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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devicesDesign,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153-2011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设计35 施工66 调试和验收77 维护管理8附录A(资料性附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10附录B(资料性附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13条文说明1527
DB35/T1153-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福建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伟艺、汪新、童超、王一峰、黄志强、庄鸿辉、常世伟、许燕青、邹建生。本标准为首次制定。27
DB35/T1153-2011引言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拟制修订计划项目表(第一批)》(闽质监标[2009]269号)要求,《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次省地方标准制定的项目之一,由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制定。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合理配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日常维护管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依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27
DB35/T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的电力设备设施、机房、档案室、储物仓库、油漆处理间、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间、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船舶汽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及其它适宜的工业、民用建筑中宜使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所指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指以惰性气体为驱动介质的灭火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以燃气作为驱动介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668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578-2005超细干粉灭火剂GA602干粉灭火装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超细干粉灭火剂superfinepowderfireextinguishingagent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GA578-2005,定义3.2]3.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固定安装在防护区,能通过手动启动或自动探测启动、控制装置并能与报警控制系统联动,具有自检报警和释放反馈功能,由惰性气体作为驱动介质来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置。主要分为微型装置、悬(壁)挂式装置和柜式装置。27
DB35/T1153-20113.2.1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mini-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安装在狭小场所,灭火剂充装量不大于800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2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suspensiontype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固定安装在保护区域,具有一定抗震能力且灭火效能高,采用顶置悬挂安装、侧墙壁挂等多种方式安装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cabinet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集超细干粉贮存容器、驱动组件、干粉释放组件和探测、控制器件于一体的柜体式灭火装置。主要分为三类: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1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gascartridgeoperated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通过贮存在贮气瓶内的驱动气体驱动储粉罐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2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pressure-storage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通过驱动气体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3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powerfulPressure-storageultra-finepowderautomaticfire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并有二次补充驱动气体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3全淹没应用applicationoftotalflooding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该空间,以达到扑灭该空间初期火灾的目的。3.4局部应用applicationoflocalflooding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同时向局部保护对象直接喷射超细干粉灭火剂,以达到扑灭局部保护对象初期火灾的目的。3.5防护区protectedspace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的有限封闭空间。[GB50347-2004,定义2.1.4]3.6防护区不密封度un-sealeddegreeofprotectedspace表示防护区的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部总内表面积的比。27
DB35/T1153-20111 设计4.1一般规定4.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其它不宜用水作为灭火剂的场所,可用于扑灭下列火灾:a)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b)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c)可燃固体表面火灾;d)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设备火灾。4.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灭下列物质的火灾:a)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燃烧;b)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的燃烧等。4.1.3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形式可分为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扑灭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扑灭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4.1.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140和GB50016的规定。4.1.5对同一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安装两具及以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宜设置为自动联动启动方式。4.1.6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不密封度不应大于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b)单个防护区净容积不宜大于2000m3,且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2;c)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d)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e)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防护区灭火剂分布均匀。4.1.7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直接保护对象为液态物质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喷放超细干粉时液体飞溅;c)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2m;d)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5m;e)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7m;f)当被保护物超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最大保护高度时,应采用分层布置保护,其安装高度应按照各类型灭火装置中公布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4.1.8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供应源。4.1.9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GB16668或GA602的规定。特殊温度环境下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各部件能适应环境要求。4.1.10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设计灭火浓度并取相应的安全系数计算确定。4.1.11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输送管路长度不宜超过20m。4.1.12多具联动启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0s。局部应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喷射时间。4.2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4.2.1全淹没应用27
