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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镀锌钢管暗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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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记录表C2-1编号06-07-C2002工程名称北京葛洲坝大厦建设项目交底日期2011/12/31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分项工程名称热镀锌钢管暗敷设交底提要地下室热镀锌钢管暗敷设交底内容:热镀锌钢管暗敷设1.施工准备1.1.技术准备1.1.1.施工前应认真熟悉工程施工图,并对工程性质、规模、服务对象和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的设计参数、系统的划分和组成、施工质量和特殊施工方法作到心中有数。1.1.2.了解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和相关洽商的内容。1.1.3.熟悉设计要求选用的国标、院标、图集和其他技术资料的内容和对安装的要求。1.1.4.绘制主要外加工件的加工草图。1.1.5.收集已建工程质量通病信息,明确施工重点与难点和质量管理点。1.1.6.对施工中需要的计量、测量器具提前做好准备。1.2.材料准备1.2.1.外观检查热镀锌钢管壁厚均匀、焊缝均匀,无劈裂、毛刺砂眼、棱刺和凹扁等缺陷;锁紧螺母外形完好、丝扣清晰,无翘曲变形等缺陷1.2.2.管箍使用通丝管箍,丝和清晰不乱扣,镀锌层完整无剥落,无劈裂,两端光滑无毛刺,并有产品合格证1.2.3.地线跨接采用专用管路镀锌接地卡子,卡子与管路规格型号匹配,接地线采用BVR-4mm2多股铜芯线,压接处做镀锡处理。1.2.4.铁制灯头盒、开关盒、接线盒等,金属板厚度应不小于1.2mm,镀锌层无剥落,无变形开焊,敲落孔完整无缺,面板安装孔与地线焊接脚齐全,并有产品合格证1.3.施工器具准备铅笔、钢卷尺、手锤、錾子、钢锯、锯条、半圆锉、圆锉、扁锉、手动弯管器、液压弯管器、压力案子、套丝扳、套丝机、工具袋、电工常用工具等。1.4.劳动力准备1.5.1.劳动力安排要根据工程量的多少进行,做到不误土建进度。1.5.2.所以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2.作业条件2.1.土建完成顶板、梁支模;2.2.梁钢筋绑扎完毕;2.3.现浇板底层钢筋绑扎完毕,上层钢筋绑扎前。3.热镀锌钢管暗敷设3.1.镀锌钢管施工主要工艺流程 预留箱盒位置敷设管路管路连接管路切断镀锌钢管套丝管路弯曲管路固定跨接地线3.1.施工工艺3.2.1.预留、预埋箱盒(1)插座盒、开关盒的具体做法:盒子固定采用不小于Φ8的钢筋,用两根长度不小于300mm和两根线盒等长度的钢筋焊接成盒体大小方框架,卡着盒体,钢筋框架不得与盒体焊接,方便盒体在框架内移动,盒体北面用25*4扁钢与盒体用机螺丝固定,扁铁上焊接盒体限位钢筋,使限位钢筋+盒体厚度等于墙体的厚度,测量好开关或插座的位置后,用绑扎丝把框架与结构钢筋绑扎,盒内管口必须先堵好塑料管堵,然后用湿锯沫或其他柔性材料将盒填塞密实饱满,再用5mm高密度聚苯板裁成盒口大小,用胶带与盒子固定牢固,防止锯末的散落,然后用绑扎丝与盒子固定。固定盒体时必须参照底板上土建给出的墙体线,盒口必须与墙体线对应平齐。(2)预留箱盒位置后安装箱盒的办法:为了保证箱盒的安装质量,统一安装高度,降低安装的偏差,需按以下方法施工,暗装箱必须预留木套箱,具体做法: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在配电箱的位置处预留一个比箱体尺寸大的木套箱,一般可要求左右各大50~100mm,上下各大150~200mm。这项工作必须提前考虑,对各种规格配电箱分别制作木套箱,钢筋绑扎时,通知钢筋工在配电箱位置做好预留洞和洞口钢筋加强工作。木套箱的做法可以参照土建门窗洞模板的做法。(3)为了以后安装箱盒施工方便,钢管进入木套箱或聚苯板内最好不超过5mm,以便采用接短管的办法进箱盒。稳注开关盒、插座盒时,盒体应正直,完成后的盒体应与结构完成面相平;盒体凹进结构完成面20mm时,必须加装套盒处理。 墙壁盒灯头盒3.2.1.