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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设计图审查要点1.目的对采暖通风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审查。3.职责由项目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4.内容4.1.检查依据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4.2.审查内容4.2.1设计文件审查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4.2.2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4.2.2.1地下汽车库排风;4.2.2.2排风系统防火阀;4.2.2.3地下汽车库送风系统;4.2.2.4排风(烟)系统风口。
4.2.3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4.2.3.1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方位;4.2.3.2机械防烟风量计算、系统位置;4.2.3.3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计算及防火阀的位置;4.2.3.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4.2.3.5有害气体排放。4.2.4空调、通风设计审查4.2.4.1系统设置;4.2.4.2新风量、正压值;4.2.4.3调节阀设置;4.2.4.4保温材料的选用。4.2.5锅炉房设计审查4.2.5.1锅炉房布置;4.2.5.2进户管设置;4.2.5.3油、气系统的设置;4.2.5.4锅炉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卫生标准。4.3.审查要点4.3.1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要点4.3.1.1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GB50067-97第8.2.4条4.3.1.2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动关闭,排烟风机也连锁关闭。GB50067-97第8.2.5条4.3.1.3对无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车库,在设置地下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GB50067-97第8.2.7条4.3.1.4当排风和排烟合用一个系统时,下部风口应有阀门控制,上部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总排烟出风口的有效截面积应保证排烟效果。GB50067-97第8.2.6条4.3.2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要点4.3.2.1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难间等,应分别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防烟系统。GB50045-95(97)
4.3.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A.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C.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廊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廊面积的2%。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E.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GB50045-95(97)第8.2.2条4.3.2.3机械加压送风量及各部位的余压值应满足规范要求。GB50045-95(97)第8.3.7条4.3.2.4加压送风机的位置及新风入口处应不受火烟的威胁。GB50045-95(97)第8.3.7条4.3.2.5排烟口应设在顶栅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GB50045-95(97)第8.4.4条4.3.2.6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在防火墙处应设置防火阀,在穿越变形缝时,在变形缝两侧应设置防火阀。GB50045-95(97)第8.5.3条4.3.2.7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GB50045-1999第6.4.1、6.4.3条4.3.3空调通风设计审查要点4.3.3.1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应合理、相关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功能要求。GBJ19-874.3.3.2通风空调系统应注意空气品质,合理设计新风、排风系统,且按房间性质控制其正压或负压值。GBJ19-874.3.3.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调房间,正压值不应大于50Kpa。GBJ19-87第5.1.3条4.3.3.4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必须的调节风阀,满足风量分配的要求。GBJ19-874.3.3.5各风口形式和位置布置应合理,满足气流组织的要求。GBJ19-874.3.3.6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GBJ19-87第4.6.29条4.3.3.7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通风机房。GBJ
19-87第4.6.30条4.3.3.8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GBJ19-87第4.6.35条4.3.4锅炉房设计审查要点4.3.4.1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重油不超过5m3,柴油不超过1m3。当锅炉总容量较大,1m不足供应20min可放大至30min耗油量,但不得超过2m。日用油箱间应设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设甲级防火门,并设灭火装置。GB50041-92第13.1.1~13.4.2条4.3.4.2锅炉房每层至少有2个出口。GB50041-92第5.3.6条4.3.4.3锅炉间外墙或屋顶至少有锅炉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GB50041-92第2.1.7条4.3.4.4锅炉本体各连接管均应采用无缝钢管。GB50041-92第14.5.1条4.3.4.5排污须考虑一次性汽排放和排污水的降温措施。GB50041-92第3.8.10条4.3.4.6锅炉房内的噪声应满足职业卫生要求,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GB50041-92第6.3.2条4.3.4.7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满足项目环评要求。GB50041-92第2.0.4条4.3.4.8当2台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共用烟囱,水平烟道的长度超过5m应有泄暴装置。GB50041-92第2.0.14条4.3.5设备材料选用审查要点4.3.5.1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4.3.5.2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3.5.3禁止淘汰产品的选用。4.3.5.4除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及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