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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工程施工分包合同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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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桩基础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2.1工程名称:2.2工程地点:2.3分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2.3.1、**住宅楼一区6#、7#、8#、9#、10#高层住宅楼整体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钻孔混凝土桩工程。2.3.2现场临时道路工程(具体范围见技术部发放的现场施工道路图)。2.3.3翻槽。2.4分包方式:2.4.1桩基础工程为劳务扩大分包,除钢筋、混凝土材料之外的一切辅材及机械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包含钢筋、混凝土等一切材料的现场倒运)。2.4.2现场临时道路及翻槽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含施工所需用的一切材料及机械)2.4.3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规定承担责任,不得转包及再分包。3、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08年9月22日,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20 竣工日期:2008年10月22日,以甲方工作计划为准。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0天工期控制点:劳务分包人施工的工作面完成时间以工程承包人现场实际施工总计划要求的控制点为准,劳务分包人必须按施工总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每个工期控制点,同时必须保证工程承包人的月、周、旬进度计划。以上工期控制点必须以满足施工验收标准为前提。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节点完工,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天,违约无上限;提前完工无奖励。4、质量标准和目标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目标:合格,桩基工程以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之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现场临时道路以及翻槽质量必须满足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工程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劳务施工招标文件;(4)劳务分包人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工程施工总包合同。 6、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万元(其中劳务报酬合同价暂定万元),最终合同价款依据本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综合单价:1)混凝土桩:成孔、灌注、井口焊接元/m3,吊车机械费元/m3,泥浆排水、抽水元/m3,钢筋工程元/m3,发电机费元/m3;2)现场临时道路灰土元/m3、砖渣元/m3;3)翻槽灰土元/m3;综合单价下述(17.1)所有内容7、总包合同7.1工程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20 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复印件。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8、图纸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2套。9、项目经理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经理,职称:工程师。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主管,职称:。10、工程承包人义务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2008年9月20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劳务分包人已进行勘察,接受现场条件,并自行承担勘察现场所发生费用。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后不再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要求和追加费用。 (2)临时用水由工程承包人提供,但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抽水设备,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所需发电机等一切机械、设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劳务分包人所提供的工具用具、临水临电、安全用品、中小型机械等进场前必须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并提供所有的合格证及厂家生产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进场。 (3)在2008年9月20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做好保护工作,同时注意发现不明管线的核对和保护工作。 (4)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现场施工工人住宿可由工程承包人免费提供,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工程承包人验收后劳务分包人负责保护及维修。若损坏严20 重,无法修复,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此部分费用将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5)在2008年9月20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劳务分包人负责保护。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旬、周施工计划和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由乙方安排专人配合甲方完成。10.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供应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10.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1、分包人义务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月、旬、周施工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20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按时提交报表和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1.9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1.10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1.11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安排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劳务分包人投入施工人数:人,其中投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均应有相应上岗证书(作为投标资料附件),并应为本工程专职人员;施工队长须驻工地现场;现场应配置完整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并要求持证上岗,管理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要求生产经理一人、技术负责人一人、专职资料员一人,其他人员由劳务分包人自行决定。当现场管理人员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必须随时增加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全部要求持证上岗。12、安全施工与检查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配备人员,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2.3消防管理措施及要求:(1)劳务分包人严格执行动火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电气焊作业规程等各类管理规定,消除各类火灾隐患。20 (2)劳务分包人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火灾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分包人承担。13.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使用计划、供应,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3.3劳务分包人责任及目标(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2‰;(2)决不允许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安排工人食宿,更不允许男女混住。(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4)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工程承包人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5)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上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6)把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被交底人,每一个人都要签名和签时间。(7)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工程承包人报告,同时要参加工程承包人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工程承包人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向工程承包人反馈整改情况。(8)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9)对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及时保养和维修,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有要求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权利。(10)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分包人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和保护措施。20 (1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施工,服从工程承包人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环境卫生等零星工作。若劳务分包人不能达到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另行安排队伍完成,其费用从劳务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减。14、事故处理14.1劳务分包人要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和杜绝一切事故发生,施工中造成工程、财产、人身伤害(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出现安全事故,要按规定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不得私自隐瞒,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14.2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规范、规定、标准等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并按此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事故责任及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15、保险15.1工程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机械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15.2工程承包人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无15.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政府规定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办理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工程承包人办理后按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工程造价的比例分摊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办理自有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的保险。