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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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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序号评价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评价单位评价(采集)方式1检测量承载力检测量5每季度统计一次,按检测的承载力(KN)排名,当季度承载力检测量排名在全省检测机构总数前20%(含20%)的,得5分;排名在前20%~40%(含40%)的,得4分;排名在前40%~60%(含60%)的,得3分;排名在前60%~80%(含80%)的,得2分;排名在80%以后的,得1分。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自动算出得分值并公示动测检测量5每季度统计一次,按检测的根数排名,当季度承载力检测量排名在全省检测机构总数前20%(含20%)的,得5分;排名在前20%~40%(含40%)的,得4分;排名在前40%~60%(含60%)的,得3分;排名在前60%~80%(含80%)的,得2分;排名在80%以后的,得1分。2静载检测网上备案情况40每季度统计一次,每家基桩检测机构的得分为:该基桩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静载检测根数(处、点数)×40/该季度该基桩检测机构的总静载检测根数(次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自动算出得分值并公示3静载试验开始告知情况50每季度统计一次,每家基桩检测机构的得分为:该基桩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试验开始告知的静载检测根数(处、点数)×50/该季度该基桩检测机构的总静载检测根数(处、点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每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自动算出得分值并公示-10- 4奖励信息地基基础检测方面的科技项目加分累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得20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每项得10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每项得5分。参与(编)单位减半得分。本项最高加20分。检测机构在评价系统如实申报,由检测机构所在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评价。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前两年内发生的项目(事项),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申报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项目(事项),在检测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申报有效,同一项目(事项)仅计算一次最高得分。评价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主编国家或行业标准(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每项得10分,福建省地方标准每项得5分。参编单位减半得分。本项最高加20分。地基基础检测方面的通报表扬受到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一次得5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3分;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通报表彰一次得1分。本项最高加10分。5不良信息快速维持荷载法扣分累计静载试验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但未按要求备案的,每发现一根,扣10分;不符合快速维持荷载法使用范围但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发现一根,扣20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谁发现、谁采集”的原则采集,同一事项(事由)按最高分扣分,不得重复扣分。评价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二次堆载静载试验采用二次堆载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按备案方案加载或已开始加载但送达检测现场的配重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根,扣10分。人员(仪器)备案备案人员(仪器)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个检测人员(仪器),扣5分;检测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工程项目担任检测人员或检测设备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基桩静载试验使用的,每发现一个检测人员(仪器),扣10分。稳定条件静载试验过程中未达稳定条件进入下一级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10分。加载反力装置配重静载试验加载反力装置的配重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20分。静载仪参数设定静载仪参数设定错误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5分。堆载备案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或现场抽查,备案的堆载情况与现场不符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5分。-10- 静载试验数据上传通过检测管理系统,静载试验数据未按要求上传的(加载过程实际上传的试验数据少于应上传数据的50%视为未按要求上传),每发现一根(处、点),扣5分,检测机构在试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的(尚不清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向省质安总站申报),不予扣分。检测结论监督比对经核实(监督比对),承载力检测结论错误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20分;桩身质量检测结论错误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10分。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上传已出具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未上传至“检测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份,扣1分,每个季度最高扣20分。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出具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的(尚不清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向省质安总站申报),不予扣分。通报批评因地基基础检测(含地基基础检测市场交易行为)受到通报批评: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每1次扣80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1次扣40分;受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通报批评的,每1次扣20分;受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1次扣10分。检测机构在评价系统如实申报,由检测机构所在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评价。检测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申报的,按评分标准减半执行;省质安总站发现未按时申报的,由省质安总站责令改正,按评分标准执行;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省质安总站直接在系统中按评分标准加倍执行。同一事项(事由)按最高分扣分,不得重复扣分,评价自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行政处罚(黑名单)因地基基础检测(含地基基础检测市场交易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每1次扣80分;因地基基础以外的检测(含因地基基础以外的检测市场交易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每1次扣40分。注:1、季度开展的承载力检测量不大于30根(处、点)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其该季度的承载力检测量、静载检测网上备案情况、静载试验开始告知情况信用评价得分值按季度开展的承载力检测量大于30根(处、点)的其它各家地基基础检测机构的平均分计算。2、信用评价总分值大于100分时,取100分;小于0分时,取0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