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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促进浙江省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防止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根据国家污泥相关政策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贮存、处理、运输、综合利用及最终处置过程中的技术选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可用以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环评和验收等工作。1.3城市下水道、给水厂污泥及河道淤泥的处理处置和污染控制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67号)—27—
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CJ3025-19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4284-19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85.(1~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7—
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GB50295-2008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6763-2000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于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CJ/T23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CJ/T309-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248-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T291-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290-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89-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CJ247-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5101-2003烧结普通砖GB13544-2000烧结多孔砖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JC/T622-1996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2838-1981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T17431.1-1998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轻集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泥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3.2物化污泥—27—
物化污泥是指在以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3.3生化污泥生化污泥是指以生物方法处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3.4脱水污泥脱水污泥是指经浓缩,采取调理、消化等方式,并经机械脱水后的污泥,包括脱水生化污泥和脱水物化污泥。3.5污泥处理污泥处理是指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厌氧消化、好氧消化、调理、机械脱水、干化。3.6厌氧消化厌氧消化是指污泥单独或与其他有机物混合,在控制一定条件下,利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沼气等产物的过程。3.7好氧消化好氧消化是指污泥在控制一定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的作用,将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成无机气体的过程。3.8污泥处置污泥处置是指将处理后的污泥以生物、填埋、焚烧等方式,使其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主要包括肥料利用、建材利用、土地利用、焚烧、填埋、金属回收。3.9肥料利用肥料利用是指脱水污泥在控制一定条件下,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将其中的有机质分解、腐熟并转化为稳定腐殖土,作为肥料、土壤改良材料的过程,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3.10建材利用—27—
建材利用是指采用无机化的方式将脱水污泥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的过程。3.11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是指将脱水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和山体修复等场合,作为基质土使用的过程。3.12焚烧焚烧是指将处理后的污泥在控制一定条件下,依靠自身的热值或辅助燃料,进行氧化反应,使有害物质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垃圾焚烧和危废焚烧。3.13填埋填料是指将脱水污泥置于一种按照工程理论、土工标准和环保要求建设的场地,使有害物质得到控制,减少对环境污染的过程,主要包括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3.14金属回收金属回收指提取特定行业(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等)脱水污泥中有价金属物质的过程。4污泥分类4.1分类目的为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科学性和经济性,根据污泥的产生过程和性质,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污泥进行分类,便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处置方式。4.2污泥类型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将污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等三大类共十二种,具体见表1。表1污泥分类表污泥种类产生来源风险程度WN01偏远乡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所有污泥轻度WN02无制药、化工、印染、制革和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污泥WN03无制药、化工、印染、制革和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市县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污泥—27—
