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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执行日期:1989年10月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的通知能源电规[1989]318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1989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2.0.1条 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第2.0.2条 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2.0.3条 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2.0.4条 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2.0.5条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2.0.6条 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2.0.7条 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 第2.0.8条 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2.0.9条 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2.0.10条 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2.0.11条 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度、7~8度、8~9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500kV变电所,9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330kV变电所。 第2.0.12条 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第1节所区规划 第3.1.1条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3.1.2条 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 第3.1.3条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第3.1.4条 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第3.1.5条 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表3.1.5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续表3.1.5 1)序号1之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第3.1.6条 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
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 第2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第3.2.1条 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第3.2.2条 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第3.2.3条 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 第3.2.4条 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最短。 第3.2.5条 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缘地段,并宜置于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频下风侧。 第3.2.6条 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表3.2.6冷却塔与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注:①在污秽地区,冷却设施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应比表中数值适当加大。 ②对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以架构计算。 ③玻璃钢冷却塔成组布置时,塔与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m。 第3.2.7条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表3.2.7建构筑物最小间距m
注:①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④屋外配电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算起;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壁算起。 ⑤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第3.2.8条 竖向布置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填挖方平衡,并考虑扩建时平衡的可能性。 第3.2.9条 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3.2.10条 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0.5%~2%,不应小于0.3%,局部也不宜大于
6%。屋外配电装置顺母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 第3.2.11条 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m。第3节管沟布置 第3.3.1条 管线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他管线。 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 三、应减少埋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遭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 第3.3.2条 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3.3.3条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3.3.4条 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 第3.3.5条 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节道路 第3.4.1条 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3.4.2条 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 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 纵坡:不宜大于6%。 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节其他 第3.5.1条 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3.5.2条 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3.5.3条 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
