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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有争议条文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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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若干有争议条文的理解摘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以下简称《消规》)已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消规》实施以来反应强烈,有些省市着手组织人力编制《消规》的当地实施细则、实施指南等补充文件,以便统一做法,便于《消规》在当地的更好执行。我们有鉴于此,也对《消规》条文作了一番梳理,现将有关问题整理成文,以供有关方面参考。关键词与国际接轨结合国情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标高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消火栓栓口压力倒流防止器的选用流量开关机械应急启泵功能报警水位消防备用泵消火栓按钮有拐点的水泵稳高压系统有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系统0对《消规》首先应予以充分肯定《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这本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消火栓系统没有专用标准的空缺,也第一次有了关于水灭火系统的给水系统全国范围的统一规定。《消规》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以下简称《高规》)的基础上作了完善和补充,增加了大量新的内容,对现有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也作了合理调整,在系统性、完整性、全面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有明显的提高。 《消规》是第一本不由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和消防局主编的消防规范,而是由设计院主编的消防规范。按说,由设计院主编的消防规范在可操作性方面应该具有特点,编制组也作了努力,但遗憾的是还是留下了一点不足,本文重点讨论这类问题。在本文题目确定以后,在草拟提纲以后,在文章撰写完成以后,在不同阶段,我们都曾经有过犹豫。犹豫之一是,都这个年纪了,省点心不好吗;犹豫之二是,你将面对的是国内给排水界和消防界的顶级权威;犹豫之三是还涉及《消规》16位审查专家,这也非同小可。但后来又听说西安、南京、福州、厦门、上海等地纷纷起草关于《消规》在当地实施的补充技术统一措施,这就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来有机会见到南京方面和武汉方面编制的“实施指南”证实了这一动向,感到论文有必要撰写并付诸见光,以供业内人士参考。“若干有争议条文的理解”的若干不是《消规》的全部,如有条件当陆续补充,以求完备。本文内容如有不当、不妥、不实之处,敬请海内专家赐教指正。一、第一类问题:在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要结合国情现在在标准化领域提倡与国际接轨,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接轨,这是对的,但在接轨的同时,务必记住不同国家有不同国情,不能盲目套用,要区别对待。《消规》主编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作了努力,不少数据引用于国外规范,力求与其一致,但也 确实存在没有顾及不同的国情区别。在这方面我们举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和消火栓栓口压力上限值两个例子予以说明。示例一: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只满足系统充水的要求,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只高于水灭火设施的设置标高,如《建规》的条文规定。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满足系统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的工作压力,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以下简称《喷规》)的条文规定。在满足不了系统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的工作压力要求的情况下,考虑到现实可能性,尽可能的提高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标高,如:《高规》的条文规定。《建规》、《喷规》和《高规》涉及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的具体条文引用如下:《建规》第8.4.4条……。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说明:这个要求在几本规范中要求最低,但单层、多层建筑的火灾扑救以“外救”为主,以消防车扑救火灾为主,高位消防水箱只在消防车来火灾现场到来之前10min起作用,这个规定应该说是合理的。《喷规》第10.3.1条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说明:这个要求较难满足要求,因为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喷头处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满足喷水强度没有一定的工作压力是做不到的,还要考虑管道的水头损失,而要把高位消防水箱搞那末高,建筑专业、规划部门都不一定能通得过。《高规》第7.4.7条……。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说明:条文规定的0.07MPa相当于7m,即高位消防水箱高出屋顶5m,也就是说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电梯机房的上方,并留出水箱出水管及止回阀设置所要求的空间,这个高度一般能够做到。7m是三个高度的总和,即7m=2m+(3m~3.5m)+(2m~1.5m)其中:2m------顶层消火栓离屋面的距离;3m~3.5m------电梯机房高度;2m~1.5m------水箱下方架空层高度。而《消规》的规定与《建规》、《喷规》和《高规》都不同,引录如下: 《消规》第5.2.2条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0.07MPa;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说明:《消规》第5.2.2条除第5款外,其他四款都对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作了具体规定。第2款规定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为0.07MPa,其余各款都规定为0.10MPa,这个数字高于现行《建规》,也高于现行《高规》的0.07MPa。编制组从国外和国内分别找到依据,其中国外依据是主要的。《消规》条文的国外依据(据主编撰写的论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与发展》):“日本规范规定喷淋系统屋顶消防水箱最不利的最低供水压力为0.15MPa; 美国、英国规范规定为0.10MPa”(此处未说明该压力值是静水压力还是动压)《消规》条文的国内依据(据主编撰写的论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与发展》):“理论推导按水枪充实水柱7m计,16mm水枪的出流量为2.7L/s,水枪处的动压为0.092MPa,水带水头损失为0.008MPa(0.092MPa+0.008MPa=0.10MPa),消火栓栓口压力为0.10MPa,即屋顶水箱设置高度为10m。”关于主编提出的国外依据,我们认为美国以喷淋系统为主,在工程中全方位设置喷淋,消火栓只在楼梯间部位设置。对于喷淋系统,当火灾危险性为轻危险级、中Ⅰ级时,最不利点处喷头动压为0.10MPa时,应该说是够了,因此规定静水压力为0.10MPa还比较接近。但必须指出静水压力够了并不等于动压够了,这里面还相差一个管道水头损失。但还必须指出,中美两国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国情不同,美国以喷淋系统为主,而我国是以消火栓系统为主,0.10MPa静水压力对于喷淋系统还算可以,但对于消火栓系统则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动压也不够,更何况是静水压力。