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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TY-MYTD-1b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太原市亲贤北街与体育路交叉口发展商: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0年2月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合同书内容一、协议书1.工程概况2.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4.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6.协议书词语7.现场因素8.合同声明9.特别条款10.合同生效二、通用条款1.定义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3.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4.结算管理5.工程款的支付6.双方的人员配备7.发展商责任8.承包方责任9.工程进度计划10.质量与检验11.现场管理12.工程分包管理13.材料设备14.工程变更15.工程备案、验收移交与结算16.工程保修17.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8.不可抗力19.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20.合同解除21.履约保证书22.其他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一、专用条款1.图纸2.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3.结算管理4.工程款支付5.发展商/承包方6.承包方责任7.工程延误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工程保修10.违约11.履约保证书12.其它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协议书发展商: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承包方: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商及承包方的责任,保障发展商与承包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a工程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b工程地点:太原市亲贤北街与体育路交叉口。c工程内容: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根据发展商提供的招标资料及2009年9月山西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太原茂业天地项目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新修改方案图》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一期基坑支护施工现场场地平整、淤泥清运、基坑支护、场地降水及排水、基坑监测及验收等全部工作;桩基工程施工,包括钻孔灌注桩及桩机进出场及场内移动、成孔、清孔、护壁、泥浆制作及运输、钢筋笼制作安装、桩身砼浇筑及养护等;截桩头等。二、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a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临时设施、包工程质量、包夜间施工、包措施费(因解决现场施工用水用电问题、泥浆外运、施工便道、砼泵车和手推车输送等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措施费用)、包管理费、包配合检测、包验收、包基坑沉降监测、包保修、包承包方所有税收和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收取的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在工程暂定总造价内。b承包范围:根据发展商提供的方案图及相关技术要求,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现场场地平整、淤泥清运、基坑支护、场地排水、基坑监测及工程桩施工、钻孔灌注桩、工程桩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施工期间配合发包方提供相应的服务、验收等全部工作施工及服务,并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详细的施工范围须参阅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条款,承包方不能拒绝执行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在上面遗漏的工作;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承包方的承包范围作出调整(包括增减),承包方不能因此而对发展商提出任何经济索赔。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三、合同工期a开工日期:2010年1月15日,b竣工日期:2010年4月30日,并经发展商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c、总工期:10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a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b本工程质量目标为:确保优良样板工程;如果施工图纸及/或发展商的要求及/或本设计工料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与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承包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施工。五、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叁拾陆万零玖佰伍拾元捌角玖分,即¥49360950.89元(小写)。综合包干单价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i)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夜间施工、包临时设施搭设费、包安全与文明施工、场内机械移位费、机械钻孔成空孔费、机具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风险费、措施费、税金及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得作出调整。(ii)工程量计算:依据本工程施工方案图及发展商签认的施工范围,参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在进行本承包工程之前,承包方已充分视察及/或了解了施工现场环境、现场作业条件、发展商之工程管理制度等,并且在报价之中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以上述原因而提出的任何之索赔将不会被发展商接受。 承包方的资质及施工技术力量获合理信赖,因此,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所造成或引致的任何路面损坏、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等结构性破坏、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变形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协调处置并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八、承包方须根据本合同进行及完成全部工程,自土建总包方进场之日起,土建总包方将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承包方须在各方面均须达到发展商及土建总包方合同内容之要求,并遵循发展商及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土建总包方正确之指示。当收到总包方的指示时,承包方可要求土建总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件,土建总包方须立刻答复。若承包方跟着执行该指示(而合同任何一方,在作出此行动前,未有以书面要求对方明确土建总包方说明的条件是否是按本合同要求授权他发出该指示),则该指示将在本合同各方面都被视为获土建总包方说明的条件授权而发出的。九、特别条款: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包括承包方的施工人员、送货员、业务代表和派驻发展商的促销员、销售代表以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承包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发展商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承包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展商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展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同样,如发展商员工向承包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方可以向发展商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755-25982222、25983652、25983679;传真:0755-25981387;举报受理邮箱:jbmail@maoye.cn;举报受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39楼茂业集团审计监察部邮编:518001。十、合同的生效a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b合同订立地点:太原市体育路58号阳光大厦1309室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本部c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展商:(公章)承包方:(公章)法定注册地址: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二、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展商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展商: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1.4承包方: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展商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1.5.设计单位:指发展商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图纸:由发展商提供或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展商书面批准,满足工程设计、制作、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7.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8.通知、同意、批准、公函及工程变更:除另有说明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公函或工程变更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9.天:指日历天。1.10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指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1本工程:指发展商根据本合同委托给承包方施工的工程。