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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farmandsidelinefoodprocessingindustry-sugarmanufacturingindustry(发布稿)2017-09-29发布2017-09-29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
目次前言....................................................................................................................................................ⅱ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8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5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10合规判定方法..................................................................................................................................31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4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5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1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糖工业排污单位sugarmanufactur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2
3.2甜菜颗粒粕beetpellet指由甜菜粕经压榨、干燥和造粒制成的便于保藏和运输的饲料。3.3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生产期productionperiod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自启动制糖开始至结束制糖的时间段,按日计。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基本原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制糖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3
表1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参数单位2原料场原料场面积m机械化原料场、非机械化原料系统液压翻板卸蔗系统卸蔗能力t/次原料场其他其他其他撕解机/切蔗机、压榨机处理能力t/d甘蔗压榨提汁其他其他其他流送沟或皮带输送机输送能力t/d提汁系统洗菜机处理能力t/d甜菜预处理、渗出提汁渗出器(扩散器)提汁率%其他其他其他回溶槽回溶处理量kg/h溶糖系统原糖回溶、砂糖回溶其他其他其他石灰消和机每小时消和石灰量t/d3沉降器沉降器容积m石灰法:加灰过滤2过滤机过滤面积m其他其他其他硫熏燃硫炉硫熏强度mgSO2/L石灰消和机每小时消和石灰量t/d3磷酸箱有效容积m亚硫酸法:中和过滤3沉降器沉降器容积m清净系统真空吸滤机过滤面积m2其他其他其他石灰窑石灰石用量t/d3饱充罐有效容积m碳酸法:饱充过滤硫熏燃硫炉硫熏强度mgSO2/L2自动板框过滤机过滤面积m其他其他其他3离子树脂交换塔塔的有效容积m离子交换法其他其他其他2蒸发罐加热面积m3蒸发系统加热蒸发喷射冷凝器用水量m/h其他其他其他3结晶罐有效容积m3煮糖助晶喷射冷凝器用水量m/h结晶分蜜系统其他其他其他离心分蜜机、干燥器、筛分机处理能力t/d分蜜其他其他其他振动筛选机、包装机、其他处理能力t/d包装系统自动包装、手工包装其他其他其他3产品仓、蔗渣堆放仓、煤场储藏能力m贮存系统产品、蔗渣、煤其他其他其他4
续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参数单位压榨机、干燥器、造粒机处理能力t/d2燃烧炉炉排有效面积m3颗粒粕系统甜菜粕生产颗粒粕引风机风量m/h3鼓风机风量m/h其他其他其他生物质(蔗渣)锅炉、燃煤锅炉、锅炉蒸汽量t/h燃油锅炉、燃气锅炉供热、综合污水处理站、公用单元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循环水能力t/h其他辅助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t/d其他其他其他4.3.3生产设施编号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4.3.4产品名称包括原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精幼砂糖、颗粒粕、其他。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4.3.6设计年生产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7其他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一般原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5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原料种类包括甘蔗、甜菜、原糖、砂糖、水、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石灰石、石灰、硫磺、磷酸、絮凝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蔗渣、煤、重油、柴油、天然气、焦炭、其他生物质燃料(如花生壳燃料)、其他。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3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a。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元素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6其他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废气4.5.1.1一般原则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1.2-4.5.1.5”为必填项。4.5.1.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9078、GB13271、GB14554、GB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6
表2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原料场装卸料废气□否洒水抑尘、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煤场防尘网、其原料系统颗粒物无组织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他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液压翻板卸蔗系统转运废气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石灰消和机加料喷水除尘、加强密封、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喷水除尘、石灰消和机颗粒物无组织同上废气加强密封、其他氨、硫化氢、臭及时清运、减少堆放量和堆放时间、防止日晒雨淋、加强通风、其过滤机滤泥发酵臭气无组织同上气浓度他清净系统颗粒物、二氧化采用喷射式自控燃硫炉、汽化旋风低温燃硫炉等高效燃硫设备、集硫熏燃硫炉硫熏燃硫炉尾气无组织同上硫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石灰窑石灰窑加料废气颗粒物无组织加料控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同上结晶分蜜筛分机糖粉颗粒物有组织回收回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加强密封、其他同上系统振动筛选机振动筛选机糖粉包装系统颗粒物有组织回收回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加强密封、其他同上包装机包装机废气蔗渣堆放发酵臭氨、硫化氢、臭堆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加强密封、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蔗渣无组织同上气、废气气浓度、颗粒物蔗渣堆场地面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其他贮存系统煤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加强密封、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煤煤粉颗粒物无组织同上其他7
续表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颗粒物、二氧化颗粒粕干燥器干燥器废气有组织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同上硫、氮氧化物系统造粒机造粒废气颗粒物有组织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同上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颗粒物同上刺毡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生物质(蔗渣)锅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其他炉、燃煤锅炉、燃燃烧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公用单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用净化后煤气、脱硫系统(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氮氧化物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新型脱硫汞及其化合物同上除尘一体化技术、MEROS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SCR、SNCR、烟气黑度(林格低氮燃烧)、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曼黑度,级)氨、硫化氢、臭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至生物脱臭装置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废气无组织同上气浓度(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其他8
