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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前言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术语32.1社区及相关32.2用地及相关32.3建筑及相关32.4建筑节能42.5新能源利用42.6道路及相关52.7其它5第三章基本规定63.1基本原则63.2总体要求63.3类型划分73.4安全防灾及其它9第四章建筑设计与建设104.1总体要求104.2社区住宅104.3住宅建筑空间114.4住宅建筑风格与色彩114.5住宅无障碍设计134.6住宅结构134.7住宅节能技术设计14第五章基础设施配套175.1道路工程175.2给水工程185.3排水工程195.4燃气工程205.5供暖工程215.6供电工程225.7通信工程225.8垃圾处理23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256.1总体要求256.2职能要求256.3标准要求25第七章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317.1绿地景观规划原则317.2绿地景观规划31第八章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34目录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九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35用词说明36条文说明37目录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前言为加强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建设质量,实现“特色鲜明、美丽宜居”的建设目标,凸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建设理念,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的总体要求,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组在参阅国家、省市有关村庄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发展基础和总体规划,以建设“功能齐全、特色明显、环境良好、生态宜居”的高品质新型农村社区为目标,以提升居住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目的,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以建筑节能和新能源、新技术利用为亮点,强化新型农村社区的技术引导,着力对建筑布局、建筑节能、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景观绿化等组成要素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建设标准和建设形式,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导则编制。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与建设;(5)基础设施配套;(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8)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9)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文件要求实施。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推进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加强建设管理,规范建设标准,实现“特色鲜明、美丽宜居”的建设目标,凸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建设理念,特制订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居住区的设计和建设。旧村改造、聚居点保护性建设可参照本导则实施。1.3本导则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青岛市地方实际情况制定。1.4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二章术语2.1社区及相关2.1.1新型农村社区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新型聚居点。2.1.2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2用地及相关2.2.1社区用地是指新型农村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2.2.2居住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2.3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2.4公建用地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2.2.5交通用地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用地。2.2.6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社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2.7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2.3建筑及相关2.3.1建筑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3.2建筑密度社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3.3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a)。2.3.4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3.5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a)或以居住区总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2.3.6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4建筑节能2.4.1绿色建筑指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节能环保建筑。2.4.2窗墙面积比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2.4.3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以用公式表示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2.4.4被动式太阳房指不需要专门的太阳能采暖系统部件,仅通过建筑的朝向布局及建筑材料与构造等的设计,使建筑在冬季充分获得太阳辐射热,维持一定室内温度的建筑。2.5新能源利用2.5.1可再生能源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等)、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5.2秸杆气化在不完全燃烧条件下,将生物质原料加热,使较高分子量的有机碳氢化合物链裂解,变成较低分子量的一氧化碳(CO)、氢气(H2)、甲烷(CH4)等可燃气体。2.5.3太阳能热水器将太阳能转换为热能来加热水所需的部件和附件组成的完整装置。通常包括集热器、贮水箱、连接管道、支架及其他部件。2.5.4太阳能集热器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2.5.5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供给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全年其他用热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有太阳能集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它能源辅助加热/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供热采暖系统等。2.6道路及相关2.6.1社区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6.2组团道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以及上接社区路、下连宅间路的道路。2.6.3宅间道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6.4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7其它2.7.1配套设施与社区人口规模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7.2历史文化名村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意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并予以保护)。2.7.3传统村落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的村落。2.7.4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指2009年以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村庄。2.7.5绿地率是指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三章基本规定3.1基本原则3.1.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居住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目的,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以建筑节能和新能源、新技术利用为亮点,强化新型农村社区的技术引导和政策推动,着力构建生态宜居、文明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3.1.2基本原则新型农村社区设计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2.1坚持“环保优先、生态文明”原则。尊重社区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提升社区绿化景观水平;3.1.2.2坚持“节能减排、低碳绿色”原则。统筹考虑社区建设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3.1.2.3坚持“宜居宜业、环境优美”原则。合理安排住宅建筑,着力提升绿地、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重点改善社区人居环境,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目标奠定基础。3.1.2.4坚持“适度超前、基础先行”原则。社区建设应树立“精品工程、百年社区”的理念,积极对基础设施配套、建筑节能、新型技术进行试点和推广,统筹初期建设成本与后期运行费用的关系,做到适度超前,近中期不落后;适度超前配套基础设施,循序渐进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实现社区生活便捷、环境美化,逐步实现与城镇资源共享、互动发展。3.1.2.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起点有高低、进程有快慢、特色也不同,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结合社区发展基础和村民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标准,并保护和体现历史文化及乡村风貌特色。3.1.2.6坚持“集中建设、规范管理”原则。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统一验收交付,并建立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对建设质量终身追究制度和群众全程参与制度,减少工程投资,保证建设效果和质量。3.2总体要求3.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3.2.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倡导绿色建筑建设。3.2.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青岛市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重点控制外墙、屋顶、地面的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或)遮阳系数,窗墙面积比,建筑体形系数,提高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3.2.2.2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3.2.2.3新型农村社区建筑节能设计应纳入施工图审查,并严格按施工图施工。3.2.3新型农村社区建筑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3.2.4对于旧村拆除的建筑废弃物,应适当利用或转化为新型建材,提高再生资源化利用率,杜绝浪费。3.2.5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础配套设施要宜居适度。新建社区要配套完善的水、电、路、气、暖、通信、排污、绿化、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让群众住得舒适满意。基础配套设施要在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雨水集蓄、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等各种小型基础设施建设。3.2.6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积极推广使用技术成熟的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靓化、生活能源清洁化、人居环境舒适化”。3.2.7新型农村社区原则上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实现“八有”(社区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目标,并应积极整合公共管理和基础服务数据,建立智慧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社区管理和服务智能化。3.2.8新型农村社区应实现社区周围森林化、社区道路林荫化、社区庭院花果化、社区集中绿地人性化、河渠道路风景化,加强村委会、学校、医院、文化站、养老院和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为实现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目标奠定基础。重点加强村庄主要出入口与中心绿地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3.3类型划分3.3.1社区类型的划分可以根据社区规模、地理区位、技术指标(建筑户型、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控制指标)、地形条件、村庄整合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3.3.2根据人口规模可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表3.3.2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人口规模(人)社区类型>10000特大型社区5000~10000大型社区3000~5000中型社区≤3000小型社区3.3.3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所处地理区位,可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城中村和城边村、城镇驻地和传统农村社区三类。3.3.3.1城中村和城边村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城中村位于城市建成区之内,无农业用地,具备良好的基础服务设施,属于城中村改造型社区,可直接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实施。城边村即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的聚居村落,农业用地面积较少,农民就业集中于城区和工业园区,村内具备一定的基础服务设施。3.3.3.2城镇驻地城镇驻地指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在村镇体系中承担一定的经济与社会职能,作为村镇的群体网络系统的中心镇或一般镇。