15.4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16.1劳务分包人承诺: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免费提供给工程承包人使用。16.2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钢筋、商品砼。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后由劳务分20 包人负责验收、保管。(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一式两份)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在每月的20日前提出下月的材料用量计划,每月10日前提出当月的补充材料用量计划并上报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按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时间上报材料使用计划,不按时上报或漏报材料计划,由此造成的窝工、机械停滞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工程承包人交付的材料、设备,并按现场施工图纸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劳务分包人丢失、损坏、浪费超过施工图纸用量的,劳务分包人给予工程承包人按实际采购材料、设备价格的1.2倍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按现场施工图纸节约的,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按5:5分成。(2)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属于工程承包人所有,只供本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使用,劳务分包人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包括边角余料),否则,劳务分包人给予工程承包人按实际采购材料、设备价格的1.2倍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除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包括低值易耗材料、工程所用全部其他材料)均由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按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16.4劳务分包人的材料人员应提供单位法人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7、工程款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人工工资占60%。最终总价以工程承包人审定的结算值为准。17.1本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以下内容:(1)人工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社会保障费,施工措施费,夜间、冬雨季等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倒运、机械设备费及机械进出场费、翻槽及破除砼路面费、垃圾清理费、临时水电及临时水电材料和人工费、钢筋笼制作绑扎费、泥浆外运、泥浆护壁、城管及交通费、电焊条、临设费、泥浆费用,维修电工,信号工和其他配合人员用工费用,各工种配合费,抢工费,队伍调遣费,消防保卫费,清点验收、堆放、维修及进、退场费,材料整理、保管费,建筑施工垃圾清理并运至现场指定地点、生活垃圾清理及运输费,缺陷修复、保修费,保险费,20 成品保护费,测量放线,安全、文明、CI达标人工费用,安全防护用品费,床铺费,安全劳保用品、各种工具用具、测量工具等费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户口费、治安费、生活区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风险等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2)工程承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劳务分包人应无偿提供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临时水电设施及施工工序的配合;劳务分包人不能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指派其他发包人完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中扣除。17.2劳务分包人不计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规费。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8.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由劳务分包人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上月工人工资支付表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并根据施工图纸材料用量计算节超量(按设计砼桩的桩顶大沽标高之间净长×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其中,商品混凝土充盈系数≤;钢筋量的损耗≤;)。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的不符合工程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当期劳务分包人无支付要求。劳务报酬支付程序执行工程承包人相关规定。零星用工每8小时计算一个工日,实际发生现场签证。18.2现场经济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合约经理、经办人三人共同签认后方可生效。19、工程款的中间支付19.1.本工程无预付款。19.2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实行按月支付,劳务分包人自愿接受在开工后(从打第一颗桩开始记起为第一天)30天内不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工程结算完成后,保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余一次性支付劳务分包人。19.3劳务分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必须优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建立施工工人花名册,由施工工人领取工资签字并按手印之后,报送工程承包人,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20 19.4每月22日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报送月进度完成工作量,工程承包人确认后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付款时,劳务分包人出具付款收据并加盖劳务分包人公章。19.5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条件时支付,否则工程承包人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19.6为充分体现与工程承包人合作诚意,当工程承包人付款不及时,一个月内,劳务分包人自愿集中本企业财力、物力,并且不影响工程进度。由于劳务分包人不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时,工程承包人有权更换施工队伍,对已完工程量经验收达到天津市优良标准按80%结算,劳务分包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9.7劳务分包人签定合同后5日内到天津市劳务队伍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并交工程承包人留存。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20.1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周转材料:施工围挡部分的钢管、扣件、密目网等,其余部分若需要,全部由分包人自行提供,费用包括在综合单价内。周转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验收、保管。20.2施工机械、机具提供:(1)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本工程所有机械均由分包人自行提供。(2)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机械及工具用具: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外,其他所有机械及工具用具均由劳务分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机械及工具用具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的机械及工具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21、施工变更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施工。21.2每份变更洽商及经济签证中的单项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均做工程价款的调整;±1000元以内的只做技术洽商,不计取合同价款;其他一律不再调整。20 21.3设计图纸的一般变更、甲供材料设备到货期拖延,其他分包方工期延误等各项情况所导致工期延误但不影响主导工序时,劳务分包人不得有任何索赔,工期也不会顺延。21.4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工程验收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22.2劳务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承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工程承包人代表或委派人员、业主、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22.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劳务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承包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劳务分包人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因劳务分包人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承包人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中间验收部位:按工程承包人要求。22.4交工验收。劳务分包人承担施工的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质量达不到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且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20 23、施工配合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24、劳务报酬和其他费用的最终结算与支付24.1劳务分包人分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部递交结算书(一式四份),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提交结算书,视为劳务分包人自动放弃并同意工程承包人单方办理结算,并承担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24.2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书后45天内进行初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分公司(事业部)进行复审后报工程承包人审定,并加盖****公司预(结)算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工程承包人审定结算价款后30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和其他费用(指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和机械及工具用具等)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4.4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施工结算:(1)混凝土桩结算:按设计砼桩的桩顶大沽标高之间净长×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其中,商品混凝土充盈系数≤;钢筋量的损耗≤;(2)现场临时道路结算:道路施工长度现场实测实量并有工程承包人签字确认,道路施工宽度与厚度按施工图纸设计尺寸计算,工程量按道路的压实体积计算。(3)翻槽结算:以施工图图示建筑面积×翻槽厚度m以体积计算。以上结算以工程承包人最终审定的工程量为准。24.4.1结算办法:审定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变更洽商-违约金等。