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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钻孔灌注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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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约日期:年月日 目录根据定稿合同录入 (合同中涂黄色部分、XXXXX及违约金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又称甲方):承包人(又称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于年月日在签署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2.工程的承包范围2.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2.1.1前期施工准备及辅助设施(临时配电、临时给排水、临时设施、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硬化)等工程;2.1.2发包方发放的施工图纸上所有内容和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等,图纸上没有说明,但按照施工规范或抗震构造要求必须做的工作。2.1.3完成承包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试验费用、检测费用、施工时遇到地基范围原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等,承包方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保护或处理。2.1.4施工现场的来自各方干扰(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地方民众等)所协调发生的一切费用;2.1.5施工中存在各种安全风险(施工现场的人、机、料的安全风险、材料价格涨幅的风险、政策性文件调整风险等)2.1.6承包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桩基成孔、制作和埋设护筒,泥浆制备、泥浆护壁、泥浆外运、钢筋加工及安装、混凝土浇注,检验试验、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桩基础工程的资料整理等完成本工程桩基础并验收检验合格的全部工作内容。2.1.7现场排污、排水乙方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市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等设施内,费用由乙方承担。2.1.8施工现场内存土点由甲方人员指定,地点可能一个或者多个。场外运输乙方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中发生的渣土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任何费用的开支均由乙方承担。2.1.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盖章、归档、申报质监部门备案等;2.1.10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与本工程施工蓝图有关的工程项目。以上工程范围为暂定,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权力。2.2承包人应做好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调试、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2.3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包括发包人直接供货材料设备的卸车、倒运、验收、检测及保管。2.4承包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甲控材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2.5第40页共40页 承包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1.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甲方签认的日期为准)。3.2竣工日期:年月日。3.3合同总工期共计为个日历天,其中:工程节点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节点工期为准。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节日假期。3.4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总工期、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3.5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2.质量标准2.14.1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由承包人免费进行返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如果本合同工程经承包人返修仍未能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同意本工程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3.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3.1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3.2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按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以每根设计桩长×实际完成合格的桩数)计算,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3.3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水电费、施工措施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交通费、二次搬运费、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施工场地和临建场地清理、渣土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不可预见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包括地基处理的检测试验费,如静载试验、基桩动力检测等)、缺陷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税金及施工期间任何政策性调整等费用,并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风险因素,结算时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3.4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当地及周边市场和行业等状况,区段的划分,本工程现场的现状(包括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的规格及接驳点的位置),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发包人目前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等),全部图纸和技术说明,实际的承包范围,工地周边环境和场内外交通道路,地上和地下情况,通讯设施,现场条件,生活条件,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文明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间、农忙及节假日施工,异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各种气候、民扰、扰民的影响,发包人对工程工期和质量的要求,承包人自身的承诺,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和验收及样品提供,工程管理协调和服务,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以上因素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已在合同价款和计量取费方法中考虑,不再另行计费。第40页共40页 1.组成合同的文件1.1组成约束双方的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第二章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第三章一般现场条件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章合同附件1.2组成合同的文件有互为注释的性质,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发承包双方此前所签署的协议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在本合同生效后达成的书面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指:规范现场的管理、或明确质量标准、或确立双方业务往来的流程和标准、或在本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或完成本合同所必须的)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2.除特别明确外,本协议及合同其他部分的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3.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4.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4.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4.2作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这样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4.3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如发包人负责的接口和协调工作产生的影响等)。4.4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5.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6.履约保证金的约定6.1合同生效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方可进场施工,延期支付的,每超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6.2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不进场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或违约金。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第40页共40页 日期:日期:电话:电话:传真:传真:A.合同通用条款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B.合同专用条款总则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均适用于本工程,若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所描述的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未描述的部分仍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执行。相同编号的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描述的是同一事物。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0“工程”:除特别明确外,本合同所指的工程是指发包人实际发包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承包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款项。1.13“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凡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1.18“施工场地”:又称“现场”,指工程在其地面、地下、在其中或通过其进行施工的土地和其它场地,以及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的任何其它土地和场地,上述这些场地除发包人特别明确外,这些场地应该是在本工程的总平面红线范围以内。1.22“不可抗力”:指(1)战争(不管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国内发生的叛乱、动乱、暴动、内战,但由于承包人及其承包人雇员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其它灾难性事件除外;(2)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或预防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保了险的风险: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持续24小时以上的十级大风或沙尘暴;持续降雨24小时以上且降雨量/下雪超过1000mm;(4)本合同所指的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对本合同的实施发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施工机械”:指工程施工、设计、总包(销售)配合、完(竣)工、调试、验收、维护、保修以及工程服务等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但组成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和设备除外。1.25“合同”:除特别明确外,本合同所指的“合同”包括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中第6条所提及的全部合同文件及其有效组成部分。1.26“工程验收”:指为确保工程符合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要求,依据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工程经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集团工程验收部门、监理、勘察、设计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验收。第40页共40页 1.27“技术规范”:指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及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设计、供货、检验、调试、验收、维护、保修等方面自行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这些文件的修改或增加的内容也属于本合同的技术规范,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1.28“其他承包人”:又称专业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佣,从事承包人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单位,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直接向发包人供货的供应商等。1.29“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权力、义务的协议。1.30“合同进度”: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并由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批准执行的各项施工、资金、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人员、分包、安全等多方面的进度和计划,但发包人和监理对这些进度和计划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31“计日工作”:指使用的人力、施工机械按实际工作时间,材料按实际的消耗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计算费用的工作。1.32“关键日期”:指合同中所述的在工程施工中达到重大事件的日期或与其它工程完成接口的日期,以及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书面修改的上述日期。(如:开工日期、封顶日期、开盘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1.33“年、季度、月、日”:除合同特别明确外,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1.34“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永久地留在现场,并通过施工、竣工、维护、保修而加以实施的合同工程。1.35“临时性工程”: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仓库、车间、工棚、临时道路、物资堆放和加工场地等。1.37“综合单价”:指为完成某项工作,所投入的所有资源,最终以单价的形式予以体现,考虑了各种条件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第5条以及合同其他条款所提及的全部费用,该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结合发包人的审核和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1.38“道路”: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的道路泛指公路、铁路、船舶的航道、飞行器的航线、电信传输渠道以及人员和机械的来往通道等。