其规模一般较大,经济基础较好,基础配套设施具有一定基础。3.3.3.3传统农村社区传统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建设布局规划的农民聚居区。传统农村社区比较独立,规模大小不一,多处于中小水平,发展极不平衡。传统农村社区农业用地较多,居住农民多依靠种植业或在临近城镇务工为生。传统农村社区与外界联系多为间接式联系,对城镇依赖性较大。3.3.4根据社区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建筑户型、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可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Ⅰ、Ⅱ类,两类社区主要差别体现在建筑户型、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停车位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Ⅰ、Ⅱ类社区具体建设标准见表3.3.4。Ⅰ类社区总体建设水平不低于城市小区建设标准,建筑户型较大,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较低,绿化标准高,停车位配给充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经济条件较好,具有较优地理区位优势的新型农村建设宜采用I类社区建设标准。Ⅱ类社区建筑户型及绿化标准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均较大,停车位配给标准略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社区居民基本服务要求。经济条件受限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表3.3.4新型农村社区类型划分指标Ⅰ类Ⅱ类建筑户型(m2)一居室60-8050-70二居室80-10070-90三居室100-16090-140建筑密度≤35%≥35%停车位应达到每百平米0.8-1.0个停车位应达到每百平米0.5个停车位的标准来配置能够满足居住品质的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宜全面,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分期建设,I类社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较高。应在近期内建成合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基本服务要求,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3.3.5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所处地区地形地势的不同,可以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平原、丘陵、山区社区。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3.3.5.1平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用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3.3.5.2丘陵、山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3.3.6根据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3.3.6.1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人口的整合及公建设施的布设。3.3.6.2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3.3.6.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原则上采取多村合建型。对于确需实施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的村落或迁建条件受限的社区,经论证审批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单村独建型。3.4安全防灾及其它3.4.1社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位规划,并满足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及文物保护要求。3.4.2社区建设布局应考虑近远期结合,重点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系统的远期预留。3.4.3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生态文化村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确定。3.4.4社区安全与防灾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设置。3.4.5社区无障碍设计要求应依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实施,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四章建筑设计与建设4.1总体要求4.1.1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部分。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1.2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宅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应达到国家相关节能指标要求。4.1.3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修建性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报经当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4.1.4新型农村社区的建筑应以绿色、智能建筑为主。4.1.5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4.2社区住宅4.2.1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与住宅宜分开布置。4.2.2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且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4.2.3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在传统农村社区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宜考虑集体安置农机车辆的附房。4.2.4住宅建筑层数农村新型社区以联排式、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其中,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4.2.5住宅间距、日照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必须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住宅侧面间距标准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规定标准执行。4.3住宅建筑空间4.3.1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低层建筑宜采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图集》的所推荐图纸。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4.3.2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4.3.3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宜有二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的要求。4.3.4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烟道等或预留位置。4.3.5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宜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4.3.6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采用地下或建筑底层设置,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4.3.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4.3.8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4.3.9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4.3.10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宜采用封闭式阳台,并设置室内防盗网。4.3.11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3.12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4.3.13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4.4住宅建筑风格与色彩4.4.1总体要求4.4.1.1建筑外观应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吸收当地村民意见,并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多样性,杜绝出现千村一面。避免简单照搬城市住宅设计的方法。4.4.1.2建筑设计应服从总体风貌特征,重点在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等)、环境等几个方面体现地域特色。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4.4.1.3住宅建筑风格。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高低错落有秩、凹凸有序,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必须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社区建筑应具有地方特色,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结合青岛市地方特色,新农村住宅建筑建议推广采用“红瓦坡顶”。4.4.1.4住宅建筑色彩。住宅建筑色彩要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住宅建筑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宜参照《常用建筑色》(02J503-1)、《中国建筑色卡》确定。4.4.2建筑立面4.4.2.1建筑立面泛指道路两侧承担城市界面作用的建筑物外立面,主要包括建筑墙体、门窗阳台、外凸构件等元素基本功能及景观效果。4.4.2.2建筑墙体在保证外观完好、与区域环境色彩协调和社区形象相符合的前提下,注重建筑自身的独特个性及历史文脉的延续性。4.4.2.3墙体色彩应结合道路整体规划与建筑物的功能、风格、体量和规模来确定。同时为使色调、明度和彩度能够很好的调和,可适当选用2~3种较明快的颜色作为辅助色与基本色搭配使用,使整个墙面颜色简洁明快、统一协调。4.4.2.4建筑立面整治宜与建筑节能保温改造相结合,避免重复投资。4.4.3屋顶。屋顶应保证完整性及具备较好的景观效果,保证建筑屋顶的完整性和景观性4.4.4门窗阳台4.4.4.1门窗阳台外观形式整齐统一,具备较好的景观效果。4.4.4.2以简单实用为原则,门窗的形式、材料、色彩必须服从立面的整体设计要求,尽可能做到统一、协调。若建筑物立面存在不同类型、不同颜色的窗或玻璃,宜以一种材质颜色为主。4.4.4.3阳台上禁止违章搭建。阳台上使用阶段有摆放盆花、盆景等物品需要的,建筑设计必须统一设置围栏、挡板,避免伤及行人。4.4.4.4同一社区应统一明确选择是否封闭阳台窗。新建社区住宅建筑宜统一封闭阳台窗。4.4.5外凸构件4.4.5.1建筑外凸构建在满足安全、牢固的前提下,应统一其形式,起到建筑立面“画龙点睛”的作用。4.4.5.2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放置,做到横平竖直,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外立面可见空调管线应做到横平竖直,尽量敷设在墙柱阴角、窗台线下及窗楣线上。所有空调机冷凝水应统一用排水横管收集到竖管统一排放。4.4.5.3结合景观需要,重点路段应使用遮蔽构件对空调机正面、侧面进行修饰、遮挡,遮蔽构件的透气率应达到90%以上。同一栋建筑的遮蔽构件应统一,全路段的遮蔽构件应相互协调,如采用百叶遮蔽应为水平百叶。4.4.5.4外墙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落水管材质、色彩应统一,做到顺直、无破损及缺失现象,固定卡的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且安装牢固。4.4.5.5防盗网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消防、景观等要求。防盗网应结构安全,外形美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宜安装在窗扇内侧,作活动式栏网或至少有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4.5住宅无障碍设计为了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要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的使用各种设施。无障碍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应做好安全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新农村社区的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技术要求。4.5.1高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人口、电梯、公共走道以及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4.5.2设有残疾人住房而又不设电梯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其建筑入口、坡道、通路、走道、地面、门、扶手、停车车位、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4.6住宅结构4.6.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6.2根据国家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4.6.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4.6.4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4.6.5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与屋顶材料,。4.6.6住宅结构中的钢材、混凝土、承重砌体材料、木材的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4.6.7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4.6.8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可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4.6.9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4.6.10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4.6.11住宅结构体系建议采用砖混、框架、三板一柱钢结构形式。并鼓励采用新型建筑结构方式。4.6.12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4.7住宅节能技术设计新农村社区住宅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达到国家规范节能至少65%的指标要求。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宜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根据即将发布实施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的气候分区,青岛属于寒冷A区。