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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简介: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关键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1总则 1.0.1目的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质量保证体系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1.0.3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0.4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1.0.6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定资格,经批准注册,并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定期由其审批机关进行复查。
1.0.7适用范围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和外资贷款、合资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2一般规定 2.1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依据 2.1.1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业主通过招标、聘请、委托等方式确定。业主应在工程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2.1.2监理的依据 2.1.2.1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上述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 2.1.2.2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或委托)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 2.1.2.3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也可作为监理依据的补充。 2.2监理的阶段划分 2.2.1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2.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参加施工招标;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准备发布开工通知书等。 2.2.3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2.2.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2.3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3.1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一般按工程招标合同段设置基层监理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或三级监理机构。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两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三级监理机构是当工程项目为两个以上独立工程项目或跨省、区时,在总监办与驻地办中间设置项目监理部。2.3.2监理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监理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2.3.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行政事务人员等。 2.3.2.2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筑机、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2.3.2.4量测、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
2.4.1监理工程师的职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2.4.2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2.4.2.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2.4.2.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2.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2.5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4.3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3.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4.3.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2.4.3.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3.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4.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4.4.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4.4.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2.4.4.4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2.4.5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4.5.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下达变更令。 2.4.5.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2.4.5.4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2.4.5.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2.4.5.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2.4.5.7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4.6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2.4.7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1监理人员进场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3.1.2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3.1.3监理人员的组合 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O%;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4O%;行政及事务人员一般应控制在监理总人数的10%以内。 3.1.4监理人员的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并结合工程的技术等级、工程种类、复杂程度、设计深度、通行条件、当地气侯、工地地形、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项实际因素,综合进行测算确定;若按道路工程的施工里程计算,平均每公里一般应按0.5~1.2人配备,其中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平均每公里应不少于1人。 3.1.5监理设备
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设备一般应按以下方式准备和提供: 3.1.5.1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中心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种类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商定,在施工合同文件或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3.1.5.2监理设备一般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由承包人提供,也可根据监理合同由业主直接提供。监理设备的产权归业主所有。 3.1.5.3监理设施一般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如业主或承包人不能如期提供,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实际计划安排需要使用某些设备,则可要求业主或承包人提供等效的临时设备以满足使用。 3.1.6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3.1.7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报业主。 3.1.8施工环境调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进行调查,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报业主。 3.1.9制定监理图表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在选用本规范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及图式,送交承包人制备,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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