1.39“工程变更”: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对在合同签订时已书面确认的工程进行的修改,这种修改包括质量、形式、性质、种类、位置、尺寸、标高和线路的增添、替换、更改、变动和施工的具体顺序方法和时间的变动等。1.40除特别明确外,本合同所指的“发包人专业分包”又称发包人直接分包。1.41本合同中的“人员”兼指与这些人员有关的厂商和公司。1.42本合同中,凡行文只用单数的词,根据上下文的内容,得兼有复数,反之亦然。1.43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对合同条件或合同进行解释推论时不应加以考虑。1.44独立费:在取费程序中只计取税金的费用。1.45甲控材:指发包人既指定品牌、规格、质量等内容又指定价格,由承包人购买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1.46甲供材:指由发包人购买,承包人验收、保管的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1.47甲指乙供材:指发包人指定品牌、规格、质量等内容,但不包括指定价格的,由承包人购买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第40页共40页 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图纸(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3.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现行相关法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3.3凡属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4)由于上述标准(含图集)、规范和规定有异时,承包人所增加的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3.4国内和发包人均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4.图纸4.1本合同中发包人提供的或确认的图纸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保密费用。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含制作竣工图所用的贰套图纸)。如发包人不能一次性提供上述图纸时,应向承包人明确图纸的提供时间。4.4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至少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5日,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资料的种类和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同时承包人应以施工执行人的身份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且在图纸实施前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的角度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说明。4.5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在工程具体实施前14天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6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图纸或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4.7承包人应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电子文件等),使之符合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有关的交验、办证、跟踪、整改、验收、取证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对此,发包人将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而发生的行政性收费除合同或当地行政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由发包人承担,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承担因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验收的责任,并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40页共40页 4.8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承包人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种文件、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对这些资料的形成、发放、管理及准确性和规范性提出改进意见,对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必要的收集、整理、改进工作,以方便发包人的查阅工作。4.9承包人必须确保竣工图纸与实际相吻合,无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否通过验收,凡由于竣工图及施工记录等与实际不符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工程量的确认、竣工资料的移交和验收、物业管理和维护及保修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全力协助承包人予以解决。发包人、监理及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竣工资料的验收和确认,既不代表发包人已认可竣工图与实际相吻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图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而这种证明不得仅局限于监理、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4.10所有竣工资料均必须一式四份,按发包人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承包人应确保这些竣工资料的合法性,不得给发包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损失。一、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发包人有权对这些内容和权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如监理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应以本合同为准。5.2监理单位委派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若监理单位调整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发包人将及时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3发包人派驻本项目的代表为。职权:代为签收承包人的施工过程中来往函件,代表发包人监控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协助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但是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所有内容的签证,以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进度款、确认竣工结算款等工作必须由发包人集团法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认后方为有效,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签字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5.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方无权解除或减轻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作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通过本合同确定的承包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向承包人作出后即可生效,或者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发包人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对有异议的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承包人应在7日内书面回复,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5.8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监理职权的范围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和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施工现场所有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的委派、更改、撤回、职责须事前获得发包人的确认和批准,否则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3承包人在行使本款的权力时,必须先履行合同的其他规定。6.5发包人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第40页共40页 6.6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设施分别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自行使用,承包人应对其负有看管、维护、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发包人临建的修理、更新、现场清洁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7.项目经理7.1承包人委派(身份证号:)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到岗率100%。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7.2项目经理一周有一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或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参与现场协调和现场管理时,按5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一周内项目经理如有二个工作日不在施工场地(特殊情况须事前告知发包人并得到批准除外),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承包人承担。如不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不论何种原因,更换项目经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7.3发包人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7.5发包人在与承包人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承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在7天内自费更换承包人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承包人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7.6为了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1)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2)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和非技术工人;(3)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有相应上岗证,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所有的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7.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名单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报发包人最终认可。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将其列入组织机构表中,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工作。承包人如需对人员安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7.8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8.发包人工作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取消,该条款修改如下: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人协助办理。上述手续的办理时间按发包人的通知执行。(2)第40页共40页 发包人提供一个总配电箱和一个给水接口,由承包人在配电箱接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至施工现场,自行安装水表接出管线至施工现场用水。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安装费、水电线路管材购置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1)虽然本工程的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道路已基本通畅,但发包人无法确保其在施工期间一直畅通,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自费或与有关方面协调这些道路的维护工作。(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的市政管线资料均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但发包人并不对上述资料中标示的地下水位标高、管线位置等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工程地质勘察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以内。承包人对地上(下)管线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3)除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现有的施工占道手续、临时路口手续、临电接入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外,其他与施工有关的证件和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办理,对此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承包人不应以发包人所办证件和手续不全或不及时,而要求发包人免除或减轻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发包人所办证件和手续不全或不及时引起政府要求的强制性停工除外。承发包双方应对已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因发包人所办证件和手续不全或不及时导致承包人无法办理相应手续而对承包人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和备案造成影响的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5)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6)协助承包人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7)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市政通道的周边居民、公众、居委会、街道办等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和安抚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对此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项目手续除外)。发生的扰民补偿费由承包人承担。8.2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8.3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和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8.4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8.5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8.6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等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第40页共40页 8.7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1天内给予回复,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如发包人未能及时回复承包人,也不可视为对承包人文件的认可,但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应负责因工程需要而进行的全部临时工程设计,该部分费用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应对他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对上述设计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承包人应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会议室、围栏、护板、现场施工围墙、全天候的施工照明、厕所等)、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及警卫、施工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工作,从发包人指定或合同约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地下管线造成破坏或伤害。