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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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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 1机械设备10-142动力设备11-183传导设备15-284运输设备6-12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 电子计算机4-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6工业炉窑7-13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18-22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二)专用设备部分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 输电线路30-35 配电线路14-16 变电配电设备18-22 核能发电设备20-25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设备15-25 燃气设备16-25(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21房屋  生产用房30-40 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 非生产用房35-45 简易房8-10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45-55 自来水、天然气管网25-35 其他建筑物15-25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价成[2010]1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鄂价规[2010]132号),特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6日  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将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上述所称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下同)。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八)整体盘购的固定资产,有购买协议的按协议价入账,没有协议的,依据匀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加改良支出后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除财政税务法规有特定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采用匀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成本监审采用何种具体折旧方法应在成本监审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十一条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总值×年折旧率  第十二条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上有明确规定,或能够合理预计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在成本监审时不予计提折旧:  (一)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经营者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七)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八)长期闲置(9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  (九)其他违背成本监审原则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中值计算,也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在折旧年限中值至设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区间内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且特许经营期低于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不足10%(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低于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超过10%(不含)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七条 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十九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未涉及以及对照本规范无参照标准的固定资产,法律法规、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或相关财务制度对其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参照本规范执行,但不得重复计算,即监审年度内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设备购置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急调查的商品或服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成本监审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一、工业企业类二、商品流通企业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 1机械设备10-142动力设备11-183传导设备15-284运输设备8-145自动化、半自动控制设备8-12 电子计算机4-10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 音响、录(摄)像机10-15(二)专用设备部分 6营业柜台、货架3-6 7加工设备10-158油池、油罐4-149制冷设备10-1510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11小火车6-1212烘干设备6-1013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14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15地磅7-1216吊运机械设备8-1417消防安全设备4-818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9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35-45 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 砖结构20-30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20简易房8-10 围墙4-8 烘干塔12-17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5-1021其他建筑物10-20   三、农业企业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同工业企业) (二)专用设备部分 9拖拉机  大中型拖拉机6-10 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4-610谷物联合收获机8-12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5-8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8-1213粮食处理机械10-16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8-12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10-14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10-1517金属油罐10-15(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机电设备12-20 输电线路30-35 配电线路14-16 变电配电设备18-22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26矿山、煤炭为及森工专用设备7-15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28港务专用设备8-1829铁道专用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12-16 铁路通信线路16-20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6-830运输船舶10-20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8-14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设备15-25 燃气设备16-25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8-16(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34房屋(同工业企业) 35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45-55  港口码头基础设施25-30 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涵洞、隧道等35-45 飞机跑道、停机坪30-40 水库50-60 干渠、支渠10-25 机井10-20 水泥晒场10-25 养殖池10-20 其他建筑物15-25(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橡胶树等15-30 果、桑、茶树等5-1537产役畜按生产周期确定 四、运输企业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同工业企业) (二)专用设备及设施部分 9铁道专用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12-16 铁路通信线路16-20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6-8 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8-10 