1.12合同价款:指发展商与承包方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展商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承包方应协助发展商完成的其它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工程变更:指发展商作出的或承包方提出的经发展商书面盖章认可的对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的施工内容、项目及/或施工范围的增减或调整从而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文件。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参照解释次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发展商公函、工程变更单等;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议标文件及会议纪要、施工图纸;7)发展商接受的投标文件;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9.2条约定的办法解决。2.2.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工程制作、施工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或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国家规范及/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承包方应按发展商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展商、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进口材料国内无相关标准的,按出口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2.3.图纸2.3.1.发展商于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及图纸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并要求承包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展商、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3.2.如发展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向发展商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展商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时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展商进行提示。2.3.3.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展商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2.3.1.承包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在未经发展商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第三方。3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3.1合同清单中有相适应的项目按合同清单中相适应的项目之单价套用;3.2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则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计价;3.3如无相适应项目,又无类似项目,则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展商申报单价,发展商参照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原则定价;3.4工程量计算按照/参照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若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无适应/类似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则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4结算管理4.1承包方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进行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同时也必须提供经发展商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钢筋及混凝土检验合格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工程变更及指令等相关的结算资料。4.2结算造价主要分三部分:a)合同竣工图结算价;b)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即按设计施工图及合同文件约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按照3条计价);c)违约方之赔偿金、违约金;结算造价=a)±b)±c)5工程款的支付5.1本工程预付款的设定及支付参照合同专用条款;5.2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5.3质保金: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在保修期间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清。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5.4承包方在每次办理工程款前,应向发展商提供等额建安工程税务发票。5.5送抵工地的物料的款项将不会被包括在进度款审批单内。5.6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必须附送隐蔽验收单或发展商要求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展商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具体详见专用条款第4条。6双方的人员配备6.1发展商6.1.1发展商驻工地代表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展商的所有文件经发展商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展商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6.1.2发展商如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展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承包方,承包方必须遵守。6.2承包方6.2.1承包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展商并经同意方可执行。6.2.2本工程承包方驻工地项目经理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及所有文件的签收,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承包方承诺的投标文件。6.2.3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承包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承包方公章后递交发展商。6.2.4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展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展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每缺席一次罚款300元/人,无故累计缺席三次及以上者,发展商有权要求承包方调换该管理人员及延期支付工程款。6.2.5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向发展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等证件;否则发展商有权要求承包方撤离无上岗证人员及处以承包方1000元/无证人员的罚款。6.2.6发展商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展商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方应在48小时内用发展商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需调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3)不能积极配合发展商正常工作者;4)违反发展商或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对上述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经发展商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展商有权处以承包方1000元/天·滞留人(不足1天按1天计)。6发展商责任7.1施工准备7.1.1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驳口到红线范围外50米内。承包方进场后,发展商、承包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7.1.2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方需协助办理。7.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方使用,并对其准确性负责。7.1.4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及建筑周边管网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承包方进场后即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保护及负责移交给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负担。7.1.5组织承包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方。7.2施工期间7.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处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7.2.2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展商可勒令承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展商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7承包方责任7.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一切损失。7.2所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好材质复验、试验等项技术工作,技术资料应完整可靠。7.3派专业人员参加发展商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7.4负责现场材料/构件的卸货工作,承担因施工不当或材料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承包方自身经济损失。7.5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展商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承包方违反及/或不执行发展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的,发展商有权对承包方处以1000~5000元/次的经济处罚。