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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文章来源:中国电力工程师网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07-1-2211:18:44 被阅:1157次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DL5031-944.4 支吊架制作4.4.1 管道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精度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4.4.2 管道支吊架钢结构的组装尺寸与焊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制作后应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不允许漏焊、欠焊,焊缝及热影响区不允许有裂纹或严重咬边等缺陷。焊接变形应予矫正。合金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 图4.4.4 弹簧端面与轴线垂直度偏差示意图4.4.3 滑动支架的工作面应平滑灵活,无卡涩现象。4.4.4 管道支吊架弹簧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弹簧表面不应有裂纹、折迭、分层、锈蚀、划痕等缺陷; (2)弹簧尺寸偏差应符合图纸的要求; (3)弹簧工作圈数偏差不应超过半圈; (4)在自由状态时,弹簧各圈节距应均匀,其偏差不得超过平均节距的±10%; (5)弹簧两端支承面与弹簧轴线应垂直,其偏差Δ不得超过自由高度H的25%(见图4.4.4)。4.4.5 管道支吊架弹簧应有出厂合格证件。支吊架弹簧如缺少出厂证件时,安装前应进行下列试验: (1)全压缩变形试验:压缩到弹簧圈互相接触,保持5min卸去载荷后其永久变形不应超过原高度的2%。如超过,应作第二次全压缩,两次试验后永久变形的总和不得超过原高度的3%。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使用; (2)工作荷载压缩试验:在工作荷载下,弹簧压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见表4.4.5。表4.4.5 弹簧压缩量允许偏差弹簧有效圈数压缩量允许偏差
2~4±12%5~10±10%>10±8%4.4.6 制作合格的支吊架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妥善分类保管。合金钢支吊架应按设计要求有材质标记。4.4.7 支吊架生根结构上的孔应采用机械钻孔。 5 管道安装5.1一般规定5.1.1 管道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与管道有关的土建工程经检查合格,满足安装要求; (2)与管道连接的设备找正合格、固定完毕; (3)必须在管道安装前完成的有关工序如清洗、脱脂、内部酸洗等已进行完毕; (4)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已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有关的技术证件; (5)管子、管件、阀门等已按设计要求核对无误,内部已清理干净,无杂物。5.1.2 管道安装若采用组合件方式时,组合件应具备足够刚性,吊装后不应产生永久变形,临时固定应牢固可靠。5.1.3 管子组合前或组合件安装前,均应将管道内部清理干净,管内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并装设临时封堵。5.1.4 管道水平段的坡度方向与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管道坡度方向的确定,应以便于疏、放水和排放空气为原则。其坡度应符合DLGJ23《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在有坡度方向的管道上安装水平位置的Ⅱ型补偿器时,补管器两边管段应保持水平,中间管段应与管道坡度方向一致。5.1.5 管子对接焊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否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位置距离弯管的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外径或不小于100mm; (2)管子两个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50mm; (3)支吊架管部位置不得与管子对接焊缝重合,焊缝距离支吊架边缘不得小于50mm,对于焊后需作热处理的接口,该距离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小于100mm; (4)管子接口应避开疏、放水及仪表管等的开孔位置,距开孔边缘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小于孔径; (5)管道在穿过隔墙、楼板时,位于隔墙、楼板内的管段不得有接口。5.1.6 管道上的两个成型件相互焊接时,应按设计加接短管。5.1.7 除设计中有冷拉或热紧的要求外,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加热管子、加偏垫或多层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斜、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管子与设备的连接,应在设备安装定位紧好地脚螺栓后自然地进行。5.1.8 管子的坡口型式和尺寸应按设计图纸确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加工。