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3.5.4条 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电气部分第1节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4.1.1条 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4.1.2条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 第4.1.3条 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 第4.1.4条 220~330kV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 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第4.1.5条 330~500kV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 第4.1.6条 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的有关规定。当500kV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节电气主接线 第4.2.1条 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 第4.2.2条 330~500kV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的接线。
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 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 第4.2.3条 330~500kV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 第4.2.4条 220kV变电所中的110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220kV配电装置出线在4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或其他接线。 500kV变电所中的220kV配电装置,可采用双母线,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当采用双母线,且出线和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10~14回时,可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15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 采用双母线或单母线的110~220kV配电装置,当断路器为少油(或压缩空气)型时,除断路器有条件停电检修外,应设置旁路母线。当110kV出线回路数为6回及以上,220kV出线为4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旁路断路器。 第4.2.5条 35~63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为4~7回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8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除断路器允许停电检修外,可设置旁路隔离开关或旁路母线。当出线为8回及以上时,也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 第4.2.6条 凡设有旁路母线的63~500kV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回路中的断路器均宜接入旁路母线。 第4.2.7条 110~220kV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330~500kV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安装在出线上的耦合电容器、电压互感器以及接在变压器引出线或中性点上的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中,前两串的线路和变压器出口处应装设隔离开关。 第4.2.8条 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初期回路数较少时,应采用断路器数量较少的简化接线,但在布置上应考虑过渡到最终接线方便。 第4.2.9条 330~500kV并联电抗器回路不宜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如需装设,应根据其用途及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4.2.10条 当330~500kV变电所低压侧无功补偿设备为并联电容器、电抗器时,可采用单母线,各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之间不作连接。 第3节所用电 第4.3.1条 变电所宜从主变压器低压侧,分别引接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工作变压器。每台工作变压器的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只有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中一台所用变压器宜从所外电源引接。
第4.3.2条 330~500kV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两台(组)及以上时。所用工作变压器的台数不宜少于两台,并应装设一台专用的所用备用变压器,其容量与工作变压器相同,电源宜从所外可靠电源引接。 第4.3.3条 所用电母线采用按工作变压器划分的单母线接线,各所用变压器之间不考虑并列运行要求,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个回路应分接在不同的母线上。 正常运行方式下,所用电母线电压波动在允许范围内时,所用变压器可不采用有载调压方式。 第4.3.4条 配电装置内应设有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4.3.5条 当远动及所内自动化需要时,变电所应装设一套不停电电源系统(UPS)作为远动和所内微机监测的可靠备用电源。 第4节电气设备用的空气压缩装置 第4.4.1条 空气断路器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宜根据断路器和贮气罐安装地点的环境温度和最大日温差等条件,使断路器内的压缩空气不出现凝露的要求确定。 第4.4.2条 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总容量应大于全部压缩空气系统在正常情况下总漏损量和通风量的2.5倍,并应校核当有断路器检修连续试操作时,应具有维持系统正常气压的补气能力。此外,还应增加一台备用空气压缩机。 第4.4.3条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应有滤尘器。空气压缩机应能自动开停。 第4.4.4条 高压贮气罐的总容积,应保证当高压贮气罐的压力降到空气压缩机起动的整定压力值时,配电装置发生最大事故操作,并向工作压力系统补足耗气量后,高压贮气罐的剩余压力不小于减压阀高压侧最低允许压力值。 第4.4.5条 高压贮气罐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能串接。高压贮气罐宜装在屋外,但应避免阳光直射,贮气罐的放水阀应有防冻措施。在寒冷地区根据设备技术条件要求,高压贮气罐也可装在屋内。 第4.4.6条 压缩空气系统的减压阀、阀门和管道的通流能力,应保证在最大事故操作后3min内,使断路器贮气筒的压力恢复到大于最低允许工作压力值。 空气压缩机室应靠近装有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布置。如距离较远或空气断路器布置比较分散,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装设具有工作压力的贮气罐。 第4.4.7条 采用电磁式减压阀的压缩空气系统时,宜在减压阀出口附近装设低压贮气罐。由减压阀到该贮气罐的主气管道,应能承受减压以前的压力。该贮气罐上装设的安全阀,应满足减压阀故障时的通流量要求。减压阀的压力检测点应该在该贮气罐上。 第4.4.8条 压缩空气系统宜采用双母管配气方式。如配电装置的断路器采用双列布置时,也可采用单母管环形网络配气。 第4.4.9条 配气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从断路器控制柜到空气断路器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第4.4.10条 配气管道宜敷设在电缆隧道、电缆沟道内或沿墙敷设。管道应多点接地,并应向放水阀方向有0.3%~0.5%的倾斜度敷设。 第5节主控制楼(室) 第4.5.1条 主控制楼(室)的位置选择,应综合考虑:便于巡视观察屋外主要设备、节省控制电缆、噪音干扰小和有较好的朝向等。
