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5.50 KB
  • 25页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修改部分

  • 2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修改部分(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1)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方法;5.3评价工作分级方法5.3.1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5.3.2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5.3.2.1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Co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5.3.2.2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按公式(1)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5.3.2.3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3.2.3.1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5.3.2.3.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5.3.2.3.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5.3.2.3.4第25页共25页 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5.3.2.3.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5.3.2.3.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5.3.2.4一、二级评价应选择本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5.3.2.5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2)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5.4.1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5.4.2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5.4.3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2.大气环境源调查与分析(1)熟悉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6.1.1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6.1.2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6.2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6.2.1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调查,可利用已有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年内的验收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6.2.2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2)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目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内容及要求;6.3.1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6.3.1.1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a)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b)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c)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d)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周期性排放系数取值为0~1,一般可按季节、月份、星期、日、小时等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参见附录C表。6.3.1.2点源调查内容a)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b)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c)烟气出口速度(m/s);d)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e)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第25页共25页 f)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g)点源(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2。6.3.1.3面源调查内容a)面源起始点坐标,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b)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c)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m2),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d)矩形面源:初始点坐标,面源的长度(m),面源的宽度(m),与正北方向逆时针的夹角,见图4矩形面源示意图;e)多边形面源:多边形面源的顶点数或边数(3~20)以及各顶点坐标,见图5多边形面源示意图;f)近圆形面源:中心点坐标,近圆形半径(m),近圆形顶点数或边数,见图6近圆形面源示意图。各类面源参数调查清单表参见附录C6.3.1.4体源调查内容a)体源中心点坐标,以及体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b)体源高度(m);c)体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d)体源的边长(m)(把体源划分为多个正方形的边长,见图7、图8中的W);e)初始横向扩散参数(m),初始垂直扩散参数(m),体源初始扩散参数的估算见表2。f)体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6.3.1.5线源调查内容a)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b)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c)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线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8。6.3.1.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6.3.1.6.1建筑物下洗参数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建筑物下洗参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6.3.1.6.2颗粒物的粒径分布颗粒物粒径分级(最多不超过20级),颗粒物的分级粒径(μm)、各级颗粒物的质量密度(g/cm3)、以及各级颗粒物所占的质量比(0~1)。颗粒物粒径分布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8。第25页共25页 6.3.2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6.3.3三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内容见6.3.1.1,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实。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与监测制度;7.3.1监测因子7.3.1.1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7.3.1.2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7.3.2监测制度7.3.2.1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7.3.2.2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7.3.2.3监测时间的安排和采用的监测手段,应能同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污染源资料验证及预测模式的需要。监测时应使用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在不具备自动连续监测条件时,1小时浓度监测值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应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5,08,11,14,17,20,23时8个小时浓度值,二级和三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8,14,20时4个小时浓度值。