4.5.1.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4.5.1.4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5排放口类型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和甜菜制糖颗粒粕系统的干燥器废气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5.2废水4.5.2.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2.6”为必填项。4.5.2.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21909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9
表3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污染治理设施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冷凝水、汽凝水、冷却水、冷却循环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直接回用、排入循环热水池、经冷却塔冷却降温后回用、冷□否真空吸滤机水喷射泵用水等循环水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却后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处理后回用、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其生活污水同上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他干化场沉淀过滤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生化处理: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厌氧-好氧、兼性-好氧、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综合污水氧化沟、生物转盘等同上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深度处理: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等其他10
4.5.2.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2.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4.5.2.5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6排放口类型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4.6图件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其他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11
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5.1.1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1.2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5.2许可排放限值5.2.1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12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许可排放浓度5.2.2.1废气依据GB9078、GB13271、GB14554、GB16297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2.2废水对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GB21909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若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对于制糖排污单位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情况,按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单位商定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无商定值时,按照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对于制糖排污单位废水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按照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5.2.3许可排放量5.2.3.1废气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a)年许可排放量1)年许可排放量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如式(1)所示。Ej,年许可Ej,主要排放口年许可(1)式中:Ej,年许可—排污单位第j项大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Ej,主要排放口年许可—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2)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的主要排放口是锅炉烟囱和甜菜制糖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的废气排放口。13
对锅炉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设计燃料用量相乘核定。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6DijRiQiCij10(2)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9DijRiQiCij10(3)式中:Dij—第i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Ri—第i个锅炉排放口设计燃料用量,燃煤或燃油时单位为t/a,燃气时单位为3Nm/a;3Qi—第i个锅炉排放口基准排气量,燃煤时单位为Nm/kg燃煤,燃油时单位为333Nm/kg燃油,燃气时单位为Nm/Nm天然气,具体取值见表4;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第i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ij3mg/Nm。表4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锅炉废气基准排气量参考表燃料分类热值(MJ/kg)基准排气量312.56.2Nm/kg燃煤a3燃煤219.9Nm/kg燃煤32511.6Nm/kg燃煤33812.2Nm/kg燃油a3燃油4012.8Nm/kg燃油34313.8Nm/kg燃油b33燃气燃用天然气12.3Nm/Nm天然气a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b以混合煤气为燃料的燃气锅炉,其基准排气量为各类煤气的体积百分比与相应基准排气量乘积的加和。以蔗渣为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参考燃煤锅炉计算,基准排气量可参考燃煤锅炉确定,或采用近三年企业实测的锅炉排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锅炉排气量除以相应的燃料实际使用量确定。蔗渣的热值优先采用实测结果,在没有实测数据的情况下,可参考式(4)或(5)进行计算。对于绝干蔗渣,热值为(按干基计算):Q17.882.51W/(100W)(4)14
对于湿蔗渣,热值为(按湿基计算):QW17.880.2039(5)式中:Q—蔗渣的热值,MJ/kg;W—蔗渣的含水率,以质量百分比计,%。对于颗粒粕干燥器,废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6)所示:9DijRiQiCij10(6)式中:Dij—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废气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Ri—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的颗粒粕产品产能,t/a;3Qi—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基准排气量,11000Nm(标态,干烟气量)/t颗粒粕;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ij—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废气第j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3为mg/Nm。废气中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式(7)所示:3DRP10(7)iii式中:D—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废气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iRi—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的颗粒粕产品产能,t/a;Pi—第i个颗粒粕干燥器排放口生产单位产品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2.64kg/t颗粒粕。所有主要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的加和,如式(8)所示。nEj,主要排放口年许可Dij(8)i1式中:Ej,主要排放口年许可—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Dij—第i个主要排放口废气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n—主要排放口数量。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9)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EE(1)(9)日许可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式中:E日许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d;15