5.1.9 管子或管件的对口质量要求,应符合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5.1.10 管子和管件的坡口及内、外壁10~15mm范围内的油漆、垢、锈等,在对口前应清除干净,直至显示金属光泽。对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的坡口,应检查是否有裂纹、夹层等缺陷。 图5.1.11 管子焊接角变形折口偏差示意图5.1.11 管子对口时一般应平直,焊接角变形在距离接口中心200mm处测量,除特殊要求外,其折口的允许偏差a(见图5.1.11)应为: 当管子公称通径DN<100mm时,a≯2mm 当管子公称通径DN≥100mm时,a≯3mm5.1.12 管子对口符合要求后,应垫置牢固,避免焊接或热处理过程中管子移动。5.1.13 管道冷拉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进行冷拉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冷拉区域各固定支架安装牢固,各固定支架间所有焊口(冷拉口除外)焊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要作热处理的焊口应作过热处理; (2)所有支吊架已装设完毕,冷拉口附近吊架的吊杆应预留足够的调整裕量。弹簧支吊架弹簧应按设计值预压缩并临时固定,不使弹簧承担整定值外的荷载; (3)管道坡度方向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法兰与阀门的连接螺栓已拧紧。管道冷拉后,焊口应经检验合格。需作热处理的焊口应作过热处理,方可拆除拉具。5.1.14 波形补偿器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拉伸或压缩。松开拉紧装置应在管道安装结束后进行。当内部带有套管时,应根据介质流动方向正确安装(套管的固定端为介质的入口侧)。与设备相连的补偿器,应在设备最终固定后方可连接。5.1.15 装设流量孔板(或喷嘴)时,对于配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SDJ2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的规定。5.1.16 管道安装工作如有间断,应及时封闭管口。5.1.17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5.1.17的规定。表5.1.17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值项 目允 许 偏 差 (mm)标 高架 空室 内<±10室 外<±15地 沟室 内<±15室 外<±15埋 地 <±20水平管道弯曲度 DN≤1001/1000且≤20DN>1001.5/1000且≤20立管铅垂度≤2/1000且≤15交叉管间距偏差<±10 注:DN为管子公称直径。
5.1.18 支吊架安装工作宜与管道的安装工作同步进行。5.1.19 在管线上因安装仪表插座、疏水管座等需开孔、且孔径小于30mm时,不得用气割开孔。5.2 高压管道的安装5.2.1 合金钢管子局部进行弯度校正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管子的下临界温度Acl以下。5.2.2 管道膨胀指示器应按照设计规定正确装设,在管道冲洗前调整指示在零位。5.2.3 蒸汽管道上若设计要求装设蠕胀测点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蠕胀测点和监察管段。监察管段应在同批管子中选用管壁厚度为最大负公差的管子。监察管段上不得开孔、安装仪表插座及装设支吊架。5.2.4 安装监察管段前应从该管子的两端各割取长度约为300~500mm的一段,连同监察管段的备用管作好标记一同移交电厂。5.2.5 蠕胀测点应在管道冲洗前做好。每组测点应装设在管道的同一横断面上,并沿圆周等距离分配。5.2.6 同一公称通径管子的各对称蠕胀测点的径向距离应一致。其误差值不应大于0.1mm。5.2.7 下列测量工作应配合生产单位进行: (1)监察管段管子两端的壁厚; (2)各对称蠕胀测点的径向距离; (3)蠕胀测点两旁管子的外径或周长。5.2.8 合金钢管道在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应作光谱复查。材质不得差错。剩余管段也应及时作出材质标记。5.2.9 根据设计图纸在管道上应开的孔洞,宜在管子安装前开好。开孔后必须将内部清理干净,不得遗留钻屑或其它杂物。 图5.2.12 填加物点固位置示意图5.2.10 合金钢管道表面上不得引弧试电流或焊接临时支撑物。5.2.11 高压管道焊缝的位置,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标明在施工图纸上。5.2.12 厚壁大径管对口时,可采用填加物点固在坡口内(如图5.2.12所示),当去除临时点固物时,不应损伤母材,并将其残留焊疤清除干净打磨修整。 5.2.13 在有条件的地方,导汽管焊接完毕后,宜采用窥镜检查管内有无异物。5.2.14 导汽管道安装前必须进行化学清洗或喷丸等方法处理,直到管内壁露出金属光泽为止。5.2.15 斜接弯头(虾米弯)不得安装在高压管道上。 5.3 中、低压管道的安装5.3.1
对管内清洁要求较高并且焊接后不易清理的管道,其焊缝底层必须用氩弧焊施焊。5.3.2 穿墙及过楼板的管道,所加套管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穿墙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宜高出楼面或地面25~30mm。5.3.3 管道与套管的空隙应按设计要求填塞。当设计没有明确给出要求时,应用不燃烧软质材料填塞。5.3.4 不锈钢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垫入不锈钢或氯离子含量不超过500ppm的非金属垫片隔离。