对于消火栓系统动压应该是多少,《消规》条文有明确规定(见《消规》第7.4.12条),《消规》第7.4.12条引录如下:7.4.1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消规》第7.4.12条规定,消火栓的动压是不小于0.25MPa和0.35MPa,该数值与0.10MPa相距甚远。关于主编提出的《消规》条文的国内依据,我们认为充实水柱7m现在在《消规》中已不采用,现行《消规》规定的充实水柱已为10m和13m。消火栓栓口压力应为水枪为满足充实水柱要求的动压,水带水头损失和消火栓本身水头损失三者之和,而不是前两者之和。因此0.10MPa的国内依据也是不成立的,《消规》第7.4.12条就明确规定了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和消火栓栓口动压之间的关系。《消规》规定的0.10MPa比现行《高规》规定的0.07MPa高出3m,即高出一个楼层,水箱底标高要高出屋面8m,高出电梯机房房顶5m,这在工程中较难做到。同样,对于多层建筑,原来《建规》是把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面的,现在是要求静水压力0.07MPa,即高出屋面5m,对于多层建筑也不那末容易做到。我们认为单层、多层建筑可以是一个要求,当以“外救”为主时,高位消防水箱不妨就设置在屋顶上。当高层建筑以“自救”为主时,可以是另一个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可以设置在电梯机房的上方,并留出架空层。 留出多少可以按系统来定区别对待:全方位设喷淋的建筑,不妨可以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静水压力为0.10MPa。非全方位设喷淋,以消火栓系统为主的建筑,有条件时可以要求按静水压力为0.10MPa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无喷淋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可以不以静水压力0.10MPa来要求,按0.07MPa也就可以了。示例二:消火栓栓口压力上限值消火栓栓口压力上限值在《建规》和《高规》中都有具体规定,而且条文规定基本相同。理由是两个:一、便于消防水枪的掌控;二、减少系统超流量问题,以便消防用水量的合理使用。现在的问题是《消规》的条文规定,既不同于《建规》,也不同于《高规》。具体条文引录如下:《消规》第7.4.12条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消规》关于第7.4.12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火栓栓口压力技术参数。1室内消火栓一般配置直流水枪,水枪反作用力如果超过 200N,一名消防队员难以掌握进行扑救。DN65消火栓口水压如大于0.50MPa,水枪反作用力将超过220N,故本款提出消火栓口动压不应大于0.50MPa,如果栓口压力大于0.70MPa,水枪反作用力将大于350N,两名消防队员也难以掌握灭火。因此,消火栓栓口压力若大于0.70MPa必须采取减压措施,一般采用减压阀、减压稳压消火栓、减压孔板等。2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仅规定消火栓栓口压力,一般不计算充实水柱长度,本规范制订时考虑国际惯例与我国工程实践相结合,给出相关的参数。日本规定1号消火栓(公称直径50相当于我国DN50)栓口压力为0.17MPa~0.70MPa;美国规定65mm消火栓栓口压力为0.70MPa,25mm消火栓栓口压力为0.45MPa;南非规定消火栓的栓口压力为0.25MPa。……。”关于《消规》条文说明涉及的“日本规定1号消火栓(公称直径50相当于我国DN50)栓口压力为0.17MPa~0.70MPa;以及美国规定65mm消火栓栓口压力为0.70MPa”的说法,我们认为:消火栓栓口压力上限值国外规定为0.70MPa,原因是:一、国外给水系统采用高压供水模式;二、消防水枪采用减压水枪,灭火时,水枪手一只手掌控水枪,另一只手理顺水带。而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枪采用直流水枪,当栓口压力一高,水枪就无法掌控,达到0.50MPa就要减压,大于0.50MPa更加无法掌控直流水枪。我国消火栓箱一般不配置减压水枪,原因:减压水枪价格偏 贵,远贵于直流水枪;而且减压水枪在消火栓箱容易丢失。减压水枪在我国一般只用于消防车配置,因此我国消火栓栓口压力不能高,否则直流水枪难以操持,难以对准着火面,难以灭火;同时偏高的压力也导致消火栓出水量大幅度提升。再回过头来看《建规》和《高规》关于室内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的条文规定:《建规》第8.4.3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9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建规》第8.4.3条的条文说明:消火栓处的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由于水枪的反作用力作用,难于1人操作,为便于有效地使用室内消火栓上的水枪扑救火灾,消火栓的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采取减压设施,但为确保水枪有必要的有效射程,减压后消火栓处的压力不应小于25m水柱。《高规》第7.4.6条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5……。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高规》第7.4.6条的条文说明:三、消火栓栓口压力。火场实践说明,水枪的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同时,水枪的流量超过5L/s,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用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所以规定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当超过 0.50MPa时,要采取减压措施。由以上两本规范的条文和条文说明可以总结出减压的原因:——便于操持水枪;——减少和控制超流量现象,保证消防用水的合理使用。再回过头来看《消规》的条文表述:“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这是《消规》条文规定前半句,按照这个规定大于0.50MPa就应采取措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这是《消规》条文规定后半句,按照这个规定栓口动压不大于0.70MPa,可以不采取措施,这前后两句条文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消火栓栓口压力宜限定在0.50MPa及以下,因为大于这个数值,水枪拿不住,如硬要突破0.50MPa,则要明确此时不应采用直流水枪,而应采用减压水枪。根据我们当年对减压水枪所做的测试(试验在上海高桥水暖设备有限公司做,有上海消防局建审处、技术处、验收处领导曾杰、李申、张菊良参加),减压水枪的栓口压力上限可为1.40MPa,而不是0.70MPa。关于消防水枪的配置,《消规》也有相应的条文规定,具体条文规定如下:第7.4.2条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3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从《消规》第7.4.2条第3款可以看出,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就是直流水枪,而不是减压水枪。附带说明一下关于减压措施,《消规》提到:“必须采取减压措施,一般采用减压阀、减压稳压消火栓、减压孔板等。”这是对的,主要的减压措施应该是减压阀、减压稳压消火栓和减压孔板。如果要说全的话,减压措施可分为传统减压方式和非传统减压方式两大类,其中包括移动式减压装置——减压水枪。传统减压方式有:减压孔板减压、节流管减压、减压阀减压和减压水箱分区减压(减压水箱分区减压,《建规》、《高规》条文无规定,实际工程有应用)。非传统减压方式有:减压消火栓减压、旋转型减压消火栓减压、室内减压稳压消火栓减压、室内旋转型减压稳压消火栓减压、室外减压稳压消火栓减压和减压水枪减压……等。一、第二类问题:要逐步提高标准,但标准的提高要适度、要合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国力的增 强,规范条文的标准也会逐步提高,与时俱进,这是必然的,但标准的提高要适度、要有理有据才好。如果标准的提高过了度,这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里我们举的例子是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和消火栓栓口压力值。