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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车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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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柴油车间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 厂区及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3、 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  1、大宗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二、车间安全管理准则第六条 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盗窃、风灾害的预防及抢救等一切措施。  第七条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严禁携带引火物品。 第八条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外,不得随便携入工作场所。  第九条  仓库由专人负责,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第十条 灭火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放在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用,同时要做到人人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不得私拉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完后,应关闭电源。  第十二条 电器设备及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十三条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应请示上级人员,由专人处理。  第十四条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第十五条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十六条 火警发生时,应首先拨打火警电话(119)。  第十七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l、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 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第十八条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  第十九条 保安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第二十条 夜间各责任人应作好自己负责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经管财物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防监守自盗。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车间在下班后应关闭门窗,并由专人上锁。  第二十三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二十四条 对气象机关发布台风、水灾及地震警报等,应随时注意收听。  第二十五条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应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灾、地震也应先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性工作应由专人去做。  第二十八条 发生伤害时,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九条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浓碱时,应使用安全的防腐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第三十条   在车间工作时,应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第三十二条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机器,严防扎伤。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危险性,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送电时要先检查有无正在电路上工作的人员,并先开总开关。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或其他有触电危险工作,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第三十六条 高压电线作业,须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查有无异状。   第三十八条 初次使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必须得到主管准许,在掌握使用说明后方可操作。  第三十九条 原动机或动力转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口头或通过其他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第四十条 机械清扫注油时应在转动停止后进行。  第四十一条 应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第四十二条 机器类要经常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第四十三条 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量器具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三、仓库物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玻璃器具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并需戴手套工作。第四十五条 原辅料、生产用备件到货后,仓库保管员凭采购通知单、化验报告单等进行点数、过磅、核对货单相符后填制入库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的产品入库凭检验、化验报告并点数后开具入库单,并用标志标明(正品、次品、废品)。  第四十七条凡发出原料必须遵循中控室要求,并由投料人员在保管员开具的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产品发出凭销售部门的发货通知单,由保管开具出库单经提货人签字后出库。    第四十九条 对特种物资必须单独存放、保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须隔离存放。  第五十条   对库存物品随时进行清查,以防发生霉烂变质等问题。  第五十一条  保证仓库内过道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并用标志(料垛卡)标明。  第五十二条 随时检察消防装置设施的完好。  第五十三条 出售废旧物料时,出具清单到财务部完结交款手续后发货。  第五十四条 登记物资账簿,缺料及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每日必须向财务送领料、入库、出库单据,月底报送本月原料、产品报表。  第五十六条 月终对物资进行盘点。四、检化验制度第五十七条 所有原料入厂及成品出厂都必须经过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得进行。  第五十八条 被检样品采用唯一性编号。每批样品需经质量检查。实行平行双份自检;批次在10个以上的样品,实行不同检验人员同时上岗检测,按照10%-15%的比例,编制密码内检样品和标准样品检查。  第五十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程认真操作,准确无误地处理数据。对标准中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产品,应通过化验室主任(或质量负责人)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检验方法。  第六十条 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清洁、整齐,不得涂改,测试数据的精度及误差均按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平行双份检验结果,密码检查和标样检验结果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应为初检不合格,初检不合格项目,要进行复检。  第六十二条 检测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出现某种外界干扰(如停电等)应立即中断测试,等排除故障或干扰后,重新检测。  第六十三条 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先由检验人员相互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填写报告单。   第六十四条 各种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统一印制编号,格式要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原始记录由检验人员认真填写,一律用钢笔,字迹要工整,不许涂改,如发生误记时,在误记处划一横杠以示无效。在横杠上方空白处更改并盖章。测量数据要按实际检测情况填写。不准伪造,不许任意撕毁。  第六十六条 检测完毕后按标准规定的有效位数和误差理论计算结果,并签名确认。经校核者校核签名,将原始记录交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只能作为检测记录专用。不能代替检验报告,更不准做他用,未经室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原始记录。  第六十八条 室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原始记录的记载是否复合规定,发现不符合者及时纠正。  第六十九条 检验报告是评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第七十条 检验报告由专门人员根据原始记录、送检单填写,编制人员签字,交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十一条 检验报告必须用统一的检验报告用纸,字迹要工整、规范,计量单位正确,不得有任何涂抹和改写。每一步骤,经办人必须签字,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主管领导,一份存档。第七十二条 质检员根据规定,对原料、成品进行抽样,并及时将样品送给化验室的样品管理员。五、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七十三条 每采购一批原料或生产一批产品都必须取样分析并留样观察。  第七十四条 样品的抽取应做到均匀一致,具有代表性。   第七十五条 样品管理人员在接收时要检查样品的包装、外观和数量,并进行登记、编号,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按规定粉碎、制备,填写检测通知单,通知检测人员领取样品,并由负责人在送样通知单上签字。  第七十六条 留存的样品要专人保管,样品应放在干燥、阴凉的留样柜中,防止生虫、霉坏或丢失。  第七十七条 如样品在保质期内有发霉、变质、异味、发热等情况,检化验人员应通知有关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处理。  第七十八条 被检测的样品进入流转程序时,要办理必要交接手续。分析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将样品归还样品管理人员。  第七十九条 原料样品应标明产品名称、进货日期、供应商;成品样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第八十条  样品留样数量应不少于200g。  第八十一条 样品一般保留3个月,过期样品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登记、交由部门负责人签许后,进行处理。