日平均浓度监测值应符合GB3095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7.3.2.4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殊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2)熟悉环境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原则;7.3.3.1监测点设置7.3.3.1.1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7.3.3.1.2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7.3.3.1.3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点设置数目参考7.3.3.1.2执行。7.3.3.1.4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7.3.3.2监测点位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各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原则汇总见表4。7.3.3.2.1一级评价项目a)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45°、90°、135°、180°、225°、270°、315°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第25页共25页 个监测点。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b)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7.3.3.2.2二级评价项目a)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90°、180°、27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具体监测点位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b)如需要进行2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7.3.3.2.3三级评价项目a)以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18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b)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7.3.3.2.4城市道路评价项目对于城市道路等线源项目,应在项目评价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3)熟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结果统计分析内容。7.3.6.1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时间的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各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并评价达标情况。7.3.6.2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关系。第25页共25页 7.3.6.3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1)熟悉气象观测资料调查的基本原则;8.1.1气象观测资料的调查要求与项目的评价等级有关,还与评价范围内地形复杂程度、水平流场是否均匀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连续稳定有关。8.1.2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包括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8.1.3对于各级评价项目,均应调查评价范围20年以上的主要气候统计资料。包括年平均风速和风向玫瑰图,最大风速与月平均风速,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年均降水量,降水量极值,日照等。8.1.4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还应调查逐日、逐次的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及其他气象观测资料。(2)了解一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8.2.1对于一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基本要求分两种情况。8.2.1.1评价范围小于50km条件下,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并按选取的模式要求,补充调查必需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8.2.1.2评价范围大于50km条件下,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8.2.2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三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如果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还需要按照8.5的内容进行补充地面气象观测。8.2.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高空气象探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三年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如果高空气象探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高空气象资料可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式模拟的50km内的格点气象资料。(3)了解二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8.3.1对于二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基本要求同一级评价项目。8.3.2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如果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还需要按照8.5的内容进行补充地面气象观测。8.3.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站,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如果高空气象探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高空气象资料可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式模拟的50km内的格点气象资料。(4)熟悉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调查的主要内容。8.4.1.1观测资料的时次:根据所调查地面气象观测站的类别,并遵循先基准站,次基本站,后一般站的原则,收集每日实际逐次观测资料。8.4.1.2观测资料的常规调查项目:时间(年、月、日、时)、风向(以角度或按16个方位表示)、风速、干球温度、低云量、总云量。8.4.1.3根据不同评价等级预测精度要求及预测因子特征,可选择调查的观测资料的内容:湿球温度、露点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降水类型、海平面气压、观测站地面气压、云底高度、水平能见度等。8.4.1.4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内容汇总见表5。第25页共25页 8.4.2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8.4.2.1观测资料的时次:根据所调查常规高空气象探测站的实际探测时次确定,一般应至少调查每日1次(北京时间08点)的距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8.4.2.2观测资料的常规调查项目:时间(年、月、日、时)、探空数据层数、每层的气压、高度、气温、风速、风向(以角度或按16个方位表示)。8.4.2.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内容汇总见表6。第25页共25页 (5)了解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内容。8.6.1温度8.6.1.1温度统计量统计长期地面气象资料中每月平均温度的变化情况,参见附录C表C.9,并绘制年平均温度月变化曲线图。8.6.1.2温廓线对于一级评价项目,需酌情对污染较严重时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作温廓线的分析,分析逆温层出现的频率、平均高度范围和强度。8.6.2风速8.6.2.1风速统计量统计月平均风速随月份的变化和季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即根据长期气象资料统计每月平均风速、各季每小时的平均风速变化情况,分别参见附录C表C.10、表C.11,并绘制平均风速的月变化曲线图和季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曲线图。8.6.2.2风廓线对于一级评价项目,需酌情对污染较严重时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作风廓线的分析,分析不同时间段大气边界层内的风速变化规律。8.6.3风向、风频8.6.3.1风频统计量统计所收集的长期地面气象资料中,每月、各季及长期平均各风向风频变化情况,分析要求参见附录C表C.12,表C.13。8.6.3.2风向玫瑰图统计所收集的长期地面气象资料中,各风向出现的频率,静风频率单独统计。在极坐标中按各风向标出其频率的大小,绘制各季及年平均风向玫瑰图。风向玫瑰图应同时附当地气象台站多年(20第25页共25页 年以上)气候统计资料的统计结果。8.6.3.3主导风向8.6.3.3.1主导风向指风频最大的风向角的范围。风向角范围一般为22.5度到45度之间的夹角。8.6.3.3.2某区域的主导风向应有明显的优势,其主导风向角风频之和应≧30%,否则可称该区域没有主导风向或主导风向不明显。8.6.3.3.3在没有主导风向的地区,应考虑项目对全方位的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影响。