸入墙内的板头并入板体积内计算。各种板具体规定如下:⑴有梁板系指梁(包括主、次梁)与板构成一体并至少有三边是以承重梁支承的板。有梁板(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⑵无梁板系指不带梁而直接用柱头支承的板。无梁板按板和柱帽体积之和计算。
⑶平板系指无柱、梁直接由墙承重的板。现浇板在房间开间上设置梁,且现浇板二边或三边由墙承重者,应视为平板,其工程量应分别按梁、板计算。由剪力墙支撑的板按平板计算。平板与圈梁相接时,板算至圈梁的侧面。⑷薄壳板的肋、基梁并入薄壳体积内计算。⑸现浇挑檐、天沟板、雨篷、阳台板(包括遮阳板、空调机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部分体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和反挑檐的体积。伸人墙内的梁执行相应子目。现浇挑檐、天沟板、雨篷、阳台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圈梁(包括其他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雨篷或阳台。⑹栏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伸入墙内部分。楼梯栏板的长度,按设计图示长度。6.现浇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整体楼梯(包括直形楼梯、弧形、螺旋楼梯)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梯的连接梁。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7.其他⑴门框、压顶、后浇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⑵栏杆、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净长度计算,伸入墙内的长度已综合在定额内。⑶池、槽(系指洗手池、污水池、盥洗槽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⑷暖气、电缆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暖气、电缆沟子目适用于槽形、梯形的暖气沟、电缆沟、排水沟和净空断面面积在0.2m2以内的无筋混凝土地沟。底板和沟壁的工程量应合并计算。现浇沟盖板按现浇平板计算。⑸地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地沟子目适用于方形(封闭式)、槽形(开口式)、梯形(变截面式)钢筋混凝土及混凝土无肋地沟。沟底、沟壁、沟顶的工程量应分开计算。沟壁与底板的分界,以底板上表面为界。沟壁与顶的分界,以顶板的下表面为界。上薄下厚的壁按平均厚计算;阶梯形的壁,按加权平均厚度计算。八字角部分的数量并入沟壁工程量内计算。现浇肋形顶板或预制顶板,分别按现浇有梁板及预制沟盖板计算。 ⑹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台阶与平台连接时,其分界线应以最上层踏步外沿加30cm计算。台阶子目中不包括垫层和面层。⑺零星构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二、预制构件:预制构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相关规定如下:1.预制板、烟道、通风道不扣除单个尺寸300mm×300mm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应扣除空心板、烟道、通风道的孔洞所占体积。2.预制构件的施工损耗量已经包括在相应定额子目内,不得另行计算。定额子目内的损耗是按下表考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施工损耗率表构件名称天窗架、端壁、支撑、檩条、小型构件、过梁平板、空心板、槽板、大型屋面板、挑檐板、墙板等损耗率(%)1.513.预制水磨石窗台板及隔断已包括磨光打蜡;其安装铁件应按设计图纸计算,另套用铁件价格。4.预制钢筋混凝土漏花窗以体积计算,该体积可按墙面设计洞口外围尺寸的面积乘以平均厚度38mm计算。5.预制支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包括支架各组成部分,如框架形及A形支架应将柱、梁的体积合并计算。支架带操作平台板的亦合并计算。支架基础另执行本分部的现浇基础相应子目。6.成品宝瓶式栏杆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栏杆上部的混凝土扶手另执行相应子目。7.井圈、井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执行零星构件子目。
8.预制构件就位运输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就位运输的构件制作工程量计算。三、构筑物:混凝土构筑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相关规定如下:1.贮水(油)池:贮水(油)池各类池盖中的进人孔、透气管、水泥盖以及与盖相连的结构,均已包括在相应子目内,不另计算。沉淀池水槽,系指池壁上的环形溢水槽及纵横U形水槽,但不包括与水槽相连接的矩形梁,矩形梁可另执行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梁子目。沉井基础的筒壁、填芯及封顶分列,执行本分部相应子目,挖土按A.1土方分部的规定和子目执行。2.贮仓:矩形仓分立壁和斜壁,各按不同厚度计算体积。立壁和斜壁的分界线按相互交点的水平线为分界线。基础、支承漏斗的柱和柱间的连系梁,分别执行现浇钢筋混凝土基础、柱、梁的相应子目。仓壁耐磨层,可另执行A.8分部的相应子目。圆库子目适用于库壁厚度不变、上下断面一致、采用钢滑模施工工艺的圆形贮仓,如盐仓、粮仓、水泥库等。圆库工程量应分库基础板、库底板、库壁等部分计算。库基础板与库底板之间的钢筋混凝土柱,包括上下柱头在内,合并计算工程量,另执行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子目。库顶板的梁与库顶板合并,执行库顶板子目。板式库基础,按满堂基础计算。库壁高度应自基础板顶面算至库顶板底面,扣除0.05m2以上的孔洞,并按扣除孔洞的每10m2模板接触面积,增加木工0.43工日,二等中板0.293m2,铁钉0.37kg。3.水塔:倒锥壳形水塔的水箱按现场预制钢筋混凝土的体积计算。水箱的提升、安装以座计算。基础同普通水塔基础,套用本分部相应子目。钢筋混凝土塔顶及槽底的工程量合并计算。塔顶包括顶板和圈梁;槽底包括底板、挑出的斜壁板和圈梁等合并计算。槽底不分平底、拱底,塔顶不分锥形、球形,均按本定额计算。塔顶上如铺填保温材料,应另列项目计算。水塔的水槽内外壁指与塔顶槽底(或斜壁)相联系的圈梁之间的直壁,保温水槽外保护壁为外壁,直接承受水侧压力之水槽壁为内壁,非保温水塔之水槽壁按内壁计算。水槽内外壁,以实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的体积,依附于外壁的柱、梁等均并入外壁体积中计算。四、钢筋、螺栓、铁件制作安装:1.一般钢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根据设计要求和钢筋定尺长度必须计算的搭接用量应合并计算在内。编制标底或预算时,设计未明确要求钢筋采用机械接头(含其他接头)或对焊时,钢筋的搭接可按以下规定计算:⑴柱子主筋和剪力墙竖向钢筋按建筑物层数计算搭接。⑵梁、板非盘元钢筋按每8m计算一次搭接。2.预应力钢筋(钢丝束、钢绞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钢筋(钢丝束、钢绞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⑴低合金钢筋两端均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减去0.35m计算,螺杆另行计算。⑵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墩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尺寸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⑶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墩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15m计算;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⑷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混凝土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⑸低合金钢筋(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筋(钢绞线)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筋(钢绞线)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⑹碳素钢丝采用锥形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⑺碳素钢丝采用墩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3.钢筋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接接头、锥螺纹接头、电弧焊接接头等均按设计要求需要配制的数量计算。计算方法如下:设计要求柱子主筋、剪力墙竖向钢筋采用机械接头时,可按建筑物层数计算接头数量。设计要求梁、板水平钢筋采用机械接头的,非盘元钢筋按每8m计算1个接头。凡计算钢筋接头的,均不再计算钢筋搭接长度。4.焊接封闭箍筋按设计要求需要配制的数量计算。五、商品混凝土运输工程量按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部位的相应子目中规定的混凝土消耗量体积计算。六、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按现场搅拌混凝土部位的相应子目中规定的混凝土消耗量体积计算。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说明一、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或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清单项目组合单价,应由本定额不同分部和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如:木构件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构件制作安装、刷油漆等。二、一般说明:1.本分部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本分部执行。2.