E—根据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均值,t/d;—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5.2.3.2废水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21909中的其他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单独排放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1)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0)所示。6DjSQCj10(10)式中:Dj—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S—排污单位主要产品产能,单位为t/a;Q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t产品(糖),按照GB21909及其修改单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j—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L。2)依据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1)所示。3DSP10(11)jj式中:Dj—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S—排污单位年生产产品产能,单位为t/a;Pj—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单位为kg/t产品(糖),按照表5核算。表5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CODCr(kg/t糖)氨氮(kg/t糖)总氮(kg/t糖)总磷(kg/t糖)分类执行特别排放其他排执行特别排放其他排执行特别排放其他排执行特别排放其他排限值排污单位污单位限值排污单位污单位限值排污单位污单位限值排污单位污单位甘蔗制糖0.2510.0250.10.040.150.00250.005甜菜制糖0.752.40.0750.240.120.360.00750.012b)混合排放排污单位同时排放制糖工业和其他工业等多种工业废水,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式(12)所示。同时,对于其中的制糖废水,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还不得超过表516
规定的限值。n6DjCj(QiSi)10(12)i1式中:Dj—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t/a;Cj—排污单位废水中第j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mg/L;3Q—第i个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t产品;iSi—第i个产品产能,单位为t/a;n—排污单位的产品数量。5.2.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6。表6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序号生产单元废气产污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装卸料废气、转运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喷洒抑尘剂等抑尘措施;输运车辆采1原料系统废气用封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石灰消和机加料对卸灰、加料设施作业车间采用加强密封等抑尘措施废气滤泥发酵臭气及时清运、减少堆放量和堆放时间、防止日晒雨淋、加强通风2清净系统采用自动控制的燃硫设施或设置二氧化硫吸收装置或就近接入有组织排硫熏燃硫炉尾气放口石灰窑加料废气加料控制、加强密封结晶分蜜3糖粉回收回溶或经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系统振动筛选机废气、4包装系统回收回溶或经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包装机废气蔗渣堆放仓发酵堆场周围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蔗渣堆场地面采取排水、5贮存系统臭气硬化防渗措施煤尘煤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厂区综合污水处产臭区域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或采用引风机引至生物脱臭装置6公用单元理站臭气(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注: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执行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5其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17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废气6.2.1可行技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结晶分蜜系统、包装系统、颗粒粕系统和锅炉等公用工程。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7。表7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治理可行技术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可行技术结晶分蜜系统废气颗粒物袋式除尘技术;湿式除尘技术包装系统废气颗粒物袋式除尘技术;湿式除尘技术颗粒物旋风除尘技术;湿式除尘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废气二氧化硫干法半干法脱硫技术氮氧化物低氮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SNCR)技术颗粒粕系统造粒废气颗粒物袋式除尘技术颗粒物电除尘技术;袋式除尘技术;湿式除尘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喷雾干燥法脱硫技术;循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排放标准》(GB13271)氮氧化物—中表1的锅炉废气汞及其化合物高效除尘脱硫脱氮脱汞一体化技术颗粒物电除尘技术;袋式除尘技术;陶瓷旋风除尘技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喷雾干燥法脱硫技术;循二氧化硫排放标准》(GB13271)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中表2的锅炉废气氮氧化物低氮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SNCR)技术汞及其化合物高效除尘脱硫脱氮脱汞一体化技术颗粒物四电场以上电除尘技术;袋式除尘技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治理技术;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脱硫技术;喷雾二氧化硫排放标准》(GB13271)干燥法脱硫技术;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中表3的锅炉废气氮氧化物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技术汞及其化合物高效除尘脱硫脱氮脱汞一体化技术18
6.2.2运行管理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2.2.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c)通过蔗渣干燥、粉碎、磨细等措施,提高蔗渣锅炉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d)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6.2.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蔗渣输送廊道应为密封廊道,在输送交接部分应设置抑尘装置,蔗渣堆场、除髓打包间应设置防尘设施,有效抑制蔗渣扬尘。b)有条件的企业应选用喷射式自控燃硫炉、汽化旋风低温燃硫炉等高效燃硫设备;使用传统燃硫炉的企业,应设置二氧化硫吸收装置,对生产不正常情况下溢出的二氧化硫进行吸收,或就近接入有组织排放口,防止二氧化硫泄漏。c)对于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6.3废水6.3.1可行技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可行技术参照表8。19
表8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治理可行技术污染物排放可行技术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监控位置其他排污单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放口冷凝水、汽凝水、冷却水、冷却循pH值、悬浮物、化学需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环水、真空吸滤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除油、沉淀、自然塘(湖)、经冷却塔或喷淋池冷却等处理后回用机水喷射泵用水氨氮、总氮、总磷清下水排放口等循环水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或排放入沿海海域)排污单位废水总排pH值、悬浮物、化学需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放口生活污水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单独进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排放口—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预处理:除油、沉淀、生化处理: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厌氧-过滤等好氧、兼性-好氧、氧化沟、生物转盘等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生化处理:好氧、水解生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2传统活性污泥法、A/O活性污泥法、CASSpH值、悬浮物、化学需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酸化-好氧、厌氧-好氧、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工艺、SBR工艺、AB卡鲁塞尔工艺、ABJ综合污水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入沿海海域)兼性-好氧、氧化沟、生放口ICEAS工艺等氨氮、总氮、总磷物转盘等深度处理: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活性炭吸附等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20