敷设管路墙、柱内管路敷设:墙体内的配管应在两层钢筋网中沿最近的路径敷设,并沿钢筋内侧进行绑扎固定,绑扎间距不应大于1m,柱内管线应与柱主筋绑扎牢固,严禁焊接固定管路。当线管穿过柱时,应适当加筋,以减少暗配管对结构的影响。柱内管路需与墙连接时,伸出柱外的短管不要过长,以不大于100mm为宜,以免碰断。墙柱内的管线并行时,应注意其管间距不可小于25mm,管间距过小,会造成混凝土填充不饱满,从而影响土建的施工质量。3.2.2.管路连接包括管路与管路的连接和管路与箱盒的连接两种情况。(1)管路与管路的连接:套管连接工艺要求连接宜用于暗配管,套管长度为连接管径的2.2倍;连接管的对口处应在套管的中心,镀锌钢管连接时必须用螺纹连接,镀锌钢导管不得熔焊跨接地线,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管箍丝扣连接:套丝不得有乱扣现象,管箍必须使用通丝管箍。装好管箍后,管口应对应,外露丝应不多余2扣(2)管路与箱盒的连接:本项工作应在土建对50线进行核查后,配合箱盒的安装同步进行。首先测定好箱盒位置,根据其位置截取适当长度的短管,短管的一端应提前套好丝扣,丝扣的长度在15mm左右,按照管路与管路的 连接方法,把短管的另一端与原来管路连接,注意进箱的钢管如果有多根时应排列整齐,两管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所用锁母边沿宽度的两倍,保证锁母的安装,管路连接后上好锁母,以供安装配电箱或接线盒时使用。3.2.1.管路的切断小批量的钢管一般采用钢锯进行切断,将需切断的管子放在台虎钳的钳口内卡牢,注意切口位置与钳口距离应适宜,不能过长或过短,操作应准确。在锯管时锯条要与管子保持垂直,推锯时稍用力,但不能过猛,以免别断锯条,回锯时,销抬锯条,尽量减少锯条的磨损,当管子快要断时,要减慢速度,使管子平稳锯断。切断口平齐不歪斜,不得呈马蹄状,管口内壁应刮锉光滑、无棱刺,清除管内铁屑。3.2.2.管路的套丝管路套丝一般使用手动套丝扳或套丝机,使用套丝机时,根据管外径选择相应板牙,套丝一般采用套丝板来进行:套丝时,先将管子固定在台虎钳或龙门压架上,钳紧;根据管子的外径选择好相应的板牙,将绞扳轻轻套在管端,调整绞板的三个支承脚,使其紧贴管子,这样套丝时不会出现斜丝,调整好绞扳后,手握绞扳,平稳向里推,带上2~3扣后,再站到侧面按顺时针方向转动套丝扳,开始时速度应放慢,套丝时应注意用力均匀,以免发生偏丝、啃丝的现象,丝扣即将套成时,轻轻松开扳机,开机通扳。套丝时应注意加冷却液,使用手动套丝扳时,应注意均匀用力,管径大于32mm时,必须分三次套成,以保证丝扣完整清晰;丝扣不乱不过长,消除渣屑,丝扣干净清晰。3.2.3.钢管的弯曲(1)对管径在25mm及以下的钢管可在现场使用手动弯管器现场弯制,可用脚踩住钢管的一端然后扳动弯管器,逐步弯出所需要的弯度。(2)对管径在32~80mm的钢管一般使用液压弯管器,注意选取与钢管规格相对应的弯管模具,模具放好后.压动拉杆或开动电动弯管器的液压泵,注意观察钢管的弯曲情况,达到所需要的弯曲后,及时停止液压动作。(3)要求弯曲半径不小于钢管外径的6倍,埋人地下或混凝±内时,弯曲半径不小于钢管外径的10倍,弯扁程度不大于钢管外径的l/10。3.2.4.跨接地线 镀锌钢管的地线连接采用采用专用的镀锌接地卡,跨接线采用BVR-ф4mm2的黄绿双色绝缘软铜线并做涮锡处理,与盒体的连接可压接铜接线开口鼻子,与管的连接处拨开20mm后涮锡,连接时插入到接地卡的导线插接孔内并紧固螺丝。4.1.浇顶板内镀锌钢管施工操作工艺(1)划定灯头盒位置为了保证灯头盒位置的准确,首先应该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的灯具的型号,计算出灯头盒位置,如普通座灯头吸顶安装、普通吊线灯安装,灯头盒应该安装在房间的中心,而日光灯的灯头盒不能放在房间的中心。根据计算出的位置在模板上画出位置线,以免发生错误。(2)固定灯头盒管与盒的连接工艺要求管路进盒必须套丝,丝扣不易过长,入盒丝扣以1~2扣为宜,盒外丝扣以2~3扣为宜;管路接地线采用不小于ф4的黄绿双色绝缘软铜芯或铜编织带,地线与管路的连接采用专用的连接卡,软铜芯与接地卡的连接处必须做涮锡处理,盒子进行封堵前必须堵好与管径相匹配的塑料管堵,然后用锯沫或其他柔性材料将盒填塞密实,再固定好底板并加强灯头盒的固定 根据画出的位置线,把灯头盒初步固定在钢筋上,为了施工方便可选用活底盒,盒固定后先打开底板,连接管路,安装根母锁母,为了避兔扰动钢筋的位置,采用高为8Omm的灯头盒,钢管直接进盒,不必做灯叉弯。