木材树种分类如下:一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二类: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冈)、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3.本分部木材树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时,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制作,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其他项目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4.本分部采用的木材,除圆木外均为板方综合规格木材,子目中已考虑了施工损耗、木材的干燥费用及干燥损耗(7%)。凡注明允许换算木材用量时,所增减的木材用量均应计入施工损耗、木材的干燥费用及干燥损耗(7%)。5.本分部中所注明的木材断面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断面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板、方材一面刨光者增加3mm,两面刨光者增加5mm;圆木刨光者每立方米增加材积0.05m3。三、厂库房大门、特种门:1.定额子目包括制作、安装,但不包括油漆。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中的油漆应执行B.5分部中的相应子目。2.定额子目不包括固定铁件的混凝土垫块及门樘或梁柱内的预埋铁件。该铁件应另列项目计算。3.不论现场或加工厂制作,也不分机械或人工制作,均执行本分部相应子目,除有特别注明者外,不得换算和另计运输费用。如实际发生运输费用时,可另按签证处理。4.厂库房大门的小五金或小五金铁件,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包括L型、T型铁及门锁);冷藏门的五金零件,可按设计要求另列项目计算。5.钢木大门中钢骨架,如设计用量与定额子目中的含量不同时,用量可以调整,其他不变。6.全钢门制作安装仅适用于非保温门。子目内未考虑小门的费用,如带小门,每吨工程量增加8工日。7.射线防护门子目中的铅板厚度,可按设计要求换算,但人工、机械不变。四、木结构:
1.屋架的制作安装应区别不同跨度,跨度应以上、下弦中心线两交点之间的距离计算。2.带气楼的屋架,应单独列项。带气楼的屋架按相应屋架子目乘以系数1.5计算;马尾、折角以及正交部分的半屋架体积应并入相连接屋架的体积内。3.木楼梯、木柱、木梁已按刨光考虑。木楼梯的栏杆(栏板)、扶手按装饰装修工程B.1分部规定列项。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本分部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单位不一致的子目,可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转换。二、厂库房大门、特种门:1.制作、安装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无框者按扇外围面积计算。2.全钢板大门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吨”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亦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3.厂库房大门墙边及柱边的角钢应另行计算。三、木结构:1.木屋架制作安装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竣工木料体积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不另外计算。2.附属于屋架的夹板、垫木等已并入相应的屋架制作项目中,不另计算;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其工程量并入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圆木屋架使用部分方木时,其方木体积乘以1.5系数,并入竣工木料体积中。单独挑檐木,按方檩条计算。3.钢木屋架区分圆、方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竣工木料体积计算。型钢、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与定额子目含量不符时,允许调整。4.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如为方木时,其方木部分应乘以系数1.7,折合成圆木并入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单独的方木挑檐,按矩形檩木计算。5.木梁、木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竣工木料体积计算。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竣工木料体积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要求计算,如设计无明确要求者,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子目中,不另计算。6.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楼梯及平台底面需钉天棚的,其工程量按楼梯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计算,执行B.3分部相应子目。7.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竣工木料体积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要求计算,如设计无明确要求者,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子目中,不另计算。8.屋面木基层,按屋面设计图示的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面积。9.封檐板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设计图示斜长度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10.定额子目未包括屋面木基层油漆、镀锌铁皮泛水及油漆。11.人孔木盖板按设计图示数量(套)计算。 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总说明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十一、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十三、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十四、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十五、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十六、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十七、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八、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112+顺序号”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十九、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二十、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二十一、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3.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二十二、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二十三、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二十四、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二十五、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二十六、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二十七、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表1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序号材料类别名称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承包方提运现场交货承包方提运现场交货1砖、瓦、砌块1.5-2.01.402石灰、砂、石子2.0-2.51.753水泥、陶粒、耐火土1.0-1.51.054饰面材料、玻璃2.0-2.01.405卫生洁具1.0-1.00.706灯具、开关、插座1.0-1.00.707电缆、配电箱(屏、柜)--0.70.508金属材料、管材--0.80.559其他材料1.0-1.51.05注:①业主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时,甲供材应以全额价格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内。②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单价=材料供应到现场的价格×(1+采购及保管费率)。③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并由承包方采购时,双方应依据注②