DB35/T1153-2011全淹没应用方式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可按下列公式(1)、(2)和(3)计算:M≥M1+∑M2…………………………………………………(1)M1=V1×C×K1×K2………………………………………………(2)M2=M1×δ1……………………………………………………(3)式中:M——超细干粉灭火剂实际用量,单位为千克(kg);M1——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M2——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kg);V1——防护区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δ1——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柜式装置取10%,其它类型取5%),单位为百分比(%);C——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K2——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单位为无量纲。表1灭火设计浓度应用场所灭火设计浓度C(kg/m3)其它防护区≥0.12图书、档案、文物等易复燃场所≥0.15石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场所≥0.15表2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1.5轻危险级1.2表3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防护区不密封度δ(%)补偿系数K2δ≤51.15<δ≤101.310<δ≤151.54.2.2局部应用4.2.2.1局部应用方式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4.2.2.2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灭火装置或多个喷头保护时,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灭火装置至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1m;b)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面积四周外扩1m计算;c)喷头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d)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应按下列公式(4)、(5)和(6)计算:M≥M1+∑M2…………………………………………………(4)27
DB35/T1153-2011M1=A×CA×K1…………………………………………………(5)M2=M1×δ1……………………………………………………(6)式中A——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CA——单位面积设计用量(取0.50kg/m2),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m2);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4.2.2.3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b)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M=V2×C×K1…………………………………………………(7)式中V2——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C——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c)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超细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4.2.3经过设计计算出用量后,选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N≥………………………………………………………(8)式中N——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单位为具;M3——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4.2.4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其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灭火剂用量确定后,参照灭火装置性能,选择适宜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3布置4.3.1在同一个防护区宜采用同一型式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3.2全淹没应用应根据计算出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布置能符合要求,应使防护区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在较短时间内分布均匀。4.3.3局部应用应根据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按“一”字形、正方形、矩形等方式组合安装在保护对象顶部。必要时,可采用侧喷等方式消除灭火盲区。布局示范可参见附录A。4.3.4在高度大于7m的立体高架库防火保护中,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分层进行配置,顶层以下各层宜按顶层的高度或根据货架结构进行配置。4.3.5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热源、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m。4.3.6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应确保不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且不宜放在容易碰撞处。4.4控制和操作4.4.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一般分为:a)感温元件启动;27
DB35/T1153-2011b)热引发器启动;c)电引发器启动。4.4.2当两具及以上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成联动启动时,联动方式应符合下述规定:a)采用电引发器联动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进行联动并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根据需要进行切换。每个防护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停按钮和声光报警器及释放指示门灯;b)采用热引发器进行联动时,联动应采用环状布线方式,即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最少有两条不同方向的超导线与之相连;c)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需配置DC24V1A的稳压电源;在设计多具联动时应考虑启动电源的容量配置。4.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自动启动,并应启动延迟,延迟时间不宜大于30s。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4.4.4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4.4.5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50116的有关规定。5施工5.1一般规定5.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主管部门同意。5.1.2承担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施工资质。5.1.3在带电区域进行施工操作时,应对施工区域采取断电措施。5.2施工条件5.2.1施工前应具备下述技术资料:a)经法定机构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经消防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2.2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完成施工技术交底。5.2.3施工现场具备下列条件:a)给水供电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b)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c)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d)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座)等支撑结构应能承受不小于5倍装置质量的静荷载。5.2.4施工前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检查:a)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铭牌应清晰、完整;c)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好;27