WN04造纸(再生纸)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化污泥WN05有制药、化工、印染、制革和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乡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污泥中度WN06有制药、化工、印染、制革和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市县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污泥WN07造纸(再生纸)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物化污泥WN08制药、化工、制革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化污泥WN09印染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污泥WN10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所有污泥重度WN11制药、化工、制革行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其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物化污泥WN12除制药、化工、电镀、制革外,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所有污泥注:城市下水道、给水厂污泥及河道淤泥可参照类似的污水处理过程进行分类。5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要求5.1污泥处理技术及要求5.1.1厌氧消化1、技术介绍厌氧消化是将浓缩后的生化污泥在厌氧条件下,使有机质转化为沼气和二氧化碳,减少有机污染物,并且产生沼气的技术。厌氧消化可以减少污泥量,稳定污泥性质,提高污泥的脱水效果,减少污泥恶臭,提高污泥的卫生质量。通常,厌氧消化系统由厌氧消化池、进出料系统、搅拌系统、加温系统、气体收集净化和利用系统组成。该技术的优点是稳定化效果好,能耗较低,适用于风险程度为轻度和中度的污泥处理。—27—
2、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污泥经过厌氧消化后,有机物降解40%以上,产生的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二氧化碳、甲硫醇、硫化氢等,需经脱硫处理后方可作为能源利用。厌氧消化后的污泥需进一步机械脱水,并采用相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置。3、技术风险(1)污泥厌氧消化产沼气的同时,也产生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理容易造成事故;(2)污泥厌氧消化设备单位投资高,工艺复杂,运行管理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停留时间较长;(3)如果产生的沼气得不到合理利用,会造成增加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并存在安全隐患;(4)消化后的污泥中重金属含量有所增加,热值降低,增加了污泥的处置难度。5.1.2好氧消化1、技术介绍好氧消化技术是一种污泥减量化处理技术,其原理是,将生化污泥中的微生物通过其细胞原生质的内源或自身氧化取得能量的一种方法。在此过程中,细胞物质中可生物降解的组分被逐渐氧化为二氧化碳、水和氨,而氨最终被氧化为硝酸盐。污泥好氧消化包括常温好氧消化和高温好氧消化两类。该技术的优点是设备投资少、操作相对简单、无臭味、杀菌效果好,适用于风险程度为轻度和中度的污泥处理。2、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污泥经过好氧消化后,质量可以减少50%以上,并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好氧消化后的污泥需进一步机械脱水,并采用相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置。—27—
3、技术风险(1)污泥中磷得到释放,可能造成排放水的磷污染;(2)与厌氧消化相比,需添加曝气设备,能耗大;(3)消化后的污泥中重金属含量有所增加,热值降低,增加了污泥的处置难度。5.1.3污泥调理1、技术介绍污泥调理主要包括温差调理、化学调理和生物絮凝调理三种技术,本导则指的是化学调理。化学调理是应用最多的污泥调理法,化学调理的原理是通过向污泥中投加调理剂,改善污泥的脱水性,调整pH以减少和抑制污泥中的病原菌。污泥调理过程中投加的调理剂包括混凝剂(如铁盐、铝盐及聚铁、聚铝等无机高分子化合物)、絮凝剂(如阳离子型有机高分子聚合电解质等)、助滤剂(如硅藻土,酸性白土,锯屑,电厂粉煤灰,石灰及贝壳粉等)和稳定剂(如石灰等)。该技术的优点是投资较省,操作简单,普遍适用于各类污泥的处理。2、技术要求调理剂作为混凝剂、絮凝剂、助滤剂和稳定剂使用时,投加量应根据小型试验效果确定,试验方法参照《混凝沉淀烧杯试验方法》(CECS130:2001)执行。调理过程中的恶臭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调理后的污泥需进一步机械脱水,并采用相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置。3、技术风险(1)向污泥中加入调理剂将增加脱水污泥体积和质量,可能会增加污泥处置费用;(2)向污泥中加入的调理剂有可能改变污泥中营养物质的分子结构和形态,降低其作为肥料的价值;—27—
(3)向污泥中加入调理剂可能会改变污泥的性质,可能会给后续的处置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5.1.4机械脱水1、技术介绍机械脱水是以过滤介质两面的压力差作为推动力,使污泥水分强制通过过滤介质,固体物质被截流在介质上,从而降低污泥含水率,主要包括:真空过滤脱水、压滤脱水、离心脱水。常用的机械脱水设备有板框压滤机、浓缩一体机、螺旋脱水机、高速离心脱水机、高压平板脱水机等五种。各类污泥的处理均可采用该技术。各种脱水设备的脱水效果见表2(处理前污泥含水率以98%计)。表2脱水设备处理效果设备类型处理效果板框压滤机处理后污泥含水率80-85%浓缩一体机处理后污泥含水率80-85%螺旋脱水机处理后污泥含水率75-80%高速离心脱水机处理后污泥含水率70-75%高压平板脱水机处理后污泥含水率50-70%2、技术要求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当含水率>98%时,应先对污泥进行调理,以提高机械脱水效率。脱水后污泥需采用相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置。3、技术风险(1)各种机械脱水设备对污泥的含水率都有要求,如没有前置设施降低其含水率,脱水效率会大大降低;(2)污泥脱水需要较大的压力差,因而动力消耗较大,滤布需要经常清洗,定期更换。5.1.5污泥干化—27—