的方法计算,该价格与综合单价材料取定价格的差异应计算材料差价。④甲供材到现场,承包方现场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该保管费可在税后返还甲供材料费内抵扣):现场保管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价格×表中的“现场交货”费率。表2规费费率表序号费用项目费率(元/工日)备注1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2工程定额测定费0.27已取消 3社会保障费7.48 4住房公积金1.70 5意外伤害保险0.60 表3税率表序号纳税地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基数综合税率(%)1市(郊)区税前造价3.4132县、镇税前造3.3483市、县、镇以外税前造价3.220表4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公式备注1定额直接费:1)定额人工费综合单价分析 22)定额材料费综合单价分析 33)定额机械费综合单价分析 4定额直接费小计[1]+[2]+[3] 5综合工日综合单价分析 6措施费:1)技术措施费综合单价分析 72)安全文明措施费[5]×34元/工日×费率不可竞争费83)二次搬运费[5]×费率 94)夜间施工措施费[5]×费率 105)冬雨施工措施费[5]×费率 116)其他 12措施费小计∑[6]~[11] 13调整:1)人工费差价 按合同约定142)材料费差价 153)机械费差价 164)其他 17调整小计∑[13]~[16] 18直接费小计[4]+[12]+[17]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公式备注19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单价分析综合单价内202)规费:①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21②工程定额测定费[5]×0.27不可竞争费(已取消)22③社会保障费[5]×7.48不可竞争费23④住房公积金[5]×1.70不可竞争费24⑤意外伤害保险[5]×0.60不可竞争费
25间接费小计∑[19]~[24] 26工程成本[18]+[25] 27利润综合单价分析 28其他费用1)总承包服务费业主分包专业造价×费率按实际发生额计算292)优质优价奖励费 按合同约定303)检测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314)其他 32其他费用小计∑[28]~[31] 33税前造价合计[26]+[27]+[32] 34税金[33]×税率 35工程造价总计[33]+[34] 表5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造价计价标准程序表序号费用项目计算公式备注1清单项目费用∑(清单工程量×相应子目综合单价) 1.1其中:综合工日综合单价分析 1.21)人工费综合单价分析 1.32)材料费综合单价分析 1.43)机械费综合单价分析 1.54)企业管理费综合单价分析 1.65)利润综合单价分析 2措施项目费用∑[2.1]~[2.6] 2.1其中:1)技术措施费∑(措施项目量×相应措施子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自主确定2.1.1综合工日综合单价分析 2.1.2①人工费综合单价分析 2.1.3②材料费综合单价分析 2.1.4③机械费综合单价分析 2.1.5④企业管理费综合单价分析 2.1.6⑤利润综合单价分析 2.22)安全文明措施费([1.1]+[2.1.1])×34元/工日×费率不可竞争费2.33)二次搬运费([1.1]+[2.1.1])×费率 2.44)夜间施工措施费([1.1]+[2.1.1])×费率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公式备注2.55)冬雨施工措施费([1.1]+[2.1.1])×费率 2.66)其他 3其他项目费用∑[3.1]~[3.5] 3.1其中:1)总承包服务费业主分包专业造价×费率按实际发生额计算3.22)零星工作项目费 3.33)优质优价奖励费 按合同约定3.44)检测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3.55)其他 4规费∑[4.1]~[4.5] 4.1其中:1)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4.22)工程定额测定费([1.1]+[2.1.1])×0.27不可竞争费(已取消)4.33)社会保障费([1.1]+[2.1.1])×7.48不可竞争费
4.44)住房公积金([1.1]+[2.1.1])×1.70不可竞争费4.55)意外伤害保险([1.1]+[2.1.1])×0.60不可竞争费5税前造价合计[1]+[2]+[3]+[4] 6税金[5]×费率 7工程造价合计[5]+[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层高stor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0.3架空层empty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2.0.4走廊corridor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eaves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0.8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1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0.12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2.0.16阳台balcony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2.0.17眺望间view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雨篷canopy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0.19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2.0.23飘窗baywindow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0.24骑楼overhang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0.25过街楼arcade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2建筑物外墙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各市定额站、工程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各专业总说明中都有“本综合单价各分册、章说明或附注中允许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现作以下解释: 1、在各专业、各分册、章说明或附注中涉及到子目乘以系数、定额乘以系数或基价乘以系数的情况时,应理解为综合单价乘以系数,即不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作调整,管理费和利润也随着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2、在各专业、各分册、章说明或附注中明确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应理解为仅相应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而管理费和利润不调整。 3、安装专业《C.9通风空调工程》分册中,涉及制作与安装子目分列,需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别乘以不同的系数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作相应调整,管理费和利润随着调整。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C安装工程”C.10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说明分册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一、《C.10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的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的安装调试工程。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2.《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3.《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4.《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HG/T20512-2000。5.《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T20513-2000。6.《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HG/T20514-2000。7.《仪表隔离和吹洗设计规定》HG/T20515-2000。8.《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定》HG/T20516-2000。9.《计算机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BJ-89。10.《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13.《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本定额的仪表校验材料费包括校验用消耗材料和校验材料的摊销量。四、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1.控制电缆敷设、电气配管、支架制作安装、桥架安装、接地系统,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2.仪表设备及管路刷油、保温、防腐蚀,执行《YC.1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3.管道上安装流量计、调节阀、电磁阀、节流装置、取源部件等及在管道上开孔焊接部件,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4.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执行《C.7消防工程》相应项目。五、关于有关费用的规定:脚手架搭拆费作为施工措施项目计算,详见《YC.15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三、安装工程量除依据本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m3”。2.以面积计算的为“m2”。3.以长度计算的为“m”。4.以重量计算的为“t”。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