示例一: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高处,用以储存消防用水,依靠重力供水,在供水系列中,属于自动供水设施。高位消防水箱由于设置高度的限制,接近它的楼层,供水压力难以保证;由于容量的限制,水箱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当建筑物设置有消防水泵时,水泵一经启动,水箱的作用也就到此为止。《建规》、《高规》和《喷规》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规定如下:《建规》第8.4.4条……。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高规》第7.4.7条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喷规》第10.3.1条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而《消规》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规定如下:《消规》第5.2.1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由上可见,《消规》规定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有:6、12、18、36、50、100m3六档,这些容积远远大于现行《建规》10min消防用水量,也大于《高规》的6、12和18m3。其原因我们分析,一是理念不同,过去是压力供水的理念,现在是重力供水的理念;二是有意识地提高标准。消防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领导现在较为强调重力自流供水方式,认为消防水箱供水比消防水泵供水可靠。20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工程防火技术分会成立会,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马恒处长的讲话,表达了这一层意思,具体体现在加大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上。有可能《消规》主编一开始并不想强调重力供水,这在2010年主编撰写的论文中得到体现。主编撰写的论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与发展》刊登在《给水排水》杂志2010年8期。有关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的内容引录如下:“6.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高位消防水箱是初期火灾的重要灭火水源,工程界对其有效容积和安装高度一直争论不休,其原因是缺少理论支持,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本次规范制订依据文献进一步论证其科学合理性。美国马萨诸赛洲渥切斯特综合技术研究所的研究报告清楚表明,一个消防队人工灭火成功率达到97﹪时,火灾过火建筑面积约为20m2,这相当于我国消防部队第一出动。根据式(1)计算,消防用水量最大为4.82m3 ,考虑一定的工程安全系数,屋顶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容积为6m3,这与我们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即消防部队第一出动灭火成功率为95﹪左右,用水量为6~10m3,这也说明我国现行规范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为6~18m3是合理的。”论文认为现行消防规范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为6~18m3是合理的,但是作为消防主管部门的领导有了重力供水的观念,必然会对《消规》编制组带来实际影响。消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参加《消规》编制组作为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必然对《消规》的审查带来影响,因此不管您是否承认,《消规》的重力供水理念的影响客观存在,这就具体体现在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加大上。根据这一精神,在2013年《消规》编制组的制订也着重在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的加大上。当时已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不小于50m3。建筑高度150m的建筑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已达到100m3,结果是:特大型的高位消防水箱顶在高层建筑的楼顶上。在此之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实施的是压力供水的理念。压力供水理念强调消防水泵的设置,认为水泵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而高位消防水箱供水是满足不了灭火设施工作压力要求的,而且当消防水泵一旦启动,高位消防水箱就不出水了,认为高位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压力供水的思想指导下,强调的是消防水泵的设置,强调消防水泵可靠性保证。当年,有关消防给水研讨会、消防规范审查会经常提到和讨论的是取消高位消防水箱问题(如1993年在 哈尔滨召开的《高规》审查会)。在规范条文中,高位消防水箱只供火灾初期用水(《建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只储存10min消防用水量,《高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储存水量还不到10min)。下图是《高规》审查会关于高位消防水箱曾经有过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就全国范围,高位消防水箱还不能取消,取消是以后的事,但就国内某一地区、某一城市只要供电可靠,管理到位,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取消。这在随后编制的上海市地方消防规范中得到体现。上海市的这本地方标准经过当地建委的批准,也经过公安部消防局同意。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4/2007(以下简称《上消规》)规定:6.5.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当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现在看来,压力供水和重力自流供水各有优缺点。压力供水的优点:能满足灭火设施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缺点:由于电网故障和机械故障,消防水泵有时不能启动。现在又多了一个泵房有可能被淹没的意外事故(《消规》条文说明所说的开封地区消防案例)。 重力供水的优点:重力自动供水,消防供水时不需要其他动力。缺点:不能满足一些楼层灭火设施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有时高位消防水箱由于管理问题会没有水,还有一个情况是高位消防水箱的水有可能会用完。工作压力问题,如果消火栓栓口压力以0.35MPa计,屋顶消防水箱约有12层消火栓工作压力不能满足要求。大容积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屋顶之上,一个具体的问题是:高位消防水箱什么时候起作用?在火灾初期,当消防水泵还没有启动前,高位消防水箱出水供消防管网用水所需,这个时候高位消防水箱起作用。当消防水泵一经启动,高位消防水箱就不再出水。当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由于电网故障或是机械故障不能启动时,高位消防水箱继续供水至管网,又继续起作用。当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向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至室内消防给水管网,此时,高位消防水箱又不出水。当消防车不到火灾现场,或是到了火灾现场不向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此时,高位消防水箱可继续供水至管网。根据以上分析,高位消防水箱在以下情况起作用:消防水泵启动前;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都不能启动时;消防车未到火灾现场;消防车来到火灾现场,但未向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可见除了第一种情况外,后面三种情况的概率是很低的。高位消防水箱什么时候不起作用?