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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法律法规的层次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工程建设标准五、国际公约
一、法律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狭义的法律。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工作,从业人员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有关建筑的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三、部门规章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的。规章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施行。属于建设部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四、工程建设标准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
四、工程建设标准8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1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89)12龙门架及井字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五、国际公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也需要了解我国未缔结的有关安全和社会责任的国际协议。《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SA8000》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8章和附录)1、总则2、术语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9、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规范不属于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标准。建设监理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监理资料、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应包括对过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与建设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1)人员结构确定(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年龄结构)2)人员数量的确定(1)考虑因素a)工程建设强度工程建设强度=投资/工期b)工程的复杂程度c)人员业务水平d)组织机构与任务分工(2)确定人数的步骤a)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确定监理机构人员需要量b)计算工程建设强度c)工程的复杂程度确定各层次监理人员的需要量
2、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1)监理人员的分类(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4)监理员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十条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和数量,根据防治工程类别、规模、复杂程度、投资、工期和能对施工进行有效监理为原则,按下列规定配备:一、人员构成: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专业监理,财务计划监理);测量、试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二、人员资格: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总监理,必须是高级监理工程师;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总监理,最低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和财务计划监理必须具有中级(含)以上监理技术职称。三、人员数量:按防治工程规模和投资额配备。中型(含)以上防治工程,一般每100万元投资额配备的最低数为5人,其中至少有2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监理技术职称;小型防治工程的最低数为3人,其中至少有1人应为监理工程师。
2)监理人员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续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总监代表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委托给总监代表的工作①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②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③审核签认竣工结算;④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⑤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一、建设工程监理大纲1、作用监理大纲是承接监理业务而编写的监理方案,既为获得业主认可,也为监理机构开展该项目监理服务制定纲要2、编写在承接监理业务之前由监理单位的经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编写,最好由拟派总监参与。3、主要内容1)拟派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2)拟采用的监理机构组织方案、目标控制方案、合同与信息管理方案、组织协调方案3)拟提供业主的监理文件.
二、监理规划的编写与审核(一)监理规划的作用1、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业主及政府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3、落实监理委托合同的行动计划4、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5、提交业主的重要档案材料(二)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三)监理规划编写的要求1、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2、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3、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4、具有可操作性5、形式和内容都要力求规范化、标准化、格式化6、总监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四)监理规划的审核1、审核人监理规划的审核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技术、经营、人事等部门参加,最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2、审核内容1)范围、内容、目标2)监理工作(控制方法与措施、工作制度等)3)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条件
(四)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2、总监主持,组织编写班子,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3、分析监理委托合同、领会监理大纲4、研究监理项目实际5、分工起草,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讨论并负责本专业内的大纲编写6、总监签署后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7、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8、监理规划的修改前提: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程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三、监理实施细则1、作用指导专业的、重要的、复杂的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2、编写的要求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编写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3)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5、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四、三者的关系监理规划依据监理大纲,而监理实施细则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非每个监理项目都有,但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则必须有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一、工程概况1、名称、地点2、建设规模、项目构成、结构类型3、投资总额、投资构成4、计划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5、项目特点及建设要求6、项目的结构分解图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二、监理范围是指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项目,可以是全部工程,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可以是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可以是其中一个阶段。
三、监理工作内容根据监理范围不同具有不同的监理工作内容1、项目前期的工作内容1)帮助业主准备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或监督与评估2、设计阶段监理1)编制设计要求文件(设计任务书)2)协助业主组织设计招标或设计方案竞赛,选择设计单位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4)整理并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性资料5)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和优化6)按设计进度要求,配合业主做好与建设有关个方的协调工作,重点是为业主提供技术支持。7)参与设备和材料的选型8)审核设计文件和造价文件9)检查、控制设计进度及质量
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1)协助业主组织招标(项目报建、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编制、资格预审、评标组织)2)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3)在设计交底前,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签认会议纪要。5)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6)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7)审查分包商的资格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8)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2)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9)审批开工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1)工程质量控制(1)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签认。(2)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3)审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专题论证。(4)复验和确认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专业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单位的试验室:①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②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试验室的管理制度;④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⑤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1)工程质量控制-续1(5)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6)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7)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8)现场检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签认自检结果。(9)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10)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做好记录。
1)工程质量控制-续2(11)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12)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2)工程造价控制(1)工程款支付a)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b)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2)竣工结算a)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b)总监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3)造价风险分析与管理(4)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确定工期、费用变更。(5)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6)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3)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报送建设单位。(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4)工程变更的管理5)预防与处理索赔.
