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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区主要街道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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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区主要街道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1.1 为规范邯郸市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村规划法》和河北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城市街道景观环境的综合整治。1.3 综合改造整治应遵循规划设计先行、风格统一与多样化相结合,地域文化特色与现代气息相结合及经济适用与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构思,保持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文化品位,突出地区特色,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和城市品位。1.4既有建筑是指按照规范的建设程序规划建设并取得合法使用权的现状建筑;建筑外观包括建筑风格、式样、色彩、材质和空间尺度等要素;街道景观环境是指由街道、建筑、广场、园林绿化及环境设施构成的空间环境综合体。1.5 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应在邯郸市城市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指导下,从城市环境空间和环境质量等方面入手,对特定区域、街道、建筑景观、道路、绿化等进行系统的整治改造。遵循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拆迁、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完善和提炼城市景观系统,重点塑造城市特色。1.6 景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1.6.1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人的角度出发,适应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人性化改造。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优化城市生活环境,体现城市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整治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1.6.2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保持现存的良好城市生态环境,整治改善不良城市环境。将生态、环保、节能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保护不可再生资源,节水、节能,节材,提高物质的循环使用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使道路景观整治和城市区域的整体发展相协调。1.6.3 地域性原则。体现邯郸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充分利用本地材料和传统建筑符号,融合社会、文化,展现地方自然风貌和风土人情,实现景观环境整治多元化的高度统一,1.6.4 整体协调统一的原则,对城市景观空间构成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与城市自然景色、历史文物有机联系在一起,把街道景观空间道路与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景观整体做出一体化的设计。充分展示城市的整体形象与个性,体现人性化。以整体观念有序组织创造城市景观序列。1.6.5尊重历史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承载着邯郸城市历史演变、自然地理风貌、文化传统、居民心理行为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历史性景观环境环境及建筑,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突出城市历史风貌,融入当代城市生活的新功能,形成新的城市街道景观和城市风貌。1.7 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环境整治除符合本技术导则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2.1景观环境整治规划2.1.1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应分析城市街道的空间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造发展潜力,研究确定城市街道景观环境空间形态,改善街道景观环境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构建富有特色的街道空间形态格局。 2.1.2街道景观整治应按照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析街道在市区交通中的地位、作用和街道两侧用地以及单位发展要求等,确定街道功能定位。2.1.3 对主要街道的建筑风格、室外环境、道路设施、广场绿地、景观照明等进行整体规划,突出城市品位、特色和风格,注重文化内涵,统筹构思,设计风格既丰富又相对统一,功能与美观相结合,造型、色彩与整体环境相协调,做到大气、简洁、优美、靓丽、清新、协调,逐路作出环境景观设计方案,统一实施整治。2.1.4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范围为主要街道两侧进深100米范围内可视的既有建筑、主要街道空间环境和设施。分析论证时必须扩大沿街进深,保证单位用地和规划空间的完整。2.1.5 街道景观环境整治规划的层次和深度为主要街道建筑风貌整治、沿街建筑外观整治和公共空间环境整治三个层面。2.1.6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内容包括现状分析、城市既有风貌整治改造规划、历史建筑风貌保护规划、景观环境设计、景观环境控制要求、规划实施措施等方面。2.2 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方案编制及实施要求2.2.1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必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要邀请邀请国内外一流的、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并专项列支规划设计经费。对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好中评优,评选出精品设计方案。2.2.2 规划设计单位要根据整治范围和目标要求进行设计,编制规划文件,提出实施的建议意见与投资概算;对重要的建筑立面和绿化环境进行详细设计,编制施工图,按图进行施工。2.2.3 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确定的设计方案高标准、高水平建设,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2.2.4 街道两侧建筑及单位是街道景观构成内容的基本元素,要强调公众参与,调动公众执行整治规划的积极性,以保证整治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规划的顺利实施。