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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基基础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省外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组织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并对辖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7-
评价实施单位对检测机构在本辖区开展工程项目地基基础检测情况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及信息采集、审核与管理第一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在“福建省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公布一次季度评价结果。评价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其中静载检测网上备案情况、静载试验开始告知情况采用量化评分办法,满分100分;奖励信息采用加分累计方式,不良信息扣分分为考虑静载检测量和不考虑静载检测量的扣分累计两种情形,每季度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下面公式计算。评价结果低于0分的,按0分计;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每季度信用评价得分=该季度静载检测网上备案情况得分+该季度静载试验开始告知情况得分+奖励信息加分累计值--不考虑静载检测量的不良信息扣分累计值其中:,为该季度全省参加信用评价的各家检测机构的平均值,为参加全省信用评价各家检测机构累计值,n为参加信用评价的检测机构总数。第二条因地基基础检测(含因地基基础以外的检测市场交易行为)-7-
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住建厅列为黑名单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信用评价得分值评定为0分,且排名最后。季度静载检测量为0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该季度的信用评价得分值延续使用上季度信用评价得分值;连续一年静载检测量均为0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不参与评价。第一条对本辖区基桩静载检测数量大于5根(含5根)的工程项目,评价实施单位应至少抽查1根正在试验的基桩静载检测情况。评价实施单位发现检测机构存在附件1所列不良信息扣分情况的,监管人员应进行现场勘验并作好《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2);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人员在评价系统填报《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详见附件3)并提交审查。现场勘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初审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评价系统网上公示送达。第二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应如实申报受到通报批评情况,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评价;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或省质安总站负责对检测机构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申报的,在评价系统中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网上公示送达,对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惩罚性扣分(具体详见附件1)。第三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包括评价系统自动评价)结果应在评价系统网上公示送达,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7-
第一条记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书面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保存期自评价生效后起不得少于3年。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二条评价系统每日定时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第三章异议处理第三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四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异议分为核实和复核两个程序,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核实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处理;复核由评价实施单位的上一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处理;评价系统自动算出的信用评价得分值异议,由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受理、处理;省质安总站作出的异议核实意见,由省住建厅负责复核受理、处理。第五条对公示期内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核实单位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7-
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书面告知异议人。第一条对异议核实意见不服的,异议人应在收到核实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核实单位的上一级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当日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期间的信用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信用分值有效,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生效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四章评价运用第二条20167年710月1日起,全省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检测,应从最近一个季度信用评价得分在全省平均分以上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中选择。第三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季度信用评价分值低于全省平均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差异化监管的重点对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应将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的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加强相关-7-
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一条评价实施单位应按规定保存记载地基基础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予以核实处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年129月310日。附件:1.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2.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事实确认单3.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