第4.5.2条 主控制楼(室)应按规划设计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主控制室中的控制屏和继电器屏宜分室布置。 第4.5.3条 主控制楼与110~220kV屋外高型配电装置或屋内配电装置距离较近时,宜设置天桥。 第4.5.4条 控制屏(台)的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6节直流系统 第4.6.1条 为保证对直流系统负荷可靠供电,500kV变电所宜装设两组110V或220V蓄电池组。当采用弱电控制、弱电信号时,还宜装设两组48V蓄电池组。以上蓄电池组均不设端电池。220~330kV变电所应装设一组110V或220V蓄电池组。 第4.6.2条 110V或220V的蓄电池组,其容量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对控制、信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经常性负荷,每组按全所全部负荷的100%考虑; 二、对事故照明,每组按全所全部负荷的100%考虑; 当用逆变器作为事故照明电源时,每组蓄电池也可按事故照明用逆变器实际连接的台数和容量考虑; 三、对通信、远动的事故负荷和直流油泵等事故负荷,按两组蓄电池平均负担考虑。 48V蓄电池组,每组的容量可按全部负荷的100%考虑,以便于两组蓄电池组互为备用。 在计算蓄电池组容量时,全所事故所用电停电时间按1h计算。 第4.6.3条 蓄电池容量的计算应按以下条件并选择较大者: 一、满足全所事故停电时的放电容量; 二、满足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的容量; 三、按最严重的事故放电方式校验蓄电池的容量,仍能满足直流母线电压最低允许值的要求。 第4.6.4条 每组蓄电池的蓄电池个数,应按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保证直流母线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05%选择,并校验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直流母线电压,均不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 第4.6.5条 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设备选用晶闸管整流装置时,其套数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有两组110V或220V蓄电池的变电所,除每组蓄电池各装一套浮充电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外,全所再装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作为备用; 二、变电所只有一组蓄电池时,宜装设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和一套浮充电的晶闸管整流装置。 三、48V蓄电池,每组各装一套充电与浮充电兼用的晶闸管整流装置。 第4.6.6条 变电所的110V、220V和48V直流系统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第7节二次接线 第4.7.1条 下列元件应在主控制室内集中控制:主变压器、线路并联电抗器、母线联络断路器、分段断路器、旁路断路器、35kV及以上的线路。 无功补偿设备,如同步调相机、电力电容器、电抗器、静止补偿装置等宜在主控制室内控制。如调相机房距主控制室较远需另行单独值班时,则调相机也可
在专用的调相机控制室内控制。 第4.7.2条 220~500kV变电所宜采用一对一控制。 第4.7.3条 330~500kV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应能远方及就地操作,检修用的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宜就地操作。220kV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宜就地操作。在变电所中,当330~500kV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为远方操作时,该所220kV倒闸操作用的隔离开关也可采用远方及就地操作。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和母线接地器之间应装设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闭锁回路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分开。 第4.7.4条 各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电能表和适当的事件记录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地方。 当35kV及以上配电装置距主控制室较远且经济上合理时,其母线和线路等的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表,可装设在屋内配电装置室或屋外配电装置的断电器室内。该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继电保护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采用弱电控制的变电所中,各种强弱转换环节(出口元件、变送器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表的安装地点,应根据配电装置距控制室的远近和其间的联系要求,变送器同远动合用等条件统筹考虑,可装设在控制室内,也可装设在配电装置室内或屋外配电装置的继电器室内。 第4.7.5条 电力系统内需要经常解列、并列的变电所或调相机采用同步并列的变电所,应装设同步装置。 第4.7.6条 同步调相机远方测温装置的装设地点,应根据同步调相机的值班方式来确定。变压器的远方测温装置宜装设在控制该元件的控制屏上。 第4.7.7条 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 当变电所内有就地控制的元件时,就地控制元件的事故和预告信号应能集中传送至主控制室。 变压器调压分接头的切换开关,应设置自动的位置指示信号。检修用的就地操作隔离开关,在主控制室不设位置指示器。 第4.7.8条 500kV变电所可设微机监测装置。该装置采用单机方式。微机监测装置的功能宜包括:事件顺序记录、制表打印、数据采集等。 第4.7.9条 500kV变电所微机监测宜和远动装置综合考虑。 第8节电气照明 第4.8.1条 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的要求。 第4.8.2条 在主控制楼、调相机房、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及主要通道、楼梯间等处,均应装设必要的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宜采用白炽灯兼作正常照明用。事故时其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第4.8.3条 在控制室主要监盘位置和盘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第4.8.4条 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可采用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宜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照明方式。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500kV屋外配电装置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效光源和宽光束投光灯照明。
