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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氮地区新社区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施工专业承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二〇〇九年九月159
目录目录2投标邀请书3第一章投标须知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4二、投标须知修改表6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9(一)总则9(二)招标文件10(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6(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18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1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21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23(一)总则23(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25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25第三章合同条款33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43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149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158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59159
投标邀请书致:[投标人名称]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广氮地区新社区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经资格审查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贵公司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从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年月日上午时。请注意: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2.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1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2楼联系人:谢工联系电话:020-83186085招标代理: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卫路4号19楼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020-83306115、83397822传真号码:83189713邮箱地址:jczxgz@126.com注:本投标邀请书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159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信华南(集团)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22.2.1工程名称广氮地区新社区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施工专业承包32.2.2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42.2.3建设规模广氮地区新社区项目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约310262平方米,包括1层连体地下室,5栋23层塔楼,4栋24层塔楼,3栋25层塔楼。基坑面积约47784平方米,基坑开挖深度约5米。52.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2.2.5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标准)。72.5.1招标范围广氮地区新社区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等工程(包含场地平整及基坑施工用临水临电工程)。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82.5.2工期要求年月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200日历天。9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04.14.5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4.2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1315.1投标有效期10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5.1踏勘现场投标人如有需要可联系招标人到现场踏勘。159
168.1投标答疑疑问提交时间:年月日12时前,传真电话:83189713答疑会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开答疑会前一个工作日12:00时前,须提交答疑问题的电子文件至招标代理的电子邮箱:JCZXGZ@126.com。答疑问题原件须在答疑会上递交给招标代理单位。1711投标文件的组成组成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1817.1投标文件份数办法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4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另: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需向招标人提供5份完整的投标文件。1919.1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收件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2024.1开标时间方式二(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或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2133.4开标评标办法办法二(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加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分值),总分权重分配:经济分占总分的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占总分的20%。)2238.2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扣除预留金)的5%。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2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元24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5评标参考价候选下浮率直接确定评标参考价下浮率为3%。26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二: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可全部由经济评委组成。159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11.2.4修改类型:删除原文:(3)《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条款号:11.2……11.2.10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0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现文:投标文件经济标部分包括内容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条款号:13.5.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现文: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相同的项目,如该报价不高于标准综合单价,则沿用;如高于标准综合单价,则按标准综合单价。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按本条第(5)点约定。条款号:13.5.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59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现文: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类似的项目,且该报价不高于标准综合单价,则按该报价换算。换算时,管理费、利润水平保持原报价不变。条款号:13.5.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现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同项目存在多个报价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条款号:13.5.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现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有定额可套用的项目,则按标准综合单价执行;没有定额可套用的项目,参照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经发包人审核后执行。条款号:13.5.5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标准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数乘以中标浮动率得出的综合单价,其中: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现行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相关利润及取费有上下限的,取平均值,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本条第(6)点约定。条款号:13.5.6修改类型:增加现文: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承包人159
投标报价中存在且不高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简称综合价,下同),按投标报价;高于2009年第二季度综合价的,按2009年第二季度综合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按2009年第二季度综合价;综合价中没有的,参考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同一材料有多个报价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159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159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8.招标答疑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8.2159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8.3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采用以下何种组成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列明。可选择组成二(适合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情形)11.1投标文件只包含经济标投标文件。11.2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11.2.1经济标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159
11.2.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11.2.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11.2.4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3)《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相关承诺书须包含以下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11.2.5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11.2.6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投标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3)单价分析表。11.2.7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2.8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11.2.9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2.10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159
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定金额、预留金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包干措施费,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包干措施费也不发生改变。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159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13.5.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定金额13.6.1暂定金额指招标范围内的少量项目因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暂无法确定具体工作范围、工程量或技术标准以供有效竞价,因而采用暂估固定价报价的金额,该项金额尚未经过投标竞争。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59
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施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2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59
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应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17.4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18.1.1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2经济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1.3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技术标电子文件(先独自包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4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技术标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上述各包分别独立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59
18.3.2“[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18.4开标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19.1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19.3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9.4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在经济标开标前,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59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3、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7.中标通知书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27.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159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9.履约担保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0.合同生效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1.其它费用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32.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159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159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修改类型:删除原文:序号5(1)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2)没有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条款号: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修改类型:删除原文:序号4(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现文: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加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分值)条款号:40.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按总报价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评标排序;现文: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并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到低,确定经济标评审排序,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由开标前一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条款号:42.2.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按总报价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评标先后次序。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159
经济标评审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现文: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经济标评审的先后排序。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中上一年度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159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一)总则35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5.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5.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5.7《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5.8本项目招标文件。36.开标3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36.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37.评标3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文)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7.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7.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159