4.7.1建筑布局节能要求4.7.1.1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4.7.1.2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主立面(外窗面积最大的立面)朝向宜向南。4.7.1.3住房的前后应有足够的间距,庭院里的高大树木应与住房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建筑的南立面被高大的物体或建筑遮挡导致房间内采光不好。4.7.1.4住房室内净高不宜超过3.0m,住房开间不宜大于6.0m。4.7.1.5增强自然通风效果,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1/3。4.7.1.6住房应充分利用建筑外部环境创造适宜的室内环境。如:利用绿化防风、遮阳、蒸发降温等,提高建筑室内舒适度。4.7.1.7建筑造型上注意控制体形系数,应简单、规整,平、立面不应出现过多的局部凹凸部位,立面不宜高度不一。尽量利用自然内调节室内温度。不用凸窗,减少能量损失。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高层和中高层住宅不宜超过3.0,多层住宅不宜超过0.35,低层住宅不宜超过0.45。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W/m2·K)]的规定。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设计建筑应完全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当设计建筑的外形系数大于0.4,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型系数小于或等于0.4。当某朝向的外窗面积与缩小后的外墙面积之比大于0.7时,则应按比例缩小该朝向的外窗面积,使其窗墙面积比值小于或等于0.7。按照缩小后的外窗面积及缩小后的外墙面积,及其窗墙面积比值时外窗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进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该能耗数值即是建筑能耗的限值。4.7.2围护结构保温技术4.7.2.1新农村住房的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和地面等)应设置保温结构或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外墙应采用外保温,不得采用内保温。可适当增加保温厚度,提高住宅建筑被动式节能。4.7.2.2新农村住房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不得超过《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的规定。外墙为外漏柱的框架填充墙的传热系数应采用平均传热系数。热桥部分应采取保温或“断桥”措施。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规定,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防潮措施。4.7.2.3新农村住房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应尽可能选用适于农村应用条件的当地产品。4.7.2.4新农村住房建筑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环境与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严禁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4.7.3采暖和通风节能技术4.7.3.1新农村住房采暖和通风方式的设计应与住房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并优先选用节能技术。4.7.3.2新农村住房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时,宜以户为单位设置相应的采暖热源。居住建筑采暖空调的热源和冷源,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冷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经技术分析确定。4.7.3.3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通风设施。4.7.3.4新农村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当室外达到采暖设计温度时,锅炉应按照设计水温,昼夜连续运行。而当室外温度高于设计温度时,可以采用质调节或量调节等方式以减少供热量。4.7.3.5住宅社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厂生活区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等因素由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设单独的回水分路,或采取其他便于控制的措施,以利于间歇供热。4.7.3.6建筑物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封闭;当楼梯间不采暖时,与楼梯间相邻房间的隔墙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3(m2·K)。不采暖楼梯间的户门宜设门槛,并应采取密封保温措施。门户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7(m2·K)。楼梯间应采暖时,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4.7.4太阳能利用技术4.7.4.1新农村住房太阳能利用技术必须在保证安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使用。4.7.4.2新农村住房太阳能利用除遵守本导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在太阳能利用方面的有关规定。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4.7.4.3安装太阳能集热器、建设被动式太阳房、进行太阳能建设一体化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提供主要的家用热水,节约电能和燃气。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五章基础设施配套5.1道路工程5.1.1社区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并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价值的街道。5.1.2社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并应充分考虑防灾救灾需要,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具体建设实施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5.1.3道路红线宽度应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5.1.4社区内道路可分为:社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道路三级。其道路宽度宜按照相关规范并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5.1.5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并考虑近远期结合。5.1.6社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5.1.6的规定。表5.1.6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机动车道≥0.3≤8.0,L≤200m非机动车道≥0.3≤3.0,L≤50m步行道≥0.3≤8.0注:L为坡长(m)。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当社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5.1.7新型农村社区各级道路应硬化。路面结构应根据交通特征、经济条件及其它基础条件综合考虑,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选材、方便施工、利于养护的原则,结合当地条件和实践经验,对路基路面进行综合设计,以达到技术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目的。车行道路面原则上应该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人行道及宅间道路可因地制宜的选取砌块、石板、卵石等简易材料铺装。5.1.8车行道路面结构类型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综合比选。I类社区道路宜采用沥青路面,沥青路面建设受限(搅拌站运距过远、经济条件不足等)时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Ⅱ类社区道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并符合下述要求:5.1.8.1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当采用沥青路面时,面层各层的混合料类型应与交通荷载等级以及使用要求相适应。表面层应选用优质混合料铺设,并根据道路交通等级选择。轻交通道路,宜选用密级配AC-F型混合料。中交通道路,宜选用密级配粗型AC-C型混合料。面层结构组合宜采用双层式或单层式,上面层单层厚度不宜小于4cm。当采用单层式面层时应加铺封层,或者铺筑微表处作为抗滑磨耗层。5.1.8.2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宜小于18cm,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32.5级。5.1.8.3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或水泥稳定砂,具体根据交通情况设计确定。5.1.8.4路基应稳定、密实、均质,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在不利季节,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20MPa。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路基的回弹模量。5.1.9非机动车路面结构类型可选用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或砌块类铺装,并符合下述要求:5.1.9.1当非机动车道采用沥青路面铺装时,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沥青石屑、沥青砂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5.1.9.2当非机动车道采用水泥混凝土铺装时,面层厚度不应小于120mm,水泥混凝土28d龄期的弯拉强度不应低于3.5MPa。5.1.10人行道及广场铺装可选择砌块、石材等多样化材料铺装,鼓励采用干铺工法及透水砖等生态环保材料。铺装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宜参照《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执行。5.1.11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渠或管道。原则上宜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5.1.12新型农村社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2768-2009)设置相应交通导向、指示、警示、禁止等交通安全标志及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宜采用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信号灯、指示灯或警示灯。5.1.13社区道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5.1.14社区主要道路应设照明设施。积极推广采用太阳能、LED等节能路灯。5.2给水工程5.2.1新型农村社区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选择适宜技术,力求简单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维修简便。给水工程设计标准不宜低于城市社区给水工程设计标准。5.2.2新型农村社区应采用集中供水,用水特别困难的农村社区应逐步实现集中供水。集中供水方式为: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相邻多个社区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社区独立集中供水。5.2.3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型农村社区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供水技术,实现社区集中供水,满足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安全、方便饮用。供水应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水源充沛的地区可考虑生产用水。5.2.4新型农村社区自建集中供水水源工程,应优先选择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地下水为水源,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水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水源地周围应设立保护范围,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5.2.5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5.2.6新型农村社区给水用水量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绿化用水量、浇洒道路、广场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量。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及现行国家标准为主要依据。5.2.7新型农村社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和区域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该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5.2.8城镇给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5.2.9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5.2.10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的地面荷载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球墨铸铁管等。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5.2.11给水管线与其它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相关规定。5.3排水工程5.3.1排水体制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5.3.2排水定额宜为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75%~90%。5.3.3污水应通过管道排放,根据流量确定管径。室外埋地污水管道可采用聚乙烯、硬聚氯乙烯等塑料排水管。5.3.4污水处理方式: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以接管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首选模式;不宜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社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5.3.5污水经处理后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地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的相关要求。5.3.6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特征及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选择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污水处理工艺。