第4.8.5条 屋内、外照明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照明器与带电导体(设备)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屋外高处的照明器,可装设固定爬梯或与构架原有的爬梯合用。 如照明器装在独立避雷针构架上或其他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架上,其电源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的有关要求。 第4.8.6条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宜采用36V。 第4.8.7条 蓄电池室内的电气照明,宜采用防爆型照明器。断路器、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 第9节辅助设施 第4.9.1条 变电所不设专用的变压器检修间。变压器就地检修时可采用汽车起重机或其他起吊设施。在变压器周围应预留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运输道路。 第4.9.2条 变电所可设电气设备检修间,其规模和设备根据变电所电压等级、设备数量、检修特点、地区协作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4.9.3条 变电所不设油再生设施、油分析用仪器、固定油罐和固定输油管道。 变电所油务宜由地区统一管理,所需活动油罐的单罐容量和数量可根据该变电所需要的周转油量、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10节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4.10.1条 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的要求。 第11节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4.11.1条 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的要求。 第12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第4.12.1条 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SDJ6的要求。 第13节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4.13.1条 220kV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25的要求。 第14节电缆选择与敷设 第4.14.1条 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技术规程》SDJ26的要求。 第15节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第4.15.1条 变电所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SDJ7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8的要求。第五章同步调相机第1节接线和起动方式 第5.1.1条 同步调相机的接线,应根据调相机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来确定,并应满足运行灵活、操作方便等要求。 与同步调相机连接的变压器的电压变比及分接头的选择,应使同步调相机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值±5%以内。当同步调相机的运行电压低于额定值时,
应校验其转子电流不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值时的出力。 第5.1.2条 同步调相机的起动方式,应根据电力系统、机组型式等条件确定。 当两台及以上同步调相机共用一组起动设备时,除应满足运行灵活及操作方便等要求外,还应在起动接线、设备布置及二次回路等方面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节布置方式和油水系统 第5.2.1条 同步调相机的布置应根据设备的特点、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高位、低位或半低位方式。如设备和地下水位等条件许可,宜采用运转层在机房零米的低位布置,或在零米以上1.5~2.0m的半低位布置。 当采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冻、防雨等措施,以确保运行安全和检修方便。 第5.2.2条 调相机房应设有安装检修场,其大小和位置应根据安装机组的容量、台数和检修的要求而定,可以为一个柱距。 第5.2.3条 调相机房应装设起重设备,其型式与起重量应根据设备特点及安装检修的要求而定。 低位或半低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可装设轻型起重设备。 高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当采用桥式起重设备时,起重能力可按转子重量确定。当采用轻型起重设备时,运转层的设置应满足抽转子或拖定子专用工具工作所需的场地。 第5.2.4条 同步调相机的油系统应装设一台交流工作油泵、一台交流备用油泵和一台直流事故备用油泵。备用油泵应与工作油泵联锁,并能自动投入。 当装设直流油泵有困难时,可装设高位油箱,其容量和压力应能满足惰走期间的需要,且箱内的油应经常保持流动状态。 第5.2.5条 在严寒地区的同步调相机润滑油系统应装设加热装置。 第5.2.6条 同步调相机应有可靠的冷却水源,其水量及水温应满足同步调相机的要求。 第5.2.7条 同步调相机宜采用二次循环冷却系统,冷却构筑物可采用机力或自然通风冷却塔。 第5.2.8条 同步调相机冷却水泵可装在调相机房内,不设独立水泵房。 冷却水泵的容量及台数应保证其中一台容量最大的泵停用时,其余的泵能供所联系的调相机在额定容量时所需的冷却水量。 第5.2.9条 同步调相机的冷却水母管可只敷设一条。其管径应根据设计规划容量确定。 第六章远动和通信第1节远动 第6.1.1条 变电所内应以经过审批的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为根据装设远动设备。 第6.1.2条 变电所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的要求确定远动信息内容。 第6.1.3条 远动设备应采用能满足功能要求,且运行可靠的定型产品。远动装置的安装地点应综合考虑防尘、温度及运行方便的要求,并尽量缩短电缆连线。 第6.1.4条 500kV变电所宜有两个远动通道,当一个通道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能进行自动切换或人工切换。
第6.1.5条 为便于远动主机外部输入回路电缆的接入,宜设置远动转接屏,其布置原则上和远动主机紧邻。 第2节通信 第6.2.1条 变电所可根据系统通信需要装设下列通信设施: 一、系统调度通信; 二、对外行政通信(兼作调度通信备用); 三、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第6.2.2条 500kV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20~40门小型电话交换总机作所内通信用。 第6.2.3条 远动、保护和电话的通道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确定,可采用电力线载波(包括绝缘地线载波)或其他无线和有线通信。 重要的变电所至直接调度该所的调度所间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通信通道。 第6.2.4条 为保证重要变电所通信设备不间断供电,应根据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要求,设置通信专用的蓄电池组或由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相同直流供电电压的通信设备宜由同一组蓄电池供电。 当以专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其容量宜按1~3h计算,组数为一组或两组(当为两组时,每组容量为总容量的50%)。第七章建构筑物第1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 变电所建构筑物的强度,稳定、变形、抗裂、抗震及耐久性等,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7.1.2条 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做到统一规划、造型协调、整体性好,生产及生活方便,同时结构的类型及材料品种应合理归并简化,以利备料、加工、施工及运行。 第7.1.3条 主控制室宜按规划要求一次建成。屋外和屋内配电装置结构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分期建设,如确需一次建成的应经过论证。 第7.1.4条 建构筑物的设计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在设计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效应,应小于或等于结构的抗力或设计强度。计算中所采用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o、荷载分项系数γ、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其他有关系数均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用,结构的设计强度则应遵照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在标准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长期及短期效应,不宜超过表7.1.4的规定。计算中所采用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按本规程的规定采用。 第7.1.5条 建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500kV变电所的主要结构(如主控制楼、500kV配电装置结构等)宜采用一级,其余结构宜采用二级,一级及二级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分别为1.1及1.0。 第7.1.6条 架构、支架及其他构筑物的基础,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时,设