37.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7.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7.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7.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7.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7.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8.投标文件的澄清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8.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8.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9.定标3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9.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159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40.开标和评标程序:40.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40.2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要求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40.3投标文件公开开标;40.4按总报价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评标排序;40.5按排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直至评出所有中标候选人;40.6投标报价算术校核;40.7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发出评标报告。41.开标细则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1.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1.3细则41.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41.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1.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第25项规定宣布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下浮率或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并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41.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1.6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2.评标细则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文件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42.2总报价的评分排序159
42.2.1开启全部总报价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2.2.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2.2.3按总报价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评标先后次序。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42.2.4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42.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2.4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2.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2.4.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2.4.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2.4.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2.4.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2.4.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15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2.4.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2.4.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2.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2.6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59
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经理)负责人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2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3没有载明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4(2)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5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6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或投标文件没盖骑缝章的;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8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担保或交纳投标担保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的;9159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11投标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2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13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14标书异常雷同(由不同单位独立编制标书时不可能存在的相同);15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16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注:1.本表使用GZZB200612-017-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159
附表六经济标评分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招标控制价:元;招标控制价的80%:元;评标参考价(PC):元偏差((PT-PC)/PC)(%)减分(A)得分(I=100-A)得分排名次序评委签名:159
附表七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时,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A2+…An;∑B=B1+B2+…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159
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报价(A)算数复核后投标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159
第三章合同条款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发包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承包人:广东省建设厅制159
合同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39一、工程概况39二、工程承包范围39三、合同工期39四、质量标准39五、合同价款39六、组成合同的文件40七、词语含义40八、承包人承诺40九、发包人承诺40十、合同生效40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42一、总则421定义422合同文件及解释45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64通讯联络465工程分包476现场考察47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48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89事故处理4910专利权4911联合的责任5012保障5013财产50二、合同主体51159
14发包人5115承包人52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5417发包人代表5518监理工程师5519造价工程师5720承包人代表5821指定分包人5922承包人劳务59三、担保、保险与风险6123工程担保6124发包人风险6225承包人风险6226不可抗力6327保险64四、工期6528进度计划和报告6529开工6630暂停施工和复工6631工期和工期延误6832加快进度6933竣工日期7034误期赔偿70五、质量与安全7035质量的管理7036质量目标7137工程的照管72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7239放线74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75159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75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7643材料设备的检验7744检查和返工78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9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7947工程试车8048竣工资料8149竣工验收8150质量保修82六、造价8351资金计划和安排8352工程量8353工程计量和计价8354预留金8555零星工作项目费85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855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事宜8658工程量的偏差8759工程变更88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89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9162支付事项9263预付款93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9365进度款9466费用索赔95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9668质量保证金98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98159
69合同争议9870合同解除10071合同解除的支付10172合同终止102八、其他10373缴纳税费10374保密要求10375廉政建设10476合同份数10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61定义1062合同文件及解释106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074通讯联络10714发包人10815承包人10917发包人代表11418监理工程师11419造价工程师11420承包人代表11521工程分包11522承包人劳务11523工程担保11626不可抗力11627保险11628进度计划和报告11631工期及工期延误11835质量管理11836质量目标119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119159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20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2143材料设备的检验121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250质量保修12254预留金(暂列金额)122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2257合同价款及调整事宜12359工程变更12362支付事项12663预付款126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12665进度款127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2768损害赔偿担保和质量保证金13169合同争议13270违约责任13276合同份数与效力134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135合同附件二:廉政合同138合同附件三: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141合同附件四:履约保函142159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穗发改城[2009]60号资金来源:财政拔款。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拆除)、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的抽水排水,基坑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临时工程等。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元159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暂列金额(预留金)元(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承包人确认在投标之前已谨慎进行了估算,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本项目工程的成本价;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设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159
邮政编码:510030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59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厅2006年1月26日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粤建管字【2006】10号)《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9
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1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1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1.1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1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1.15159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1.3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1.5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1.6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7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8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9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0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11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1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3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1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15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16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59
1.1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159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4通讯联络4.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4.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159
5工程分包5.1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5.2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5.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5.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分包合同终止5.5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6现场考察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6.1发包人应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6.2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159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4.1款第(4)点规定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7.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承包人报价的限制7.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8.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障碍物处置8.2159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事故处理安全事故处理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事故争议认定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专利权侵犯专利权责任10.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版权和知识产权10.2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59
11联合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1.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1.2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12.1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12.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3财产13.1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3.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59
13.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发包人14.1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9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4.1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4.2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4.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5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5承包人15.1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159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4)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5)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2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5.3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4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159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5.5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5.6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0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5.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16.2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159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16.1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16.2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发包人代表17.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发包人代表职权17.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18.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59
18.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8.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4)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8.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8.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159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8.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8.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9造价工程师19.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9.2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9.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预留金;159