2.3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现状分析2.3.1 应对景观环境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分析,为后续规划设计提供细致、可行的依据。2.3.2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街道景观环境性质、范围、发展的要求。对街道景观环境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重点分析景观环境现状的区位情况、用地情况及功能性质等。其中区位情况包括交通区位、生态区位、空间区位、文化特色等,2.3.3 对景观环境总体视觉环境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对环境中的道路、建筑、绿化等组成景观环境的形式、历史文化及特异性等进行分析。2.4 既有建筑风貌方案整治内容2.4.1既有建筑风貌整治重点针对街道风格、建筑风格、景观 环境、人文特色等方面,分析其特点,研究和塑造既有建筑风貌特色。通过对街道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既有街道和建筑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既有建筑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街道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既有建筑风貌特色整体改造准则2.4.2既有建筑外观风貌规划内容是依据建筑质量、景观控制要求进行分类,按照分类制定既有建筑风貌改造方案2.4.3既有建筑外观整修方案按不同类型的建筑设计不同的方案,在同一地段,设计风格既要丰富多彩,又要相对统一。2.4.4 在整体环境中要突出城市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空间,打破各单位封闭的景观环境单元,建立共享公共环境体系。突出街道的整体空间环境要求,弱化建筑单体表现,强调建筑和环境的协调。2.4.5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遵循地域环境特征,注重区域特点,延续城市文脉,保留、恢复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原有风貌。 2.4.6 原则上不破坏原有结构,并结合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加固,保证结构安全。2.5历史建筑风貌保护2.5.1 按照邯郸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历史建筑及历史建筑风貌保护区,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办法,结合景观环境整治规划,制定保护原则,确定保护方案2.5.2 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既有建筑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5.2.1 既有建筑的整治,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2.5.2.2 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2.5.2.3 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2.5.3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既有建筑的整治,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2.6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设计 2.6.1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包括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构空间结构系统、景观结构系统、交通结构系统、环境设施系统、方向识别系统、开放空间系统。2.6.2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对街道两侧用地功能布局与建筑容量进行研究。结合街道两侧用地功能布局和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街道内适宜的建筑总容量和景观分布的建议方案。2.6.3 确定空间景观结构。对街道的轴线、节点、特色区域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2.6.4 提炼城市景观要素。根据街区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和街道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街区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提出景观要素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形态上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意见。2.6.5 确定街道城市色彩基调和色彩分区。通过对街区城市色彩的分析研究,明确街区的色彩基调,并根据街道内地域特点和功能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色彩设计指引。2.6.6 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对街道的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系统进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交通改进的措施和对策。对主要街道的道路空间、道路两侧景观、道路对景等提出设计控制要求。2.6.7 街道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对街道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方案或选型方案。2.6.8 制定主要街道和区域的景观环境整治方案。根据实际需要,选取街区内重要景观节点,制定详细的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6.9 提出街道景观环境规划实施中重要的和具有控制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实施的时序安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2.7 景观环境控制要求2.7.1 道路设计包括道路平断面形式、公交站点设置、人行道形式等。2.7.2 绿化整治规划设计包括行道树、竖向绿化、花坛、街头绿地、小游园、停车场绿化、植物配置等。2.7.3 街道公共设施整治规划设计包括广告、灯箱、通透围墙、商业店面牌匾、小品等公共环境设施。2.7.4 照明设计包括道路照明、建筑夜景照明、绿化照明等系统。 2.8 城市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2.8.1 城市重点区域是形成城市空间结构的主要骨架,是展现城市风貌特色的集中代表,是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是市民进行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2.8.2 依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在城市中的职能定位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承上启下的综合整治目标。