5.3.5 大直径焊接钢管的安装工作应满足下列规定: (1)焊缝坡口的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 (2)各管段对口时,其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不少于100mm,并宜处于易检的部位; (3)公称通径大于或等于1000mm的管子,宜在对接焊缝根部进行封底焊; (4)钢管设计有加固环时,加固环的位置和焊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加固环对接焊缝应与管子纵向焊缝错开不少于100mm。5.3.6 地下埋设的管道,其支承地基或基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5.3.7 在遇有地下水的情况下铺设管道时,施工支承地基或基础、安装管道、进行管道严密性试验、回填土等均应在排除地下水后进行。5.3.8 管道的防腐和水下管道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5.3.9 埋地钢管的防腐层应在安装前做好,焊缝部位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防腐,在运输和安装时应防止损坏防腐层。被损坏的防腐层应予以修补。5.3.10 地下埋设的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过防腐蚀处理并作为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土。回填土施工质量应符合SDJ6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要求。5.4 疏、放水管的安装5.4.1 安装疏、放水管时,接管座安装应符合设计规定。管道开孔应采用钻孔。5.4.2 疏、放水管接入疏、放水母管处应按介质流动方向稍有倾斜,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不得将不同介质或不同压力的疏、放水管接入同一母管或容器内。5.4.3 运行中构成闭路的疏、放水管,其工艺质量和检验标准应与主管同等对待。5.4.4 疏、放水管及母管的布线应短捷,且不影响运行通道和其它设备的操作。有热膨胀的管道应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5.4.5 放水管的中心应与漏斗中心稍有偏心,经漏斗后的放水管的管径应比来水管大。5.4.6 不回收的疏、放水,应接入疏、放水总管或排水沟中,不得随意将疏、放水接入工业水管沟或电缆沟。5.5 阀门和法兰的安装5.5.1 阀门安装前,除复核产品合格证和试验记录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型号并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5.5.2 阀门安装前应清理干净,保持关闭状态。安装和搬运阀门时,不得以手轮作为起吊点,且不得随意转动手轮。5.5.3
截止阀、止回阀及节流阀应按设计规定正确安装。当阀壳上无流向标志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截止阀和止回阀:介质应由阀瓣下方向上流动; (2)单座式节流阀:介质由阀瓣下方向上流动; (3)双座式节流阀:以关闭状态下能看见阀芯一侧为介质的入口侧。5.5.4 所有阀门应连接自然,不得强力对接或承受外加重力负荷。法兰周围紧力应均匀,以防止由于附加应力而损坏阀门。5.5.5 安装阀门传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万向接头转动必须灵活; (2)传动杆与阀杆轴线的夹角不宜大于30°; (3)有热位移的阀门,其传动装置应采取补偿措施。5.5.6 安装时注意,阀门手轮不宜朝下,且应便于操作及检修。5.5.7 法兰或螺纹连接的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5.5.8 对焊阀门与管道连接应在相邻焊口热处理后进行,焊缝底层应采用氩弧焊,保证内部清洁,焊接时阀门不宜关闭,防止过热变形。焊接工艺应符合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有关规定。5.5.9 法兰安装前,应对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5.5.10 法兰连接时应保持法兰间的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1000,且不大于2mm,不得用强紧螺栓的方法消除歪斜。5.5.11 法兰平面应与管子轴线相垂直,平焊法兰内侧角焊缝不得漏焊,且焊后应清除氧化物等杂质。5.5.12 法兰所用垫片的内径应比法兰内径大2~3mm。垫片宜切成整圆,避免接口。5.5.13 当大口径垫片需要拼接时,应采用斜口搭接或迷宫式嵌接,不得平口对接。5.5.14 法兰连接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紧固螺栓应对称均匀、松紧适度。5.5.15 安装阀门与法兰的连接螺栓时,螺栓应露出螺母2~3个螺距,螺母宜位于法兰的同一侧。5.5.16 合金钢螺栓不得在表面用火焰加热进行热紧。5.5.17 连接时所使用紧固件的材质、规格、型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5.6支吊架的安装5.6.1 在混凝土柱或梁上装设支吊架时,应先将混凝土抹面层凿去,然后固定。固定在平台或楼板上的吊架根部,当其妨碍通行时,其顶端应低于抹面的高度。5.6.2 管道的固定支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安装。不得在没有补偿装置的热管道直管段上同时安置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固定支架。5.6.3 在数条平行的管道敷设中,其托架可以共用,但吊架的吊杆不得吊装位移方向相反或位移值不等的任何两条管道。5.6.4 管道安装使用临时支吊架时,应有明显标记,并不得与正式支吊架位置冲突。在管道安装及水压试验完毕后应予拆除。5.6.5 在混凝土基础上,用膨胀螺栓固定支吊架的生根时,膨胀螺栓的打入必须达到规定深度值。5.6.6
