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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年月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元(人民币)工程单价:元(人民币)工程量待施工完成后按实计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8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成品管桩必须有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7、桩基工程施工报价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及有关协议;(5)通用条款(双方另有协议不适用的除外);(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通用条款执行。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行业有关规定及施工图中规定的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不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发包人工作甲方需派负责人负责现场监管质量和施工进度甲方负责人:姓名:职务:乙方负责人: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5.1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工程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2)施工场地与外部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4)负责应当由发包人负责的证件、批件的办理。(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现场交验。8
(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图纸后10日内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5.2发包人未做好上述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自发生损失并经双方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承包人有关实际损失。6、承包人工作6.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天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禁止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负责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通用条款。(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各项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做到工完场地清。(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矛盾处理和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进度计划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每天报当天进度计划。甲方负责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方资料2天内予以确认。8、工期延误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其中17.1款明确如下:9.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达到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各施工工序完工具备交付下道工序的部位。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0、合同价款及调整10.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8
,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10.2本工程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为建设单位,招标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0.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5)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执行,本工程约定如下:a、主要建筑材料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b、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周实际使用量×当天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d、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1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的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需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12、工程量的确认8
12.1承包人向工程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四前将当周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1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乙方施工进场甲方需向乙方付总价款的%作预付款,完成总工程量%时付工程款总造价%;完成总工程量%时付工程款总造价%;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1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方供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甲方事先认可。八、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工程量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2、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参见灌云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2014年4月份指导价,县指导价没有的部分参见同期连云港市颁发指导价。(以投标报价为准)3、计价规范的确定:GB50500-2008计价规范。4、费用定额确定:参照省、市颁发的现行的、同期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文件规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8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4、违约1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1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误一天罚款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次验收达不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合同总价款的2%。15、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具体处理办法详见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16、争议1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产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16.2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提请有关部门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它17、工程分包1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准转包或擅自分包。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并视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7.2总承包服务费8
总承包服务费不计18、不可抗力1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由有关部门认定成灾的。19、保险1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20、合同份数2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21、补充条款:(另行约定)21.1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务院发布的80号令执行,在该工程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2所有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