2.8.3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的重点地区——城市或地区的公共中心(商业中心、商务中心、行政中心等)、城市特性街区(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城市骨干轴线(城市历史轴线、城市景观干道、城市景观带等等)方面在整体形态、空间结构、人文特色、景观环境以及人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设计。2.8.4 对重点区域进一步提炼城市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提出景观空间系统、交通结构系统、环境设施系统、方向识别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方面的控制要求。2.9 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环境整治2.9.1 依据景观节点所处位置和功能要求,城市重要节点划分为历史节点、地标节点、交通交汇节点和路径节奏节点等2.9.2 节点的景观空间和周边形态设计2.9.2.1 通过研究节点公共空间的平面和竖向形态,空间的主次、联系、方向、尺度和风格特征,空间的出入口、人流和车流的流线,提出空间系统组织、功能布局、形态设计、景观组织、尺度控制、界面处理等方面的控制和引导要求。2.9.3.2 对节点周边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建筑造型、位置、尺度、体量、高度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2.9.3.3 提出节点的车行交通、步行交通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方案,协调节点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的关系。2.9.4 节点的公共开敞空间的设计2.9.4.1 对绿地、广场、眺望平台等公共开敞空间的位置、性质、规模和空间形态进行设计,提出控制引导要求。2.9.4.2制定公共空间的设计方案与场所氛围设计要求,对绿地布局与风格,植物选择与配置,环境小品位置、风格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9.4.3制定公共空间的无障碍设计方案。2.10公园、广场及周边环境整治 2.10.1 公园和广场是城市中为市民提供休息和公共活动的一种开放空间。2.10.2 公园、广场环境整治的原则:2.10.2.1 公园、广场的整治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2.10.2.2 继承城市历史文脉,追求灵巧、自由、实用;2.10.2.3 适应地方风俗文化和生活方式,增强凝聚力;2.10.2.4 强化地理特征,体现地方特色;2.10.2.5 适应资源气候条件,创造地方特色。2.10.3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公园在市区中的性质和功能等,确定公园和广场功能定位。2.10.4公园、广场整治设计应通过合理的设施配置、和谐的空间组织、完善的市政配套,实现公园和广场的使用功能,创造丰富的空间意向,并综合解决公园和广场内外部的交通与联系。2.10.5公园广场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规模、尺度的确定;空间形式的处理;景观设施的设置;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的有机组织;的竖向设计和市政配套。 2.11景观环境整治规划成果2.11.1景观环境整治的成果表达方式包括导向性设计、政策性建议、工程性设计。2.11.1.1导引性城市设计成果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文本、设计说明书或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设计图则(概念性街道整治规划方案、街道景观环境导引图则、重点街道环境整治内容示例等)。2.11.1.2政策性城市设计成果内容。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现状综合环境分析、专项研究报告、景观环境整治政策建议。2.11.1.3工程性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结合街道建筑群体设计、广场设计、街道设计、建筑外观设计以及城市景观环境设计所进行的工程性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设计或建筑设计的内容相一致。2.11.2院景观规划设计成果要求(具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内容):2.11.2.1规划文本:包括所有设计文件,通过排版,能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一般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模型照片三大部分。(图幅A3)2.11.2.2展板(或挂图):包括主要设计文件,通过排版,能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一般以设计图纸为主,配以主要说明文字对图纸进行解释和补充。(图幅A0或A1或根据具体情况定)2.11.2.3规划图纸:包括一部分设计图纸,能基本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图纸按一定比例绘制。供提交最终设计成果。(蓝图)2.11.2.4音像资料:包括所有设计文件,能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一般以演示设计图纸内容为主,配以字幕和画外音对图纸进行解释和补充。(时间3分钟-10分钟)2.11.2.5模型:分为整体模型和局部模型两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3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3.1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3.1.1 既有建筑外观是街道景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考虑建筑空间组合、建筑造型等与整体景观环境的整合,并通过建筑自身形体的高低组合变化和与环境的结合,塑造具有个性特征和可识别性的城市街道整体景观。3.1.2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3.1.2.1 时代性原则。要立足于时代,又要超越时尚把握住内在的本质,对传统内在精神有目的的传承。3.1.2.2 地域性原则。建筑外立面应该在尊重地方自然资源预人文资源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文化,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认同和归属。3.1.2.3经济性原则。建筑立面改造要有准确的定位。本着节约和控制的原则,根据建筑的性质、周围的环境、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等理性的确定建筑外观改造的定位。选择恰当的装饰标准、恰当的材料及构造工艺、确立合理的使用周期,正确处理远期和近期、一次性投资和日常维护的关系。3.1.3既有建筑外观整治范围为主要街道两侧进深100米范围内可视的既有建筑;其它地段为主要公共建筑和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3.1.4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根据现状建筑质量和外观条件,立面整治类型分为三个级别。3.1.4.1保留:目前质量尚好,门窗墙面均未破损的予以保留。采取清洗、粉刷、去污除垢的整治措施,使立面整洁一新。