对于景观要求高的社区可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水处理模块。5.3.7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污水处理站应选址在社区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水体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5.3.8经济基础较好的新型农村社区可考虑采用分质供排水系统。将生活灰水(洗涤)和黑水(厨房污水、大小便及冲洗水污水)分别收集,分质处理和资源化。5.3.9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综合径流系数计算确定。5.3.9.1设计暴雨强度可采用当地或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5.3.9.2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选用1~2年。5.3.9.3地面径流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的相关规定取值。5.3.10雨水排放可根据实际采用明沟、管道或暗渠方式,充分结合地形及新型农村社区景观环境,接入社区景观水系或就近排入池塘、洼地,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雨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流量确定管径,室外埋地雨水管道可采用聚乙烯、硬聚氯乙烯等塑料排水管材及II级钢筋混凝土管材;雨水暗渠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砖石、条石等地方石材。5.3.11位于丘陵地区的新型农村社区应结合地形设置截洪沟。5.3.1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削减,社区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路面标高,形成下凹式绿地,恢复雨水渗透的自然循环环节,补充涵养地下水源。5.3.13新型农村社区宜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后,作为社区杂用水的补充水源或消防水源。5.3.14排水管线与其它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的相关规定。5.4燃气工程5.4.1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应同步实施燃气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规划预留燃气管网位置。5.4.2新型农村社区宜建设集中型燃气供应场站,并敷设供气管网,集中供气。5.4.3新型农村社区宜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利用沼气,有畜禽养殖区的社区宜结合畜禽养殖区建设集中式沼气设施。小型社区可根据情况选用小型沼气池。5.4.4秸秆资源充沛的新型农村社区,宜积极推广大型秸秆气化工程,实施集中供气。秸秆气化站应布置在距离社区50m外的下风侧。5.4.5燃气负荷分类、预测指标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规定。居民生活人均耗气指标为2000~3000兆焦/人•年(非燃气采暖)。5.4.6燃气调压箱采用管道燃气社区应设置中低压燃气调压箱,每2000~2500户设置一处,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高中压设施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规定。5.4.7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具备燃气管网供气的新型农村社区,宜统筹考虑规划设置瓶装供应站,供气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在500~600m2,选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地震带和雷区等地段,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5.5供暖工程5.5.1具备集中供暖的新型农村社区,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5.5.2新型农村社区采暖系统设计,宜结合工程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热源形式。新型农村社区的采暖供热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附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5.5.3新型农村社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靠近热负荷集中区域。5.5.4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调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5.5.5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初期可采用集中供暖和分散式供暖两种方式,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集中供暖。5.5.6新型农村社区在无集中供热热源的条件下,应积极推行节能高效的供暖模式,广泛采用节能、绿色、环保的太阳能、热泵、沼气以及改良的生物质型煤锅炉等新能源、新技术。5.5.7日照充足地区,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可作为社区无集中供热热源条件下的采暖方式之一。5.5.8有畜禽养殖区或充沛秸秆资源的社区,宜选用沼气、秸秆制气热、电、气联产的采暖方式。5.5.9有丰富的天然水源、污水源、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可采用水源热泵、浅地表能热泵等采暖方式。5.5.10干旱缺水的小型社区可采用空气源热泵,在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采暖。5.5.11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直接采用电加热采暖。(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2)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启用。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5.5.12电热采暖可作为太阳能、地热、热泵取暖方式的补充。5.5.13热负荷分类、预测指标等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534-2010)的相关规定。5.5.14换热站每15万~20万平米建筑面积建一座换热站为宜,并宜独立占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足环评、安全要求;如必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当高层建筑较多时,可多站合并建设。一处换热站的建筑面积约200m2。5.6供电工程5.6.1供电电源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合理选择供电电源。5.6.2用电负荷分类、用电负荷预测、用电指标等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相关规定。居住用电指标采用4~6KW/户,公建综合用电指标30~40W/m2。5.6.3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社区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社区变电所、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用地及营业网点的位置(或建筑面积)。5.6.4供电设施主要包括开闭所、变电所、高压电缆分界小室、低压电缆交接间、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强电竖井、电力管线通道等。供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5.6.5供电网络齐全,居民生活用电做到“一户一表”;供电线路应保证生活生产需要,并留有余地。5.6.6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5.6.7新型农村社区外主干供电线路宜沿通向社区的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暂不具备入地条件时,应规划预留管网位置,近期采用架空杆线敷设。5.6.8新型农村社区内供电线路宜沿社区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材、管径、管孔数。5.6.9新型农村社区应结合地区特点,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能源。5.7通信工程5.7.1通信工程建设应以镇域基础设施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5.7.2邮政局(所)设置要便于群众用邮,要根据人口密度和地理条件所确定的不同的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业务收入三项基本要素来确定。居住人口达4000人以上的社区,宜设置1处邮政所,小于4000人的社区宜设置邮政代办点。5.7.3电话普及率100%。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5.7.4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社区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5.7.5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5.7.6通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5.7.7新型农村社区外主干通信线路宜沿通向社区的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暂不具备入地条件时,应规划预留管网位置,近期采用架空杆线敷设。5.7.8新型农村社区内通信线路宜沿社区道路穿管埋地敷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材、管径、管孔数。5.7.9广电工程5.7.9.1有线电视、广播网络全面覆盖,户户通有线电视。5.7.9.2有线电视、广播管线应与电话、网络管线同路由敷设,采用穿管埋地敷设方式。5.7.10有线电视管线、广播管线、宽带网络管线、电话管线在社区红线内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检测、统一验收的原则,各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必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5.7.11需要进入社区的相关专业运营商,各自承担社区外部规划设计,并在社区内(外)合适的地点提供电井、设备箱(柜),并将必要的接入设备安装在社区机房内。5.7.12新型农村社区内各智能化专业工程由具有建筑智能化设计资质的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具有智能化施工承包资质的单位统一施工。5.8垃圾处理5.8.1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倡导垃圾分类处理。5.8.2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集贸市场等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5.8.3各类存放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垃圾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数量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进行计算配置。5.8.4新型农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密闭、防雨、防渗、防漏,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要按照社区规划,本着住户就近方便、便于运输的原则进行设置。现有的露天垃圾池要进行封闭改造。对于景观要求高的社区可采用地埋式垃圾站、垃圾中转站。5.8.5医疗、农药垃圾等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5.8.6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加快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新型农村社区要优先选用压缩车,方便桶车对接。压缩式运输车配置数量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垃圾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确定。5.8.7农村新型社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在区(市)县统一规划设置。5.8.8重视对村民生态环境意识、环保意识的培养,使村民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6.1总体要求6.1.1新型农村社区公建设施,又称配套公建,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立足青岛地方文化,结合民风民俗,体现乡土气息和地域特点,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6.1.2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社区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八类设施。6.1.3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须与现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同时规划布局和设计应充分考虑社区发展的需要,为社区经济社会远期发展预留条件。6.1.4新型农村社区多村合建的,条件容许地区宜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单村独建的或条件受限地区,在做好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可以分步实施,逐步达到相关标准,既可以新建,也可以改(扩)建或租赁。6.1.5新型农村社区应整合公共管理和基础服务数据,积极建立智慧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社区管理和服务智能化。6.2职能要求6.2.1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载体,其主要职能是承接政府延伸至新型农村社区的各类公共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6.2.2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主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便民服务和志愿者服务三大类服务。应重点提供行政审批、经济发展、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培训、人口计生、社区警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商贸金融企业进驻社区,发展便民超市、便民银行、代办代收等市场化服务;积极开展扶困助学、敬老助残等公益性服务。6.2.3新型农村社区中智慧社区系统主要提供综合管理、综合服务和智能家居服务。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社区电子政务系统、公共资源可视化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安防监控管理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等;综合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医疗管理系统、数字社区服务门户、社区停车管理系统、户外电子及智能广播系统等;智能家居主要包括远程抄收系统、室内安防系统、信息家电远程控制系统等。6.3标准要求6.3.1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应以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加快其他配套公建建设。6.3.2Ⅰ类社区应建成示范型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基本实现社区服务融合;Ⅱ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类社区应建成合格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社区居民基本服务要求,逐步实现社区服务融合。