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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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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3年前言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政府统筹、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建设居住舒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生产条件,提升生活质量。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一)建设思路1、根据山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以新建新型农村社区为主,旧村改造、特色聚居点保护与开发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2、以产业发展为先导,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二)具体目标1、基本目标社区功能和住宅功能基本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实现供电、通讯有保障,燃料清洁化,集中供水,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缆线规范、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生产方便的基本目标。2、提高目标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环境优美,有重点地做好内涵提升和历史文化、地方民族特色的挖掘工作,加强现代化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建设科技含量,强化乡村产业、旅游休闲功能,体现乡村建筑和环境特色,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休闲观光吸引力、促进农村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的较高目标。(三)主要内容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4)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5)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6)公共服务设施配套;(7)基础设施建设;(8)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9)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10)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1总则1.1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20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山东省相关指导文件与农村发展趋势拟定。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经规划确定的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旧村改造、聚居点保护性建设可参照本导则实施。1.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村制宜”。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1.3新型农村社区规模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确定,见下表(表1.3):新型农村社区分类控制规模表1.3新型农村社区Ⅰ类Ⅱ类Ⅲ类户数≤300300--1000≥1000人口≤10001000-3500≥3500每户平均按照3.5人计,下同。1.4新型农村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5新型农村社区的总体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5.1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1.5.2新型农村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坚持“规划先行、产业支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社区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与完善设施配套和生态建设。1.5.3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与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1.5.4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注重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力度,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1.5.5必须符合依法审批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与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使其用地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1.5.6要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6各类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1.7新型农村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市、县级相关部门监督、协调。省、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20 2术语2.1新型农村社区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规划建设后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管理科学规范、人居环境良好农民生产生活聚居点。2.2城边村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的农村聚居村落。2.3城郊村城市规划区之外并与市区联系紧密的农村聚居村落。2.4社区(级)路 一般指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5宅间小路 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6新型农村社区用地是指新型农村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2.7居住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8生产用房:是指用于养殖、生产经营、农用机具存放等的建筑用房。2.9绿地率 是指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10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社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11配套设施与社区人口规模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道路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12建筑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13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14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2.15容积率社区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或以社区总建筑面积与社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2.16历史文化名村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2.17停车率20 指社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18消防点指设置在新型农村社区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3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3.1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3.1.1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宜选择在地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注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水库、河滩、陡坡、风口、低洼易涝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的限制性用地。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2)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3)行洪河道;(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3.1.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可利用现有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3.1.3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满足平原地区农业耕作半径一般不大于3000米,丘陵、山区一般不大于1500米。3.1.4新型农村社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3.1.5新型农村社区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3.1.6新型农村社区应后退重要基础设施管线(管廊)控制线不低于50米。3.2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2.1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3.2.2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3.2.3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3.3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5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应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设置消防点,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3.4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3.5社区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及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5.120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并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3.5.2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米;同时考虑在大型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3.5.3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3.5.4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15米*15米,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3.6受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6.1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防洪设施;3.6.2应合理利用岸线,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3.6.3受台风、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防御台风、暴雨、潮汐的要求;3.6.4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应完善除涝排水系统。