、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五、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C.10.1过程监测仪表(031001)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温度、压力、流量、差压、节流装置、物位、显示仪表安装调试。二、本章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技术机具准备、领料、搬运、清理、清洗;取源部件的保管、提供、清洗;仪表接头安装;仪表单体调试、安装、校接线、挂位号牌;配合单机试运转、安装调试记录整理。此外还包括如下内容:1.盘装仪表的盘修孔。2.压力式温度计温包安装、毛细管敷设固定。3.钢带液位计变送器、平衡锤、保护罩、浮子、钢带、导向管、保护套管安装、调整、试漏。4.贮罐液体称重仪:钟罩安装、称重仪安装、引压管安装试压。5.节流装置:检查椭圆度、同心度、孔板流向、正负室位置确定、环室孔板清洗、配合一次安装。管道吹除后环室清洗和孔板安装,一次垫子制作。6.重锤探测料位计:执行器、磁力起动器、滑轮及滑轮支架安装,重锤、钢丝绳安装。7.浮标液位计钢丝绳、浮标、滑轮及台架安装。8.配合在工艺管道上安装流量计和流量计转换、放大、远传、显示部分调试。9.在工业管道上插入式安装仪表。10.可编程雷达液位计及温压补偿系统安装、检查、接线。11.放射性仪表放射源配合有关专业人员安装、放射源保护管安装、安全防护、模拟安装、配合调试。三、不包括的内容:1.支架、支座制作安装。2.设备开孔、焊接法兰或工业管道切断、开孔,法兰焊接、短管焊接。3.取源部件安装、节流装置一次安装和一次垫子制作。4.流量计校验装置的准备、配置及随机自带校验仪器仪表的台班费。5.放射源保管和安装的特殊措施费。四、其他:1.取源部件配合安装执行本册有关项目,如需自行安装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关项目。2.与仪表成套的放大器等不能再重复计算工程量。3.在设备上或管道上插入式安装仪表,其法兰或插座应预留或焊接完好,螺栓配备合格、齐全。4.仪表安装用垫片按石棉橡胶垫片考虑,如实际不符时,可以换算。5.定额过程检测仪表安装中已包括安装、调试、配合单机试运转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但不包括无负荷或有负荷联动试车。6.随机自带校验用专用仪器仪表,建设单位应免费无偿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检测仪表安装及单体调试包括温度、压力、流量、差压、物位、显示仪表,均以“台(块)”为计量单位,放大器、过滤器等与仪表成套的元件、部件或是仪表的一部分,其工程量不得分开计算。二、仪表在工业设备、管道上的安装孔和一次部件安装,按预留好和安装好考虑,并已合格,定额中已包括部件提供、配合开孔和配合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三、管道上安装节流装置,只计算一次安装工程量并包括一次法兰垫的制作安装。四、工业管道上安装流量计、调节阀、电磁阀、节流装置等由自控仪表专业配合管道专业安装,其领运、清洗、保管的工作已包括在自控仪表定额的相应项目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在工业管道或设备上的仪表系统用法兰焊接和电磁阀安装,是仪表安装范围,应执行相应定额。五、放射性仪表配合有关专业施工人员安装调试,包括保护管安装、安全防护、模拟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放射源保管和安装特殊措施费,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六、钢带液位计、储罐液位称重仪、重锤探测料位计、浮标液位计现场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包括导向管、滑轮、浮子、钢带、钢丝绳、钟罩和台架等相应项目。 C.10.2过程控制仪表(031002)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电动和气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单元、显示单元、调节单元、计算单元、转换单元、给定单元和辅助单元仪表的安装调试。2.组件式综合控制仪表:输入输出组件、信号处理组件、调节组件、辅助组件和盘装仪表。3.基地式调节仪表:电动调节器、气动调节器、电(气)动调节记录仪。4.执行仪表:气动、电动、液动执行机构、气动活塞式调节阀、气动薄膜调节阀、电动调节阀、电磁阀、伺服放大器、直接作用调节阀及阀附件。5.回路系统调试:检测回路、调节回路。二、本章包括以下工作内容:领料、搬运、准备、单体调试、安装、固定、上接头、校接线、配合单机试运转、挂位号牌、安装校验记录。此外,还包括如下内容:1.法兰液位变送器、压力式温度变送器毛细管敷设固定。2.配合在管道上安装内藏孔板流量变送器、调节阀、电磁阀、自力式阀。3.安装液动执行机构月牙板、连杆组件、油泵油盘制作安装、油泵电机检查、充油循环试验。4.调节阀试验器具的准备、阀体强度试验、阀芯泄漏性、膜头气密性、严密度试验、满行程、变差、线性误差、灵敏限试验。5.仪表回路模拟调试项目中:电气线路检查、绝缘电阻测定、导压管路和气源管路检查、系统静态模拟试验、排错及回路中仪表需要再次调试的工作等。6.仪表或回路调试:校验仪器的准备、搬运、气源、电源的准备和接线、接管。三、不包括的内容:1.仪表支架、支座、台座制作安装。2.工业管道或设备上安装的执行仪表或变送器用法兰焊接或插入式安装仪表的插座焊接。3.管道上安装调节阀、电磁阀及短管装拆、调节阀研磨。4.液动执行机构设备解体、清洗、油泵检查、电机干燥、油泵用油量。四、其他:1.电动和气动调节阀按成套考虑调试,包括执行机构与阀。执行机构安装需另外配置风门、挡板或阀。执行机构或调节阀还应另外配置所需附件,组成不同的控制方式,附件选择按定额所列项目。所列调节阀的检查接线定额适用于蝶阀、开关阀、O型切断阀、偏心旋转阀、多通电磁阀等在管道上已安装好的控制阀门,包括现场调整、接线、接管的接地,不应再计运输和本体安装调试。2.不在工业管道或设备上的仪表系统用法兰焊接和电磁阀安装包括在自控安装范围内,应执行有关定额。3.回路系统模拟试验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不适用于计算机系统的回路调试和成套装置的系统调试。4.信号联锁回路执行C.10.4集中监视与控制仪表的有关项目。5.定额过程控制仪表安装中已包括安装、调试、配合单机试运转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但不包括无负荷或有负荷联动试车。6.随机自带校验用专用仪器仪表,建设单位应免费无偿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7.系统调试项目中,调节系统是具有负反馈的闭环回路。简单回路是指单参数、一个调节器、一个检测元件或变压器组成的基本控制系统,复杂调节回路是指单参数调节或多参数调节、由两个以上回路组成的调节回路,多回路是指两个以上的复杂调节回路。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控制仪表安装及单体调试包括温度、压力、流量、差压、物位、显示仪表、组合仪表、调节仪表、执行仪表,均以“台”“套”“件”为计量单位,放大器、过滤器等与仪表成套的元件、部件或是仪表的一部分,其工程量不得分开计算。二、仪表在工业设备、管道上的安装孔和一次部件安装,按预留好和安装好考虑,并已合格,定额中已包括部件提供、配合开孔和配合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三、系统调试项目用于仪表设备组成的回路,除系统静态模拟试验外,还包括回路中管、线、缆检查、排错、绝缘电阻测定及回路中仪表需要再次调试的工作等,但不适用于计算机系统和成套装置的回路调试,应按各有关章说明执行。回路系统调试以“套”为计量单位,并区分检测系统、调节系统和手动调节系统。 C.10.3集中检测装置仪表(031003)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机械量仪表:测厚、测宽、旋转机械检测仪表。称重仪表及称重标定、皮带跑偏、打滑检测。2.过程在线分析仪表:电化学式、热学式、磁导式、红外线分析、光电比色分析、工业色谱分析、质谱仪、可燃气体热值指数仪、水质分析、物性分析、特殊预处理装置、分析柜、分析小屋及附件安装。3.气象环保检测、风向、风速、雨量、日照、飘尘。二、本章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准备、开箱、设备清点、搬运、校接线、成套仪表安装、附属件安装、常规检查、单元检查、功能测试、设备接地、整套系统试验、配合单机试运转、记录。除此之外,还包括如下内容:1.机械量仪表探头或传感器、传动机构、测量架、皮带称称量框和托辊配合清点、安装和安全防护等。2.成套分析仪表探头、通用预处理装置、转换装置、显示仪表安装及取样部件提供、清洗、保管。3.分析系统数据处理和控制设备调试、接口试验。4.分析仪表校验用标准样品标定。5.分析小屋或柜组装、安全防护、接地、接地电阻测试。6.称重装置标定:机械部分调整零点、线性度和精度调试、电源调试、皮带速度、周长、静态复合率调整、标定数据记录整理。三、不包括的内容:1.设备支架、支座制作安装。2.在管道上开孔焊接取源取样部件或法兰。3.校验用标准气样的配制。4.分析系统需配置的冷却器、水封及其他辅助容器的制作和安装。5.分析小屋及分析柜通风、空调、管路、电缆、阀安装及底座、轨道制作安装,小屋或柜密封、试压、开孔、改造室内支架、台架制作、安装。6.气象环保仪表的立杆、拉线、检修平台安装。7.电子皮带称标定中砝码、链码租用、运输、挂码和实物标定的物源准备、堆场。四、其他:1.水质分析中缩写字母表示:ORP——氧化还原电位值;TOD——总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2.本章所列项目为成套装置,除以上说明外,不能分开计算工程量。3.集中检测和控制装置中,排空管、溢流管、沟槽开挖、水泥盖板制作安装、流入管埋设,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集中检测装置及仪表是成套装置,安装调试以“套”为计量单位。二、分析仪表为在线分析装置,分为化学分析仪表和物性分析仪表。成套安装与调试包括探头、预处理装置和显示仪表及样品标定。特殊预处理装置、分析小屋和分析柜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三、校验用标准气样的配制,分析系统需配置的冷却器、水封及其他辅助容器的制作和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四、分析小屋及分析柜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组装、安全防护、接地、接地电阻测试,不包括通风、空调、密封、试压、底座和轨道制作安装、开孔、改造、室内支架和台架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五、称重仪表按传感器的数量和显示仪表成套,电子皮带秤称量框、传感器与配套的显示仪表一起调试,其他机械量仪表配合机械专业安装,做整套检查与整机调试。六、电子皮带秤标定中砝码、链码租用、运输、挂码和实物标定的物源准备、堆场,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七、成套装置的计算机硬件、插件箱、柜安装及底座、支架制作安装应按说明另行计算。八、气象环保检测仪表包括现场仪表安装固定、校接线、单元检查、系统调试,以“套”为计量单位。立杆、拉线、检修平台等,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C.10.4集中监视与控制仪表(031004)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安全监测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火焰监视器、自动点火装置、燃烧安全保护装置、漏油检测装置、高阻检漏装置。