根据以上分析,消防水泵启动后;消防水泵不能启动时,但消防备用泵能启动时;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都不能启动,但消防车到了火灾现场,并向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至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以上这些情况,应该说是经常出现的 情况,所以说大容积的高位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有限的。硕大的高位消防水箱放在屋顶是不够经济的。示例二:消火栓栓口压力值消火栓栓口压力决定于几项水头损失的总和,包括:消防水枪水头损失、水带水头损失和消火栓自身水头损失。其中消防水枪水头损失又与消防水枪充实水柱有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过去有7、10、13m三种,由于7m充实水柱消防人员与着火面距离过近,出水量偏小,现在已不采用,现在采用的水枪充实水柱是10m和13m。充实水柱的作用是:保证消防水枪有足够的消防水量(5L/s);保证水流有一定的冲击力,以保证灭火效果;使消防人员与着火面有足够的距离,以缓解辐射热对消防人员的影响;当火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切断电源时,可以防止消防人员触电危险。关于水枪充实水柱和消火栓动压值,《消规》条文规定如下:《消规》第7.4.12条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1……;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 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充实水柱与消火栓栓口压力有关,这可以通过计算求出。《消规》条文既规定了充实水柱的要求,也规定了消火栓栓口动压值。在《消规》条文说明中还规定了消火栓栓口动压计算公式。消火栓栓口压力由水枪喷嘴压力+水带水头损失+消火栓栓口水头损失三者组成。按《消规》条文说明,5L/s出水量,11.5m充实水柱,栓口压力0.21MPa,条文规定0.25MPa,两者差值为0.04。充实水柱13m,流量5.4L/s,计算而得的栓口压力0.251MPa,《消规》条文规定的数值为0.35MPa,两者差值为0.099MPa,接近于10m。在这个动压值下,已相当于充实水柱18m,实际上提高了标准,不是明提,是暗提,而且提的幅度相当大。《消规》条文规定消火栓栓口动压值为0.35MPa,会带来三个问题:一个问题是0.35MPa加上15m,相当于5层就达到0.50MPa的数值,就需要减压;第二个问题是单层厂房、库房由于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此处指市政给水管网的最小服务水头)到不了0.35MPa,这就需要加压,需要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加大了投入;第三个问题是这个压力值下的消火栓出流量也明显超标,远远超过5L/s,加剧了消火栓系统超流量问题的严重化。总的感觉是《消规》规定的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标准提得偏高了,尤其是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为13m时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小于0.35MPa的规定是明显偏高了。示例三:在《消规》条文中,《建规》要求与《高规》要求并列 现行《建规》和现行《高规》是两本主要的消防通用标准(2015年5月1日新版《建规》后,这两本规范同时废止)。这两本标准由于适用范围不同,编制的原则也不同,《建规》强调以“外救”为主,《高规》强调以“自救”为主。《建规》以“外救”为主,不排斥自救;《高规》以“自救”为主,不排斥外救。不同的准则,条文规定就不相同。有的条文,《建规》标准高于《高规》,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有的则是《高规》标准高于《建规》,如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消防水泵的设置、消防备用泵的设置等。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建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储存10min消防用水量;《高规》规定:按建筑物性质、建筑标准确定高位消防水箱容积,此时,《高规》确定的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往往小于10min消防用水量。因此,关于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建规》的标准要比《高规》高。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处;《高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因此,关于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高规》的标准要比《建规》高。消防水泵的设置。《建规》条文没有规定消防水泵设置的条文;《高规》规定:凡高层民用建筑都需设置消防水泵。因此,关于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的标准要比《建规》高。消防水泵备用泵的设置。《建规》规定:当 室外消防用水量、室内消防用水量较小时,可不设备用泵;《高规》规定:凡高层民用建筑都需设置消防备用泵。因此,关于消防备用泵的配置,《高规》的标准要比《建规》高。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规定:凡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都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高规》规定:在消防车工作范围内的分区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言外之意是:在消防车工作范围外的分区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因此,关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的标准要比《高规》高。与《建规》、《高规》不同的是,《消规》的条文既有《建规》的要求,又有《高规》的要求,把《建规》和《高规》的要求一起提了出来,。往往是主条文是《建规》要求,条下面的款是《高规》要求,整个条款《建规》、《高规》要求兼而有之,实际上也就是提高了规范条文的标准,这类问题示例较多,比比皆是,具体案例就不举了。一、第三类问题:规范可以有倾向性,但要客观公正规范可以有倾向性,也应该有倾向性,向应用规范的群体推荐应该推荐的新技术、新理念、新产品等。但是这种推荐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能被物质所左右,从而迷失方向,造成误导,产生偏颇。《消规》在具体条文中推荐了一些产品,有的推荐不尽合适,有的不够全面。这里举的例子是倒流防止器的选用和室外埋地管的选用。 示例一:倒流防止器的选用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网,平时水是不流动的,容易因滞水而变质。设置倒流防止器防止生活饮用水系统水质被消防管道的水质污染是必要的。在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以下简称《建水规》)中,消火栓系统和水消防系统的防回流污染的危险等级都属于中危险级。中危险级防回流设施在《建水规》中可以采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也可以采用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如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一般情况推荐的应该是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因为在满足防回流污染的同时,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水头损失小于减压型倒流防止器,而《消规》不然,推荐的是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由于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为0.10MPa(该数值采用自《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25178-2010的数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为0.025MPa~0.040MPa(该数值采用自《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2011的数据),中间腔大气隔断型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为0.035MPa~0.058MPa(该数值采用自《中间腔大气隔断型倒流防止器》CJ/T344-2010的数据),一般都采用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因此《消规》条文硬性规定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是不够妥当的。