DB35/T1153-2011d)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上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压力应在规定范围内);e)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5.3施工要求5.3.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喷口的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5.3.2安装在吊顶上的贮压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其喷头和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顶,喷头的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5.3.3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其施工要求还应符合GB50166的有关规定。5.3.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引发器安装人员必须由专业厂家培训合格。引发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引发器的安装操作规程的要求。5.3.5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安全可靠接地。5.3.6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引线必须保持短接,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5.3.7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手动启动装置离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明显标出其对应的防护区名称。5.3.8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设置系统喷放的信号反馈装置,在防护区门外应设有火灾声光警报器。5.3.9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5.3.10联动控制设备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可采用总线制和多线制方式控制。5.3.11联动控制布线应符合GB50254和GB50116的规定。6调试和验收6.1调试6.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6.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5.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6.1.3调试项目应按验收表的项目进行。6.1.4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6.2验收6.2.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2.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后,应对灭火装置、启动装置、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系统组件进行检查,各组件的规格、型号、布置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参见附录B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6.2.3需要进行试喷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试喷方法及数量应执行当地消防验收部门的规定要求。6.2.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27
DB35/T1153-2011a)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b)以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c)经返工或更换部件,仍不合格时,严禁验收。6.2.5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a)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记录;c)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d)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操作说明书及现场培训记录;e)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7维护管理7.1一般规定7.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制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7.1.2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以确保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1.3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负责对控制装置钥匙的保管。7.1.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正式启用时,应具备下列条件:a)本标准6.2.5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b)专职人员职责;c)操作规程和流程图;d)已建立的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的技术档案。7.1.5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进行作业、施工或维护保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确保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符合规定要求;b)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水、油、化学试剂等液体的溅洒或冲击、碰撞等意外行为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造成的损害,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持正常工作;c)因工作需要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其相关组件进行拆卸施工时,应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完成后,立即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恢复原状。7.1.6由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防护区内储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功能而需要进行设计修改时,应报经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7.1.7与消防报警设备联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宜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在报警系统运行满6个月确认正常后,可将启动设置在自动状态。7.1.8维护检查记录参见附录C。7.2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7.2.1每月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内容和要求如下:a)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27
DB35/T1153-2011喷头、感温元件、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以及贮存灭火剂容器、压力表等相关组件外观,应无移位、损坏或腐蚀现象;b)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的充装压力情况,应符合标准规定;c)清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废物,维持整洁;d)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GB50116执行。7.2.2每年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内容和要求除7.2.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检查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c)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d)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配套火灾探测器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功能试验,对联动控制设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操作时,应断开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线或联动控制线,以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检查、维修人员的安全。7.2.3压力表、安全阀等部件应按相关行业要求定期进行校准。7.2.4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使用满两年后,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置:a)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总数2%进行抽样,但最少不应少于2具,对充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超细干粉灭火剂结块,则应更换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b)对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易损的装置部件。c)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更换引发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d)定期清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保持整洁。7.2.5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状态。7.2.6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一经开启喷射,必须重新再充装,维修时应选用原生产厂商或符合原生产厂商技术要求的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A27