2.工业电视:摄像机及附属设备、显示器和辅助设备安装、调整。3.远动装置。4.顺序控制装置:继电联锁保护系统、逻辑监控装置、气动顺控装置、智能顺控装置。5.信号报警装置:闪光报警器、智能闪光报警装置、继电线路报警系统、继电器箱、柜及报警装置组件、元件。6.数据采集及巡回报警装置。二、本章工作内容:技术机具准备、开箱、设备清点、搬运、单体调试、安装、固定、挂牌、校接线、接地、接地电阻测试、常规检查、系统模拟试验、配合单机试运转、记录整理。此外还包括以下内容:1.远动装置:过程I/O点试验、信息处理、单元检查、基本功能(画面显示报警等)、设定功能测试、自检功能测试、打印、制表、遥测、遥控、遥信、遥调功能测试;以远动装置为核心的被控与控制端及操作站监视、变换器及输出驱动继电器整套系统运行调整。2.顺序控制:联锁保护系统线路检查、设备元件检查调整;逻辑监控系统修改主令功能图、输入输出信号检查、功能检查排错;凸轮式与气动顺控装置调整拨块或定时盘、设定动作程序等。3.智能闪光报警装置:单元检查、功能检查、程序检查、自检、排错。4.火焰监测装置探头、检出器安装调试,灭火保护电路安装调试。5.固定点火装置的电源、激磁、连接导线火花塞安装,自动点火系统顺序逻辑控制和报警系统安装调试。6.可燃气体报警和多点气体报警,包括探头和报警器整体安装调试。7.继电器箱、柜安装、固定、校接线、接地及接地电阻测定。三、不包括的内容:1.计算机机柜、台柜安装。2.支架、支座制作安装。3.为远动装置、信号报警装置、顺控装置、数据采集、巡回报警装置提供输入输出信号的现场仪表安装调试。4.漏油检测装置排空管、溢流管安装、沟槽开挖、水泥盖板制作安装、流入管埋设。四、其他:1.顺序控制中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另外执行本册有关项目。2.盘上安装仪表用螺栓按仪表自带考虑。3.继电器或组件柜、箱、机箱安装、检查及校接线内容适用于报警盘、点火盘或箱。4.顺序控制装置中,继电联锁保护系统由继电器、元件和线路组成,由接线连接;可编程逻辑控制器通过编制程序,实现软连接;插件式逻辑监控装置和矩阵编程控制装置是一种无触点顺序控制装置,应加以区分,执行相应定额。其中可编程逻辑控制装置应执行本册C.10.5工业计算机安装与调试中的PLC项目。5.顺序控制装置工程量计算,包括线路检查、设备、元件检查调整、程序检查、功能试验、输入输出信号检查、排错等,还包括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安装调试工作。6.报警盘、点火盘箱安装及检查接线可执行继电器箱盘、组件箱柜、机箱安装及检查接线定额。7.成套装置的计算机硬件、插件箱、柜安装及底座、支架制作安装,应按各项目说明另行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顺序控制装置的继电联锁保护系统应按事故接点数以“套”为计量单位,插件式逻辑监控装置和矩阵编程逻辑控制器按容量I/O点以“套”为计量单位。二、信号报警装置中的闪光报警器按“套”为计量单位,智能闪光报警装置按组合或扩展的报警回路或报警点计算工程量;继电器箱另计安装工程量,包括检查接线。
三、继电联锁保护系统按事故接点以“套”为计量单位,包括继电线路检查、功能试验、与其他专业配合进行的联锁模拟试验及系统运行。四、数据采集和巡回报警按采集的过程输入点,以“套”为计量单位。五、远动装置按过程点I/O点的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包括以计算机为核心的被控与控制端、操作站、变送器和驱动继电器整套调试。六、为远动装置、信号报警装置、顺序控制装置、数据采集、巡回报警装置提供输入输出信号的现场仪表安装调试,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七、燃烧安全保护装置、火焰监视装置、漏油装置、高阻检漏装置及自动点火装置,包括现场安装和成套调试,以“套”为计量单位。 C.10.5工业计算机安装与调试(031005)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工业计算机硬件设备安装:机柜、台柜、外部设备。2.管理计算机调试:过程控制计算机硬件及功能调试、生产管理计算机硬件及功能调试。3.基础自动化装置调试:集散控制系统(DCS)调试、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调试、直接数字控制装置(DDC)调试、I/O卡测试、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及总线仪表安装调试。二、本章工作内容:1.工业计算机设备安装:准备、开箱、清点、运输、就位、设备元件检查、风机温控、电源部分检查、自检及校接线、外部设备功能测试、场地消磁、接地、安装检查记录等。2.管理计算机调试:准备、常规检查、输入输出通道检查;系统软件装载、复元调试;时钟调整和中断检查、功能检查处理、保护功能及可靠性、可维护性检查和综合检查、检查调试记录。此外,还包括如下工作内容:(1)生产管理计算机系统、生产计划平衡、物料跟踪、生产实绩信息、调度指挥、仓库管理、技术信息、指令下达、管理优化及通讯功能等主程序及子程序运行、测试、排错。(2)过程控制管理计算机系统:生产数据信息处理、数据库管理、生产过程监控、数学模型实现、生产实绩、故障自诊及排障、质量保证、最优控制实现、与上级及基础自动化接口、通讯功能等测试和实时运行、排错。3.基础自动化装置:准备、硬件测试、常规检查、程序装载、组态内容或程序检查、应用功能检查、回路试验。可编程仪表包括安装。DCS、PLC通讯网络系统可用及维护功能检查、系统环境功能调试、I/O卡输入输出信号检查、调试。直接数字控制(DDC)输入输出转换功能、操作功能、回路试验等全部调试工作内容。4.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技术准备、硬件测试、常规检查、程序装载、组态内容或程序检查、设定、排错、应用功能、通讯功能检查、回路试验。此外,还包括总线仪表安装,总线仪表按设计组态、设定;通讯网络过程接口、总线服务器、网桥、总线电源、电源阻抗器安装和调整工作。三、不包括的内容:1.支架、支座、基础安装与制作。2.控制室空调、照明和地板安装。3.软件生成或系统组态。4.设备因质量问题的修、配、改。四、其他:1.标准机柜尺寸为600~900×800×2100~2200(宽×深×高),其他为非标准。2.计算机系统应是合格的硬件和成熟的软件,对拆除再安装的旧设备应是完好的。3.工业计算机项目的设置适用多级控制,基础自动化作为第一级现场控制级;过程控制管理计算机作为多级控制的第二级监控级;生产管理计算机作为第三、四级车间和工厂级。工程量计算按所带终端多少计算。终端是指智能设备,打印机、拷贝机等不作为终端。4.通用计算机安装是为PC机设置的,其安装方式不同于固定在底座或基础上的操作站和控制站,整套安装包括操作台柜、主机、键盘、显示器、打印机的运输、安装及校接线工作。
5.通讯总线是基础自动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量计算以设备共享的通讯网络为一套计算。范围包括通讯系统所能覆盖的最大距离和通讯网络所能连接的最大结点数。对于大规模DCS通讯总线分为设备级总线和管理级总线,设备级总线为直接控制级总线,管理级总线为过程控制管理级总线,工程量计算应加以区分。6.现场总线控制系统的核心是现场总线。本章采用现场总线基金会(FF)的FF总线。现场总线H1为低速总线,H2为高速总线。现场总线仪表是现场的节点设备,具有网络主站的能力,兼有PID等多种功能。除此之外,凡可挂在现场总线并与之通讯的智能仪表,也可以作为总线仪表。7.直接数字控制系统是根据各个被控变量的给定值和测量的数值按一定的算法直接对生产过程几个或几十控制回路进行在线闭环控制。系统是独立的,但可以挂在DCS的总线上作为DCS的一个结点。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计算机硬件设备安装包括机柜、台柜、外设、辅助存储装置,以“台”为计量单位。二、标准柜尺寸为600~900×800×2100~2200(宽×深×高),其他为非标准机柜。非标准机柜按半周长以“m”为计量单位,机柜和台柜安装固定在台架或基础上。打印机、拷贝机、通用计算机为台面安装,包括操作台柜安装。外设与辅助存储装置包括安装、接线及元件检查、接地、调整、自检工作。三、计算机机柜、台柜基础制作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四、通用计算机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整套包括操作台柜、主机、键盘、显示器、打印机的运输、安装、校接线、自检工作。五、计算机室空调、照明和地板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六、工业计算机项目的设置适用多级网络控制,在定额中,第一层基础自动化(DCS、PLS、DDC、FCS)作为第一级过程控制级;第二层过程控制管理计算机作为多级控制的第二级过程优化控制的监控级;第三至五层车间和工厂级作为第三级生产管理和经营计算机见下图。工程量计算应区分不同的控制系统和级别,分别执行定额。七、计算机系统应是合格的硬件和成熟的软件,对拆除再安装的设备是完好的,定额不包括软件的生成和系统组态以及因设备质量问题而进行的修配改工作,发生时,应另计其工程量。八、调试工作内容不包括设计或开发单位的现场服务。九、管理计算机调试按所带终端数计算调试工程量,终端指智能终端,打印机、拷贝机、操作台均不作为终端。十、管理计算机工程量计算应包括硬件和应用功能测试,按一套计算工程量。工厂连续控制与管理计算机系统CIMS图十一、管理计算机中,过程控制管理计算机是控制管理层,作为基础自动化级的监控级;生产管理计算机适用多级控制管理层的第三至五级,应分别执行相应定额。这种多级控制调试都带有通讯功能,不得另行计算网络系统调试。十二、基础自动化级是生产过程控制的设备级,包括DCS、DDC、PLC、FCS。基础自动化过程控制系统的网络系统与主干网和局域网资源共享。十三、通讯网络是基础自动化级的主要组成部分。DCS的通讯网络分为大、中、小规模,小规模为低速通讯总线,中规模为中速通讯总线,大规模DCS通讯总线分为设备级总线和管理级总线,管理级总线是与上位机通讯的总线,设备级总线是过程控制级通讯总线,各级总线都可通过接口通讯、传送信息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工程量计算应分别执行大、中、小规模的控制系统和低、中、高速网络结构,范围包括通讯系统所能覆盖的最大距离和通讯网络所能连接的最大结点(站)数,以“套”为计量单位。十四、信息传输网络为双绞线、同轴电缆、光纤。安装执行本册C.10.7工厂通讯、供电相应定额。十五、DCS主要用于模拟量的连续多功能控制,并包括顺序控制功能,由操作站、控制站、通讯网络和上位机接口组成。DCS规模的大小按系统实际配置情况或DCS出厂型号决定。工程量计算应按挂在网络上的结点(站)数计算。十六、控制站应区分大、中、小规模,并按其容量“回路数”,以“套”为计量单位。十七、单多回路调节器或可编程仪表作为DCS小规模系统网络上的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安装、单体调试、系统调试、配合机械单体试运转。十八、控制站的“回路数”是控制单元I/O卡模拟量输出点(A0)的数量。十九、操作站、控制站或监控站调试、I/O卡检查测试及通讯网络检查测试的工作内容覆盖DCS的单元检查、调整、系统调试、回路调试及系统运行的全部工作。
