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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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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安庆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安庆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有线电视等)、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第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第二章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第四条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等级标识承载力试验荷载(kN)允许残留变形(mm)重型Z后轮轮压70kN400(1/500)D轻型Q后轮轮压50kN250(1/500)D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第五条各类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检查井。第六条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等级设置场合重型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道路、场地轻型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第三章材质要求第七条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第八条推广使用球墨铸铁、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座,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第九条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应使用球墨铸铁井盖座。同一条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上的检查井应分别使用同一材质的井盖座。第四章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十条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铸件尺寸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GB/T6414-1999)的要求。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6414-1999的规定。第十一条检查井盖与支座应保证互换性。人孔检查井井座净开孔尺寸应符合《检查井盖》(GB/T23858-2009)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广场常规人孔检查井井盖、支座应采用圆形,支座净开孔尺寸统一为700mm,支路、背街小巷及特殊要求的检查井井盖、支座应按实际情况、使用需要确定。第十二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应不小于3mm。第十三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第十四条每套检查井盖座的井盖上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检查井类型标识,在井盖中心位置,用中文表示检查井类型,如:“雨”表示雨水检查井;“污”表示污水检查井;“水”表示供水检查井等等。——井盖等级标识,在井盖上方,用大写字母表示检查井盖座的承载等级,“Z”表示重型;“Q”表示轻型。 ——产权单位名称,在井盖下方,用中文表示产权单位名称。第十五条每套检查井井盖背面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生产厂商的名称,用中文标明。——产品批号。第五章防盗、防坠及消音减震装置第十六条检查井盖座应有防盗、防坠落、防位移、防噪音和易开启装置,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污水、雨水检查井及深度超过2米或常年有水(或有毒性)或井口大于600mm的其他检查井应设置防坠网。第十八条检查井盖座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锁定装置,同时应保证专业检查人员检修时,检查井盖开启方便、灵活。第十九条井盖与支座的接触面应保证接触平稳,车辆经过时不应有弹跳现象。井盖与支座之间宜设置橡胶垫圈或采用其他减震消音措施,减小井盖震动,消除噪音。第六章安装施工第二十条为了提高道路检查井盖座的安装施工质量,有效避免井盖与周边路面不平以及检查井周边路面出现沉降、裂缝和破损等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道路检查井盖座统一由道路施工单位安装,安装费用纳入道路工程工程量清单,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等检查井 盖座材料由各产权单位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第二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查井盖座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标明生产厂家、承载等级、型号、批次和生产日期等。第二十二条推广使用混凝土模块、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现浇钢筋混凝土等结构形式的检查井。第二十三条检查井座下需设置混凝土圈梁的,圈梁高度应不小于200mm,宽度不小于200mm,圈梁的混凝土等级应不低于C40。第二十四条检查井座与井筒应牢固连接。设置在机动车道上的检查井座与井筒或圈梁之间应采用锚栓固定,锚栓应沿井筒或圈梁均匀布置,数量不少于3个。第二十五条铰接井盖的开启仰角、井盖的斜度、嵌入深度、井盖与井座的间隙、井盖搁置面宽度、井座支承面宽度、井座高度及底边宽度应符合《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安装检查井盖座时,在井盖四周拉四条十字交叉线,仔细调整井盖顶面至路面标高,调出井盖的纵坡和横坡,使其与路面保持一致,调整到位后用锚栓固定井座。第二十七条沥青摊铺单位应按照检查井井盖高程调整沥青料松铺厚度,复核检查井位置的纵横坡,确保井盖高程误差在《导则》允许范围内。检查井井周路面与相邻路面上面层应整体摊铺碾压。 第二十八条检查井盖设置在路面时,井盖应与路面高程齐平,允许误差为±5mm,设置在绿化带等非通行场地时,井盖与地面高程的允许误差为±20mm,出现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方形检查井盖安装时应与道路纵横缝方向保持一致。采用销轴连接的检查井盖座,安装时销轴宜与道路侧石垂直,并设置在来车方向。第二十九条检查井盖座安装施工时,应在井筒内壁、井盖顶面以下40cm范围内设置铝制标牌。标牌上应注明检查井类型、材质、编号、产权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行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章质量监控与工程验收第三十条检查井盖座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查井盖座安装前,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抽样和试验方法,进行抽检。目测检查井盖与支座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破损、裂纹、凸凹不平等影响井盖使用性能的缺陷。承载能力应符合《导则》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检查井施工质量应作为道路施工重点质量监控对象,井盖座的安装施工应作为监理旁站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检查井盖座验收检查应全数进行,不能抽检,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导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导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