3.7村庄排涝整治措施包括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疏浚河道、扩建排涝泵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3.7.1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20年;3.7.2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米;3.7.3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主要方法包括:(1)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2)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3)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扩)建排涝泵站的建设方式。3.8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防洪通讯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3.9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3.9.1应按照省、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类型、易发区和防治分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山区村庄以防治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平原村庄以防治地面沉降为主,岩溶发育地区以防治岩溶塌陷为主,构造发育地区以防治构造地裂缝为主,矿区村庄以防治采空塌陷及伴生地裂缝为主,沿海地区村庄以防治海(咸)水入侵为主。3.9.2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3.9.3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3.10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3.1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设置。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3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公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3.12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20 3.13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4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4.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绿地。4.2居住用地。4.2.1为集约节约用地,按照分类情况划分,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建设用地标应符合表4.2.1要求。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4.2.1(米2/人)分类Ⅰ类Ⅱ类Ⅲ类低层(1-3层)30-4035-4236-45多层(4-6层)22-3227-3528-374.2.2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4.2.2的要求。社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社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4.2.2用地构成Ⅰ类Ⅱ类Ⅲ类住宅用地35-4530-4025-35公建用地10-1512-1815-20道路用地10-1510-1810-20公共绿地》25》30》35社区用地1001001004.3生产用地规模新型农村社区修建的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而定,不计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内。4.4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社区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的危险性,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遵循以下原则:4.4.1乡、镇驻地之外的新型农村社区禁止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靠近乡、镇驻地的社区尽量避免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如不能避免,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4.4.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4.3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社区安全防卫和管理。4.4.4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方便、田园式的居住环境。4.4.5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见缝插针、点线面结合,系统组织。4.4.6交通便利,便于布置各类基础设施,且易于与各类上行辐射管线相衔接。20 5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5.1建筑5.1.1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建筑三部分。生产建筑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远离居住区的要求。5.1.2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5.1.3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杜绝出现千村一面。5.1.4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要求。5.2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5.2.1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建筑)与住宅宜分开布置。5.2.2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低层建筑应采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图集》的所推荐图纸或省、市、县编制的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5.2.2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5.2.3低层住宅屋顶需要设置考虑一定面积的平屋顶用以曝晒粮食,并考虑设置杠杆等机械装置上下运送农产品。5.2.4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并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设计。5.2.5住宅建筑层数:新型农村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鼓励建设多层,严控1层。5.2.6住宅建筑风格: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必须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5.2.7住宅建筑色彩: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社区色彩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色彩宜参照《建筑常用色》、《中国建筑色卡》确定。5.2.8住宅建筑节能: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必须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20 5.3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5.3.1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修建性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统规统建”房屋,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审批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查、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5.3.2住宅空间5.3.2.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5.3.2.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5.3.2.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5.3.2.4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5.3.2.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5.3.2.6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米。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5.3.2.7尊重农村习惯,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7米,宜为2.8-2.9米,不应高于3.6米。局部净高小于2.7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3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40米。5.3.2.8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5.3.2.9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5.3.2.10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5.3.2.11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3.2.12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且考虑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5.3.3结构5.3.3.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3.3.2根据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烈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5.3.3.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5.3.3.4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5.3.3.5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与屋顶材料,。5.3.3.6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5.3.3.7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根据混凝土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结构计算,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选用)不应低于C20;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30)。5.3.3.8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5.3.3.9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0 (1)烧结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并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相关要求);(2)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5),对五层及五层以上的住宅不应低于M5。