如果认为,《建水规》将消火栓系统及水消防系统划归中危险级不恰当,这可以讨论,也可以修改,但在没有作出调整以前,要尊重现实。《消规》关于倒流防止器设置的条文引录如下:《消规》第6.2.3条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在这之前,我们看到《消规》的各种版本报批稿,有更多的条文规定倒流防止器只准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而且是“强条”。现在好了一些,只有一条规定要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第6.2.3条),其他的都改为: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而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既包括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也包括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但留下的这一条是属于确有需要,还是工作偶尔的疏忽,对此,我们还不十分清楚。我们认为:在《建水规》关于消火栓系统及水消防系统的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未作调整以前,建议《消规》所有涉及倒流防止器的条文都不要限制只能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同时建议国内对《建水规》关于消火栓系统及水消防系统的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作进一步探讨。示例二:室外埋地管的选用室外埋地管有太多的选择,而在《消规》中并没有太多的选择。室外埋地管有金属管系列、复合管系列和塑料管系列,每个系列下面还可以充分展开。以复合管为例,有金属与塑料的复合、金属与金属的复合和塑料与塑料的复合三个大类,每类下面也不至一种管材;其他管道系列,如塑料管系列、金属管系列也有类似复合管系列的情况。 关于《消规》中关于室外埋地管没有太多的选择,我们是指:条文中规定的只有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三种管材。而有单独条文予以重点突出的也只有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一种,倾向性过于明显。近年来可用于室外埋地的管材何至这三种,可作为规范推荐的又何止这一种,当然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也可以推荐,但是只推荐一种,是否有那么一点偏。譬如说与《消规》推荐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属于同一类型管材的南京狼博公司生产的胶圈电熔双密封聚乙烯复合供水管道,接口部位既有胶圈密封,又能电熔密封,具有接口双密封功能,那不是更应该予以推荐。自从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以来,规范、标准的客观、公正就受到挑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规范就有权威性;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规范的形象就会受到负面影响。一、第四类问题:消防规范要有“强条”,但要留意与一般条文的关系消防规范涉及安全,必然会有“强条”,但“强条”不管数量多少,一定要注意与一般条文的关系。由于《消规》的条文来自《建规》,也来自《高规》,原来分在两本规范条文中条文规定是合理的,一旦合在一起,就不一定是合理的。如高层建筑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分区设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就属于这种情况。示例一: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分区设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的规定与《高规》的规定是不同的。《建规》规定凡建筑物内有水灭火系统的都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高规》规定与《建规》不同,不同的原因是高层建筑的高度有可能超过当地消防车供水高度,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分区可不设水泵接合器。问题在于《消规》兼有《建规》和《高规》的内容,而且具体条文就是从两本消防规范直接转引过来的。本来《建规》是规定单层、多层建筑的,《高规》是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现在放在一起,放在一本规范里,甚至放在一个章节里或一条条文里,情况就出现变化,于是就产生碰撞。再加上《建规》的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条文是“强条”,与《高规》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条文必然产生强烈碰撞,出现矛盾。《消规》关于高层建筑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条文引录如下:《消规》第5.4.5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压力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消规》第5.4.6条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按照《消规》第5.4.6条规定:“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这也就意味着:“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分区,可不设置水泵接合器”。 因为即使设了水泵接合器,也超出了消防车的供水压力范围,水也供不上去,但问题在于一旦有了“强条”,情况就会不同。《消规》关于消防水泵接合器有两条强条,引录如下:《消规》第5.4.1条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高层民用建筑;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3超过二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4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5城市市政隧道。《消规》第5.4.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规》第5.4.1条和第5.4.2条是“强条”,符合这两条的都要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不管你是什么情况。因此,极有可能某一部门(如审图公司)就强调《消规》的第5.4.1条和第5.4.2条,而否定第5.4.6条,于是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分区设置了消防水泵接合器。而第5.4.6条又是不能否定的,因为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工作压力为1.60MPa,消防水泵接合器配置的安全阀,其释放压力设定为1.58MPa,超过这个设定压力,安全阀就打开泄水泄压,很显然 ,这种情况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消规》第5.4.1条和第5.4.2条如果不作为“强条”,问题就解决了。原来第5.4.5条和第5.4.6条来自《高规》;而第5.4.1条和第5.4.2条来自《建规》,不在同一本规范里。现在放在一起就有了问题。《建规》的第5.4.1条和第5.4.2条有这两条,之所以在《建规》中不出问题,是因为《建规》没有《高规》的第5.4.5条和第5.4.6条。《高规》有第5.4.5条和第5.4.6条之所以不出问题,是因为《高规》没有第5.4.1条和第5.4.2条这两条“强条”。本来在两本不同的规范里规定,现在放在了一起,问题就出来了,就出现碰撞。示例二:倒流防止器设置的位置倒流防止器设置的位置在《建水规》中有规定,在《消规》中也有规定。问题在于两本规范关于倒流防止器设置的位置的条文规定并不相同。