1、技术介绍干化是一种污泥深度脱水方式,干化过程是将热能传递至污泥中的水,并使其汽化,以降低污泥的含水率。利用自然热源(太阳能)的干化过程称为自然干化,使用人工能源作为热源的则称为热干化,本导则指的是热干化。该技术对各类污泥普遍适用。2、技术要求污泥热干化设施应选择在就近持续、稳定可获得余热热源的地方,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火力发电厂、水泥厂等附近,鼓励利用其废热、烟气等低品味能源作为热源。一般不宜采用一次优质能源作为污泥干化热源。污泥的含水率可以根据其处置要求进行控制。该技术常作为焚烧处置的处理技术。污泥热干化厂应对排放尾气进行净化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源的标准要求。3、技术风险(1)污泥干化过程中,污泥中的有毒有害气态物质,如硫化氢、氨气、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容易逸出,污染大气环境;(2)目前使用的污泥干燥工艺与设备,总体来说,单位设备(容积或面积)的传热系数偏低,造成设备过于庞大,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较高。5.2污泥处置技术及要求5.2.1肥料利用1、技术介绍是指将脱水污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好氧堆肥的方式,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其中的有机物分解并达到腐熟稳定后,用作肥料。—27—
肥料利用主要指好氧堆肥,是在有氧条件下,好氧微生物对污泥进行分解、转化并生产出堆肥产品的过程,好氧堆肥可以杀灭一些不耐高温的病原菌及虫卵。该技术建设和运行成本相对较少,技术难度不高,节约能源,适用于风险程度为轻度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脱水污泥肥料利用时,需满足的要求有:(1)含水率宜为55%~65%;(2)有机质含量宜≥30%(以干基计);(3)碳氮比(C/N)宜为20:1~30:1;(4)污泥的pH控制在6~9之间;(5)重金属含量指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的规定;(6)污泥堆肥过程中的恶臭排放应当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7)堆肥产品质量应当满足《有机肥料》(NY525-2002)要求;(8)堆肥产品适合作为农作物及经济作物肥料使用。3、技术风险(1)目前,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混合处理的情况较为普遍,污泥中的重金属含量相对较高,采用肥料利用技术,可能会增大污泥中的重金属(汞、镉、铅、铬等),通过土壤、地下水等途径进入食物链的机率;(2)污泥中含有的大量氮、磷营养元素如不能被植物及时吸收,会随雨水径流进入地表水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进入地下水引起地下水的硝酸盐污染;(3)部分含盐量高的污泥会明显提高土壤的电导率,过高的盐分会破坏养分之间的平衡,抑制植物对养分的吸收,甚至会对植物根系造成直接的伤害;(4)与化学肥料相比,堆肥产品的氮、磷、钾等含量偏低,市场前景较差;(5)堆肥过程的恶臭污染治理投资较大。—27—
5.2.2土地利用1、技术介绍土地利用主要是经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作园林绿化、山体修复等养护过程的基质土、土壤改良材料等,或者作为填埋场运行过程中的覆盖用土。污泥土地利用投资少、能耗低,运行费用低,有较好的应用前景。该技术适用于风险程度为轻度和中度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采用土地利用的脱水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要求。具体的泥质要求如下:(1)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处理,重金属含量指标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2007);(2)应无明显臭味,臭度须小于2级(六级臭度);(3)用作园林绿化时含水率<40%,用作垃圾覆盖土时含水率≤45%;(4)pH宜控制在6~8.5之间;(5)有机物含量宜≥20%(以干基计);(6)土壤本底土质为砂石土时,禁止污泥土地利用。3、技术风险(1)污泥中含有许多的有害物质(盐份、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等),这些物质随污泥的土地利用进入到土壤中,可能会对土壤的植物系统、地表水、地下水系统产生影响,造成环境与人类健康风险;(2)采用土地利用的,要对污泥泥质、利用地点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分析,管理成本较高。5.2.3建材利用1、技术介绍—27—
通常是将脱水污泥经干燥后,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建材利用不仅能将大量脱水污泥有效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该技术适用于风险程度为轻度和中度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1)在建材利用前,须进行稳定化处理,避免与人体直接接触;(2)用于烧结制砖的,脱水污泥与粘土等物质的配比一般不应超过1:10,《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03)的规定;(3)替代混凝土中砂的,应当符合《硅酸盐建筑制品用砂》JC/T622-1996的规定。;(4)用于水泥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规定;(5)用于陶粒生产的,产品的吸水率和抗压强度应满足《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1981)的要求,堆积密度和筒压强度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1998)的要求;(6)应确保建材产品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6-2007)和《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于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6763-2000)要求;(7)建材利用过程中的烟气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3、技术风险(1)在建材利用过程中,污泥中的重金属会进入建材产品,因此,制成的建材产品的应用有一定的局限性;(2)在高温环境下,低沸点的重金属容易从污泥中游离到气相,附着在烟气的尘粒上,因而收集的飞灰需要妥善处理;(3)污泥制砖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治理成本高。—27—