二十、PLC主要用于顺序控制,按过程I/O点为单位计算工程量,目前PLC也具有DCS功能,并且两者功能相互结合。工程量计算仍以PLC的主要功能为基准,执行PLC定额。工程量计算应选择PLC调试、I/O卡和操作站、通讯网络,包括单体检查、系统调试、回路调试。二十一、DDC是集连续数据采集、变换、计算、显示、报警和控制功能为一体的计算机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用途广泛。是按一定的算法直接对生产过程几个或几十个控制回路进行在线闭环控制,而不需要中间环节。系统是独立的,可以挂在DCS的总线上作为DCS的一个结点。工程量计算按过程点I/O点的多少,包括I/O转换、操作、功能测试、系统调试、回路调试工作内容,以“套”为计量单位,每“套”应包括操作显示台柜、主机或控制柜、打印机、信号转换装置等,不得分别再计算各调试内容。二十二、I/O卡试验是以信号转换柜或信号转换单元的过程输入输出点计算的,模拟量、脉冲量以“1点”为计量单位,数字量以“8点”为计量单位。与其他设备接口I/O点试验,是指与上位机或其他需要接口的设备进行的试验,模拟量、脉冲量及数字量分别以“1点”和“8点”为计量单位。二十三、FCS是一种较先进的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是现场总线系统的核心。现场总线、操作站、总线仪表、网桥、服务器等覆盖单体调试、系统调试、回路调试。二十四、FCS低速通讯总线结点数(网络设备)最多为32个,高速通讯总线H2每段结点数最多为124个。H1和H2调试内容包括服务器和网桥功能,可接局域网。H1和H2通过网桥互联。二十五、过程网络控制接口具有通讯功能、控制功能、桥路管理功能,以“套”为计量单位。二十六、FCS有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以“套”为计量单位。二十七、现场总线仪表是现场总线的结点设备,具有网络主站的功能、虚拟控制站的功能、PID功能并兼有通讯等多种功能,其中安全栅除起隔离作用外,还具有总线供电和总线放大器的作用。总线仪表按台件计算工程量,包括安装、单体调试、系统调试。除此之外,凡可挂在现场总线上、并与之通讯的智能仪表,也可以作为总线仪表。FCS组成框图见下图。FCS组成框图 C.10.6仪表管路敷设(031006)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碳钢管、不锈钢管、铝管、铜管、高压管、聚乙烯管和管缆敷设、管路伴热及脱脂。二、本章工作内容:1.管路敷设:领料、搬运、准备、清扫、清洗、划线、调直、定位、锯管、煨弯、焊接、上接头或管件、固定,强度、严密性、泄漏性试验,除锈、刷油,安装试验记录。2.仪表设备或管路伴热:电伴热电缆、伴热元件或伴热带敷设、绝缘测定、接地、控制及保护电路测试、调整记录。3.仪表管路脱脂:拆装、浸泡、擦洗、检查、封口、保管、送检、填写记录。三、不包括的内容:1.支架制作和安装。2.脱脂液分析工作。3.管路中截止阀、疏水器、过滤器等安装。4.电伴热供电设备安装、接线盒安装、保温层和保温材料。5.被伴热的管路或仪表设备的外部保温层、防护防水层安装及防腐。四、其他:1.导压管敷设范围是从取源一次阀门后,不包括取源部件及一次阀门。2.管路工程量计算按延长米不扣除管件、仪表阀等所占的长度。3.需要银焊的管路,可执行铜管敷设定额,并进行材料换算。4.测量管路试压与工业管道同时进行,仪表气源和信号管路只做严密性试验、通气试验,不做强度试验。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仪表导压管敷设应区别不同用途和安装方式,按图示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管路试压、供气管通气试验和防腐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路,应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二、碳钢管敷设连接形式分为焊接和丝接。计算工程量时,焊接按管径大小,丝接按公称直径不同计算。管路中的截止阀、疏水器、过滤器等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三、导压管敷设范围是从取源一次阀门后,不包括取源部件及一次阀门。四、伴热电缆和伴热带以“50m”为计量单位,伴热元件以“根”为计量单位,包括敷设、绝缘测定、接地、控制及保护电路测定。电伴热的供电设备、接线盒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伴热管以“m”为计量单位,包括焊接、除锈、防腐、试压、气密性试验等。管路及设备伴热不包括被伴热的管路或仪表的外部保温层、防护防水层,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五、仪表管路和仪表设备脱脂定额适用于必须禁油或设计要求需要脱脂的工程,无特殊情况或设计无要求的,不得计算其工程量。 C.10.7工厂通讯、供电(031007)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工厂通信线路(系统电缆、双绞屏蔽电缆、光缆、同轴电缆)、通讯设备、补偿电缆安装、不间断电源安装及其他附件安装调试。二、本章工作内容:领料、开箱检查、准备、运输、敷设、固定、绝缘检查、校线、挂牌、记录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下列内容:1.通信线路和设备:(1)系统电缆敷设带插头、揭盖地板、挂牌。(2)屏蔽电缆头制作:AC、DC接地线焊接,接地电阻测试,套线号。(3)光缆接头测试、熔接、接续、接头盒安装、地线装置安装、成套附件安装、复测衰耗、安装加感线圈,包封外护套、充气试验。(4)光缆成端接头:活接头制作、固定、测试衰耗、光缆终端头固定。(5)光缆堵塞:配制堵塞剂,做气闭及绝缘试验。(6)中继段测试:光纤特性测试、铜导线电气性能测试,护套对地测试,障碍处理。(7)通讯设备:电话装置调整功放和放大级电压、电平、振荡输出电平、电源电压、工作电压及感应电话的谐振频率,以及扬声器音量、通话、呼叫试验等。2.不间断电源安装调试:机柜安装、外观绝缘检查、单元调试、充放电、逆变特性、静态转换、切换性能检查、极限电流保护及功能检查等。3.金属挠性管接头连接、密封。4.降阻剂埋设。三、不包括的工作内容:1.支架、机架、框架、托架制作和安装。2.光中继器埋设。3.挖填土工程、开挖路面工程。4.电话装置用通讯线路敷设。5.不间断电源蓄电池安装和配套的发电机组。四、其他:1.本章所列电缆敷设为自控专用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保护管和接地系统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项目。2.穿线盒预算用量按每10m配管2.8个考虑,材料费按实计算。3.通讯设备中呼叫装置(自动指令装置)安装,包括主机盘、电源盘、端机40个和扬声器安装及校接线,并与呼叫装置组成一套,计算安装调试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屏蔽双绞电缆、同轴电缆、光缆、补偿导线按图示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另加穿墙、穿楼板以及拐弯的量;电缆接至现场仪表处增加1.5m的预留长度,接至盘上,按盘高加盘宽预留长度。敷设时,还要增加一定的裕量(裕量按《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规定),带专用插头的系统电缆按芯数以“根”为计量单位。二、专用电缆工程量计算可按《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缆工程量计算执行。
三、屏蔽电缆头制作安装按芯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包括焊接地线、接地电阻测试、校线、套线号。光缆如需要制作接头的,按“芯”以“个”为计量单位,包括熔接、接续及试验等。成端头按每“芯”,包括制作、固定、测试。光缆堵塞以“个”为计量单位,包括配制堵塞剂、气密试验和绝缘试验。四、电缆敷设为仪表专用或计算机通讯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电缆头、电气配管、接地系统等应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五、电缆穿线盒以“个”为计量单位。如设计有规定时按设定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可按每10m有2.8个电缆穿线盒考虑,结算时按实际计算。六、金属挠性管以“个”为计量单位,包括接头安装、防爆挠性管的密封。七、降阻剂的埋设以“kg”为计量单位。八、电缆敷设、降阻剂埋设、管路安装的挖填土工程、开挖路面的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九、电缆和配管的支架、托架安装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十、自动指令电话装置按40门为一套计算安装和系统调试工程量,包括主机盘、电源盘、端机40个和扬声器安装校接线及整套系统调试。十一、载波电话按每一固定局或移动局各为一“套”计算安装工程量,再以整套计算系统调试工程量。十二、对讲电话安装按“每台主机和每对分机”计算安装工程量,并按对讲电话对讲形式,以主机和主机所带的分机为一“套”计算调试工程量。十三、不间断电源安装以“台柜”为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包括安装、接地、检查接线。十四、不间断电源调试包括单元调试、不间断电源充放电试验、逆变试验,不包括蓄电池安装和配套的发电机组安装调试。不间断电源调试按输出功率以“套”为计量单位。 C.10.8仪表盘、箱、柜及附件安装(031008)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各种仪表盘、柜、箱、盒安装。2.仪表盘校线、接线、专用插头检查、安装。3.盘上元件及附件安装、制作。4.控制室密封及密封剂。二、本章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盘柜安装:开箱、检查、清扫、领料搬运、找正、组装、固定、接地、打印标签。2.盘配线、端子板校接线:校线、排线、打印字码、套端子号、挂焊锡或压端子头;专用插头的检查、校线、盘内线路检查。3.控制室密封:密封剂领搬、密封、固化、检查。4.盘上元件:安装、检查、校接线、试验、接地。5.接线箱:安装、接线检查、套线号、接地。6.接管箱:安装、仪表接头固定、标记挂位号牌。三、本章不包括的内容:1.支架制作和安装,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项目。2.盘、箱、柜底座制作安装,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项目。3.盘、箱、柜制作及喷漆。4.空调装置。5.控制室照明。6.盘校线定额适用于成套仪表盘柜校线,不适用接线箱、组(插)件箱、计算机机柜检查接线,计算机机柜、接线箱、组(插)件箱已包括检查校线的工作。由外部电缆进入箱、柜端子板校接线的工作执行本册定额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仪表盘、箱、柜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基础或支座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二、盘上安装元件、部件应计安装工程量。随盘成套的元件、部件已包括在盘校线内,不得另行计算。三、控制室内空调安装、室内照明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四、仪表盘开孔以“个”为计量单位,每一个开孔尺寸为80mm×160mm以内,超过时,按比例增加计算。五、密封剂以“kg”为计量单位,包括领料、搬运、密封、固化、检查、清理。凡使用密封剂进行密封的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项目。