DB35/T1153-2011AA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A.1 一字型布置这种布置方式主要应用于保护区域比较狭小或保护对象处于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保护范围内,一般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多采用此种方式布置;或保护对象为长条型而采用局部保护方式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1所示。A.1一字型布置示意图A.2矩型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保护对象来确定布置方式,使用被保护对象处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防护区平面属矩型面积,采用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2所示。A.2矩型布置示意图A.3正方型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保护对象来确定布置方式,使用被保护对象处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防护区平面属正方型面积,采用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3所示。27
DB35/T1153-2011A.3正方型布置示意图A.4多层保护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多层保护对象或超高的保护对象进行分层、分高度来保护被保护对象的布置方式。见图A.4所示。A.4多层保护布置示意图27
DB35/T1153-2011AA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表B.1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完整填写验收表。表B.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安装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查验项目名称查验内容记录查验评定结果查验日期技术资料审查设计图纸国家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复核型号规格数量验收内容查验防护区内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和防护区结构系统安装位置系统安装牢固程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连接和相关功能查验与手动控制按钮的连接和相关功能查验查验结论查验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27
DB35/T1153-2011AA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按表C.1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表C.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使用单位防护区/保护对象执行的规范编号及名称检查类别(巡检、例检、年度)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故障处理情况检查人员签字备注27
DB35/T1153-201127
DB35/T1153-2011福建省地方标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5/TXXXX-XXXX条文说明27
DB35/T1153-2011目次本规范用词说明171 范围182 规范性引用文件183 术语和定义184 设计195 施工246 调试和验收267 维护管理2727
DB35/T1153-2011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27
DB35/T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1范围本条文说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传统的四大(水、气体、泡沫、干粉)固定式灭火装置之一,应用广泛。受到了国内外许多国家的重视。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消防安全的重视,世界各国消防界正在寻找和开发各种新型的灭火技术,而超细干粉灭火剂正是干粉灭火剂中的新型、应用较成熟的技术之一。超细干粉灭火剂是一种性能良好、应用范围广泛的新型灭火剂,在物理性质上表现为一种干燥的、易流动的并具有防潮、防结块性能的固体粉末,经加压、喷射后呈雾状云的形态分布于保护空间。超细干粉灭火剂经过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灭火剂最大灭火浓度不大于0.15㎏/m3,既可应用于全淹没灭火,又可应用局部保护灭火,适用于在各种场所扑灭A、B、C、E类火灾。灭火剂对大气臭氧层耗减潜能值(ODP)为零,温室效应潜能值(GWP)为零,无毒无害,对保护物品无腐蚀,对人体无刺激。本规范的制定,为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以及系统的维护提供了技术依据,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推广及使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本条文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应用范围做了一个简要的概述,但并不表示只能局限在以上范围内。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在所有普通干粉灭火器适用的场所使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用于一些不能使用水的场所的灭火,并能达到很好的灭火效果,如图书室、档案室等纸质资料储存场所。本规范中所指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指以氮气等惰性气体为驱动介质的贮压式和贮气瓶式的灭火装置。此类灭火装置喷射时间较长,能有效的释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具有持续性,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浓度,达到灭火效果。本条文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除本规范中已指明的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规范:——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有关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部件、超细干粉灭火剂标准;——其它有关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条文主要是列出本规范引用的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属于新型的技术,在很多方面有自己的独特性,很多都优于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所以可以参照相关的标准为基础来实现。3术语和定义很多属于新的术语,结合了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定义。27
DB35/T1153-2011全淹没应用与《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中2.1.2的术语基本一致,但因为本规范中主要指的是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而不是指灭火系统,所以有做针对性的修改。全淹没应用与《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中2.1.3术语基本一致,但因为本规范中主要指的是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而不是指灭火系统,所以有做针对性的修改。4设计4.1一般规定4.1.1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扑灭的火灾类型,即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可燃气体火灾及各类带电设备的火灾。灭火试验的结果表明,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扑灭上述物质火灾迅速有效。在我国相关规范中,如《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对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应用作了相应规定。4.1.2同其它灭火剂一样,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不是万能型灭火剂,扑灭的火灾类型也有局限性。也就是说超细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资的火灾不起灭火作用。超细干粉灭火剂不能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本身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烧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而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部起化学反应将火扑灭,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属氧化物,如钾、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超细干粉灭火剂来扑灭。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干沙、石墨、氯化钠等特种超细干粉灭火剂。