5.2.4金属回收1、技术介绍金属回收是利用化学法将脱水污泥中的金属提取出来的综合利用技术,主要用于含贵重金属(如铜、镍等)污泥的处置。该技术适用于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1)避免与人体直接接触,生产的产品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2)对污泥直接进行金属回收时,污泥含水率须小于80%;(3)金属回收利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设计和建设。所有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相关国家标准;(4)金属回收利用后产生的残渣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妥善处置。3、技术风险(1)金属回收过程总产生浸泡液、清洗废水等,根据不同工艺可能含有酸、碱、氯、硫、氟等污染物;(2)根据金属回收的工艺不同,其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可能属于危险废物;(3)在回收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有氨、氯化氢等的有害气体。5.2.5垃圾焚烧1、技术介绍垃圾焚烧是指,在生活垃圾焚烧、热电(火电)、水泥回转窑等设施中,依靠污泥自身热值或辅助燃料,使污泥发生燃烧反应的过程。目前常用的焚烧设备有:流化床焚烧炉和炉排焚烧炉,以及水泥回转窑炉。该技术的优点是,减量效果明显、无害化程度高、设施占地小,适用于风险程度为中度和轻度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27—
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工艺、水泥生产和热电设施处置污泥的,应分别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的要求。焚烧烟气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在焚烧过程中,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技术条件:(1)焚烧炉内温度达到850℃以上;(2)烟气在炉内停留时间大于2s。3、技术风险(1)处置过程中会产生粉尘、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应严格控制;(2)贮存库产生含有氯、硫、有机物等有害物质的渗滤液,应对其进行处置;(3)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炉渣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进行鉴别后,妥善处置;(4)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成本相对较高。5.2.6危废焚烧1、技术介绍采用危废焚烧工艺处置经处理后的污泥或与危险废物掺烧,并可以进行热能利用。常用的焚烧设备有回转窑式、热解焚烧式等炉形。该技术的优点是减量效果明显、无害化程度高、设施占地小,适用于风险程度为重度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1)焚烧设施应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的要求建设;(2)焚烧排放烟气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3、技术风险(1)—27—
处理过程中产生含粉尘、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二噁英类等污染物的焚烧烟气;(2)贮存库产生的渗滤液,含有氯、硫、有机物等有害元素;(3)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炉渣、废水及净化处理废物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进行鉴别后,再最终确定其处置方式,妥善处置。5.2.7卫生填埋1、技术介绍卫生填埋是指,采用卫生填埋的方法处置经处理后的污泥的过程。卫生填埋区主要由单层防渗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收集与导排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导排系统及封场覆盖系统等几部分组成。根据其结构,可分为平原型和山谷型两种。而其运行机理,常用的有厌氧填埋及准好氧填埋。与采用垃圾焚烧工艺相比,卫生填埋的建设、运营成本较低,适用于属于风险程度为中度和轻度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1)卫生填埋设施及地质条件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的要求,填埋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2)采用卫生填埋的,污泥泥质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的要求;(3)填埋过程的管理和污染物的控制应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3、技术风险(1)填埋场渗滤液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造成地表水的污染以及流经填埋区地表径流可能受到污染;—27—
(2)填埋场产生的填埋气对大气产生污染,及产生的气体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对公众的威胁;(3)填埋堆体对周围地质环境产生影响,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4)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时,污泥中有害成分对垃圾堆体的微生物结构产生较大影响;(5)填埋场滋生的害虫、昆虫、啮齿动物以及在填埋场觅食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可能传播疾病;(6)当填埋场防渗层受到破坏后,渗滤液下渗影响地下水;(7)填埋场占地面积大,选址相对较难。5.2.8安全填埋1、技术介绍污泥的安全填埋处置是按照工程理论和土工标准,将脱水污泥包容和隔离起来,使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即时和长期的威胁降到最低程度。安全填埋区主要由防渗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收集与导排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及封场覆盖系统等几部分组成。根据结构不同,可分为平原型和山谷型两类。该技术适用于风险程度为重度污染的污泥处置。2、技术要求(1)安全填埋场的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要求;(2)安全填埋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应当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要求。3、技术风险安全填埋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有:(1)安全填埋场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含量大大高于卫生填埋场,如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会对地表水及流经填埋区地表径流造成更严重的污染;(2)—27—