5.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掌握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一般步骤;9.1.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用于判断项目建成后对评价范围大气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常用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方法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模拟各种气象条件、地形条件下的污染物在大气中输送、扩散、转化和清除等物理、化学机制。9.1.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步骤一般为:a)确定预测因子。b)确定预测范围。c)确定计算点。d)确定污染源计算清单。e)确定气象条件。f)确定地形数据。g)确定预测内容和设定预测情景。h)选择预测模式。i)确定模式中的相关参数。j)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熟悉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和预测范围确定的原则;9.2预测因子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而定,选取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9.3预测范围9.3.1预测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同时还应考虑污染源的排放高度、评价范围的主导风向、地形和周围环境敏感区的位置等进行适当调整。9.3.2计算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影响时,一般取东西向为X坐标轴、南北向为Y坐标轴,项目位于预测范围的中心区域。(3)掌握各类污染源计算清单的内容;点源、面源、体源和线源源强计算清单参见附录C表C.2~表C.10。颗粒物计算清单参见附录C表C.8。(4)熟悉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计算点的分类;9.4.1计算点可分三类:环境空气敏感区、预测范围内的网格点以及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9.4.2应选择所有的环境空气敏感区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作为计算点。9.4.3预测网格点的分布应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尽可能精确预测污染源对评价范围的最大影响,预测网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直角坐标网格或极坐标网格,并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预测网格点设置方法见表7。第25页共25页 9.4.4区域最大地面浓度点的预测网格设置,应依据计算出的网格点浓度分布而定,在高浓度分布区,计算点间距应不大于50m。9.4.5对于临近污染源的高层住宅楼,应适当考虑不同代表高度上的预测受体。(5)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内容及要求;9.8.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依据评价工作等级和项目的特点而定。9.8.1.1一级评价项目预测内容一般包括:a)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b)全年逐日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日平均浓度;c)长期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年平均浓度;d)非正常排放情况,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e)对于施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并且施工期排放的污染物影响较大,还应预测施工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9.8.1.2二级评价项目预测内容为9.8.1.1中的a、b、c、d项内容。9.8.1.3三级评价项目可不进行上述预测。9.8.2根据预测内容设定预测情景,一般考虑五个方面的内容:污染源类别、排放方案、预测因子、气象条件、计算点。9.8.2.1污染源类别分新增加污染源、削减污染源和被取代污染源及其他在建、拟建项目相关污染源。新增污染源分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9.8.2.2排放方案分工程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现有排放方案和环评报告所提出的推荐排放方案,排放方案内容根据项目选址、污染源的排放方式以及污染控制措施等进行选择。9.8.2.3预测因子、气象条件、计算点见前相关条款所述。(6)掌握常规预测情景组合;第25页共25页 (7)熟悉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9.11.1按设计的各种预测情景分别进行模拟计算。9.11.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9.11.2.1对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环境影响分析,应考虑其预测值和同点位处的现状背景值的最大值的叠加影响;对最大地面浓度点的环境影响分析可考虑预测值和所有现状背景值的平均值的叠加影响。9.11.2.2叠加现状背景值,分析项目建成后最终的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即:新增污染源预测值+现状监测值-削减污染源计算值(如果有)-被取代污染源计算值(如果有)=项目建成后最终的环境影响。若评价范围内还有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也应考虑其建成后对评价范围的共同影响。9.11.2.3分析典型小时气象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空气敏感区和评价范围的最大环境影响,分析是否超标、超标程度、超标位置,分析小时浓度超标概率和最大持续发生时间,并绘制评价范围内出现区域小时平均浓度最大值时所对应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9.11.2.4分析典型日气象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空气敏感区和评价范围的最大环境影响,分析是否超标、超标程度、超标位置,分析日平均浓度超标概率和最大持续发生时间,并绘制评价范围内出现区域日平均浓度最大值时所对应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9.11.2.5分析长期气象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空气敏感区和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分析是否超标、超标程度、超标范围及位置,并绘制预测范围内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9.11.2.6分析评价不同排放方案对环境的影响,即从项目的选址、污染源的排放强度与排放方式、污染控制措施等方面评价排放方案的优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如果有)提出解决方案。9.11.2.7对解决方案进行进一步预测和评价,并给出最终的推荐方案。(8)掌握推荐模式的适用条件。A.1估算模式第25页共25页 A.1.1估算模式是一种单源预测模式,可计算点源、面源和体源等污染源的最大地面浓度,以及建筑物下洗和熏烟等特殊条件下的最大地面浓度,估算模式中嵌入了多种预设的气象组合条件,包括一些最不利的气象条件,此类气象条件在某个地区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经估算模式计算出的最大地面浓度大于进一步预测模式的计算结果。对于小于1小时的短期非正常排放,可采用估算模式进行预测。A.1.2估算模式适用于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A.2进一步预测模式A.2.1AERMOD模式系统A.2.1.1AERMOD是一个稳态烟羽扩散模式,可基于大气边界层数据特征模拟点源、面源、体源等排放出的污染物在短期(小时平均、日平均)、长期(年平均)的浓度分布,适用于农村或城市地区、简单或复杂地形。AERMOD考虑了建筑物尾流的影响,即烟羽下洗。模式使用每小时连续预处理气象数据模拟大于等于1小时平均时间的浓度分布。AERMOD包括两个预处理模式,即AERMET气象预处理和AERMAP地形预处理模式。A.2.1.2AERMOD适用于评价范围小于等于50km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A.2.2ADMS模式系统A.2.2.1ADMS可模拟点源、面源、线源和体源等排放出的污染物在短期(小时平均、日平均)、长期(年平均)的浓度分布,还包括一个街道窄谷模型,适用于农村或城市地区、简单或复杂地形。模式考虑了建筑物下洗、湿沉降、重力沉降和干沉降以及化学反应等功能。化学反应模块包括计算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臭氧等之间的反应。ADMS有气象预处理程序,可以用地面的常规观测资料、地表状况以及太阳辐射等参数模拟基本气象参数的廓线值。在简单地形条件下,使用该模型模拟计算时,可以不调查探空观测资料。A.2.2.2ADMS-EIA版适用于评价范围小于等于50km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A.2.3CALPUFF模式系统A.2.3.1CALPUFF是一个烟团扩散模型系统,可模拟三维流场随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时污染物的输送、转化和清除过程。CALPUFF适用于从50公里到几百公里范围内的模拟尺度,包括了近距离模拟的计算功能,如建筑物下洗、烟羽抬升、排气筒雨帽效应、部分烟羽穿透、次层网格尺度的地形和海陆的相互影响、地形的影响;还包括长距离模拟的计算功能,如干、湿沉降的污染物清除、化学转化、垂直风切变效应、跨越水面的传输、薰烟效应、以及颗粒物浓度对能见度的影响。