(1)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2)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9.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9.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9.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代表20.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0.2承包人代表职权159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0.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工作21.1指定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发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21.2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2承包人劳务22.1159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2.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交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5)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盖章、签发。22.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2.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2.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159
(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22.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2.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担保23.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23.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23.3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3.4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23.5159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月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23.1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双方延长担保期限23.2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约定担保事项23.3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4发包人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24.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风险24.2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25承包人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25.1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风险25.2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159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2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因素2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处理程序2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2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9
(1)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26.1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27保险发包人办理保险27.1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办理保险27.2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但发包人支付本款第(1)总保险费,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总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代办27.3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27.4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27.5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27.6159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的用途27.1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约定投保内容和责任27.2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28进度计划和报告提交工程进度计划28.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2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28.2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28.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28.4159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9开工开工条件29.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29.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29.3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29.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0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30.1159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30.1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9.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0.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0.4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30.5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30.3款规定处理。31工期和工期延误工程工期31.1159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约定。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工期顺延31.1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在约定条件下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期顺延的申请31.2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31.3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31.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159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2加快进度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32.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32.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33竣工日期约定计划竣工日期33.1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59
33.1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4误期赔偿34.1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4.2计算误期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五、质量与安全35质量的管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5.1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35.2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35.3159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36质量目标约定工程质量标准36.1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36.2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36.3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质量保证体系36.4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7工程的照管工程照管37.1159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7.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38.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责任3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责任38.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59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8.4审查、检查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8.5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38.6159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39放线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39.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39.2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39.3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39.4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0.1钻孔和勘探性开挖159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条规定处理。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约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4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41.3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1.4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59
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约定结算方式4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4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42.3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42.4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款和第42.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42.5159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2.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禁止指定采购材料设备42.7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43材料设备的检验43.1进入现场检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43.2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159
材料设备的使用43.1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43.2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材料设备的检验费,按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计算。(1)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检验,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43.3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44检查和返工44.1施工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44.2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4.3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159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5.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参加验收的限制45.2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45.3验收结果的确认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5.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6.1重新检验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6.2额外检验159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47工程试车试车内容47.1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47.2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47.3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47.4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47.5试车费用,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159
(1)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投料试车47.6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8竣工资料48.1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8.2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49竣工验收49.1组织验收和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49.2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不组织验收的责任49.3159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颁发竣工验收证书49.1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49.2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9.1款至第49.4款规定办理。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49.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9.4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69.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50质量保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50.1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0.2工程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50.3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缺陷的修正费用由造价工程师核实,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50.4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59
六、造价51资金计划和安排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51.1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51.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6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52工程量52.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52.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53工程计量和计价53.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159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53.1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2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53.3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6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4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53.5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53.6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工程变更和按第58条、第61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和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计算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价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54预留金54.1159
预留金的用途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预留金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54.1预留金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4.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54.2提供预留金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预留金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55零星工作项目费55.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和支付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按实际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零星工作项目的确认55.2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2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支付55.3零星工作项目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提前竣工奖159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56.1误期赔偿费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5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事宜57.1约定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57.2合同价款调整事宜发包人承包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3)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8条至第6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59