(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配合,并对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质量、进度、现场的所有操作和安全负责。(4)承包人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承包人工程的成品、半成品、材料、施工机械、工器具、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对于未正式移交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5)无论是临时性工程还是永久性工程,只要是合同明文规定的或为合同条文所隐含的,承包人均必须仔细地积极地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调试、自检、维护、保修、配合等工作,并且提供为完成这些工作所需的所有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现场设施以及其他物品。(6)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自费向有关部门和法定团体呈交其统计文件并抄送发包人,并且应向发包人提交所需的统计文件。(7)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以上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承担相应费用。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与实际发生费用等额的违约金,同时按每天500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自费进行临时设施的建设,且对该些设施进行装修装饰,并应达到文明施工工地标准或发包人的要求,待工程竣工或合同终止时,经发包人同意后自行拆除。9.3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9.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9.5承包人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任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严禁承包人从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9.6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第40页共40页 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1)承包人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劳动保险等;(2)承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9.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人次。9.7.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9.7.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9.7.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9.7.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9.7.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9.7.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9.7.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9.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组建项目部,具体承建本合同工程的机构、施工处等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对于这种批准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甲乙双方间的所有协议和合同、停止支付所有款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9按照相关法规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发包人备案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9.10承包人必须确保所开具的发票为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否则,一经查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全部应缴纳税金5倍的违约处罚。9.11承包人必须确保承包人所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的报验资料以及来往发文中的签名均为原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否则,一经查处,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必须承担500元的罚款。9.12承包人在申请工程款时,不论发包人工程进度款最终批复额为多少,承包人都必须在收到的当次工程款中支付全部的人工费,且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还需向发包人提交已全额发放当期农民工工资确认函,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承包人收到工程进度款后,仍然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等事件,由承包人负全责,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自愿在结算总价的基础上再下浮2%。9.13除了规范明确的不可抗力且经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中止合同的执行,否则,承包人自愿缴纳给发包人原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9.14发包人基本办公设施由承包人免费提供,设施如下:无。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40页共40页 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交进度计划,节点工期以甲方认定为准。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6天提交。10.3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发包人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需求和工程产值计划、劳动力需求计划、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发包人资料的需求计划、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的供货和配合计划、专项进度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和手册、施工机械进退场计划等。10.4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10.5凡属发包人直接供货且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的进场、施工和到货时间以及品名、数量(列明定额规定的损耗率/量)、规格型号、性能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技术参数和供货和配合要求等,由承包人编制出详细的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并由承包人在今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准确的需由发包人直接供货的材料和设备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10.6凡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和提交的所有计划,不仅都要有一定的图表进行表示,而且均需有较为详细的编制说明和应急措施。承包人在编制和修改所有计划时应注明编制时间及文件编号、版本号等,避免新旧计划混淆使用,以确保发承包人双方和监理均持有最新的计划。10.7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发包人和监理指令等),导致承包人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承包人应在该原因发生后七日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备案。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0.8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计划应包括施工机械的名称、数量、已使用的年限、折旧总年限、规格型号、主要的性能、进退场的时间、目前的状态、来源、合同期内的维修保养计划等内容。10.9发包人和监理对承包人所提交的所有进度计划的批准和认可,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0.10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40页共40页 13.工期延误本条款不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确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分项工程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造成工期延误,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工期是否顺延及可顺延的天数:(1)发包人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发包人所能提供的开工条件是以现场现有条件为准,相关的工程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补偿要求,因发包人手续不全造成政府部门勒令停工除外)(2)工程款项的支付未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3)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将陆续予以提供,如果图纸延误并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连续超过24小时。(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从而对工程总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6)除上述明确列举的因素外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合同的总工期和各节点工期不再因其他任何原因顺延。13.2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款及其他条款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超过上述期限发包人有权自行决定工期是否需要顺延和顺延的具体天数。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纠偏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并经发包人、监理书面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3.4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工期执行,凡属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延误工期的,则每延误一天,除依据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中第3.4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外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13.5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13.6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根据该比重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责任。13.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的,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承包人每月所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等,即使发包人、监理接受,也不能作为确认工期调整变更的依据。13.8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13.9第40页共40页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20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4.工程竣工14.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14.6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逾期提交(提交不完整视同逾期提交)则承包人按照2000元每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一、质量与验收15.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_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规定及相关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作出最终鉴定,对此发、承双方不存在任何异议。工程质量争议和鉴定期间,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书面明确要求外,本合同不停止履行。15.3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17.2严格按《雨润集团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17.3钻孔过程,乙方必须按工序节点向甲方、监理进行平行报验,必须三方平行检查桩孔定位、判岩、入岩深度、一清后孔深、钢筋笼制作、下钢筋笼长度、钢筋笼每段焊接、二清沉渣厚度、初灌量、混凝土灌注过程,其中孔径和孔深须达到设计要求,倾斜度不得大于1%。吊放钢筋笼之前,必须对孔内的石碴、泥浆进行必要的清理,做到孔内含泥量、含碴量和孔底沉渣符合设计及图纸要求。17.4钻孔进入设计图要求岩层表面报告甲方、监理、勘岩单位现场工程师。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勘岩工程师现场书面签认后才能作为本孔的基底岩层起始深度,再按设计要求钻到入岩深度。17.5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第40页共40页 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18.重新检验18.1如果承包人违反了合同专用条款第18.2款的规定,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的结果是否合格,承包人均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2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及本合同规定的验收制度。未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和确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除非发包人和监理放弃这方面的权利或逾期不验收),否则不论事后检验质量是否合格,该批工程量的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并且因此所发生的检验、处理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且发包人和监理有权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监理和发包人,不得擅自隐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并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19.工程试车:按通用条款执行。一、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在现场委派一位安全负责人,由他出席发包人召开的安全会议,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安全报告和建议,并负责监督保持安全习惯。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20.4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在相应层面或地点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20.7现场的管理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好所有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每日工完场清,未使用完的材料按发包人规定或重新入库或就地堆放整齐。21.