25、违约责任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20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劳务分包人如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含施工进度计划各工期控制点),每延误一天,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因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及标准要求,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赔偿结算价款3%的违约金,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劳务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工程承包人的形象,每发生一次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  (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达不到工程承包人要求,不能或不完成后续施工,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工程承包人按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80%进行结算,并赔偿工程承包人的其他损失。2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索赔与签证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给劳务分包人。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索赔有效时限为索赔事项发生后7天内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劳务分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出索赔请求。20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26.6 劳务分包人需办理签证时,必须在签证事件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签证单,且必须经工程承包人经办人、合约经理、项目经理三人共同签字后,并符合工程承包人规定程序方可生效,否则无效。未按时提交视为劳务分包人自动放弃签证。签证零星用工每个工日单价按30元结算,此工日单价包括为完成该项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27、争议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天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28、禁止劳务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29、不可抗力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20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3)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因劳务分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一月内因天气变化、停水停电、各种管制等影响工程进度,劳务分包人不能对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31、合同解除 31.120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工程承包人发现劳务分包人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2、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3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6份,工程承包人执5份,劳务分包人执1份。34、补充条款34.1保证金(1)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从前三次付款中扣留。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达不到要求,工程承包人将扣除劳务分包人履约保证金。(2)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10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此保证金从前三次付款中扣留。此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劳务分包人支付工人工资达到100%以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34.2劳务管理(1)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劳务分包人在进场前提供所有人员花名册,并具备:身份证、暂住证、岗位技能证、健康证、上岗证等复印件,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20 自行承担。(2)劳务分包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执行天津市就建筑企业用工的所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报工程承包人备案;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劳务费的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按照“月结季清”的原则按时发放并将工资发放凭证(必须有劳务人员领用签字手续)报送工程承包人备案留存。(3)根据工会的要求在施工队伍中应建立工人自己的工会组织,具体要求另行通知。(4)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所使用劳务人员年龄全部在18-45岁之间健康男性,施工劳务人员杜绝使用女性务工人员,宿舍区的管理必须按照工程承包人统一要求进行管理,同时现场各施工班组坚决杜绝家族化的成员管理,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该班组,同时处以2000元的罚款,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5)按照政府要求采取的设施(如政府要求的工人住宿取暖及降温),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6)劳务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工程承包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进行再分包,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技能证的“三无”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均有劳务分包人自负。(7)劳务分包人使用建筑工人,确保工人进场施工前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确保对于劳务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管理人员中设有一人专职(能熟练操作电脑)负责做好劳务管理工作。确保劳务工人进场当日将工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含班组长工人委托书)、岗位技能证等报工程承包人项目部验证、注册、刷卡登记、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入场教育后方可进行施工;劳动合同终止及离场时当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因劳务分包人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由劳务分包人负全部责任;劳务“实名制”管理做到“六统一”即:现场人员人与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含班组长工人委托书)、岗位技能证、工人月完成计量确认书、工人工资支付表的“六统一”20 。其中劳动合同签订文本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格式,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工人离场合同终止签订率100%;如果经检查没有到达100%,愿意承担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岗位技能证持证率达到80%以;人员进场的次月15日前向工程承包人项目部提供:上月工人月完成计量确认书(附件六)、上月工人工资发放表(附件七)、每日工人出勤表及工人出勤总数确认书(附件八)、现场工人信息采集卡(附件九),并统一编号(即某工人在花名册编号与在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每个工人月完成量确认书、工人出勤表的编号相同)以及企业每年经过年检有效的资质手续加盖企业法人红章、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进入当地备案手续等资料装订成册交项目部备案备查。作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工人考勤IC卡应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与劳务工人出勤、月计量确认、工资支付等的依据真实、保证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务队伍稳定。如果因管理不力,造成劳务纠纷,给工程承包人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荣誉损失,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8)劳务分包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后报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备查。对于工人月完成计量确认书、月工资支付及本企业管理制度要进行公示;如果劳务分包人不按时上报上月工资支付表,则同意工程承包人停止拨付本月工资。(9)劳务分包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监督与管理。执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报送劳务用工统计报表和有关劳务管理资料。(10)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工程承包人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11)劳务分包人在发生资金困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杜绝民工上访、上街、围堵总包项目部、公司甚至政府部门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不稳定因素,劳务分包人单位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撤回工人,进行妥善处理。对于管理不力,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接受终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同意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单位按照拖欠克扣额的100%从分包结算中扣除作为缴纳违约金。(12)劳务分包人20 单位成立员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委,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劳务分包人单位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负面影响,并承担因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总包方的经济处罚。(13)劳务分包人在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劳务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公司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施工现场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14)劳务分包人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按时交纳工人各种保险金,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4.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经济索赔。34.5质量保修:(1)质量保证范围:劳务分包人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属保证质量的范围。(2)质量保证期限: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3)质量保证金:预留结算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4)与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签订工程保修合同;(5)工程保修执行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证金在保证期满后全部付还(不计利息)。(6)本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影响使用功能或故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劳务分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7)本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为质量保修期两年满后半年内无息返还35、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9月16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附件具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20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