3.1.4.2整治:对立面有一定破损、受其它构筑物遮挡、使用不当、以及由于建筑性质改变的建筑立面进行整治改造。除采取清洗、粉刷等措施外,对立面统一改造、设计、翻新。3.1.4.3 更新:随用地调整需重建、改建的建筑,按整治规划相关要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建筑设计。重建内容要有完整的申报文件。3.1.5既有建筑外观整治的主要方面 3.1.5.1 形体。建筑的外立面整修方案应以点、线、面结合、几何形状组合的形式,提倡简洁的线条和现代风格,并反映出个性特点。3.1.5.2 材质。鼓励建筑设计中选用美观经济的新材料,要结合具体建筑物的体型、体量、建筑立面装饰的风格,通过材质变化及对比来丰富外立面。注意质感与建筑风格的协调、建筑立面装饰不同部位的质感设计和质观感外的耐污染。建筑底层部分外墙处理宜细。外墙材料选择时需注重防水处理。3.1.5.3 色彩。按照邯郸市城市色彩规划,建筑宜以淡雅、明快为主。在景观单调处,可通过建筑外墙面的色彩变化或适宜的壁画来丰富外部环境。3.1.5.4 建筑外立面整治应规范室外设施的位置,保持街道景观的整体效果。3.1.6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投资控制3.1.6.1 对使用价值高、结构安全的既有建筑,要加大改造的投资力度,列入城市精品工程。3.1.6.2 对尚可利用、不能拆除的既有建筑,要注重改造设计方案,合理控制造价。3.1.7 公共建筑外观改造方案3.1.7.1 应注重建筑艺术,造型美观,色彩适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倡单体建筑设计的独特新颖风格,但必须融于城市整体环境之中,注重生态设计和景观环境的协调。3.1.7.2 公共建筑可实施顶部装饰改造,建筑风格与改造后的周边环境相协调。3.1.7.3 重点对外墙和檐口改造方法:(1)保留既有建筑外维护结构的,可采用更换墙体饰面材料,并通过不同饰面材料组合,调整建筑的比例、尺度,改善建筑视觉形象。(2)在原维护结构上增加轻型结构装饰的,可采用幕墙结构等做法,通过建筑外观肌理的起伏和局部构件的凸凹变化,使其视觉效果突破原建筑外观的限制。(3)檐口屋顶要和墙身、基座相协调,并做重点处理。(4)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多层及高层建筑应做重点改造,可选用标准较高的建筑材料,彰显个性,使之成为城市的亮点。3.1.8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3.1.8.1 要注重自身建筑特征和与周边住宅群立面的协调和谐,具有鲜明的组团特色和明显的识别性。3.1.8.2 居住建筑可调整外墙色彩、材质、并对窗套、阳台、空调机罩等细部进行处理。3.1.8.3 主要街道两侧进深100米可视范围内平顶住宅,实施平改坡和顶部装饰改造。(1) 平改坡设计要针对邯郸区域的特点,体现邯郸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景观特色。以朴素、简洁的形象,实现整体协调统一。(2) 平改坡项目不增加檐口高度,不增加建筑面积,坡度一般不宜大于30度,不得影响周边居住建筑日照标准。(3) 平改坡设计要坚持与楼房整体景观改造相结合。在改造屋顶的同时进行外立面整治,包括外立面清洗粉饰、更换雨落管、油饰门窗等。平改坡后的房屋应达到外观整齐,色彩协调。(4) 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的同时,可根据具体项目周边的特点,采用多种建筑形式,增加屋面的层次感和立体感,老虎窗的设计可多样化,丰富房屋立面效果。(5) 屋面材料选择应满足抗老化、防水、耐火等级等相关技术指标。根据平改坡项目周边景观环境要求等,参考本市和其他省市平改坡经验,综合考虑。坡屋顶的材料可采用油毡瓦、合成树脂瓦、陶瓦等材料, (6) 平改坡设计要符合房屋安全要求。平改坡及景观改造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应符合抗震要求。平改坡设计单位对改造后的楼房安全承担设计责任。(7) 对于有条件的项目可考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创新,结合节能、节水措施(如太阳能、雨水收集、外墙保温等)。加盖坡屋顶时应满足消防和防雷的规范要求。(8) 做好标准化设计。对平改坡等进行标准化设计,建立标准化式样库,供建设单位选用。3.1.9 既有建筑室外设施整治3.1.9.1既有建筑立面整治应体现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在建筑立面整治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对于公共建筑,在重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  3.1.9.2 既有建筑应注重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面”的建筑屋面的功能和景观效果,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建筑屋顶配置必需的水池、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及装饰构架,并进行建筑处理,设备不得直接外露。不得自行增加其他任何建(构)筑物。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3.1.9.3 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不得设置有碍景观的防盗网。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防盗栏栅尺寸不得超出门窗洞口范围且不得凸出外墙面。凡允许安装的防盗拦栅,必须采用不锈钢、铝合金或其它不生锈坚固材料制作。为便于发生火灾或其它突发事件时人员的自救。3.1.9.4 既有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整治,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且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3.1.9.5 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统一定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遮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不超过1.5米,离地高度必须不少于2.4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材质以上),式样要一致,外型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3.1.9.6 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围栏。3.1.9.7 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处理。临街建筑物外墙上所安装的排气扇应高于地面2.4米。3.1.10 主次干道两侧既有建筑物底层外观整治  3.1.10.1 商场及公建首层宜采用大面积通透玻璃或大面积橱窗,入口为玻璃地弹门或感应门,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钢质卷帘门、窗,式样应当一致,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防盗门、窗采用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墙面。  