6.3.2运行管理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b)甜菜制糖企业应建立封闭式压粕水回收系统,回用至渗出器。c)加热器、蒸发罐、煮糖罐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d)应分别建立甜菜流送洗涤水循环系统、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汽轮机冷却水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e)澄清工段应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状况选择无滤布真空吸滤机、全自动隔膜压滤机等高效、节能、节水设备。f)蒸发、煮糖工段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高效捕汁器、喷雾真空冷凝器等高效节水设备。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一般原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农副产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HJ820制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2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7.3自行监测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21
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7.3.1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GB21909中规定的全部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开展监测。7.3.2监测点位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7.3.2.1废气外排口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T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T76、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7.3.2.2废水外排口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即废水总排放口的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环监〔1996〕470号和HJ/T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t/d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边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为排污单位总排放口。7.3.2.3无组织排放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7.3.2.4内部监测点位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等。7.3.2.5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22
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7.4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7.5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T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排污单位应在生产期内和非生产期但有污染物排放时开展监测,并参照表9、表10、表11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表9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a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污染物指标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自动监测氨氮日日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月月废水总排放口bc总氮、总磷月/日月五日生化需氧量月月dd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日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每两个月生产期内b废水总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1次1次a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b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根据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或当地环境管理要求参照本表确定。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d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23
表10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结晶分筛系统结晶分筛系统除尘装置排气筒颗粒物生产期内1次包装系统包装系统除尘装置排气筒颗粒物生产期内1次在线监测干燥器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粕系统或每周1次造粒机除尘装置排气筒颗粒物生产期内1次表11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a排污单位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有装卸料、转运、破碎、蔗厂界臭气浓度生产期内1次渣堆场、滤泥堆场有生化污水处理工序厂界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生产期内1次a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7.6采样和测定方法7.6.1自动监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执行。7.6.2手工监测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T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7.6.3测定方法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7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819、HJ/T373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24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8.1.1一般原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增加的,在本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充;排污单位还可根据自行监测管理的要求补充填报其他必要内容。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8.1.2环境管理记录内容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8.1.2.1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基本信息及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表A.1-表A.5。a)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压榨机、渗出器、硫熏中和器、饱充罐、蒸发罐等)、编码、生产能力等。b)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运行状态、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等。其中,生产负荷是指实际产品产量与实际核定产能之比。8.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表A.6-表A.10。a)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收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设计参数(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班次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至少记录以下内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物项目、治理设施规格参数、风机负荷、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其中针对运行参数应记录以下内容: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旋风除尘器:风机电流,实际风量;25