计荷载所表7.1.4挠度及裂缝的限值注:①l及h分别为梁的跨度及柱的高度,架构的h一般不包含避雷针。 ②裂缝的控制等级及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α的定义见《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 ③各类设备支架的挠度,尚应满足设备对支架提出的专门要求。引起的基础上拔力或倾覆弯矩应小于或等于基础的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7.1.6的稳定系数。当基础处于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浮力的影响,此时基础容重可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容重减10kN,土容重一般可取10~11kN/m3。表7.1.6基础上拔或倾覆稳定系数KS及KG注:①短期荷载系指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短路电动力三种,其余均为长期荷载。 ②KS—用于按极限土抗力来计算基础的抗倾覆弯矩及按锥形土体来计算抗拔力时。 KG—用于按基础自重加阶梯以上土重来计算抗倾覆弯矩或抗拔力时。第2节荷载
第7.2.1条 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及偶然荷载三类。 一、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固定的设备重、土重、土压力、水压力、导线及避雷线的张力等; 二、可变荷载:风荷载、冰荷载、雪荷载、活荷载、安装及检修时的临时性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作用及车辆荷载等; 三、偶然荷载:短路电动力、验算(稀有)风荷载及验算(稀有)冰荷载。 第7.2.2条 荷载分项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一、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采用1.2,当其效应对结构抗力有利时采用1.0,对导线及避雷线的张力一般采用1.25; 二、可变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一般采用1.4,对温度变化作用采用1.0,对地震作用采用1.3,对导线及避雷线安装时的紧线张力采用1.4; 注:在大风覆冰、低温、检修、地震等情况下的导线及避雷线张力,均作为准永久性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一律取1.25;对导线及避雷线安装情况下的紧线张力,则宜作为可变荷载处理,考虑到过牵引等不利因素,其荷载分项系数采用1.4。 三、偶然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一般采用1.0。 第7.2.3条 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按以下规定采用: 一、房屋建筑的基本组合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取0.6; 二、构筑物的大风情况:温度变化作用组合系数对连续架构取0.8; 三、构筑物最严重覆冰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取0.15(冰厚≤10mm)或0.25(冰厚>10mm); 四、构筑物的安装或检修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取0.15; 五、地震作用情况:建筑物的活荷载组合系数取0.5,构筑物的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2,构筑物的冰荷载组合系数取0.5。 第7.2.4条 房屋建筑的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表7.2.4所列的值。如果设备等实际荷载超过该表的数值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荷载进行设计。表7.2.4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
注:①表7.2.4中各楼面荷载也适用于与楼面连通的走道、楼梯及阳台。 ②准永久值系数仅在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长期效应组合时使用。 ③通信楼楼面活荷载及系数,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序号3或4采用。 ④序号6、7、8也适用于成套柜情况。当10kV、35kV、110kV配电装置的断路器不布置在楼面上时,该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一律可采用4.0kN/m2。 第7.2.5条 架构及其基础宜根据实际受力条件(包括远景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设计,下列四种荷载情况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四种基本组合,其中最低气温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运行情况:取3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最低气温及最严重覆冰等三种情况及其相应的线条拉力、自重等; 二、安装情况:指导线及避雷线的架设,同时应考虑梁上作用2kN人和工具重以及相应的风荷载、线条拉力、自重等; 三、检修情况:考虑导线三相同时上人停电检修(作用在每相导线的绝缘子根部人和工具重对500kV采用2.0kN,对其他电压级采用1.0kN)和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人及工具重对500kV采用3.5kN,对其他电压级采用1.5kN)两种情况及其相应的风荷载、线条拉力及自重等,对档距内无引下线的情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
四、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线条拉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 第7.2.6条 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荷载情况及操作荷载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最大风情况:取3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 二、操作荷载情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和相应的引线张力及自重等。 三、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 第7.2.7条 高型及半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及天桥的活荷载标准值采用1.5kN/m2(装配式走道板应取1.5kN集中荷重验算),在计算梁、柱和基础时,活荷载可乘系数0.7(荷重面积为10~20m2)或0.6(荷重面积超过20m2)。 第7.2.8条 室外沟盖板或隧道的标准活荷载取4kN/m2,对可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地段,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车辆后轴轮压的集中荷载。当有车辆以外的严重荷载出现时,则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验算。 第7.2.9条 计算建、构筑物基础的上拔、倾覆及地基应力时,风振系数可取上部结构的风振系数乘以0.8,但不得小于1.0。 