3.1.10.2 商业及公共建筑入口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3.1.10.3 建筑物底层门前道路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改变,并与周边保持一致;3.1.10.4 建筑物底层外墙实体部分应与广场、人行道及建筑立面协调,宜采用石材、金属材料、高级面砖等进行装饰处理;  3.1.10.5 大、中型商场应根据建筑规范设置相应的购物休闲集散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闲座椅、广场灯等配套设施;  3.1.10.6 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底层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面宽小于 6米的小开间店面。3.1.10.7 建筑物附属锅炉房、配电房、泵房、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不得沿街设置;  3.1.10.8 建筑物地下室排烟、采光(井)道等应与主体建筑相结合,不得在沿街室外单独设置;3.2历史文化风貌建筑的外观整修3.2.1 在既有建筑整治中,要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3.2.2 历史风貌建筑是指主城区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3.2.3 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3.2.4 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工作,应当遵循区别类型、分类整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3.2.5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应按其保护级别区别对待。3.2.5.1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3.2.5.2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3.2.5.3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3.2.6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3.2.7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依据历史文献资料,修旧如旧。3.3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的安全措施3.3.1既有建筑外观改造保证其安全性,应进行专项设计和验收。3.3.2平改坡工程及外装修改动量较大的工程必须进行结构计算。3.3.3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外观改造,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审查:3.3.3.1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3.3.3.2扩大门窗尺寸的;3.3.3.3增加墙体或者拆改墙体的;3.3.3.4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3.3.3.5刨凿楼房地面的;3.3.3.6 在墙体上安装大型灯具的;3.3.3.7 相关法规及规范所规定的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出承重设计允许值范围的其他情形。3.3.4 既有建筑外观的整治改造应由房屋鉴定部门对建筑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整治改造方案。整治改造方案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改造工程验算、计算安全证明,必须保证既有建筑的安全、耐久性。3.3.5 没有抗震设防的既有建筑应结合外观改造进行抗震加固。3.3.6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满足防水、消防、抗震、防风、隔热和防雷的要求。3.4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节能与环保 3.4.1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与节能改造相结合。应将先进的节能、环保、绿色理念以及具体技术措施应用到建筑外观改造中。3.4.2 建筑外观改造应注意墙体、门窗、屋面等建筑系统保温性能的提高。3.4.3 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推荐和限制使用的外立面装饰材料类别,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使用高品质、环保型、耐酸雨、耐污染的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严禁使用劣质外墙砖、劣质涂料等劣质装饰材料。3.4.4 建筑外观改造施工中,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危害。4 园林绿化4.1 城市街道绿化原则和范围4.1.1 城市街道绿化要根据邯郸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进行绿化,提高植物配置水平,体现城市地域人文特色。按照城市绿化与自然共存的原则,使绿化效果与城市街道景观相得益彰。4.1.2 道路绿带的设置应起到美化街景、协调沿街建筑立面、提供休闲和游憩的公共场所、加强步行环境的特色,保护道路、方便行车、防眩隔音、遮荫蔽日、防风吸尘等作用。4.1.3 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城市平面交叉、立体交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4.1.4 街旁绿地为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4.1.5 道路绿化景观整治内容。4.1.5.1 最大限度的利用道路空间进行绿化,使道路空间同时也成为城市的绿色生态廊道。4.1.5.2 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强化道路化带,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对拆除违章建筑后的空地,建设街头绿地、小游园、片林及生态停车场绿化。4.1.5.3 根据规划要求,部分拟建广场、绿地的地块,按照规划划定的红线范围,加强绿化配置;4.1.5.4 暂时还未建设的地块,可建临时绿地。4.1.5.6 要创造条件,进行垂直立体绿化。4.2 城市街道绿化要求4.2.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确定城市街道绿化的景观特色。4.2.2 街道绿化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视觉构图和植物配置应在总体上相互衔接。4.2.3 全线应突出若干重点景点,在绿化较宽的地段,应设计为可进入的街头绿地;4.2.4 整合各单位的绿化,并与街道绿化相结合中,提高绿视率。4.2.5 在道路绿化改造过程中,禁止大规模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4.2.6 道路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道路绿地周边建筑应做出不同景观点的景观视觉分析,加强道路绿地外围空间控制;并对道路两侧环境做出景观分析,避免道路净空环境及建筑高度失控而破坏道路景观环境。4.3 绿化植物配置4.3.1 城市道路绿带4.3.1.1 要根据城市道路行道树树种规划,结合绿化现状,选用适宜的乡土树种作为行道树,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既形成特色景观,同时又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有促进作用。 