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7.5。5.3.3.10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5.3.3.11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5.3.3.12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5.3.3.13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可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要求、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5.3.3.1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5.3.3.15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5.3.3.16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5.4社区农户住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力争达到或接近节能指标。5.5鼓励城市设计、施工、生产企业为农民自建住房提供技术指导、图纸深化设计以及建筑材料等,提高服务水平和建设质量。6公共服务设施配套6.1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原则上按规划要求配套,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2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3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6.3.1、表6.3.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必设>;△<宜设>)表6.3.1类别项目社区规模Ⅲ类Ⅱ类Ⅰ类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综合服务社区办公服务中心▲▲▲殡仪馆△△△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20 成人职业培训△----医疗卫生卫生站▲▲▲文化体育文体活动室▲▲▲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社区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中心▲▲--文化健身广场▲▲▲公园绿地▲▲▲商业服务集贸市场▲▲▲餐饮▲▲▲社区超市▲▲▲农资超市▲▲▲金融邮电邮政所▲▲--储蓄所▲▲--市政公用垃圾收集点▲▲▲公厕▲▲▲公交点△△--变电室▲▲▲供热站或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水泵房△△△小型污水处理站△△△停车场▲▲▲公共消防器材箱▲▲▲农具统一存放站△△△20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表6.3.2类别设施名称服务内容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综合服务社区办公服务中心具备社区“八室”(社区组织办公室、慈善联络室、规划环卫室、信访调解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多媒体室),“三站”(卫生计生站、劳动保障站、公共服务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每社区一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殡仪馆社区举办白事的场所位置每社区一处,建筑面积50-150平方米教育托儿所、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按30生/千人口,20-35生/班,3班以上规模用地应满足相应规模园舍建设、室外活动、绿化等用地需要,一般不低于22平方米/生。按照《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实施规划、设计、建设。宜独立设置,应有独立院落和独立出入口。小学小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按60生/千人口及40-45生/千人口班测算办学规模。成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农村继续教育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医疗卫生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文化体育文体活动室书画、文娱、健身等活动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公益性网络文化服务终端计算机10台,能正常开展网络服务社区图书阅览室书报阅览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老年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文化健身广场各种球类活动场地,社区居民活动健身场地占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公园绿地——商业服务集贸市场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小商品占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餐饮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按规划设置社区超市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按80平方米/千人配置农资超市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金融邮电邮政所邮电综合服务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20 储蓄所储蓄为主市政公用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宜采用分类收集公厕——每2千人1座,建设标准应不低于20-30平方米/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公交点——按规划设置变电室——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供热站或热交换站——根据采暖方式确定燃气调压站——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米设置水泵房——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小型污水处理站——按规划设置停车场存放机动车辆、农业机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公共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农具统一存放站农具统一存放结合停车场设置,每千人1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6.4根据配套公建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6.5基层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6.6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6.7停车:6.7.1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建,必须相应配建的公共停车场。6.7.2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6.7.2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7.2名称单位自行车(辆)机动车(辆)社区中心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10≥0.5社区超市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10≥0.5集贸市场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15≥0.5餐饮店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8≥0.5医疗站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15≥0.5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6.7.3配建公共停车场应就近设置。7基础设施建设7.1道路改造与建设20 7.1.1新型农村社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绿化,平原、丘陵、山地地区与外部道路连接公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远期规划大于该宽度的应预留用地。新型农村社区路面宽度不小于6-8米,组团路面宽度不小于4-6米,均按规划预留拓宽空间。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车行道路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宅间路路面宽不应小于3米。道路基本类型:主、次道路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三合土、卵石或石板路面。7.1.2主、次道路应通达顺畅,应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7.1.3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7.1.4新型农村社区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应符合有关规定。7.1.5新型农村社区主要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锐角应大于60°。近期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通过加大交叉口锐角一侧缘石半径,清除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阻碍视线的障碍物等方式保证车辆通行安全。7.1.6新型农村社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7.1.6的规定;社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7.1.6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机动车道≥0.3≤8.0,L≤200米非机动车道≥0.3≤3.0,L≤50米步行道≥0.3≤8.0注:L为坡长(米)。7.1.7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7.1.8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7.1.9在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7.1.10社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1.10规定;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米)表7.1.10与建、构筑物关系建、构筑物层数社区(级)路社区组团(级)路建筑物面向道路低层32多层43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低层1.51多层2.51.5围墙面向道路不限117.2给水7.2.1新型农村社区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供水技术,实现社区集中供水,供水入户、入厕、入厨,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供水应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消防用水,水源允许的地区可考虑生产用水。7.2.2新型农村社区水源应遵循优水优用,先地下水、后地表水的原则。把选择合格水源作为首要环节,从源头上保证供水安全,保证水源的可持续利用。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规定,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工作。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7.2.320 邻近城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7.