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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建筑、绿化工程施工、道路保洁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绿化工程、道路保洁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料运输与堆存、绿化施工与养护等活动扬尘防治管理。第三条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五)《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六)《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24号)16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一)扬尘指施工或工作现场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二)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三)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四)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五)渣土运输车辆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监控,车身统一标识、编号。车辆装载不得超出箱体、净车出场,严禁轮胎带泥上路,实行密闭化运输,无撒漏或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及时清理。(六)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基本规定(一)建设、16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导则。(二)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导则的规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防治列入日常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防治教育增加到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安全作业培训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第六条环境保护牌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外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16
第二章房屋建筑工程扬尘防治管理第七条施工围挡与围闭一、施工围挡(一)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二)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三)中心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四)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二、在建工程围闭(一)高出原地面向上施工的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保持整齐、洁净。(二)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第八条车辆冲洗设施(一)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二)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16
第九条工地硬底化(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第十条保洁与喷淋(一)施工现场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保洁清扫,清扫时应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二)拆除工程施工应当对清拆建筑物进行喷淋除尘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三)施工现场围挡顶端、沿道路周边、基坑的临边,三层结构排栅外侧、施工作业层应当配备固定和自动的洒水装置。(四)工地日常每天不间断喷淋,保持工地现场湿润不扬尘;当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三章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管理第十一条施工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6
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一)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二)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三)植被绿化;(四)晴朗天气时,视情况每天间隔洒水二至七次,扬尘严重时应加大洒水频率;(五)根据抑尘剂性能,定期喷洒抑尘剂;(六)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第十三条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第十四条施工工地道路防尘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一)铺设钢板;(二)铺设水泥混凝土;(三)铺设沥青混凝土;16
(四)铺设用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第十五条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一)施工工地道路积尘清洁措施。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二)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可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第十六条房屋拆除时应采取的措施(一)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工地周围设置拆除警示标志。(二)被拆除构筑物外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隔尘布,高度须超出被拆卸构筑物的最高点至少1米。(三)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喷水压尘,以抑制扬尘飞散。(四)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第十七条16
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施工工地内部裸地防尘措施。第十八条未完全拆除构筑物在不作业时段按实际天气情况定时洒水,要求构筑物表面时刻保持湿润。第十九条工地周围环境的保洁。施工单位保洁责任区的范围应根据施工扬尘影响情况确定,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第四章绿化工程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必须竖立明显的告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防尘降尘要求、工程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第二十一条成片绿化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期在15日以上的园林绿地施工,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围挡,封闭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短时不作业24小时的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对裸露地表面进行覆盖;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定期实施全覆盖的洒水。第二十三条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场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施工。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进行建植的,要洒水防尘或覆盖。第二十四条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大树移植。大树移植后形成的穴坑,必须随移随填。16
挖掘出的坑土,必须加以整理、拍实、覆盖。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第二十五条在进行道路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第二十六条绿化施工产生的弃土、垃圾要及时清运,并符合《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地区、主要干道要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的要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同时进行覆盖、洒水降尘,达到场光地净。第二十七条绿地内市政、电信等配套工程必须在工程完工后1周内恢复绿地景观,做到场光地净,不留裸露土地。第二十八条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3至5厘米。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第三十条营养土的运输必须包装完整无破损,在无围挡施工的工地上露天堆放的营养土、袋装土,应建立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覆盖。待用种植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进行洒水、覆盖、封闭。第三十一条在园林绿化工程场外运输种植土、营养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6