58工程量的偏差工程量偏差58.1工程量的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58.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的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0.9Q0×P0-(0.9Q0-Q1)×P1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8.3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159
M1=M0×(S1/S0-0.1)(2)当S1﹤0.9S0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59工程变更59.1工程变更要求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9.2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59.3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59.4159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59.1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60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工程变更属于第58.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最高报价值)×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2)措施项目费159
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L%式中:M1是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是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60.2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60.3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60.4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159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61.1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C′n=cn.pn=cn(a+b·Ln/L0+c·En/E0+……q·Mn/M0)式中:C′n是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是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是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乘数。“a”、“b”、“c”、……、“q”,“Ln”、“En”、……、“Mn”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视为不作调整。“a”是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逐一明确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第n支付期间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后继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61.2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61.1款规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造价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159
62支付事项支付工程款项62.1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第63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4)竣工结算款按第67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第68条的规定支付。62.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2.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62.4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63预付款约定预付款63.1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159
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63.1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第23.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3.2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3.3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63.4退还预付款保函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4.1内容、范围和金额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38条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约定支付方式64.2159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凭承包人提交的合法单据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管理要求和使用限制6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5进度款65.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的价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根据第5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8)根据第61条规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9)根据第63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0)根据第64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1)根据第68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13)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5.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159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65.1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65.2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65.3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5.4修正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66费用索赔发出索赔意向书66.1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66.2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66.3提交索赔报告159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66.1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6.1款至第66.3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66.2核实索赔报告和协商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66.3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66.4索赔款支付造价工程师应将根据第66.5款和第66.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约定结算程序和时限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7.2款至第67.7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67.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159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67.1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67.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竣工结算款支付67.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7.4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67.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62.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67.5拖延结算的工程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159
67.1约定结算特殊要求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8质量保证金68.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68.2约定质量保证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68.3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69合同争议69.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69.2159
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第69.3款至第69.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69.1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9.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第69.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69.2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69.3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按第69.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69.4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9.5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159
(1)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2)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70合同解除协商一致解除70.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解除70.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70.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70.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159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70.1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合同一方根据第70.2款至第70.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69条规定处理。70.2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71合同解除的支付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71.1根据第70.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71.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26.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款额;159
(1)根据第70.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7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71.1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71.2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71.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72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的终止72.1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9条至第7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72.2除第50条和第68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72.3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59
八、其他73缴纳税费73.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73.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74保密要求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74.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保密信息知悉权限74.2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签订保密协议74.3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74.4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74.5159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5)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75廉政建设75.1发包人承包人廉政建设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75.2违反责任如果承包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发包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或工程损害,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0条、第71条规定处理。76合同份数约定提供合同文件76.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款、第7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正本效力76.2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效力76.3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59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40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等;(6)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7)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或双方确认的预算书及报价书、图纸会审记录;(8)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1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会议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159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4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或其他人的签名仅表示其对该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的意见或结算依据。2.5发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本人签名,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名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如施工期间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如因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改变引起费用增加,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以考虑)。4通讯联络4.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收件人:邮编:510030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510300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发包人指定专人负责,或指定由监理单位具备造价工程师的专人负责。)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159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文件通过监理单位传递,但须发文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才生效。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另一方的文件,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代表或指定收件人必须签收。14发包人14.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施工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的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进场前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必须满足工期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含在中标价格内。(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0天内。(4)施工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和办理余泥排放、防雷、给排水、夜间施工等)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协助。承包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上述手续,原则上每项手续在资料备齐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开工前5天内办理。(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协助办理第14.1条第(4)款约定的施工所需有关证件和报批手续2、向主体结构施工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14.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159
□其他特殊说明(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支票支付□其他方式:14.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1)提供的标准和规范: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负责(除行业标准、规范外)。(2)提供图纸的时间和份数及保密要求:开工前15天内提供图纸一式陆套。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方为有效。图纸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14.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进场前天15承包人15.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后15天内提供总进度计划,每月22日提供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月度工程进度表及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进度计划。如当月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需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备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全封闭管理,24小时保卫值班。(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备发包人。(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159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自行负责有关费用。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使用场地周边设施建立记录和图片档案,并提交发包方一份备案,施工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维护原状。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非因发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文明施工要求。竣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并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不能按期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退场保证金不予退还。(9)临时设施建设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达到广州市文明工地要求。(10)发包人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B.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付,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如发包人未能协调,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付。C.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159