然后用废纸或其他柔性材料将盒填塞密实,再固定好底板并加强灯头盒的固定灯头盒必须封堵严密,以兔灰浆渗入造成管路堵塞。(1)敷设管路①楼板内管路的敷设:现浇混凝土楼板内的管路敷设应在模板支好后,根据图纸要求及土建放线进行划线定位,确定好管、盒的位置,待土建底筋绑好,而顶筋未铺时敷设盒、管,并加以固定,绑扎间距不应大于1m;土建顶筋绑好后,应再检查管线的固定情况,并对盒进行封堵。在施工中需注意,敷设于现浇混凝土楼板中的管子,其管径应不大于楼板混凝土厚度的1/2。由于楼板内的管线较多,所以施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层、分段进行。先敷设好与已预埋于墙体等部位的管子,再连接与盒相连接的管线,最后连接中间的管线,并应先敷设带弯的管子再连接直管。并行的管子间距不应小于25mm,使管子周围能够充满混凝土,避免出现空洞。敷设管线时,应注意避开土建所预留的洞。当管线需从盒顶进入时应注意管子煨不应过大,不能高出楼板顶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50mm。②从楼地面内引出的管路:应在土建楼层放线后及时检查,对超出墙体线的管路,要及时进行处理,如果是根部超出,必须进行剔凿然后重新接管,如果是上部超出墙体线只需将其扳正,但要注意不能用力过猛,避免管路拆断或变形。对于插座或引上管路在二次结构砌筑墙上时,结构配管时,管路出地面不宜过高,以管路高出结构完成面不多于50mm为宜,当打完混凝土后,地面有强度后,及时用塑料管和水泥砂浆做好管口的成品保护,防止机械对管口的破坏。③从顶板向下引的管路,如向非承重隔墙板引出的开关管路,由于钢管不容易弯曲,只能提前测定好位置,在模板上用开孔器钻孔,将弯管插入模板下。向下的管路为防止拆模时土建队管路的破坏,出梁底模板或顶板模板钢管应不超过100mm,并丝扣完整。1.质量要求4.1.主控项目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1)镀锌钢导管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2)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丝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4.2.一般项目5.2.1.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2.2.1-1的规定)5.2.2.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5.2.3.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2.编制依据5.1.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四分册)(DBJ01-26-2003)5.2.建筑电气通用图集《室内布线》(09BD05)。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08D800)5.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5.2.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洽商1.文施及环保措施:6.1.搬运材料、机具及施焊时,要有具体防护措施,不得将已做好的墙面和地面弄脏、砸坏;6.2.气焊设备的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氧气、乙炔皮管完好无损,放置气瓶罐的位置和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6.3.施工完毕,清理场地务必彻底,避免垃圾遍地的情况发生。6.4.所有施工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普及环保知识,在施工过程中避免对环境的破坏。6.5.加强材料管理措施,防止施工材料污染环境。6.6.施工现场注意节约用水,增强节水意识。6.7.努力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防止由此产生的扰民及噪音污染。审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