安全防护21.1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21.3承包人应遵守建设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及规范,在施工中注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组织和有效的安全计划,该组织和计划必须包括承包人安全组织架构、安全工作指标、承包人安全工作导则、检查制度、培训制度、安全风险评估等内容,且应符合发包人和法律规定的安全和保障的要求。同时,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1.4承包人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22.事故处理2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或工伤(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影响,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二、合同价款与支付第40页共40页 23.合同价款及调整(根据具体工程做调整)23.1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按以下方法约定:23.1.1竣工结算时按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以每根设计桩长×实际完成合格的桩数)计算,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报价清单。23.1.2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水电费、施工措施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交通费、二次搬运费、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施工场地和临建场地清理、管理费、保险费、利润、不可预见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包括地基处理的检测试验费,如静载试验、基桩动力检测等)、缺陷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税金及施工期间任何政策性调整等费用,并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风险因素,结算时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23.1.3本工程钢材、商品砼为甲控乙供材,价格调整依据:钢材暂定价元/吨,本工程钢材的约定风险范围为-5%至+5%,结算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每批钢材的进场数量及实际供应价格,以每批钢材的进场数量及实际供应价格作加权平均后的单价与暂定单价对比,上涨超过5%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下跌超过5%的,超出部分由甲方受惠。涨跌幅度在-5%至+5%之间的,由承包单位承担或受惠,结算价格按3700元/吨不予调整。结算钢筋调差部分仅计取税金。商品砼暂按元/立方米计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发包人核定的价格调差,调差部分仅计取税金。23.1.4甲供材不计入造价程序,甲供材从发包人运送到施工场地合理的承包人指定地点开始到成为工程实体为止(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装卸、堆放、运输、安装、检验试验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23.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必须按工日计算的零星工程,按元/工日计算,只列入独立费,仅计取税金,严格控制点工、估工、计时工的数量,要求承包人做到工完料清,否则产生的费用一律不计。23.1.6水电费结算方式:用水、用电数量按现场挂表读数,单价按供水、供电部门施工用水、用电收费标准计算,即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支付工程款中据实扣除;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水电费价格调整文件,则按相应生效文件执行。工程进度款应直接扣除承包人用水、用电费用(包括分摊费用),然后由发包人统一代交至相关部门。23.1.6商品砼的材料价格是含运输费、泵送费、泵车进退场费的价格,即商品砼不再另外计算运输费、泵送费、泵车进退场费。23.2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23.3如因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专门的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23.4第40页共40页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23.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桩断裂、偏位等废桩,额外增加桩数,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额外增加的费用,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23.6需经发包人集团法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书面签字方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于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计量结果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以工程师计量结果为准。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取消。26.1承包人开工前不需要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同时,就此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此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费用补偿或向政府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否则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的处罚。26.2工程款(进度款)付款方式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明确支付节点)26.2.1.承包人在每月25日上报当月(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详细计算书,经发包人核实后,按发包人核实的工程价款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26.2.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合格,乙方提供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26.2.3.依据本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履行完结算程序后,付至工程最终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26.3工程用水、用电乙方单独挂表计量,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从工程款(进度款)中具实扣除。26.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为发包人已经确认了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且在收到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支付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26.5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必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的表格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他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临时性结算和支付,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超过发包人和合同规定时限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和监理有权不予确认。为保证承包方及时足额发放人工费,承包方还应开立由发承包方共管的账户,双方监督发放;或者凭承包方工资表由发包方直接将人工费打入员工个人账户。26.6发承包双方应尽快完成进度款的核对工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的审核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支付依据,不能视为对本合同的阶段性结算。合同最终的结算不以进度款作为结算依据。26.7本工程的材料检测由发包人指定的任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0页共40页 ,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乙方擅自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26.8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6.9甲供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其中承包人领用的甲供材数量高于定额内所含的数量,多领用的部分其材料单价按第期《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平均信息指导价和发包人购买价格两者中较大值乘以1.02予以扣除。26.10乙方应在每次工程款支付前,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否则,一经查处,乙方除按规定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外,还应无条件承担本工程全部应缴税金的5倍的处罚金,并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一、材料设备供应(如有甲供材、甲控材,请在合同后附清单)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甲供材暂定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须调整,由发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书面通知承包人。27.2凡属发包人供货且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立即根据现场条件提供场地进行搬运和保管。如果承包人拒绝卸货和保管,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它单位完成这部分工作,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双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在收货后及时负责组织发包人和监理、供货单位共同就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资料等方面进行验收,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人验收通过,由此造成的损失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回,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材料、设备调拨手续,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物资丢失和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3合同专用条款第27.2款所述的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27.4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款取消。如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由其负责处理,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补偿。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进行检验和质量验收,承包人在检验前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27.6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初次的数量和进场时间原则上由承包人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需留出发包人招标周期),但数量不应超过定额标准,超过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26.9条执行外,再处以超过部分100%的罚款,节余时按节约部分的50%奖励给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进场时间有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7.7对于甲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实际需要用量组织供货,发包人有权对供货数量质疑承包人,承包人须提供有效证据说明理由,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供货或支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工期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所使用的工艺都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上述这些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任何用于工程的材料以及需要检测的分部分项工程都必须按有关规定送检,本工程中任何材料及其他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40页共40页 。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但甲供的材料和设备除外。28.4发包人可以随时查看现场和工程。对在现场或现场以外准备或制作任何用于工程的预制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准备或制造的时间和地点,使发包人能在工程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作。但这种检查毫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任何预制件的加工制作没有通知发包人,且发包人认为该项工作需要他的预先检验时,发包人可以拒绝使用这种预制件。28.5承包人只要能证明材料设备和方法符合技术规范技术规格书及发包人和合同的要求,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这种材料设备和方法进行替换,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方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建议必须让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保证不影响原定的施工计划,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如果承包人提出代用材料、设备属承包人原因所致,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1比1进行分享;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其收益也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使用的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无条件返工处理,同时将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总价10%的罚款,工期不予以顺延。28.6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供、甲限和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的范围进行调整、修改和增减,但必须提前通知承包人和监理。28.7凡属甲控材,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样板、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采购。进货时按合同、样板、发包人的限价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范验收,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未报发包人确认的属发包人限定价格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按发包人通知价格为准。28.8甲控材的数量和进场时间承包人须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有时间进行询价。对于发包人限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采购前接到发包人限价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双方应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限价完成后,不论市场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均必须按限价文件执行。28.9甲控材,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28.10甲控材及乙供其他材料设备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4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15%的违约金。