导向支架和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滚珠、滚柱、托滚、聚四氟乙烯板等活动零件与其支承件应接触良好,以保证管道能自由膨胀。5.6.7 所有活动支架的活动部分均应裸露,不应被水泥及保温层敷盖。5.6.8 管道安装时,应及时进行支吊架的固定和调整工作。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并与管子接触良好。5.6.9 在有热位移的管道上安装支吊架时,其支吊点的偏移方向及尺寸应按设计要求正确装设。5.6.10 有热位移的管道,在受热膨胀时,应及时对支吊架进行下列检查与调整: (1)活动支架的位移方向、位移量及导向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管托有无脱落现象; (3)固定支架是否牢固可靠; (4)弹簧支架的安装高度与弹簧工作高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6.11 整定弹簧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固定销应在管道系统安装结束,且严密性试验及保温后方可拆除。固定销应完整抽出,妥善保管。5.6.12 恒作用力支吊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整。5.6.13 支吊架调整后,各连接件的螺杆丝扣必须带满,锁紧螺母应锁紧,防止松动。5.6.14 吊架螺栓孔眼和弹簧座孔眼应符合设计要求。5.6.15 支吊架间距应按设计要求正确装设。若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表5.6.15中的规定。表5.6.15支吊架间距参考值管子外径(mm)建议的最大间距(m)保 温不保温251.1~1.52.6321.3~1.63381.4~1.83.444.51.6~2.03.7571.8~2.54.2762.2~2.84.9892.4~3.75.31083.2~4.46.35.6.16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支吊架的形式、材质和位置。 6 管道系统的试验和清洗6.1管道系统的严密性试验6.1.1 各类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规定对管道系统进行严密性试验,以检查管道系统及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接口等)的工程质量。6.1.2 管道系统进行严密性试验前应做到: (1)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并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支吊架安装工作完毕,经核算需要增加的临时支吊架及加固已安装完毕; (3)结束焊接和热处理工作,并经检验合格; (4)试验用压力表经检验、校准正确;
(5)具有完善的试验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并经审查合格; (6)对于汽管道,特别是主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在水压试验前,应将支吊架锁定或垫牢固定好,以免因水重造成支吊架超载,影响支吊架受损或变形。6.1.3 高压管道系统试验前应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1)制造厂的管子、管件合格证明书; (2)管道安装前检验及补充试验结果; (3)阀门试验记录; (4)焊接检验及热处理记录; (5)设计修改及材料代用文件; (6)管道组装的全套原始记录。6.1.4 管道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宜采用水压试验,其水质应洁净。充水应保证能将系统内空气排尽。试验压力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1.25倍,但不得大于任何非隔离元件如系统内容器、阀门或泵的最大允许试验压力,且不得小于0.2MPa。6.1.5 管道系统在严密性试验时,应作检查的部位不得涂漆或保温。6.1.6 管道系统试验时,应与试验范围以外的管道、设备、仪表等隔绝。隔绝可采用装设盲板的方法。如果以阀门隔绝时,阀门两侧温差不得超过100℃。6.1.7 水压试验宜在水温与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冻及防止金属冷脆折裂等措施。但介质温度不宜高于7℃。6.1.8 试验前安全阀应拆卸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置盲板的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6.1.9 管道与容器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容器的试验压力时,管道可与容器一起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2)管道的试验压力超过容器的试验压力,且管道与容器无法隔断时,如果容器的试验压力不小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则可在建设单位的同意下,管道和容器一起按容器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6.1.10 对位差较大的管道系统,应考虑试验介质的静压影响。液体管道以最低点的压力为准。6.1.11 对埋入地下的压力钢管,试验压力不得小于0.4MPa;对于不锈钢管道,试验介质含氯量不得超过25ppm。6.1.12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时,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持1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对所有接头和连接处进行全面检查。整个管路系统除了泵或阀门填料局部地方外均不得有渗水或泄漏的痕迹,且目测无变形。6.1.13 在管道系统试验过程中,如发现渗漏,应降压消除缺陷后再进行试验,严禁带压修理。6.1.14 结束试验后,应及时排净系统内的全部存水,并拆除所有临时支吊架、盲板及加固装置。6.1.15 主蒸汽、再热蒸汽的管道系统经100%无损探伤合格后,可替代水压试验。6.2管道系统的清洗6.2.1 为清除管道系统内部的污垢和杂物,管道系统应进行清洗(水冲洗、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并应具有经过批准的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