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室外供水管网压力不应低于0.1MPa。7.2.5新型农村社区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参考《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标为:基本型:生活用水定额50-90L/人•日(最高日)提高型:生活用水定额100-160L/人•日(最高日)7.2.6新型农村社区已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区域供水规划范围,目前暂无条件建设集中供水设施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设,严格控制分散供水。临时性分散取水,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周围100-300米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如需就地取用地下水,应事前对水量进行严格论证,地下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规定或经处理后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7.2.7新型农村社区的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7.2.8给水管道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0米,垂直间距不应小于0.4米。给水管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的要求确定。7.2.9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后,可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或消防水源。7.3排水及污水处理7.3.1排水体制:各社区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新型农村社区排水工程建设,原则上可采用“雨污分流”制。7.3.2排水量的确定:污水量可根据综合用水量乘以排放系数0.7-0.9确定,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平均径流系数计算确定。7.3.3污水处理方式: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区域统一处理方式,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小型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社区应配套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污水排放及利用标准: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以上;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地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标准。7.3.4雨水处理方式:新型农村社区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或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7.3.5排水沟渠的设计及养护:7.3.5.1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300毫米,深度不小于150毫米。7.3.5.2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等地方材料。7.3.5.3加强排水沟渠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通畅,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7.3.5.4房屋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外墙外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小于0.5米,外墙勒脚高度不低于0.45米。7.4强、弱电7.4.120 统筹电力、广电、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基本配置,并确保今后扩展的可能性。积极采用安全防范、管理与设备监控系统,暂时不能采用智能技术的乡村,宜预留管网位置,为扩充改造提供条件。7.4.2社区主要道路应设照明设施。7.4.3供电网络齐全,居民生活用电做到“一户一表”;供电线路应保证生活生产需要,并留有余地。7.4.4网络线路配套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入户率平原90%以上,丘陵80%以上,山区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首先考虑以ADSL形式上网,其次考虑宽带网络入户。7.5燃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实施天然气管网敷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按规划预留管网位置。对不具备管道天然气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沼气能源或其他清洁燃料。7.6厕所7.6.1公厕和户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7.6.2公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厕的大便口和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7.6.3公厕的小便池宜改用简易的小便斗,尿液直接排至粪池,禁止大面积尿池开敞暴露而导致臭气污染环境。7.6.4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利用设施相结合,禽畜粪尿可直接排入沼气发酵池内,适当推广厕所、畜圈、沼气池“三位一体”的综合利用设施。7.6.5户厕应为冲水式厕所或其他环保型厕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5L的坐便器。户厕排污须联结到社区排污系统。7.6.6对公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清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7.6.7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25-50平方米/千人,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5平方米。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7.7垃圾处理7.7.1倡导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最终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7.7.2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车站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7.7.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密闭,防雨、防渗、防漏,并与村容村貌相协调。7.7.4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7.7.5新型农村社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由县(市、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7.7.6重视对村民生态文明意识、环保意识的培养,使村民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7.8管线综合7.8.1社区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社区(级)路、组团路建设,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较少交叉。7.8.2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7.8.2.1离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应为:电力管或电信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7.8.2.2各类管线的垂直顺序:由浅入深应为:电信管、电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7.8.3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7.3-1和7.7.3-2的规定;20 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7.8.3-1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管电信管排水管1.51.5————————燃气管1.01.5————————热力管1.51.51.0——————电力管1.01.00.52.0————电信管1.51.01.02.00.5——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②表中的燃气管指低压管线,即小于或等于0.005MPa的管线。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米)表7.8.3-2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管电信管给水管0.15——————————排水管0.400.20————————燃气管0.200.200.20——————热力管0.200.500.200.20————电力管0.200.500.500.500.50——电信管0.200.200.300.200.500.30明沟沟底0.500.500.500.200.500.507.8.4管线建设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或重压。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8.4规定: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米)表7.8.4管线名称建筑物基础照明地上杆柱(中心)铁路(中心)道路边缘公路边缘给水管3.01.05.01.51.0排水管2.51.55.01.51.0燃气管1.51.03.751.51.0热力管2.51.03.751.51.0电力管0.60.63.751.51.0电信管0.60.53.751.51.0注:表中的燃气管指低压管线,即小于或等于0.005MPa的管线。7.8.5电力管与电信管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建设。7.8.6管线建设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7.8.7地下埋设管线不应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间距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7.7中的规定。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米)表7.8.7管线名称乔木中心灌木中心草地给水管、闸井1.51.50.5排水管、探井1.51.50.5燃气管、探井1.51.20.5热力管221电力管、电信管1.51.00.520 地上杆柱(中心)2.02.00.5消防龙头1.51.21.2道路侧石边缘0.50.5——8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8.1绿地组织8.1.1社区绿地主要包括社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新型农村社区绿化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和良好的生态效益。8.1.2鼓励墙面绿化、屋面绿化,并且把绿化和种植宅院作物、种植蔬菜等结合起来,实现宅院绿化、美化。8.1.3社区内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绿化良好,社区外围应配以乡土常绿树种为主的生态防护林带。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宜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8.1.4新型农村社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农村新型社区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应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道路、边沟应布置绿化带或行道树,绿化带宽度以1.5-2米为宜。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符合农村要求、具有经济生态效果的品种。