对工程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28.11属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包括甲控材),承包人应在订货前必须将样品送监理和发包人对其质量、规格型号、外观、技术参数等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样品,承包人不得任意更换,否则,必须无条件全面返工,相应货品全部退货,工期不得顺延,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即使承包人在采购之前依照本条款的规定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认定,也不能免除更换材料、赔偿损失及其他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的责任。28.12对于甲控材,发包人在限价文件中所标明的价格均为实际采购价格,该价格包括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和保管过程中的各种税费等。第40页共40页 28.13执行甲控材时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监理指定的2-3家,执行发包人关于产地、品质、规格型号和价格等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28.14所有与承包人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不论是甲供材还是乙供材,只要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在本工程中使用的情况,每发现一处,承包人除承担应有的自费返工整改义务外,还必须承担5000元/次的质量违约金处罚。28.15承包人承担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车、验收、保管、搬运等职责,相应的费用均已包含合同总造价中,承包人不得再额外计取。一、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合同通用条款第29.1款取消,该按以下条款执行。发包人为了使工程能顺利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原因,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设计、施工、供货、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等与合同实施有关的事项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但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反馈设计变更通知单,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及错过更改时间的,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9.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范围和内容、标准等),因承包人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回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的工程洽商,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及错过更改时间的,工期顺延。29.3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29.4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9.5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所发出的通知单据(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或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上述这些单据,如果这些单据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发包人如果有要求时,承包人还应提供这些单据的原件供发包人查验。上述这些通知单据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符合工程估量和计价的要求,否则,因单据内容引起的争议,发包人有权按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结算、付款和执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在填写这些单据时内容清晰明确。30.其他变更30.1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30.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设计除外),由双方协商解决。30.3在合同期内,如果发包人下令实行计日工作,承包人在继续进行这项工作期间,应每天向发包人提交这项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的清单,以及用于这项工作的各种材料和施工机械名称和数量及相应的使用时间的清单,一式两份,每种名单和清单核实无误或商定后,应由发包人在一份副本上签字交还给承包人。30.4第40页共40页 承包人不得无故拒绝发包人的工程变更和其它指令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发包人将另外委托施工单位完成,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将双倍作为罚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1.确定变更、签证价款31.1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制定方法按下述方法执行:设计变更及签证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报价清单中的相同项目时,按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如另有总价下浮亦按相同比例计算);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2004年《陕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按“定额项目费*(1+综合费率8%)”计取,以上综合费率中包含政府要求的规费、税金等完成变更签证的所有费用,材料调差部分只计取税金。设计变更及签证中所增加的材料,由乙方提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价格,经甲方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31.2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后计入工程进度款,按照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予以支付,并在结算时予以最终确认。31.3通用条款31.3取消。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应符合合同其他部分和发包人程序的要求。一、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雨润集团工程验收制度》执行。32.2竣工验收的程序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33.竣工结算33.1竣工结算程序严格按《雨润集团工程结算制度》执行。33.2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签字确认。工程具备33.9条竣工结算条件后,依照发包人集团公司结算制度进行结算审核。自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发包人须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给予相应审查。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方在60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33.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和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算(即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发包人有权对结算的核对进度进行提前,以确保结算工作得以及时、顺利、合理地完成。33.5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依据本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结算送审资料进行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报送的关于工程量变更等导致工程款变化的结算资料不作为审查的依据。在后期的初审、复审过程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子目单价只能在原基础上核减,不得核加。33.6承包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如有缺项(如试验记录、调试记录等),则视为该项工序现场未做,在工程结算中此部分费用将予以扣除。33.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需经发包人初审、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发包人集团公司终审,如结算后核减额累计超过承包人申报结算价5%时,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对此超过部分处以10%的罚款。33.8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审核中对有争议部分而进行协商所持续的时间,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审查时限须相应顺延。33.9竣工结算条件(1)竣工验收已完成,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备案工作已通过。(2)工程实体已交付甲方。(3)竣工图纸和竣工结算资料已按规定提交甲方并验收合格。34.质量保修34.2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应与本合同协议一并签订和生效。第40页共40页 一、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本条不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执行;(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执行;(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执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情况,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按双方专用条款之约定处理。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的约定处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及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罚款和违约金的扣除等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6.索赔36.1如果承包人打算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索取合同外的费用补偿,他必须在合理预见到将导致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事件发生时,尽快将其索赔的意向书面通知发包人,但无论怎样,该通知不得迟于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否则视为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36.2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款第(3)项: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承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款第(2)项提交的报表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其索赔成立和索赔费用及工期等全部资料,但这种要求并不意味发包人和监理已同意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或索赔金额和要求。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其他38.工程分包38.1不论是否因为破产、接到接管指令、债务调整和履行、财产和权益转移、资产清理还是公司重组等各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和承担其他相关约定中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法定当局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第40页共40页 本合同所指的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对本合同的实施发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0.保险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取消,该条款修改如下:40.1承包人应自费为其运至现场用于工程的施工机械、材料和施工用设施按重置价格以一切险的形式全额投保,并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也自费进行投保。承包人在被要求时,应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和保险公司签发的证书,证明保险已经生效,保险费已经支付。40.2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出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索赔资料,配合发包人的索赔工作,同时按发包人的要求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接受发包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的理赔结果。40.3非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发包人均不负责。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办理所需的保险并使之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考虑代替承包人进行投保,并使之生效,且按需要支付的保险费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回。40.4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各自的保险合同时,其第三方责任险应该是将发包人与承包人互相视为第三方。41.担保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取消,见本合同协议书第11条。44.合同解除44.2通用条款44.2不适用。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发包人放弃或否认合同;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承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仍无改进。44.3通用条款44.3不适用。当承包人违反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承包人放弃或否认合同;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开工;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投标前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20日(含节点进度);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14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2次质量不合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发包人书面决定项目停、缓建;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对于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当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第40页共40页 44.7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44.2终止合同时,发包人支付承包人14天以内且经发包人确认在现场的施工机械和人员的解约补偿费用,该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合同并结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对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终止订货合同,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除已含在已完工程价款外)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包人折价收购,前述条款可由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44.8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或发包人依法确定的完成该工程的其他承包人可以随时进驻现场。46.