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脱硫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SO2浓度(折标)、净烟气SO2浓度(折标)、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脱硝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NOx浓度(折标)、净烟NOx浓度(折标)、脱硝剂用量。涉及DCS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每周记录彩色DCS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各一张),注明熟料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画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脱硫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脱硝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除尘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2)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按天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厂区降尘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车轮清洗(扫)方式、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3)废水治理设施废水环保设施台账应包括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废水治理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能力(吨/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吨)、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8.1.2.3监测记录信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运维信息和手工监测信息。a)自动监测运维信息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表A.11-表A.13。8.1.2.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a)净化处理装置故障期间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26
b)特殊时段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每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c)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写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量、排放浓度等。8.2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2.1一般原则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排污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8.2.2报告频次8.2.2.1年度执行报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每自然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8.2.2.2月/季度执行报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可要求排污单位在其生产期内上报月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每月/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一个月上报一次月报,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报,月/季度报应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报的,可免报当月月报或当季季报。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8.2.3报告内容8.2.3.1年度执行报告27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1.基本生产信息;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4.自行监测情况;5.台账管理情况;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8.信息公开情况;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11.环境监察执法记录问题的反馈;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3.结论;14.附图附件要求。具体内容要求见附录B。8.2.3.2月/季度执行报告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第6部分中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第3部分中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及所采取的措施等。8.3简化管理要求实行简化管理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简化要求,适当简化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内容。8.3.1环境管理台账简化管理实行简化管理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无组织排放源应记录治理措施运行、维护情况。原则上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制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治理状况。8.3.2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实行简化管理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28
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9.1废气9.1.1正常情况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13)核算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EE(13)有组织排放主要排放口其他大气污染物如需核算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13)进行核算。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a)实测法实测法是指根据监测数据测算实际排放量的方法,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4)。n9E主要排放口(ciiq10)(14)i1式中:E主要排放口—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3c—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Nm;i3q—第i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h;i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5)。n9E主要排放口(cq10)(15)i1式中:E主要排放口—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3c—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Nm;3q—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h;29
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按照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且按直接排放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b)物料衡算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等排放量的,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进行核算。c)产排污系数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进行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下)》(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9.1.2非正常情况制糖生产设施、燃煤蒸汽锅炉设施启停机等非正常排放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实测法核定。9.2废水9.2.1正常情况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6)。n6E废水(ciiq10)(16)i1式中:E废水—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c—污染物在第i日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i3q—第i日的流量,m/d;i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d。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下,应按照HJ/T356补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且按直接排放核算。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30