7.6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展商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安装符合规定的水表电表,水费及电费由发展商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7.7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时间每月向发展商、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发展商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7.8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展商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对承包方延迟及/或不上报的,发展商有权对承包方处以1000元/天的延误费罚款。7.9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展商、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按规定支付扰民费用后,承包方应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7.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展商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7.2承包方负责办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因承包方对现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7.3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展商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将支付或已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7.4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展商损失的,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展商的有关损失。7.5承包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承包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承包方负责,发展商有权从将支付或已支付承包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7.6承包方在提供工程变更计价、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结算时,有责任向发展商提供工程量计算书。7.7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发展商可随时在承包方施工现场的大门、围挡、设备或建筑上制作CI标识,承包方需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工作面。8.18承包方报送的修改计划等资料并不能免除本合同中对承包方关于合同工期及价款的责任。8.19承包方须协助发展商办理好开工许可手续。8.20.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约定进行施工、实施监测,保证本工程及施工的安全及符合国家及/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或要求。8.21.承包方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和绿化的保护,若在施工过程中因降水、边坡位移、塌方造成临近建筑物破坏,导致赔偿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负责办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手续,若因违反规定导致罚款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8.20.承包方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展商的损失给予赔偿。8.21.承包方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须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若发展商要求,承包方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8.22.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详加解释。8.23.承包方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任何临时及特定的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持有该等许可证。不论是否由承包方的过失引致,承包方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方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8.24.若承包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展商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有权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予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以债项形式向承包方追讨。8.25.承包方须负责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地方的税费。若发展商替承包方代缴税费,发展商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方之款项中扣除该等税款。8.28.承包方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a.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b.发展商为获取入伙许可证而委任的顾问;c.承包方将不会因获取上述入伙许可证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过程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不论该延误是否由承包方的过失引致。8.29.承包方须负责联络与本工程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及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项目临时接驳口以外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电力,供水,电话和渠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9工程进度及计划9.1承包方应按发展商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经发展商和监理审核确认后,承包方应严格执行。9.2承包方必须按发展商、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展商、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相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展商、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展商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1开工及延期开工9.1.1承包方应当按照发展商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9.1.2因发展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展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工期顺延。9.2暂停施工发展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展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展商进一步的指令。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展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认可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顺延时间超过7天,发展商需赔偿承包方的窝工费用,金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9.3工期延误9.3.1因以下原因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按承包方提交,并经发展商、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9.5.2承包方在9.5.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展商提出报告9.5.3因承包方的因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发展商有权对承包方处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经济处罚,并且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9.4工程竣工承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工程质量检验10.1检查和返工10.1.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展商、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展商、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展商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9.1.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按发展商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承包方处以500~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但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应承担合同约定义务。9.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商及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发展商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展商及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9.2.2发展商、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9.2.3经发展商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应向发展商代表汇报,经发展商代表书面并盖章认可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9.2.