合同份数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发承包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副本一式陆份,由发包方执叁份,承包方执贰份,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壹份。第40页共40页 现场条件一般现场条件1.市政道路承包人在运输用于工程的所有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时,应按法定当局的要求使用通往发包人工程的市政道路,并自费修复对他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坏加以修复。2.临时道路2.1承包人应该注意到在永久性道路建好之前,施工现场内除一些规定的临时道路外没有其它道路。因此,承包人应该自费为其在现场内运送材料、设备和劳力的需要修筑临时道路并加以养护,并且在不需要这些临时道路时,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应恢复现场原状,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根据合同和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这些临时道路的位置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修建部分道路的安全,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自费提供标准志牌、照明和围栏等。2.2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的其它任何施工单位使用他所修建的任何临时道路。3.承包人工作区3.1施工现场区域是有限的,所以承包人应该注意分配给他的工作区是其可以使用的全部工作区。如果承包人认为所分配给他的区域不足以满足他的要求,那他应该自费在发包人工程区域以外获得所需要的额外场地面积。3.2承包人应该按合同、发包人和施工需要修建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各种临时设施,包括车间、仓库、现场砼搅拌站、预制块生产线、临时排水设施、安全围栏、临时道路、现场公共厕所等,并在不需要的时候进行拆除和恢复原状。以上费用和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工作区的布置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3.3临时构筑物、材料、设备或停车场要设置在承包人工作区之外或者设置在永久性工程区域,需经发包人预先书面同意。在已经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一旦这些临时建筑、材料、设备或停车场不再需要时,或者在接到发包人要求清除任何妨碍工作的指令的14天内,承包人应将所有这些加以拆除,并且恢复原状。3.4承包人应自费为这个区域修建污水的排放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处理系统,并同发包人就近指定的排污系统连通,但不得造成发包人排污系统使用不畅或堵塞。4.承包人办公室、车间和仓库4.1承包人应该在他的工作区内构筑和维护其工地总部办公室及所有其它办公室,车间和仓库,并应当在工程结束或工程建设需要时将它们从现场拆除。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工地内建立任何构筑物。这种书面同意并不减轻承包人对设置临时和永久性工程和清除临时构筑物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在拆除工作中无论以何理由所花的费用均应当由承包人自己承担。4.2承包人应当安排他的现场总部办公室,使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可在需要是在这个办公室里与发包人进行商讨,如图纸会审、现场的各种会议等。5.承包人生活区5.1第40页共40页 如果现场条件允许,且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提供生活区的场地或部分生活设施,那么承包人应负责在此区域内自费提供他认为必要的膳宿供应和生活设施,并自费为这个区域修建污水的排放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处理,在同发包人就近指定的排污系统连通后,确保发包人排污系统的通畅。5.2承包人在整个上述所有设施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其清洁卫生,并且在工程结束时或者在不再需用时,承包人应该按发包人要求拆除和清理上述这些临时设施。承包人必须对他所雇用的所有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以防止弄脏或污染工程或当地和小区的下水道。5.3厨房的垃圾应当放在密封容器里,受污染的地面应当由承包人自费按需要经常用杀虫剂喷撒以消灭苍蝇等引起的不良卫生状况。6.现场供电6.1现场的380V/220V系统为三相五线制系统,所有施工单位的低压供配电系统均必须为三相五线制。总包单位的用电必须至少有两级漏电开关,分包单位的漏电开关必须至少接在总包单位其中一级的漏电开关之后。6.2尽管合同由其它规定,但发包人对因供电系统故障或供电质量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发包人在现场范围内他认为合适的地方为承包人指定供电点,该点以后的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维修、拆迁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自己建设的供配电系统进行检查和监管,使其符合有关的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条件要求承包人迁移其供配电设施或拆除其停用的供配电设施,且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非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现场内不允许用架空线供电。6.3承包人承诺自备电源(如发电机、柴油、汽油等),以备发包人提供的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或现场临时停电时,承包人自行提供施工所须的用电,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不得因此再提出任何补偿或变更合同价款和合同综合单价的要求。7.现场供水7.1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指定的供水接驳点以后,自费设计、采购、安装其自己的用水系统。其系统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合同及法定的规范和标准,并同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监管。若现场发生变化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改、拆迁或拆除其供水系统。7.2承包人应注意到在附近配水点也有其它施工单位的取水。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水的浪费,并且应考虑到临时供水不足的可能性包括断水的可能性。承包人应临时铺设水管和接通配水点,包括随时平衡使用中所需压力和所需水量的水箱装置。7.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呈报所有临时供水设备的详情,以求批准。任何批准都不减免承包人对安装临时供水设备所应负的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供用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监管,使其符合有关规范和发包人的要求。7.4对工程不再需要的承包人整个供水设备或任何一部分,承包人都应按发包人要求将它们拆卸清理。承包人用水申请及日常管理按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程序处理。8.现场工作条件8.1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整个操作区干净、整齐、安全,材料须堆放整齐,达到发包人和监理满意。所有垃圾、废料、砖块、瓦砾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当它们积累起来时,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立即从现场清除。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确保工地能有足够的装置、设备、人员来保持承包人操作区整洁并达到发包人满意。8.2工作区、生活区和工地道路应始终保持没有积水、废料和其它材料。在开出工地之前,承包人应清洁所有车辆和装置,确保其没有泥土、泥浆和其它污物撒落在路面。由于施工将泥土、泥浆和其它污物撒落在公共或私人道路用地上,承包人应按需要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员、装置、设备等,以保证上述污物立即清除掉,由此而来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40页共40页 8.3承包人应清扫由承包人施工部分所有可见表面,擦净所有油脂、油污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竣工后所有建筑都应完好无损达到发包人满意和合同要求。9.排水渠或排水设施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建和维护自己工作区范围内的临时排水沟或排水设施,使之能有效与附近的排水设施相连。这种排水沟或排水设施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的事先批准,同时承包人也应允许其他施工单位区域的水流过。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恢复原状,或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10.管道和电缆等的拆迁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任何公用设施、现有设施或其它障碍物需要拆迁,且这种拆迁并没有在合同上专门说明,承包人应提醒发包人注意,发包人应安排承包人或其它人将它们拆迁。11.对使用道路的限制承包人不应利用现场内道路来堆放或存放设备和材料,除非是几个工段都随时需要立即使用这种装置、材料、设备、工具、器具,但事先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装置、材料、设备、工具、器具或临时工程应安放在不妨碍其他施工单位、发包人、监理或公众的地方,承包人应终保持现场道路(尤其是永久性道路)的清洁,通行无阻和安全。12.噪声控制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来限制装置和设备的噪音等级。承包人应始终遵照法定要求、合同和发包人制定的规章。13.工程的保护13.1对所有那些因雨水、高温、低温、大雪、灰尘或恶劣气候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永久或临时性工程,承包人均应小心保护使其免受损害。所有低于地面的构筑物入口均应有档板以免雨水浸入。13.2必要时,承包人应自费修建围墙隔开与工程有关的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免人员或设备受到的损伤,在工程不需要或发包人要求时自费拆除。13.3承包人应自费随时提供必要的且得到发包人同意的警卫人员,以充分保证工程和设备等的安全。14.标志牌非经发包人同意现场内不得安装任何广告牌。标志牌或告示牌安装之前,承包人应就其规格、地点和内容征得发包人同意。标志牌或告示牌一旦安装,在整个承包期内承包人都要仔细保护,达到发包人满意,工程结束后由承包人拆除,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出于安全考虑而设置的危险警示标志,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置。15.进度照片工程的进度照片应由发包人指定的专业摄影人员拍摄,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更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或施工状况进行拍照或摄像。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的摄影人员可以出入工程的各个部分,并可自由使用固定设施,脚手架等。16.现场其他施工单位16.1提醒承包人注意这个事实:除了其它施工单位会在地面上非常靠近承包人工作的地区进行工作外,有些施工单位还会同时在建筑物内外进行别的工作。第40页共40页 16.2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发包人所开发的本项目中,各片区工程之间须相互配合,各施工单位应密切联系以便和其它各项工程协调,并提供必要的相互接触机会和方便条件。承包人进行的工作应当考虑到现场其它地区的通行需要,不应妨碍这些通行,并应努力将与其他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减至最少。16.3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占据指定给他们的仓库和办公地点,承包人不得随便出入这些地方。16.4承包人的工作方式不得妨碍或干扰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承包人应预先考虑到自己的工作方式是否会对其他施工单位可能进行的工程施工造成限制。17.非公车辆的使用限制未经发包人事先允许,非公车辆不得进入现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的非公车辆均应停放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或其他对现场无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地方。18.射线照相检验和射线源合同或发包人要求采用X或Y射线照相对焊缝进行检验时,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关于使用离子辐射的要求。承包人应当使用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并应在检验时采取防护措施限制对辐射暴露区的接近。承包人在编制这些检验的进度时还应使放射照相检验对承包人的工作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造成的限制减为最小。第40页共40页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为确保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发包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发包人的名誉,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就工程质量保修等事宜作出进一步的约定,共同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其它约定,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桩基、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它质量问题。上述保修内容中,凡不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承包人可不承担保修责任。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工作造成业主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免费保修责任范围。1.3、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质量保修期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移交,保修期按竣工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6)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均为2年。7)承包人所维修的项目或工作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8)其他约定:由承包人自制或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包括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和设备等)的保修期,应按国家、行业、地方、生产企业、以往惯例的要求和产品说明等执行,如上述这些保修期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差异,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最长的日期和最佳的保修责任执行。3、质量保修责任第40页共40页 3.1、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72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的罚款。3.3、承包人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陷、问题的大小由原负责的监理公司界定;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3.4、如果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对某一项或某一阶段的维修工作提出一份书面维修报告,以向发包人说明目前维修的情况、维修进度、维修结果、善后处理、以往工作的总结、拟采取的措施、发包人需提供的配合等事宜。3.6、整个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全部满足两年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物业管理单位、监理(如果有的话)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检查通过后,承包人应就此前已发生的保修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保修工作提出具体的整改和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份书面报告,报发包人和工程物业管理单位批准。3.8、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承包人经两次整改未能解决的,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在通报承包人后,可委托施工单位修整,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9、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而造成客户退房的,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按销售价格回购客户所退的该宗房屋,并承担因退房所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及利息;如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而造成客户损失,客户要求赔偿的,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3.10、如果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承包人须承担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责任。