适合于特殊情况,如稳定状态下的持续静风、风向逆转、在传输和扩散过程中气象场时空发生变化下的模拟。A.2.3.2CALPUFF适用于评价范围大于等于50km的一级评价项目,以及复杂风场下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A.2.4其他模式系统A.2.4.1如果使用的模式版本为本附录推荐版本的后续升级版,应说明不同版本间的差异。A.2.4.2如果使用不在本附录推荐清单中的模式,需提供模式技术说明和验算结果。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10.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10.1.1第25页共25页 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10.1.2当无组织源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应分别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10.1.3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10.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参数选择10.2.1采用的评价标准应遵循5.3.2.1中的相关规定。10.2.2有场界排放浓度标准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应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如预测结果在场界监控点处(以标准规定为准)出现超标,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污染物排放源强应采用削减达标后的源强。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主要内容。11.1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11.2污染源的排放强度与排放方式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比较污染源的不同排放强度和排放方式(包括排气筒高度)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11.3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必须保证污染源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最终环境影响也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对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给出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11.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11.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评价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否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并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11.6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结合项目选址、污染源的排放强度与排放方式、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以及总量控制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明确给出大气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8.附录了解附录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附表、附件的要求。C.1基本附图要求C.1.1污染源点位及环境空气敏感区分布图。包括评价范围底图、评价范围、项目污染源、评价范围内其他污染源、主要环境空气敏感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地面气象台站、探空气象台站、环境监测点等。C.1.2基本气象分析图。包括年、季风向玫瑰图等。C.1.3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图。包括年平均温度月变化曲线图、温廓线、平均风速的月变化曲线图和季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曲线图、风廓线图等。C.1.4复杂地形的地形示意图。C.1.5污染物浓度等值线分布图。包括评价范围内出现区域浓度最大值(小时平均浓度及日平均浓度)时所对应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以及长期气象条件下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C.1.6不同评价等级基本附图要求见表C.1。第25页共25页 C.2基本附表要求C.2.1采用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表。见表C.2。C.2.2污染源调查清单表。第25页共25页 第25页共25页 第25页共25页 C.2.4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分析结果。C.2.5预测点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与达标分析。C.2.6不同评价等级基本附表要求见表C.14。第25页共25页 C.3基本附件要求C.3.1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原始数据文件(电子版或文本复印件)。C.3.2气象观测资料文件(电子版),并注明气象观测数据来源及气象观测站类别。C.3.3预测模型所有输入文件及输出文件(电子版)。应包括:气象输入文件、地形输入文件、程序主控文件、预测浓度输出文件等。附件中应说明各文件意义及原始数据来源。C.3.4不同评价等级基本附件要求见表C.15。四、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环境质量标准(五)声环境质量标准(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跃)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2)掌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第25页共25页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3)熟悉各类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其相关规定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l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l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l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夜间55dB执行:①.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②.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l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l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4)了解环境噪声监测点的选择条件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5)了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①.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区域应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②.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划分技术规范》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划分技术规范》第8.3条规定: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2类,30m±5m;3类,20m±5m。第25页共25页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2)熟悉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时段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7055l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l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l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l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3)了解噪声监测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5.2测量条件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5.2.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5.3测点位置5.3.1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5.3.3.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5.3.3.4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第25页共25页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5.4测量时段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5.5背景噪声测量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5.5.2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5.7测量结果修正5.7.