6.3.3新型农村社区分级配套公建设施见表6.3.3:表6.3.3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类别设施名称Ⅰ类社区Ⅱ类社区社区行政管理社区组织办公场所★★综合服务点★★治安联邦站★★社区服务智慧社区系统★☆养老院★☆礼堂★☆科技推广站★★农、机具统一存放站★★晾晒场◎◎仓库(冷库)◎◎其他服务设施◎◎教育幼儿园★☆小学◎◎中学◎◎党员远程教育(成人职业培训)室★★医疗卫生卫生室★★文化体育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文体活动中心★☆公园绿地★☆商业服务社区超市★★集贸市场★◎农资超市★☆餐饮娱乐◎◎金融邮电邮政代办点★◎储蓄点★◎通信网点★◎市政公用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公厕★★公交点◎◎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开闭所◎◎变电室★★配电房◎◎水泵房◎◎污水处理设施★☆公共消防器材★★说明:★必须设置,同步建成;☆必须设置,可分步实施;◎根据具体条件,选择性设置。6.3.4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设施指标表见表6.3.4:表6.3.4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表类别设施名称服务内容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社区行政管理社区组织办公场所为社区组织研究工作、处理事务和接待来访等办公场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公示工作人员职责,存放工作档案资料等。按照《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建筑面积200㎡以上,中型社区建筑面积150㎡以上,小型社区建筑面积100㎡以上。多村合建的应集中设置。综合服务点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或代办行政审批、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科技推广、土地流转、信息咨询等事项。按照《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建筑面积100㎡以上,中型社区建筑面积50㎡以上,小型社区建筑面积20㎡以上。多村合建的应集中设置。治安联邦站承担维护治安秩序、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流动人口、调解纠纷、组织安全防范等职能。辖区内主要路口设有监控设备,并与区(市)级监控网络联网。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建筑面积15㎡以上。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中小型社区可配备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智慧社区系统实现社区管理和服务智能化在建立社区局域网的基础上,将社区的安防音、视频信息,控制信息,水、电、燃气、供热、供冷、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物业运营等在智慧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上运作。养老院商业化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容积率≤0.6,中小型社区容积率≤0.8,床位数量要应按照4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礼堂社区举办红白事场所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占地面积200㎡以上,中小型社区100㎡以上。多村合建的应集中设置。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科技推广站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建筑面积20㎡以上,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应独立设置,中小型社区可结合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设置。农、机具统一存放站农,机具统一存放每千人1座,建筑面积300㎡以上。晾晒场农作物、海产品等统一晾晒根据社区具体生产实际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专门立体晒场以节约空间。仓库(冷库)农作物、海产品等统一储存根据社区具体生产实际设置。其他服务设施根据社区情况,积极发展农机和家电维修、废品收购、志愿服务等服务实体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手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教育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按照《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建幼儿园,有条件的社区可按《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建。社区幼儿园纳入镇(街道)教育部门管理。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小学小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及各地教育部门,学校整合、建设计划布置。中学中学适龄青少年入学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及各地教育部门建设计划布置。党员远程教育(成人职业培训)室满足党员教育、居民培训等需求。按照《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按照一室多用原则,加挂远程教育、居民学校、人口学校牌子等。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建筑面积20㎡以上。医疗卫生卫生所配备全科医生,社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免疫、防疫服务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建筑面积100㎡以上,病床5张以上,医护人员不少于4人;中型社区建筑面积80㎡以上,病床3张以上,医护人员不少于3人;小型社区建筑面积60㎡以上,病床2张以上,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体育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文娱、书报阅览、公益性网络、老年活动等文化服务与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结合布置。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建筑面积≥100㎡,中型社区建筑面积≥80㎡,小型社区建筑面积≥50㎡。文体活动中心满足社区居民经常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结合公共绿地布置。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占地≥500㎡,中小型社区占地≥300㎡,多村合建的可分散布置。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公园绿地—可结合文体活动中心布置,大型及特大型社区占地不小于社区总建设用地的5%,中小型社区占地不小于社区总建设用地的3%。商业服务社区超市百货、日杂货销售按50㎡/千人配置。鼓励引进连锁经营超市,满足社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快直营农家店、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建设,实现服务功能一体化和社区商业现代化。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八有”设施之一。集贸市场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小商品、畜、禽、水产等占地面积大于200㎡农资超市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占地面积50㎡以上餐饮娱乐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及满足社区居民经常性娱乐需求按规划设置金融邮电邮政代办点邮电综合服务建筑面积20㎡以上储蓄点储蓄为主建筑面积20㎡以上通信网点固定、移动通信业务及宽带等办理、缴费等结合商业设置布置市政公用垃圾中转站—按社区的不同规模分类设计。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公厕—每3000-4500人1座,建设标准应不低于6-10m2/千人,设置在人流集中处,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并考虑无障碍设计,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公交点—地处城市、县城公交车可达区域的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开闭所—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变电室—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500m。配电房—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建筑面积50㎡左右水泵房—非城镇自来水管网供水社区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按规划设置,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公共消防器材箱—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沙、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6.3.5根据配套公建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多村合建型的社区行政管理类公建宜集中设置,其他服务类公建可适当分散。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6.3.6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宜相对独立,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的区域。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6.3.7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组团级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6.3.8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相关规定。6.3.9社区应具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并组织、培训合格的义务消防队。6.3.10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1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6.3.11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建,必须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并符合表6.3.11的规定。表6.3.11新型农村社区重点公建停车位建设分级指标一览名称Ⅰ类社区Ⅱ类社区自行车(辆)机动车(辆)自行车(辆)机动车(辆)社区中心≥10≥5≥8≥4社区超市≥10≥1.5≥8≥1.5集贸市场≥15≥5≥15≥2餐饮娱乐≥10≥4≥8≥4卫生室≥15≥2≥8≥1.5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③单位为:车位数/100㎡建筑面积。6.3.12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必设的设施而规划中没有设置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应作出具体的说明。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七章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社区绿地主要包括社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新型农村社区绿化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和良好的生态效益。7.1绿地景观规划原则7.1.1文脉的延续性挖掘、提炼和发扬社区地域的历史文化传统,并在规划中予以体现。同时,还要注意到社区环境文化构成的丰富性、延续性与多元性,使景观环境具有高层次的文化品位与特色。7.1.2景观的共享性让人们都能够享受优美环境,共享居住区的环境资源;其次,加强院落空间的领域性,利用各种环境要素丰富空间的层次,为人们提供相认、交流的场所。7.1.3人居的舒适性关注居民生活的方便、健康与舒适性,不仅为人所赏,还要为人所用。尽可能创造自然、舒适、亲近、宜人的景观空间,实现人与景观有机融合。7.1.4发展的可持续性注意和自然环境的结合与协作,实现社区地域生物的多样性。善于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利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因素,高效地利用地质因素和自然资源,减少人工层次而注意自然环境设计。7.2绿地景观规划社区适宜将社区入口、道路两侧、不布置建筑物的滨水地区以及不宜建设地段作为绿化布置的重点。并结合社区自身的地理位置、规模及景观特点采取相对应的技术指标及设计手法。7.2.1技术指标7.2.1.1新建和改建的社区绿地应符合表7.2.1.1规定,表内“绿地设置及功能划分要求”可视具体条件选用:表7.2.1.1各级社区绿地建设规定社区类别绿地率(%)乔灌草比例常绿落叶比例绿地设置及功能划分要求Ⅰ类农村社区35%3:2:1或3:1:1≥1:1中心游园为主、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健身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Ⅱ类农村社区35%3:2:1或3:1:1≥1:1中心组团绿地为主、以及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7.2.1.2新建和改建的社区绿地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表7.2.1.2各级社区绿地建设技术指标规定社区类别中心绿地带状绿地社区游园组团绿地绿地宽度(m)绿化面积(%)人均绿地面积(m2/人)绿化面积(%)人均绿地面积(m2/人)I类≥65%0.6-0.8≥75%0.3-0.4≥6Ⅱ类≥60%0.5≥70%0.25≥4注:绿化面积含水面面积。7.2.2重要景观节点7.2.2.1社区入口景观(1)社区入口景观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2)社区入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活动场地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7.2.2.2公共绿地景观(1)社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社区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2)社区公共绿地要结合社区周围的苗圃、农林、农田等乡村绿地结合起来统一建设。以小尺度绿化景观为宜,充分利用空闲地和不宜建设地段,做到见缝插绿。(3)社区中心绿地根据场地条件合理建造文化休闲广场。文化休闲广场以满足居民日常游憩的需要为基础,合理布置休息、健身活动场地和文化设施。同时注重景观氛围的营造,通过景观构筑物与植物造景的合理布置突出社区的地域景观主题和民俗乡情。(4)老年人活动场地应该和观景区域融为一体,并与其他各区相互联系但又有所隔离。老年活动场地应该划分成动态以及静态活动区。动态活动区以健身活动为主,可进行球类、剑类、跳舞等活动。活动区外应有树荫及休息场地以便于老年人活动后休息。静态活动区主要提供老人们晒太阳、下棋、打牌等,可利用花架上种植藤类植物使得夏季有足够的遮阳和较美观的绿化。(5)儿童活动场地的设计应该更注重儿童群体性的设计。场地宜设置一些儿童游戏设施,游戏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不同年龄儿童心理和生理。人口规模大于6000人的小区可考虑设置多功能球场。(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以绿化种植为主,满足居民的生态需要,既净化空气,隔声、减燥、隔热、防风等,从而给居民营造健康的小气候。