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D.为确保文明施工,洗车槽、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围墙等文明施工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业主有关管理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E.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消防、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F.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并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G.承包人应承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承担连带责任。H.干扰与协调: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干扰,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和协调施工期间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但这种协调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I.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J.完成与后续主体工程总承包方的配合工作,须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证明,不得以承包人提出而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实施计划,否则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K.承包人必须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6〕635号】、《关于加快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的通知》【穗建筑[2006]66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若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有新要求时,必须按新要求完成工作。L.本项目基坑施工时,如与工程桩施工发生交叉,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配合施工,并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已施工的工程桩不偏移或损坏,所需的措施费包含在中标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桩偏移或损坏,修复或重新施工159
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3承包人现场资源投入要求:15.3.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30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15.3.2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15.3.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如确系情况特殊必须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的,承包人须提前7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附详细的调整计划和技术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拟调换来的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效率不降低的前提下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调整。15.3.4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调整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调整计划,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做出调整。15.3.4现场资源投入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擅自减少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投入数量(或降低投入规格、标准),一经发现,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纠正,同时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以各种理由拒不纠正,承包人必须再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将再次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纠正。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与更换(1)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违约责任1)人员更换:项目经理及各技术负责人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7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研究批准后才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更换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159
2)人员离场: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全职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擅自离场。如因特殊情况须短暂离开的,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指定可以接替工作并能承担责任的临时负责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离场2至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报告发包人。但每月累计离场天数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若每月累计离场天数超过7天的,视为岗位空缺。3)人员撤换: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经共同确认,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相应人员;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承诺的人员素质。超过7天不撤换的,视为岗位空缺。4)现场办公的定义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全职上班,负责工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技术交底、协调例会、专题会议等主要工作会议。5)现场管理机构违约责任:①如承包人未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各技术负责人,则视为违约,除必须限期纠正外,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②如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仍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正式施工;由于承包人主要成员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向承包人发出停工令,待有关人员到位后才批准复工,停工期间工期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③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各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岗位或岗位空缺,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纠正,并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此种情况每出现1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每出现2次,经监理工程师证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纠正、或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监理工程师将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并可视为出现2次情况,以此类推。④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各技术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同时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59
⑤如监理单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可自行认为该岗位已空缺。17发包人代表17.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电话:(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发包人代表仅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按照建设单位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18监理工程师18.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18.3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确定延长完工期限等。19造价工程师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59
20承包人代表20.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21工程分包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22承包人劳务民工工资的支付:A.承包人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工资标准等内容,按月向民工支付工资。B.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含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月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保存备查。C.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D.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E.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若被政府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23工程担保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59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国内商业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5%;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将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并在主体结构施工至±0.00及土方回填完成后10天内退还。(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23.4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6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6条执行。27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2)、(3)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自身和代发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除非发包人声明不需要,承包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前,须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征询发包人的意见。承包人应保证相关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15天内。159
批准后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形象进度控制节点工期及工程进度用款计划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份数送各方存档。若承包人未按本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报上述计划,则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件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审查意见。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须于每月22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本月23日至下月22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本月23日至下月22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本月23日至下月22日);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2日至当月21日);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H、承包人应在每月22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各单体建筑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I、承包人应在每月22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J、现场签证管理的要求为:如遇到需要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量记录。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发生后7天内办理签证(以承包人送到监理单位的时间为准),过期发包人不予签认。28.4承包人应每月完成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发包人将按照《专用条款》第28.1条工期计划的约定,定期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进行对照检查。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的,应按当月计划完成的(含当月未实际完成)工程总额0.5‰/天暂扣工期滞后违约金。159
若因承包人原因完成月进度计划滞后严重的(即少于计划工程量60%),应按每次每月人民币5万元计扣违约金,工程进度款相应迟延支付。此违约金可冲抵总工期误期违约金;若总工期没有延误的,违约金应返还给承包人。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部工程工期控制节点延误的,累计30天以上,承包人应在4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赶工计划已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甚至整个工程合同。31工期及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若非承包人原因而拖延,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证顺延。工期奖罚:工期延期20天以内(含20天)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罚款;20天以上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5‰罚款。因受政府财政投资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时,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属发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35质量管理(1)施工质量违约责任:对每次施工质量的抽查,如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5000元/次;同一类型问题累计发生2次或同一部位累计2次检查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不同类型问题累计发生3次或不同部位累计3次检查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承包人有意隐瞒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则一经发现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工序质量控制点检查:按照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及有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检查的各类质量控制点,实行先自检后申请报验的程序,并对自检结果负责。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同时发包人将依据每分项工程累计发现三次、或连续两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59
(3)日常工程技术资料检查:承包人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如发现未按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累计发生3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将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和支付,视情节轻重,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或严重违约责任1次。(4)质量事故:非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应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为:(4.1)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4.2)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5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4.3)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9%,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4.4)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6%,向发包人交纳违约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36质量目标36.1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争创省市样板工程。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38.1安全事故38.1.1违约赔偿:非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应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为:①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②159