8.1.5新型农村社区植物配置要统一规划,反映地域田园特色与文化特色,优先选用当地经济、美观的乡土树种,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重点发展垂直绿化。8.1.6社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社区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8.1.6.1一个小区一般有2至3个公共绿地,平面布置形式以规则为主的混合式为好,宜采用“草铺底、乔遮荫、花藤灌木巧点缀”的公园式绿化模式。8.1.6.2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心绿地应满足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要求;(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社区道路相邻;(3)绿地内可设置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活动设施、铺装地面等;(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采用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做分隔。8.1.7社区公共绿地要结合社区周围的苗圃、农林、农田等乡村绿地结合起来统一建设。8.2空间与景观环境设计8.2.1空间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同社区住宅风格应基本一致,色彩明快。8.2.2住宅应以坡层顶为主,尽量采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连排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米。8.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建筑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尺度适宜,与环境协调。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化,利于排水。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8.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公用配套设施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因地制宜架空或地下埋设。20 8.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与人们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8.3生态建设8.3.1充分利用路旁、宅院及宅间空地,种植经济作物等绿色植物,防止水土流失。8.3.2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坚持人类居住区与畜禽养殖区、农具存储区分离。8.3.3积极推广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集中连片建设的农房,应采取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建设集中式沼气池和秸秆气化设施,解决农村居民采暖、炊事用能,实现柴草、垃圾、粪便等废气资源的回收及综合利用。8.3.4积极推广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住环境。9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9.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9.2本导则所称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知文物点、名人故居、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等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9.3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应严格、科学进行保护,并符合以下规定:9.3.1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进行管理,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活动:(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3)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9.3.2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周边新建建筑物,其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9.3.3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相应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护修缮措施;9.3.4暂不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严格保护遗存与特色现状、严禁随意拆除翻新,可视病害情况严重程度适当采取临时性、可再处理的抢救性保护措施。9.4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调查、甄别、认定保护对象;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9.5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20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与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活动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社区建设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9.6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应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9.6.1历史遗存保护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修整、重点修复、抢险加固、搬迁及破坏性依附物清理等保护措施;9.6.2建(构)筑物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改善措施;9.6.3村庄特色场所空间保护主要采取完整保护特定的活动场所与环境,重点改善安全保障和完善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9.6.4自然景观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保护自然形貌、维护生态功能的保护措施。9.7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应实施景观整治,周边的建(构)筑物形象和绿化景观应保持乡土特色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和谐。9.8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工作中应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功能布局、道路系统、传统空间尺度及传统景观风貌。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保护和整治措施。10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10.1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坚持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的原则,乡镇(街道办)应建立相应的建设管理制度。10.2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项目的实施由社区代表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其实施方案应经社区委员会或社区代表大会同意。10.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不得在规划范围之外审批宅基地;未做出规划的村,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未编制规划的农村社区,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完成规划编制前,暂停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建设施工前必须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保护工作。10.4凡迁建到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建新房的农户,必须拆除老宅基地上的旧房,否则不予办理新宅的房屋产权登记。10.5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管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办理各项手续,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都必须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在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建材选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10.6新型农村社区建筑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节约土地、资源、能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投资3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设施、公共建筑、两层以上的建筑,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低层建筑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10.7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工匠承担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0.8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内道路的管理,对已修建的道路不得进行损坏,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不得侵占道路和堆放杂物。各类建设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及红线上空。10.920 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落实责任区的划分,坚持检查制度、奖罚制度,落实家禽圈养、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等。制度经社区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坚决执行。10.10实行房前屋后“三包”(包清扫、包清运、包清净)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奖惩兑现。10.11不允许任何人破坏公共绿地,新栽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理,确保成活。对新型农村社区中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10.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村镇建设工作人员和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10.13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台账制度,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统计报表和资料归档管理。10.14健全新型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制度及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11附则11.1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11.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