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展商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后(承包方应在验收前向发展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展商将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展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的定义详如合同专用条款。9.2.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专项方案经发展商确认,发展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展商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9.3重新检验当发展商、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11现场管理11.1安全施工与检查11.1.1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2安全防护11.2.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展商、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展商、监理认可后实施。11.2.1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展商、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展商、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3事故处理1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展商、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1.3.2发展商及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11.4文明施工11.4.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展商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11.4.2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展商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展商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展商可勒令承包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11.4.3承包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11.4.4承包方全体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统一服装,安全帽应按承包方CI标准佩戴,全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佩带工作牌。11.4.5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垃圾槽或其它设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用时应按发展商要求清理出工地。11.4.6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按相应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其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规定由承包方承担的承包方应按规定缴纳。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11.2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1.2.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方应准备水池等储水设施;11.2.2发展商承包方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展商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录表底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11.2.3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展商按实际缴纳费用在支付承包方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11.2.4发展商承包方每月底共同对承包方的水电表进行抄表,发展商根据抄表情况从承包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方水电费。12分包工程及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承包工程管理12.1承包方未经发展商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12.2发展商有绝对权力阻止承包方任何形式的分包,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脱离本工程,若承包方违反12.1条约定,发展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工程款且承包方承担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12.3本工程若有部分的只提供劳务形式的分包并事先经发展商同意亦不能减轻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及/或责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的并负上全责。12.4承包方有责任在发展商要求时,把雇佣或将会雇佣的任何分包单位的资料交给发展商。12.5上述之附带条件为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件,注明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雇佣,在承包方按本合同的雇佣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并终止。12.6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其它工程”):12.6.1其它工程是由发展商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发展商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承包方应按发展商及合同要求与其进行工作面交接及配合。12.6.2对工作面有交接或关联的部位,承包方应在接交工作面或施工前要求办理验收及交接手续。13.材料设备13.1承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13.2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甲供除外)均需发展商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承包方均需向发展商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发展商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并赔偿由此对发展商造成的所有损失。13.3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展商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方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承包方负担。13.4发展商供应的材料设备:13.4.1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展商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13.4.1发展商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2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方已认可发展商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移交承包方后损坏、丢失则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13.4.2本合同中发展商供应材料及/或设备的名称或种类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3.5实时限价材料设备:13.5.1实时限价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展商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确认价格中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而由承包方负责采购。13.5.2属发展商限价的材料设备,发展商在接到承包方的申请后20天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限价,承包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3.5.3发展商完成限价并通知承包方后,承包方超过20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3.5.4对于实时限价材料,承包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展商限价函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展商,否则发展商认为承包方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算,承包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发展商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展商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方,而承包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发展商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发展商凭有效证据并向承包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1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13.4.1对于实时限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相关内容按上述实时限价材料设备内容执行。13.4.2本合同中实时限价材料及/或设备的名称或种类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3.5发展商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发展商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承包方按材料款的20%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或要求承包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13.6发展商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15%的违约金。13.7承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后15天内编制属发展商供应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发展商审核,承包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承包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发展商。