第3节房屋建筑 第7.3.1条 变电所内除生产所必需的建筑物之外,按不同电压、规模和地区条件,根据需要还可设传达室、办公室、单身宿舍、值班休息室、备餐间、各类泵房、消防小室及资料室等;500kV变电所根据需要还可设食堂、车库及淋浴室等。 第7.3.2条 主控制楼(室)根据规模和需要可采用平房、两层或三层建筑。控制室的层高(顶棚到楼板面),对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成两室布置时,宜用3.6~4.2m;对合在一起布置时,宜采用4.5~5.0m。当采用空调设施时,上述层高宜适当降低。电缆层的层高(楼板底到楼板面)宜采用2.4~2.7m,大梁底对楼板面的净空宜不低于2m。底层辅助生产房间的层高(楼板底到地面)宜采用3.0~3.6m。 第7.3.3条 当主控制室采用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布置的型式时,两部分的建筑、装修、照明、暖通、空调等设计均宜采用不同的标准。 第7.3.4条 主控制室宜具备良好的朝向、方位及通风条件,要求便于对屋外主要设备的观察。当使用高型配电装置时,在可能条件下宜设置天桥与配电装置相连。控制室宜用天然采光,作总体布置及照明设计时应避免表盘上的眩光。寒冷地区及设置空调装置的房间宜设双层玻璃窗。 第7.3.5条 对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其屋面防水标准应适当提高,根据需要可采用双层防水屋面。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年降雨量大于900mm的地区檐口标高大于8m的建筑物及一般地区檐口标高大于10m的建筑物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对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宜用有组织排水。 第7.3.6条 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通信室及其他对防尘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地坪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如水磨石等。 第7.3.7条 主控制室、通信室及其值班休息室,当无空调设施时宜装设纱门纱窗。 第7.3.8条 屋内配电装置室及电容器室等建筑不宜用开启式窗。墙上开孔洞
的部位,应采取防止雨、雪、小动物及风砂进入的措施。 第7.3.9条 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及电容器室的顶棚及靠近电气设备的墙面,不应采用易剥落的材料粉刷。 第7.3.10条 蓄电池室及调酸室的墙面、顶棚、门窗、排风机的外露部分及其他金属零件应涂耐酸漆或耐酸涂料,地面、墙裙、支墩宜用耐酸且易清洗的面层材料,面层与基层之间应设防酸隔离层。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通过耐酸的排水管沟排至室外作妥善处理。蓄电池室的窗应采用半透明玻璃。 第7.3.11条 高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应在室外设置通向屋面的爬梯,其宽度不小于0.5m。 第7.3.12条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第7.3.13条 变电所建筑宜采用砖承重墙及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混合结构,并根据需要设置构造柱。地震烈度在7度及以上地区的500kV变电所的主控制楼以及地震烈度在8度及以上地区的220~330kV变电所的主控制楼,均宜采用框架结构。 第7.3.14条 变电所建筑的梁及柱宜采用现浇结构,板宜用预制结构,对预留孔较多的部位或防水要求较高的房间宜采用现浇板。 第7.3.15条 屋面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受施工限制且跨度超过15m时,可采用钢屋架。 第7.3.16条 屋外楼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不采用钢楼梯。屋外的楼梯、阳台、走道及其栏杆,应注意其整体性、连贯性及与建筑物的外型相协调,并应考虑防腐。 第7.3.17条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的伸缩缝最大间距不宜超过100m(装配)或75m(现浇);砖承重墙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50m(屋面有保温层)或30m(屋面无保温层);对条形钢筋混凝土基础(包括箱形断面隧道),伸缩缝最大间距不超过75m。如有充分依据,上述规定的各项最大间距允许放大。 第7.3.18条 伸缩缝应贯穿建筑物的屋面、楼(地)面、墙身及梁柱,沉降缝还应贯通到基础底部。同一建筑物内的伸缩缝、沉降缝及地震区的防震缝应统一考虑。 第7.3.19条 调相机厂房当与控制楼连接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调相机的振动及噪音影响控制室。高位布置的调相机厂房宜设天桥与主控制室相连。 第7.3.20条 低位布置的同步调相机的基坑,在有地下水影响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7.3.21条 调相机基座与厂房的楼板、墙及柱的基础之间均应完全脱开,此时可不再考虑厂房结构及其部件与调相机共振的问题。 第7.3.22条 在调相机厂房柱及调相机基础上,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并在机房外设置水准点,供施工及运行期间监视沉降情况之用。扩建调相机厂房时,应注意新老调相机基座之间及机房基础与基础之间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第7.3.23条 调相机基础的计算及构造应符合《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J40的有关规定。 第4节屋外架构及其他构筑物 第7.4.1条 屋外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及当地的气候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结构,其
外型应做到相互协调(设备支架还应与上部设备相协调),其耐久性不应低于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7.4.2条 500kV架构宜采用钢结构或钢管混凝土结构柱及三角形断面的格构式钢梁。对可能承受导线角度力的架构均宜设置端撑。各种500kV架构梁内宜设置走道并与爬梯相连接。 第7.4.3条 220kV及330kV中型架构宜采用水泥杆柱及三角形断面的格构式钢梁,对受力大的柱子经论证也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管混凝土结构。 第7.4.4条 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柱及其牛腿均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应采用大面积钢平台及钢走道。当采用钢牛腿及小面积钢平台时,应便于运行维护。 第7.4.5条 架构及支架等构筑物,宜采用混凝土刚性基础;在地质条件较差时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柔性基础;在地质条件很差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整体浅埋式大平板钢筋混凝土基础。只有在采用大平板基础不经济时,才考虑采用人工地基方案。 第7.4.6条 电缆沟的侧壁宜采用砖石结构,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只宜在受力大的地段局部采用,电缆盖板应双面配筋。 第7.4.7条 结构计算刚度(用于计算变形、超静定内力分析或自振特性)对用电焊连接或法兰连接的钢构件可取理论弹性刚度,对用粗制螺栓连接的钢构件可取0.8倍理论弹性刚度,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可取0.6~0.8倍理论弹性刚度,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可取0.65~0.85倍理论弹性刚度。长期荷载对刚度的影响应另外考虑。 第7.4.8条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出表7.4.8的规定。各种架构的受压柱的整体长细比不宜超过150。当受力杆件的应力裕度较大时,上述长细比允许适当放宽。表7.4.8钢结构构件容许长细比 第7.4.9条 格构式钢结构构件的计算长度及长细比,按表7.4.9采用。表7.4.9格构式钢结构构件计算