9.2.2非正常情况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和手工监测数据与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的累计排水量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10合规判定方法10.1一般原则合规是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10.2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10.3废气10.3.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10.3.1.1正常情况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口的臭气浓度最大值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除此之外,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HJ/T397、HJ/T55确定监测要求。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1)自动监测31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和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c)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10.3.1.2非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包括锅炉、颗粒粕系统燃烧炉启停时段。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监测数据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颗粒粕系统燃烧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干燥器废气的排放监测数据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10.3.2排放量合规判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a)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b)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满足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开始生产、停止生产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与非正常排放之和)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10.3.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5.2.4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10.4废水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32
10.4.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10.4.2.1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91确定监测要求。10.4.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a)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HJ/T356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b)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c)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10.4.2排放量合规判定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10.5管理要求合规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制糖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33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资料性附录A由表A.1~表A.13共13个表组成,仅供参考。表A.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表A.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A.3原辅料信息表表A.4燃料信息表表A.5产品信息表表A.6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A.7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A.8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表A.9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A.10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表A.11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表A.12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表A.13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34
表A.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产品生产生产a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竣工环保验收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名称工艺规模a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出具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表A.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生产能力运行状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生产设施型号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单位累计运行时间是否正常撕解机/切蔗机提汁系统压榨机其他回溶槽溶糖系统其他石灰消和机沉降器清净系统石灰法过滤机其他35
续表生产能力运行状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生产设施型号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单位累计运行时间是否正常石灰窑饱充罐硫熏燃硫炉亚硫酸法石灰消和机沉降器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真空吸滤机其他硫熏燃硫炉自动板框过滤碳酸法机其他离子树脂交换塔离子交换法其他蒸发罐蒸发系统喷射冷凝器其他36
续表生产能力运行状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生产设施型号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单位累计运行时间是否正常结晶罐煮糖助晶喷射冷凝器其他结晶分蜜系统离心分蜜机干燥器分蜜筛分机其他振动筛选机包装系统包装机其他煤场贮存系统其他压榨机燃烧炉颗粒粕系统干燥器造粒机其他37
续表生产能力运行状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码生产设施型号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单位累计运行时间是否正常生物质(蔗渣)锅炉燃煤锅炉公用单元冷却循环水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38
表A.3原辅料信息表有毒有害成分a种类名称来源地采购时间采购量用量有毒有害物质占比(%)硫元素、农残等甘蔗甜菜原料原糖砂糖其他石灰石石灰辅料硫磺磷酸其他a有毒有害元素占比应填写原辅材料实际使用时有毒有害处元素占比情况。39
a表A.4燃料信息表b燃料名称来源地采购量采购时间用量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煤蔗渣其他a此表仅填写排污单位生产所用燃料情况,不包含移动源如车辆等设施燃料使用情况。b热值应按低位发热值记录。表A.5产品信息表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万吨)原糖绵白糖白砂糖其他40
表A.6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参数运行状态药剂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口添排气筒污染治理编型添温度/记录累计运是否正名加高度/烟气量a设施号号参数名称设计值加摄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米3班次行时间常运行称时(m/h)量度间颗粒物二氧化硫…a应按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记录,每一台主要排放口(非连续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具体设施参考表2。a表A.7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b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药剂情况添污染治实际进水实际出水添编号型号废水类别记录累计运排放名加理设施参数名称设计值出口流量污泥产生量污染因子水质水质加班次行时间去向称时(mg/L)(mg/L)量间pH化学需氧量氨氮…a应按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记录,每一台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b仅全厂综合污水治理站填写。41
表A.8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非正常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非正常(异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异常)名称产量名称消耗量名称消耗量常)恢复时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起始时刻刻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污染治理设施编污染物排放情况艺号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表A.9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一般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主要生产单元名称记录班次序号污染治理设名称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数量12原料系统3……清净系统……结晶分蜜系统包装系统贮存系统颗粒粕系统公用单元……42