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③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9%,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④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6%,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38.2安全检查38.2.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承包人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被通报批评;或存在安全隐患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8.2.2监理单位、发包人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将书面通知承包人立即整改,且承包人必须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38.3文明施工措施38.3.1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落实,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如仍不能及时纠正,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以此类推直至纠正。若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危害到工地作业人员和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或导致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除必须立即整改外,还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被连续发现3次以上,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38.3.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明施工检查中,承包人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批评;或存在严重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8.3.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它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如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被连续投诉两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59
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钢筋、水泥、及其它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要求。(1)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品质一致的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经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使用。(2)如投标文件中未注明品牌的或承包人应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一致的样板不能通过发包人及工程监理单位确认,承包人应提供三家以上与投标文件承诺材料单价±10%范围内生产厂家(含招标文件推荐品牌)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经工程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使用,且结算材料单价不作调整。(3)如承包人拒不提交上述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及材料样板,或提交的样板仍不能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相关材料,所需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费用调整。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对经确认的材料样板进行封板,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43材料设备的检验材料设备使用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发现抽查结果与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规范任何一项不符的,则该抽检批次为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同时对该批次材料须扩大范围、增加双倍数量抽检,双倍抽检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仍不合格,则该批次材料视为不合格。对被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材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还将根据该批材料的价值,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同等级的违约责任:(1)单宗材料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2)单宗材料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内(含10万元),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一种材料连续发生2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不同材料累计发生3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单宗材料价值在10至50万元(含50万元),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一种材料连续发生2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不同材料累计发生3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单宗材料价值在50万元以上,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159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主体、隐蔽工程和质量安全监督站规定项目。45.2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工期具体要求如下: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50质量保修50.2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至主体结构施工至±0.00及土方回填完毕,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4预留金(暂列金额)54.1本标段合同预留金(暂列金额):(¥)万元。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提前竣工奖的约定√不设提前竣工奖。5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从延期的第二天起:若延期20天内,每天按合同价的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超过20天,每天按合同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57合同价款及调整事宜5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59
√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招标答疑、现场签证、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重计、多计、少算工程量。58工程量的偏差58.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以下约定进行调整: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工程量减少的,减少部分的单价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填报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增加的,增加部分的单价按专用条款60.5.1条约定的方法计算。58.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专用条款60.5.4的规定进行调整。59工程变更59.1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5补充条款:如《通用条款》“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中与此条款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此条款为准。60.5.1159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材机价差调整和工程量的偏差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评审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5%时,双方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调整相应价款,并按进度同期支付。新增项目及工程量增加部分结算按以下确定价格:(1)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相同的项目,如该报价不高于标准综合单价,则沿用;如高于标准综合单价,则按标准综合单价。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按本条第(5)点约定。(2)工程量清单报价存在类似的项目,且该报价不高于标准综合单价,则按该报价换算。换算时,管理费、利润水平保持原报价不变。(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同项目存在多个报价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4)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有定额可套用的项目,则按标准综合单价执行;没有定额可套用的项目,参照标准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经发包人审核后执行。(5)标准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数乘以中标浮动率得出的综合单价,其中: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现行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相关利润及取费有上下限的,取平均值,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本条第(6)点约定。(6)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存在且不高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简称综合价,下同),按投标报价;高于综合价的,按综合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按综合价;综合价中没有的,参考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同一材料有多个报价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60.5.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主材用料变更的,不调整综合单价,单独结算主材价差,主材价差=(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原主材单价)×主材数量×(1+规费费率)×(1+税率)×中标浮动率。同一主材有多个投标报159
价的,按对发包人最有利的单价选用。变更后的主材单价按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参考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适当调整,报发包人审定。60.5.3若发生技术要求变更A.若承包人投标时所选用的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际施工时,招标人有权进行调整至满足技术要求为止,但其价格不作调整。B.若发生技术要求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之差额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双方协商确定。60.5.4因增(减)项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10%以内的,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超过10%的,10%以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总额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计算。60.5.5单宗变更或工程签证经审定,造价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包含在投标报价的预算包干费中,结算不予计算。60.5.6工程变更、签证款的核实按通用条款60.4,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变更、签证在竣工结算时支付。如重大变更签订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执行。60.6补充条款:工程变更的确认:60.6.1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60.6.2发包人书面通知变更的指令性文件应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有公章;60.6.3施工变更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和加盖项目部印章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并经总监代表以上监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施工变更文件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或工期变动时,必须随变更报告附变更工程价款或工期计算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有关审核人签字并盖公章;60.6.4设计变更文件(或指令)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调整时,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或指令)有效文件后在14天内申报涉及的变更的工程价款和工期调整报告,否则应视作变更不涉及价款和工期调整。60.6.5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159
61.1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60.6.6本工程属于财政投资,结算以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确认为准。62支付事项本工程属财政投资,所有款项均须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此,本合同所述的支付是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请款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办理集中支付手续。63预付款63.1关于预付款的约定√有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按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的20%,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63.2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生效且承包人办妥履约保函后,且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开工令之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凭合法单据支付;63.4预付款抵扣办法:√其他抵扣方式:预付款在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两次等额扣回,进度款不足以抵扣时,不足金额延至下月进度款抵扣。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6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发包人的其他要求:(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元。6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核算,支付办法按粤建管字[2007]89号的规定执行。(2)若承包人未专款专用该安全生产措施费,经查证实,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64.3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1)159
本项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结算执行穗建造价【2009】31号文,工程量按实结算,实际运距与招标清单不同时按定额规定调整综合单价;运距按本条第(2)点进行核定,工程量按本条第(3)点约定调整。(2)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必须依据就近排放的原则将余泥渣土排放地点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监理和发包人一起测量运输距离并予签证确认,承包人负责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承包人如未办理运距签证确认,结算时运距将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执行,不予调整。(3)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余泥渣土外运数量,按最不利情况,现场没有场地堆放土方,淤泥、泥浆必须按全部清运、即挖即运计算。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必须按照现场情况,提交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平面布置,计算现场可堆放土方的面积和数量,报监理和发包人签证确认,结算时将按实调减土方外运数量,调减淤泥、泥浆即挖即运数量。现场可堆放土方的面积和数量如未签证确认,视为现场有足够的场地堆放土方,结算时,淤泥、泥浆不考虑即挖即运,土方外运数量扣减回填土方的数量。(4)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若承包人因违反规定受有关部门处罚,经查证实,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65进度款65.1支付期间: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工程进度款按进月度分期支付,每月支付审核额的80%;②当工程进度款(含备料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后的80%时,暂停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竣工由财局审定工程造价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65.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壹拾)万元。低于壹拾万元的,在下月的进度款中一并结算,不视为发包人迟延付款。65.5因受政府财政投资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时,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属发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不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6.7款的规定;具体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约定如下:159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初审的有关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完成初审,经财政局审定并得到承包人及发包人确定后,出具正式结算书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发现工程款超付,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迟延退还工程款,除向发包人退还超付工程款,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该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67.8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67.8.1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其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4)工程承包合同(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竣工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现场签证单(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16)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17)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8)其他结算资料(19)移交物业确认表159
(1)工期履行审核表(2)移交资料签收表67.8.2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内),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结算依据编制部分(即清单范围外)。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包括软件版和导出的EXCEL版)。(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钢筋抽料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的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和发包人盖章确认,有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竣工验收报批电子版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参加会审的单位盖章确认。159