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为dB(A)差值34~56~10修正值-3-2-1(4)了解噪声测量结果评价的有关规定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2)熟悉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4.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时段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7055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第25页共25页 4.1.3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表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时段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功能区类别A类房间B类房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0403040301403045352、3、445355040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表3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倍频程中心频率Hz房间类型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制31.5631252505000昼间A、B类房间7659483934夜间A、B类房间69513930241昼间A类房间7659483934B类房间7963524438夜间A类房间6951393024B类房间72554335292、3、4昼间A类房间7963524439B类房间8267564943夜间A类房间7255433529B类房间76594839344.2.2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3)熟悉噪声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和(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均相同。将厂界换成场界(4)了解噪声测量结果评价的有关规定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6.2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九)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反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第25页共25页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熟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l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l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l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适当降低。l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塌陷、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l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3)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6.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6.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2)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3)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6.3条执行。6.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含水率小于30%;(2)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3)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表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1汞0.057钡252铜408镍0.53锌1009砷0.3第25页共25页 4铅0.2510总铬4.55镉0.1511六价铬1.56铍0.0212硒0.16.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6.5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6.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6.7处理后分别满足第6.2、6.3、6.4和6.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6.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3)未经处理的粪便;(4)禽畜养殖废物;(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9.1.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色度(稀释倍数)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2化学需氧量(CODCr)(mg/L)1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3生化需氧量(BOD5)(mg/L)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4悬浮物(mg/L)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5总氮(mg/L)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6氨氮(mg/L)2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7总磷(mg/L)3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8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9总汞(mg/L)0.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0总镉(mg/L)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1总铬(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9.1.3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第25页共25页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9.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序号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色度(稀释倍数)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2化学需氧量(CODCr)(mg/L)1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3生化需氧量(BOD5)(mg/L)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4悬浮物(mg/L)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5总氮(mg/L)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6氨氮(mg/L)2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7总磷(mg/L)3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8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9总汞(mg/L)0.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0总镉(mg/L)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1总铬(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2六价铬(mg/L)0.0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3总砷(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4总铅(mg/L)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9.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9.2.1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9.2.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9.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9.4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第25页共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