6、竣工验收1)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2)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3)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4)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1)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2)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4)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四、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目标是指监理所承担的目标控制任务,主要是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要具体、明确.应按标段分别写明。五、监理工作依据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应列出分专业、分层次,按工程进度或时间进程派驻项目上的监理人员数量。八、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九、监理工作程序一般用监理工作流程图来描述
十、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一般要针对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控制工作以及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工作等提出工作的计划、工作流程、实施方法,并结合本项目提出具体的经济、技术、组织及合同等措施。十一、监理工作制度如会议制度、内部议事制度、行文制度、计量审核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十二、监理设施1、基本的检测装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生活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1、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1)人际关系的协调人员任用既要重才又要明责;处理纠纷既要公正,又要灵活;评价要公正2)组织关系的协调部门按职能需要设,部门目标,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主办、牵头、协作、配合事先约定〕,沟通制度、矛盾与冲突的消除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人员、设备、材料、条件等条件。协调是注重其及时性、明确性、准确性及确定性
2、与业主的协调与业主的协调是监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1)尊重业主,认真领会业主意图2)让业主了解监理3、与承包商的协调与承包商的协调是监理的主要工作。1)讲原则、重事实、按制度和规范办事2)讲求方法、注重感情交流3)具体协调内容(质量、进度、分包、争议、违约、人际)4、与设计单位的协调1)设计监理与非设计监理之区别2)既要尊重、也要敢为5、与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协调1)按合同的委托内容承担协调工作2)按有关法规、政策行事3)督促有关各方接受监督
建设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1、会议协调法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监理例会)专题会议2、书面协调法联系函、确认书、备忘录、通知书、指令3、交流协调法访问、座谈、主动介绍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第十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制(需求机制)1)含义: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2)设立:立项建议书批准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批准后正式成立。3)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信用机制)1)含义: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2)特点:非负债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债务和利息;出资者按出资额享受权益;资本金不能抽回,但可以转让。3、招标投标制(竞争机制)4、合同管理制(责权平衡机制)5、建设监理制(约束与协调机制)
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一、工程建设目标控制的系统性三大目标的协调统一,实现系统的最优1、投资目标满足进度、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目标:实际投资不大于计划投资2、质量目标满足投资和进度的前提下,实现质量目标:实际工程的质量不低于设计的质量要求,质量目标的内涵是项目的实体、功能和使用价值以及工作质量3、进度目标满足质量和投资的前提下,实现进度目标:实际进度不慢于计划进度项目的交付使用时间是进度控制的最基本目标,也是最终目标组织协调是关键
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全过程性1、投资目标构筑的全过程性投资形成于从前期准备到建成交付的每一个建设阶段,但投资额最大的是施工阶段;对投资效果的影响最大的是前期准备阶段;投资节约的可能性最大的前期,尤其是设计阶段。
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全过程性-22、质量目标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工程质量始于可行性研究,终于使用期;狭义的质量始于设计,终于保修期。建设实施过程的每一步都是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质量不能累加,建设过程的质量就是工程的质量。3、进度目标建设过程是由一个一个建设阶段、一个一个建设环节构成的,建设周期是这些阶段或环节所占用时间之和。要想控制工期、控制进度,就必须在建设的全过程中控制好每一步。
三、建设工程目标的全方位控制-1即既要对整个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也要对可行性研究、设计、拆迁、土建施工、采购、安装、检测、动用前准备、验收等专业工作的费用、质量以及进度进行控制。1、投资不仅要控制实体工程的费用,还要控制拆迁安置、设施配套、环境绿化的费用。既要考虑建设期的费用,又要考虑使用期的费用。
