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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某餐厅桩基工程施工合同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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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工程局漯河**扩建工程项目部承包人(全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合同名称:漯河**扩建项目餐厅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漯河市**区北部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图纸中所包含的CFG桩的施工,包括成孔成桩。桩径400㎜,有效桩长12.6米,桩顶超出设计桩顶标高500㎜;水泥选用32.5R的普通硅盐水泥(旋窑工艺生产),混凝土标号为C20,桩端进入第7层土的深度不小于3D。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6年4月21日。竣工日期:2006年5月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即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250KPa,施工完毕桩基检测后Ⅰ类桩[完整桩]≥96%,Ⅱ类桩[基本完整桩]≤4%,无Ⅲ[缺陷桩]、Ⅳ[严重缺陷桩]类桩)。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款的金额(大写):肆拾柒万伍仟肆佰柒拾柒元(人民币)¥:475477.元六、承包方式:1.固定单价包干(详见表格一)。2.固定7 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具设备使用费、工程用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机械安拆费、检测费(仅指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检测费)、培训教育费、劳动保护费、施工因素增加费、工程定点清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临时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保修费、工程安装调试费、有关文件的调价、现行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利润、技术文件及交付费用、按国家或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执行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对发包人上述没有列入的项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单价中已经包括,在合同实施时发包人将不予另行支付。表格一:序号分项名称单位单价(元)备注1CFG桩米52固定单价2空桩米0固定单价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4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漯河市**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乙方提供足额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两日内不能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时,第三日合同自行废止。(本工程乙方需提供壹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肆仟元、工期履约保证金肆仟元、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贰仟元。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十日内无息退还)。7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7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同国家标准合同编号(GF-1999-0201)(内容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和协议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河南省、地方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河南省、地方现行的与本桩基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和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适用发包人提供不出的或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式2份。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外泄漏。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适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代表职权:现场协调、监督施工进度的实施和质量控制及进度款的审核签认。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源由发包人指定位置,临时管线敷设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水、电费用根据水、电表读数和施工用水、电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核算,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由发包人扣除,线路损耗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完成。(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规划局放线基准点和发包人书面形式提供的标高为准,并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整体计划,经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后执行。7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如有特殊要求时,以发包人书面指令为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配合发包人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地方关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施工机械和人员使用计划、主要材料使用计划,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执行。发包人代表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天内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情况以及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确认的情况。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要求。如承包人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发包人将根据情况对承包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每下发一次《整改通知书》承包人补偿发包人人民币壹仟元,并且承包人对不完成管理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发包人进一步补偿。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规范规定的检验批。同时,双方约定所有与工程验收有关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要确保安全施工,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经常性地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如发生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21.安全防护21.3施工现场所用电器均应具有接地、接零装置,线路布置规范化,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承包人的员工、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人员在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其它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有关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整及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见的其他因素。24.工程预付款: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成后十日内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桩基工程竣工验收经检测合格,并主体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留3%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7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购置前必须提供样品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购置的材料在使用前须按相应的规定进行检验,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如果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要求1天内更换成合格材料。八、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据实调整,其价格:执行《通用条款》第31.1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二份、竣工资料二份(另提供一套电子版)。33.竣工结算①结算价款为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乘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竣工的相应工程量(工程量计算办法如下)和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工程师确认的变更签证的总和;②工程量计算办法:(1)单根桩长=有效桩长(图纸示意)+500mm(超出设计桩顶标高部分)(2)空桩不记取费用③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结算时均不予调整。34.质量保修:34.1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有施工范围内的工程。34.2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有责任配合主体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其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总造价的3%),并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适用(2)因发包人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延迟竣工或不能在50天内通过静载试验(即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250KPA)视为违约。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工期履约保证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不能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等级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质量合格标准,返修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不予退还承包人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改正变更,该项要求提出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时,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壹万元/人的违约金。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7 38.工程分包:承包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如发现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承包人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同时已完合格工程量按50%支付(不合格工程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同时承包人还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并且发包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39.不可抗力:据气象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自身工人保险。46.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贰份,承包人和发包人各持壹份;副本肆份,承包人和发包人各持贰份。47.补充条款:47.1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行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47.2承包人应依据资料存档要求,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每项分项工程完成二天内必须报送全部资料,给监理方、发包人各1份,每拖延一天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人民币伍佰元。47.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停工、退场,如擅自停工,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在履约保证金中每日扣除壹仟元)如擅自退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其50%支付(不合格工程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同时承包人还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并且发包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47.4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并承担相应费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