而特种超细干粉灭火剂目前工程中设计数据不足。因此,本规范不涉及此类灭火装置。4.1.3本条文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规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方式分为两种类型:即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其二是规定两种应用方式的不同应用范围,全淹没应用主要应用于封闭的空间里;而局部应用既可应用于封闭的空间,也可以应用于敞开的空间或非空间。但二者都是扑灭表面火灾。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就可以组成灭火系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组成全淹没或局部系统。4.1.4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为设计人员能正确判断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合理确定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和选择用的规格、型号提供了依据。4.1.5为能够取得灭火装置使用的预期灭火效果,每个保护区域内的多具灭火装置应组成灭火系统,并能同时启动,以促进超细干粉状态的形成和持续作用。更合理的发挥效果。4.1.6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方式的防护区条件。——a)款等效采用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技术参数。规定了对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的总面积(即不密封度)不能大于防护区内表面积(侧面、底面和顶部)的15%。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的总面积超过总表面积的15%时,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应指出,在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具体选择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规定“开口不应设在底面”是因为喷出的灭火剂粉雾一般都是从上向下,带有一定动能和势能,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b)款根据现有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性能,规定全淹没方式的单具最大净保护空间不应大于2000m3,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500m2,这是由于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可能设计得很大,同时每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均为一个启动点,27
DB35/T1153-2011一个防护区内布置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不宜太多,考虑到超细干粉灭火剂在喷射过程中的有效扩散和扩散时间,同时也参考了厂家的试验数据及实际应用的技术参数而定的。当防护区大于这个数值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分区进行保护。也就是根据现场保护对象或保护区域的情况,将一个大的防护区分成几个小的防护区来进行分区保护。——c)款规定了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和强度,因为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本条等效采用《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中第3.1.2条第2款的数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灭火剂的,灭火剂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体积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因此采用了此设计数据。——d)款规定了防护区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2/3以上,其原因是因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灭火时喷出的粉雾密度比空气密度大,灭火剂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为了防止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形成的粉雾在泄压口流失过多,因此规定了泄压口的位置高度。4.1.7本条规定了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防护对象的条件。——a)款本条参照国内气体灭火系统规范,规定了局部应用的应用条件。其中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是引用《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中的数据。局部应用保护的计算法是参照《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中的规定。——b)款考虑到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方式,并为了防止被保护场所中的可燃液体的飞溅,形成二次着火源,所以规定灭火装置距被保护对象最近距离不得小于1m。——c)款考虑到各种类型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容积大小、充装的灭火剂与驱动气体的比值不同,规定了保护对象高度的不同,限定了不同类型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局部应用时的高度。经过试验表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此高度具有最大保护范围和灭火效果。——d)款当保护高度超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采用分层保护,其安装高度应按照各型号灭火装置中注册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例如:某仓库设计有三种型号的灭火装置进行保护,三种型号灭火装置的最大安装高度分别为4.13m、5.3m和7m,则消防层层高为不大于4.13m,如果立体库货架高度为18m,则消防层分为三层布置,各层高度为6m。即消防层层高分别为6m、12m和18m。4.1.8本条规定防护区域、被保护对象所处环境温度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9喷射灭火剂前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的目的是防止引起爆炸。同时,也可防止淡化灭火剂浓度,影响灭火。4.1.10本条规定设计时应考虑防护区域内被保护对象的危险级别,通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系数,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灭火效果。在一些特殊使用场合应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可选取较大的安全系数来保证灭火效果。4.1.11本条规定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进行一定限度的管路延伸,但管路延伸距离不宜超过20m。这主要是指从出粉阀到最远端的喷头的用管长度,是从试验数据及实际应用的情况来得出的。4.1.12本条主要是参考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并经过试验验证。考虑到局部用时的复杂情况,如有复燃危险的场所,可增加喷射时间。4.2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4.2.1本条参照国内外同类灭火装置技术标准,规定了全淹没灭火形式干粉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和参数的确定方法。计算示例:如某喷漆车间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经选择确定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因车间使用的喷漆材料易燃易爆,属严重危险等级场所,且不密闭程度<5%,现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设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27
DB35/T1153-2011M≥M1+∑M2M1=V1×C×K1×K2M2=M1×δ1N=M/M3式中:M——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为千克(kg);V1——防护区净容积为立方米(m3);喷漆室长15m、宽6m、高5.5m,V=15×6×5.5=495m3;C——设计灭火浓度,按DB35/T1153-2011中表1取0.15kg/m3;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DB35/T1153-2011中表2取2;K2——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DB35/T1153-2011中表3取1.1;N——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单位为具;M3——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额定充装量,为7kg。M1=V1×C×K1×K2=495×0.15×2×1.1=163.35(kg)M=M1+M2=163.35+163.35×5%=171.5(kg)N=M/M3=171.5/7=24.5(具)选用超细干粉灭火剂额定充装量为7k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25具。可组成全淹没灭火并与探测报警系统联动。4.2.2.1局部应用的设计方法分为面积法和体积法,这是国内外标准比较一致的分类法。面积法仅适用于着火部位为比较平直表面情况,体积法适用于着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情况。4.2.2.2本条规定了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的要求。——a)款规定保护对象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当多具装置保护一个对象时,应确保所保护对象处于喷头的保护范围内。确定适当的距离是为了让灭火剂更好的喷放,短时间内能很好的扩散。——b)款规定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向保护面积的四周外扩1m,是为了增加保护的可靠性。——c)款是为了保证可靠灭火,规定喷头的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的原则。通常喷头采用等距布置的方法,使保护面积被有效灭火的超细干粉雾完全覆盖。由于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保护面积为圆形,正方形保护面积指圆内正方形,其计算方法:正方形保护面积=(圆形保护面积×2)/π。d)款参照国内外同类灭火装置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形式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计算示例:某工厂油淬火处理车间油池拟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应用保护,因油池油面呈平面且属严重危险等级场所,现采用面积法计算过程如下:M≥M1+∑M2M1=A×CA×K1M2=M1×δ1N=M/M327