三、建设工程目标的全方位控制-22、质量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装修工程的质量、安装的质量、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的质量,有材料的质量、构件的质量、设备的质量、工序的质量、施工成果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三重控制:实施者、监理、政府质检3、进度关键工作的进度、非关键工作的进度;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修工程的进度,也有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的进度、拆迁进度;要考虑主体工程的进度,也要考虑配套工程的进度。
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进度和费用。
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通常由于地震、降雨、融雪、干旱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称之为自然地质灾害;由于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取土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称之为人为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概念包含的含义有三个:(1)地质灾害是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者是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地质灾害是致灾地质作用与受灾对象相遭遇的结果,没有致灾作用灾害无法发生,若作用没有遇到有价值的受灾对象,基本不造成损失,则不能成为灾害;(3)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了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治种类。
人类活动及其对自然环境施加的影响,可以直接或间接诱发地质灾害。
.由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非标准工程,工程环境条件的复杂、不确定性,使地质灾害体的治理效果除了取决于治理方案外,工程质量是关键。质量是工程的灵魂,而质量取决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成效。
.由于地质灾害体的隐蔽性、认知渐进性、环境恶劣等特性,决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着与其他常规建设工程不同特点。
工程施工环境复杂.存在地质灾害的区域均为自然环境条件差、交通条件差、施工场地狭窄、地形条件恶劣、地质条件异常复杂的地段。
工期紧迫性高.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决定了对其的治理工程的紧迫性,一般要治理的是可能发生或已经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大凡是对在建基础工程产生了影响或对区内经济社会构成了危害,因此必须在短时间内解决和恢复秩序。
专业性强.因人们对地质灾害重视是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产生的,同时也是人类改造活动达到一定强度后,引发许多地质灾害后逐渐认识到的。因此,人们对地质灾害进行大规模主动治理起步较晚,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晚期开始,人们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认识、知识的普及程度较晚,加之地质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自然科学,了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需要一定的地质学基础,同时还要有工程力学、工程施工、各种结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监理依据不充分由于我国大规模、系统地治理地质灾害尚属首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的一些规范、规程、管理办法均尚不完善,还存在监理依据不充分的现象:
.1)工程项目划分问题。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参考水电、公路等工程的规定进行划分的,由于与其它工程差别较大,不同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划分有很大差别,如有的监理单位将一条排水沟划为一个分项工程,而有的则将一条排水沟的一个伸缩缝段划为一个分项工程,两种划分方法对监理及施工单位工作的深度及质量评定的结果都存在较大的影响;
2)工程量计量问题。该工程目前招投标采用的是水电工程的定额,但不完全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如挡土墙与排水沟基槽开挖坡比、允许超挖尺寸、排水沟是否留作业面等在水电定额中难以找到对应的计量规则。
.监理行业管理不严格。监理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有的监理单位为水文地质勘察院,其监理工程师几乎都是水文、地质专业,结构工程、工程施工、经济管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严重欠缺;有的监理单位几乎没有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并存在部分监理单位水平低下及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等现象。
.工程变更处理困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于与复杂的地质地形条件及周边环境紧密相关,因此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目前监理处理变更非常棘手,因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一经确定,很难追加,如某变形体防治工程根据开挖揭露的地质情况抗滑桩桩长均须加长8~15m,由于投资增加较多,如果按重大变更程序申报,等待周期长,已开挖桩孔既不能继续开挖又不能灌注,将可能发生塌孔现象,甚至造成次生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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