6.2.2 管道系统清洗应在系统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按下列规定进行: (1)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系统必须进行蒸汽吹洗; (2)给水、凝结水和锅炉补给水系统必须进行水冲洗或化学清洗(根据锅炉水质要求而定); (3)其它管道系统是否需要清洗,视内部脏污程度及其对汽、水品质的影响来确定。6.2.3 管道系统清洗前除设计要求外,应将系统内的流量孔板(或喷嘴)、节流阀阀芯、滤网和止回阀阀芯等拆除,并妥善存放,待清洗结束后复装。6.2.4 不参加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被吹洗系统妥善隔离。6.2.5 吹冼前应考虑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6.2.6 管道清洗应按先主管、后支管,最后疏、放水管的顺序进行。6.2.7 水冲洗的放水管应接入可靠的排水井(沟)中,并应保证排泄畅通和安全。放水管横截面积不应小于被冲洗管道的60%;化学清洗时,放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6.2.8 蒸汽吹洗的临时排汽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汽管管口应朝上倾斜(30°左右为宜),排向空处; (2)排汽管应具有牢固的支承,以承受排汽的反作用力; (3)排汽管的内径宜等于或大于被吹洗管子的内径,长度应尽量短捷,以减少阻力; (4)排汽管道对口焊接要求与正式焊口要求相同,并宜装设消音装置。6.2.9 水冲洗应以系统内可能达到的最大流量进行,宜以系统内所装水泵供水。冲洗用水可用澄清水。冲洗作业应连续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的目测一致时为合格。6.2.10 主蒸汽及再热蒸汽系统的蒸汽吹洗,应结合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的吹洗进行。其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应配合有关专业和调试部门统一制定。蒸汽吹洗应达到下列要求: (1)吹洗压力的选定,应能保证吹洗时蒸汽对管壁的冲刷力大于额定工况下蒸汽对管壁的冲刷力(冲刷力可用动量比或小区段压降比来表示)。 (2)吹洗效果用装于排汽管内(或排汽口处)的靶板进行检查。靶板可用铝板制成,宽度约为排汽管内径的8%,长度纵贯管子内径。在保证上述冲刷力的前提下,连续两次更换靶板检查,靶板上冲击斑痕的粒度不得大于0.8mm,且斑痕不多于8点即认为吹洗合格。 (3)吹洗次数宜分两次以上进行,相邻两次吹洗宜停留12h的间隔时间。6.2.11 管道系统清洗后,对可能留存脏污杂物的部位应用人工加以清除。6.2.12 管道经清洗合格后,除按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进行检查及恢复工作外,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管道内部清洁的工作。对按照第6.2.3和第6.2.11两条规定所进行的恢复与清理工作,应作为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6.2.13 水清洗、蒸汽吹洗及化学清洗合格的管道,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6.2.14 蒸汽管道投入运行前,应在升压至0.3~0.5MPa时,对所有法兰连接情况检查一次。 6.2.15 汽、水管道的疏、放水系统在试运前应试通汽、水进行冲洗,并检查有无堵塞。 7 工程验收
7.0.1 下列工作应由施工、生产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及验收,并作检查签证: (1)管道冷拉; (2)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 (3)管道系统蒸汽吹洗、水冲洗或化学清洗; (4)重要阀门、管件等的水压试验; (5)管道膨胀指示器的装设; (6)隐蔽工程; (7)电动阀门的行程调节。7.0.2 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第7.0.1条规定的检查签证; (2)施工所依据的全套管道系统图与布置图,以上图纸如在施工中有修改的,应在原图上如实更正; (3)中、高压管道系统所用的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出厂证件和现场检验记录; (4)主蒸汽、再热蒸汽和主给水管道中支吊架弹簧的安装高度记录(整定弹簧可不做记录); (5)代用材料技术文件; (6)注明蠕胀测点、监察管段、膨胀指示器、焊口及支吊架位置的主蒸汽、再热蒸汽及主给水管道系统的单线立体图; (7)管道系统合金钢部件的光谱检验记录,硬度检验记录; (8)制造厂提供的恒作用力支吊架的性能测试记录等; (9)有关支吊架安装调整的记录。7.0.3 除设计不要监察管段外,施工单位应移交主蒸汽,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的备用监察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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