(1)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院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2)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3)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4)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5)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6)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的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7)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位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或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8)159
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二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68损害赔偿担保和质量保证金68.1损害赔偿担保的金额及扣留(1)损害赔偿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损害赔偿担保的约定:国内商业银行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2%,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2)损害赔偿担保的扣留工程移交之前,若发生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情形,如发包人需支付的赔偿金,发包人在对损害赔偿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若承包人所交纳的银行保函金额低于发包人需赔偿数额,则承包人必须按实际赔偿数额补交差额。若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发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此担保退还承包人。68.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且由财局审定工程造价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68.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体结构施工至±0.00及土方回填完成后30天内(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将剩余部分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59
69合同争议69.4争议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69.6若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选择:√向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0违约责任70.1、违约责任的承担内容70.1.1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每次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按合同总造价0.1%,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可相加计算。70.1.2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每次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按合同总造价1%。70.1.3合同的部分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合同部分解除的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对已订货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施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承包人损失发包人不予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作好与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在7天内作好已施工部分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70.1.4合同的全部解除:159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在2天内停工,10天内机械、材料、物件、人员全部清理离场。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原则同解除部分合同款。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担保中承担(担保金额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补足)。由于合同全部解除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停工7天内,承包人应将全部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无条件移交给发包人,任何因移交资料不完整、不及时引起工程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70.2、违约责任的说明70.2.1若承包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的原因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70.2.2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其性质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合同;累计出现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立即解除全部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承担累计的所有违约责任。70.2.3若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承包人的损害赔偿担保所能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必须按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若承包人拒不支付,发包人将依法予以追讨。70.3、其他违约责任70.3.1若承包人不按指定的日期开工、停工、复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70.3.2工程验收不合格,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自费履行补救措施直到工程验收合格为止。70.3.3工程通过验收且在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后5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否则,每迟延一天退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实际竣工之日,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已竣工工程的租金标准向承包人收取场地占用费。70.3.4承包人若无正当理由而未执行监理单位的指令或对监理单位的指令敷衍了事,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根据监理单位建议,发包人有权每次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监理单位指令为止。70.3.5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合同价款的2%进行处罚。74、保密要求74.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159
76合同份数与效力76.3合同的副本份数:捌份,其中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二:廉政合同合同附件三: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合同附件四:履约保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0-83371191电话:传真:020-83191642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510030邮政编码:159
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体结构施工至±159
0.00及土方回填完成。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24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须紧急抢修的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款执行。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159
年月日159
合同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159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59
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159
合同附件三: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致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本公司与贵办签订《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办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出如下承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我司承诺成立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部门经理,与贵办负责民工权益保障的部门工作对接。2、我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用工制度和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办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3、我司承诺按贵办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若未按贵办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同意贵办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贵办接到我司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且经核实为事实的,则贵办有权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有权将我司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特此承诺!承诺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承诺日期:年月日159
合同附件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编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根据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09年月日在广州市签署的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行同意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本行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或给贵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行保证的金额是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在贵方书面提出要求索赔通知时,本行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具承包人的违约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并保证在收到贵方索赔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贵方单次索赔或者累计索赔总额以上述最高担保金额为限。 本行放弃贵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之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行。本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直至上述最高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承包人交付合同项下工程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直有效。 保证人:(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159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经济标投标文件格式(如有分标段,请注明标段,)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书(可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www.gzzb.gd.cn)上下载。);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网上打印的告知性备案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资格证和B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4.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2)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5.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6.《合同响应承诺书》(按附件三格式);7.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按附件四格式);8.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按附件二格式);9.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经济标表格以工程量清单所附的格式为准)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1)投标总价(按附件一格式);(2)投标汇总表;(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5)规费清单计价表;(6)主要材料或设备价格表;(7)159
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无需提供单价分析表,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天内,向招标人提供与电子版完全一致的书面的单价分析表,份数与投标文件一致);(8)措施和其他项目分析表。10.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Excel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Word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11.其它辅助说明资料。(备注:除招标人提供了格式的,投标人宜按格式要求外,其余均没有固定格式)159
附件一投标总价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编制时间: 159
附件二标书编制人员名单一、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159
附件三合同响应承诺书致: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我方在[项目名称]工程招标中,如有幸中标,在此郑重承诺:1、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完全接受业主对本项目工程款项的监管。2、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质量标准绝不低于招标文件、国家及广东省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3、我们完全响应和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在施工过程中,贵司有变更、增加(增量或增加新工作内容)或减少某部分工作内容的权利,我司愿意全力配合和支持贵司的一切决定,结算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进行。5、若有幸中标,我司保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历天内与贵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若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背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权取消我方中标的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没收我方的保证金或履约担保。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159
附件四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致: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招标文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基本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我方承诺按此方案执行,并服从本项目总包管理单位的管理、协调。并从全局出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制定完全适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且不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59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一、工程建设标准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1)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6、《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J140-2001)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2、《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13、《土层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14、《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96:97)15、《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6、《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1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18、《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201-91)19、《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J/T259-2004)20、《建筑地基础处理技术》(JGJ79-2002J220-2002)二、施工组织方案概要1、工程概况159
基坑支护设计原则:在确保支护结构的安全、保证基坑周围道路、楼房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满足国家建设工程的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施工可行、方便、尽量缩短工期,满足土方开挖及地下室施工的技术要求。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原广氮厂区地块,为23~25层住宅楼,设一层地下室,采用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形式,基础采用静压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本工程基坑分南北两个区,呈不规则长方形布置,其中南区基坑南北向长度约155米,东西向长度约230米,周长755米。基坑底设计标高为7.2米,基坑开挖深度约4.8米,北区基坑南北向长度约140米,东西向长度约115米,周长485米。基坑底设计标高为7.3米,基坑开挖深度约4.7米.1.1、基坑等级基坑深度约5米,社会影响较大,周边紧邻重要道路和建筑,基坑安全重要性等级确定为二级,重要性系数为1.1。1.2基坑支护方案本基坑原有场地周边标高起伏不大,宜采用自然放坡开挖,坡度高宽比1:1,基坑深度范围有饱和砂层经过,为避免基坑开挖过程地下水沿砂层流出,对支护结构及周边道路造成影响,拟沿基坑周边设置一排或二排搅拌桩进行止水,搅拌桩要求穿过砂层进入不透水层不少于1米。基坑开挖区域,宜采用明沟排水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先将基坑内侧水引入排水沟中,然后导入集水井内,用水泵排出基坑。为确保本工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顺利完成,针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等控制要素制订了管理目标。2、工程质量目标严格执行现行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科学管理,精心施工,严格检查,提供业主满意的精品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3、施工进度目标要将本工程列为重点工程,优先配备素质高、施工经验丰富、战斗力强的项目管理人员,计划在天(日历天)内完成本工程。4、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粤建施字[1997]135号,[1999]060号)的规定,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安排工作时间,在施工中尽量减少噪音,必要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5、合理布局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分阶段平面布置方式合理灵活地安排施工场地,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保持场地卫生,施工场区内的运输排水畅通,现场办公等考虑尽可能减小对周围的影响,材料的进场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6、具体的施工流程如下:6.1搅拌桩及单管旋喷桩施工要求(1)搅拌桩桩机机型宜选用动力较大的搅拌桩机。(2)桩直径为550,搅拌桩中心距400.(3)搅拌桩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搅拌桩中心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4)搅拌桩施工中采用四喷四搅的施工方法,施工中参数如下:桩身强度≥1Mpa;32.5R水泥用量不少于55kg/延米。水灰比0.45~0.55;搅拌提升速度≤8cm159