第7.4.10条 人字柱的受压杆计算长度可按表7.4.10采用(H考虑到基础面)。表7.4.10人字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H0=μH 第7.4.11条 A型钢管(或钢管混凝土)柱,当水平腹杆与弦杆刚性连接时,允许在计算中考虑受拉弦杆对受压弦杆的帮助作用。若A型柱全部节点均为刚接,同时水平腹杆的直径不小于弦杆直径3/4且布置于离地H/2~2H/3范围内,则受压杆在A型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可取H0=0.5H。 第7.4.12条 打拉线(条)架构的受压杆计算长度可按表7.4.12采用(H考虑到基础面)。 第7.4.13条 单面连接的等边角钢(一般指格构式结构的腹杆),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时,其设计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φ=0.6+0.0015λ,λ为角钢的长细比。表7.4.12打拉线(条)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H0=μH
第7.4.14条 架构人字柱应分别按压弯及拉弯两种情况来校验构件强度、稳定及抗裂,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压弯构件的压屈增大系数η及相应的最大弯矩ηMx: 一、;式中N——设计荷载作用下人字柱的轴压力; NEX——柱的压屈抗力,对钢构件可取欧拉临界力,对钢筋混凝土可取对应于设计强度的轴心受压构件抗力。 二、当MX作用在人字平面内,则取柱跨中12范围内的最大弯矩。 三、当MX作用在门型架平面内,则取柱的根部弯矩。 第7.4.15条 对空间体系的架构内力允许简化为平面体系来分析。对于上部为半刚性节点(如方断面钢梁与水泥杆顶架用双排螺栓连接)的框架,则宜按框架分析后对柱的根部强度留有一定裕度。 第7.4.16条 变电所的屋外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对钢结构应采用热镀锌、喷锌或其他可靠措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应在构造方面采取措施以控制裂缝的开展;对钢构件处于严重锈蚀的地区、易积水的部位、难于维修的部位及埋入地下靠近地面的部位,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全部或局部的不同类型的加强防腐措施。除局部小范围外,不宜因防腐要求而加大材料规格。 第7.4.17条 屋外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采用热镀锌防腐时,用材最小规格不宜小于表7.4.17的规定。 第7.4.18条 水泥杆主筋及箍筋的保护层分别不应小于15mm及10mm;其他类型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的主筋及箍筋的保护层分别不应小于25mm及15mm;对
有垫层的基础,梁或柱的主筋保护层不应小于35mm,底板主筋的保护层不应小于25mm。表7.4.17屋外镀锌钢构件最小规格mm 第7.4.19条 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基础面到柱的交点)之比分别不宜小于1/7及1/5。 第7.4.20条 格构式钢梁及钢筋混凝土梁,其梁高与跨度之比分别不宜小于1/25及1/20。对受力很小强度有较大裕度的梁,此比值可适当放宽。 第7.4.21条 现场预制的AΠ型架构,梁的腹板、翼缘及空腹桁架柱的腹杆的厚度均不应小于120mm。柱腹杆应配置双排主筋并伸入弦杆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同时应采用闭合钢箍。 第7.4.22条 架构及设备支架的柱插入基础杯口的深度不应小于表7.4.22的规定值。根据吊装稳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还不应小于0.05倍柱身高度,但当施工采取打临时拉线等措施时可不受限制。表7.4.22柱插入杯口最小深度 第7.4.23条 架构及支架基础的杯口,当杯壁厚度与杯壁高度之比(当基础为阶梯型且杯口深大于第一台阶高度时,取壁厚与第一阶壁高之比)大于或等于0.5(对架构)或0.4(对支架)时,允许杯壁内不配置钢筋。杯壁厚度及底板扣除杯口深度后的净厚度均不应小于150mm。 第5节建构筑物的抗震 第7.5.1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地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变电所的建构筑物。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作抗震计算,但应从布置、型体及构造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抗震性能。
第7.5.2条 凡需提高或降低经国家抗震主管部门审定的设防烈度的级别者,应经设计审核部门及有关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第7.5.3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不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一、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土类别及覆盖层厚度为Ⅰ、Ⅱ类地区的各种屋外构筑物及每层设有圈梁的三层及三层以下层高不超过4m在平面图上质量分布比较均匀的建筑物; 二、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场地土类别及覆盖层厚度为Ⅰ、Ⅱ类地区的各种屋外钢构筑物、采用钢梁及钢筋混凝土柱的中型布置架构及各种建构筑物的基础。 第7.5.4条 地震设防烈度在6度及以上地区的砖(或砌块)承重的建筑:纵墙及横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等宽均匀,墙体沿平面宜对齐,墙体沿竖向应上下连接,不得设置悬墙,屋盖或楼面、构造柱、圈梁及承重墙四者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 第7.5.5条 变电所内的主要建筑及多层砖(砌块)承重的建筑,在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宜隔层设置圈梁,7度及以上地区宜每层设置圈梁。圈梁应沿外墙、纵墙、横墙设置,沿横墙设置的圈梁的间距不宜大于7m,否则应利用横梁或在板缝中设置圈梁拉通。对于现浇的或有配筋现浇层的装配整体式楼面或屋盖,允许不设置圈梁,但板与墙体必须有可靠的拉结措施。 第7.5.6条 在地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变电所主要建筑及多层砖(砌块)承重建筑,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一、外墙四角; 二、房屋错层部位的纵墙与横墙交接处; 三、楼梯间纵墙与横墙交接处; 四、层高等于或大于3.6m或墙长大于7m的纵墙与横墙交接处; 五、8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所有纵墙与横墙的交接处; 六、7度地区的建筑物,纵墙与横墙交接处一隔一设置。 第7.5.7条 变电所内的主要建筑及多层砖(或砌块)承重的建筑,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强度验算的要求外,其间距不应超过表7.5.7的规定。 第7.5.8条 多层砖(砌块)承重建筑的抗震局部尺寸宜遵照表7.5.8的规定,但对设有构造柱的部位,墙至门窗洞口边的最小距离不受表7.5.8的限制。 第7.5.9条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采用2φ6拉结筋与柱连,其沿高度方向的间距为0.5m,钢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为墙长的(对7度)或全长(对8度及以上)且不得小于0.7m;当墙长(即框架间距)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连接措施。框架梁与柱的断面选择及主筋与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抗震构造的有关规定。表7.5.7砖(砌块)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注:①对单层或双层砖承重建筑,上表数字可参照使用。②对屋内配电装置楼,当设有不到顶的间隔墙并在纵墙与间隔墙交接处,一隔一设置到顶的构造柱且每层设置圈梁时,只要强度满足抗震要求,横墙最大间距可不受上表限制。③当主控制楼每层均设置圈梁,四角及每榀屋架(或每根大梁)下均设置加强型构造柱且三者连成整体并强度满足抗震要求时,横墙的最大间距允许按上表再放大30%~40%,加强型构造柱的配筋由强度计算确定。表7.5.8多层砖(砌块)承重建筑抗震局部尺寸限值 注:①单层或双层砖承重建筑,表中数字可参照使用。②出入口及穿墙套管上面的女儿墙应有锚固措施。 第7.5.10条 地震烈度在8度以上地区的屋外构筑物,其节点应加强,在地震作用下节点连接螺栓的内力应乘1.2,焊缝内力应乘1.5。 第7.5.11条 主变压器钢轨中心线距基础边的最小尺寸,当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时,分别不小于300mm、500mm、700mm。变压器在基础上的固定措施由工艺决定。 第6节采暖通风