3.11、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12、所有上述条款涉及到承包人责任扣罚的各类、各项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自行支付的除外。3.13、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和合同执行情况,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4.1、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5%的维修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按双方约定在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和损失。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在质保修期间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和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的前提下:工程验收合格满贰年保修期满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4.2、不论本合同或本保修书已有何规定,也不管承包人现有的质量保修金还有多少,凡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保修工作),导致影响业主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承担该部分的具体费用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全额支付这部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该部分金额15%的违约金,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第40页共40页 5、其他5.1、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事故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法律责任;5.2、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加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5.3、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他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双方约定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其他事项: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工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处与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处就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组织业主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发包人有权将与本工程的保修工作有关的管理职责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负责。7、本保修书是对合同其它部分有关保修工作的进一步明确,未经事宜按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承包人违反本保修书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保留依据本合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追偿的权利。8、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与合同同时生效,至保修工作全部按合同和本保修书的规定履行完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后为止,其份数与合同份数相同,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持有。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现场管理条例1、质量责任1.1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罚承包人RMB500~5000元。1.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1.3承包人造成相同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40页共40页 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1.4承包人确保其所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性能等基本情况,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双方的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谎瞒所采购材料的真实情况。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已经使用该类材料的,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迅速采取补救或返工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1.5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承包人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根据复验结果向发包人、监理及时、准确的提供书面复验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本条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期限,进行复验、提交三书面复验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承包人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有不可推卸的检查验收义务。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责任。基于上述约定,无论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如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承包人都应在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的2日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供书面检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详细阐述材料的各项质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及材料的实际情况,另行要求承包人增加或减少检查验收的标准或范围。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依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检查验收报告。承包人拒不验收,或隐瞒验收实际情况,或出具虚假检查验收报告的,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时,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1.7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罚承包人RMB20000元。1.8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1.9发承包双方在执行1.8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1.10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1.11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1.12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发现一次另罚承包人RMB1000元。1.13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如自己无法修复,返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处罚承包人RMB1000元。1.14承包人应负责自身和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自身无法修复的,按修复费用双倍处罚。1.15第40页共40页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罚款RMB10000元。1.16本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性能指标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变更,否则,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承担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及更换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7承包人有义务陪同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在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承包人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经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认可。需要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由发包人直接在检查单说明罚款原因、罚款依据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当发包人总部人员参与验收,对某部位工程质量表示怀疑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再次复验,其相关检测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拒绝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1.18以上罚款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执行。1.19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到合同标准,但经双方努力符合国家标准、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收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1.20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2、安全责任2.1发包人组织监理或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当地政府和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检查。2.2现场视情况设垃圾中转场地,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该场地需全封闭围护,垃圾需运至建筑垃圾场地,外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及时洒水避免扬尘。城管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必须硬地处理。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及时清理。如承包人垃圾清理外运不及时,发包人有权指派人员清理,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若出现上述情况一次罚承包人RMB200元。2.3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发现一次罚承包人RMB500元,累计十次以上每次加罚RMB50000元。2.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需带安全帽,发现一人次未戴安全帽者罚安RMB20元,一天发现3人次罚RMB100元。2.5承包人的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发现一次罚承包人RMB1000元。2.6严禁随地大小便或工地酗酒,每发生一次罚承包人RMB50元/人次。2.7发生火灾(对发包人和工程造成不良影响)一次,罚承包人RMB10000元。2.8严禁从空中直接向下抛物,发生一次,罚承包人RMB100元。造成人员伤害或物资损害的,除承担直接费用外,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2.9发包人应积极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但对因承包人违反当地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环境管理规定时所造成的罚款,应由承包人自负。2.10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承包人没有认真执行或执行不力,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RMB200元/次以内的罚款;对于累计五次不改者发包人可将罚款标准提高到RMB2000元/次以内。2.11以上罚款经发包人、监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执行。第40页共40页 3.其他:3.1承包人应该自费铺设和养护所有必须的道路和进出通道,并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拆除上述道路和设施,恢复原貌。承包人应当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免费使用承包人所铺设的任何道路,但这种使用以不得使道路造成不适当的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的工作为前提。3.2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的放线,并做到准确无误。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的正确性,以及有关的必要的仪表、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发现工程某一部分的放线、位置、标高、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直到符合合同规定为止。但是,如果发生的这种误差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而引起的,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3.3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表明自己须与有关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有关的分包单位配合确认。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到位,导致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分包的作业面范围就近提供清晰、准确、便捷的轴线和标高控制线,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差错。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分包单位的损失,必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如果需要使用现场的轴线、标高,应与承包人办理轴线、标高移交、确认文件。如因分包单位在定位不清楚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3.5承包人不应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在开工之日就具备进入这些场地的正式通道。除发包人明确划给承包人单独使用的场地外,承包人所使用的其它场地不得独家使用,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共同使用。3.6除非工程施工需要且持有发包人签发的书面许可,否则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由其他施工单位管辖的或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承包人应警告其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这些场所,将按规定调离现场。3.7工程的照管3.7.1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工程,包括从其他承包人处接管的作为自己工地一部分的工程和用于工程的货物、材料、抵达现场的其它物品及施工机械负责照管。责任时间从进场之日或从另一承包人手中接管之日起,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按发包人要求完全将工程的照管权移交给其他方为止。3.7.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他照管的工程发生任何损坏、损伤,不论任何原因(但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将损坏或损伤部分修理、恢复到发包人满意的质量。