4.3.1.2 植物品种选用最大限度地选用地方植物造景,这有利于乡土特色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更是地域文化和民族传统的体现;为丰富本地造景植物与植物景观,可有计划适当引进外来驯化树种或植被,但必须与当地气候、土壤相适应,形成乔灌草结合、层次丰富、配置合理的复合植物生态群落。4.3.1.3 景观特色上要注意利用植物本身特征,配合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形成特定环境的景观效果;同时充分考虑树木的立体感和树形轮廓,通过里外错落的种植,及对曲折起伏的地形的合理应用,使林缘线、林冠线有高低起伏的变化韵律,形成景观的韵律美。4.3.1.4 对城市街道两侧原有的自然遗留地和自然植被应予保护,再通过乔、灌木、地被的配置,重建绿色廊道和生物暂息地,形成绿色生态网络,营造季相变化丰富的,具有特色的道路景观。4.3.1.5 同一路段道路绿带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应整齐协调,不宜变化过多。4.3.1.6 交通环岛绿地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植物配置。4.3.1.7 道路绿化隔离带内无斑秃,绿化应规范整齐4.3.1.8 道路两侧绿化带有一定宽度时,宜塑造微地形;4.3.1.9 道路交叉口植物布置规定(1)在有条件的重要路口进行大型、高标准绿化。(2)道路交叉口处种植树木时,必须留出非植树区,以保证行车安全视距,即在该视野范围内不应栽植高于1米的植物,而且不得妨碍交叉口路灯的照明,为交通安全创造良好条件。4.3.2 街边绿地要求4.3.2.1 街边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4.3.2.2 有院落的单位和居住小区,除建筑基底、室外道路、必要的停车位以外,所有地均应进行绿化,不得有裸露明土。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绿地内适当位置点缀建筑小品、雕塑,或喷水池、花架、游廊等景观设施。4.3.2.3 没有院落直接面向城市道路的建筑,周边空地除必要的广场、停车位之外,均应进行绿化。可在显著部位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要素。4.3.2.4沿线道路两侧人行道除硬铺装外,绿化到建筑或围墙根,不得有裸露明土。4.4 道路绿地管理4.4.1 城市行道树、草坪、绿地、游园景点等园林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街路、广场、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缘植物和绿篱,要保持造型美观。对现有公园、街头绿地、道路绿地等各类绿化要实施整理、修剪、补栽,做好植物配置,丰富植物色彩和绿化层次,清除枯树、残枝、余土、杂物等,乔灌木修剪成型、爬藤植物归拢整齐,草皮修剪平整。不满足景观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设计改造。4.4.2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4.4.3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4.4.4 城市街道绿地、小游园和片林建设中,应尽量减少地面硬质铺装面积,尽量采用透水性强的铺装材料和铺装方式。4.5 道路绿地竖向控制4.5.1应根据绿地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绿地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4.5.2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道路绿地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景观带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4.6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保护4.6.1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50cm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在绿化整治改造中应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4.6.2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6.2.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成行地带外绿树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m宽和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4.6.2.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4.6.2.3 保护维护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4.6.2.4 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4.6.2.5 在绿化设计中要尽量发挥古树名木的文化历史价值的作用,丰富环境的文化内涵。4.7 停车场绿化整治4.7.1 停车场地应按生态树阵停车场实施整治改造。4.7.2 停车车场的绿化景观可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及铺装4.7.3 周界绿化应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宜植高大庇阴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车场周边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4.7.4 车位间绿化带宜为1.5-2米左右,乔木沿绿带排列,间距应大于2.5米,以保证车辆停放。4.7.5地面绿化及铺装宜采用绿色植物结合承重格铺装,种植耐碾压草种,具有透水功能的实心砌块铺装。4.8 雕塑和园林小品 4.8.1 城市雕塑设置要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应与城市文化、历史传统和环境相协调,并保持造型完好、整洁。雕塑应配合道路、绿化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而设置,点缀、装饰和丰富景观,。提高整体环境景观的艺术境界。4.8.2 雕塑小品与周围环境共同塑造出一个完整的视觉形象,雕塑在布局上一定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恰如其分地确定雕塑的材质、色彩、体量、尺度、题材、位置等,展示其整体美、协调美。4.8.3 雕塑小品赋予景观空间环境以生气和主题,以小巧的格局、精美的造型来点缀空间,以贴近人的尺度为原则,切忌尺度超长过大,更不宜采用金属光泽的材料制作。4.8.4 既有街道绿地的改造,不宜随意增加雕塑等人文景观。4.8.6 绿地内原有雕塑、园林小品,应定期进行维护,保证良好的景观效果。质量较差、影响景观的,应予拆除5城市街道及公用设施5.1城市街道5.1.1 城市街道改造应结合现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拓展道路空间,塑造景观节点,增加道路景观特色。通过完善道路配套设施等措施,加强景观的安全性、可识别性和观赏性。使街道空间及各个细部空间(接近人的尺度的区域和范围)尽可能的变化和丰富,具有以人为本的、亲切宜人的尺度,使街道空间更具有序列性、领域性,丰富街道空间层次。5.1.2 城市街道改造包括对街道功能和空间调整、视觉景观的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整治和道路基础设施的改造等内容。5.1.3 街道景观整治应根据道路的功能和性质,分为标志性道路、交通性主、次干道、服务性主次干道、滨水道路和步行街等类型。5.1.3.1 城市交通性道路整治的重点要排除道路及两侧交通干扰因素,确保足够的交通容量。