DB35/T1153-2011式中:A—设计面积为平方米(㎡),油池长5m、宽3m,A=5×3=15m2;CA—单位面积设计用量为千克/平方米(kg/㎡),取0.50kg/m2;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DB35/T1153-2011中表2取2;N——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单位为具;M3——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额定充装量,为4kg。M1=A×CA×K1=15×0.5×2=15(kg)M=M1+M2=15+15×5%=15.75(kg)N=M/M3=15.75/4=3.94(具)选用超细干粉灭火剂额定充装量为4k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具。采用均衡布置的方法,并可与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控制。4.2.2.3本条规定了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的要求。——a)款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采用假定的封闭罩体积,这是国内外标准比较一致的计算方法。本款规定,封闭罩的底是实际的底,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计算体积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其中1.5m直接采用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中的数据。——b)款规定了体积法灭火剂设计用量的计算方法。式中的灭火浓度C按企业产品的实际数据取值。该计算公式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并经试验验证而确定。计算示例:某库房危险品货架长3m,宽2m,高2.5m,四面及顶部为无围栏结构。拟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保护,采用体积法设计,求灭火剂设计用量。保护对象计算体积V2为:V2=(1.5+3+1.5)×(1.5+2+1.5)×(1.5+2.5)=6×5×4=120(m3)灭火剂用量M为:M=V2×C×K1=120×0.15×1.5=27(kg)N=M/M3=27/7=3.86(具)可以选用超细干粉灭火剂额定充装量为7k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具,采用均衡方式布置在货架上方。4.2.3本条规定计算出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用量后,应根据选用的灭火装置的充装量的大小来计算出数量的计算方法。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有多种型号,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对合适的型号。4.2.4本条规定针对一些特殊的场所,如立体高架库这类多格层、大高度的情况,应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以货格为灭火单元进行保护,可采用侧面安装、加装侧喷头的方式来解决灭火装置喷射效果,同时又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27
DB35/T1153-20114.3布置4.3.1~4.3.3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确定和布置的原则和方法。在计算出灭火剂用量后,根据防护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装置的规格(灭火剂充装量),将灭火剂用量除以单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充装量等于确定灭火装置的数量。防护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应根据安装现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安装的位置,如当在顶梁结构内时,安装区域的顶部会用不同高度的梁架,安装时应尽量避开,以消除灭火剂喷放时梁架对灭火剂的阻隔作用,使灭火剂能更加均匀、有效的释放。4.3.4本条主要是因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高安装高度和影响灭火装置灭火剂喷洒效果的距离,是根据试验数据和工程实践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应的的技术标准而确定;对于仓库高度或货物堆垛高度超过7m的保护空间可以采取特殊布置的方法来解决,如遇特殊工程要进行具体设计方案论证。4.3.5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热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m,是为了防止灭火装置误启动。距离通风口的距离不小于1m,是为了防止灭火剂释放后流失量过大,影响灭火效果。4.3.6本条规定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不影响到保护对象或保护区内设备的正常操作,且不容易碰撞处,是因为不应出现安装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后使设备不能操作,在设计安装时应考虑现场的一些特定情况,选择适宜类型的灭火装置及适当的安装位置;碰撞容易造成灭火装置喷头、电或热引发器等部件损伤,影响灭火装置正常功能发挥。4.4控制和操作4.4.1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包括感温元件启动、热引发器启动和电引发器启动。——a)款主要是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元件主要是通过喷头上的感温件(感温玻璃泡、易熔合金等)达到设定值来启动灭火装置。——b)款主要是指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上加装热敏装置(热敏线等),通过其提供能量来启动喷头的感温件从而启动灭火装置。——c)款主要是指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上加装电热装置(电热丝等),通过其提供能量来启动喷头的感温件从而启动灭火装置。这三种启动方式主要是针对悬(壁)挂式安装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三种启动方式中感温元件是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本身部件就固有存在的,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启动温度的感温元件。热引发器和电引发器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加装的,也可以实现同时具备三种启动方式。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通常情况下都采用电控启动方式,因为柜式装置的启动是通过一整套部件动作来完成的,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快速的启动,所以采用电控启动方式。但也可以针对不同的使用场所通过不同的启动部件来实现多种启动,如保护野外场所、无电场所时可采用感温元件来探测温度变化进而启动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这类型启动部件是需要单独加装的。4.4.2本条规定当两具及以上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需要联动启动时应符合的要求。——a)款因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地发现火情和扑灭火灾,当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灭火装置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实现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灭。但自动控制装置也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装置置于自动控制状态,故要求控制系统应同时具有手动启动功能,且两种功能可随意切换。由于探测器受其自身的质量和环境的影响,在长期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误报的可能。为了提高报警系统的可靠性,避免因探测器误报引起超细干粉自动27