13.8对于甲供材料设备,承包方应按实际需要用量组织供货,发展商有权对供货数量质疑承包方,承包方须提供有效证据说明理由,否则发展商有权停止供货或支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工期等责任有承包方承担。13.9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展商同意,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承包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承包方承担,减少的费用承包方受益50%;因发展商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展商承担。13.10所有与承包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发展商负责。14工程变更14.1发展商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展商批准并加盖有效印章后,承包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4.2承包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展商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展商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展商签字批准后实施。14.1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展商采用,或承包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展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14.2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展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4.3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4.4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承包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4.5发展商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在施工前3天将施工方案报发展商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小心保护,属承包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14.6合同履行中发展商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15工程备案、验收移交与结算15.1日期的认定及解释15.1.1工程备案: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15.1.2验收移交:完成备案后,发展商、承包方、监理及有关联的承包方共同进行工程移交的验收。经验收合格、承包方移交全部工作面给下一家施工单位后,验收移交工作结束,本合同终止,开始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5.2工程备案15.2.1工程具备备案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备案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发展商、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展商、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展商、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初步验收。15.2.2初验合格后,发展商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勘察、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展商、承包方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展商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方按意见整改。15.2.3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工程备案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需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之工期竣工,则将按合同第19.1.6条进行处罚。14.1.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展商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方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展商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展商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方,由承包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4.1.2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备案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备案协议,明确各方责任。14.2验收移交14.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14.2.2承包方应在验收移交后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场地,发展商将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并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且发展商可以不另行通知承包方。14.2.3承包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展商、承包方、监理验收通过并移交工作面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方逾期未向发展商移交,造成时间延误,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14.2.4工程在未移交发展商之前,承包方负责维护;如发展商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展商承担。14.2.5工程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并经移交验收合格,承包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延期交付的按15.3.2条处理。14.3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14.3.1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完成工程备案、通过发展商、承包方、监理交验收并移交全部工程、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发展商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展商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审资料一式两份(包括经发展商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竣工图、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钢筋及混凝土检验合格单、设计变更单、竣工结算书等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60天内进行核实(承包方应为发展商的审核提供充分的协助及配合),给予审核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签定结算书后的30个日内发展商向承包方支付扣除保修款、承包方向发展商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结算总价余款,其中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14工程保修16.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从发展商代表在本合同所涉及全部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最终验收通过,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保修范围为本合同所及全部工程内容。保修期间,若发生边坡质量等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展商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无条件地进行抢修,否则,发展商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返修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发展商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16.2保修期内,因施工、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及施工方的其它原因,由承包方负责保修;因发展商使用不当或第三者等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保修期满后,只要发展商提出需求,则承包方提供长期有偿保修服务。1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5.1发展商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发展商的书面确认盖章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5.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方应向发展商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15.3发展商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发展商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15.4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发展商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承包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的减少由发展商承包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承包方负担。15.5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展商、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展商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展商、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展商、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展商、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4.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4.2.1工程本身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展商承担;14.2.2发展商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4.2.