填埋场产生的填埋气较少,但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毒性较大,威胁公众的健康。6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选择6.1处理处置技术选择原则一是应确保污泥处理处置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选择无害化程度高的处理处置技术。二是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在污泥泥质和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因素,优先选择已经在国内相关领域得到一定规模应用的技术和方法。三是应当注重处理和处置技术的协同配套,根据污泥种类、来源和特性的差异,选择相适宜的处理处置技术路线。6.2污泥处理技术选择1、处理技术投资和运行费用根据污泥的种类、规模、性质的不同,需采取相应的处理技术。本导则提出了各种污泥处理技术的处理效果及投资和运行参考费用见表3。运行费用不包括运输费用。表3污泥处理技术的参考投资和运行费用单位:元/吨污泥技术类型处理效果投资费用运行成本机械脱水处理后污泥含水率75-85%少0.5-1.0干化处理处理后污泥含水率40-60%中100-200调理处理后污泥含水率40-50%少50-100厌氧消化有机物降解率40%以上高3.0-5.0好氧消化处理后污泥减量50%以上少2.0-3.02、处理技术选择表本导则提出了各类处置方式相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选择方案,具体见表4。表4污泥处理技术参考选择表处置技术推荐处理工艺肥料利用机械脱水土地利用机械脱水+干化—27—
建材利用调理+机械脱水金属回收机械脱水垃圾焚烧机械脱水+干化卫生填埋厌氧消化(好氧消化)+调理+机械脱水危废焚烧好氧消化+机械脱水+干化安全填埋厌氧消化(好氧消化)+调理+机械脱水6.3处置技术选择1、处置技术投资和运行费用污泥经处理后,各种处置技术的投资和运行参考费用见表5,运行费用不包括处理和运输费用。表5各种污泥处置技术参考投资和运行费用单位:元/吨脱水污泥技术类型执行标准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堆肥利用执行《有机生活垃圾生物处理技术规范》1-2万80-120土地利用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80-12080-100建材利用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5-8万200-300金属回收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10-20万300-400垃圾焚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50万100-200卫生填埋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0-8050-100危废焚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50-100万3000-5000安全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00-800500-10002、处置技术选择表根据污泥的种类、规模、性质和各种处置技术的环境和经济可行性,本导则提出了污泥脱水和各类污泥处置技术选择的指导意见,具体见表6。表6污泥分类处置技术参考选择表种类肥料利用土地利用建材利用金属回收垃圾焚烧危废焚烧卫生填埋安全填埋WN01优先其次再次不适宜最后不适宜不适宜不适宜WN02优先其次再次不适宜最后不适宜不适宜不适宜—27—
WN03优先其次再次不适宜最后不适宜不适宜不适宜WN04优先其次再次不适宜最后不适宜不适宜不适宜WN05禁止优先最后不适宜其次不适宜再次不适宜WN06禁止其次最后不适宜优先不适宜再次不适宜WN07禁止再次最后不适宜优先不适宜其次不适宜WN08禁止再次最后不适宜优先不适宜其次不适宜WN09禁止再次最后不适宜优先不适宜其次不适宜WN10禁止禁止禁止优先禁止不适宜禁止其次WN11禁止禁止禁止不适宜禁止优先禁止其次WN12禁止禁止禁止不适宜禁止优先禁止其次7污染防治措施7.1总体要求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污泥产生的分布、种类和产生量等情况,合理统筹规划处置设施的建设布局和规模,编制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置规划。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3、污泥处理处置应根据“先大后小”的原则,以污泥产生量较大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重点,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产生污泥的工业企业应按环保要求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应当根据“集中就近”的原则,委托当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处置。4、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鼓励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5、污泥产生单位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是污泥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6、鼓励开发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和新设备,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领域提倡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和设备技术标准化和产业化。—27—
7.2污染防治7.2.1污泥产生1、污泥产生单位要积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减量化或减容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污泥产生量。2、在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和建设时,污泥产生单位要根据污水的性质及污泥的污染程度,设立一座或两座污泥浓缩池及相关脱水设施。3、污泥产生单位应设置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的堆棚或密闭贮存设施,污泥堆棚或密闭贮存设施须有通风和除臭措施。4、污泥产生单位应按规定在企业内部对废水进行预处理,消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5、污泥产生单位应对污泥进行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确保污泥泥质满足后续处置的要求。6、产生单位不得任意弃置污泥,不得向划定的污泥处理处置场所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堆置污泥。7.2.2污泥贮存1、各污泥产生、处理或处置单位,应当设置污泥贮存场所或设施。贮存设施和场所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污泥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发生雨淋、遗洒、泄漏、渗漏。严禁将污泥向有关部门划定的污泥临时中转站或最终处置场所以外的地面水体、沿岸、山谷、洼地、池塘、河滩及溶洞等任何区域排放、堆置。3、各污泥产生、处理或处置单位,均不能随意堆放污泥,中转和临时贮存场所的设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和投入使用。4、污泥中转或临时贮存场地应作硬化处理,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避免臭气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必要时须设有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和臭气收集及处理设施。—27—