表A.10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运行管理信息表a序号生产设施编号/无组织排放编号监测时间污染因子监测值a应按污染控制措施分别记录,每一控制措施填写一张运行管理情况表。表A.11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333监测仪器排放口编码工况排气量(m/h)排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监测浓度(mg/m)监测方法是否超标型号颗粒物43
表A.12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车间浓度最大值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仪污染因子采样点位333监测方法是否超标编码(mg/m)(mg/m)(mg/m)器型号采样点位1颗粒物采样点位2…...…………表A.13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3监测仪排放口编号废水类型水温出口流量(m/h)污染因子出口浓度(mg/L)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监测方法是否超标器型号化学需氧量氨氮……44
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B1基本生产信息基本生产信息包括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应按照附录B中表B.1填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至少包括主要原辅料与燃料使用情况、最终产品产量、设备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等基本信息,对于报告周期内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包括治理类型、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具体内容应按照附录B中表B.2进行填写;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应至少记录各自运行参数,具体内容应按照附录B中表B.3进行填写。45
表B.1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项目内容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备注单位名称□变化□未变化注册地址□变化□未变化邮政编码□变化□未变化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变化□未变化行业类别□变化□未变化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变化□未变化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变化□未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化□未变化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变化□未变化联系电话□变化□未变化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变化□未变化主要污染物类别及种类□变化□未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方式□变化□未变化废水污染物排放规律□变化□未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变化□未变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变化□未变化设计生产能力□变化□未变化46
续表项目内容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备注a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a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a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a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a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废气b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b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b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生成)b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b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变化□未变化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二)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a污染物治理设施(自动生成)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废水污染物种类□变化□未变化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变化□未变化b污染物治理设施(自动生成)排放形式□变化□未变化排放口位置□变化□未变化…………□变化□未变化47
续表项目内容报告周期内执行情况备注监测设施□变化□未变化a排放口(自动生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变化□未变化2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监测设施□变化□未变化b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位置□变化□未变化…….…….□变化□未变化注:对于选择“变化”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48
表B.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ab序号记录内容名称具体情况备注(自动生成)硫元素占比(%)1主要原料有毒有害成分占比(%)……(自动生成)硫元素占比(%)2主要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占比(%)……(自动生成)硫元素占比(%)3燃料消耗有毒有害成分占比(%)……(自动生成)4最终产品产量……49
续表ab序号记录内容名称具体情况备注正常运行时间(h)原料系统非正常运行时间(h)停产时间(h)提汁系统……溶糖系统……清净系统……5运行时间蒸发系统……结晶分蜜系统……包装系统……贮存系统……颗粒粕系统……公用单元……c6全年生产负荷(%)治理类型开工时间污染治理设施计划投资情况7建成投产时间(执行报告周期如涉及)总投资报告周期内完成投资a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排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b如与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的,在备注中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c生产负荷指全年最终产品产量除以设计产能。50
表B.3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记录a运行参数b序号主要生产单元备注名称数量1原料系统卸蔗能力、其他2提汁系统处理能力、输送能力、提汁率、其他3溶糖系统回溶处理量、其他每小时消和石灰量、沉降器容积、过滤面积、硫熏强度、4清净系统磷酸箱有效容积、离子树脂交换塔有效容积、其他5蒸发系统加热面积、喷射冷凝器用水量、其他6结晶分蜜系统有效容积、用水量、处理能力、其他7包装系统处理能力、其他8贮存系统储藏能力、其他9颗粒粕系统处理能力、炉排有效面积、风量、其他10公用单元锅炉蒸汽量、冷却循环水能力、其他a各排污单位根据工艺、设备完善表格相关内容,如有相关内容则填写,如无相关内容则不填写。b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排污单位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51
B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情况;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情况;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及具体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情况。(1)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说明说明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工作的情况,以及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的情况。如发生公众举报、投诉及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说明,说明内容应按照附录B表B.4进行填写。(2)其他情况及处理说明表B.4公众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序号时间事项说明B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1)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信息,通过关键运行参数说明主要排放口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应按照附录B中表B.5内容进行填写。表B.5主要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运行参数数量单位备注设施类别(自动生成)除尘设施运行时间h……除尘系统平均除尘效率%……………………脱硫系统运行时间h脱硫剂用量t脱硫副产品产量t脱硫、脱硝……平均脱硫效率%系统脱硝系统运行时间h脱硝剂用量t平均脱硝效率%……………………52