问题还在于《消规》和《建水规》的规定都是“强条”,鉴于这点,这个本属于照顾左邻右舍的问题就放在属于“强条”的问题上来了。《建水规》第3.2.5条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注意:这里第2款规定的是倒流防止器设置在水泵的吸水管上。 《消规》第5.1.12条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注意:这里第2款规定的是倒流防止器设置在水泵出水管上。倒流防止器在《建水规》中设置位置在水泵吸水管上,而《消规》规定是设置在水泵出水管上。一前一后,而且都是“强条”,叫设计人员如何操作。要不违反“强条”,只能在水泵吸水管上和水泵出水管上都设置倒流防止器,但这样不仅没有必要,又违反了倒流防止器不准串联设置的规定。《建水规》规定倒流防止器放在水泵吸水管上,是因为直接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而城镇给水管网是有压力的。《消规》规定放在水泵出水管,不清楚是什么原因。一、第五类问题:条文表述不够明晰,容易产生歧义制订规范强调三性:先进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就可操作性而言,规范条文务必要落到实处,表述力求明晰,不能产生歧义,不能使人无从着手,不能让使用者如坠云里雾里,不知所措。这类问题《消规》较多,如流量开关,如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如报警水位等。 示例一:流量开关《消规》第11.0.4条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流量开关,许多人对此不熟悉,不了解,不知道在工程中怎么落实。有人说国外有产品,国内无产品,国内并未得到过应用。也有人说,暖通专业有此产品,但只有小口径的,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小于100mm,不一定有那么大的流量开关。也有专家说,成都有此产品,有货供应,小口径直接安装,大口径采用插入式,产品的灵敏度很高,启动流量从0开始。也有专家担心太灵敏了,一旦管道有渗漏怎么办。电气专业的标准图集有关于消火栓湿式系统流量开关的描述,可以参考。由于《消规》规定了消火栓箱上的按钮不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消火栓系统的水泵启动就成为一个问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由于有报警阀就不成问题)。这个问题不同于喷淋系统,喷淋系统可以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报警,我国的消火栓系统不设报警阀,只能在水箱出水管上做文章。对于流量开关,可以在《消规》条文中予以规定,但宜在《消规》条文或条文说明中再明确以下内容:流量开关装置全称;公称管径系列; 启动流量值……等主要技术参数。示例二:机械应急启泵功能类似的情况还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有的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不明确这是什么装置。《消规》第11.0.12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后来我们在偶然一个机会,在一个企业的产品样本上得到相关信息。它是一种具有紧急启动消防泵的机械装置,是在消防事件发生时,在控制柜中的控制电路(二次线路)故障,而不能启动消防泵的紧急情况下,被授权者可以使用手动机械的方式完成启动消防水泵。本功能保证了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完成消防水源的输送,极大地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产品样本也介绍了企业的名称等资料,引录如下,以供参考:中科三正/消防给水电气控制系统行业创始人国标编制者四个第一九项专利技术参编国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行业内唯一企业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示例三:报警水位《消规》第4.3.9条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消规》第4.3.9条条文说明有图2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图。图上表示了四种情况的消防水池最低水位线(有吸水坑、无吸水坑、有防止旋流器……等),问题在于使用者对最低报警水位有不同理解,因为最低水位有认为等同于最低报警水位,有认为并不等同于最低报警水位。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主编、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编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中,有关于最低报警水位的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倾向于最低报警水位不等同于最低水位,引录如下:4.3.9【解读3】(1)最高报警水位=溢流水位=最高有效水位+0.10m;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有效水位-0.5h (h—有效水深)。国内也有认为:最低报警水位=最低水位+0.10m;也有认为:最低报警水位就是最低水位线。也还有其他的理解,总之,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解释,各按各的执行,未能完全统一。示例四: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在《消规》中有专门的条文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前设置室外消火栓的规定。条文规定在《消规》第7.3.10条,并与《消规》第7.2.8条有关联。《消规》第7.3.10条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消规》第7.2.8条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消规》第7.2.8条是“强条”,不得违反,如果做不到,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做到为止。因此,第7.3.10条条文所表述的“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如果不存在,那末第7.3.10条的规定就毫无意义,在倒流防止器前或后都可以设置室外消火栓。《消规》第7.3.10条的原意是倒流防止器阻力大,室外消火栓设在倒流防止器前,给水管网工作压力能够保证;如果设在倒流防止器后,给水管网工作压力不一定能够保证。问题在于第7.2.8条是“强条”,是不得违反的,当达不到要求的压力时,必须采取措施达到。条文的缺陷还在于:当小区较大时,只在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是远远不够的,而第二个室外消火栓设置在哪里,条文又没有明示。还有倒流防止器有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和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也仅为0.024MPa,更何况低阻力的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也已经问世上市。实际工程按照市政给水管网不同条件会有三种情况:一般压力,指国内一般城市供水情况;压力较低,如上海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网最小服务水头只有0.16MPa~0.18MPa;压力较高,如室内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三种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对应措施。一般压力——此时,减压型倒流防止器、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都可以采用。室外消火栓阀前、阀后都可以装,但要满足压力要求(消防时不小于0.10MPa)。压力较低——应推荐非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室外消火栓推荐在阀前设置,但阀后也可以装,但要满足压力要求。压力较高——推荐采用减压型倒流防 止器,室外消火栓推荐在阀后设置,即使这样做,还应采取相应的减压措施,如采用室外减压稳压消火栓、减压水枪等。一、第六类问题:左邻右舍有欠照顾规范、标准的统一性也是很重要的。统一既是指规范、标准本身的前后条文规定统一、条文与条文说明的统一。也是指规范、标准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协调统一。