其景观空间特征以交通、绿化景观为主,尺度较大,应强调天际线和整体性。   5.1.3.2 城市生活性整治的重点要注意改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带之间的隔离,景观设计应强调多样性与复杂性,要结合周边现状营造绿色的开放空间,改造设计强调近人尺度、能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和反映市民生活的景观建筑和小品,将生活性特征体现到实处。5.1.3.3 城市步行街的整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个性创造,融入自身城市元素。通过街道空间形式、沿街建筑物风格、地面铺装和绿化、雕塑艺术品、室外家具以及照明等设施的精心设计,突出个性化特质,强调合理设计盲道和残疾人通道,更好的满足功能,形成风格统一、别具一格的商业步行空间。5.1.3.4 滨江道路景观环境改善的重点是增加绿地面积,完善休息设施,完善人行步道系统,加强绿化及小品的建设。5.1.4 道路基础设施的整治5.1.4.1 道路路面铺装整修(1)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路面整修。各类路面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车行道要做到无坑槽、无松散、路井平顺,人行道侧石、缘石线型整齐,花砖完整平顺无短缺。树箅和盖板应统一、完整。对损坏严重的道路应进行整修。(2)步行街、风景园林道路、游览步道等采用色彩鲜明、造型自由、性能多样,观感自然亲切、质感舒适宜人的可渗透性的材料,同时具有很好的透水性,提高了雨水循环利用率,形成良好的地表水系统循环,符合环保、人性化设计的要求。(3)道路两侧建筑物楼前广场、台地地面、人行道、建筑入口踏步及及坡道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硬地铺设宜采用花岗石石材、广场砖、环保型透水砖等材料。(4)无障碍设施。坡道、盲道、专用铺地等应完好,整洁。5.1.4.2 交通设施改造。(1)交通指示设施位置要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任意安装和变换;(2)指示设施高度、样式要统一规范;(3)同一街道的交通标志线、护柱、防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统一。(4)交通信号灯、指示牌、路名标识牌及灯杆等宜共用支柱。(5)公交站亭、坐椅样式要美观,公交站牌要整洁规范,经常维护。已破损的要按要求重新改造设置。5.1.4.3 道路交通综合整治。(1)具备拓宽条件的交叉口要实施拓宽渠化改造,适当增加车道,并与周围通行空间整体考虑。(2)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要进行合理的隔离,增设交叉口的左转车道,对一些人流多又影响行人安全与方便的地点设置人行天桥、隧道或安全岛。使交通组织的有序化(3)加强停车场管理,重要地段可设置社会停车场,道路两侧单位严格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和车库。(4)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车辆摆放应整齐有序。(5)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并提供高品质的候车环境(6)出租车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在汽车站、火车站、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及居住小区等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出租车候客区。(7)在汽车站、火车站、各类批发市场附近建立完善货车待货停车场,将原本停于街道、路口附近待货的各类型的营运车辆全部集中待货停车场内实行统一管理,改变影响市容的局面。5.1.5 道路空间景观的净化 5.1.5.1道路界面整治拆迁各种违法搭建的棚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清除各种垃圾,严格控制乱堆乱放,进行环境美化;5.1.5.2两侧建筑的整修、清洁、粉刷和立面改造; 5.1.5.3对建筑物标牌和各类广告牌的重新设计;5.1.5.4对沿线的桥梁,脏污不洁的要实施粉刷或清洗5.1.5.5对沿线建筑屋顶上的水塔、电视塔等应进行清理和整治 5.1.5.6去除其它对公众视觉和整体道路景观产生干扰的因素,从而营造出主题协调统一、整体感强的道路空间景观。5.1.6电力、通信架空线整治。主要街道各种架空线缆全部入地,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设置在道路沿线的废弃线杆一律拔除,以改变过去道路上电杆和线路交错无序的状况,净化道路空间和景观。5.1.7 桥梁、人行天桥的设置。人行天桥应减轻重量感,增加空透性;位于商业区的人行天桥,宜与建筑连接,将梯道置于建筑室内,使街道空间保持通透,人行道整齐美观,禁止在天桥上装置广告和文字标牌。5.1.8 人行地道出入口标志要明显,增强识别性,其造型和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5.2公用设施5.2.1公用设施应符合整体景观环境要求,一体化规划设计,集约化布置。不影响行人通行,做到协调统一,整洁精致。5.2.2 生活性道路、街头游园等开放空间,增加路侧休闲空间,完善景观和服务设施。沿路增加小广场、公园等休闲空间,通过设置座椅、雕塑小品、标识牌、饮水器、垃圾箱等景观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街道功能,为行人提供宜人的停留、游憩空间,或者形成连续的点、线、面结合的步行空间,促进人们的交往,创造积极的城市道路空间。5.2.3大、中型商场应根据相关规范规范相应的购物休闲集散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闲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沿街的公共绿化带、广场、公共停车场应统一整治5.2.4城市街道景观节点小品是城市街道景观空间构成中必不可缺的部分,应以区域差异为立足点。使其情景雕塑化以体现城市文化底蕴与历史积淀,实现人性化设计。5.3.6导向牌、地图等,5.2.5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画廊、报栏、公示栏、交通标志、IC卡电话亭、交通导向牌、指路标志和区域地图、果壳箱、邮政箱(筒)座椅、流动售货车、游乐健身设施、供电配电箱、变压器、人防通气孔、消火栓、路灯、电杆、栏杆、井盖、井箅等公用附属等专用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行人通行,应与街道景观协调。并经常维护。5.2.6 公共厕所、垃圾站指示牌应醒目、统一;同一条街道设置的果皮箱等设施,式样、大小、颜色、种类应相同。5.2.7 围墙栏杆5.2.7.1 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必须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作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1.6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按技术规定要求与规划道路红(绿)线及用地边界保持一定距离设置;并应加强维护,保持美现。5.2.7.2 各施工场地的围墙,可制订统一式样,现场工棚管理用房也要统一设计,符合道路景观需求。5.2.7.3 对通透式围墙和护栏等做好标准化设计,建立标准化式样库,供建设单位选用。5.3 广告牌匾 5.3.1 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一切广告牌匾,包括建筑屋顶广告、外墙广告、大型立柱广告、沿线桥梁涵洞广告、占路灯箱广告、灯杆广告等,均应按照规划要求减量化、规范化,并按标准设置。