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损伤,如果发包人要求修复,那么承包人为而发生的费用应按合同的规定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工程竣工验收时,永久性工程都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各个方面都应符合合同要求。3.7.3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运抵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材料和临时工程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调离现场或拆除(不论这些财产是否属于承包人)。如果现场不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机械、材料或临时工程,发包人不应无理将其扣留。工程完(竣)工后或发包人批准撤离后,这些财产应重新属于原先的所有者。3.7.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第40页共40页 3.7.5在发包人履行其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如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7.4款的要求撤场,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滞留在现场的所有财产予以出售,并将其人员强制驱逐出现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所有的影响、损失、伤害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财产的销售收入中扣除上述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费用和所有的影响、损失、伤害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话,发包人将剩余的差额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不足,由承包人负责补偿给发包人。3.8用水和用电3.8.1发承包双方的用水和用电均必须安装水表和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移位及拆除需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3.8.2不论永久用电、用水是否接通,承包人所用的水电费始终按实际抄表数计算,但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水电费须计取相应的基本电费和损耗。3.8.3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承包人的用电应发包人要求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承包人和分包单位所用电费共同按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3.8.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就近、免费为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调试(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调试)、验收、维护提供合理、必要的水电接驳点,以满足其施工和调试的需要,此部分水电费用由各分包单位负责。除发包人特别要求外,承包人应自费至少在每两层设置一个配电箱,每一楼面设置一个临时用水源。为确保施工用电的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承包人负责在各分包单位使用电源之前,收集各分包单位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3.8.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永久电接通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终止临时电的使用,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关手续。3.8.6如果承包人没有及时为发包人和监理现场办公安装独立的水表和电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按自己认为合理的数量核定发包人和监理应承担的这部分水电费用。3.9交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3.9.1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批准的计划将准备用于工程的货物和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零配件和部件等运到现场,并获得运出现场所必须的许可,承包人应自费保养加固通往现场的临时道路。对实施本合同造成道路损坏而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损害、损失、支出和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3.9.2承包人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安全生产方面有关的管理规定,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自费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同时,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承包人正式开工前须向发包人和监理申报施工现场粉尘防治方案、污水处理方案、噪音管制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后,严格执行。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所带来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10补救措施和权利3.10.1如果承包人未能或者拒绝按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某部分工程或某项工作,发包人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七天以后从承包人手里收回这部分工程或工作。然后,发包人可自行承担这部分工程或工作的实施,也可雇用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由此,发包人所蒙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另处以该部分工程或工作总金额5%的罚款。根据本条规定,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的工程或工作既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影响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权利。3.10.2如果承包人违反第3.10.1条,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7天以后,驱逐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分包单位或接受承包人权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合同其他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追偿。3.11商业道德第40页共40页 3.1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保修期内,本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安全、民工欠薪的问题,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若报道属实,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最近一次的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及其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4.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中止施工或退场,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30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退场,每天按照暂定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场地租金:4.1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投标前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4.2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20日(含节点进度);4.3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14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4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2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4.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围堵、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同时承包人按伍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6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对于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4.7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4.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9承包人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舞弊、欺瞒发包人的;4.10经查实,承包人向发包单位人员或监理人员贿赂的。本现场管理条例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由发承包双方各执贰份,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1:工程报价清单第40页共40页 附件2廉洁合作协议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中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第40页共40页 (二)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发包人利益。(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对方公司予以检举。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所有雇员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等活动。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接收发包人辞、退职人员和跳槽人员。(六)及时举报有违反规定的各种索贿和接受贿赂行为的发包人人员。违约责任一旦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双方间的工程合同,冻结所有应付帐款,并要求承包人100倍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责任,发包人有权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本协议作为合同施工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由发承包双方各执贰份,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3关于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我司承建公司建设的工程,该工程建设工期为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以通过雨润地华相关部门验收后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间为准)。我司现就该工程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作出如下说明:一、我司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已全部结清。二、由我司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已全部结清。同时作承诺如下:以上一、二条中所涉及到的劳务人员工资,发包方已全部足额支付给我公司,如果出现任何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而导致的后果由我司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若发生因我司拖欠与所施工的“工程”第40页共40页 有关的一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建筑材料及机械出租方、劳务人员)的任何过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办公场所、通道及围堵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影响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秩序及声誉,建设方有权停止支付一切有关款项,同时我司自愿按照每次伍万元的标准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建设方直接在我司工程款中扣除。公司(盖公章)年月日附件4安全承诺书致:×××××××××××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承诺对工地现场的一切人员、设备的安全承担责任。如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设备等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无关,我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承包人(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5项目经理承诺书致:××××××××××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保证在收到贵方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承诺项目经理不得挂靠除本项目的任何其他项目。合同约定施工期内,项目经理在现场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如若违反本承诺,愿接受发包方的处罚。项目经理(签字):承包人(盖章):附件6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原件□复印件)工程名称:(以下提供资料必须是原件且附完整复印件一份)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份张)2、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核对表;(份张)第40页共40页 3、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份张)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劳保核定卡(签订合同时及施工期内劳保卡);(份张)5、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份张)6、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份张)7、必要的会议记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等;(份张)8、有关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竣工图没有反映的内容)(份张)9、乙供及甲控乙供材料的单价确认单;(份张)10、甲供材料清单;(包含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份张)11、地质勘察报告;(份张)12、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份张)1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验收资料;(份张)14、设计图纸(招标用设计图);(份张)15、竣工图纸(加盖红色竣工图章、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份张)16、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验收证书;(份张)17、甲方分包项目资料(同意分包报告、合同等);(份张)18、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含电子版)(份张)19、施工单位详细工程量、钢筋计算书;(份张)20、有关工期、质量等级、安全文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份张)21、水、电费缴付单及相关配合费用确认单;(份张)22、相关处罚单;(份张)2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明细;(份张)24、监理单位结算初审报告;(份张)25、建设单位审计的工程结算书(加盖项目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含电子版)(份张)26、建设单位审计的详细工程量、钢筋计算书;(份张)27、工程结算所需其它资料;(份张)28、资料真实性、合法承诺书及结算人员委托书。(份张)第40页共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