7.2.3污泥运输1、污泥运输可以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2、污泥运输车辆应密封、防水、不渗漏,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在驶出装载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露的,应及时清扫干净。3、运输车辆应当按照相关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运输污泥应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在离居民住宅较近的地点运输污泥时,应尽量避开早晨、中午时间,要安排足够数量的污泥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4、运输过程中未经许可严禁将污泥在厂外进行中转存放或堆放,严禁将污泥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进行中间装卸操作。7.2.4污泥处理1、污泥处理设施中的集泥池、浓缩池、脱水机房、污泥泵房等气体排放源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源的标准要求。2、污泥处理设施设计时,应从污泥的收集、传输及处理全过程着手,控制臭气污染。构建筑物应密闭,恶臭源由抽风机抽出,并应满足空间的通风要求;局部恶臭源可设吸风口,收集到的恶臭气体由风机和风管输送至后续处理设施。3、浓缩上清液、脱水滤液等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根据污水排放水质要求,并入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4、污泥干化应选择在就近持续、稳定可获得余热热源的地方,如污泥消化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火力发电厂、水泥厂等附近,利用其废热、烟气等低品味能源作为热源。通常不宜采用一次优质能源作为污泥干化热源。5、污泥干化应根据热源的性质和应用对象,确定干化程度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热干化设备类型。—27—
6、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得到无害化处置。7、污泥处理设施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8、其他各种处理技术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7.2.5污泥处置1、污泥处置技术的选择应根据污泥的性质、产生量,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纳途径和消纳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处置方式,经严格的技术认证,选用合理的处理处置工艺。2、污泥处置构筑物,如脱水污泥临时堆放场、贮存仓、污泥干化车间等,应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措施,并保持微负压。气体排放源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源的标准要求。3、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时,须注意对水源地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区、二级区和地下水位较高(<3米)的场地以任何形式进行土地利用,在准保护区内采用土地利用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4、土地利用应采取一定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径流对地表水体及附近环境的污染,场地坡度宜小于6%。5、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得到无害化处置。6、其他各种处置技术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7.3环境管理—27—
1、污泥处理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污泥转运过程执行联单跟踪责任制,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的台帐和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处理处置单位应定期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污水处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泥处理处置的情况,提供相关的监测报告。2、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水(地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做好监测记录。3、监测数据应由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获得环保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分析取得,每六个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次监测报告。4、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5、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监测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等有关规定执行。6、厂界NH3、H2S和臭气等允许浓度应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执行。7、污泥处理处置场所空气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允许排放浓度、取样和监测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执行。8、污泥贮存、处理和处置装置产生的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取样和监测应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27—
9、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厂界噪声标准、布点和监测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执行。10、对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和监测应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的要求执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