DB35/T1153-2011灭火装置误动作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通常在保护区设置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探测器进行复合探测。本条规定应在接收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灭火装置,是指只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都探测出保护区存在火警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装置的指令。——b)款规定了采用热引发器进行联动时,联动的启动线呈环状方式布置,主要是为了确保灭火装置能安全可靠的动作。两根超导线在连接时将其中一根超导线一端与另一根超导线一端重叠在一起,两根线之间不应有其它部件,重叠长度150mm~250mm左右,用细尼绒扎带在重叠范围内均匀分3处~4处扎紧。——c)款规定了采用电引发器的设计时应考虑功率,主要是为了确保多具联动启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能迅速、安全、可靠的动作,避免出现启动电压下降、启动电流不够等情况的出现。4.4.3~4.4.4本条规定了延迟时间,为了确保人员疏散。手动启动装置是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附近的人员在发现火险时启动灭火装置的手段之一,故要求它们安装在靠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又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的位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在报警控制系统启动后的延迟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不能够实施喷放灭火剂的情况时可采用的一种使系统中止的手段之一。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有人错按了启动按钮;火情未到非启动灭火装置不可的地步,可改用其它简易灭火手段;区域内还有人员未完全撤离等等。一旦开始喷放灭火剂,手动紧急停止按钮便失去了作用。启动紧急停止装置后,虽然系统控制装置停止了后继动作,但灭火装置仍然处于蓄势待发的状态,这时仍有可能需要重新启动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比如有人错按了紧急停止按钮,防护区内被困人员已经撤离等。所以,要求做到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按钮后,手动启动按钮可以再次启动。4.4.5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对电源和自动控制装置的有关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电源与自动控制装置除了满足本规程的功能要求之外,还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5施工5.1一般规定5.1.1本条规定施工安装应按图纸进行。由于图纸是设计人员根据国家消防规范的各项法规性条文,针对甲方要求及不同消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用图、文形式来制订的权威性文件,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真审核同意后而确定下来的,施工单位无权随意更改。特殊情况时,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原设计单位更改并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备案后,施工单位才能按更改的技术文件施工。5.1.2按照建设部资质条例要求制定。施工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定执业资格证书。5.1.3本条规定在带电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对相应的施工区域进行断电。主要是出于对施工人员、相关设备的安全方面的考虑。5.2施工条件5.2.1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施工应具备的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是指导正确安装、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施工图和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是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施工的技术依据,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设备材料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27
DB35/T1153-2011的使用说明书是设备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特点、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与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安装的特殊要求及使用、维护方法与要求等。这些资料不仅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监督主管机构审查、检查施工质量,而且是施工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需的。产品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是保证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所用的设备与材料质量符合要求的可靠技术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为经具备资质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5.2.2为保证工程质量,开工前,应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装质量检验计划。组织施工人员消化图纸,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按图纸进行工程现场技术交底。5.2.3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程施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多年实践证明可行。其中,水电条件是施工的起码条件;防护区等设置条件是设计方案的依据;基建条件还包括基础、防护区的预埋件及抗压强度等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由于在喷放时会产生与喷射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因此安装灭火装置的墙面(顶或框架)上应有承重结构,且能够承受5倍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重量的静力负载。5.2.4本条规定安装前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对照设计文件进行核实,避免出现差错,影响灭火保护效果。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外观进行要求是考虑到系统从生产厂搬运到施工现场的过程中,有可能因意外原因造成损伤,经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安装,才能保证灭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贮压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是灭火装置十分重要的质量指标,驱动介质是实现灭火装置发挥灭火效果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本条规定施工前应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要求贮罐上的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允许安装。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主要从安全方面进行考虑,避免在安装过程中出现误喷放。安装前,应用万用表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样本的规定。5.3施工要求5.3.1本条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牢固,防止出现晃动,以保证喷发时射点准确,提高灭火的效率。喷口的方向一定要按设计进行调整,方向有偏差会使装置喷放时保护区域位置发生偏离影响保护效果,严重的会造成灭火失败。当使用角度可调的支架时,应在调定角度之后,紧固锁定螺母。如果另作专用支架,则应按每具5kN反作用力进行受力计算。5.3.2安装在吊顶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为便于日常检查和灭火剂的喷放,要求其喷头和压力表应露出吊顶。5.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对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均作了规定。虽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控制接口和启动线路略显复杂,但其安装方法与火灾报警系统是相通或接近的。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其施工要求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5.3.4本条对施工的关键环节即引发器的安装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内电引发器采用电流作为动力源,热引发器采用类似火药为动力源具有一定的威力,安全问题应慎之又慎。故安装人员须经过生产厂家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安装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3.5本条规定源自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主要是为了安全施工,消除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消除静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接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接地线应安全可靠,接地电阻小于100Ω。5.3.6电引发器为不可逆反的一次性启动装置,一旦引发,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则必喷无疑。所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绝不能参加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任何试运行等功能试验。本条就是为此而特地规定的,保持电引发器的两引线短接状态,直到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将两线分开,再可靠接入启动控制电路中。27
