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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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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程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是指因现行计价依据缺项,经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编制,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批准的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或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直接编制审定的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编制补充一次性消耗量标准:1、计价依据中明确规定通过换算和调整可以解决的项目;2、计价依据中已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再另行计算的项目;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第四条一次性消耗量标准仅适用于单个工程项目,发布时应明确具体工程项目、适用范围及使用期限。第二章编制方法和要求第五条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申请,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4 1、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应到现场了解补充项目的施工工艺,会同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在现场进行测算、记录相关数据、签字确认并加盖参与单位公章;事后补充的资料不得作为编制依据。2、一次性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原则,以经审批的工程施工图纸、现场的施工条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施工方案、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算;主要材料的损耗率应符合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定额的规定;周转性材料的计算应与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定额的计算口径一致。3、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编制,如无造价信息的,由双方询价后签字确定。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单位应对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章受理、编制和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将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申请单(详见附表)、相关的设计图纸、合同、洽商记录、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料机测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后,按工程报建管辖权限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第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由经办人负责对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或召开专题讨论会议。4 第十条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原则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应与国家工程量计量规范一致。第十一条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的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应在十五日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经省站站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第四章责任监管第十二条对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使用未经审批的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导致造价纠纷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对在编制一次性消耗量标准中互相串通、伪造数据、使用虚假资料送审的参与单位及个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记不良行为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第十四条对在编制及审核一次性消耗量标准过程中,偏袒某方、弄虚作假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 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申请单编号:日期:项目名称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名称施工单位(签章)建设单位(签章)工程地址申请理由是否受理是受理时间否不受理理由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