7.2.2.3水体景观(1)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进行必要的整治和疏通,改善水质环境。(2)随岸线自然走向,宜采用自然斜坡形式,与绿化、建筑等相结合,并适当增设亲水平台和戏水场地,形成丰富的河岸景观。以亲水型植物为主,适当点缀规格较大的庭荫树和独景树以营造自然式滨水植物景观。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7.2.3竖向设计7.2.3.1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自然地形,合理选择设计标高,使之满足社区绿地的使用功能要求,成为适宜人员活动和植物栽植的景观绿地。7.2.3.2中心绿地及重要节点在满足场地排水等功能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地形采用自然式的微地形模式,控制坡度在5%~25%之间。通过恰当的微地形处理,以创造更多的层次和空间,以精、巧形成景观精华。7.2.3.3其它区域绿地以满足场地排水等功能性要求为主,结合现状地形合理平顺,重点地段合理设置微地形强化植物景观效果。7.2.4植物配置7.2.4.1以乡土树种为主,遵循科学性与艺术性,力求科学合理的配置,创造出优美的景观效果,从而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效益并举。7.2.4.2中心绿地及重要节点在绿化树种的选择上以四季景观变化丰富、花量较大的植物为主;种植搭配采用大乔木+亚乔木+花灌木+地被花卉的形式来丰富绿地空间内的竖向层次,平面布置应突出社区景观主题。7.2.4.3其它区域绿地在绿化树种的选择上以净化空气和耐污染的树种为主;种植形式上采用以通风较好的复层结构为主,组成抗性较强的植物群落,有效地改善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益。7.2.4.4植物品种的选择宜遵循《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7.2.5铺装及景观构筑物7.2.5.1铺装及景观构筑物的材料以乡土化、生态型的材料为主,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7.2.5.2主要铺装材料宜采用石材、透水地坪、透水砖和荷兰砖,注重不同材料直接的合理搭配;景观构筑物应突出浓厚的地方特色,使其具有独特的格调。重要景观节点适当选用石材;景观构筑物应突出功能性和实用性。7.2.6景观照明7.2.6.1景观照明在满足照明功能的基础上,同时兼顾艺术装饰和美化环境功能。建立自然、和谐、景色优美的夜间环境照明,照明设施与园林风格一致。7.2.6.2在满足功能性照明的基础上,结合景观的需求在绿地内点缀埋地射灯、庭院灯及线性挂树灯等景观灯具。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八章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8.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8.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活动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社区建设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8.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8.4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应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工作中应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功能布局、道路系统、传统空间尺度及传统景观风貌。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保护和整治措施。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九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9.1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坚持政府管理、村民自治的原则,乡(镇)应在省、区(市)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建设管理制度。9.2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项目的实施由村民代表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其实施方案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9.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9.4区(市)建设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管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社区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指导,切实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9.5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投资3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设施、公共建筑、两层以上的建筑,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低层建筑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9.6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9.7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村镇建设助理员、驻村指导员和建筑施工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9.8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台账制度,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统计报表和资料归档管理。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或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规定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条文说明37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3本导则参考的主要规范有:规划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住宅设计类:《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图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基础设施配套类:《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2768-2009)《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534-201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1)公共服务设施类:《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绿化组织类:《城镇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规范》(DB13T1347-2010)《村庄绿化技术规程》(DB33T842-2011)《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1.4本条对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共性要求进行了规定,强调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三章基本规定3.2总体要求3.2.2根据国家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筑节能规范》(GB50411-2007)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地方规定《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和《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规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2.3根据国家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3.2.4青岛市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可以进行二次利用,节约新型农村建设成本。3.2.5张新起市长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础配套设施要宜居适度。新建社区都要配套完善水、电、路、气、暖、通讯、排污、绿化、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让群众住得舒适满意。同时,按照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要求,既不搞“穷过渡”,也不能脱离实际、贪大求洋。3.2.7根据青厅字[2012]46号文件要求: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既可以新建,也可以改(扩)建或租赁,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可以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八有”标准。农村要实现配套完善的城市化生产方式转变和农村老百姓宜居的城市化转变,而不只是村庄规模大小的改变。《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为: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村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3.3类型划分3.3.2参照山东省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中社区规模划分,结合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对规划社区规模统计,大于10000人的社区占总量的5%左右,5000-10000人的社区占34%,3000-5000人的社区占41%,少于3000人的社区占20%。由于社区人数对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影响较大,结合社区建设相关要求,对社区规模进行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社区。3.3.4建筑户型面积的初步确定,本导则主要采用依据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相关指标,在其基础上,结合现状已建成社区的调研意见确定。3.3.6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将现有的5983个行政村整合为1000多个新型社区,其中12%的社区为单村独建型,88%的社区为多村合建型。第四章建筑设计与建设4.3住宅建筑空间4.3.3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相关指标,在其基础上,结合现状已建成社区的调研意见,确定提高日照标准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二个居室空间满足日照。4.4住宅建筑风格与色彩4.4.1.3“碧海、蓝天、绿树、红瓦、黄墙”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这是青岛这座城市独特具有的五种色彩,在其基础上,结合现状已建成社区的调研意见达到近80%确定,倡导采用“红瓦坡顶”。4.6住宅结构4.6.12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GB50378-2006)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一般项规定,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4.7住宅节能技术设计4.7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气候分区,青岛属于寒冷A区。结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的规定,将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提高到65%左右。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GB50378-2006)节能与能源利用一般项规定,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第五章基础设施配套5.1道路工程5.1.6本条内容主要采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相关规定数据,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主要不同在于最小坡度取值(≥0.2),主要考虑因素为便于道路排水。5.1.14太阳能和LED路灯是应用比较广泛的节能灯具,通过对已建设或规划的社区进行调研,55%的社区采用LED路灯或节能灯具进行道路照明,推荐采用太阳能或LED路灯。5.2给水工程5.2.1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分布散落,地区差异较大,给水工程设计应从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选择适宜技术,力求简单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维修简便。新型农村社区给水工程设计标准采用城市小区给水工程设计标准,但由于我市不同地区新型农村社区条件不一、经济生活水平、工农业发展差异较大,除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外,近期不具备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可以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给水工程设计建设标准。5.2.2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本条规定供水原则。生活供水是农村社区生产建设和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社区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新型农村社区采用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方式有三种: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联村联片集中供水、社区内独立集中供水。考虑到新型农村社区分布散落,靠近城市及镇(乡)驻地的新型农村社区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远离城市及镇(乡)驻地的新型农村社区采用相邻多个社区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个别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集中供水。5.2.3给水工程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总体规划密切相关,给水系统规划必须符合规划发展和满足生活水平发展需求,统筹兼顾工业与农业用水,对水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采用先进供水技术时,应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准,提高供水质量和安全可靠性。5.2.4水源是给水建设的基础,必须对其水质、水量有充分的论证并有环境影响评价,保证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以及开发利用后的环境条件。为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在水源选择前,应进行水资源的勘察,并做出评价。原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III类水域水质的规定或《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其取水量应低于允许开采量。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水源地周围应设立保护范围,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的规定。