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4.2.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由发展商承担。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展商、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展商承担,附带条件为承包方须提交列明每天花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单据(若发展商要求,须附上有关工人的姓名)及所用物料的清单予发展商复核。上述的资料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内提交给发展商;1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5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15.1违约15.1.1发展商无合理理由逾期支付进度款,逾期达三个月的,承包方有权向发展商追索该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直至停工。(遇节假日顺延)15.1.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1)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展商书面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5.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14.1.1如果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发展商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展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展商有权在支付给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4.1.2因其中一方原因解除合同时,该方需承担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4.1.3承包方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发展商书面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承包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其它责任。逾期超过十五天的,发展商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仍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发展商经济损失,所有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发展商有权追回全部已付款,承包方还应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10%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14.2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展商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发展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解决前,除非发展商要求停工,承包方应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因此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5合同解除20.1发展商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0.2承包方不得将工程的全部或主体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展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2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展商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20.4发展商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发展商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0.5任何一方依照20.2.、20.3.、20.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20.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展商的要求将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展商应为承包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方根据发展商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20.3根据20.2.款解除合同的,发展商不支付承包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20.4根据20.4.款解除合同的,发展商支付承包方7天以内经发展商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发展商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在本工程中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展商折价收购,以上补偿不能超过发展商能预见到的合理费用。20.5除正常质量保修外,发展商承包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承包方向发展商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21履约保证书21.1承包方须获得一间银行(担保人)与承包方以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书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金额或比例共同及分别向发展商保证承包方会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该银行和履约保证书的内容须经发展商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21.2附带条件为在承包方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前,发展商可于应支付或将支付与承包方的款项中全数扣除履约保证书的金额后才予以支付,而所扣除的金额须待承包方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后,或于发展商证明本工程已实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以较先发生者为准)才予以退还。21.3当竣工证书按第14.1.2条发出时,上述的银行可解除履约保证责任。22.其他22.1知识产权及保密本条款的有效期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在合同不能履行、不再履行或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22.1.1发展商承诺,发展商提供给承包方的相关资料,发展商对其有合法的使用权。22.1.2承包方承诺,承包方提供给发展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向发展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过程稿、最终成果稿)、施工方案,承包方对之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三人无权就之向发展商主张权利。如因发展商使用承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被第三人提起异议或向发展商主张相关权利的,承包方对之承担全部责任。22.1.3对于在合作过程中,发展商提交承包方的所有资料,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合作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22.1.4对于合作过程中一方知悉的另一方商业秘密以及另一方尚未对外公开的所有信息,一方均需以等同于自己商业秘密的程度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对第三人泄露。否则,一方将承担相关责任。22.1.5对于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知识产权归发展商所有。22.2爆发战争#22.2.1.假如战争爆发(不论是宣战或非宣战)在本合同期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城巿卷入军队总动员时,承包方或发展商任何一方,得随时利用挂号信或登记信通知对方,立刻中止合同。22.2.2.附带条件为在下列情形,不能发出通知:a.上述总动员令宣布之日起计28天内;或;b.在实际完工后,除非工程因而蒙受战争破坏。#注解:假如战争爆发,双方可随时协议,以适应当时环境。22.2.3.发展商可于收到或发出通知后14天内,发出指令,要求承包方执行保护工程之工作和/或继续施工,直至完成指令上所述的范围为止。而承包方应依照指令,进行一切工作。假如,承包方因控制能力以外,在指令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完成上述指令所要求的工程,他可放弃此工程。22.2.4.按本合同,发展商于收到或发出终止通知日期起14天后,视乎情形、当发展商按本通用条款第22.2.3条要求的工程已完成、或者已放弃时。发展商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3点所颁发的指令,须付给承包方执行工程的价款。而价款之估计,得按本合同规定,当作为发展商要求之变更般处理。22.3战争破坏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22.3.1.遇有本工程或存放在工地的物料,蒙受战争损坏:a.计算应付给承包方之价款时可不必理会该战争之损坏。b.发展商可发指令,要求承包方清理受损坏的工程及瓦砾,或执行保护性的工作。c.承包方应修补受损坏之工程,并应继续执行工程,到完成为止。发展商应予合理的工期延长,以便完成工程。d.清理受损坏的工程及瓦砾,以及保护性工程的执行,和复元及修补工程,应作为发展商要求的变更般处理。22.3.2.假如发生上述战争损坏,而双方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条,通知终止以后,"保护性"工程一词,在这些情况下,应包括发展商依本合同通用条款的22.3.1.b.点所发出的指令。而上述指令,是早于发展商收到终止通知前,并未完全遵守者,得视为已按本合同条件第22.2.3点发出。22.3.3.本工程及存放在工地的物料,蒙受战争损坏,发展商应有权获得政府支付的赔偿。而此等材料或工程,在获得赔偿时,已为发展商之财产。22.4古物22.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物条例或地方当局之规则,在工程进行时,在工地发现的全部化石、古物及其他有价值之物品,得成为发展商之物产,而在发现该种物品时,承包方应:a.尽其最大之努力,不去弄乱该物品,若继续工作,是会危及该物品时,得停止工作;b.采取一切步骤,将该物品保存在其发现时之正确位置及状况;c.将该物品的发现和其准确所在地,通知发展商或工程监督。22.4.2.发展商得发出指令,有关该被发现之物品,应如何处理,而(在不影响此权力的概括性下)该等指令,可能要求承包方准许第三者查验、发掘或搬离该物品。该第三者,对本合同而言,得视作一位由发展商负责之独立人士,而非承包方的分包单位。22.4.3.假若发展商认为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4.1点之规定,或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4.2点,所发出之一项指令,使承包方蒙受直接损失或开支。