六、接线箱按端子对数、接管箱按出口点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C.10.9仪表附件安装(031009)说明一、本章适用范围:1.仪表阀门安装。2.仪表支吊架安装、仪表立柱制作安装、穿墙密封架安装、冲孔板/槽安装和混凝土基础。3.容器附件制作安装及水封、漏斗、防雨罩制作安装。4.在工艺管道或设备上配合安装取源部件、压力表弯制作安装、节流装置均压环制作安装。二、本章工作内容:1.仪表阀门:领取、清洗、试压、焊接或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套连接,焊接、螺纹连接和卡套连接包括接头安装、阀门研磨(包括试压和研磨)及准备工作。2.仪表立柱的底板和加强板焊接固定。穿墙密封架和双杆吊架焊接或螺栓固定。3.辅助容器:水封、气源分配器、防雨罩、排污漏斗制作包括领运、下料、组装、焊接、除锈、刷漆等。安装包括运搬、定位、打眼、本体固定。4.取源部件配合安装内容包括取源部件提供、配合定位、焊接、固定。三、其他:1.桥架、托臂、立柱、隔板、盖板为外购件成品,安装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项目。执行时:(1)连接用螺栓和连接件随桥架成套购买,计算预算重量可按桥架总重或总价的7%计算。(2)桥架按延长米计算工程量,不扣除弯头、三通、四通等所占的长度。(3)铝合金、玻璃钢梯架按不带盖板考虑的,如有盖板执行铝合金、玻璃钢槽式桥架安装定额。(4)组合式桥架以每片长度2m作为一个基型片,已综合了宽为100mm、150mm、200mm三种规格,工程量计算以“片”作为计量单位。(5)设计对钢制桥架主结构厚度如有要求,超过3mm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6)不锈钢桥架执行本章钢制桥架安装定额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1。2.混凝土基础规格400mm×400mm,体积为0.112m3/个,如规格与定额不同,可计算出体积,执行定额。3.双杆吊架、冲孔板/槽、电缆穿墙密封架均是成品件。双杆吊架以“对”为计量单位,如单杆安装,以二分之一计算工程量;冲孔板/槽是电缆或管路的固定件;仪表支架安装制作和电缆穿墙密封架制作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一般铁构件制作定额。4.取源部件安装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仪表阀门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需要进行研磨的阀门工程量按“个”计算。口径大于50m的阀门安装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二、仪表立柱以“个”为计量单位,定额每个按1.5m考虑,材料费按实际计算三、气源分配器按供气点12点,以“个”为计量单位。四、防雨罩制作安装以“kg”为计量单位,包括附件的重量。五、混凝土基础规格为400mm×400mm,体积为0.112m3/个,如实际规格与定额不同,可先计算出基础体积,再计算工程量。六、双杆吊架、冲孔板/槽、电缆穿墙密封架均按成品件考虑,双杆吊架以“对”为计量单位,如单杆安装,定额乘以系数0.5。七、冲孔板/槽是电缆或管路的固定件,以“m”为计量单位;电缆穿墙密封架安装不分大小,以“个”为计量单位,其制作应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的“一般铁构件制作”定额。八、仪表桥架安装、支架制作安装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九、取源部件配合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其安装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十、辅助容器、水封和排污漏斗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一、电动或气动调节阀按成套考虑,包括执行机构与阀、手轮或所带附件成套,不能分开计算工程量。但是与之配套的阀门定位器、电磁阀要另行计算。执行机构安装调试不包括风门、挡板或阀。执行机构或调节阀还应另外配置附件,组成不同的控制方式,附件选择按定额所列项目。十二、蝶阀、多通电动阀、多通电磁阀、开关阀、O型切断阀、偏心旋转阀、隔膜阀等在工业管道上已安装好的调节阀门,包括现场调试、检查、接线、接管和接地,不得另外计算运输、安装、本体试验工程量。 YC.10.10其他调整费用(Y031010)说明一、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是指改建、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时,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空间狭小通风不畅等)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是指在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而增加的降效费用。三、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若工程不发生不计取。四、本章增补的清单项目设置说明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101000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人工降效Y03101000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人工降效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额项目中的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数计算,以“100工日”为计量单位。二、清单项目Y031010001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Y031010002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以“项”为计量单位。 附录附录一主要材料损耗率表序号材料名称损耗率(%)1钢管3.52不锈铜管3.03铜管3.04铝管3.05管缆3.06型钢4.07补偿导线4.08绝缘导线3.59电缆2.0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C安装工程”C.11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说明分册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C.11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建项目中的通讯设备及线路安装调试工程。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3.《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4-97;4.《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定》YD5050—97;
5.《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99;7.《固定智能网工程设计规范》YD5036—2005;8.《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9.《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41—89;1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11.《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33—97;12.《厅堂扩声系统声学特征指标》GYJ25—86;13.《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48—97;14.《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1.电源线、控制电缆敷设,电缆托架铁件制作,电线槽安装,桥架安装,电线管敷设,电缆沟工程,电缆保护管敷设,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定额。2.通信工程中的立杆工程、天线基础、土石方工程、建筑物防雷及接地系统工程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相关定额。四、关于其他费用的规定:1.本定额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的距离),均按5m以下编制,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操作高度10m以下20m以下20m以上超高系数1.251.401.602.脚手架搭拆费作为施工措施项目计算,详见《YC.15施工措施项目》分册。3.为配合业主或认证单位验收测试而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中协商确定。4.本册定额的设备、天线、铁塔安装工程按成套购置考虑,包括构件、标准件、附件和设备内部连线。5.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三、安装工程量除依据本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以体积计算的为“m3”。2.以面积计算的为“m2”。3.以长度计算的为“m”。4.以重量计算的为“t”。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五、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C.11.1通信设备(031101)说明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弱电系统设备自主配置的电源,包括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开关电源。二、有关建筑电力电源、蓄电池、不间断电源布放电源线缆,按《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定额计列。三、太阳能电池安装,已含吊装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工作,使用中不论吊装高度,执行同一定额标准;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定额,不包括设备基础。