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防护地带及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水源周围含水层的防护: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分布式供水的水源井周围20~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5.2.5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有关规定。净水工艺的选择应参照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根据原水水质合理选用,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新型农村社区自建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采用的水源水质,采用相应的农村给水工艺流程系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5.2.6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本条规定了新型农村社区给水用水量指标,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及现行国家标准为主要依据。给水用水量指标依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结合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调研资料综合确定。农村社区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标为: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80~150L/人•日(最高日)。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浇洒道路广场及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5.2.7社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尽量利用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2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4m。当该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5.2.8为保证给水管网安全,严禁自备水源的供水管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5.2.9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相关规定。5.2.10室外埋地给水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结合社区实际需求并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5.2.11无。5.3排水工程5.3.1本条规定排水原则。排水体制的选择应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新型农村社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规划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避免污水直接排放污染环境。5.3.2本条规定排水定额的确定原则,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较高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一般水平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照用水定额的85%确定,其余新型农村社区可按照用水定额的75%确定。5.3.3污水管径的确定应根据流量进行计算,选择合理管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年版)相关规定。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推荐选用聚乙烯、硬聚氯乙烯等塑料排水管材。5.3.4为了节约成本、节省投资、方便管理,靠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或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型农村社区应将生活污水接管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无法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或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方便运行管理的污水处理技术。5.3.5青岛市的污水处理工艺均采用了比较先进的工艺。目前,青岛市各污水厂采用的工艺运行稳定,出水水质可靠,基本达到一级A出水标准。依据《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2007),排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及《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2002标准中一级排放标准的A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分为农林牧渔业用水、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等。青岛市为缺水型城市,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新型农村社区应积极推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再生水水质根据不同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5.3.6污水处理工艺选取时应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选择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污水处理工艺。具体工艺流程的选取应根据农村社区的特征、经济条件、污水水量及水质等条件确定,设计时要考虑农村社区特点,不能简单套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工艺多种多样,根据对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农村污水处理试点技术工艺方案图集》中试点技术工艺方案总结,适合青岛市农村污水处理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多孔微生物载体曝气工艺、土地处理技术、生物接触氧化法、A/O工艺、毛细管润湿式处理系统、流化床、A2O工艺等。5.3.7污水处理站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新型农村社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且要适度考虑方便再生水回用。5.3.8传统的集中式供排水模式属于“污染物末端处理”结构,无法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和污染物资源化。区域性分质供排水和废物资源化系统,是指在城市的一定区域或居住区(小区群)建立水的循环利用和废物综合处理系统,实现水的分质供给与排放、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废物资源化及能源化等目的。也就是说,在一定区域内实现“能源消耗最低、污染排放最少、废物综合利用”的最优化。区域性分质供排水和废物资源化系统理念体现了“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的原则,与我国当前建设“低碳社会”和“绿色住宅区”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小康社会目标吻合。生活污水被分为洗涤和厨房污水(简称灰水)和大小便及冲洗水(简称黑水),分别收集、分质处理和资源化。由于灰水的污染物浓度低,不与大小便混合,无致病微生物,容易快速净化,且费用低,因此可建立灰水处理和再生单元,将污染物去除和再生利用融合于一体,这部分水净化后,无色无味、水质清澈,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到居民家庭、公共建筑物等用水点,可用于大小便冲洗、绿化、补充景观水体和洗车等用途。大小便和冲洗水通过污水收集管道进入黑水处理单元后,可以通过简单高效的净化技术将其中的氮磷或悬浮状含碳有机物回收,然后将其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将黑水处理的污泥与厨余垃圾等联合用于厌氧发酵制备生物质能源,厌氧发酵后的残余物不含任何重金属,可生产有机肥或绿肥,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5.3.9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当地气候状况、地形条件、重要程度和排水设施各异,同时为防止或减少积水现象,保证社区的安全运行,应合理选择设计暴雨重现期。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社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社区的高强度开发应在社区内进行源头削减,地面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的相关规定执行。5.3.10雨水明沟、管道或暗渠的选择应结合地形及社区景观环境确定,在满足排放需求的基础上,宜选择一次性投资低、日常维护方便简单的方式。雨水排放应就近分散排放,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雨水储存利用。雨水管渠断面尺寸的确定应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取。5.3.11截洪沟的设置应结合社区总体规划,满足防洪要求。5.3.122010年进入汛期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有必要采用低影响开发进行雨水综合管理,通过源头削减、程控、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具体措施包括屋顶绿化、雨水蓄渗、下凹式绿地、透水路面等。5.3.13青岛是缺水型城市,社区杂用水、消防水源等低质用水宜利用净化后的雨水作为补充水源。5.3.14无5.4燃气工程5.4.1新型农村社区应同步实施燃气管网。宜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矿物质气作为气源。暂时无法实施燃气管网的,应按规划预留管网位置。5.4.2远离城镇燃气管网及输气管沿线的社区可根据实际条件建设集中型燃气供应场站,敷设供气管网,实现社区的集中供气。燃气供应场站、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其它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5.4.3远离城镇燃气管网及输气管沿线的社区宜选用沼气、农作物秸秆制气等生物质气。靠近畜禽养殖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结合畜禽养殖区建设集中式沼气池。小型社区可设置小型沼气池。5.4.4秸秆资源充沛的地区应积极推广大型秸秆气化工程,以农作物秸秆制气作为气源,敷设供气管网,实现社区的集中供气。秸秆气化站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安全及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应布置在距离社区50m外的下风侧。5.4.5燃气负荷分类、预测指标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其它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居民生活人均耗气量指标应符合社区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5.4.6燃气调压箱的设置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执行。5.4.7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置应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规定执行。5.5供暖工程5.5.1本条规定了供暖方式。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新型农村社区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解决居民采暖需求。5.5.2本条规定了热源选择原则。新型农村社区的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供热介质的选择、供热参数的选取、管网布置与敷设应参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执行。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采暖供热热源选择应以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和废热为主要热源。在可以选择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和废热为热源的地区不应新建集中锅炉房为热源供热,严禁新建燃煤锅炉房作为集中供热的热源。5.5.3无法利用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和废热为主要热源的新型农村社区应建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集中锅炉房的建设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上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集中锅炉房的规模、供热面积以及其他设计参数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相关规定;社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环境的影响,并且符合当地消防、环保、安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5.5.4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调调节技术应作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和废热供暖的补充方式。选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调调节技术作为供热方式的地区,若天然气非供热用量与供热用量在供暖期产生冲突,应优先满足天然气非供热用途的用气量。天然气供应不足的地区,严禁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调调节技术作为供热方式。5.5.5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由于农村社区分布散落,地区差异较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特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经济收入差距较大,不同居民对采暖需求不同。因此,本着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初期可采用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两种形式,积极推行集中供暖。为暂时不需集中供暖的居民预留集中供暖设施接口,方便其日后使用集中供暖。5.5.6本条规定了无法采用上述热源实施集中供暖的新型农村社区热源选择原则。新型农村社区应积极推广节能高效的新型供暖模式,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广泛采用节能、绿色、环保的新能源作为供热热源;结合新型保温建筑,采用节能、绿色、环保的新技术合理设计供热系统,满足新型农村社区的采暖需求。新型农村社区可以采用太阳能、热泵、沼气以及改良的生物质型煤锅炉等新能源、新技术,这些新能源、新技术既可以作为分散供暖的热源及采暖方式,也可以作为社区独立集中供暖的热源及采暖方式。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暖技术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的供暖技术。5.5.7日照充足的地区,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选择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作为分布式供暖的供暖方式。