当相关规范、标准的条文为“强条”时,特别要予以重视,慎重对待,不要产生矛盾。如果其他规范、标准的条文存在问题,也容许与之不统一,作出合理的调整。《消规》关于报警阀的工作压力规定;关于消防水泵的隔振降噪要求,都属于这种情况,我们都充分予以肯定。但还是有一些应予一致的未能一致的条文存在,如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标高。示例一:消防备用泵《消规》第5.1.10条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说明:符合《消规》第5.1.10条的其中一款,即可不设备用泵,但不设备用泵的规定违反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以下简称《城水规》)“强条”的规定。《城水规》第3.3.2条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说明:《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是全文强制规范,每条条文都是强制性的。《城水规》第3.3.2条的给水泵站的给水,既包括生活给水,也包括生产给水和消防给水,按此规定,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不得例外。示例二: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标高《消规》第5.2.6条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6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说明:《消规》第5.2.6条规定: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最大不应大于150mm。而《建水规》规定与此不同,引录如下:《建水规》第3.2.4C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说明:《建水规》第3.2.4C条规定: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消规》和《建水规》,一个 规定不应大于150mm,一个规定不应小于150mm,而且都还是“强条”,权衡之下,只能采用150mm才勉强还算可以。示例三: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规定《消规》第6.1.9条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实际上,不设置消防水箱的条件为:高压给水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干式消防系统。设置消防水箱的条件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含稳高压系统或有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系统)。《消规》第6.1.9条没有把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情况说全,说清楚。示例四:消火栓按钮《消规》第11.0.19条 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照顾左邻右舍,除了要考虑给水排水规范以外,还有电气专业的规范也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以下简称《火灾报警》)。《火灾报警》第4.3.1条……。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第4.3.1条规定与《消规》第11.0.19条规定不一致,这本《火灾报警》规范的条文规定消火栓按钮是可以启动消火栓泵的,而《消规》规定是不行的,两本规范出现矛盾。示例五:消防炮的设置场所消防规范是有分工的,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属于消防通用标准的内容,在通用标准确定以后,再在专用标准中具体展开,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两类消防规范各有不同内容的分工,不能混淆。现行《建规》、《高规》和两本规范合并以后的新版《建规》,都属于通用标准;《消规》、《喷规》、《雾规》、《泡规》、《炮规》等都属于专用标准。但个别情况会有例外,如《消规》第7.3.8条就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场所,严格地说,这也是不妥当的,应该在现行《建规》、现行《高规》或是新版《建规》条文中予以规定才对。《消规》第7.3.8条引录如下: 《消规》第7.3.8条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一、第七类问题:对有缺陷的产品不宜绝对封杀工程应用中,有的产品存在缺点,但也还是有优点,曾经在工程中得到应用,并取得过一定效果。对这类产品不妨用其所长,去其所短,不宜绝对封杀,如有拐点的消防水泵、湿式安装的消防水泵等。示例一:有拐点的消防水泵《消规》第5.1.6条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的140%,且不宜小于设计额定压力的120%;……。《消规》第5.1.6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对此可以理解为有拐点的泵不让用。但条文并没有明确流量扬程性能曲线有拐点的泵是什么水泵,一般认为有拐点的水泵为切线泵。切线泵,又名恒压泵、华宇泵。是当年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为解决消防水泵超压问题和西安华宇公司合作研发的新产品。 这种泵的构造,叶轮与圆周的切线相垂直,故名切线泵;流量在一定变化范围内,扬程基本保持不变,不会出现超压又名恒压泵;由西安华宇公司生产,又名华宇泵。切线泵及叶轮结构见图1-1所示。切线泵有优点,也有缺点。缺点一,效率低;缺点二,具有断流特性,当流量达到一定量(超流量),当流量值超过拐点时,扬程急速下降,甚至为零;缺点三,不能并联运行。三个主要缺点中,缺点二为主要缺点。切线泵的流量扬程曲线见图3-1。消火栓系统超流量指:消火栓系统灭火时实际使用水枪支数超过规范规定和单个消火栓出流量大于规范数值等情况。在审查国家标准设计图集《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04S204时, 应对切线泵的缺点所采用的办法是留出1/3的余地,使一旦出现超流量情况,也不至于超过拐点(切线泵流量扬程曲线图上的设计点)。如若担心这个方法不可靠,当然也可以禁用。而喷淋系统一般不考虑超流量,单个喷头的出流量有可能大于最不利处喷头的出流量,但作用面积实际开放的喷头数会少于规范规定的作用面积喷头数,喷淋总流量不会超过。另外也可以通过计算,得出不同位置的喷头在不同压力条件下的实际出流量,从而得出作用面积的实际总流量,并按照此流量选泵。从而也可以不用担心超流量导致切线泵突然停泵的顾虑。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消火栓系统,出于安全的考虑,怕突然停泵影响供水,可以不采用切线泵。喷淋系统,一则不会出现超流量;二则通过精确计算可以算出超流量值,可以按实际计算出的设计流量选泵,这时切线泵还是可以选用的,毕竟这种泵有不出现超压的优点。示例二:湿式安装的消防水泵《消规》第5.1.6条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说明:条文规定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言外之意是电动机湿式安装的消防水泵不让用。 主编撰写的论文涉及电动机湿式安装不让用时,有以下叙述:“从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出发,消防泵的电机不应设置在水下,或因消防泵的维修而停止系统供水是不合理的。”说明:不让用电动机湿式安装的消防水泵的主要原因是不便检修;还有是漏电不安全。但是消防泵除了工作泵,还有备用泵,有必要强调工作泵和备用泵一起维修而停止供水吗?上海的地方消防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以下简称《上消规》)也涉及潜水泵,其条文规定如下:《上消规》第9.1.8条消防泵宜选用水泵特性曲线较平缓的专用水泵。消防泵不宜采用潜水泵。说明:上海的地方规程也有涉及潜水泵的条文,但并没有绝对禁用,而是不推荐用,并没有完全封杀,这就稍许好些,也相对合理些。在条文说明中还强调排水系统建议采用潜水泵。电动机湿式安装不让用,即潜水泵不让用。电动机湿式安装的主要缺点是不便检修和漏电带来不安全因素(但产品国家标准规定可以用)。漏电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可以事先检测;不便检修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可靠性来解决。加上消防水泵平时很少使用,检修问题并不象生活水泵那末突出。而且潜水泵几经改进,情况已不同于过去。产品国家标准并没有封杀潜水泵用于消防,检测单位也没有封杀潜水泵的消防检测。