续表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运行参数数量单位备注设施类别(自动生成)运行时间h……其他治理治理效率%装置……………………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间……h……污水处理量t污水回用量t……废水污水排放量t污泥产生量tXX药剂使用量t…………(2)污染治理设施异常运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按照附录B中表B.6内容进行填写。如有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需要说明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表B.6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各排放因子浓度时间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自行填写NOX烟尘注:如废气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SO2、NOX、颗粒物;如废水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COD、氨氮等因子。B4自行监测情况排污单位说明如何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自动监测情况应当说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总结说明排污单位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排放信息内容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报,内容应按照附录B中表B.7、B.8以及B.9进行填写。53
表B.7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污染监测结果排放口污染治理有效监测许可排放计量超标数超标率实际排计量b物项a测定方法备注编码设施编码数据数量浓度限值单位据个数(%)放量单位目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自动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自动生成(可修改)生成生成……………………………………a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b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物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54
表B.8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污染物因有效监测许可排放浓度限监测结果超标数超标率实际排计量单测定方b排放口编码a计量单位备注子数据数量值据个数(%)放量位法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a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b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物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表B.9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污染浓度监测结果排放口监测有效监测数据许可排放浓计量超标数超标率计量单实际排b物项a测定方法备注编号设施数量度限值单位据个数(%)位放量目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自动自动自动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生成生成(可修改)生成………………………………a若采用自动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剔除异常值后的数量;若采用手工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报告周期内的监测数据数量;若采用自动和手动联合监测,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为两者有效数据数量的总和。b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污染物浓度超标原因等可在“备注”中进行说明。55
B5台账管理情况(1)说明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方面,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2)对比分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执行情况,重点说明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3)说明生产运行台账是否满足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要求。若有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的情况,记录表格内容应按照附录B中表B.10进行填写。表B.10台账管理情况表序号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说明自动生成□是□否……□是□否……□是□否B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信息,概述排污单位各项有组织与无组织污染源、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全年、特殊时段、启停机时段许可浓度限值及许可排放量的达标情况。(1)实际排放量信息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特殊时段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写排放量报表,内容应按照附录B中表B.11、B.12、B.13与B.14进行填写。表B.11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生产单元污染物项目计量单位实际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自动生成全厂合计…………56
表B.12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生产单元污染物项目计量单位实际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自动生成自动生成/……/…………/全厂合计自动生成自动生成…………表B.13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特殊时段发生污染物计量单位日许可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日期自动生成自动生成……全厂合计…………自动生成…………表B.14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报表排放口名称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量单位实际排放量自动生成自动生成废水总排口…………(2)超标排放信息(有超标情况应逐条填写)按照废气、废水分别填写超标排放信息报表,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5、B.16。表B.15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报表有组织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日期时间计量单位排放浓度超标原因说明/无组织排放编号种类表B.16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报表日期时间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计量单位排放浓度超标原因说明(3)其他超标信息及说明有其他超标情况的,说明具体超标内容及原因。57
B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排污单位说明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情况。污染物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填报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7。表B.1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表排污费序污染物种污染物实际污染当量值征收标准时间污染类型污染当量数(环境保护税)号类排放量(t)(g)(元)(元)自动生成废气……自动生成废水……合计B8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说明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信息公开信息填报内容参见附录B中表B.18。表B.18信息公开情况报表序号分类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公开方式□是□否2时间节点□是□否3公开内容□是□否……………………B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设置、人员保障、设施配备、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B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B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针对报告周期内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整改计划。B12结论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对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B13附图附件要求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执行报告附图应图像清晰、显示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58
各种附图中应为中文标注,必要时可用简称的附注释说明。执行报告的附件包括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相关材料。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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