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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06〕125号印发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广告设置规范通知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6年12月31日印发—1—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政府《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区政府《顺德区城市管理质量标准(试行)》(顺府发〔2006〕3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本技术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本技术规范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牌面积大于或等于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广告牌面积小于5平方米为一般户外广告。本技术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指临街单位设置的非盈利性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的单位名牌。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适用本技术规范。—2—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包括:1.利用交通信号灯设施设置的;2.利用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牌设置的;3.利用交通执勤岗台(亭)设置的;4.利用交通护栏、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立交及高架道路护栏设置的;5.利用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设置的;6.利用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包括:1.在公交站点站名牌(已设置候车亭的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的;2.在城市道路路灯杆上设置的(公益性广告除外);3.在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设置的;4.影响残疾人设施使用的;5.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3—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包括:1.在透空围墙、护栏上设置的(公益性广告除外);2.破坏建筑物立面的;3.在车辆出入频繁的场所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的;4.遮挡建(构)筑物窗口,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的(公益性广告除外);5.遮挡居民日照、建(构)筑物采光、通风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6.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眩目材料,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7.其他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四)利用行道树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包括: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2.损毁绿地或绿化设施的;3.遮挡绿化景观的;4.其他利用行道树设置的情形。(五)在国家机关、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六)利用危房、违章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或其它危及安全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4—
(七)在山体斜坡上设置户外广告。(八)在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城区主干道或繁华地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等附近张挂、张贴布幅广告、横幅广告或标语(公益性广告除外)。(九)在镇(街道)中心建成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十)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户外广告。第六条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新建建筑物可在设计、建设时预留广告位,并在规划报建时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批。第三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落地式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一般落地式广告、立柱式广告和候车亭广告等。(一)设置一般落地式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2.在人行道上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等,其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人行道宽度小于5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二)设置立柱式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广告牌面在地面上靠近公路两侧的垂直投影点与公路两—5—
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垂直距离不少于5米;2.大型立柱式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小于6米,主要采用双面或三面的设计,广告牌画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画面宽度不得大于18米。(三)候车亭广告的广告牌实体不得超出候车亭主体结构。第八条附着式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附着式户外广告、平行于建筑物立面的附着式户外广告、实体围墙广告和建筑物楼顶上设置的附着式户外广告。(一)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应采用霓虹灯、灯箱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2.广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3.广告牌距离建筑物立面的最远点与建筑物立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1.5米。(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立面的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挑檐式户外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为一层挑檐下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之间的垂直距离,厚度不大于0.3米,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建筑一层已设置户外广告的,除楼顶广告外,其他楼层均不得设置平行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6—
2.檐下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底层商铺层高大于3米,其上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为一层门眉与梁底之间的垂直距离,厚度不得超过0.3米,下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3.建筑物同时拥有挑檐及足够的檐下空间时,门面招牌、广告应统一设置为檐下式户外广告;4.壁面式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1)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高度及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2)建筑一层立柱面可设户外广告,其上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宽度与柱子宽度相同,高度不得超过商铺地面与一层下沿之间的垂直距离的1/4,厚度不得超过0.2米;(3)当建筑二层无窗并拥有大面积平整实墙面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户外广告,其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离三层窗户下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厚度不得超过0.3米,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不得覆盖柱子,相邻广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4米;(4)建筑立面无窗并拥有平整实墙面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户外广告,其广告牌面不得超出实墙面;(5)连续商铺设置门面招牌、广告时,必须保持规格及版面风格的协调统一。(三)设置实体围墙广告,其突出墙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大—7—
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围墙的墙面。(四)建筑物楼顶上设置的附着式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4层以下(不包括4层)建筑物的广告牌高度不能超过3米;2.4层以上8层以下(不包括8层)建筑物的广告牌高度不能超过5米;3.8层以上建筑物可设置通透式霓虹灯广告,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4.广告牌的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宽度;5.设置方向必须平行于建筑物沿路立面;6.不得外露广告牌支架。第九条在建筑二层悬挑楼板下端或已设置招牌广告的下端可以设置悬挂式广告,高度不得大于0.3米,宽度不得大于1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相邻广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米。第十条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属于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在公路及其两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8—
(一)在公路收费站和广场,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广告牌面在地面上靠近公路两侧的垂直投影点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垂直距离5米以上可以设置户外广告;(二)在县道、乡道以及次要公路用地范围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广告牌画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画面宽度不得大于18米;(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以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为主,广告牌间距不小于700米,广告牌画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画面宽度不得大于18米;(四)在高速公路用地控制范围内设置广告牌,以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为主,广告牌间距不小于1000米,广告牌画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画面宽度不得大于18米;(五)在公路及其两侧控制区内其他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设置门面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1.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2.驻大楼单位招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3.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9—
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二)设置标准:1.门面招牌高度及宽度以门面可设置的高度及宽度为准,不得超出建筑物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2.门面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二层梁底平齐;3.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划一。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设置位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广告牌内容不得空白,出现空白广告时应以公益广告覆盖;(二)在主干道和城区重要地段设置的广告牌应设有灯饰亮化,增强美化效果;(三)在人行天桥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使用通透的霓虹灯形式,占用位置不得超过天桥实体;(四)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五)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保持整齐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及省、市统一规定设置;—10—
(六)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内容健康,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并不得乱用不规范简化字;(七)广告的照明要有合适及充足的亮度,光线平均投射到广告画面上;(八)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协调统一,整齐美观,广告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相关安全及质量技术标准要求。(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二)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2.5米;(三)广告牌距低压电力线净距不得小于1米,距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四)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设计和安装;(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距地面5米高度,4米宽度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在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居民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楼顶设置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11—
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七)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技术规范同时作为《顺德区城市管理质量标准(试行)》(顺府发〔2006〕3号)关于广告标志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技术规范由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第十六条本技术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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