第7.6.1条 变电所的采暖通风及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42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规范规定的集中采暖区,凡所内有人班、办公、生活的房间及工艺与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应设置采暖设施;在上述规范规定的过渡区,凡工艺、设备及值班需要不采暖难以满足生产要求的房间,均可设置采暖设施。在上述规范规定的非采暖区,在经常有人值班的房间可按需要设局部采暖设施。采暖的方式可根据变电所的规模、气温条件并结合当地经验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所区外的生活建筑采暖,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 第7.6.2条 500kV变电所,根据工艺、设备的需要及当地的温湿度条件,可以在主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均包括值班室)及其他工艺、设备需要不采用空调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房间设置空调。变电所空调设备宜各房间独立设置,一般不设专门的空调机房。经常有人值班的空调房间的夏季计算温度(室温基数)不宜高于28℃,不经常有人值班的空调房间的夏季计算温度不宜高于32℃,同时应满足设备对室温的要求。空调房间的相对湿度不宜高于60%。 第7.6.3条 不采用空调设施的主控制室、通信室,其夏季室温不宜超过35℃;调相机室、继电器室、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的夏季室温(或排风温度)不宜超过40℃;变压器室不超过45℃;电抗器室不超过55℃。 第7.6.4条 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的蓄电池室、调酸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其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均不应低于6次。屋内配电装置室的事故排风机可兼作通风用。蓄电池室的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风机应采用防爆式。 第7.6.5条 蓄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采暖。室内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焊接的光滑钢管,室内不应有法兰或螺纹接头和阀门等。蓄电池室地面下不应设置采暖或通风沟道。 第7.6.6条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 第7节消防设计 第7.7.1条 变电所的消防设施和火灾检测的设计,应贯彻0“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7.7.2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用于电气设备及建筑物的灭火。灭火器应选择灭火效能高、使用方便、能长期存放不失效、喷射距离远的品种。 第7.7.3条 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设备及表盘的房间,应在房内或附近走廊内设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卤代烷灭火器。 第7.7.4条 无人值班且设有易起火的设备的房间,宜设置火灾探测及报警装置。 第7.7.5条 各主变压器之间或各高压电抗器之间,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设防火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宜不小于贮油坑两侧各1m。 第7.7.6条 主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应设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有效容量分别不应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排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 第7.7.7条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况,设计中应考虑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第7.7.8条 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其门应装设弹簧锁且向外开启,严禁用门闩。相邻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房间之间的门,应可双向开启。 第7.7.9条 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建筑物,当分开布置时,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的外墙的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m。 第7.7.10条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第7.7.11条 主控制楼(室)、通信楼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出口可设在通向有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第7.7.12条 屋内外配电装置、电容器及电缆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25及《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技术规程》SDJ26有关条文的规定。附录本规程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尤国铭、翁保光汇总校阅;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徐锡镛、杨趣贤等。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袄芈蒇袇螀芇蕿蚀聿芆艿蒃肅芅蒁螈羁芄薃薁袆芃芃螆螂芃莅蕿肁节蒈螅羇莁薀薈袃莀艿螃蝿荿莂薆膈莈薄袁肄莇蚆蚄羀莇莆袀袆羃蒈蚂螂羂薁袈肀肁芀蚁羆肁莃袆袂肀薅虿袈聿蚇蒂膇肈莇螇肃肇葿薀罿肆薂螆袅肅芁薈螁膅莃螄聿膄蒆薇羅膃蚈螂羁膂莈蚅袇膁蒀袀螃膀薂蚃肂腿节衿羈腿莄蚂袄芈蒇袇螀芇蕿蚀聿芆艿蒃肅芅蒁螈羁芄薃薁袆芃芃螆螂芃莅蕿肁节蒈螅羇莁薀薈袃莀艿螃蝿荿莂薆膈莈薄袁肄莇蚆蚄羀莇莆袀袆羃蒈蚂螂羂薁袈肀肁芀蚁羆肁莃袆袂肀薅虿袈聿蚇蒂膇肈莇螇肃肇葿薀罿肆薂螆袅肅芁薈螁膅莃螄聿膄蒆薇羅膃蚈螂羁膂莈蚅袇膁蒀袀螃膀薂蚃肂腿节衿羈腿莄蚂袄芈蒇袇螀芇蕿蚀聿芆艿蒃肅芅蒁螈羁芄薃薁袆芃芃螆螂芃莅蕿肁节蒈螅羇莁薀薈袃莀艿螃蝿荿莂薆膈莈薄袁肄莇蚆蚄羀莇莆袀袆羃蒈蚂螂羂薁袈肀肁芀蚁羆肁莃袆袂肀薅虿袈聿蚇蒂膇肈莇螇肃肇葿薀罿肆薂螆袅肅芁薈螁膅莃螄聿膄蒆薇羅膃蚈螂羁膂莈蚅袇膁蒀袀螃膀薂蚃肂腿节衿羈腿莄蚂袄芈蒇袇螀芇蕿蚀聿芆艿蒃肅芅蒁螈羁芄薃薁袆芃芃螆螂芃莅蕿肁节蒈螅羇莁薀薈袃莀艿螃蝿荿莂薆膈莈薄袁肄莇蚆蚄羀莇莆袀袆羃蒈蚂螂羂薁袈肀肁芀蚁羆肁莃袆袂肀薅虿袈聿蚇蒂膇肈莇螇肃肇葿薀罿肆薂螆袅肅芁薈螁膅莃螄聿膄蒆薇羅膃蚈螂羁膂莈蚅袇膁蒀袀螃膀薂蚃肂腿节衿羈腿莄蚂袄芈蒇袇螀芇蕿蚀聿芆艿蒃肅芅蒁螈羁芄薃薁袆芃芃螆螂芃莅蕿肁节蒈螅羇莁薀薈袃莀艿螃蝿荿莂薆膈莈薄袁肄莇蚆蚄羀莇莆袀袆羃蒈蚂螂羂薁袈肀肁芀蚁羆肁莃袆袂肀薅虿袈聿蚇蒂膇肈莇螇肃肇葿薀罿肆薂螆袅肅芁薈螁膅莃螄聿膄蒆薇羅膃蚈螂羁膂莈蚅袇膁蒀袀螃膀薂蚃肂腿节衿羈腿莄蚂袄芈蒇袇螀芇蕿蚀聿芆艿蒃肅芅蒁螈羁芄薃薁袆芃芃螆螂芃莅蕿肁节蒈螅羇莁薀薈袃莀艿螃蝿荿莂薆膈莈薄袁肄莇蚆蚄羀莇莆袀袆羃蒈蚂螂羂薁袈肀肁芀蚁羆肁莃袆袂肀薅虿袈聿蚇蒂膇肈莇螇肃肇葿薀罿肆薂螆袅肅芁薈螁膅莃螄聿膄蒆薇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葿螈聿蒄葿袁羁莀蒈羃膇芆蒇蚃羀膂蒆螅膅蒁薅袇羈莇薄罿膄芃薃虿羆艿薃袁节膅薂羄肅蒃薁蚃芀荿薀螆肃芅蕿袈芈膁蚈羀肁蒀蚇蚀袄莆蚇螂肀莂蚆羅袂芈蚅蚄膈膄蚄螇羁蒂蚃衿膆莈蚂羁罿芄螁蚁膄膀螁螃羇葿螀袅膃蒅蝿肈羆莁螈螇芁芇莄袀肄膃莄羂艿蒂莃蚂肂莈蒂螄芈芄蒁袆肀膀蒀罿袃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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