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太阳能电池方阵铁架安装,以“m2”计算。二、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以“组”计算。三、柴油发电机组体外排气系统、柴油箱、机油箱安装,以“套”计算。四、开关电源安装、调试,整流器、其他配电设备安装,以“台”计算。五、卫星通信甚小口径地面站(VSAT)中心站设备安装、调试,以“台”计算。六、卫星通信甚小口径地面站(VSAT)端站设备安装、调试,中心站站内环测及全网系统对测,以“站”计算。 C.11.2通信线路工程(031102)说明一、本章包括室外光缆敷(架)设和接续、市话分线设备和用户电话单机的安装调试。二、交接箱、分线箱(盒)交接间配线安装内容中不包括卡接线缆。三、架空式交接箱安装内容不包括立电杆及引上管道安装。四、设备基础工程和埋式光缆的填挖土方工程,若发生执行有关土建工程定额。五、架设(敷设)光缆不包括拉线工程,光缆大于96芯时,按照等数量的进档差值增加人工工日。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室外架设架空光缆以“100m”计算。二、光缆接续以“头”计算。三、交接间配线架安装以“座”为计量单位。 C.11.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031103)说明一、本章包括:对交电缆、光缆、多芯电缆、机柜(架)和线缆附属设备的敷设、布放、安装和测试。二、线缆穿放所用的槽道含地槽、水平槽、垂直槽。三、电缆跳线的制作和配线架安装打接不分屏蔽和非屏蔽系统,其人工费、材料、仪器仪表等均综合取定。四、本章双绞线布放定额是按六类以下(含六类)系统编制的,六类以上的布线系统工程所用定额子目的综合工日的用量按增加20%计列。五、在已建天棚内敷设线缆时,所用定额子目的综合工日的用量按增加80%计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双绞线缆、光缆、漏泄同轴电缆、电话线和广播线敷设、穿放、明布放以“m”计算。电缆敷设按单根延长米计算,如一个架上敷设3根各长100m的电缆,应按300m计算,以此类推。电缆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之内。电缆进入建筑物预留长度2m;电缆进入沟内或吊架上引上(下)预留1.5m;电缆中间接头盒,预留长度两端各留2m。二、制作跳线以“条”计算,卡接双绞线缆以“对”计算,跳线架、配线架安装以“条”计算。三、安装各类信息插座、过线(路)盒、信息插座底盒(接线盒)、光缆终端盒和跳块打接以“个”计算。四、双绞线缆测试以“链路”或“信息点”计算,光纤测试以“链路”或“芯”计算。五、光纤连接以“芯”(磨制法以“端口”)计算。六、布放尾纤以“根”计算。 C.11.4移动通讯设备工程(031104)说明一、本章包括:天线、馈线系统、卫星通信、移动通信、避雷器等设备的安装、调试。二、本章铁塔的安装工程定额是按正常的气候条件下施工取定的,不包括铁塔基础施工、预埋件的埋设及防雷接地施工。楼顶铁塔架设,综合工日上调25%。
三、安装通信天线:1.楼顶增高架上安装天线,按楼顶铁塔上安装天线处理。2.铁塔上安装天线,不论有、无操作平台均执行本定额。3.安装天线的高度均指天线底部距塔(杆)座的高度。4.天线在楼顶铁塔上吊装,是按照楼顶距地面20m以下考虑的,楼顶距地面高度超过20m的吊装工程,按照高层建筑施工增加费用规定计算。四、光纤通信。光纤传输设备安装与调测定额10Gb/s、2.5Gb/s、622Mb/s系统按1+0状态编制。当系统为1+1状态时,TM终端复用器每端增加2个工日,ADM分插复用器每端增加4个工日。五、有关电话线、广播线的布线定额执行相关项目。六、电子设备防雷、接地系统:1.本章防雷、接地定额适用于电子设备防雷、接地安装工程。建筑防雷、接地定额执行《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关定额。2.本章防雷、接地装置按成套供应考虑。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天线铁塔防雷接地装置安装,以“处”计算。二、电子设备防雷接地装置、接地模块安装,以“个”计算。三、电源避雷器安装,以“台”计算。四、制作光缆成端接头以“套”计算。五、安装漏泄同轴电缆接头以“个”计算。六、成套电话组线箱、机柜、机架、抗震底座安装以“台”计算。七、安装电话出线口、中途箱、电话电缆架空引入装置以“个”计算。八、铁塔架设,以“t”计算。九、天线安装、调试,以“副”(天线加边加罩以“面”)计算。十、馈线安装、调试,以“条”计算。十一、移动通信天线、馈线系统的安装、调试,直放站设备、基站系统调试以及全系统联网调试,以“站”计算。十二、光纤数字传输设备安装、调试以“端”计算。十三、程控交换机安装、调试以“部”计算。十四、程控交换机中继线调试以“路”计算。十五、安装检查信道板以“载频”计算。十六、调测基站“控制器”“编码器”以“中继”计算。十七、安装调测光纤分布远端单元以“单元”计算。十八、安装调测数据处理中心设备、操作维护中心设备(OMC)以“套”计算。 YC.11.05其他调整费用(Y031105)说明一、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应增加的人工降效及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人工费用。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是指改建、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时,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空间狭小通风不畅等)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是指在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而增加的降效费用。四、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若工程不发生不计取。五、本章增补的清单项目设置说明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Y031105001高层建筑施工增加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高层建筑施工增加Y031105002安装与生产同时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人工降效
进行Y03110500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项目名称项按工程设计列项计算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人工降效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额项目中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三项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工日数计算,以“100工日”为计量单位。二、清单项目Y031105001高层建筑增加费、Y03110500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Y03110500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以“项”为计量单位。 附录附录一主要材料损耗率表序号主要材料损耗率(%)序号主要材料损耗率(%)1各类线缆2.0012接头合保护套1.002拉线材料(包括钢绞线﹑镀锌铁丝)2.0013用户暗盒1.003塑料护口1.0014各类插头﹑插座1.004跳线连接器1.0015开关1.005过线路盒1.0016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垫圈﹑弹簧垫圈)2.006信息插座底盒或接线盒1.0017木螺钉﹑铆钉4.007光纤护套1.0018板材(包括钢板﹑镀锌薄钢板)5.008光纤连接盘1.0019管材﹑管件(包括无缝﹑焊接钢管﹑塑料管及电线管)3.009光纤连接器材1.0020绝缘子类2.0010磨制光纤连接器材1.0021位号牌﹑标志牌﹑线号套管5.0011光缆接头盒1.0022电缆卡子﹑电缆挂钩﹑电缆托板1.0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造价2008-11-2718:07:51阅读32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郑州市财政局 文件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财建(2005)18号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豫财建(2004)205号文转发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河南省建设厅豫财建〔2004〕205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就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及其管理、结算争议等的处理补充合同约定。二、《办法》公布之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合同约定。三、各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认真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处理的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 文件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建筑技术2010-05-0809:23:36阅读108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法规标题】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156号·【颁布时间】2010-4-19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008-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技术2009-06-2110:56:42阅读33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 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一、专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二、见证取样检测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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