而该损失,是不能按照本合同之其他规定,取得补偿,则发展商须确定该损失及/或开支之款额。22.5本合同的附件详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三、合同专用条款1图纸:1.1发展商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承包方提供2套图纸,承包方如施工等需要更多套图纸,由承包方自行加晒或复印所需图纸,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1.2承包方需负责提供本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资料),除按政府要求竣工备案的资料外,承包方需负责另行提供发展商竣工结算图纸资料一式肆份(为经发展商确认的实际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图纸需为零号或一号蓝图,并有发展商现场各专业工程师及代表签字确认)及电子光盘一份,以便发展商自行备案存档使用。2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2.1若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无适应/类似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2若合同清单无相适应项目,又无类似项目,首先参照市场合理价格水平;其次参考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相应项目消耗量,人材机的单价、管理费、利润等参考执行合同中单价分析表中的近似标准;无法参考执行的,按照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不计取任何措施费)、材料执行当月当期信息价(仅适用于合同清单中无材料价格的材料,无信息价的执行由发展商书面盖章确认的市场价),直接工程费取综合费率20%(包含税金)。根据孰低原则定价。3结算工程款支付及保修金3.1本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3.2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a.承包方进场后每月支付两次工程进度款,每月15日前和28日前由承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提出初验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包括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进度照片,由监理、发展商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已完成的桩位图等),发展商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之内组织初验,发展商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支付所完成并初验合格工程量的80%工程款;材料检验隐蔽资料等所有工程资料需在验收完毕后及时提供。b.工程完工后,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通过发展商、承包方、监理验收并移交全部工程、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发展商、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展商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审资料(包括经发展商确认的实际施工图、设计变更单、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钢筋及混凝土检验合格单、竣工结算书等资料,所有图纸、设计变更单均需设计盖章、发展商及监理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后60天内进行核实(承包方应为发展商的审核提供充分的协助及配合),给予审核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全部结算审核完毕后90日内发展商向承包方支付扣除保修款、承包方向发展商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结算总价余款。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设计变更单必须经发展商同意后由设计院盖章发放,所有桩孔深度、喷锚厚度、标高等数据必须由监理、发展商现场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确认,否则不予认可。c.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待主体封顶后,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发展商在收到申请后30日之内核实质保期间质量及维保服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结算尾款(需扣除维保期间发展商所发生的费用,如有)。d.发展商付清保修金后,承包方仍须履行此工程质量保修书之质量保修期内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3三号工程量清单中3排ф500mm深层搅拌水泥桩项目备注中“如改为两排,单价按34元/米计价”此条取消。★3.4合同期间钢材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在±5%以内(含±5%)不予调整,如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进行调整。(钢材单价以合同清单内价格为基准价格,调整的材差只计取税金。)钢材调整办法见合同附件《钢材调整计算方式》。★3.5付款时承包方必须满足发展商要求的工期节点,否则发展商有权暂扣10%的进度款,直至下期承包方将工期赶至发展商要求为止。4发展商4.1发展商驻工地代表为:李曜原,为该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5承包方5.1承包方授权吴宏为本工程驻工地项目经理(联系方式为:13803407915,)负责签收发展商签发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函件。项目经理换人,承包方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商,并征得发展商书面同意,承包方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承包方项目经理换人而改变。6承包方责任6.1承包方每月25日向发展商、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6.2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及/或太原市当地政府相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及验收,同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肆份给发展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及太原市现行规范:《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B29-112-2004(J10497-2005)。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6.3.承包方必须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责任。6.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需充分考虑下道工序衔接施工,如发生下道工序需及时予以施工时,承包方需给予无条件的及时配合,包括出现因泥浆无法及时运出造成影响下道工序的情况发生。6.5.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随时进行临时进基坑道路的施工,以配合其他工序的施工,并不得另行计取施工费用。6.6..承包方施工期间必须负责协调和处理施工期间与当地各级政府及各种社会层面的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6.7.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的进场交叉施工,并必须听从发展商及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施工顺序等的调整及协调管理。7工期延误7.1对于关键线路上工期的延误,发展商有权视实际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承包方处以2000元/延误天的罚款。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1本合同工程关键工序的定义如下(经发展商同意可以按实际施工情况予以调整):1)护壁桩施工:桩定位及放线→钻孔及深度控制→钢筋笼制作及安装→砼浇捣;2)锚杆施工:定位及放线→钻孔及深度控制→安装套管及锚杆→注浆→张拉及二次注浆→锚头施工及固定;3)边坡喷射砼施工:测量及放线→基层修整及处理→钢筋网制作及安装→喷射砼及厚度控制→养护成形;4)钢筋砼梁施工:模板定位及安装→钢筋制作及安装→砼浇捣;5)钻孔灌注桩6)钻孔灌注孔底后压浆其他:按照图纸及国家、地方标准或规范执行。9工程保修9.1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且需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以两者中较长时间为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计算从发展商代表在本合同所涉及全部工程内容最终验收,在记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之日起算至本项目结构施工完毕,并经发展商检验书面盖章确认合格为止,其保修范围为本合同所及全部工程内容。保修期间,若发生地基质量等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展商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无条件地进行抢修,否则,发展商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
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返修而发生的费用,除直接从质保金扣除外不足部分发展商保留进一步索偿的权利。9.2.保修期内,因施工、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及施工方的其它原因,由承包方负责保修;因发展商使用不当或第三者等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保修期满后,只要发展商提出需求,则承包方提供长期有偿保修服务。10.违约10.1.对于工期延误在15天内,承包方应支付发展商工期延误违约金2000元/延误天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15天后承包方有权选择继续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如承包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自应支付,并按上述标准续计。10.2对于承包方施工期间出现质量问题,除承包方自行承担所有整改费用及工期损失外,发展商有权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5000元~20000元/次的处罚。11履约保证书11.1本合同履约保证书保证金额为¥5848764元。12.其他本合同的附件有:12.1中标通知书及附件:90页12.2基坑支护的基本内容:28页12.3工程量计算规则:10页;12.4工程量清单(含封面、特别前文、综合单价分析表):40页12.5图纸:8页;12.6经发展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页;12.7地质勘察资料:页;12.8履约保证书:2页;12.9工程质量保修书:2页。12.10钢材调整计算方式:1页。(以下无正文)合同名称:太原茂业天地项目32一期基坑支护、降水及桩基工程合同编号:TY-MYTD-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