10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8-1811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8-1812运输车辆及辅助车辆6-1213通信导航设备6-814集装箱5-815运输飞机  起飞全重大于(或等于)100吨10-15 起飞全重小于100吨8-1016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上的  桥梁、涵洞、隧道35-4517港务设施30-5018库场设施30-4019飞机跑道、停机坪30-40(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20房屋(同工业企业) 21建筑物15-25  五、水利工程管理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同工业企业) (二)水、电专用设备部分 9机电排灌设备8-12 10水轮机组5-2511喷灌设备6-1012启闭机组10-2013水传导设施  铸铁管道20-30 混凝土管道15-2514水电专用设备  输电线路30-35 配电线路15-20 变电、配电设备18-22 机电设备12-20(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15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16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17化工、医药专用设备7-1418电子仪表、电讯专用设备5-1019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20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21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22建筑施工专用设备8-1423公用事业专用设备13-2524商业、粮油专用设备8-16(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25房屋(同工业企业)  26建筑物  钢筋混凝土闸、坝45-55 土坝30-45 干渠、支渠15-25 隧道、涵洞35-45 机井10-20 港口码头基础设施25-30 其他建筑物15-25(五)经济林部分 27经济林木5-15六、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30-40 简易房5-102建筑物15-253传导设施15-28(二)施工机械 4起重机械10-14 单转电动起重机5-75挖掘机械10-146土方铲运机械10-147凿岩机械10-14  内燃凿岩机4-5 风动凿岩机4-5 电动凿岩机4-58基础及凿井机械10-149钢盘及混凝土机械8-10 混凝土输送泵4-510皮带螺旋运输机8-1011泵类8-10(三)运输设备 12汽车及拖挂6-1213小型车辆6-12(四)生产设备 14木工加工机械8-1015金属切削机床10-1416锻压设备10-1417焊接及切割设备7-10 等离子切割机 4-5 磁力氧气切割机4-518锻造及热处理设备10-1419动力设备8-10 电动空压机8-10 柴油空压机8-10 制氧机组8-10 液化气循环压缩机8-10  高压空压机8-10 轴气风机8-1020维修专用设备8-1021其他加工设备8-10(五)试验设备及仪器 22材料试验设备7-10 白金坩锅5023测量仪器7-1024计量仪器7-1025探伤仪器7-1026测绘仪器7-10(六)其他固定资产 27行政管理用车6-1228办公用具10-14 电子计算机4-8 电视机5-8 复印机5-8 文字处理机5-829度量及消防用具10-1430印刷机械10-12(七)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1房屋30-4532文体宣教用具10-1533炊事用具8-10 34医疗器械8-1035其他7-10 电冰箱5-7 冷冻机5-7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分类 1房屋  营业用房20-40 非营业用房35-45 简易房5-102建筑物10-25(二)机器设备分类 3供电系统设备15-204供热系统设备11-185中央空调设备10-206通讯设备8-107洗涤设备5-108维修设备109厨房用具设备5-1010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6-1011电梯1012相片冲印设备8-10 13复印、打字设备3-814其他机器设备10(三)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15客车  大型客车(33座以上)30万公里8-10 中型客车(32座以下)30万公里8-10 小轿车20万公里5-716行李车30万公里7-817货车50万公里1218摩托车15万公里5(四)家具设备分类 19家具设备  营业用家具设备5-8 办公用设备10-2020地毯  纯毛地毯5-10 混织地毯3-5 化纤地毯3(五)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2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22音响设备523电视机524电冰箱525空调器   柜式5 窗式326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1027照相机1028其他电器设备5(六)文体娱乐设备分类 29高级乐器1030游乐场设备5-1031健身房设备5-10(七)其他设备分类 32工艺摆设1033消防设备6  八、金融保险企业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及建筑物(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二)机器设备 3机械设备10-144动力设备11-185通讯设备5-106电子计算机3-107电器设备5-10 8安全保卫设备5-109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810医疗设备6-12(三)交通运输设备 11专用运钞车4-712其他运输设备6-12九、农牧渔良种场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同工业企业) (二)农业专用设备部分 9拖拉机  大中型拖拉机6-10 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4-610谷物联合收获机8-12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5-8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8-1213种籽精选机械8-12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8-12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10-14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10-1517金属油罐10-15(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同农业企业)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34房屋(同工业企业) 35建筑物  养殖池、孵化池10-20 机井10-20 水泥晒场10-25 其他建筑物15-25(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橡胶树等15-30 果、桑、茶树等5-1537产役畜按生产周期确定   十、林场与苗圃类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同工业企业) (二)林业专用设备 9营林机械4-6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植树林、弥雾喷粉机、机引中耕机、锄草机、降雨机等 10采伐机械7-10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材联合机 11木材加工机械7-10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板材干燥机、四面刨、压刨、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开榫机、雕刻机、补疤机、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12林化设备7-14 松香、栲胶设备、活化炉 13卷扬运输设备6-10 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集材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归装桥机、吊车等 14原木装载机6-10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15森铁运输设备12-16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16森工其他专用设备6-10 凡不属二至七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17人造板流水线设备6-12 旋切机、刨切机、铡刀、拼蓬机、挖补机、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边机、涂胶机、热压机  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浸胶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精磨机、热磨机  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同农业企业)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同农业企业) 十一、新闻及出版企业类 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同工业企业) (二)专用设备部分 9印刷及传版设备  激光照排设备4-8 远程数据传版设备4-8 电子分色设备8-12 印刷设备10-14 生产用复印设备4-610编采设备  传真机4-6 照相机4-10 资料存储、检索设备4-8 卫星接收设备4-8 其他采访、通讯、编绘器具5-1011专业用录音设备  调音台及附属设备6-12 专业录音机及附属设备7-8 话筒4-6 扬声器4-6 录音外围设备6-1012乐器  钢琴12-20 电子乐器6-8  其他乐器6-1013组合音像设备(包括电唱机、电唱盘等)6-10 卡式录音机(包括录音卡座)4-6 便携式录音机4-6 激光唱机4-614唱片加工设备  刻纹设备10-12 制模版设备10-12 造粒机及附属设备12-14 簿膜压片机14-16 密纹压片机及配套设备6-1215唱机生产设备6-1216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快速复制设备(包括母机、子机)4-6 裁带机4-6 贴标机6-8 包装机6-8 其他配套设备6-1017录像设备  摄像设备4-6 复制设备4-6 放像机及录像子机4-6 监视器5-8 分配放大器6-10  其他附属设备6-1018电影制片设备  摄影设备10-12 录音设备8-10 放映设备10-12 剪接设备8-10 照明设备10-12 特技设备8-10 照像设备8-10 洗印设备8-10 动画设备10-12(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9房屋(同工业企业) 20一般建筑物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