DB35/T1153-20115.3.7本条规定手动控制应设在便于人员操作的地方,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错按其他按钮,故要求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5.3.8本条规定了在联动启动功能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中信号反馈装置应如何设置。目的在于向在防护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释放的灭火剂的危害。防护区外入口处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灭火剂喷放标志灯,旨在提示防护区内正在喷放灭火剂灭火,人员不能进入,以免受到伤害。防护区内外设置的警报器声响,通常明显区别于上下班铃声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力警铃等声响。警报声响通常比环境噪声高30dB。5.3.9本条规定了与灭火装置配套的联动控制设备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的要求,还应具备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5.3.10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为了提高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安全性,联动控制设备对控制接口可采用总线制,也可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5.3.11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布线应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6调试和验收6.1调试6.1.1本条明确了进行调试前期应完成工作内容,明确了系统调试的顺序。调试包括自动启动程序,因此在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才能进行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工作。当没有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时,可以直接调试灭火装置。6.1.2技术资料完整,是制定调试方案的必要条件。检查内容是对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确保调试工作顺利完成。由于灭火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可能需要涉及灭火装置和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人员有时还涉及到不同的厂家和单位,因此需要考虑对人员和财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灭火剂对防护区有一定的污染,调试时要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产生误喷。6.1.3本条规定了调试内容和方法。调试的目的是为了验收做前期准备,可直接按验收表的项目进行调试。6.1.4调试完成后,对一些动作的阀门及信号部件需及时复位,使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回复正常工作状态,准备工程验收。6.2验收6.2.1本条规定了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进行全面核查和做出客观的评价。6.2.2本条规定了验收时需要进行试喷时,按当地消防验收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工程设计时应考虑到试喷的数量。6.2.3本条规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的验收内容,包括灭火装置、启动装置、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布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及安装要求,并规定应按DB35/T1153-2011附录B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6.2.4本条提出了系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27
DB35/T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设备或返工,更换设备包括更换系统组件或成套装置。相应的也需要变更验收时的技术方案或文件。以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投入使用。6.2.5本条规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完备的技术资料是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效监督的基础,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的质量作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也是保证顺利完成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7维护管理7.1一般规定7.1.1本条规定了投入使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是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践证明,目前尚无一种灭火系统在没有平时的精心维护下,就能发挥良好作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是一种性能良好的灭火系统,但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才能发挥其作用。7.1.2~7.1.3本条规定专业消防上岗制度,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这是根据以下原因确定的:a)灭火系统必须进行长期的维护和管理;b)灭火系统的检查维护,需要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基本技术和专业知识才能胜任;c),不仅需要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素质,不致于慌乱中操作错误,同时又需要有系统的钥匙,才能正常有效的发挥作用,不错过灭火的有利时机。7.1.4本条规定了系统维护管理应具备的文件资料;为了搞好检查、维护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性能、构造和检查维护方法,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为了保持灭火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在需要时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各种操作,应预先制定灭火装置的操作规程。7.1.5本条规定了在已使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内施工、维护保养时的规定。7.1.6当保护对象或保护区与原始的设计方案有较大的变动,影响到原来设计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应报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实施修改。因为当初的设计方案是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结合灭火装置的性能而制定的,如出现较大变动时,会直接影响灭火效果。7.1.7本条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考虑。工程实践中发现,报警系统在初期运行过程中,容易因为环境的影响出现误报警,为了消除误报警带来的影响,所以建议前期将系统启动功能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7.2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7.2.1本条规定是根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结构特点、产品的维护使用要求确定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内的压力是灭火装置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检查时,必须检查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发现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色区,应及时充压。7.2.2本条规定了每年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检查的内容。检查各组成部分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灭火装置正常运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其中规定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是设计时根据灭火装置的性能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情况设计安装的,如果与原位置发生偏移,会影响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整体防护。7.2.3本条规定了压力表、安全阀等属于特殊的部件应按相关行业要求进行定期校准。7.2.4~7.2.5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使用满两年后,应进行处置的方法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相关行业要求,对贮压式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使用满一定年限后,应进行检查维修。实践经验结合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结构特点和部件的性能,规定使用每满两年后就应进行一次符合本规程的检查和处理。每次检查合格后,重新计算使用年限。7.2.6本条规定更换灭火装置的零部件应考虑到生产厂商在设计时的技术要求,尽量采用原生产厂商提供的零部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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