。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材料、垃圾堆放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防治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筑材料、垃圾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用标牌标明名称、规格等。第三十三条使用水泥、砂石、涂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一)密闭存储;(二)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三)采用防尘布苫盖;(四)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第三十五条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第三十六条工地内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应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一)覆盖防尘布、防尘网;(二)定期喷洒抑尘剂;16
(三)定期喷水压尘;(四)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第三十八条使用密闭加盖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垃圾、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若无密闭加盖的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不得露出垃圾、渣土。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十条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四十一条工地厨房不得使用木柴、煤等作为生火燃料。第六章城市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第四十二条清扫保洁范围和等级(一)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道路面(含车行道和人行道)、道路两侧边沟、道路附属市政公共设施、隧道(含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路面、桥梁(含立交桥、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的桥面、(人行过街天桥)桥体,以及开放式公园、广场、绿地等。实行封闭管理或有明确业主的区域由业主或管理者负责清扫保洁。(二)清扫保洁划分为4个等级(表1),具体范围由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划定,其中实行一、二级清扫保洁的范围应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布。16
表1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划分范围一级1.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站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2.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景观区域。二级1.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站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2.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3.一般景观区域。三级1.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2.一般县道和重要乡道;3.村(社区)中心区域。四级1.位于远离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道路;2.排水管道、路缘石等设施不全的简陋道路、一般乡道和村道;3.村(社区)中心以外的区域。部分城市化程度较高的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提高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以逐步实现城市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趋势。第四十三条清扫保洁作业要求16
(一)我市一、二级清扫保洁路段每天实行16-24小时清扫保洁,其余各级路段每日的清扫保洁时段及普扫次数应按以下标准执行(表2)。各级道路的特殊路段,其清扫保洁时段、普扫次数应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表2道路清扫保洁时段及普扫次数保洁等级每日清扫保洁时段每日普扫次数每日完成首次普扫最迟时间一级16-24小时清扫保洁≥4夏秋季7:00冬春季7:30二级16-24小时清扫保洁≥3三级4:00~18:00≥2四级6:00~17:001~2依实际情况而定(二)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表3):表3 保洁区域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纸屑、塑膜(片/1000m2)烟蒂(个/1000m2)污迹痰迹(处/1000m2)污水(m2/1000m2)其它(处/1000m2)一级无无无无无无二级≤2≤2≤4≤4≤0.5≤2三级≤4≤5≤5≤5≤1.5≤3四级≤5≤6≤6≤6≤2.0≤4(三)其它设备设施保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表4):表4其它设备设施保洁质量要求表设备设施保洁质量要求16
垃圾收集容器(含垃圾桶、果皮箱、废物箱等)⑴应定点设置整齐摆放,无残缺、破损;其外表应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⑵应每日定时洗刷,无积尘和污迹。⑶容器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空、不外溢;⑷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地面及其周围应无抛撒或存留垃圾,无蝇,无污水;距垃圾收集容器0.5m外无臭。清扫保洁车辆各种清扫保洁车辆(包括扫地车、手推垃圾车、洒水车、保洁小水车等)外表应保持洁净,无吊挂垃圾或明显污迹。垃圾车(容器)完好整洁,无溢、跑、冒、漏、滴现象。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质量可参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同时应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第四十五条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一)车道清洗(含非机动车道)。以水车冲洗路面及洗扫车清洗侧石(包括交通标志线)相结合的作业方式。(二)人行道清洗(含花台花坛)。以水车清洗及人工清洗相结合的作业方式。(三)一级保洁:车道每天冲洗一次以上,人行道(含花台花坛)每周清洗一次以上;步行商业街区的人行道,每天清洗一次以上;二级保洁:车道每天清洗一次以上,人行道(含花台花坛)每十天清洗一次以上;三级保洁:车道每周冲洗一次以上,人行道(含花台花坛)每月清洗一次以上16
;四级保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冲洗。第四十六条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目标和要求(一)机械化作业要确保道路无积尘、泥沙、土绺,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道牙净、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二)夜间机械化清洗、清扫限速20公里/小时,洒水作业限速30公里/小时。机械化作业车辆的提示音乐仅允许在日间作业时使用。全天禁鸣喇叭。禁止在22:00-6:00时段外冲洗、清洗道路(降温、降尘作业除外)。(三)道路清洗工作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区要加强道路清洗工作考评。道路清洗工作计划每天上报市数字城管监控指挥中心,区级数字城管平台的考评记录每天上报市数字城管监控指挥中心。(四)清扫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确保不扬尘。第四十七条突发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一)接到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等,环卫主管部门应作出及时的回应,并马上采取措施解决所投诉的问题。若需要现场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不得搁置或拖延处理。(二)对突发的环境卫生问题需使用车辆清理的,其应急车辆应在接到举报后半小时内赶到现场。(三)重大活动等需要加强保洁的,应迅速、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确保保洁质量。16
(四)环卫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公布环卫保洁投诉、举报电话。第四十八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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