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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铁标段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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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3月40 协议书承包人(全称):XX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XXX桩基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XX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京石高铁2#标段桩基工程分包工程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挖(制)泥浆池,造浆,安拆护筒、钻架,钻进、提钻、压泥浆、浮碴、清理泥浆池沉碴、清孔,场内运输。负责灌灰和下钢筋笼。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订柒佰壹拾贰万壹仟玖佰圆整,小写:暂订7121900元。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0年3月08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0年7月27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42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40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3月1日;合同订立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1:工程量清单附件2:安全协议书附件3:廉洁责任协议书40 (本页为XX集团有限公司京石高铁2#标段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价款暂订7121900元)承包人:(合同专用章)分包人:(合同专用章)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住所:保定市青苑县市场1排2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2-3165183电话:0312-8165657传真:0312-3165183传真:0312-8165657开户银行:建行金安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苑支行帐号:11001029200053003262帐号:13001667208050501471邮政编码:100086邮政编码:07100440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40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分包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 追加分包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分包合同价款。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40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40 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40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40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40 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40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40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分包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40 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40 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0 18.2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分包合同价款与支付19、分包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分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分包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分包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分包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分包合同价款;(2)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分包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40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1、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4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40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分包合同价款。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40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40 26、违约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40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分包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40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9、保障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40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担保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钢筋、砼除外)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文物40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分包人承担所需费用。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34、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5.2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4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5.6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6、合同生效与终止40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7、合同份数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款40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有时);5、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工程除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外,还必须遵守北京市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除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外,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4、图纸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2010年3月1日;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一套。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深化设计由分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内。4.3复制、重新绘图、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潘学涛职称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40 8、分包项目经理姓名:刘磊职称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用电接引点(提供一级箱,二级箱及以下配线由分包人自行解决),满足施工用水接引点。(2)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无(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4)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40 1、分包人施工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由分包人自备,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统一标识。2、分包人的人员、设备等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分包人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成品进行成品防护,必须达到承包人的有关要求,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负责。如发生损失,分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4、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必须整齐堆放,必须做到堆码有序整洁,及时清扫所辖区域内的垃圾及废料,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满足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5、工程阶段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分包人负责清理和外运装车,并承担相关费用。6、分包人要制定及实施既有线以及临近既有线施工时大型机械的的专项防倾倒措施。三、工期14、工期延误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合格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2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的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验收合格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不采用40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无(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无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19.4分包人合同价款领取人:姓名:刘磊,身份证号码:130602197907192415,联系电话:15033719111,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大慈阁小区30号楼1单元301室。委托权限:负责本合同的签订、工程量的结算及合同价款收取。20、工程量确认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达到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条件的当日17时前。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时间:每月20号,数额:95%扣回时间和比例:无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桩基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40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1万元。(2)本合同通用条款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条件的将转包队伍无偿清出现场,分包人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3)本合同通用条款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日期每拖延一天罚合同价的0.5%,最多不超过分包合同价款的5%。(4)本合同通用条款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由分包人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还须赔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每检查出一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30000.00元的违约金,每次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同时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违约金在结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九、保障、保险及担保30、保险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无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分包人负责对40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进行管理,并自行办理相关保险,同时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1、担保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担保额度:无。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无;担保额度:无。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涉及的材料(除桩钢筋和砼外)、设备,均由分包人自行采购,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37、合同份数36.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4份,其中,承包人3份,分包人1份。38、补充条款:38.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订576288元,工程量为暂订工程量,详见见附件1,最终结算为工程完工后现场实际发生的实物的施工图纸理论计算体积乘以本合同综合单价结算。38.2由于分包人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包人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38.3分包人现场负责人1名,40 技术人员配备5名,质量员2名,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发包人指挥、听从命令。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承包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承包人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及时将进场、退场工作人员名册上报承包人的项目部,并保证上报人员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分包人所有参建人员花名册及所有持证上岗人员证件的复印件编制目录应及时报承包人备案。进场后持证上岗人员须与与备案人员相符,每少一个人罚款500元,并在3日内保证人员到位;每错一人罚款500元,并在3日内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参建人员发生增减变化须提前三日上报承包人,并在3日内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给参建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发现一起罚款500元。38.4分包人必须组织足够的资源24小时施工,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工期规定或按承包人指令工期完成的标段,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撤场或缩减分包人的工作量或分包范围并另行组织其他施工队伍进场,分包人须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自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24小时不办为拖延,超过48小时不办则视同拒绝。分包人的人员、设备按期撤场,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分包人工程量;未能按期撤场,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须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在承包人的其他后续分包队伍进场后,分包人应清理分包人指定区域的垃圾、自购材料和自带设备等,并办好指定区域的交接和验收工作。38.5桩基扩孔率控制在1.1以内,超过部分成本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保证桩基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产生所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程量计算按照图纸理论计算,不再计算空钻费用。38.6分包人负责各种材料的进场复试及焊缝探伤,并承担相关费用。38.7为保证施工安全,分包人施工作业时必须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把相关使用方法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与现场施工人员交底。38.8分包人须指定银行账号,禁止将工程款转入其他账号;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发票,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38.940 分包人应按施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期支付己方施工人员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报承包人核备。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38.10承包人拨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支付劳务费,由于分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劳务费而引起的纠纷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或信誉损失,分包人每发生一起劳务纠纷,承包人扣减分包人工程款50000.00元,分包人并赔偿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款元在结算的工程款予以扣除。38.11由于分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劳务费而引起的纠纷,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其中的劳务费,直接拨付给分包人的劳务方。38.12合同价款中均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分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工费、料费、机械费、施工措施费、试验检测费、监测费、临时设施费、管理费;施工队伍调遣费、机械设备进退场费、保险费(含材料设备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保基金、利润、工程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38.13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38.14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再发生零工、机械台班等任何费用。38.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必须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合同专用章方对承包人有约束力,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其效力。40 附件1: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对外联络道路工程2#标段桩基工程序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价款备注1钻孔桩(1.2m)M946136034059602钻孔桩(1.5m)m85584303679940               合计   7085900 承包人:(签章)分包人:(签章)40 附件2:安全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京石高铁2#标段桩基工程工程项目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承包人:XX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XXX桩基有限公司为保证安全、高效地完成京石高铁2#标段桩基工程施工任务,根据有关规程要求,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双方特签定如下协议:一、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2.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有关安全必需的资料,协助分包人协调好与站内各相关方的关系,共同搞好安全生产。3.组织对分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分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二、分包人职责1.40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有关规定保正安全费用的投入。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所有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特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详细说明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7.根据现场布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做到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各项记录资料完整齐全。9.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三、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违约或违章指挥作业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费用。如因分包人违约或违章指挥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分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费用。40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五、本协议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其他1.本协议正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1份;本协议副本4份,由承包人3份和分包人各执1份。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40 附件3:廉洁责任协议书为了加强专业分包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京石高铁2#标段桩基工程承包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分包人XXX桩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二)严格执行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对外联络道路工程2#标段专业分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开展廉洁从业教育,设立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0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的施工队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为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甲方及成员单位从事劳务分包。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专业分包工作结束为止。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40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二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