由于《消规》的原因,现在在潜水泵 的基础上出现一种水泵在水下,而电动机高高在上的长轴泵,实际检修时比潜水泵的难度还大。我们的建议是《消规》条文改为:宜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一、第八类问题:名实不完全相符《消规》的全称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单从字面上看,这个消防给水应该是包括所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但实际不是。按《消规》第3.1.2条规定,《消规》的消防给水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七种系统。《消规》对这七个系统,在第3.1.3条又作了具体展开。《消规》第3.1.2条和第3.1.3条引录如下:《消规》第3.1.2条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规》第3.1.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消规》第3.1.2条和第3.1.3条涉及的系统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水幕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含喷淋-泡沫系统、喷雾-泡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消规》第3.1.2条和第3.1.3条未曾提及的系统有:细水雾灭火系统(规范已批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规范已通过审查)、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已包括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蒸汽灭火系统……等。这个问题在《消规》第3.6.3条作了一次修正,《消规》第3.6.3条提到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了大炮和小炮以及自动炮)。《消规》第3.6.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将《消规》第3.1.2条、第3.1.3条和第3.6.3条综合后,《消规》包含的水灭火系统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水幕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含喷淋-泡沫系统、喷雾-泡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消规》未包括的系统有细水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以下简称《细规》)早于《消规》被批准实施,而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的消防泵为柱塞泵、管道为不锈钢管(无缝和有缝),水质标准为生活饮用水和饮用纯净水,还有过滤装置也不是y形过滤器……,这些都不在《消规》条文中有规定,严格意义上《消规》有名实不完全相符,或者说是名不符实的问题。按我们的想法,不妨回到问题的原点,先制订一本《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里边也可以有消防给水的内容,但仅限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给水,如同《喷规》一样。消防给水另编一本《消防给水技术规范》,内容包括所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包括细水雾灭火系统,也包括其他水灭火系统,真正做到名实相符。一、第九类问题:条文表述不够明晰和前面几个问题相比,这不算是个问题,但还是提出来为好。总的感到《消规》条文的表述不够明晰,不够直截了当,较为灰涩,让人颇费思量,有时甚至是茫茫然不知应对。如果条文被执行人蒙对了,算是万幸;如果蒙错了,责任也不在主编,而是在于草民,条文没错,是你理解错了。规范、标准有一条准则,那就是条文不应该产生歧义。如果条文的表述会产生歧义,责任肯定在编制组,在于主编,这是责无旁贷的,责任绝对不在执行人身上。我们有的时候很奇怪《消规》有的条文为什么不 明说,非要绕个弯,转个圈子说,难道这才能显示水平和才能吗,非也!这类的例子相当的多,举不胜举,我们在这里只举一个例子用来说明。《消规》第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对《消规》第7.4.6条讨论的问题是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要不要考虑防火分区?一种意见认为要考虑防火分区的因素,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考虑,这就是条文带来的歧义。如果要避免歧义,条文可以这样改写:《消规》第7.4.6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每个防火分区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因为在国内是不是每个防火分区都要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来就有三种不同处置办法:1、每个防火分区都要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2、防火卷帘未到位前每个防火分区要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防火卷帘到位后,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要有1股充实水柱到达;3、不管防火卷帘是否到位,都允许1股水柱到达。可见每个防火分区是否是要求2股水柱同时到达,还是在条文上明确为好。一、第十类问题:稳高压系统和有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系统严格地说这不算是个问题,稳高压系 统不就是有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系统吗,这属于一种系统的两个说法,两种表述方式。又一种说法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不然的话为什么《消规》至今未曾出现过稳高压系统这个术语,将它纳入临时高压系统,就说明了这个情况。最早在消防规范中出现稳压泵的,是95年版的《高规》,但当时的《高规》只规定了稳压泵的流量,而未规定稳压泵的扬程、稳压泵备用泵的设置等。在稳压泵的问题上向前跨出一大步的是《上消规》,正式提出了一个新的系统——稳高压系统。而且从系统的角度全面予以配套和完善。到了《消规》,又没有了稳压泵系统,只增加了一种泵——稳压泵。仿佛又退回到95年的认识水平上。严格地说,我们还是认为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系统和稳高压系统还是有些区别的,不能完全划等号。临时高压系统重点在于“临时”,高压要在消防水泵启动后才满足,加设稳压泵,只是这种系统增加了一个装置,因此而带来的问题要逐项逐项解决。而稳高压系统则是有别于其他系统的一个独立系统,不单是增加了稳压泵,还有其他一些配套设施,如稳压罐等。稳高压系统按照我们在工程中的应用,具有以下特点:1、喷头动作即能喷出满足消防水压的消防用水(消火栓系统亦然);2、不会出现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喷淋现象;3、能使消防炮射流在第一时间喷射到位;4、能妥善解决顶层喷头出水,而报警阀不启动现象(流量不够);5、能使消防水泵尽快自动启动; 6、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始终充满水。如果按照稳高压系统也有消防水泵这一点将它划归临时高压系统,那末按照都需要加压才能满足消防所需要的压力和流量,低压和临时高压也可以同属一个系统。稳高压系统有以上所述的六个特点,单独划归一个系统还是可以讨论的。终结语最后,再就写这篇论文说几句话。有那么一个说法:批评一个国家而促使其改正与改进,就是最好的爱国。这句话,引用在这里,是说明我们之所以讨论《消规》,是因为我们对《消规》关心,对它有较高的期望值。参考文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4/200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25178《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中间腔大气隔断型倒流防止器》CJ/T34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专用水泵选用及安装》04S20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与发展》黄晓家《给水排水》201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