5.3.2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对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有一定破坏,影响其容貌、造型的,应进行整治:5.3.3 广告牌其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应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应使用新材料和节能新光源提升设置水平;5.3.4 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5.3.5 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5.3.6 广告牌匾布局合理、造型美观;用字正确标准规范,禁止用繁体字;外文标识要准确。5.3.7 店牌、店招要设置规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牌匾的式样、规格、色调应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协调,放置的位置应相对统一;同一建筑有多个商家的,门店及牌匾应统一进行规范。沿街商铺上方禁止设置层叠广告,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5.3.8 店招、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5.3.9 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应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5.3.10 清除各类粘贴、喷涂小广告及乱贴乱画。5.3.11 临街橱窗、广告栏、阅报栏、霓虹灯、射灯、灯箱等,应保持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牢固、整洁。凡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影响市容景观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5.3.12 对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予清理或拆除5.3.12.1 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  2.3.12.2 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5.3.12.3 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  5.3.12.4 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5.3.12.5 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5.3.12.6 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5.3.13 临时性施工围挡广告应按景观墙的标准进行改造。待建设项目竣工后即自行无条件拆除;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广告;5.3.14 公益广告造型设计应考虑材料、色彩、设置方案。应便于展示内容的更换和维护,防止雨水侵入。5.3.15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防止支撑破坏视觉效果,对支撑架应进行隐蔽处理,并由相关设计单位核实其风载与荷载等指标。5.3.16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且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必须有泄风压措施。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设置牢固安全,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台风、雷暴、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5.4 城市灯光夜景建设5.4.1 城市灯光夜景的整治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5.4.2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整治和规范,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5.4.3 照明设施在造型的选择宜选用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节能环保、美观大方、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的照明灯具,适当融入能反映道路特色的元素;5.4.4 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慎用灯光色彩,防止视觉和光污染。在光色选择整体上宜采用暖色光作为基调;道路两侧建筑泛光照明,考虑突出主要建筑群体,与道路照明形成对比5.4.5 城市路灯应按规定配齐,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灯具造型要简洁大方,与邻近建筑、树目相适宜;同一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尺度和布置要统一、连续。5.4.6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5.4.6.1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5.4.6.2 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5.4.6.3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4.6.4 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5.4.6.5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5.4.6.6 大型桥梁和、立交桥等市政设施。5.4.6.7 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光夜景的其他范围。5.4.7 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宜采用霓虹灯、吸塑灯、衬托光源LED管等新型材料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5.4.8 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5.4.9 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5.4.10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5.4.11 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无好和功能良好。5.4.12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5.4.13 设置于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5.4.14绿地照明以突出乔木冠形和草地绿化为主,慎选用彩色光。5.4.15 市内主要街路及繁华地区、重点部位的建筑工地要设置有夜景效果的彩门,围档用彩灯装饰。5.4.16 城市主要街道及繁华地区、重点部位的夜景照明系统,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组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