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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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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修订的背景食盐是广大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以食盐为载体添加碘营养强化剂、普及碘盐供应,是我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党和国家赋予盐行业的一项特殊任务。为此,标委会于2004年组织行业专家制定了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2005年发布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对制盐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质量改进、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保障国家食盐质量安全、食盐供应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10月1日国家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明确规定了食盐适用于该法,2016年4月国务院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要求加快建设盐业技术标准体系,2016年5月国家工信部下发《关于委托开展食盐批发和定点生产企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工消费函[2016]219号)。为贯彻执行国家新法规,适应行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对2005版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在一些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上进行修订。二、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1- 2016年5月,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山东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标委会秘书处“关于工信部委托开展盐业相关标准制修订任务分工安排”的提案,确定了修订、立项工作任务分配,并于6月份下达了标委会工作任务计划。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委会立即组织行业有关专家,成立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确定标准草案修订稿的主要执笔人,对参加编写的专家委员进行工作分工,广泛收集行业有关该标准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等。为保证该标准的修订工作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2016年9月,标委会还多次同国外先进盐业企业交流,学习并吸纳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将有关要求引入标准的修订内容。2016年11月份,工作组完成了标准草案的拟制工作、12月份组织了第一次专家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起草工作组进一步完善了“草案”稿,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为保证标准质量,2017年3月份,工作组再次将修改后的“草案”稿,分别发至主要起草单位的有关专家委员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召开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草案)研讨会。5月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完成了该标准的立项答辩,11月份下达了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修订计划(计划号:20172508-T-607)。国标委的修订计划下达后,起草工作组又进一步反复研究和完善GB/T19828修订草案稿,形成了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 三、标准修订原则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对GB/T19828-200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四、主要修订内容(一)本次修订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并结合盐业特点,主要对可能影响食盐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卫生管理、采购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或增加要求。本标准与GB/T19828—2005相比,除作了一些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要求的修改如下:1.按ISO9000:2015修改了有关术语:如“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方针”。增加了“食盐安全”术语。根据食盐定点企业管理权限的下放,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修改2.标准“4企业基本条件”:删除“4.3生产能力要求”,此不属于管理规范要求范围,可以纳入行业准入条件中。增加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HACCP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要求,因为随着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严格要求、行业的管理提升及盐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此标准的实施,促进行业食盐质量安全技术的升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3.增加了“5产品技术要求”:即“食用盐产品质量应符合GB2721、GB/T5461及其他有效产品标准要求”,明确标准的最终目标。-3- 4.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发布的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吸纳国际质量管理经验,本标准增加了“6.1企业经营环境监控”、“组织环境”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强调企业高层领导要关注影响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能力的各类因素,基于风险的思维,管控风险、发现机遇。借鉴日本质量管理理念,增加了企业要创造环境氛围,强化员工对本企业产品的责任感的内容。上述内容对于企业高层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既是挑战,更是机遇。5.借鉴了GB14881-2013的结构要求,对原“5.1文件要求”调整到本标准的最后章节“8文件要求”。6.强化了生产设备方面的有关卫生要求:如“6.6.4有设备润滑油的使用方法,有防止泄漏、避免产品污染的相应管理措施并实施。”、“6.6.8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测量软件等,应定期检定、校准、维护。校准人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6.6.9设备改造、设备变更应有相应程序并实施,保留相应的记录。”7.增加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食盐安全危害分析的要求,生产用水、食盐添加剂、物料净化、异物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控制要求。8.增加了物料采购管理中的卫生要求:如:“海盐生产用海水的近海岸水域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9.增加了食盐生产环境和卫生要求:首次要求划分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作业区的要求;对厂房内部结构(地面、墙壁、天花板、卫生间)卫生要求,清洁、消毒、个人卫生明确提出要求,包装间温湿度要求。-4- 10.增加了食盐产品“召回”条款和食盐产品追溯要求,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二)修订的国家标准的新、旧水平对比本次修订标准的内容吸纳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体现了盐行业的工艺技术特点,较原来的标准提高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评判标准条款由原来的75条提高到107条,合格评定标准有原来的75%提高为80%。否决项有原来的8项提高为11项。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比情况修订后的标准部分要求严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要求。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国家标准的关系修订后的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冲突和矛盾,是对其有效的贯彻落实。七、本标准目前无重大分歧意见。八、本标准不涉及专利。九、建议该国家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实施。十、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本标准一经发布即生效,标准出台后由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宣贯。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2017年11月1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