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设置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做到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严禁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在采暖期为建筑物提供供热采暖,在非采暖期为建筑物提供生活热水或其他用热。5.5.8沼气及秸秆气充足的地区,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选择沼气、秸秆制气热、电、气联产的采暖方式。5.5.9天然水源、污水源、地热源充足的地区,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选择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浅地表能热泵等采暖方式。靠近大中型污水处理厂的社区,宜采用污水源热泵作为采暖方式。5.5.10由于青岛地区各新型农村社区分布零散,各社区存在一定的气候差异,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可作为其它采暖方式的补充。在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空气源热泵启动困难,热交换能力明显下降。因此,在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采暖。5.5.11在满足非供暖用途生产生活用电量前提下,方可采用电加热作为供暖方式及其它供暖方式的补充。5.5.12无。5.5.13热负荷分类及预测指标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参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的相关规定执行。5.5.14换热站设计参数等技术指标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参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执行。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5.6供电工程5.6.1新型农村社区供电电源应满足社区生产生活需求。供电电源的选择应符合总体规划及供电规划的要求,保证社区的供电安全。5.6.2本条规定了供电指标。用电负荷分类、用电负荷预测、用电指标等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电规划、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相关规定。居住用电指标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结合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调研资料确定。公建综合用电指标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确定。5.6.3本条规定了电网及供电设施布置原则。电网及供电设施布置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电规划,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执行。5.6.4本条规定了供电设施。供电设施布置及建设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电规划,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执行。5.6.5供电网络应覆盖社区内所有用电区域,保证用电安全。居民生活用电应采用“一户一表”,分户计量。供电线路应在保证现有生活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适当留有余地,保证供电安全。5.6.6备用电源的设置应结合总体规划和供电规划,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及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执行。5.6.7为保证供电线路的安全,宜沿通向社区的道路采用穿管埋地敷设社区外主干供电线路。暂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预留电力管位,近期采用架空杆线过渡。5.6.8为保证供电线路安全,满足新型农村社区景观需求,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内供电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供电线路的管材、管径及管孔数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及其它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5.6.9为保护环境、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在新型农村社区应积极推广绿色、环保、高效的新能源作为电源。有条件的社区,应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在满足居民生活用电的同时,将余电并入国家电网,提高能源有效利用。5.7通信工程5.7.1为了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信息网络发展,促进新型农村社区中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综合业务通信网路建设,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通信工程建设应在通信工程规划基础上,满足居民需求。5.7.2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本条规定了邮政局(所)及电信局(所)设置选址原则。邮政局(所)及电信局(所)的设置要便于群众使用。邮政局(所)及电信局(所)的数量及选址原则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5.7.3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青岛地区电话普及率应达到100%(以户计)。5.7.4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光缆接入模块点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宜同步实施光纤入户。5.7.5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要在满足现状需求的同时适当留有余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要预留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5.7.6为方便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通信设施宜集中建设。5.7.7为保证通信线路的安全,宜沿通向社区的道路采用穿管埋地敷设社区外主干通信线路。暂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预留通信管位,近期采用架空杆线过渡。5.7.8为保证通信线路安全,满足社区景观需求,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内通信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通信线路的管材、管径及管孔数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605-2010)及其它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5.7.9本条规定了广电工程设计原则。5.7.9.1有线电视、广播电视应全面覆盖,实现村村通、户户通。5.7.9.2为减少地下管线施工对社区道路及居民生活的影响,有线电视管线、广播管线、宽带网络管线、电话管线应同路由敷设。为保证线路安全,满足社区景观需求,有线电视管线、广播管线、宽带网络管线、电话管线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5.8垃圾处理5.8.1本条规定了垃圾分类收集原则。以居民为责任主体,按照垃圾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对易降解的有机垃圾,村庄可建沤肥池或进沼气池处理后返田;有价值的回收物由社区物业公司进行有偿回收;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进入垃圾处理系统,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应参照《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相关规定执行。5.8.2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原则。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的相关规定。5.8.3本条规定了垃圾容器容量及数量设置原则。垃圾容器容量及数量设置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的相关规定。5.8.4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设置原则。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的相关规定。垃圾转运站设置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的相关规定。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5.8.5本条规定了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原则。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的相关规定。5.8.6本条规定了垃圾运输车辆配置原则。压缩式运输车配置数量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垃圾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确定,推荐2~3个社区配置一台压缩式运输车。压缩式垃圾车技术要求应符合《压缩式垃圾车》(CJ/T127-2000)的相关规定。5.8.7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置原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设置执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2005)的相关规定。5.8.8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环保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新型农村社区的环境状况,对农村社区居民环保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社区宣传、成立社区环保组织等方式进行。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6.1总体要求参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2009〕24号)、《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青厅字〔2012〕46号)等文件精神,对青岛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号)特别提出“智慧社区”建设总体要求。6.2职能要求参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2009〕24号)、《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青厅字〔2012〕46号)等文件精神,对青岛市公共服务设施职能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号)及咨询相关科技部门意见,对“智慧社区”系统职能进行了明确。6.3标准要求6.3.2根据社区类别对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在满足社区居民基本服务要求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融合。6.3.3-6.3.4新型农村社区分级配套公建设施类别、设置必要性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是在参照《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省导则)、《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省、市相关技术(规划)导则基础之上,结合对青岛市全域32个各类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实地及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结果进一步细化确定的。6.3.5-6.3.7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这一系列条款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设原则、布设区域和布设范围进行了明确。6.3.8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相关规定,强调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6.3.9按照《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中第5.0.3条中规定,消防点的设置应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结合青岛地区农村特点进行此条规定。6.3.10《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规定为:“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建,必须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农村新型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本导则考虑到青岛市旅游城市特点,并适当为远期旅游接待能力提升预留条件,提高了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标准,要求按每户不低于1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6.3.11《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规定为:表6.3.11-1重点公建的停车位建设指标名称自行车(辆)机动车(辆)社区中心≥10≥5社区超市≥10≥1.5集贸市场≥15≥5餐饮店≥8≥2医疗站≥15≥2本导则在其基础之上,根据社区类型不同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将重点公建设施定义适当进行了扩大,由餐饮店扩大至餐饮娱乐类设施。表6.3.11-2新型农村社区重点公建停车位建设分级指标一览名称Ⅰ类社区Ⅱ类社区自行车(辆)机动车(辆)自行车(辆)机动车(辆)社区中心≥10≥5≥8≥4社区超市≥10≥1.5≥8≥1.5集贸市场≥15≥5≥15≥2餐饮娱乐≥10≥4≥8≥4卫生室≥15≥2≥8≥1.5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③单位为:车位数/100㎡建筑面积。6.3.12本条规定一方面强化了新型农村社区中必设设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可为各社区根据自身特点灵活设置公共服务设置留有余地,避免发生“千村一面”现象。第七章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52
青岛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7.2绿地景观规划7.2.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中7.0.2.3条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8.1.2条绿地率:Ⅰ区农村新型社区不应低于35%,Ⅱ区农村新型社区不应低于30%,Ⅲ区农村新型社区不应低于25%。7.2.1.2《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中8.1.8.2条规定社区内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同时满足不小于4m,面积不小于200m2。8.1.8.4条规定社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民规模分别达到:社区组团不少于0.3m2/人,社区游园(含组团)不少于0.6m2/人:符合新型农村社区的旧村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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