/min。必须保证搅拌桩的搭接质量,搭接时间不大于24小时,如间歇时间过长,应采用局部补桩或注浆措施。(5)搅拌桩桩底穿过砂层进入下一土层不少于1m。6.2基坑支护施工顺序(1)本工程基础形式采用静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由于桩机施工边桩需较宽距离,拟先开挖至10.00标高,然后进行边桩施工,再开挖至基坑底标高并进行其余的管桩施工。施工步骤如下:搅拌桩止水施工---开挖至10.00m标高---边桩施工---开挖至基坑底标高并做支护---进行其余管桩施工。7、基坑监测(自检)工程施工工艺随着工程的全面开展,为了正确判定基坑的实际变化状况,避免决策和施工的盲目性,建立完善的基坑变形监测系统,对每个观测断面、坡顶位置和人工挖孔桩桩顶冠梁上及管涵等各重点部位分别布设观测点进行变形监测;在锚索和土体侧压力建立深层位移监测和应力监测,准确掌握基坑的变化规律,对科学化、信息化施工非常必要。7.1、使用仪器设备全站仪一台精密自动安平水准仪一台精密铟瓦水准标尺一套7.2、点位布设方案7.2.1、基准点布设基准点是变形观测的基础,必须保证坚固和稳定,因此点位应选在变形区以外,地质条件好,又能够永久保存的地方。为检核基准点的稳定,基准点设置成基准点网。基准点拟选业主提供的控制点,由三点组成近似等腰三角形;三点两两通视,以便于用大地测量的方法对基准点检核。7.2.2、变形点布置为了能够反映出基坑的准确变化情况,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变形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本工程共布置沉降、位移观测点31个(详见基坑支护及监测平面)。7.2.3、作业方法(一)变形观测等级及精度要求变形观测等级垂直位移观测水平位移观测适用范围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mm)相邻观测点高差中误差(mm)观测点点位中误差(mm)一级≤±0.15≤±0.1≤±1.0高精度要求的大型建筑物和科研项目的监测二级≤±0.5≤±0.3≤±3.0重要工程设施和重要建筑场地、滑坡监测等三级≤±1.0≤±0.5≤±6.0一般建筑物和场地滑坡监测备注本工程等级为二级159
(二)观测周期频率变形观测周期应以能系统反映所测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及外界因素影响决定。当观测中发现变形异常时,应及时缩短观测周期,增加观测次数。施工期监测频率:每一层土方监测2次,开挖至坡底和基坑底后每周监测1次,建筑物施工期间每2周监测1次,直至土方回填。及时整理监测成果,并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以便对边坡支护进行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根据设计要求,本工程基坑南侧一级坡段的坡顶水平位移警戒值为4cm,控制值为5cm,沉降警戒值为2cm控制值3cm。其余坡段水平位移警戒值为3cm,控制值为4cm,沉降警戒值为1.5cm控制值2.5cm。(三)水平位移监测方法观测前对仪器进行全面检核,每次观测,必须先检查基准点,然后联测至工作基点,检测工作基点的变形,对工作基点的数据进行修正。水平位移测量,可采用边角交会法、极坐标法、导线测量法、小角度法、经纬仪投点法等,本工程采用极坐标法。具体要求:全站仪测距不少于两测回,每测回读数四次,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见下表。等级测角中误差(")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DJ2)(DJ6)一级≤±524≤±10√n注:n为测回数测距边的测线宜高出地面且离开障碍物1.3m以上,离开高压线要5m以上。原始数据要真实可靠,记录计算要符合施工测量规范的要求,依据正确、严谨有序、步步校核、结果有效的原则进行成果整理及计算。任何野外资料经验算合格后,不得涂改,封存交室内计算。(四)沉降观测方法水准观测采用二等水准规程观测,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5mm 。各项观测指标要求如下: 往返较差、附和或环线闭合差: △h=∑a-∑b≤√n,n表示测站数。[或△h=∑a-∑b≤1.0√L(mm), L表示观测路线距离,单位(km)]前后视距 : ≤30m前后视距差 : ≤1.0m前后视距累积差 ≤3.0m观测中的其它要求:159
严格按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7.2.4、质量保证体系作业仪器、工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校,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观测过程中仪器性能是否稳定;选点是否恰当,作业方法是否正确,各种手簿记录是否准确、无违规涂改并已签名;采用起算数据,计算方法及成果是否正确;原始记录是否齐全;说明书、精度统计、图纸是否齐全、完整、准确;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7.2.5、上交的资料成果每观测一次应及时提交已下资料,(1)点位布置图(2)基准点成果表(3)垂直及水平位移观测、成果图(4)技术报告(含按规范要求对观测数据作的分析报告)8、施工总平面布置根据本工程施工场地狭窄的特点,考虑对周围民居的影响减低到最少程度,本工程施工现场四周拟采用2m高砖砌围墙围蔽,施工临时设施沿围墙边设置。9、施工进度计划为保证本工程总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土方开挖天,基坑支护天。9.1工期保证措施为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针对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制订了相应的进度控制措施:⑴将本工程列为重点工程,在人员、资金、材料、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投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⑵严格按项目法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使效益分配与质量、安全、进度挂钩,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对消极怠工者及时处理。⑶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优化月、旬、周的施工生产计划,对照实际进度、客观条件进行分析、调整,不断完善管理,当实际进度拖后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增加投入,采取措施,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一致,确保工程质量、进度。⑷159
根据工程施工场地情况及设计图纸要求,科学、周密地划分工作面,有效地组织均衡生产,提高效率。⑸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并对比网络图,对关键线路上的工序绝对不能拖后,否则将采取强有力的赶工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实现。⑹施工机具按进场计划及时进场,配备足够的易损件和消耗材料,制订机械操作规程,严格管理,设立机修小组对机械进行保养、维修、管理。⑺定期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新进场工人必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新工序开工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提高工人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施工进度。⑻对进度、劳动力、材料、机具、成本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优化、深化施工组织,以科学为依据,运用统筹方法、网络技术合理配置资源。⑼制订严密的雨季施工措施、防洪技术措施,以减少自然灾害对施工的影响,保证工程按计划完成。⑽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合理进行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确保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合理安排各施工阶段的流水作业,减少各工序、各工点之间的相互干扰和搭接时间,提高效率;虚心听取、接受多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完善施工技术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加快施工进度。10、施工期监测频率每一层土方监测2次,开挖至坡底和基坑底后每周监测1次,建筑物施工期间每2周监测1次,直至土方回填。及时整理监测成果,并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以便对边坡支护进行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11、机械设备: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备注1挖掘机PC-200B、CAT3201台2自卸汽车19t3台3锚杆钻机MG-150/MG-150B2台(如需)4高压注浆泵2SNS、3SNS2台5空压机DVY12/7-d2台6风动潜孔套φ1102套7砼地泵SHC-5718卷扬机0.5T30台159
9钢筋切断机GQ40F1台10钢筋弯曲机GW-401台11电弧焊机BX1-5004台13气割设备2套14测量仪器PTS-2151套15插入式振动器35型8只17凿岩机10台18混凝土搅拌机JXC-4002台19砂浆搅拌机HJI-2002台20电动葫芦提升机0.1m330台21风镐FG-1050只22木工圆盘电锯MJ-1061台23木工压刨床MB3041台24潜水砂泵5m330台12、劳动力计划:工种级别投入劳动力情况(单位:人)挖桩工(砼)54钢筋工6木工8砼工8机修工2焊工2水电维修工2锚杆钻工10注浆工6司机4电工2杂工5保卫4合计 11313、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59
13.1按照GB/T19001-ISO9001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组织机构人员,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132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作,认真执行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程序,各工种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13.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使每个施工环节、每道工序都纳入质量监控之中。严格执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人岗前技术培训”、“隐蔽工程验收”、“质安员值班”和“技术资料整理”等制度。14、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141安全生产目标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确定为无工伤死亡、无交通死亡、无火灾事故,杜绝重伤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2‰以内,争创广州市安全样板。1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理员为副组长,各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为组员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项目形成纵横网络管理体制。15、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为保持校区环境的整洁,净化空气,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工地现场必须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执行市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进行施工,项目部须将规定内容张贴、宣传,做到人人重视,个个互相监督,搞好现场文明施工。16、环境保护措施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①夜间土方挖运时,应对司机进行环保教育,不得喧哗,禁止按喇叭,挖土机装车时应轻装慢放,减少散料冲击车厢发出的声响。②临时发电房应加装隔音障,有电力供应时不许使用发电机。⑵施工振动控制措施本工程施工可能会对地层产生扰动,引起建筑变形沉陷。对临近厂房车间,周边临时道路等应先详查、做好记录、对可能的危害采取加固预防措施。⑶生态保护①在工程开挖时,发现地下文物、应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②做好施工现场临时道路交通疏解工作。指派专门班组,负责所用的临时道路进行日常养护,在雨季更应保证路面的平整。③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并保证施工结束后及时撤场,尽快恢复原状。④基坑开挖后,应及时回填,保证做完一段覆盖一段,减少对地面的干扰。⑷水污染控制措施①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设置足够的污水沉淀池;在施工过程中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指派专人对排水、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清疏。暴雨期设立抢险突击队,日夜巡视,发现情况异常,及时抢修,以免工地废水乱流,造成污染。③工地厨房的排水先进入隔油池,进行严格的滤油处理后才排入外排水系统。④临时厕所必须设置三级化粪池,达到标准后方可进入外排水系统。159
⑸大气污染控制措施①对易产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散物料尽量安排简易库仓存放,堆土场、散装物料露天堆放要压实、覆盖。②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弃物和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熔融沥青等有毒物质要使用封闭和带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③所有车辆及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合乎环保要求,若检测不合格,需严格整改直至合格。④现场厨房采用瓶装煤气作清洁能源,炉灶符合烟尘排放规定。⑹固体废弃物处理①对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和余泥渣土应及时清运,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中途倾倒事件发生并做到运输途中不散落。②选择对外部环境影响小的出土口,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③剩余料具包装及时回收、清退,对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尽量回收利用,各类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不得随意倾倒。④保证回填物料的质量,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和其它工地废料、垃圾用于回填。⑤施工现场内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运输道路和操作面落地料及时清运。⑥日常生活的垃圾应分类收集,便于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⑦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159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159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定金额、预留金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3.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进行报价,并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每一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而且每一个子目必须报价,若投标人认为该项费用已含在其他项目中可以作零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工程量清单所有的项目不得以负值进行报价。4.投标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不允许报价与施工组织严重脱节,不允许工程量清单各项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对于经评审后拟中标的候选单位,若其报价清单中仍然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招标人将根据定额水平和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其报价进行调整,使之趋于平衡,才与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5.工程量清单各子目中单价组成所报消耗量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若发现中标人单价组成中所报消耗量与相关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不符,招标人(业主)有权在综合单价不变的原则下按相关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的组成。6.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及招标图纸及构成本招标文件其他组成文件同时阅读。投标人在报价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相关部分的内容以获得对该工程项目的充分和正确的理解。7.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应包括清单中的说明及招标图纸、主要材料、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工程量清单说明的规定执行,如本工程量清单说明没明确规定的按现行相关定额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8.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时的主要材料表中各厂家品牌进行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招标人提供的材料使用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把该材料转换成甲供材料,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9.措施项目工程项目均为综合合价包干项目。对于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支付。159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为确保安全施工或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业主布置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硬地施工、洗车槽、食堂、厕所等文明施工必须设施而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中标人未能按照粤建管[2007]39号文的规定和广州市建委穗建筑[1999]175号文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实施,则由招标人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11.投标人应考虑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坏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12.预算包干费包括:施工雨水的排除、地下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2.5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照顾费;施工中的临时停电停水的应急措施;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13.材料进场检测费:指按施工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或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的检测及试验费用,以及按规定需由第三方进行的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及试验所发生的费用。须计入标价并以合价形式包干使用。14.关于暂列金额(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暂按万元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时不作下浮,按本合同协议书的变更结算原则进行结算。15.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按穗建造价[2009]3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16.试车费用、系统调试、联合调试费:单机运转及无负荷试车的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系统调试、联合调试费,以合价包干的形式含在投标报价中。17.“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服务费”指招标人为方便工程的施工,避免因设备供货和质量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对本工程的甲供或甲定乙供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然后交施工单位保管及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设计图纸制定详细的阶段性的设备材料供货计划给业主及甲供设备商,并对此计划负责。施工单位可收按有关部门规定取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甲供或甲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服务费。(若有的话)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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